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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平等保护

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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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平等保护

内容提要: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各国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如何实现公民宪法权利的平等保护,是宪法学研究的问题。我国对公民宪法权利平等保护的力度和水平较低,使宪法不能树立权威,也和法治不相符。本文探讨了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平等保护,论证了在法治条件下,对权利保护的重要性。

关键词:法治公民权利平等

一、平等权的概念及内涵的界定

平等的概念在西方至少可追溯到古希腊的哲学思想。近代以法的形式确定平等权是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作出规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或处罚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除德行和才能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之后许多国家将平等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成为宪法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平等权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实体性的权利,同时又是现实中实际运行的权利。在平等权的理论中,围绕平等权性质,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认为,第一种观点认为,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权利性;第二种观点认为,平等权是法制的原则或宪法原则;第三种认为,平等权一方面有其综合权利体系的性质,同时又有作为宪法指导原则的性质。权利性与原则性是平等权的重要特征。平等权既是基本权利,又是宪法原则。把平等权只理解为一项宪法原则,不赋予其权利与性质,有可能导致平等权价值名存实亡。但又如果只强调平等权的权利性,忽视其原则性也可能导致平等权的不完整,影响对其他权利的指导意义。因而我们界定平等权的概念为: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与原则。由此可看出,平等权在公民与国家关系看,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平等的保护,不得给差别对待,特别是有关国家机关对公民适用法律应是平等的。同时平等权内容多样化、综合性的,反映了国家对公民保护权利的内容和程度,是实现宪政的基础也是法治量化的标志。

平等权所包含的内容是十分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在不同领域不同身份也会有例外,享有特权。有学者指出:“法的平等是价值判断,价值判断的内容取决于平等待遇对象的生活关系、人间关系,它是宪法价值判断的具体反映。差别从广义上讲是价值中立的概念,对一部分人赋予特权,使另一部分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平等权的相对性要求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合理的差别即根据实质上的平等原则,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的差别,具有合宪性。不合理的差别即没有合理依据的差别,即宪法所禁止的。但对“合理依据”和“合理程度”的确定,在各国宪法实践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实质,也是难以操作的技术问题。因为平等权的侵害,要有明确的基准,使受到不平等待遇者应当有受到不平等的基准目标,不然很难确定对他的侵害。另外平等权具有依附性,在没有其他权利作对象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独立的主张平等权。

平等权技术操作及相关的问题

平等权的范围

我们前面谈到平等权既是宪法权利又是宪法原则。对明示的法律规定我们很容易去判断表面平等的内容,但对于暗藏在法律规定背后我们很难判断该法律或它的内涵是否符合平等的原则。如我国82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仅仅意味着公民在守法和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对法律本身是符合平等权的要求,是否立法者可以制定违反平等原则的法律呢?即法律内容是否也应符合平等权原理的要求呢?答案是肯定的,平等原理扩大到法律内容平等已成为各国宪法界对平等权界定其范围的主流趋势。

因而问题接踵而来:问题一,在我国平等权没有在立法领域中实现平等是否符合平等权既是权利又是原则之义呢?笔者认为恐怕很难自圆其说,在中国无论政府还是民众的心态已

表明:中国迈向法治道路是一个不可阻挡的潮流,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也在进行着法治建设。“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的法律是不符合法治所要求的良法。

问题二,我们前面谈到平等权是相对的,宪法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允许存在合理性的差别。而这种合理性的差别既可以存在于法律之中,也可以存在于政治、文化、教育、组织、社会,它即可以是静态的,规定在规范文件的内容,也可以是动态的,在执行法律法规公务等。但谁能够成为判断这些规范性文件、机关、组织、个人的行为和内容合理性的差别的主体或是组织机构呢?我们认为该组织或机构应是一个权威性的机构,在它之上不能有任何机关组织个人、政党,同时该机关必须是在国家授权之下行使该权力。该授权也是民意的要求,但授权的最终目的也应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不能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或者说不能保证平等权的实现,也就不能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由此来看,该权力应来自宪法,宪法是民意的集中代表的政治文件,该机构也应是代表民意或说执行民意的权威机构,同时监督国家的其它行为是否贯彻平等权的原则,进而达到保护公民权的目的。

