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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工时制度及倒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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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6-28 17:09:09点击数:1266次文字:〖大中小〗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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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的工时制度分析

(一)现有工时制度分类

依据现有情况,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

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

这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员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

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

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

得超过1小时;

(3)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显然,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

严格的限制条件。

2、综合计算工时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

时间的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员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

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

总时间数,既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①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员工;

②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员工;

③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

从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来看,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一定周期范围内员工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3、不定时工作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劳动部关于员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八条以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1)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①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

②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员工;

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

不定时工作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行此类工时制的员工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这个特点使得工作时间无法固定的员工工作时间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的规定又能满足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因此只有不定时工作制可以做到最为灵活的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有效减少成本。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注意事项

1、企业实行以上两种工时制度,需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批准,否则,即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也是无效的,发生争议,也应按照标准工时制处理,劳动者可以主张加班工资,企业的用工成本就增大。

2、实行以上两种工时制度的员工加班费的支付问题

一般情况下,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只会在一定周期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的总额时才会存在,且只能以150%的比例来计算加班费,在标准总额内的时间,即使在某天或某周来看是超过了标准工作时间但也不以加班来看。同样在法定节假日工作还是视为加班,按法定的标准支付300%的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但是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用。

若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仍然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这是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该保护劳动者的这项权利。而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

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员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实行以上两类工时制员工的休息时间安排,如果未适当安排员工休息,劳动者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应劳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何种方式的休息时间安排才能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用人单位先制定具体方案,并在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时,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若通过,则按审批的方案执行即可。

二、员工年能力工时的计算

员工年能力工时是指一名员工在一年的时间内,综合考虑公休假、法定假、带薪年休假、出勤率等因素后实际的工作时间。员工年能力工时的计算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我国法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和中秋节(放假1天),共计11天,另外一年公休日有104天。由此得出:

年法定工作日=365天-104天-11天=250天

根据《国务院关于员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8小时。得出:

年法定工作时间=250×8=2000小时

根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暂行规定》的要求,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每年休假7天;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年休假15天;满十五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结合大庆油田员工年龄结构,考虑到员工疗养假、员工培训等需要平均按每人一年休假15天计算。

在出勤率按98%考虑的前提下,大庆油田每名员工年能力工时计算如下:

年能力工时=(250-15)×98%×8=1842小时

三、企业常用工作轮班制简介

工作轮班制也可称为倒班制或换班制。是组织若干不同生产班次的员工按一定时间间隔和顺序反复轮换,分别进行生产工作的制度。通过工作轮班制度的建立,

将劳动者的协作关系从时间上有效组织起来,以保证生产连续正常运行。

轮班方式一般可分为单班制和多班制,其中单班制即一班制,二班以上的轮班方式统称多班制。在不同的企业中,组织工作轮班的制度是不同的,这主要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特点、生产任务、人员情况、经济效果和其他有关的生产条件而定。对于生产工艺过程可以间断的,则实行单班制或多班制;生产过程不能间断的,必须实行多班制。实际上,即使在一个企业同一车间内部,工作班制也不是统一的,但前提条件是不能违反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现就企业中常见的轮班方式进行分析介绍,同时计算出合理的轮班方式。

(一)常用轮班方式

1、单班制

单班制又称“一班制”,是指每天只组织一个班生产,工人都在统一时间上下班。主要适用于生产、经营组织和管理工作相对比较简单、能间断生产经营的、不宜组织多班制的企业。单班制组织工作相对简单,有利于员工按统一的时间上下班、责任明确、管理方便,便于安排员工的学习和文娱活动,有益于员工的身心健康;还可以利用班前班后时间维修设备。缺点是:现有生产条件、经营设施不能充分利用,员工易出现忙闲不均的现象。

2、多班制

多班制是指每天组织两班或两班以上的工人轮流生产,适宜于基本生产车间,如加工、站库等生产岗位。

实行多班制,对合理使用劳动力,提高设备利用率,缩短生产周期,提高劳动生产率均有重要作用。

多班制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1)双班制

每天分早、中两班组织生产,每班工作8小时。交接班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般,工人在第一周每天上早班,公休日后下一周上中班,再下一周又上早班,依次循环,正常公休,与劳动法规不冲突,两班制只能在工艺过程可以间断进行的单位实行,主要适用于商业、公用事业等单位。

(2)三班制

每天分早、中、晚三个班连续生产。三班制又分为间断三班制(有公休日)和连续三班制(没有公休日,工人轮流休息)。

其中间断性三班制,指每个工作日分三班组织生产,公休日停止生产,这种

形式适用于工艺过程可以间断的生产单位。

(3)四班制

四班制是指组织四个班按一定时间间隔和顺序反复轮换进行生产,具体形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四八交叉作业制

每班工作八小时,上下两个班有两个小时的交叉时间,在交叉时间内两个班的员工共同进行生产。交叉时间,原班员工还继续做原来的工作,刚上班的员工做准备工作。

②、四六作业制

四六作业制是指每昼夜内组织四个班每班工作六小时,一般适用于劳动强度大的行业。

③、四班三运转

是指把不同生产班次的员工分为甲、乙、丙、丁四个固定班,每天早、中、夜三个班轮流生产,一个班轮休、该轮班方式也有许多形式,循环周期可以是四天、八天、十二天等。现以四天为一个循环周期,每班工人在一个循环期内工作24小时,休息72小时的运转形式在一星期内的倒班情况为例进行介绍,运转方式如下表所示:

组别

0-

8

8-

16

16

-24

0-

8

8-

16

16

-24

8-

16

16

-24

0-

8

8-

16

16

-24

16

-24

0-

8

8-

16

16

-24

0-

8

丁休

0-

8

8-

16

16

-24

0-

8

8-

16

图1

(二)采取轮班方式的注意事项

1、应遵守劳动法规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企业可根据生产任务的大小、员工通勤情况、成本等因素自行确定采取何种形式组织生产,无须强求一律,但必须遵守劳动法规关于员工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

采取连续三班制运转时,每名员工年工作时间计算如下:

年工作时数=365/3×24=2920小时。

年欠员工工时数=员工年能力工时-每名员工年工作时数

=1842-2920=-1078小时

由此可以看出,采用三班连续运转时违反了劳动法规中关于员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在企业管理中不应采取三班连续运转的倒班方式。

四班连续运转时,每名员工年工作时间计算如下:

年工作时数=365/4×24=2188小时。

年欠员工工时数=员工年能力工时-每名员工年工作时数

=1842-2188=-346小时

由此可以看出,采用四班连续运转时也不符合劳动法关于员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需要附加一定数量的备员。

2、应采取反倒班的方式

三班制、四班制的倒班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正倒班,现以三班制为例说明,即甲、乙、丙三班工人都按早、中、夜的顺序倒班,即原来的早班倒中班,中班倒夜班,夜班上早班。另一种是反倒班,也以三班制为例说明,即甲、乙、丙三班工人都按早、中、夜班反顺序倒班。即原来的早班倒夜班,中班倒早班,夜班倒中班,如果实行正倒班,在生产工艺不允许间断的企业里,轮班时就会出现上完了夜班要接着上早班,连续工作两班的现象。所以,连续生产的企业应采用反倒班的办法。

3、应定期轮换员工班次

虽然轮班方式可以多样,但在连续生产岗位中,由于夜班生产打乱了人的正常生活规律,容易产生疲劳,对员工的身体健康及生活安排均有影响。因此,不能固定地由一些员工长期上夜班,应定期地轮换员工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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