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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7.03.31

【实施日期】1997.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1997年3月31日)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城内的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以下简称森林)的病虫害防治,按《条例》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和执行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镇)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预防和除治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开展联防联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调整纯林结构,改善森林生态环境, 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五条建立健全自治区、地、市、县、乡(镇)森林病虫害测报网络和防治服务体系,具体负责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技术指导工作。

在森林病虫害频繁发生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防治专业队,实行多种形式的防治承包责任制,组织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承包、咨询服务。

第十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第十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以下简称《广西乡村清洁条例》) 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1.《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2.乡村清洁工作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三条规定,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3.乡村清洁工作机制是什么?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农林场的清洁活动,其他单位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清洁活动。 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4.人民政府对乡村清洁设施的职责是什么?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知识问答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知识问答二 1、为什么要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答: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适用范围有何规定? 答: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3、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4、对于乡村清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主要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5、哪些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6、乡村清洁工作,村民委员会重要职责是?

答: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7、哪些人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9、保洁员主要承担哪些职责? (一)乡村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 (二)生活垃圾收集、分类和清运; (三)乡村清洁设施的日常维护;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收取保洁费; (五)乡村清洁的日常宣传教育; (六)制止、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10、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一)不得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 (二)不得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 (三)不得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 (四)不得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不得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农林场的清洁活动,其他单位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清洁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乡村清洁设施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乡村建设沼气池等设施,综合处置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第十条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失效日期】1997-09-24 农村房屋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几年来,我区农村建房发展很快,但有些地方由于缺乏全面的规划和必要的管理,出现一些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为了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做到既能搞好农村房屋建设,又能保证农业生产不受到损害,根据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1981〕57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农村社队的土地,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村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必需的活动基地。我区人多耕地少,土地十分珍贵,用好管好土地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区各族人民的重要职责。第二条农村社队的土地都归集体所有。社员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耕地,社员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既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自留地和饲料地上建房、开矿等。社员打砖瓦,不能用良田好地,因受自然条件限制必须使用时,要经生产大队同意,报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需赔偿由此而造成集体的经济损失。第三条农村建房用地(包括社员住房、社队企事业和其他公用设施)必须统一规划。要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整洁卫生、节约用地的原则,对房屋建设、供水排水、交通道路以及环境绿化等进行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搞好合理布局。对文物古迹、风景点和旅游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加以保护。要把建设农房与推广沼气结合起来。居民点建房规划要经群众讨论通过,上报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圩镇及人民公社所在地建设规划,经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审查,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郊区和风景点、旅游区内的农村建房规划,必须和城市规划统一起来。城市郊区的居民点建房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风景点和旅游区内的居民点建房规划,按隶属关系由地区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一经批准,要认真执行,如要变更,须报原批准单位审批。第四条农村房屋建设要十分注意节约用地。要充分利用山坡、荒地和闲置宅基地,尽量不占用耕地。在山区建房应尽可能利用地形,依山就势盖房。在人多耕地少的地区应提倡多盖楼房。要注意搞好旧村改造,根据各地村落的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实行合理改造:有的村寨位于岭坡山脚,村旁有荒坡,应向四周扩展,不要占用耕地;有的村庄虽在制地之中,但附近还有荒地,可用作扩大宅基地,不要再占用耕地,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可能逐步把村庄迁至荒地,腾出旧宅基地改为良田耕地,有的旧村在水田中间,四周无荒地可扩建,宜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翻盖楼房,确实由于受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占用少量耕地建房时,必须按规定经过批准。社队企业建房需占用耕地、山林等土地时,除须经批准外,还要适当补偿土地费或造回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第五条用地审批的有关规定[!--empirenews.page--] 1、社员建房用地数量,按经批准后的居民点建房规划审定。居民点建房规划,占用水田或特殊耕地(鱼塘、藕塘、菜地、果园、竹林等。下同)五分、旱地五亩以下的,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审批;占用水田或特殊耕地五分、旱地五亩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具体用地数量在批准的建房规划范围内,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按建设需要逐年划拨。对尚未做出建房规划的居民点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有的农户急于建房的,可在原居民点范围内调整安排。城市郊区和风景点、旅游区内的农村建房用地,一律由居民点建房规划审批单位负责批准。2、农村社队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城市郊区和风景点、旅游区)建设用地,占用水田或特殊耕地一亩以下、旱地五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水田或特殊耕地一亩以上、旱地五亩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地区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国家和地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土地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征用土地办法和规定办理。农村建房及社队企事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律不调整粮食购销指标。 4、新建社员住房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五口人左右)按一百平方米(一分五)至一百五十平方米(二分三)控制。人多耕地少的地区,应尽量取低值,并按每人二十二平方米(三厘三)以内控制,八口人以上的农户,每户最高不超过一百七十平方米。在人少耕地多、荒山荒坡多的地方,宅基地可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2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2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6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 2018年1月2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从业管理,依法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保证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在村卫生室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将政府办村卫生室及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乡村医生收入水平与管理考核联动机制,对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医生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的业务指导、执业管理、业务培训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拟从业的村卫生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卫生室执业: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 (二)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 (三)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四)取得乡村医生资格,按规定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第六条申请乡村医生执业,具备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具备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向拟从业的村卫生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以及乡村医生证书或者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乡村医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30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18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 2016年11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以县为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建养并重、确保质量,保护环境、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工作,具体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知识问答及答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知识问答编者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由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学习了解《条例》主要内容,本报今日刊发由市乡村办编写的《条例》知识问答,以飨读者。 1.《条例》什么时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几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几次会议审议通过? 答:《条例》于2016年1月29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条例》共分为多少章多少条? 答:《条例》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乡村清洁设施、第三章乡村清洁规范、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和第六章附则等6章共45条内容。 3.为什么要制定本《条例》? 答:制定本《条例》主要是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4.本《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此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5.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6.乡村清洁工作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

