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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评析

民间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评析

朱骏

2013-07-10 20:27:00 来源:中国法院网

【摘要】发放民间高利贷行为是否应当入罪以及如何入罪一直存在着争论。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发放高利贷罪”这一罪名,但是在理论界有不少学者主张发放高利贷入罪,而且司法实践中也多将发放高利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本文将从民间高利贷的定义界定入手,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相关的刑法理论,说明发放高利贷行为应当非罪化的观点。

【关键词】高利贷;刑事违法性;非法经营罪;刑法谦抑性

一、引言:从一则案例展开

案例:2010年11月26日,南京下关法院公开宣判放高利贷涉罪第一案,被告人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6万元;被告人蔡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4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被告人邵某成立南京融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用无利息约定或月息2.5%的利率与借款人签订固定格式的借款协议书,由借款人以房产、车辆抵押或提供担保人,办理抵押及授权委托手续,再按4%至20%不等的月息和约定的借款期限,将利息直接从本金中扣除,余款给付借款人,但借款协议书上仍以本金数额为借款额。通过上述方法,被告人邵某先后向丁某、王某等13人非法放贷计315万元,收回本息计162.09万元。其间,被告人蔡某积极参与非法放贷,负责存、取款、催款、诉讼及代为办理房产的抵押、买卖等事宜。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的,被告人邵某则带领、指使彭某、陈某等人采用威胁、殴打的手段上门讨债。本案公诉机关认为,非法发放贷款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被告人违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贷款,系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数额达300余万元,非法获益60余万元,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认定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近年来,类似于引言中的民间高利贷行为在我国呈愈演愈烈之势,特别是受2008年以来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迅速增加,而各大媒体也报导出许多冠以“首例”的高利贷案件。上述案例虽然将严重的高利贷行为作为非法经营罪论处,但是对于高利贷行为是否应当入罪,是否应当作为非法经营罪处理,我国目前在理论和司法界都存在着广泛的争议。通过上网检索相关的信息,可以发现有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民间高利贷严重诱发了社会治安问题,应当予以打击。主要理由是根据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可以将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归入这一条款进行定罪,现实中这种案例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媒体的报导之中。第二种趋向是,包括个别全国人大代表与全国政协委员在内的一些法律人或非法律人向全国人大提出了立法建议,认为应当通过修改法律或者作出立法解释把发放民间高利贷的行为犯罪化。这两种倾向,虽然都主张民间高利贷犯罪化,但实际上存在重

大分歧,即前一种倾向是认为根据现行法律,即可将民间高利贷行为直接按非法经营罪定罪,而后一种倾向则是在承认现行刑法对民间高利贷无能为力的前提下,主要通过修改法律而将其入罪。按前一观点,对民间高利贷可以根据现行法律直接定罪,而按后一观点,则根据现行法律,对民间高利贷行为无法定罪。这就是我们目前理论和司法界所存在着的广泛争议。

而想要解决目前所存在的这些争议,首先应当从高利贷行为的概念界定入手,本文所讲的“高利贷”,有其特定的含义,指的是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关于高利贷的定义根据多数学者的界定,指的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以及自然人与与单位之间的借贷关系,而利率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借贷。边沁在关于高利贷的讨论中,区分了两种高利贷的定义:其一为法律上的定义,“凡是超过法定利率的都是高利贷”,其二为道德上的定义,“超过人们通常接受或付出的利率水平的是高利贷”。我们可以从它的起源发展来看高利贷本身属于你情我愿的双方自愿行为,而且存在有利于资金使用、刺激经济发展等特点,虽然我国实践中对于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但是高利贷还是长期存在并发展。通过上文所讲高利贷的定义可以看出高利贷具有利息畸高的特点,正是由于高利贷利息畸高,借贷人不易偿还,放贷人通常会雇佣、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讨债,必定会产生高利贷所让人诟病的种种危害行为。因此司法界及学界很多人士主张对高利贷行为入罪化处理。他们的理由主要是高利贷危害极大。一是高利贷侵害借款人利益,出借方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自主定利率,多数利率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有的甚至将利率定得高得非常离谱,本身是对财产权益的极大侵害。而借贷方被迫接受,只能沦人高利率的债务之中。二是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相应的管理机制,市场人为操控,市场规律不能正常发挥作用,良性竞争难以立足,容易造成恶性竞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此外,由于高利贷都是地下进行的,无从掌握,它的大量存在抢占了部分资金市场,使得国家无法准确了解资金供需情况,削弱了通过信贷调节金融政策的杠杆作用。三是高利贷是刑事犯罪的重要诱因。高利贷债务本不受法律保护,出借方只能借助非法私人救济来索取债务,往往采用威胁、恫吓、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方式。由此,为追讨高利贷而引发的刑事案件日渐增多,高利贷成为诱发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对社会上的各类非法活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诚然,这些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从犯罪所应当具有的刑事违法性,从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还有刑法所具有的谦抑性出发,笔者认为高利贷行为不应入罪化处理。因此本文对高利贷行为的评析是:高利贷行为不应当入罪,更不应该通过非法经营罪经行定罪处罚。

二、发放高利贷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何谓刑事违法性,简而言之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定,从而使该行为具有了社会危害性的负价值的属性,进而为认定行为构成犯罪提供了刑法上的依据。德国学者李斯特在其著作《德国刑法教科书》中开创了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的对应,李斯特认为:“形式违法是指违反国家法规、违反法制的要求或禁止规定的行为。实质违法是指危害社会的(反社会的)行为。违法行为是对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或集体的重要利益的侵害,有时是对一种法益的破坏

