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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有限公司章程自行约定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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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6法律资讯

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诉祝鹃股东会决议罚款纠纷案(2012年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第10期出版)

关注点:有限公司章程自行约定的限度

在《公司法》中,关于有限公司的强制性规范较少,而任意性规范较多。法律允许有限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对许多事项自行约定。但自行约定的限度及其效力,在案例中才能最后验证。

本案例中,法院认可公司章程关于两个事项的约定:1、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退出公司的条件;2、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对公司股东进行“罚款”(所谓罚款可以理解为一种制裁,或者约定赔偿金)。

裁判摘要

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的规定,系公司全体股东所预设的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的一种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但公司章程在赋予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职权时,应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股东会在没有明确标准、幅度的情况下处罚股东,属法定依据不足,相应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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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祝鹃。

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公司)因与祝鹃发生股东会决议

罚款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安盛公司诉称:被告祝鹃原系安盛公司的股东,并在公司审核岗位从事审核会计工作。2008年7月23日,祝鹃向安盛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同月24日

下午办完了交接手续,同月25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经查,祝鹃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有严重的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祝鹃作为新股东,不满三年即离开公司;2.祝鹃具有主观故意侵占或损害公司利益、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违反公司同业禁止约定的行为。鉴于上述,安盛公司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于2009年1月5日依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并依据公司章程第十四条、十六条、三十六条之规定,经全体股东表决一致通过对祝鹃处以50 000元罚款的股东会决议。该决议作出后,安盛公司多次要求祝鹃履行决议,均被祝鹃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祝鹃立即给付安盛公司罚款人民币50 000元。审理中,安盛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祝鹃立即给付安盛公司人民币25 893元。

被告祝鹃辩称、诉称:原告安盛公司曾于2009年7月以劳动争议纠纷起诉祝鹃,后经法院审理双方以调解方式一次性了结纠纷,现安盛公司诉讼的主要事实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致,属重复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应予裁定驳回。安盛公司 2009年1月5日作出的对祝鹃处以 50 000元罚款的股东会决议,缺乏事实与规范依据,且内容、目的违法,对祝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安盛公司据此股东会决议要求祝鹃给付25 893元不能成立,亦应驳回。公司与股东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安盛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形式对祝鹃处以罚款,不仅违反了民事主体平等原则,也侵害了祝鹃的财产权,故反诉要求确认安盛公司 2009年1月5日所作股东会决议中关于罚款内容部分无效。

原告安盛公司针对反诉辩称:安盛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载明了股东会可对股东处以罚款,安盛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记载对被告祝鹃处以罚款具有事实依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决议。请求法院驳回祝鹃的反诉请求。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原告安盛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 18日,注册资本180万元。2004年8月,被告祝鹃成为安盛公司员工,在审核岗位从事审核会计工作。2006年。1

月1日,祝鹃向安盛公司出资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11%,安盛公司据此向祝鹃出具了股权证书。2007年1月1日,安盛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祝鹃记载为股东。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载明:安盛股份实行“股东身份必须首先是员工身份”的原则。第十六条载明:新加入的股东若三年内离开公司,其股份由公司强行回购,回购价格按上年(自总经理批准离职之日起算)账面每股净资产扣除约定风险金比例后的余额确定,回购款项的支付时间为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以后90日内。第十九条载明: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计划和重大资产购置方案;(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载明:股东退出分为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任何股东有下列行为之一出现时,必须全部转让其在公司的股份,由股东会强制取消其股东身份:(一)主观故意侵占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二)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者;(三)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者;(四)私自动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用本公司资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者;(五)不按本章程的议事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股东间有关公司发展和公司治理的分歧,而采取非法手段者;(六)违反公司同业禁止约定者;(七)受公司除名处分者;(八)其他有损公司利益,董事会决议强制退出者。此种情况下转让股份的价值按当时公司账面净值折算后扣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股东会决议的罚款后的余额计算。祝鹃作为股东在上述公司章程上进行了签名,但该章程中未明确记载罚款的标准及幅度。安盛公司制作的《安盛员工手册》,包含《奖惩条例》和《安盛同业禁止规定》。《奖惩条例》第7条规定:员工处罚分五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辞退、开除或除名;降级或辞退的,罚款15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另计;开除或除名的,罚款20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另计。《安盛同业禁止规定》载明:第1条、安盛全体人员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兼职;不得兼职从事与本公司相同类型的业务;第2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公司业务转给其他公司或个人。第3条、安盛员工离开安盛以后,自离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接受本单位客户委托,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服务于本公司客户。安盛人员若违反上述第1条规定,则没收兼职所得,并按本公司奖惩条例接受处罚;若违反上述第2条、第3条规定,致使该客户离开本公司、让本公司蒙受损失的,则按每个客户 2万元的金额补偿本公司,并按本公司奖惩条例接受处罚。祝鹃亦在上述《安盛员工手册》落款处进行了签名。