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村民委员会、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等。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乡村清洁工作中主要负何职责? 答:负责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8.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乡村清洁工作中主要负何职责? 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9.村民委员会在乡村清洁工作中主要负何职责? 答: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10.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对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采取什么样的行为? 答: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11.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如何处理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答: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12.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应当符合什么标准? 答: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 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清洁设施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答: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乡村清洁设施采取什么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试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评定技术 导则(试行) 1.总则 1.01 为正确判断农村农民居住用房的可靠性,引导农民安全与合理使用居住用房,根据《国家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l25-99),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农民的居住用房(因地质等自然灾害影响,需整体搬迁的农村房屋不在此范畴)。 1.03 本导则所述的农民居住用房是指用木材、砖、石材、钢材、土、草、树皮、石棉瓦、青瓦、竹篱笆等建筑材料作为承重或围护结构所组成的房屋建筑。具体分类为木结构、砖混结构、石材结构、砖石结构、砖木结构、土墙承重结构、钢筋砼结构等。 1.04 农村危房的危险状态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新建设。 二级:局部危险——仅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三级:有危险点——仅需要更换个别构件或轻微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1.05 进行农村危房鉴定,除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6导则中的一些技术要求在实际应用中可以因地制宜地优化,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和完善。 2.一般规定 2.01 危险构件是指其承载力、裂缝和变形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结构构件。 2.02 单个构件的划分: ①地基基础 a.独立柱基:以一根柱下的单个基础为一构件。 b.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一轴线单面长度为一构件。 c.板式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一构件。 ②墙:以一个层高、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一构件。 ③柱:以一个层高计算、一根为一个构件。 ④梁、檩条、椽子:以一个跨度、一根为一个构件。 ⑤板:以一个自然间面积为一构件,预制板以一块为一构件。 ⑥屋架、桁架:以一榀为一个构件。 2.03 承重构件是指直接传力的竖向、水平和斜向的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

附件3 2016年新型墙材生产企业与农户建房 联合推广新型墙材示范点申报指南 一、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和扶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综〔2011〕41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工作的通知》(桂墙改〔2013〕1号)等有关规定,在“十三五”全面启动广大乡镇农村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 二、实施示范项目意义 当前,我区广大县、乡镇、农村建房由于受传统观念和落后消费方式的影响,仍然大量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烧结砖,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墙材革新政策。实施新型墙材生产企业与农户建房联合推广新型墙材示范点旨在通过典型示范,试点引导,实现企业和农户双向互动选择,有效促进墙材产品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的建立,促进墙材产品生产和销售的良性循环,从而改变我区广大农民群众传统的习惯和陈旧的消费观念,有效调动

