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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烟草专卖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烟草专卖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保公司安全生产顺利进行,规范车辆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运输安全管理:

1.所有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件。

2.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运输作业。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违规驾车。

4.严禁车辆“带病”运输。发现车辆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车辆车况安全良好。

5.除驾驶室按规定乘座人员外,车辆的其它部位一律不准乘坐人员。

6.车辆驾驶员要对本车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车况良好。

7.所有车辆必须配备1个3公斤的干粉灭火器。

二、车辆检查

1.检查内容:方向、刹车、灯光、轮胎、发动机、仪表等其它部件和持证情况。

2.检查规定:

2.1驾驶员应在每日班前、班中、班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2.2公司主管车辆的部门,对本公司的所有车辆每旬应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2.3公司安全保卫科每月应对本单位的车辆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2.4当班安全员要对本班车辆驾驶员持证情况和尾气净化装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5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停止运输作业。

三、驾驶员管理

1.各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详细制定驾驶员招聘标准,确保驾驶质量和行车安全。

2.机动车辆驾驶员实行“双证制”。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外,还必须持有烟草系统内部核发的《烟草系统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以下称上岗证)。

3.《上岗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印制,专职驾驶员(指主要工作职责是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人员)及兼职驾驶员(指主要工作职责不是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干部),都由市局(公司)交通安全委员会核发。

4.申报《上岗证》必需具备以下资格: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连续驾驶经历两年以上;安全行驶3万公里以上;年龄控制在20-60岁;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吃苦耐劳,遵章守纪。

5.所有驾驶员必须熟知交通安全法规、车辆电路、机械常识及简单车辆的故障排除、特殊情况的处理及单位制定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并经市局(公司)交通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考试合格后,方能取得《上岗证》。

6.《上岗证》发放程序:具备资格驾驶员经考试合格后需填写《烟草

系统机动车辆上岗证申请表》,兼职驾驶员由本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市局(分公司)交通安全委员会批准核发《上岗证》。

7.凡持有《上岗证》的驾驶员都必须与本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管理目标和奖惩规定。

8.持有《上岗证》的驾驶员要严守交通法规,做到任何情况下不酒后驾车、不超速行使、不疲劳驾驶、不违章停车,减少其它各种违章,杜绝重大和恶性事故。

9.持有《上岗证》的驾驶员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上岗证》资格。凡年度内连续违章记分12分以上;发生一般交通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损坏等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

10.《上岗证》每两年由原发证部门审验一次,发证部门要对所发证的持证人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驾驶员有权利暂扣和吊销所发《上岗证》。

11.私自将本单位机动车交给无《上岗证》人员驾驶造成事故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

12.各单位要建立完善机动车驾驶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驾驶员的文化水平、驾驶年限、安全行驶、教育培训、奖励惩处及事故登记和处理、驾驶员的变更调动等情况。

13.各单位每月至少对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13.1安全教育内容为: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车辆电路、

机械常识、车辆简单的故障排除,单位制定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

13.2安全教育每半年必须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考试不合格者,需待岗继续学习,连续三次考试不合格者调离本岗位。13.3驾驶员的考试成绩要存档备案,并纳入年度考核。各级安全管理和车辆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安全行驶、技术培训、考试成绩等进行检查,确保教育质量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13.4对新进驾驶员组织带教、技术测评或单放考核,培训考核内容包括驾驶操作技能、车辆例保技术、简单车辆故障排除技术、交通法规和道路情况特点分析、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制度等,并保持记录;

13.5将多次发生违章、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驾驶员确定为需重点帮教驾驶员,对其进行行车跟踪、技术测评,审核合格后方能正常出车。

14.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加强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5.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出车前、行驶中、回场后的“三检制”,按检验标准检查车辆,以保证车况良好。

15.1出车前检查项目:

15.1.1检查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和冷却液是否加足;

15.1.2检查全车油、水、气管路及联接处有无渗漏现象;