或危害。”??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是犯罪,首先要从形式上看行为是否违反现存的相关刑法规范,其次再从实质上判断是否侵犯了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

(一)高利贷行为不具有形式违法性

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是犯罪,首先需要进行形式违法性的判断,行为不具有形式违法性,就无须进行实质违法性的评价。我国刑法在97年进行修改,在修改后的分则条文没有规定高利贷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高利贷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目前主张将高利贷行为司法犯罪化的主要依据就是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8年国务院通过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对第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和2002年1月31日中国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等相关的规定。

首先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在第六条首次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具体措施:“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民间高利贷行为的法律后果仅仅是超出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在这里并没有规定对高利贷行为应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也没有像单位间的借款被规定所约定的利息应予以追缴并对借款人处以同等罚款处理。

其次1998年国务院通过《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从事金融业作了禁止性规定,而该规定属于行政法规,因此,民间高利贷行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性。然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并未就民间高利贷行为作出明文禁止,更未作出对民间高利贷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将该《办法》引作对民间高利贷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显属适用法律错误。首先,该《办法》第四条就非法金融业务的范围做了具体规定,而高利贷并未在该条的明文规定之列。尽管该条还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从必须符合“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可以看出,只有按照规定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但未经其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才有可能构成该《办法》所称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民间借贷不存在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问题,相应地,高利贷也就不属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而不在该《办法》禁止之列。其次,《办法》在“第四章罚则”中详细列举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但并没有对高利贷做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明示或暗示。因此,该《办法》不能作为对高利贷入罪的法律依据。

2002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指出:“对经调查认定的各类形式的地下钱庄和高利借贷活动,要坚决取缔,予以公告,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该通知明文禁止了高利贷行为,但是,中国人民银行不具有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权力,其颁布的任何文件均仅仅

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与行政法规,不具有“国家规定”的效力。因此该通知也不能作为认定民间高利贷行为非法的根据。

问题的关键在于,民间高利贷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中的但书条款,即是否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主张对民间高利贷定罪的观点,所援引的正是这一隐性规定。笔者认为也不能将高利贷行为归结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具体的分析将在后文中进行阐述。

(二)高利贷行为不具有实质违法性

实质违法性,则是指行为实质上违反全体的法秩序。实质违法性的内涵,简单的说,就是“法秩序禁止什么,容许什么”。至于“法秩序禁止什么,容许什么”,必须探求刑法的规范目的的何在始能明了。如认为刑法的规范目的是在保护法益的安全,则法秩序就是在禁止侵害他人的法益。所以,一个行为如果威胁到他人法益的安全,这个行为就是具有实质违法性的行为。

首先,高利贷在我国当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众所周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在先不对旧的体制进行根本性改造的基础上,通过局部的、渐进的、试验的方式允许新的经济体发展来逐步推进的。然而,随着新兴经济体的发展壮大,原有的金融体制难以满足民营经济的资金需求,导致了民间借贷的兴起。 [6]现阶段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很难满足市场对贷款的巨大需求。一方面,机构金融以极低的利率吸收存款,使资金的持有者感到银行存款无利可图,因而不愿将资金存入银行,导致大量资金的闲置,这给民间高利贷的存在提供了温床;另一方面,机构金融发放贷款的门槛很高,不但可以获得贷款的科目有限,而且在高度的风险意识之下,审批程序复杂,发放贷款所需的时间冗长。以个人贷款为例,现有贷款科目基本上只限于个人购房、购车与助学贷款,除此之外,个人是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而事实上,有经济学家做过调查,个人借取高利贷主要是基于如下9方面的用途:(1)天灾人祸,借贷求生;(2)日常家用,借贷周转;(3)疾病治疗,借贷救人;(4)偿新还旧,借新债还旧债;(5)婚嫁喜丧,借贷应急;(6)农业投入,借贷用于生产;(7)向非农业过渡,如:农民外出打工、做小本买卖所需资本;(8)子女学费;(9)其他用途。显而易见的是,此等用途,都是无法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 [7]市场对借贷的如此大的需求与机构金融对市场需求的满足能力的有限,给民间高利贷的存在,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机构贷款能力的有限性及其相对于民间借贷的劣势,导致了民间高利贷有其存在的必然性。而具有存在的必然性的事物的存在,自然是合理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才说,既存的都是合理的。既然如此,我们可以断言,民间高利贷不是刑罚所能遏制的。

其次,民间高利贷除了诱发犯罪这一“过”之外,至少具有如下值得关注与肯定的“功”:第一点,民间高利贷提高了资金的使用率。在经济发达地区,如:浙江的温州等地,个人手中的闲置资金较多。在银行存款利率低下,对资金持有者失去吸引力,而商机有限、投资的风险大的情况下,发放高利贷成为使社会闲职资金进入流通领域的重要途径。因此,在提高资金使用率方面,民间高利贷功不可灭。 [8]第二点,民间高利贷满足了市场对资金的需求。长期以来,我们始