农村农民使用新墙材的积极性,促进新型墙材可持续发展,推动“禁实限粘”向县、乡镇、农村延伸。 三、申报的原则及要求 (一)申报原则 申报示范点要以树立样板、示范引导、宁缺勿滥、公开公正为申报原则。通过新型墙材生产企业与农户建房应用互动,联合推广示范新型墙材,推进广大乡镇农村新型墙材发展。 (二)申报要求 1、以县(区、市)为整体申报联合推广示范点。县(区、市)墙改办组织联系当地乡镇共同申报。申报列为联合推广示范点的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建房农户、当地乡镇建设站(村委)要与当地墙改办签订四方联合推广示范点协议书。 2、优先考虑统一规划设计和统一实施的新农村建设中的村屯项目,20户以上。农户建房要从本地联合推广示范点公布的新型墙材生产企业采购新型墙体材料。 3、新型墙材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加入联合推广示范点。生产企业要取得新型墙材认定证,信誉良好,经当地墙改办组织考核、评审或招标,核定砖产品销售价格,并公示、公告,作为区域内农户建房时采购新型墙体材料的示范生产企业。 4、列为自治区新型墙材生产企业与农户建房联合推广示范点的,给予示范点的每个示范生产企业1万元和每家示范农户6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绩效考核细则(最新)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绩效考核细则(最新)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绩效考核细则被考核诊室: 考核人员: 考核日期: 得分: 被考核诊室负责人签字: 分考核指标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评分标准考核方法值 1.协助并参与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建档工作~具体为:为1.协助卫生院开展与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工作得1卫生院入户开展调查和服务引路,为辖区农村居民建立健建立分, 2.建立完善本辖区农村居民65岁以上老年人、15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为卫生院开展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 查阅资料~走访调农村岁以下儿童、0-6岁儿童、0-3岁儿童、孕产妇、高血康档案的建2.分别建立本辖区农村居民65岁以上老年人、15岁以下查。现场查阅电子居民 5 压病人、?型糖尿病人、重性精神病人名册得3分,立及更新情儿童、0-6岁儿童、0-3岁儿童、孕产妇、高血压病人、建档并电话随访群健康 3.按名册定期督促老年人、慢性病人、0-3岁儿童、孕况 ?型糖尿病人、重性精神病人名册, 众档案产妇等需要规范化管理的对象按时到卫生院体检得23.按名册定期督促老年人、慢性病人、0-3岁儿童、孕产分。妇等需要规范化管理的对象按时到卫生院体检。 1.设立健康教育宣传栏~每年出版健康教育知识不少于6公共1.及时更新健康教育宣传栏1年6次得2分。 2.按要求健康健康教育服次, 实地查看、查阅档卫生3 组织辖区农村,居,民参加健康知识讲座和公众健康教育务提供情况 2.组织辖区农村,居,民参加健康知识讲座和公众健康咨案、图片等资料。服务咨询活动得1分。询活动。 ,40 掌握适龄儿1.及时掌握辖区内出生儿童情况~并造册登记, 现场考核、查阅有分, 1.建立完善适龄儿童名册得2分,2.及时报告儿童出生免疫童疫苗接种2.及时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三届第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乡村规划制定 第三章乡村规划实施 第四章乡村建设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公共设施建设 第三节村民住宅建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乡村,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和村庄、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 第三条乡、村庄应当依法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安排县域乡村布局、资源利用、设施配置和村庄整治。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四条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民为本、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资源,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乡村规划制定和实施、乡村建设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并制定引导、促进乡村规划制定、实施以及推进乡村建设的具体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6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 2018年1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从业管理,依法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保证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在村卫生室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将政府办村卫生室及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乡村医生收入水平与管理考核联动机制,对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医生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的业务指导、执业管理、业务培训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拟从业的村卫生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卫生室执业: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 (二)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 (三)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四)取得乡村医生资格,按规定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第六条申请乡村医生执业,具备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具备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向拟从业的村卫生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以及乡村医生证书或者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审核工作。对符合国家和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分别发给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中医(专长)医师或者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办村卫生室乡村医生选任制度,优先选任已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专业医务人员。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按规定与当地政府办村卫生室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在政府办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必须履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接受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指导,协助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二)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药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配合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处置突发卫生事件,及时报告所在村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 (四)使用适宜技术和中医药壮瑶等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

编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 申请表 申请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 户主详细住址: 受理申请时间:年月日,受理单位:

