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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外国使领馆人员或外侨要求探视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外国使领馆人员或外侨要求探视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外国使领馆人员或外侨要求探视其本国犯人问题的处理原则的指示

【法规类别】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

【发布日期】1955.03.22

【实施日期】1955.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外国使领馆人员或外侨要求探视其本国犯人问题的

处理原则的指示

(1955年3月22日)

各地外事处(组):

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或外侨要求探视其本国犯人问题,外交部自1950年12月至1954年10月曾处理过六件,准许其探视者只有1953年2月印度驻华大使馆要求探视其因精神病杀人被押的印籍馆员及1954年7月英国驻华代办处要求探视其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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