终把机构金融借贷视为正宗,认为银行借贷是满足市场资金需求的主要乃至惟一手段。然而,事实上,一方面,正如前面所引证的一样,市场对资金的需求,有很多领域是机构金融借贷所不及的,另一方面,即使是机构金融借贷所能及的领域,机构金融借贷的僵死性决定了其不可避免地会把相当一部分资金的需求者拒之门外。第三点,民间高利贷分摊了机构金融的贷款风险。在我国现阶段,贷款风险成为银行所关注的首要问题。但是,即使在不能不说严密与烦琐的风险防范机制下,银行仍有大量死贷存在。正是如此,各大商业银行才专门成立了处理不良债权的资产公司。而机构金融大量不良资产的存在的现状,是在民间借贷分担了其风险的情况下形成的。我们尽可以大胆假设,一旦民间借贷消声湮迹,市场对资金的所有需求都由机构借贷来满足,机构金融所承担的贷款风险不知道要增加多少倍。因此,我们不得不正视民间高利贷在机构金融之外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还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机构金融的贷款风险的事实。

最后,不能将民间高利贷派生的犯罪作为民间高利贷应当犯罪化的理由。前文提到,民间高利贷确实派生一些犯罪,这是人们要求对民间高利贷予以犯罪化的重要原因。但是,我们不能将民间高利贷和民间高利贷说派生的犯罪混为一谈。派生犯罪主要是一些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行为,而对于这些行为我国刑法典中已经有详尽的规定,直接适用即可。对于民间高利贷派生犯罪,我们要从这一方面看待。既然民间高利贷的存在是必然的、积极的,我们便不能因其派生犯罪而取缔它,甚至用刑罚来遏制它本身的存在。因为民间高利贷所派生的任何犯罪,都是刑法以刑罚后果所明文禁止的行为。任何犯罪行为都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存在着,这些并不是刑法本身所能解决的,而只能理解为是社会为自身的生存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三、发放高利贷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之分析

(一)高利贷行为不能归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目前主张高利贷行为按照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的主要理由是,根据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一条款进行定罪处罚。问题的关键在于,民间高利贷是否符合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中的但书条款,即是否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主张对民间高利贷定罪的观点,所援引的正是这一隐性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以具备“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要件,如果没有违反国家规定,即使在某种程度上此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也不得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96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由此,我国刑法明确了“国家规定”的制定主体只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除此之外的中央部委制定的规章及命令、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均不属于国家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所出台的相关法规规章等更不能认定为国家规定。而目前处理中所依据的相关规定都不能归入到“国家规定”的行列。自然的也就不能将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中的但书条款来进行定罪处罚。原因在于对于发放高利贷这样没有规定法律责任的行为事实,根本不能称其为违法行为,更无构成犯罪之可能。

(二)高利贷入罪与现有司法解释违背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与发放高利贷行为相关的两个司法解释值得大家的注意。一个是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拘禁罪解释》),该解释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中可以看出司法解释的观点认为对于为索取高利贷债务而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对于行为人仅以非法拘禁罪认定。那么对于这一司法解释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如果我们认为发放高利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这一司法解释的观点则值得商榷,因为这样的话对于实施了发放高利贷行为并且为索取高利贷而拘禁他人的,对于行为人应该数罪并罚,而不是仅以非法拘禁罪认定。而司法解释并未对于高利贷行为进行评价,也就是说,司法解释背后所阐释的观点为当前发放高利贷行为并不属于犯罪行为。此外,这种观点同样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另一司法解释中得到体现,这一司法解释是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赌博罪解释》),该解释第4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需要注意的是,在赌博犯罪活动中,为赌博者提供资金的不少一部分就是采取高利贷的方式,而按照该解释,采取高利贷方式为赌博者提供资金应以赌博犯罪的帮助犯论处。据此,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而向其发放高利贷因系属提供资金的一种方式而应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乃题中之意。在这一明示之下,同时也就暗示着向非赌博者发放高利贷不构成犯罪,系当然之理。相应地,将向非赌博者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构成对《赌博罪解释》的立意的背离。由此必然形成如下悖论:对明知借款的用途是赌博者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仅仅只认定为作为轻罪的赌博罪,而且,因为赌博者提供资金的行为只是帮助行为而应认定为从犯,而对非赌博者或不明知的赌博者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反而认定为单独构成作为重罪的非法经营罪,以致对资助他人犯罪的严重的高利贷行为只需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从轻处罚,而对资助他人的非犯罪活动的普通高利贷行为反而最高可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从而明显地违反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可见,在对于发放高利贷行为的定性上,《非法拘禁罪解释》与《赌博罪解释》这两个司法解释均不认为其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和二次规范性特点

非法经营罪属于行政犯,行政犯设置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目的以及行政政策的实现,换言之,行政犯在一定程度上从属于行政法律法规等而存在,只有对严重违反者才设置刑罚以作为制裁。但是这一刑罚的设置并非无限度,其必须与刑法的谦抑性相契合。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亦即通过刑事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处以一定的刑罚,并进而通过相应的刑事司法活动加以解决。谦抑性的核心理念为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作为最后的一道屏障。正是基于这样的启示,卢梭才断言:“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对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因此非法经营罪之“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非法经营行为”也应具有收敛性,其所规制的范畴应有所限定。进言之,只有在行政处罚满足不了遏制那些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的需要之后,方可借助刑罚来加以规制。

而从刑法的二次规范性看,这一特性无非是想说明一个社会当中,利用刑法作为对社会的控制,实际上应当是作为一种最后的手段。刑法规范是保障法规范,即是对仅靠第一次法规范不足以保护的权利施加具有强制性的第二次保护的法规范。如果说古代社会制定刑法设立犯罪时,遵循着“出乎礼而入于法”的基本原则,那么在现在社会制定刑法设立犯罪时,就应当遵循出乎他法而入于刑法的立法基本原则。通过刑法属于二次性的规范,能够将一部分犯罪予以排除,通过很好的贯彻执行相应的行政法规或者其他给予民间借贷更多的扶植来达到社会调控的效果。具体到高利贷行为中,我们可以通过使包括高利贷在内的民间借贷合法化,将其纳入受法律保护的范围,才是遏制因民间借贷所派生的犯罪的真正有效的途径。