问题三,强调平等权重要性的理由

首先,平等权在宪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与自由是“近代宪法所标榜的两大原理”;平等权与自由权是并列为受法治国家所保障人民的三大基本权利。平等原则是现代国家立宪的重要原则,各国宪法普遍将其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纳入宪法。从法治理念的起源上看,良法的遵守和服从来自于良法本身的内涵:即具有正义、自由,而平等就是正义的重要内容,“每个人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在社会和经济政治方面应适合于每个人的利益,即无法使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平等,但它必须合乎每个人的利益”([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98版第60-62页)因而法治得以推崇在于它能够维护和保障人们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形成有序的社会。

平等权适用的范围

现代法治强调人的主体性,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与公民相对应的是国家和政府。国家和政府在现代社会扮演二种角色,既是侵害主体又是保护主体,说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来自国家和政府是由特殊地位行使公权力,因而难免会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法治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降低对公民的侵害,又同时保障公民实现其权利。因而笔者认为平等权它既是原则,同时也是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国家权力的应用不是任意的而是符合法律实体的程序的限制,人民自己而非政府才是法治的主体,政府或政府的行为恰恰是法治的客体。哈耶克认为:“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施限制;所以它构成了对政府机构的一切权力的限制,这当然也包括对立法的权力的限制”。([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97.第260页)由此看出,他的法治观既要限制立法机构的权力,也要限制政府的权力,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在传统中国社会公民缺乏对自身个体权利的关注,不具有独立的主体的意识,依附于某个人或某个集体。在传统政治体制看,专制一直是主流,而且该观念仍在延续。因而从中国法制环境看,在立法、执法、司法环节中,忽视、藐视公民权利的现象依然存在。如在立法领域强调平等,但我们未有较全面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具体法律,如农民下岗工人的医疗福利保险等。在政治领域过分关照政党利益和忽视其他民意组织和机构。在执法领域内,滥用权力越权行使权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处罚,在选举领域政党包办民意时有发生和存在。司法领域中的腐败也屡禁不止。平等权实际不平等!

平等权保护的建议

第一,完善宪法的内容,建立宪法解释制度

我国宪法是82年制定的,之前我国经过了一场大的历史灾难,文化法律经济都遭到严重

破坏,在改革开放不久制定了现行宪法,无论法制条件还是经济条件都还未步入正轨。现行宪法制定已29年,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司法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宪法规定内容不能以现实社会与时俱进,尤其是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平等权都不能在宪法层面实现平等。另外,我国已提出“依法治国”的口号,首先宪法应是较为完善之法才能予以治国。因此,对宪法内容应于重新审定,在民族男女就业社会福利教育财产等方面体现平等权体现平等权的原则。另外对宪法的内容予以解释,进一步阐明宪法之内函,尤其是对公民权利保障方面,建立宪法解释制度。

第二,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第一制度性人权。从司法实践看,宪法的一个普遍发展趋势是建立宪法的人权保障制度。宪法保护人权也是宪政的必然要求。宪法是静态的而宪法是动态的。公民对于国家公权力讲处于弱势,从宪法的产生、存在和发展从根本上和整体上说都是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法治的重要标志是公民免受他人侵犯或国家非法干预、民主宪政的基本内容就是规范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保障公民权利。因而对国家权力执行过程中的行为如立法、执行等内容,如公民认为侵犯自己权利应给予救济,权利如无保障和救济,权利等同于虚设。在我国建立相应的宪法诉讼制度,给公民权力遭受公权的侵害时给予救济。同时也是检验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否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要求,进行检验并进一步完善宪法。

第三.抓紧制定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

保障公民权利是法治程度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90年以后我国逐步制定了相关的公民权利法律法规。但我们还应看到我国公民政治上的自由和权利还未有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规定,现有法律法规在内容上还缺乏可操作性,法律上规定的公民权利难以在实践中得到落实和具体化,这与我们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目标不符,今后的立法应更多的向保障公民权利和能实际操作的方向发展。

第四,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任何法律的制定和行使公权的行为都必须要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要求。无论是立法的行为和内容还是国家领导人的行为难免会出现差错,因而世界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来予以纠正和救济。对平等权的保护本身属宪法层面的内容,也应有权威机构来审查相关内容,本身对平等权的保护也是一个高度综合、抽象的内容由一个维宪制度的机构予以操作也比较符合该内容,因此笔者建议尽快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只有该制度的有效运行才能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也才符合国际人权公约保障公民权利之义。

