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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

农业部令第39 号

颁布日期:20040714 实施日期:20040901 颁布单位: 农业部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及其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项目

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

1 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农业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

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第九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

2 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

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编写。.

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

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二条重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审批前?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会同有关行业司局统一组织评估。具体工作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农业部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结果、投资政策、投资规模、以往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查?按照审批权限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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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权限对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和审批:

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农业部评估和审批,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和审批?批复文件抄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以

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

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

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5%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

第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农业基本建设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提高项目科学决策水平。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农业部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需要中央投资建设的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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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性和示范引导性农业项目。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原则上须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下列项目列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一,投资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零星单台,件,设备、仪器、器具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项目,

, 二, 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

, 三, 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够或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和审批的项目,

, 四, 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第十八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在综合有关司局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草案?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总量内?于每年4 月底前编制本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体方案?报农业部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必须在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按建设进度统一分批下达。第二十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

5 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必须经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审核

并报部领导批准后?方可追加投资。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变更建设性质和地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一律不再追加投资。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制度。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三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依法实行招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二, 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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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以上的,

, 四, 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第二款, 一, 、,二,、, 三, 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 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七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要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纳入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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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的6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申请延期开工,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 个月。农业部第一次下个月的6 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农业部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单位要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

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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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成后?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行业司局和发展计划司?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职能分工和审批权限?及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对重点建设项目做好后评价工作。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建设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农业部根据需要组织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专项检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直属单位要定期组织项目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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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九条农业部建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直属单位要定期报送有关项目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以扩大生产,业务, 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和事业发展能力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行业的项目?以及农业部管理的科研教育、生态环保、农村能源、社会化服务、市场、信息、质量安全等项目。.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是指农业部安排的用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国债,资金?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与之配套的项目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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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的

农业, 农牧、农林, 、畜牧、渔业, 海洋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农计发[2002]17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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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2002,394 号

颁布日期:20020927 实施日期:20020927 颁布单位: 财政部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指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贯彻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 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

、人

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

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预算获得

12 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 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 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 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 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第八条.

13 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第十条凡使用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

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 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 、接受捐赠的资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第十三条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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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应转入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乍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

30 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支出和他投资支出。第十七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第十九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

15 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 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正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批复的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起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乍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事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16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施工现场津贴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的办法。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1。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标准的?需事前经部财务司审核并报财政部审批。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单位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竟财政部门批准后?做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 草, 、封山,沙,育林,草, 、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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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有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 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作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七条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 一, 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 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 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 汽, 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 二, 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 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

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

, 三, 其他收入包括:1. 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2. 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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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第二十九条试运行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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