(四)有违罪刑相当原则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有违罪刑相当原则。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根据我国目前刑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危害较大的高利转贷罪以及贷款诈骗罪的法定刑最高仅为七年有期徒刑,但是非法经营罪的最高法定刑可以高达15年有期徒刑。因此如果将高利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我们可以预见犯罪人很有可能会被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我们来比较一下这两种罪名与高利贷行为之间到底谁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前者与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最大的区别主要是放贷资金来源不同。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应理解为行为人虚构事实,伪造理由如谎报借款用途,采取担保贷款或者信用贷款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贷出人民币或外汇。也就是说,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编造借款理由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但不打算将贷款用于借款合同上所载明的用途,而是要非法高利转贷给他人,表现出行为人贷款理由的虚假性和贷款行为的欺骗性。这种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破坏了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这种行为的危害显然要大于以自有资金放贷的高利贷行为。但是将以自有资金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已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结果必然使刑法陷入轻罪重刑、重罪轻刑的悖论之中,直接违反罪刑相当的刑法基本原则,违背了刑法的立法本意,在客观上造成刑法罪与罪之间在法定刑设置上的不协调。因此,不能将高利贷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综上所述,高利贷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均不具备违法性,并没有侵害到我国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不应当入罪化处理。而且高利贷行为与非法经营罪所要调控的行为也存在不同,司法实践中通过定非法经营罪既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违背了刑法所应当具有的谦抑性和二次规范性。我国目前对于民间高利借贷的处理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市场的运行规律,扭曲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机制。对于利率的高低或者高利贷问题,应根据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的观念来进行具体的分析,只要利率的高低是借贷双方的自愿行为,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违反法律的行为即可,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即

可。因此我们目前可以通过完善行政执法手段以及给予高利贷合法地位加以调控来达到规范它的目的。

【作者简介】朱骏,单位为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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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人 :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 高利贷人 : XXX高利贷公司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为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高利贷作为__________,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高利贷给甲方。为此,双方特订立本合同: 1、高利贷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 2、高利贷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高利贷期限:本次高利贷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高利贷利率:本高利贷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高利贷利率执行。『本文由范·文无忧网,com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5、高利贷的支取:本次高利贷为一次性支取,支取时间为本协议生效后的_________日内。 6、高利贷的偿还:甲方保证在本协议规定的高利贷期限内,即分别在_________年至________年的______月

______日按期向乙方支付当季或当年利息,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向乙方偿还全部本金并支付当年利息。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提前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签订日期: 甲方: 乙方: 一、高利贷有什么社会风险 由于高利贷有主体分散,个人价值取向、风险控制无力等特点。高利贷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定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一些利率奇高的非法高利贷,经常出现借款人的收入增长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当贷款拖期或者还不上时,出借方经常会采用不合法的收债渠道,如雇佣讨债公司进行暴力催讨等。于是,因高利贷死亡。家破人散、远离他乡、无家可归的现象数不胜数。这些人已经被高利贷吸去了最后一滴血,往往都是身无分文,在外流浪,也成为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由于民间“高利贷”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受利益驱动。一部分人便将自有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对地方金融机构吸收存款造成很大压力。又由于其贷款机制灵活、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银行信贷的冲击。另外由于民间“高利贷”多为私人之间的协议,大多没有信贷担保和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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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借贷乱象倒逼中国金融体制改革 [摘要]最近几年,民间借贷愈演愈烈,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洁灵便的融资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由于民间借贷在中国缺乏制度保障,放贷人可任意设置利率而不受法律监管,在高额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逐渐演变为违法的高利贷活动,从而造成极少数人获取暴利,大多数人则利益受损,有些人甚至是血本无归。去年9月份以来,我国温州地区发生多起高利贷老板“跑路”事件,温州借贷危机引起了社会各界和高层的密切关注。 [关键词]民间借贷;合法化;金融监管 眼下,民间借贷、地下金融等所谓非正规金融的种种乱象,已经成为悬在中国经济头上的一把利剑,面对金融市场分割、民间高利贷以及货币政策困局,尤其是近期温州中小企业借贷危机的发生,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似乎又走到了关键路口。 一、温州借贷危机根源之探析 在全球经济难寻亮点、欧债危机间歇性发酵、中国经济出现下滑以及中小企业出现大面积破产的背景下,温州的民间借贷危机举世关注。而对于温州借贷危机发生的深层次诱因到底是什么这一问题,学界争议颇多。笔者认为,温州借贷危机的发生一方面是由于中国不开放的金融体制,导致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在银行贷不到款的温州中小企业不得不去借高利贷,最终因为不堪高利贷重负而破产跑路。另一方面在于产业空心化的步步加剧和蔓延,实体经济衰退后过度投机的泡沫破灭。 (一)温州困境折射中国民企发展之困 温州的情况虽然有一定的特殊性、典型性,但同时也非常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它折射出了当前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国际经济形势不稳的大背景下,我国广大中小民营企业真实的生存现状:第一,内源融资不足。第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惜贷。中小企业主要由民营企业构成,而民营企业很难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得信贷支持。第三,融资成本较高。相对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一直以来就处于一种极端的困难境地和弱势状态。 (二)过度投机的泡沫破灭 自2000年之后,温州商人开始涉足房地产、资源投资等领域,房价和资源价格的飞涨给他们带来了做实业所不能想象的收益。近几年他们更是转向资本运作,地产、股票、黄金、资金参股、担保公司,在资本市场,温州人几乎无处不在。借助激进的经济大环境,他们以钱炒钱,民间借贷逐渐与实业无关,借助各种民间的金融杠杆手段,积累的风险被成倍放大,实际上已经逐渐变成了一场金融传销的盛宴。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李义平说,不是温州企业家突然之间变得不理性了,他们像所有普通人一样,都会在给定的条件下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方案。今天之所以有一些温州企业家热衷于投机炒作和高利贷,是对给定环境和政策的理性反应。与老老实实做实业相比,拿钱炒房子,买煤矿,甚至放高利贷,来钱就快多了。但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要维持温州这个金融传销的链条不断,只能寄希望于房地产、资源、黄金等价格不停地飞涨。但众所周知,这只是传销讲师虚构的财富乌托邦,涨价停止之日,就是温州“金融风暴”