摒弃公民权利领域的差别对待和歧视,首先要对平等有正确的理解。通常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仅仅是法律实施上的平等,立法平等被排除在外。理由是:“立法问题上,人民和敌人是不能讲平等的”这是典型的阶级分析视角得出的结论。立法的公开不平等不仅导致了新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而且加剧了执法和守法的成本,使法律适用平等成为一种变相的权利剥夺,滋长了立法“寻租”倾向。其次,要矫正不同人群的不平等宪法关系。譬如,宪法强调了公务员、国有企事业人员、人民团体成员的福利权,有忽视农民和非国有工薪人员之嫌疑;出于政治目的过分关照并不是弱势群体的中华血统人员的权益可背离矫正正义的合理限度。

宪法应该申明平等权的普遍性,即对人权的无差别对待。平等权主体不局限于公民,还包括男女平等、阶级平等、党派平等和民族平等。

我国宪法未能充分保护私人和团体的财产权,不利于社会财富的积累和创新的增长。正在制定中的《物权法》和《民法典》,在财产权方面都遇到了立法困难。

平等的侵害,一定要有明确的基准,使受到不平等待遇者有主张提升到基准的目标,要求个人权利,但违反平等原则的法律,即使受到不平等待遇者,不一定拥有要求平等的“权利”。

平等权具有依附性。在没有其他权利作为的对象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独立的主张平等权。我国著名宪法学家何华辉教授所指出:平等权可以说不是一种具有具体内容的权利…….一个人是否有平等权固然和国家的性质以及他所属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有密切关系,但这种平等权一定要通过他和其他社会成员的交往中才能体现出来。如参政权工作权学习权受教育权男女平等等,都使平等在性质上是一种原则,而非单独的权利。

宪法平等权应包括立法上的平等权,这样宪法平等权不仅可以直接拘束国家机关等应平等地对当事人适用和执行法律地活动,而且也直接拘束国家立法机关(包括行政立法法)平等地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法律权利与义务。

浅谈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基本保障

浅谈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具体保障 摘要:随着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加快。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呈现发速发展的景象,而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也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中,强调了保障人民群众在各个方面权利和利益平等的原则,引导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恰当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尤其是我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特别注重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保证。然而,在具体的实现过程当中,许多公民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和压力,而受到权利和义务上的各种歧视。尤其对于我国的弱势群体来说,甚至陷入生存的巨大困境,因此,本文从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出发,试图从宪法的角度对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进行阐释和分析。 关键词:宪法;弱势群体;基本权利;具体保障 一、引言 2002 年3 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第一次从正式场合运用“弱势群体”的这一术语,这充分说明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其后,弱势群体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尤其是理论界的极大关注。 二、弱势群体的基本含义 弱势群体,又称为脆弱群体、底层群体在近几十年成了国际通行的一个词汇。它的内涵与外延超出了贫困群体的范围,如何定义却没有权威的文献。在欧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文献中,弱势群体主要是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界定的,是指社会生活和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依赖人群”。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 生理性弱势群体由于生理原因,导致其在经济条件、权力和权利、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特殊保护,例如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艾滋病群体、无支付能力的绝症患者。 1、老、幼、妇是生理性弱势群体。未满14周岁的儿童由于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在法律上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这部分人是当然的弱势群体。中国的妇女由于其生理原因,在许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老年人由于身体原因已经不能参与平等竞争,成为弱势群体。

第二章浅谈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浅谈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基本权利的概念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是稳定的权利体系;在一般情况下具有不可转让性;具有综合性。 基本义务的概念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于国家的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对国家来讲,公民的基本义务就是国家的权利,国家有权要求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监督权。我国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和其它义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广泛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

务的一致性。 公民和人民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他就通常被认为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取得国籍的方式:一种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一种是既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2、范围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较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了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4、一般而言,公民所表达的是个体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概念。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具有广泛性 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权利自由,体现着民主的性质和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广大人民享广泛的权利自由,能够通过各种途径"当家作主",享受各项权利自由,行使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