被告祝鹃在安盛公司工作期间,与原告安盛公司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书,一份签订时间为2005年3月28日,劳动合同期限自2005年3月1日至2007年2月 28日;一份签订时间为2007年2月23日,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3月1

日至 2009年2月28日。两份劳动合同书均约定:乙方(指祝鹃)在合同期间不得兼职从事与甲方(指安盛公司)相关类型的业务,更不得将甲方业务转出;无论任何原因,乙方从甲方离职后,自离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挖走甲方客户,也不得为甲方的客户提供与甲方相同类型的服务;乙方违反该约定,应当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为乙方违约服务的客户数量×2万元。

2008年7月23日,被告祝鹃向原告安盛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同月25日,安盛公司作出关于与祝鹃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书,决定自2008年7月25日起与祝鹃解除劳动合同。

2008年12月31日,原告安盛公司的董事会以群发短信形式通知公司股东(含被告祝鹃),决定于2009年1月5日下午 17: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临时股东会。 2009年1月5日,安盛公司如期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关于对祝鹃股份处置和违反公司章程处理决定的股东会决议。决议载明:祝鹃股东身份在公司不满三年即离职,经调查发现,祝鹃在职期间以个人名义为曾与公司存有业务关系的南京瑞派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瑞派尔公司)、南京帝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帝涛公司)、南京茂研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茂研公司)提供私下服务,利用职务之便为与公司没有任何服务协议的南京乐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乐安公司)等企业提供过相同类型的服务业务,根据公司章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二)、第(六)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1.由公司强行回购祝鹃在公司的全部股份;2.对祝鹃处以人民币50 000元的罚款;公司应付回购股份的金额(股本和红利)24 107元抵减罚款,不足25 893元由祝鹃于2009年2月 28日前将款项送达本公司财务;如果祝鹃在2009年2月28日前已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希望通过和谈解决,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协商减轻处罚,但最低罚款不得低于 24 107元,否则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追诉; 3.公司保留对祝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偿权利。出席会议的毛友俊等13位股东在同意股东签字一栏进行了签名。嗣后,安盛公司将上述股东会决议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了祝鹃。

原告安盛公司与瑞派尔公司曾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书,由安盛公司负责为瑞派尔公司代理记账及纳税申报。被告祝鹃作为安盛公司的代表在2006年度的记账委托协议书进行了签名。2007年7月,双方终止了合同履行。2008年6月30日,祝鹃仍作为瑞派尔公司的经办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业务。2008年7月24日,祝鹃与安盛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签订了交接清单,交接清单中显示有:“帝涛、茂研、新奕天”字样。祝鹃对该交接清单的真实性无异议。

原告安盛公司为证明被告祝鹃具有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除向法院提供与瑞派尔公司签订的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书、停止服务客户跟踪调查表、防伪税控企业认定注销登记表、纳税人基本情况登记簿、税务登记证外,还提供了与茂研公司有关的记账委托协议书、税务登记证、认证结果通知书、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帝涛公司签订的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书、停止服务客户跟踪调查表、税务登记证、验

资报告、审计报告;与乐安公司有关的电话申报系统开户表、涉税账户确认单、发票领用审批单、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与南京新奕天科技公司 (以下简称新奕天公司)有关的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服务业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南京通文达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艺公司)有关的房产调查表;祝鹃工作笔记本及电话通话记录查询表,并称上述材料均由祝鹃离职时所交接。祝鹃质证认为上述材料没有其签名,不能证明其私下进行了代账业务,且与本案亦不具有关联性。

2009年7月24日,原告安盛公司曾以被告祝鹃违反劳动合同为由将祝鹃作为被告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祝鹃支付违约金23万元、赔偿经济损失24.8万元。该案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鼓民一初字第3182号民事调解书:一、祝鹃一次性支付安盛公司 3000元;二、双方之间劳动争议一次性解决完毕,无其他纠葛。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安盛公司亦将上述与瑞派尔公司、茂研公司、帝涛公司等材料作为证据全部提交,以证明祝鹃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2009年1月 5日,原告安盛公司临时股东会对被告祝鹃罚款5万元的决议内容是否有效。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一、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无权对股东处以罚款,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由上可见,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作为权力机构,其依法对公司事项所作出决议或决定是代表公司的行为,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其与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具有独立的人格,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公司的股东会原则上无权对股东施以任何处罚。这从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至第(十)项所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中并不包含对股东处以罚款的内容中亦能得到体现。因此,在公司章程未作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并无对股东处以罚款的法定职权,如股东会据此对股东作出处以罚款的决议,则属超越法定职权,决议无效。

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由此可见,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载体,既赋予股东权利,亦使股东承担义务,是股东在公司的行为准则,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安盛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虽主要是关于取消股东身份的规定,但该条第二款明确记载有“股东会决议罚款”,根据章程本身所使用的文义进行解释,能够得出在出现该条第一款所列八种情形下,安盛公司的股东会可以对当事股东进行罚款。鉴于上述约定是安盛公司的全体股