填写说明: 一、本表一式两份,审批后,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用地者各持一份。须用碳素墨水钢笔或毛笔填写。 二、本表中“申报内容”部分由申请用地户主如实填写。 1、主房是指卧室、堂房、厨房等主要生活用房;铺房指畜禽舍、杂物棚等辅助性生产、生活用房;空院是指除建筑占地外的家务活动或休息的场所。 2、“申请用地情况”栏中“其中”后填申请使用土地的地类,可分;水田、旱地、养殖水面、园地、林地、空闲宅基地(含空闲旧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土地)等。 3、申请用地户主属分户后申请用地的,要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栏填写原宅基地的处分情况。 三、“审查情况”部分中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国土所的调查核实人员要根据实地调查情况认真填写相关内容; 1、第2项填:(1)符合规划,在(城镇、村庄及集镇规划建设用地区,村镇现有建设用地区,零星居民点)内;(2)不符合规划,所申请使用的土地在规划中属用地。 2、第3项填:(1)在保护区内;(2)距保护区最近距离米,对保护区有不良影响;(3)远离保护区。 3、第4项填:(1)不涉及农用地转用;(2)农用地转用己于年月日批准;(3)需农用地转用平方米。 4、第5项填:(1)有用地指标;(2)无用地指标。 5、第6项填:(1)该村民小组己被上级验收确认补充耕地亩;(2)需缴纳耕地开垦费元。 6、第7项填;(1)符合;(2)不符合;(3)申请用地范围没有进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7、第8项填:(1)没有;(2)有,年月日出卖(或出租住房)平方米。 8、除所列举的事项之外,还有其他情况的,在“其他事项”栏中填写。 9、“审查结论意见”栏填调查核实人员的意见,主要内容有:申请用地户主是否符合申请用地条件、按规定可批准用地量、申请用地位置是否可行等。 四、“建议批准用地位置及范围”由调查人员丈量绘制,须注明申请用地范围的周边情况,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时认为要对用地位置、范围进行调整才能上报批准的,调整情况要反映在该图上。

乡村文化广场管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2019版

DB45/T 1997—2019 乡村文化广场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乡村文化广场的术语和定义、管理主体、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乡村文化广场的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乡村文化广场 rural culture square 位于建制村、自然村等,具备乡村文体设施,可为乡民提供文艺、体育、宣传、展览等文化活动的场所。 3 管理主体 3.1 文化广场应明确由村委会或村民理事会等组织作为管理主体。 3.2 应建立文化广场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3.3 应配备管理人员,按照岗位职能分工,做到责任到人。 4 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日常保洁管理制度; ——基础硬件设施建设制度; ——设备和物品使用、维护与保管管理制度; ——安全应急处理制度。 5 设施设备管理 5.1 场地管理 配备专人负责文化广场场地清洁与维护,要求做到场地地面干净整洁,无乱搭乱建、乱刻乱画、张贴或悬挂广告。 1

DB45/T 1997—2019 5.2 宣传栏管理 及时更新宣传栏内容,内容可包括科普安全、政策、法规、科技、村规民约等信息。不得张贴违反法律法规的宣传内容以及商业性广告。 5.3 体育活动设施管理 定期检查健身器材等设施运行情况,如有损坏,及时安排人员维修或更换。 5.4 照明设施管理 定期检查路灯完好率及亮度,确保工作正常。如有损坏或达不到文化广场运行工作需求,及时安排人员维修或更换,并做好记录。 5.5 舞台设施管理 5.5.1 定期开展舞台设施的安全性、坚固性检查。如有损坏,及时安排人员维修或更换。 5.5.2 涉及危险建筑体安全维修、用电安全维修等工作,由专业人员维修操作。 5.6 活动管理 5.6.1 活动开展应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 5.6.2 活动内容包括节庆礼仪、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展览展示、评比表彰、志愿服务、议事聚会、电影放映、文艺演出等。 5.6.3 临时性展览、咨询、文艺表演等公益或商业活动应向管理主体申请批准。商业性活动所得收入,应用于当地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5.6.4 举办活动时,举办方应合理安排活动进行时间,并提前将文化活动内容及注意事项告知村民,做到不影响村民正常生活。 5.6.5 活动开始前,应对广场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活动开展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设施设备。活动结束后,应对场地进行清扫,保持其原貌。 5.7 维护管理 5.7.1 宜配有专门的维修管理人员负责文化广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维护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熟悉设施设备的性能、特点及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7.2 定期检查保养各项设施设备,并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7.3 及时修复损坏部分及故障设施,未修复的设置明显的提醒标志。 5.7.4 维护作业应按规定的作业规范或说明书进行。 5.7.5 应对维护的设施设备状况进行检查,确保能正常使用。 5.7.6 设备有以下情况应报废: a)已超过使用年限; b)主要结构及部件损坏,且不能修复; c)严重影响安全; d)耗能大,污染环境严重; e)国家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予以淘汰的产品。 5.7.7 设备报废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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