粤教版思想品德八下5.3《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第1课时)word导学案

《5.3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第1课时 【学习目标】 1、了解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理解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 【学习重难点】 一、重点 从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二、难点 理解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知识准备】 查阅《宪法》的相关内容,想一想宪法与我们生活有什么联系 【课前预习案】 一:阅读教材完成问题: 1.我国现行宪法由序言和总纲、公民的、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四章构成。 2.宪法是国家的,是我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的活动准则。 3.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问题;宪法具有的法律效力;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 4.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普通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以为基础和依据,其内容不能与相违背、相抵触。否则,将被视为违宪而不能得到适用。 5.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预习评估 【课中探究案】 一:课内自主合作学习 1、活动一 回想上一节课学习过的内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宪法有什么关系? 2、活动二 在我们众多的法律法规中居于什么样的地位? 二:课内探究学习 探究点1宪法的法律效力 201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正式实施。相比此前实施多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新法新增了产品缺陷召回制度、特种设备报废制度和责任追溯制度。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上述材料中“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说明了什么? (2)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根据宪法制定”?

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1)

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1) 宪法文本对于基本权利的列举,可以追溯到近代成文宪法的产生之初。1776年的弗吉尼亚宪法,首先对公民基本权利作了专门规定。1789年制定的美国联邦宪法,最初虽然没有专门规定基本权利,但是不久便通过了被称为“权利法案”的前十条宪法修正案。法国***后颁布的第一部宪法——1790年宪法,将1789年《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还规定了公民享有的集会、请愿、宗教信仰以及有限制的选举权等权利。美国和法国宪法的做法,为各国宪法所仿效,蔚然成风。于是,便有了成文宪法列举基本权利的传统,也有了这样的问题——在各国宪法列举之外的未列举基本权利是否应受宪法保护? 这一问题虽然有些古老,但是,即使是在美国,这个很早便有了肯定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第九修正案①的国家,对此问题的争执仍未停止。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一系列判决,承认个人隐私、堕胎、同性恋等“新权利”后,“要不要保护未列举基本权利?”这一争执成为美国社会的热门话题之一。在1965年Griswold V. Connecticut②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首次提出了宪法上的隐私权概念,判决已经结婚的夫妇,享有避孕的权利。在1973年著名的Roe v. Wade③一案中,最高法院作出了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判决:宪法中存在隐私权,因此堕胎是合法行为。在2003年的Lawrence v. Texas④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Bowers v. Hardwick,⑤认为德州刑法惩罚同性恋之间的

肛交行为,侵犯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重要自由与隐私权。由于这些宪法并没有直接规定的所谓“新权利”极大地改变了美国社会,因而受到了来自美国保守派的强烈攻击。于是,“要不要保护未列举基本权利?”的争论,连同“司法能动”还是“司法克制”的争论,所谓“解释与不解释”的争论,以及围绕原旨解释的争论,成为美国保守派和自由派之间最为重要的辩论之一。保守派注重尊重传统,强调对现状的维持。对保守派而言,传统是实践证明有效的经验,对传统的维护可能会延缓进步,但至关重要的社会秩序却可以维续;而新生事物则具有不确定性,可能会不可避免地危及到一些神圣的东西,发展下去会摧毁他们所珍视的自由。⑥因此,保守派对原旨主义宪法解释学情有独钟。保守主义法学家如Robert Bork法官、前首席大法官William H. Rehnquist以及Ediwin Meese将军都是“原初意图”的拥护者。他们认为,宪法是一部神圣的文献,包含着应受到维护的历史悠久的原则。法院必须以历史的宪法及其原意解释法律,而不是依赖他们所希望的宪法,或者随时代改变的“活”宪法。换句话说,法官必须维护法律,不带有他们自己的个人和政治偏好。否则,将以判例法而告终,这意味着法官篡夺国会的立法权。⑦因此,保守派强烈批判法院和法官没有权利“制定”这些在宪法条文中没有的“新权利”。而自由派则相信进步的可能性,希望社会能有所改进。与保守派相比,他们更注意维护公民的出版自由、言论自由、隐私权和生活方式等方面的权利。在自由派法学家看来,宪法是“活的文献”,在不同时代和环境中有不同的意义。他们支持对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认为