东所预设的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的一种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被告祝鹃亦在章程上签字予以认可,故包括祝鹃在内的所有股东都应当遵守。据此,安盛公司的股东会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享有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处以罚款的职权。

二、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在赋予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职权的同时,应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和幅度,股东会在没有明确标准和幅度的情况下处罚股东,属法定依据不足,相应决议无效。

被告祝鹃在原告安盛公司和瑞派尔公司委托记账合同关系停止后,仍作为瑞派尔公司的经办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业务,该行为属于《安盛同业禁止规定》第1条及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约定范畴,应认定祝鹃违反了公司章程,安盛公司股东会可以对祝鹃处以罚款。安盛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罚款”是一种纯惩罚性的制裁措施,虽与行政法等公法意义上的罚款不能完全等同,但在罚款的预见性及防止权力滥用上具有可比性。而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否则该行政处罚无效。本案中,安盛公司在修订公司章程时,虽规定了股东在出现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八种情形时,股东会有权对股东处以罚款,但却未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罚款的标准及幅度,使得祝鹃对违反公司章程行为的后果无法做出事先预料,况且,安盛公司实行“股东身份必须首先是员工身份”的原则,而《安盛员工手册》的《奖惩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五种处罚种类中,最高的罚款数额仅为 2000元,而安盛公司股东会对祝鹃处以5万元的罚款已明显超出了祝鹃的可预见范围。故安盛公司临时股东会所作出对祝鹃罚款的决议明显属法定依据不足,应认定为无效。

三、原告安盛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属重复诉讼。

原告安盛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此种情况下转让股份的价值按当时公司账面净值折算后扣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股东会决议的罚款后的余额计算。这表明,当股东出现第一款所列的八种情形时,安盛公司既可要求当事股东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又可对当事股东进行纯惩罚性制裁。安盛公司在此前提起劳动争议纠纷时,所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虽与本案基本一致,但两案的具体诉讼请求并不相同,且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因此,安盛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被告祝鹃关于本案属重复诉讼,应裁定驳回起诉的抗辩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祝鹃要求确认2009年1月 5日安盛公司临时股东会罚款决议内容无效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安盛公司基于上述无效决议内容要求祝鹃支付25 893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于2010年7月6日作出判决:

一、确认原告安盛公司2009年1月5日临时股东会决议第二项“对被告祝鹃处以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内容无效;

二、驳回原告安盛公司要求被告祝鹃支付25 893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单人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企业内部章程系列 单人有限公司章程(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6104单人有限公司章程 Model Charter of Single Company Limited 说明:为规定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基本准则,并通过所有股东共同一致认可,从而提升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效率,特此制定。 单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XX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一人出资设立XX市某针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

纳额。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协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胡某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额:x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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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能够自由约定的事项有哪些? ( -01-11 16:59:17) 转载▼ 分类:政策法规 标签: 杂谈 公司章程的制定上,许多内容都能够由公司自行决定。例如,公司能够对股东会表决制度、股东分取红利、公司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公司治理结构、股权转让、公司对外投资硷司担保等方面进行自主规定。为了便于了解这些自行决定的内容,分别叙述如下: 《公司法》第12条授权,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13条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原《公司法》规定只能由董事长担任,而现在则是能够由她们其中的一人担任。《公司法》第16条授权,公司向其它企业投资或者为她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而且公司章程能够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和数额作出限制。《公司法》第38条第(11)项授权,公司章程能够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享有公司法规定以外的职权。 《公司法》第42条授权,公司章程能够另行约定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

《公司法》第43条授权,公司章程呵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公司法》笫44条授权,公司章程能够在法定规定的范围之外,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45条授权,公司章程能够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公司法》第47条授权,公司章程能够规定董事会法定以外的职权。 《公司法》第49条授权,公司章程能够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54条和第56条授权,公司章程能够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监事会的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72条授权,公司章程能够另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 《公司法》第75条授权,公司章程能够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和公司的章程。 《公司法》第76条规定,公司章程能够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 《公司法》第84条授权,公司章程能够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认购股权的相关事宜。

两方案一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XXXX教育实践活动关于落实 “两方案、一计划”任务工作情况的报告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XXXX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专项整治方案、制度建设计划(以下简称“两方案、一计划”)执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抓好整改落实是党的群众教育实践活动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也是以优良作风推动XXX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保证。XXXX 始终坚持以上率下、边学边改、边查边改、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采取坚决整改措施,针对查摆出来的“四风”方面突出问题,明确整改工作的路线图、任务书和时间表。特别是进入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根据实际情况,在XXX 专题组织生活会明确的整改方向和主要措施的基础上,认真制定XXX教育实践活动“两方案、一计划”,再次明确教育实践活动整改任务要求,坚持抓整改、建制度,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带头改,以扎实有效的措施作示范,始终把整改落实的责任扛在肩上,把纠正“四风”的任务抓在手上、落到实处。 截至11月30日,XXXX收集的意见建议,经梳理列入整改台账X件具体事项,已完成整改X件,还有一项正在推进,将