最新民间借贷借款合同范本样本

借贷合同 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特别提示: 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出借方征询,出借方应进行解释。出借方、借款方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本合同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本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二条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三条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大写) 即(小写) %。 借款方每个还息日除按上述规定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合同借款金额的% 向出借方支付服务费。 第四条还款方式:借款方选择以下第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月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借款方提前还款应征得出借方的同意。出借方同意借款方提前还款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及相应的服务费,合同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出借方提前收回借款应征得借款方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 1.借款方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抵押之目的;借款方不能提供出借方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物的; 3.其他: 第七条借款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方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出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的房产进行查询和核实; 2.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完毕后日内,足额向借款方发放借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 第二部分抵押条款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柏浪涛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 ——柏浪涛 第一部分方法论 一、考查目标 刑法案例分析题旨在考查三项内容: 1.重点知识板块的掌握程度。 案例分析题首先是一种知识考查,但不是对所有考点的考查,而是对重点知识板块的考查。常考的知识板块有: (1)总则:①犯罪未完成形态;②共同犯罪;③自首和立功。 (2)分则:①财产犯罪;②人身犯罪;③贪污贿赂犯罪;④金融犯罪。 对上述知识板块应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这是解答案例分析题必要的知识储备。 2.萃取关键事实,找出对应法条的能力。 近几年的案情都比较长,而且复杂。这就要求考生同时具备快速阅读的能力,快速萃取关键事实的能力,以及快速找出所考法条的能力。有些考生在这个环节失误的教训是深刻的。例如,2008年有考生在阅读刑法案例分析题时,开始以为是公司法的试题,读到最后方知是刑法试题,义需重读一遍。这无疑会浪费时间,并造成心慌。 3.事实与规范的连接能力。 案情是事实,法条是规范。案例分析本质上就是运用法条来分析案情。 从逻辑上看,这是一个三段论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条,小前提是案情,最后得出结论。 博主补充: 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11年卷二12题) 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考察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洗钱罪的认定 第一部分:通用解题思路 解题思路:如何避免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口号,就要求定罪时遵循规范的判断方法。定罪活动基本上是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有罪无罪。但是,实务中经常出现的错误是,颠倒大前提与小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大前提,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作为小前提。例如,某个单位组织盗窃电力。实务中有人如此推理:这是单位盗窃(大前提),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主体(小前提),所以该案件应做无罪处理。 第二部分:本题解题思路 本题正确的推理应是: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自然人带着为自己或第三人(包括单位)非法占有目的的实施贷款诈骗,在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过程中,必然存在有关自然人自己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那么该自然人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贷款诈骗罪。该自自然人实施贷款诈骗罪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其犯罪所得收益及其收益属于洗钱罪的对象。因此,为单位贷款诈骗罪所得实施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因此,D选项错误。 从操作上看,这是一个互动往返的过程,需要考生不断往返于案情与法条之间,努力将二者的距离拉近,最后得出结论。 这项能力是法律人的基本职业能力,因此是考试的考查重点。 4.综合联系能力。

高利贷借款合同通用范本_1

内部编号:AN-QP-HT828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The Contract / Document That Can Be Held By All Parties Of Natural Person, Legal Person And Organization Of Equal Subject Acts On Their Establishment, Change And Termination Of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Defines The Correspond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Participating In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高利贷借款合同通用范本

高利贷借款合同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协议文件可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设立的各方可以执以为凭的契约/文书,作用于他们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明确参与合同的各方对应的权利和义务。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借款人(甲方) (全称):____ 地址:____ 电话:_____ 银行账号:_____ 高利贷人(乙方) (全称): xxx高利贷公司 _____ 鉴于:甲方为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高利贷作为____,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高利贷给甲方。为此,双方特订立本合同: 1、高利贷总金额:人民币_____元整(rmb_____)。

高利贷

高利贷之我见 引言 利息,债务人借入货币或货币资本所付出的成本或代价,或债权人因贷出货币或者货币资本而取得的报酬。利息是“所有权的果实”,经过了历史的考验,能衡量收益及其资本化,具有其存在的理论和现实基础。马克思理论者这样认为,“在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利息体现了贷放货币资本的资本家与从事产业经营的资本家共同占有剩余价值以及瓜分剩余价值的关系。”———以上,是我根据黄达教授的《金融学》中“利息”一节整理出的。 可是,这里面存在着问题或说是我的疑问。利息如果是对剩余价值的分配,剩余价值是由劳动产生的,那么不参与劳动的消费性借贷怎么说?如果说利息是风险的报酬、机会成本的补偿,那么对债权人而言,没有风险(在这里不要说“世上没有无风险的事”,因为我认为这是一个荒唐的三段论,为利息的存在找到一个永恒的靠山)与除了积累别无用途的财产为什么也可以产生利息? 我所赞同的观点,即我的结论是:利息是“所有权的果实”。至于什么是所有权,它是如何产生、存在、发展、变化的,它的存在的理论依据在哪里?———我可解决不了。但是,作为“所有权的果实”的利息,它被赋予了极大地自主性与灵活性,即是说:我可以贷钱给