宪法保障公民权利

5,3 宪法保障公民权利 目标要求: 1,知识与能力 了解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理解宪法何以成为根本大法. 理解宪法与公民,宪法与国家机构的关系,了解宪法在保障公民的权利中的作用及这种作用发挥的途径. 理解公民认真学习宪法,自觉遵守宪法的必要性,懂得积极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利,维护宪法权威. 2,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感受宪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感受宪法对公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性,增强法律观念,提高宪法意识,激发对法律知识的兴趣,养成崇尚法律的思维习惯,形成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 根据法制社会对公民的要求塑造个人的人格,形成正确的人权观念,在宪法最高准则的指引下逐步提高学生的主人翁意识,自觉关心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积极地,准确地行使对国家的监督权. 教学重点: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公民要树立宪法意识 教学难点:公民的权利如何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知识要点: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二,宪法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宪法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 3,国家机关按宪法的要求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 4,以宪法为核心的公民权利保障体系 三,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1,认真学习宪法,自觉维护宪法权威 2,积极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利 教学过程: 一,导入: 引导学生阅读课本P19 情境研讨,"兄弟争论,我来平息"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哪部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为什么 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毛泽东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因为: 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 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2,思考:宪法(母法)与普通法律(子法,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商标法,专利法,刑法等等)之间的区别: (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

从宪法角度看农民工权利的维护-最新文档

从宪法角度看农民工权利的维护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农民工可以说是涵括了国家主人的双重身份,所以其权益必然要受到理所应当的保护,但现实不容乐观,200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研究项目―――“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课题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占有状况作为划分社会阶层的标准”,对我国的社会阶层进行了分类。由社会阶层的划分标准可以看出农民工在社会阶层所占的各种资源比例很少以及所处的社会层次较低。面对这样的严峻现实,笔者以宪法有关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为蓝本,立足于农民工群体在社会中的现实境遇为基础出发,从应然权利和法定权利以及实然权利的界定来分析农民工权利的生存现状,并以此为突破点来挖掘深层次的问题,探究其问题存在的原因,并寻究最终从法律和社会的层面来提出对农民工权利进行保护的措施,停止对农民工权利的侵害和剥夺,应该为扫清对农民工权益的制度侵害和制度剥夺。 一、农民工应然权利现状 应然,从最一般意义讲,是指人对世界有所要求,它的逻辑范式是“应当如此”。应然是人们行动的“理想的意图”,也是支配整个活动的内在规律。应然权利,是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物

质生活条件而产生的权利要求,它反映了主体的不可遏止的权利需要。从应然权利方面看,主要是看宪法在保障农民工所享有的权利方面的缺失和不足,及现实中人们需要而宪法却没有以成文的方式规定在宪法条文中,从农民工的需要角度看,我国宪法主要有以下方面的不足 (1)缺少迁徙自由权。迁徙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迁徙自由是广义人身自由权的一种。我国“五四宪法”曾规定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可是在现行宪法中并没有赋予公民自由迁徙的权利,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以及其他有关教育、医疗、社会保险等一系列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制度的现实压力使得农民工虽然工作在城市,但不能完全融入到城市中去,不得不以“候鸟”式的一种迁徙往返于居住地和户籍地之间。 (2)罢工权的缺失,宪法没有把工人所应该享有的罢工权规定在具体条文中,而罢工权是公民为争取自己合法的政治地位或者经济利益,而同损害这些权益的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手段。农民工所从事的具体职业是非农产业,大部分属于建筑业以及家政服务等行业,他们属于被雇佣者,会时常受到雇佣者的不人道待遇,所以应该拥有罢工的权利作为自己人权保障的一个有利的武器。 二、农民工权利保护现状 法定权利即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或有法律根据的权利。法定权

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9、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11、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基本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人教版八下道德与法治1.1《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知识点梳理

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 第一框“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知识点梳理宪法核心价值: 核心价值追求授予并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核心价值宪法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一、国家权利属于人民 1、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2、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3、国家权利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4、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重要作用:保证人民成为生产资料的有所有者,成为国家的主人 5、宪法规定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确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基本途径和形式,将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惯穿于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 6、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保障: 宪法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并规定其担负捍卫国家主权,防止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的使命,从而保障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得以实现。 7、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 (1)平等权、(2)政治权利、(3)人身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5)社会经济权利、(6)受教育权、(7)监督权 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人权的实质和目标: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 2、宪法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