在12月底完成;完成率为87.5%;XXXXX项制度建设任务,已完成X项。主要做法: 1.坚持领导带头抓整改。围绕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常委班子“两方案一计划”,XXX制定出台了“两方案、一计划”,明确了全面整改的任务书、时间表。XXXX领导干部主动把自己摆进去、融进去,紧扣时间节点,不满足于“过得去”,更强调“过得硬”,列出整改落实清单,实行销号式管理,做到真转、真改、彻底改。截止目前,XXXX存在的X项整改问题,其中已整改XX条。 2.落实责任机制抓整改。“两方案、一计划”涉及的整改任务,既有群众反映强烈的“四风”方面的顽症痼疾,也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既有治标的任务,也有治本的任务;因此,在整改中,通过日常监督和开展专项整治,把每一个整改问题具体到事、责任到人,明确措施、明确时限、明确成效,一件一件去落实,改一件成一件,形成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整改工作格局。同时围绕改进作风制定规章制度,制度执行力明显提高,权力运行进一步规范。 3.敞开大门公开抓整改。在“两方案一计划”整改落实期间,XXXX坚持开门整改,由群众来监督和评判,确保整改成效让群众满意。通过召开座谈、走访、开展活动等多种途径,请群众帮助找准、找实问题。教育实践活动坚持教育和实践两手抓,以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模板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 经营期限为年。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公司宗旨: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 股东乙: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股东乙:,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0.%。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 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项目章程案例

项目章程案例 项目:操作系统升级到windows XP与windows 2003 Server 项目发起人:CIO 项目经理:王网络管理员 项目团队:李办公室办公员、宋卫生员。。。。。。 项目目标:所有计算机在2005年12月3日之前升级到Windows XP。2005年12月30日之前将6台新服务器升级为Windows 2003 Server。 业务概况:过去5年,公司使用的都就是Windows NT,我们都学会使用了它,并越来越喜欢它。但现在应该让它成为历史了。现在要接受一种新技术,它类似于NT,但要好很多,那就就是Windows XP。Windows XP可以帮助我们提高生产率。它更灵活,更安全,更简单。 2004年我们普遍感觉现有服务器速度变慢,陈旧过时。我们将使用6个新型多处理服务器来替换它们。这些服务器装满了RAM、RAID 驱动器以及快速可靠的磁盘阵列。给所有服务器安装的操作系统就是Windows 2003 Server。 项目结果:在每台计算机上安装Windows XP; 在6台新服务器上安装Windows 2003 Server; 所有工作在2005年的12月30日之前完成。 项目实施时间表: 9月测试配置的方法,收集用户与应用状态,确定部署方法,生成

脚本 10月首先部署100个示范用户。测试、记录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开始Windows 2003 Server的测试与设计 11月开始为期一个月的4小时培训课程。在学员培训的同时,将XP安装在她们的计算机上。继续Windows 2003 Server的测试。 12月完成Windows XP的安装与调试 项目资源: 预算——275000美元(包括XP、Windows 2003 Server、客户许可证、咨询费、培训费); 使用4个月的测试实验室; 专家王教授的现场咨询指导。

如何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和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如何制定公司章程 在公司自治空间拓展的同时,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在公司成立和运作中日益显现。新《公司法》有很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条款,赋予公司章程极大的灵活性,章程可以约定红利分配比例;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表决权行使方式;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办法;约定公司分配方式等等,增加了股东之间的博弈和公司章程的个性,制作章程不再是枯燥的“填空题”,而成为一项极具艺术性和专业性的工作,公司章程的制定必须考虑周全,才能尽可能的避免投资风险。 首先了解一下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是指公司章程的记载内容,即公司章程需要在那些方面进行规定,即章程记载的对象,但不涉及对象本身记载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根据法律规定是否必须记入,分为法定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法定记载事项,是指公司章程在拟定过程中依法必须要记载的事项。公司章程没有记载入法定事项,意味着公司的章程记载存在瑕疵。任意记载事项自然是指非法律明文规定,公司根据公司法的倡导和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事项。 下面,我们以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就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简要阐述。 根据修正后的公司法2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为: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股东出资金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鉴于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因此,公司法第38条规定的股东会的法定职权,41条、42条、43条、43条规定的股东会的议事规则事项应当作为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予以记载(但内容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授权予以一定的变通)。公司法45条、46条规定的董事会的产生办法、任期,47条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48条、49条规定的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等事项应当作为必要记载事项予以记载(但内容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授权予以一定的变通)。其他有关经理、监事会的组成、产生、职权、议事规则的公司法规定事项也应当作为法定事项加以记载。 根据修正后的公司法8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法定记载事项为: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