15.1.3检查各仪表、信号、照明、开关、按钮、雨刮器、工作状况是否良好。灭火器及其它附属设备、备份设备和工具是否齐全;15.1.4检查发动机有无异响、工作是否正常。

15.1.5检查转向、传动、制动、轮胎和牵引装置的技术状况及紧定

情况。

15.1.6载货车要检查装载、牵引是否合理和安全可靠,不得超载、超高、超宽、超长,捆绑是否牢固。

15.2途中检查项目

15.2.1检查发动机、底盘、仪表及信号的工作状况。

15.2.2检查轮毂、制动鼓(盘)温度是否正常。

15.2.3检查传动轴、轮胎、钢板弹簧(悬挂)、转向和制动装置状况及紧定情况。

15.2.4检查机油表、水温表工作是否正常,全车油、水、气有无渗漏现象。

15.2.5检查装载、牵引情况,捆绑绳是否有松动,箱式货车应检查门锁是否正常。

15.3回场后保养检查项目

15.3.1清洁车辆,加添燃油、检查润滑油、冷却液。

15.3.2检查发动机风扇、发电机、打气泵皮带的松紧度和完好情况。

15.3.3检查轮胎气压,清除嵌在轮胎间及表面的异物。

15.3.4排除行驶中发现的故障。

15.3.5排放储气筒及油水分离器内的积水和污物。

16.装载不准超长,超宽、超高和超载,在停车时要拉紧手制动器,通过铁道时要严格遵守:一停、二看、三通过的规定,不准与火车抢行。

17.在铁道旁边卸货时要在距铁道两米以外停车,不准跨轨装卸货。

18.在用起重设备装卸车时,驾驶员必须离开驾驶室,不准同时检修车辆。

19.驾驶室不准超员。行车中不准吸烟,谈话和吃东西。在铁道口、交叉路口、狭窄路、陡坡路面以及行人、车辆稠密的地方行驶,速度要慢,严禁超车。

20.停车休息。离开车辆前,应取下点火开关钥匙、锁好车门。

21.行车时与前车距离至少保持10米以上,停车时不少于1米。

22.夜间或大雾天会车时,要主动将大光灯变为小光灯,以免影响对方视线,或降低车速,必要时靠边暂停,主动避让。

23.夏秋季车辆通过铺晒麦、谷、豆类庄稼路段后,要立即停车检查,清除卷缠在底盘内的秸杆,以防久拖摩擦发热,排气筒高温引燃秸杆,发生火灾事故。

24.冬季烤车时,必须检查是否漏油,确认安全后再烤,烤车中要有专人看管。

25.通过河流涉水时,要先了解水的深度,选好行驶路线,用低档,中途不准停车、会车和换档,两台以上车辆,要逐台通过。车辆通过涉水较深的路段后,必须采取半制动状态低速行驶,待制动性能完全恢复后,方可按正常速度行驶。

26.驾驶员严禁在开车前、行车途中饮酒,严禁将车交给非驾驶员驾驶。

四、车辆修理安全规程

1.工作前检查起重设备及工具性能是否良好。

2.修理车辆底盘特别是拆装轮胎时,必须顶稳千斤顶,并垫稳木枕或铁凳。

3.修理叉车等时,必须垫好枕木撑好撑架。

4.试车启动前,应先检查周围环境情况。在运转时检查故障,须随时注意旋转部位,以防打伤头、手。

5.凡需进行试车,必须由持证人员驾驶,试刹车时,必须思想集中,注意车前行人、堆物,并看清车后有无车辆。无驾驶证的修理人员,不准开动各种车辆。只准原地发动。

6.试高压火花时不准在加注机油入口处,以防失火。

7.油路系统发生故障时,汽油不准以直流方式使用或用软管直接注入化油器发动引擎。

8.车辆进行试车时严禁带人,驾驶室两旁不准站人,车辆未停妥,严禁上下。

9.凡在夜晚途中修理抛锚车辆时,不准用明火照明。

10.车辆须气割、烧焊动明火时,事先要采取防火措施。

五、牵引车、叉车、铲车安全操作规程

1.司机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加强安全行车责任感,严格遵守本规程。

2.司机必须持有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实习司机除持有实习证外,必须有正式司机随车带教。