3、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的原则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采取各种措施积极保护和促进人权。 4、我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官方文件:1991年11月1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 5、中国的人权的显著特点:广泛性、公平性和真实性 6、发展权的主体:人民 7、人权的主体: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 8、宪法保护的人权内容: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自由权、政治权利,又包括财产权、继承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9、教育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初步建成了包括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在内的教育的法律体系 10、现代法治国家的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 11、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过程中和体现:立法过程中应当依据宪法,规范立法权和行使,丰富公众参与立法的形式,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 12、尊重和保障人权对行政机关的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证、文明,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 13、尊重和保障人权对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的要求:审判机关、检查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检查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14、实现人权的最大障碍:贫穷 15、中国人权事业进步的最显著标志:中国的减贫行动 16、中国的减贫行动的意义:中国的减贫行动有利的促进贫困人口发展权的实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17、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为实现到2020年让农村贫困人口全部摆脱贫困的宏伟目标,中国正在全面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

论中国现行宪法之公民基本权利

论中国现行宪法之公民基本权利 山东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思政一班叶玲慧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公民也越来越深刻体会到宪法所赋予给自己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因此不断加强和完善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体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一些案例对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做出了简要的分析,提出一些应当纳入宪法之中的一些权利。 关键词 宪法尊严权利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现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自由公民的大宪章。宪法规定的权利叫基本权利,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是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最主要、最根本和不可缺少的权利。这些权利理应也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否则将对宪法的权威以及尊严造成极大的挑战。同时也会阻碍我国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目前我国现行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够周密,体系也不完备,许多基本的公民权利并没有被列入宪法典之中,虽经多次修宪但始终为能触及筋骨。所以针对一些案例,对此问题做出一些分析。 首先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使公民基本权利的种类更明确,保护起来更方便,可以根据宪法进行立法或者直接适用对基本权利加以保护。但是,由于历史和社会现实等原因,

我国宪法对基本权利种类规定还有不足之处,与其他国家宪法和世界公约相比,我国宪法对一些基本权利还没有规定,因此在宪法中增加一些公民基本权利很有必要。记得2009年十大宪法案例中有个“躲猫猫”事件。大致是说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死在了看守所,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晋宁县公安机关对此事件的解释是,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后经调查系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对于这件事,可以反映出一系列宪法本身存在的漏洞。第一,是关于人犯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包括宪法保障、法律保障。因为根据《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仅仅是依法羁押人犯的机构,它的任务就是羁押并且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人犯一旦进入看守所以后,他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等等都应该受到保障。李荞明仅仅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即使法院宣告他有罪,他的生命权、健康权仍然要受到保障,而保障人犯的生命权是监管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宪法》第3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权存在具有普遍性,不能因为公民触犯了法律而丧失,也就是说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人也不能够剥夺其基本的人格尊严权,然而李荞明只是受犯罪嫌疑暂时被羁押而已,他涉嫌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确实构成犯罪都没有确定,却遭到了非人的待遇,乃至死亡,其依据宪法所享有的人格尊严,已经在“躲猫猫”事件当中被践踏殆尽。按照云南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的说法,李荞明是被看守所的一个牢头、狱霸,以玩游戏的名义殴打致死,《看守所条例》明文规定,看守所里,有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该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怎么会出现严重的伤及、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游戏呢?所以其中反映出坚守工作中暴露的一些问题,其中一个集中的问题是政府的责任担当。比方说,管理层的疏松,以及玩忽职守,基宁咸看守所的管理既不严格,也不文明,而且漏洞很多,缺乏人性化的管理,助长了牢头狱霸的这

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方式有哪些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障

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障——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为视角 熊金才﹡ 摘要: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确认是集体土地流转的前提,其决定集体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人和利益的享有者,是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基础。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规定不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赋能不足以及农民土地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等,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的共有权被虚置,农民的土地利益被剥夺。破除体制机制壁垒,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通过立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资格,明晰农民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份额,拓展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强化农民土地利益的法律保障是农村改革和农业现代化的必然,也是城乡协同发展和社会公平公正的必然。关键词:农地;所有权;法律保障 On the Protection of Farmer’s Land Interest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Reform Abstract:The legal recognition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is the base of collective land transference as well as the base for the protection of farmers’ rights to collective land, which determines the beneficiaries of respective land occupation, utility, proceeds, and disposition. Farmers’ interests on collective land, however, are deprived because of the current law ambiguilty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and the insufficiency of the rights of collective land. To access to justice and to better protect farmers’ right to collective land and to enhanc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ral areas and agriculture, it is suggested that China should reform current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by means of legal recognization of farmers’ ownership to collective land and clarifing their respective shares to the land. Key Words: farm land; ownership; legal protection