公司章程约定的事项

公司章程中可以自主约定的15大事项,99%的企业公司章程都未进行相应的约定 【导读】:《公司法》中最经典的一句话是啥?我觉得非这句莫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在中国,可以说99%的公司章程都是毫无意义的范本,这些范本由注册时工商登记部门提供,而投资人往往忽视了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的事项。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级文件,作为企业股东应该设计最适合自己公司实际情况的章程。 [一]法定代表人的确定 1、公司法条文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2、法律分析 各国公司法对于公司代表权的规定存在多种模式,有的国家采单一制,由董事会行使,有的国家采复数代表制,规定代表权的行使归于各个董事。《日本有限公司法》第27条规定,董事代表公司;有数人为董事时,各自代表公司。《日本商法典》第261条规定,公司须以董事会决议确定应当代表公司的董事,可确定数名代表董事共同代表公司。《德国

股份法》第78条规定,董事会在诉讼上和诉讼外代表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的各个成员有权单独或与一名经理一起代表公司。 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了法定的、唯一的代表权制度,规定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法定的法定代表人。初衷,使当事人明晰谁代表公司,使法律效果和责任确定化,从而维护交易的安全。缺少灵活的变通,走向了极端和反面,其他董事、经理行为不约束公司,并不利于和公司交易的第三人。 仅由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来讲,忽视了当事人的意志。法定的唯一的代表制对内不利于投资者根据自身利益及实际需要确定权限的划分,对外使法人缺乏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难以应付频繁的交易和广泛的活动。对于代表人自身来说,其本身的负担太重,工作量太大,责任太多,难免不堪重负。(均遥集团的老板王均遥每天工作18小时39岁不就累死了吗?)对于交易人来说,法定唯一的代表制给其带来很大的不便。每笔交易只能找法定代表人,这必然使相对人疲于奔命,也往往错失商机。同时,于公司其他冠以董事、总经理名称的容易使当事人误认为有代表权的所为的行为并不拘束公司,对相对人的保护也是不足的。(诉讼中一般以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理论来认定) 我国仍处于公司制度发展的初期阶段,如果骤然放弃一元化的代表权制度,可能导致公司管理的混乱和更大的市场

学校课程计划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学校课程计划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关于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实施的要求及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川教〔2009〕81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中阶段劳动与技术教育教学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计划表》(2013年修订)和我校实际情况,就执行课程计划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现汇报如下: 一、课程开设情况 1、开齐开足学科课程 在市、区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的指引下,我校认真贯彻落实了学科课程方案,具体做法是,每学期开学前由学校教学部门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拟定课程计划,由校行政会讨论研究,形成课程方案、教师分工、学校课程总表、班级课表和教师课程表,为学期开学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在学科课程的开设中,我校能严格执行《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着既要开足课时,又不加重学生负担的原则,科学地安排各学科课程。对于新课改中的科学、生命、生活与安全、品德与生活(社会)、书法、劳动与技术等课程,除开足课时之外,还安排专业的人员执教。加强各学科组的建设,从人员配备、教学设施,实验场

地等都给予了相应的政策倾斜,学校教学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学科的教学指导工作。 2、强化活动课程 活动课程是我校的传统课程,特别是在信息技术、音乐、美术等项目上已经初步形成特色,因此我校在加强基础学科的课程建设同时,重视特色课程的开设。本学期,我校结合课程标准的要求,利用地方与学校课程的课时,开设了众多的活动课程。 特别是根据教材内容在一、二年级设置了英语活动课(每周2节),使学生在课程中体验英语与日常生活的密切联系,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创设英语文化环境和语言环境,采用听、做、说、唱、玩、演的方式,为学生提供充分的语言实践机会,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创造性,提高英语学习兴趣和表达水平,从而促使其各方面素质得到和谐发展。 3、努力开发校本课程 校本课程的开设和建立是学校创建特色的需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我校结合实际以前开设的国学课,初步拟定中华经典诵读的校本课程内容,本学期利用地方和校本课时在每周开设一节中华经典诵读课程。 4、严格控制课时量和教学进度 在执行课程计划的过程中,我校严格按《义务教育课程计划》中的要求落实工作,一、二年级周课时26节、三—

项目章程模板

项目章程 密级:★★ 版本:XXX股份有限公司 XXX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8日

文档控制 更改记录 分发 目录 cui1项目章程介绍错误!未定义书签。总览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目标错误!未定义书签。 总体应用目标错误!未定义书签。 具体应用目标错误!未定义书签。 hu2 实施策略错误!未定义书签。 实施策略错误!未定义书签。 实施策略的考虑错误!未定义书签。hu3项目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 功能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 实体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 技术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 cui4项目组织结构错误!未定义书签。项目组织结构图错误!未定义书签。职责错误!未定义书签。 hu5项目计划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阶段划分及关键任务错误!未定义书签。 时间表错误!未定义书签。 里程碑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计划执行和报告错误!未定义书签。 cui6项目文档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文档管理的重要性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文档体系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文档管理环境错误!未定义书签。 cui7项目沟通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决策流程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列会错误!未定义书签。 hu8项目风险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实施周期延期的风险错误!未定义书签。 实施范围风险错误!未定义书签。 人员的风险错误!未定义书签。 管理变革的风险错误!未定义书签。 cui9项目变更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提出变更错误!未定义书签。 接收方的响应错误!未定义书签。 申请方的认可错误!未定义书签。 变更实施错误!未定义书签。 变更程序流程错误!未定义书签。 hu10知识转移错误!未定义书签。 cui11质量控制错误!未定义书签。 cui12验收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 验收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验收标准(根据项目情况修改)错误!未定义书签。 13文件签署错误!未定义书签。 文档目的 本文档资料的目的是用来确定适合本项目的政策, 标准及程序。文档资料也阐明了何时,何人如何使用这些政策, 标准及程序。 如未有特殊申明,本文档资料的内容适合于项目组中的所有人。 1项目章程介绍 总览 XXX公司决定在实施金蝶K/3生产制造管理系统(以下简称K/3 生产制造系统),并选择金蝶公司进行K/3 生产制造系统实施。该项目章程作为双方同意的文件,将包括项目目标的定义,实施策略的制定和项目组成人员和责任的确认,以及项目工作的计划。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8大事项