3.各种生产用车,安全音响器、大小灯、方向灯、转向器、制动器等必须灵敏可靠。

4.在行驶前,应查看周围行人或障碍物,鸣号起步。

5.行驶时应注意来往车辆行人的动态,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厂门、拐弯时速5公里;车间、库房3公里;叉路口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6.同方向行驶的车辆,前后两车的距离至少在10米以上,不得后车超前车。

7.车辆调头、倒车必须密切注意来往车辆、行人和周围情况,慢速进行。

8.驾驶室设有坐位的只准坐二人(包括司机),其他部位一律不准乘坐,挂车一律禁止乘人。

9.车辆在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任何人上、下和扒车、跳车。

10.夜间临时停车在车间门口和交叉路口,应开放小灯,司机不得远离。

11.车辆在吊车下面装卸物件时,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以防落物伤人。

12.叉车作业时铲件升起高度不得超过全车高度的2/3,行驶时铲件离地高度不得高于0.5米。

13.行驶时,禁止吸烟、饮食、谈笑或其他妨碍安全动作。

14.司机离开车辆必须将开关钥匙随身带走。工作完毕后,必须将车辆刹稳,并摘档熄灭,叉车铲脚应放落地面。

15.机动车如发生重大事故,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经有关部门现场观察分析后才可变动现场。

六、机动车通用规定

1.各单位所属机动车辆,必须按照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关于车辆管理使用的规定,经检查合格,领取有关牌证后,方可上路行使,并按照规定进行年检。

2.机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本单位所属机动车辆进行技术鉴定和安全性能检查,一般半年一次,并将结果记入车辆技术档案。

3.各单位必须指定一个部门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的管理,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车辆集中的单位应对机动车实行专人负责、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应做到一车一人、定人定车。

4.车辆使用应严格执行《派车单》和《出车登记单》制度,《派车单》和《出车登记单》,是驾驶员外出执行任务的依据和凭据。

5.专职驾驶员应严格按《派车单》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路线执行各类任务,没有《派车单》一律不准出车,兼职驾驶员应认真按《出车登记单》中规定、不得虚报、漏填,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由个人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6.机动车执行长途运输任务,各级领导和车管部门应严格审批,需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7.各部门应认真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车辆安全责任制,各部门应制定车辆管理和交通管理安全制度,各级专兼职车辆管理人员应制定交通安全责任,各部门每年都应同机动车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并认真执行。

7.1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7.1.1各种机动车辆的管理使用由主管领导、办公室主任负责各部门申报用车的审批,车辆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特殊情况下,车辆主管部门有权统一调度使用。

7.1.2职工私人原则上不准用车,遇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职工或职工子女结婚一律不准用车。

7.1.3协作单位用车需有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车辆管理部门安排。

7.1.4凡未经批准擅自出车者或将车辆由他人驾驶的要追查责任,并严肃处理。如若发生交通事故。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7.2车辆一日三检制度

7.2.1每日出车前,必须对所驾车辆进行检查:刹车(含手刹)、灯光、转向、喇叭、雨刮器,刹车油、机油、水、气油料、电解液、气压、电器仪表以及其他部位是否工作正常,发现故障隐患和短缺应及时修复、更换、添加,做到心中有数。故障隐患不排除,安全附件不齐全、不灵敏有效,不能出车。

7.2.2行车途中对车辆要细心觉察,发现问题及时修复。要害部位有故障隐患应立即停车进行排除修复,杜绝驾驶有故障隐患车辆继续上路行使。

7.2.3收车后要对车辆进行全面综合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损坏部件及时更换修复,确认运行安全有保障后再锁门封库。