论农民工权利的宪法保护

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 一、农民工权利的内涵 (3) (一)农民工的迁徙自由权 (3) (二)农民工的政治权利 (3) (三) 农民工的劳动权利 (3) (四)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利 (4) (五)农民工的受教育权利 (4) 二、我国农民工权利保护的现状 (4) (一)农民工的迁徙自由权遭受限制 (5) (二)农民工的政治权利行使困难 (5) (三)农民工劳动权利屡遭侵害 (7) (四)农民工社会保障权保护缺失 (7) (五)农民工受教育权缺乏保护 (8) 三、农民工权利保障的法学思考 (8) 四、农民工权利保障的宪法措施 (8) (一)完善宪法 (9) (二)严格实行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 (10) (三)坚决废止违宪的法律法规 (11) (四)构建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 (11) (五)推进平等权的司法保护 (12) 小结 (12) 参考文献 (14)

论农民工权利的宪法保护 摘要:农民工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时期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在城市社会遭遇的权利侵害和不公待遇与我国现行的立法内容与立法程序有着重要的联系。而究其制度根源,宪法理念的缺失与宪法实施机制的缺位是农民工权利长期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重要原因。宪法和宪政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为了加强农民工权利保护,重构我国的宪法权利体系,改革户籍制度、强化立法听证制度乃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农民工立法公平宪法权利宪法理念 On the constitution to protect rights of migrant workers Abstract:Migrant workers is our country socialism harmonious society construction period of a special group, they come in urban social rights violations and unfair treatment and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contents and legislative program has important connection. And investigate its system root,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lack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cept of the absence of the mechanism is not effective long-term protection of migrant workers rights of the important reasons. The constitution and constitutionalism is the guarantee their legal rights foundation.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migrant workers rights protection, reconstructing the constitution of our country right system, reforming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strengthen the legislative hearing system is imperative. Keywords:Migrant workers Legislation fair Constitutional rights Constitutional concept

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是什么

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是什么 题要 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 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 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 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 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

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平等保护

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平等保护 内容提要: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各国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如何实现公民宪法权利的平等保护,是宪法学研究的问题。我国对公民宪法权利平等保护的力度和水平较低,使宪法不能树立权威,也和法治不相符。本文探讨了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平等保护,论证了在法治条件下,对权利保护的重要性。 关键词:法治公民权利平等 一、平等权的概念及内涵的界定 平等的概念在西方至少可追溯到古希腊的哲学思想。近代以法的形式确定平等权是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作出规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或处罚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除德行和才能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之后许多国家将平等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成为宪法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平等权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实体性的权利,同时又是现实中实际运行的权利。在平等权的理论中,围绕平等权性质,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认为,第一种观点认为,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权利性;第二种观点认为,平等权是法制的原则或宪法原则;第三种认为,平等权一方面有其综合权利体系的性质,同时又有作为宪法指导原则的性质。权利性与原则性是平等权的重要特征。平等权既是基本权利,又是宪法原则。把平等权只理解为一项宪法原则,不赋予其权利与性质,有可能导致平等权价值名存实亡。但又如果只强调平等权的权利性,忽视其原则性也可能导致平等权的不完整,影响对其他权利的指导意义。因而我们界定平等权的概念为: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与原则。由此可看出,平等权在公民与国家关系看,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平等的保护,不得给差别对待,特别是有关国家机关对公民适用法律应是平等的。同时平等权内容多样化、综合性的,反映了国家对公民保护权利的内容和程度,是实现宪政的基础也是法治量化的标志。 平等权所包含的内容是十分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在不同领域不同身份也会有例外,享有特权。有学者指出:“法的平等是价值判断,价值判断的内容取决于平等待遇对象的生活关系、人间关系,它是宪法价值判断的具体反映。差别从广义上讲是价值中立的概念,对一部分人赋予特权,使另一部分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平等权的相对性要求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合理的差别即根据实质上的平等原则,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的差别,具有合宪性。不合理的差别即没有合理依据的差别,即宪法所禁止的。但对“合理依据”和“合理程度”的确定,在各国宪法实践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实质,也是难以操作的技术问题。因为平等权的侵害,要有明确的基准,使受到不平等待遇者应当有受到不平等的基准目标,不然很难确定对他的侵害。另外平等权具有依附性,在没有其他权利作对象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独立的主张平等权。 平等权技术操作及相关的问题 平等权的范围 我们前面谈到平等权既是宪法权利又是宪法原则。对明示的法律规定我们很容易去判断表面平等的内容,但对于暗藏在法律规定背后我们很难判断该法律或它的内涵是否符合平等的原则。如我国82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仅仅意味着公民在守法和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对法律本身是符合平等权的要求,是否立法者可以制定违反平等原则的法律呢?即法律内容是否也应符合平等权原理的要求呢?答案是肯定的,平等原理扩大到法律内容平等已成为各国宪法界对平等权界定其范围的主流趋势。 因而问题接踵而来:问题一,在我国平等权没有在立法领域中实现平等是否符合平等权既是权利又是原则之义呢?笔者认为恐怕很难自圆其说,在中国无论政府还是民众的心态已