导读: 本文总结了公司法中可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自行约定的几个重要事项,涉及到公司的权力结构、管理经营模式、分红模式、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等。作为“公司宪法”,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度章程时,务必考虑周全,通过明确详细的公司章程,就公司经营作出个性化的制度安排。 1股东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对于该问题,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可由公司章程另行约定,但司法实践已经认可上述约定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案例链接: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公报案例:(2011)民提字第6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分红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可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时的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 我们知道,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是有瑕疵的,公司法之所以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设置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等制度进行限制,主要是基于对有限公司人合性和股权自由转让两种价值理念的平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公司情况千差万别、公司参与者需求各异,需要更多个性化的制度设计。欲顺应此种实际需求,法律需减少对公司自治的干预,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行设计其需要的治理规则。因此,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场合,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事先自由安排出让股东与剩余股东间二者的利益分配。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公司章程可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的事项

详解公司章程中可以自主约定的事项 公司法中最经典的一句话是啥?我觉得非这句莫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 公司法中最经典的一句话是啥?我觉得非这句莫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授权性)规范并举,其中强行性规范一般只能严格遵守,但任意性规范却为股东们提供了结合自身需求灵活设计合作模式的机会。以往,人们都不大重视公司章程,以为只是个手续而已,但章程作为公司“宪法”级文件,越来越多的创业者更加了解“公司制度”,更愿意充分利用授权性条款设计最适合自己的章程。 今天分享的这篇文章梳理了公司法中授权性条款,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需要说明的是,原文中分析的是2005年公司法。现经整理,部分条款更新为2014年公司法,另外做了补充说明。一如既往地欢迎就本文提出您的意见或者补充。 [一]法定代表人的确定 1、公司法条文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公众号“法律参考”微信号falvcankao 2、法律分析 各国公司法对于公司代表权的规定存在多种模式,有的国家采单一制,由董事会行使,有的国家采复数代表制,规定代表权的行使归于各个董事。《日本有限公司法》第27条规定,董事代表公司;有数人为董事时,各自代表公司。《日本商法典》第261条规定,公司须以董事会决议确定应当代表公司的董事,可确定数名代表董事共同代表公司。《德国股份法》第78条规定,董事会在诉讼上和诉讼外代表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的各个成员有权单独或与一名经理一起代表公司。 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了法定的、唯一的代表权制度,规定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法定的法定代表人。初衷,使当事人明晰谁代表公司,使法律效果和责任确定化,从而维护交易的安全。缺少灵活的变通,走向了极端和反面,其他董事、经理行为不约束公司,并不利于和公司交易的第三人。 仅由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来讲,忽视了当事人的意志。法定的唯一的代表制对内不利于投资者根据自身利益及实际需要确定权限的划分,对外使法人缺乏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难以应付频繁的交易和广泛的活动。对于代表人自身来说,其本身的负担太重,工作量太大,责任太多,难免不堪重负。(均遥集团的老板王均遥每天工作18小时39岁不就累死了吗?)对于交易人来说,法定唯一的代表制给其带来很大的不便。每笔交易只能找法定代表人,这必然使相对人疲于奔命,也往往错失商机。同时,于公司其他冠以董事、

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护理实验室建设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一、项目单位概况 二、项目立项情况 (一)项目决策情况。 该项目的硬件设备类型和数量是依据本学科的几个重点研究方向的科研内容及使用该实验设施的学生人数来确定的,项目预算是通过市场调查,根据现行设备的市场价格及优先使用顺序做出的合理计划。 (二)项目主要工作内容。 1.科学规划、精心设计,搞好项目建设 2.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报帐提款手续 在财务管理上学校有《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0〕21号》、《湖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教育厅教育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并配套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文件,资金管理办法符合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资金使用符合相关管理制度,资金拨付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重大开支经过评估认证,基本符合项目预算,实时监控建设项目资金动向。 3.严把工程改造关 认真配合施工方做好监理、准备工作,使工程开工、验收、备案规范化。工程开展时,对隐蔽工程实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质量问题消除在验收之前。对本环境改造工程质量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工序,应采取全过程跟踪。本工程施工面广,施工点多,应不定期现场巡视,把一些比较突出的质量隐患、安全隐患暴露出来,及时得到改正。同时,密切监督工程进度是否按原计划发展,如工期拖延应查明原因,及时汇报、协调。总之,必须使专项资金得以有效利用,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的出现。