你,也可以不贷钱给你;我可以收取利息,也可以不收取利息;可以收取高利息,也可以收取低利息,只要我愿意,甚至可以倒贴息。就大多数人而言,追求财富是其本性,即收利息;我想这才是利息存在的根本依据。 于是,就引出了关于“高利贷”的问题。 正文 1、什么是高利贷? 顾名思义,“高利贷”——利息水平高的借贷。那么怎么算高呢?这个问题就好像问“为什么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六周岁”、“为什么五百元以上才算是数额较大”一样,原本就是无法衡量解释的概念。 经济学史专家这样定义高利贷:选择一个“我们觉得合适的数字”比如20%的年利率,然后把利率超过了20%的任何借贷定义为高利贷。这样的定义从字面意思上看并没有错,因为超过20%的利率的确比较“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了,就属于高利贷。还有从借贷者承受力方面讲的,可是每个人的承受力又是无法衡量的。 诸多理论,不一而足。对于这个概念,我认为单从字面上讲就足够了。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用语文明”我们多不说“高利贷”,而称

民间借贷款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民间借贷款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 一、借款用途 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____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_年____月起至________年____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 一、犯罪构成得主体 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瞧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得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得3人挂倒,二死一伤。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得价格卖出。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经查,李某在逃亡得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得男少年抢劫她人财产1200元;帮助她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得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得主观方面 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得乙男勾搭成奸.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得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她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您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得面将农药倒入乙得碗里,然后对乙说:“您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您喝吧!"于就是乙便喝了一口.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得酒碗,用手抠乙得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得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得行为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三、犯罪构成得客观方面 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就是同一家电脑公司得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得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得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得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就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得郑某信用卡上得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就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得郑某信用卡上得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就是拾得郑某得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就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得钱款。 问:(1)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江某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就是,构成何罪? (2)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得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3)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就是,构成何罪? (4)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四、故意犯罪得未完成形态 案例4.宋某系某私营建筑公司得总经理、法人代表。2002年,为达到出国观光目得,宋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在国外,宋某在赌场赌博,赢3万元。归国后,2003年4月,宋某指使其建筑公司在施工中用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导致该公司承建得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时任公司经理得同乡金某商议对策.金某恰因走私被追查,金某提出请宋到自己在云南得亲戚家暂避,并请宋将自己走私得证据带走,隐藏好或干脆悄悄毁掉。行前金某交给宋某2万元

高利贷借款合同书

高利贷借款合同书 高利贷的界定:作为一种残酷剥夺借贷者私人财产的手段,在中国的旧社会尤为盛行,最为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这是最厉害的复利计算形式。 高利贷借款合同书 今有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用途):____________,借款不能另作他用,否则乙方可以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支付利息。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小写)¥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元。 二、利息率为□无 每月__%(大写)______。 每年__%(大写)______。 三、本借款定有期限。借款时间共__个月,自__年_月_日至__年_月_日,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到期不付则可按照约定利息继续计算,并加缴__%的滞纳金。 四、本借款约定为无期限。乙方可随时要求甲方还款,但应给甲方一到两个月的宽限期。 五、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付息至实际还款日,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担保人对本息和滞纳金承担一般连带责任。

七、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经营或生活发生重大困难;或甲方有逃避债务之嫌,均可提前向甲方收回借款,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双方须亲自签名并按手印,借款人为法人则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对所借款项和利息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 九、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借款人签章):_____乙方(出借人签章):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法定住所及邮编:____法定住所及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月_日__年_月_日甲方担保人(签章手印):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 见证人:______签订地点:______