7.3车场日制度

7.3.1每周一列为专职司机(车队)安全学习日和车场日。

7.3.2驾驶员对所驾车辆进行综合检查、维修、保养,以便车辆达到安全良好状况,确保运行安全。

7.2.3车场日维护保养车辆时,严禁使用明火,吸烟要到规定的室内,严防火灾发生。

7.2.4车辆驾驶室内、车库内严禁堆放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保持室(库)内清洁。

7.4车辆安全检查制度

7.4.1每月由车辆管理员、安全员组织对所有机动车进行综合安全检查一次,并做车检登记,司机因公务出车,事后及时进行车检及登记。

7.4.2所有机动车(含纳入单位备案管理的职工私人汽车、摩托车)必须按照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日期、时间参加季度和年度安全检验,车辆受检时要排列整齐。要求参检率100%,特殊情况须先请示,经批准,事后及时补检。发现车辆安全隐患,应及时修复,待车辆符合安全运行标准,方可上路行使。

8.各单位都要认真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动车辆进行保养维修。车辆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机动车辆的保修审批。各单位应在具备相关资质的汽车修理厂进行机动车的保养维修。车辆保养要认真按照规定的保养项目进行,不得漏项。车辆维修要严格按审批项目进行,车管部门和驾驶员要严格验收,以确保保养维修质量。新购置的机动车,驾驶员应认真按照车辆走合期的技术要求完成走合期的摩合和保养,走合期内车辆严禁超载运行。

9.车辆保养维修应遵守下列规定:

9.1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保养的原则,保持车容整洁,及时发现车辆隐患,消除故障,防止早期损坏。

9.2车辆维修保养作业应包括清洁、检查、润滑、坚固、调整等,车辆发生故障必须解体时,需报领导批准。

9.3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月保养、换季保养。

9.3.1日常保养: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按车辆检查内容进行。主要是清洁、润滑油、燃油、冷却水补加和日常安全检查。

9.3.2月保养:根据车辆使用情况,由驾驶员负责每月一次,主要内容除日常维护外,以清洁、润滑、坚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作等安全部件。

9.3.3换季保养: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驾驶员到指定修理点保养。9.4车辆维护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运行情况按期强制执行,进口车维护参照原使用说明要求执行。

9.5车辆修理应贯彻视情修理的原则。根据车辆的使用情况和监测、鉴定结果,决定修理范围及程度,既要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车况恶化,又要防止提前修理造成浪费。

9.6车辆修理采取修理或更换个别零部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车辆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主要是消除车辆运行中或保养中发生的故障和发现的隐患,对变形、磨损、操作的零件进行更换、修复。

9.7车辆经过一定里程的行使后,其技术性能达不到要求时,用修理或更换总成零部件的方法,使其恢复技术性能和使用寿命,保证运行

可靠。

9.8新车或大修后的车辆,应严格执行车辆走合期的规定,专人磨合,提高车辆的使用寿命。

9.9市局(分公司)车辆修理本着节约开支保证运行和先请示后修理的原则,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进行修理或在非本公司指定修理厂修理的单位不予报销。

9.10驾驶员违章操作,不按规定保养车辆,不按要求三检造成车辆机件损坏,根据情节和损失大小由车辆使用单位和车辆管理部门报请局长(经理)办公会研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追究责任。

10.各单位所有机动车必须安装防盗装置,配备有效的防盗、防火器材,以防被盗或损坏。

11.机动车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必须使用防盗报警装置或采取其他防盗措施,同时锁好车门,关好车窗,保存好车钥匙及防盗装置控制器,不得丢失。

12.所有车辆每天下班后都要停放在单位内,因工作需要车辆在外过夜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停放在停车场。

13.机动车停放无人看管时不准在车内存放重要文件、资料,不准存放现金、支票和有价证券及高档贵重物品,配送车辆上应配有现金保险箱,并配有防抢器械。

14.所有机动车都要办理机动车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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