4.推行设备招投标制 在项目完成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设备招标。招标申请严格按项目申请的内容提出,经过财务、审计、主管领导、学校招标委员会主任的审查签字。招标办按照招标法,在网上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招标过程中组织多方面专家组评审。在三家投标公司中,从价格、质量、服务三方面考虑,最后确定武汉恒福兴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联袂复兴义齿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中标。中标单位确定后,及时签订供货合同。设备到货和学科实验室改造完成时,均组织了由多人参加的验收。所有资料均建立了档案。 5.认真做好设备验收、调试工作 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科管理员会同设备厂家人员、档案室资料员及护理学院有关人员开箱验货。验货准确无误后,将技术资料交资料员保管、存档,设备交护理学院部门保管使用,随机备件由设备科清点后按备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设备调试,设备调试由设备科负责组织协调,由供应商负责调试,护理学院配合。调试期间的材料及物资领用由护理学院配合人员负责领取,工程管理科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工程管理科科长审核,费用列入项目费。设备调试试用期间,护理学学科实验室应做好设备运行情况及设备参数记录。设备调试正常后,由设备科负责组织技术科、财务科、安保科、设备供应商以及护理学学科实验室等共同验收。设备科负责设备运行效率、设备运行参数资料的搜集整理;护理学学科实验室负责设备使用情况的资料整理。 (三)项目绩效目标。 1.项目总目标。 目标就是监督资金的使用,提高产出效能。具体如下: (1)本项目将建成仪器设备配套齐全、运转良好、管理规范的护理学学科实验室,为护理研究提供良好的工作平台,争取未来2年内获得省部级科研课题3-5项,资助经费达15万元,发表国内核心期刊论文20篇,为我院护理学走向全国同行业前列打下坚实的基础。 (2)通过本项目建设,更好地顺应现代护理的发展趋势,彰显中医护理的优势,培养出理论基础牢、实践技能好、中医特色浓、信息素养高、创新意识强,富有团队精神的复合型护理人才。进一步增强师生社会服务能力,提高学院的社

(完整版)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范本使用说明 一、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第六章选择监事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三、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 ××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市有限公司。 住所:××市区路号楼层室。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个: 甲方: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乙方: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项目管理)项目章程模板

项目章程 1. 文档简介 此文档目的旨在说明本次厦门机场货运系统升级项目的项目目标、项目范围、初步项目计划、项目双方相关责任人及承担责任,并通过双方项目负责人对此文档的签署确认以上内容,做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基本依据。 2. 项目综述 2.1 背景 2004年,天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厦门机场货站提供了货运信息系统CFPS。随着厦门机场货站业务的不断发展,机场集团对该货运系统提出了更高要求,其中包括更好的可维护性、更友好操作界面、更强大的统计功能,更稳定高效的数据库及应用服务。经过天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厦门机场货站协商,决定对系统进行升级,并签定了《天信达厦门机场货运业务管理系统集成升级技术合同》。 2.2 项目目标 通过本次项目升级,达到以下目标 1.改善目前货运系统的使用流程,提高系统使用性和数据准确性。 2.优化财务及货运量统计功能,通过系统对运营数据的统计分析功能,提高厦门机场货站 管理层对市场的控制及决策能力。 3.增加出港分单业务功能,实现厦门机场出港分单业务全面数据化,提高厦门机场货站生 产效率。 4.使用.NET开发平台,提供更加便捷、人性化的操控界面。 5.增加海关新舱单系统功能,满足海关新的业务标准。 2.3 项目范围 本次项目升级实现功能详见合同附件一《技术备忘录》,各功能具体的业务实现方式将以合同附件四《需求说明书》为标准。我们将以合同附件一《技术备忘录》、合同附件四《需求