宪法规定的公民6大权力是什么

宪法规定的公民6大权力是什么 题要 我国是法律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国家法律赋予了我国公民所具备的权力以及应尽的法律义务。那么宪法规定的公民6大权力都有那些呢?宪法规定公民需要承担的六大义务又是什么呢?下面有小编来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大家对权利义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我国是法律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国家法律赋予了我国公民所具备的权力以及应尽的法律义务。那么宪法规定的公民6大权力都有那些呢?宪法规定公民需要承担的六大义务又是什么呢?下面有小编来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大家对权利义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宪法规定的公民六大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人身自由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它主要包括:第一,财产权;第二,继承权;第三,劳动权;第四,休息权;第五,物质帮助权;第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各种教育事业。 6监督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补充:特定人的权利所谓特定人,这里是指包括妇女、母亲、儿童、老人、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内的人员。其权利包括:第一,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第二,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第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二、宪法规定的公民六大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宪法保障公民权利》教案

宪法保障公民权利》教案 目标要求:1、知识与能力了解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理解宪法何以成为根本大法。理解宪法与公民,宪法与国家机构的关系,了解宪法在保障公民的权利中的作用及这种作用发挥的途径。理解公民认真学习宪法,自觉遵守宪法的必要性,懂得积极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利,维护宪法权威。2、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感受宪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感受宪法对公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性,增强法律观念,提高宪法意识,激发对法律知识的兴趣,养成崇尚法律的思维习惯,形成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根据法制社会对公民的要求塑造个人的人格,形成正确的人权观念,在宪法最高准则的指引下逐步提高学生的主人翁意识,自觉关心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积极地,准确地行使对国家的监督权。教学重点: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公民要树立宪法意识 教学难点:公民的权利如何才能得到有效保障知识要点: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二、宪 法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宪法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 3、国家机关按宪法的要求保证公 民权利的实现 4、以宪法为核心的公民权利保障体系三、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认真学习宪法,自觉维护宪法权威 2、积极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利教学过程: 一、导入: 引导学生阅读本P19 情境研讨,“兄弟争论,我来平息”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哪部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为什么?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毛泽东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因为:1)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 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2、思考: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 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国家标志等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

结合实际谈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重点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监督权。我国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和其它义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广泛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具有广泛性 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权利自由,体现着民主的性质和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广大人民享广泛的权利自由,能够通过各种途径 " 当家作主" ,享受各项权利自由,行使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规定具有广泛性。这种广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享有基本权利自由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我国公民权利自由的广泛性,首先表现在享受公民权利自由的主体极其广泛。在我国,被依法剥夺部分公民权利自由的公民,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自由。 在政治权利方面,据统计,我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占 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 99.97%,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到千分之一。剥夺政治权利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必须经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才能适用。没有被适用该附加刑的被关押的罪犯,其在服刑期间,仍然享有选举权。 在人身自由方面,据统计,到 1994年底,我国监狱在押犯总数为128.7万人,仅占全国人口总数的万分之十点零七,比某些西方发达国家(万分之五十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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