反思高利贷与民间金融

反思高利贷与民间金融 这些年来,“区域发展战略”越来越时兴,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还有现在热门的“中部崛起”等等,其用意是通过调动国家资源来重点发展某些区域,这些用意当然是好的。可是,既使抛开这种“区域发展战略”对不在战略区域里的中国公民的不公平这一点不管,仅从其做法上看也值得进一步思考。以往的“区域发展战略”意味着“由银行贷款几百亿、几千亿做几个大的标志性项目”,这些大项目当然能增加几千甚至几万人的就业,通过辐射效应让数量更多的人增加收入。但,无论如何,这种项目不能影响到千百万个在县城和乡下生活的老百姓,他们很难从几个大项目中得到有真正意义的辐射效应。相比之下,如果通过放开民间金融并发展各类小额金融品种,那样不仅能让各地像浙江那样调动好社会自有的资源,而且能够为更广泛的老百姓家庭提供更好的致富机会。那么,为什么到现在还不能放开民间金融呢?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观念问题,来自于以往对至少有两千年历史的中国民间金融的误解。比如,长期以来,过度意识形态化的渲染使我们普遍认为高利贷是一个和“剥削”相等同的概念,放贷者自然地就是剥削阶级或恶棍,心太黑。于是,我们轻松地得出结论:消灭高利贷的办法是打倒放贷者,是要关闭民间金融。因此,为了重新释放民间金融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能量并让“地下钱庄”从“非法”走向“合法”,我们有必要从根本上反思以往关于高利贷的观念,有责任从一个更理性的角度回答如下两个问题:第一,为什么高利贷会形成?对此,一个不假思索的回答可能是“放高利贷的人不道德”,这当然也是一种回答,事实或许也如此。——但我们不能停留在这个答案上。第二,为了解决高利贷问题,最好的办法是什么?从1950年代初期开始,我们的做法是禁止所有的民间借贷,由国家全面垄断金融借贷,把任何民间金融机构都变为非法。下面我们先来回答这两个问题。 什么是“高利贷”? 经济史学者通常会按照如下方式定义高利贷:选定一个“我们觉得合适的”数字,比如20%的年利率,然后把利率超过了20%的任何借贷定义为高利贷。这样的定义从字面意思上看并没有错,因为超过20%的利率的确是比较“高”。但是在中国的传统语境下,“高利贷”这个概念往往跟负面的意识形态联在一起,如果按照上面的定义,我们就会把所有超过20%年利率的借贷都否定为“坏的”。这种定义完全不顾借贷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和契约执行环境、不顾通货膨胀率的高低,完全出于局外人的主观愿望。我所看到的第二种定义是:历史学家方行在他发表在《清史研究》1994年第3期的文章中,对高利贷定义有这样一种解释,就是“高利贷资本和商业资本的收益,属于高收益还是低收益,都会自然地同封建地主的土地收益相比较,并会以后者作为衡量准绳。”这种定义的意思是:如果土地投资收益很高,比如30%,那么借贷利率即使为30%也不算不合理。如果我们对股票市场比较熟悉,就会知道这种定义方法相当于把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作为判断“资本回报率多少算合适”的参照点,但从股市投资讨论中股票的实际回报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差别可以非常大,两者可以背离很多。因此,虽然这种定义比第一种以20%的数字定义的“高利贷”要好一些,但仍然有其缺点。如果只以同期同地的土地收益作为利率的参照系数,那就没有把由于投资者和经营者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各种交易风险以及由此所要求的交易风险溢价包括在内。此外,土地本身的价值也是波动的,具有真实风险。投资所固有的真实风险和交易风险要求放贷者应该得到超过土地收益的借贷利率。所以,更好的定义不仅要考虑到生产性资本或者消费性资金的收益率,还应该包括借贷市场投资回报本身的风险性,以及不同

2020新版民间借贷款合同范本

YOUR LOGO 2020新版民间借贷款合同范本 The state maintains 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 by enacting laws, and contracts sig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are protected by the state. 专业合同系列,下载即可用

2020新版民间借贷款合同范本 说明:本合同书的作用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依法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可以下载修改后或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适)。 贷款方: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 一、借款用途 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____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_年____月起至________年____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

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高利贷借款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 高利贷借款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 年_____月_____ 日 借款人(甲方)(全称): 地址:

电话: 银行账号: 高利贷人(乙方)(全称): 地址: 电话: 担保人:(丙方) 地址: 电话: 鉴于:甲方为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高利贷作为________________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由乙方 提供双方商定的高利贷给甲方。为此,双方特订立本合同: 一、借款用途 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______________,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 法活动。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就挪用借款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收罚息。 二、高利贷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 元整(大写___________ )。 三、高利贷期限:本次高利贷期限为_________ 年,自_______ 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 年___月___日。 四、高利贷利息 1、借款利息自放款之日起计算,按实际放款数计算利息。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年利率为___________ %。 2、借款利息从借款放款之日起按月结息。甲方应按期偿还借款,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 还借款本金,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

___________ %计收罚息。 五、高利贷的偿还 1、乙方须在合同生效的当日,将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交付甲方。 2、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本息。本合同下甲方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 六、借款保证 丙方根据甲方的请求,同意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丙方承诺并遵守本合同的如下条款: 1、保证方式: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丙方对本合同中的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担保的范围: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甲方应支 ___________________ 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借款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3、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合同延期的,以延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丙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甲方、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丙方应按照本合同借款金额的%支付违约金,如果不足弥补乙方的,应赔偿乙方实际遭受损失。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甲方违约没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乙方为实现借款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由甲方承担,丙方对此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 、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就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甲方已占用乙方的借款和应付利息应付给乙方。 3、甲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前天向乙方提出书 面展期申请,经丙方同意后由乙方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丙任何一方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时,应在变更后天内书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9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2.怎样认识中学生田某和农民范某的行为? 案例一分析: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邹某带孩子出去游玩,属于先行行为,由先行行为导致的危险行为,邹某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而导致孩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构成犯罪。 2。大学生的行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法律不强人所难。两人对孩子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大学生的不施救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农民的行为值得褒奖。 案例二、汽车司机阮某要夏某给他搞汽车轮胎,按400元一只付费.夏即多次窥视本厂库房,伺机行窃。夏某又问同厂青工李某(被告人)愿不愿意一起干,李某当即表示同意。两人合谋,由李某去找熟人配一把万能钥匙,李把万能钥匙配好交给夏某,两人又合谋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由夏某负责找三轮车,并且还作了分工: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搬轮胎。李某下班回家后,感到此事不能干,万一让人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一辈子。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夏某则按时赶到,见李迟迟不来,便一人用李某配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的门,盗出四只轮胎,共获赃款1600元,拿出200元要给李某,李分文未收. 此案中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及夏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并无疑义,但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盗窃中止。理由是:(1)李某慑于法律的制裁,形成中止犯罪的意图;(2)李某没有按约定去作案,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3)李某对夏某获得的赃款分文未收。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夏某一样都是盗窃既遂。理由是,李与夏是合谋盗窃,属共同犯罪,夏某盗窃既遂就表明共同犯罪既遂,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也都是既遂.因为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不能既有中止,又有既遂。 问题: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二分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标准个人借款合同范本(民间借贷)