说明书》作为项目范围控制的根本依据,在产品开发完成后的项目实施阶段,厦门机场提出的客户化修改意见,天信达将计算人工成本,按照合同附件二《厦门货站货运系统升级报价(系统软件)》的规定,天信达将提供100人天的客户化修改服务,当实际修改工作量超出合同规定的100人天时,天信达将通过项目变更管理流程执行(详见项目变更管理流程)。 2.4 项目主要干系人 厦门机场货站: 项目负责人刘宇光;业务技术负责人陈涛 主要责任: 1.调动厦门机场方面各类资源,配合天信达的项目执行工作 2.完成项目执行过程中各阶段可交付物成果及相关文档的确认工作。 3.在项目执行期间,对各部门提出的项目范围内的需求修改意见进行总结、筛选及确认。天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刘浩瀚 主要责任: 1.确定项目范围,严格按照项目范围执行项目,保障项目每一阶段可交付物的质量,并得 到用户方认可。 2.制定项目计划,并尽最大努力保障项目按照计划执行。 3.与用户方负责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项问题。 项目组成员: 产品顾问:刘伟 货运核心业务开发组负责人:顾翠霞 货运核心业务开发组成员:赵小伟李国进孟庆国刘爱华杨志晓 接口功能开发组负责人:陈绍健 接口功能开发组成员:王强富张庆华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的事项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的事 项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详解公司章程中可以自主约定的事项公司法中最经典的一句话是啥我觉得非这句莫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 公司法中最经典的一句话是啥我觉得非这句莫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授权性)规范并举,其中强行性规范一般只能严格遵守,但任意性规范却为股东们提供了结合自身需求灵活设计合作模式的机会。以往,人们都不大重视公司章程,以为只是个手续而已,但章程作为公司“宪法”级文件,越来越多的创业者更加了解“公司制度”,更愿意充分利用授权性条款设计最适合自己的章程。 今天分享的这篇文章梳理了公司法中授权性条款,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需要说明的是,原文中分析的是2005年公司法。现经整理,部分条款更新为2014年公司法,另外做了补充说明。一如既往地欢迎就本文提出您的意见或者补充。 [一]法定代表人的确定 1、公司法条文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公众号“法律参考”微信号falvcankao 2、法律分析 各国公司法对于公司代表权的规定存在多种模式,有的国家采单一制,由董事会行使,有的国家采复数代表制,规定代表权的行使归于各个董事。《日本有限公司法》第27条规定,董事代表公司;有数人为董事时,各自代表公司。《日本商法典》第261条规定,公司须以董事会决议确定应当代表公司的董事,可确定数名代表董事共同代表公司。《德国股份法》第78条规定,董事会在诉讼上和诉讼外代表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的各个成员有权单独或与一名经理一起代表公司。 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了法定的、唯一的代表权制度,规定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法定的法定代表人。初衷,使当事人明晰谁代表公司,使法律效果和责任确定化,从而维护交易的安全。缺少灵活的变通,走向了极端和反面,其他董事、经理行为不约束公司,并不利于和公司交易的第三人。 仅由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来讲,忽视了当事人的意志。法定的唯一的代表制对内不利于投资者根据自身利益及实际需要确定权限的划分,对外使法人缺乏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难以应付频繁的交易和广泛的活

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祥云县2018年1—6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一、1-6月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 今年以来,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和县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县人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继续按照“立足生态、强化基础、厚植产业、脱贫致富、统筹城乡、创新驱动、共治共享”的思路,以提高发展质量为核心,坚持“保摘帽、保运行、保发展”统筹推进,各项重点工作有序开展,全县经济社会呈现总体平稳的发展态势。 1-6月,全县实现生产总值56.01亿元,同比增长7.7%,占全年计划的36.8%,增速比人代会目标10%低2.3个百分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达3.96亿元,同比增长8.2%,占全年计划的42.4%,增速比人代会目标6%高2.2个百分点;完成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49.71亿元,同比增长13.7%,占全年计划的42.8%,增速比人代会目标20%低6.3个百分点;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2%,增速比人代会目标12%低1.8个百分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22.98亿元,同比增长12.1%,占全年计划的47.9%,增速比人代会目标12%高0.1个百分点;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8743元,同比增长8.3%,占全年计划的53.3%,增速比

人代会目标9%低0.7个百分点;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6831元,同比增长9.5%,占全年计划的57.3%,增速比人代会目标10%低0.5个百分点。经济运行呈以下特点: (一)重点项目有序推进。上半年,全县共立项52个、备案48个,争取中央、省预算内投资项目15个,争取资金20.48亿元。列入省级“四个一百”项目5个,总投资68.99亿元,1-6月完成投资7.97亿元;列入州级“四个一百”项目44个,总投资341.82亿元,1-6月完成投资35.96亿元。县级储备“四个一批”重点项目181个,总投资717.17亿元,1-6月完成投资37.86亿元。强化项目审批和土地、林地、融资等要素协调保障,以“四网”建设为重点的重大项目建设全面推进。水网方面。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成投入使用,清水河水库年内可实现试蓄水;6.66万亩高效节水灌溉和11件灾后薄弱环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项目开工建设;万花溪水库、广大铁路影响水源工程等项目正开展前期工作。路网方面。广大铁路扩能改造于7月1日正式运营,国道320线改造、云南驿及普淜服务区改扩建基本完工,楚大高速公路复线试验段、宾南高速有序推进,水目山公铁联运物流园区道路等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开展。能源网方面。光伏扶贫于6月30日并网发电,垃圾焚烧发电、飞龙公司110kV变电站、110kV前所输变电工程有序推进。信息网方面。建成4G站点190、铁塔200个,架设光纤990公里。县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及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稳步推进。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最新版

有限公司章程

年月 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 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公司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八条股东有X 个分别为: 第六章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第九条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等价出资。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合适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形式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异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八)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出质所持有的股权;(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坏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找活干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额存入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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