标准个人借款合同范本(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 民间个人借款合同范本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款利率:___________ ,按年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 _年—月—日起至_年___月—日止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 ____________ 时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 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原创】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故意杀人案 案情介绍: 在山东烟台某村刘某因妻子与同村妇女的口舌之争而与同村村民秦某发生厮打,最终引火上身,被判故意杀人罪。2013年6月13日20时许,厮打过程中,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秦某胸、腹部连捅七刀,致秦某心脏、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案件发生后,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次村民厮打事件进行了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刘某以故意杀人罪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庭审最终确认的法律事实如下: 案发前,刘某妻子与死者秦某之妻因传口舌发生矛盾。秦某持铁棍和妻子、弟兄二人到找刘某妻子说理。刘某怕争执起来双方动手妻子吃亏,身边暗藏一把尖刀。2013年6月13日20时许,当双方在刘某家见面后,刘某妻子与死者秦某再次发生口角互相谩骂,而死者秦某并没有给刘某妻子辩解的机会,谩骂后即动手用铁棍将刘某妻子打至头皮开裂。此时,激动的刘某上前阻拦死者秦某的行为,与秦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某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秦某胸、腹部连捅七刀,致秦某心脏、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辩称:本案只因女人传话引起,他与被害人无冤无仇,并与死者父亲还有较好的关系,不是故意; 二是被害人持铁棍到自己家中并殴打自己的妻子,被害人有过错在先,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行为作为导火索,该事件亦不会发生。三是刘某愿意积极赔偿,对被害人秦某的家属进行赔礼道歉,态度良好,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就连刘某所在村落的村委干部也采集了近200名村民的签名向法院请愿,希望对刘某从轻发落。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事实进行质证后做出了相应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因邻里纠纷而持刀行凶,致人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应严惩,但考虑到被害人对本案引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刘某能积极赔偿等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光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件焦点: 一、案件中的刘某该不该判处死刑? 二、案件中的刘某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的违法阻却事由?

高利贷借款合同.doc

高利贷借款合同 高利贷对当事人、社会和国家都具有巨大的危害。因此签订高利贷借款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高利贷借款合同范文, 高利贷借款合同范文1 借款人(甲方) (全称):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 高利贷人(乙方) (全称): _ 鉴于:甲方为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高利贷作为__________,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高利贷给甲方。为此,双方特订立本合同: 1、高利贷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 (rmb_________)。 2、高利贷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高利贷期限:本次高利贷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高利贷利率:本高利贷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高利贷利率执行。

5、高利贷的支取:本次高利贷为一次性支取,支取时间为本协议生效后的_________日内。 6、高利贷的偿还:甲方保证在本协议规定的高利贷期限内,即分别在_________年至________年的______月______日按期向乙方支付当季或当年利息,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向乙方偿还全部本金并支付当年利息。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提前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 月____日 高利贷借款合同范文2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借款用途 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

高利贷经济及其风险分析

高利贷经济及其风险分析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快步跟进,经济发展所需的融资业务不断扩大,原有的金融体系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资金的需求,地下钱庄便死灰复燃了。高利贷经济从本质上说是寄生经济,它的出现有其必然的条件,但它对生产经营起破坏作用,容易造成金融体系震荡,妨碍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还易于形成许多社会问题,不能不引起重视。我们对其存在给予合理性解释,对其采取适当的疏导、鼓励、打击和堵塞等措施,使其阳光化、规范化。 关键词:高利贷;寄生经济;危害;规范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发展的不断向好,一个沉寂多年的、曾经是臭名昭著的词汇,如今又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常客,那就是高利贷。如今,高利贷可以说遍布中国大地,无论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都有其活跃的身影,甚至形成一种经济现象,被人们誉为高利贷经济。时下,由于高利贷出现了一些问题,引起了人们对高利贷的关注和热议,对高利贷经济从不同的角度给予分析评价,赞扬的有,批评的有,宽容的还有,莫衷一是。笔者也试图以自己的视角对高利贷经济现象加以分析。 一、高利贷的特征及其本质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或叫大耳窿、地下钱庄。 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 高利贷的最突出特征就是高额利息。多高的年利率才算是高利贷,这便有了分歧。统一的认识是划一个标准,正如我们今天所规定的银行利率的四倍,超过四倍,便称之为高利贷。我国创下的年利率180%勺高利贷,不能不说是一个 记录,有几个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有这样高?值得研究。 其次,从高利贷产生的时段和其借贷的内容来看,高利贷是为了满足人们生活必须而借贷,借钱、借粮、借物等,目的自然是生活、看病等。从一开始,高利贷就非常阴险,以占有社会财富为目的,专门瞄准社会弱势群体吮吸其不充沛的血液,不是用于创造社会财富,不是助推生产发展。 再次,高利贷是地下交易,不具有合法身份和公开透明的程序。 由于地下交易,所以,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 综合以上几个特征,我们可以将高利贷的本质定义为寄生性质。 它的高额利率已经远超社会平均利润率,不仅吸干了社会生产的血,还嗜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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