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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药的使用

渔药的使用
渔药的使用

渔药的使用方法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渔药的定义

药物按照其应用的范围一般分为三大类,即人用药物、兽药及农药。渔药是“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改善养殖水体质量,以及提高增养殖渔业产量所使用的物质。”渔药被包括在兽药之内,但渔药有其明显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应用对象的特殊性以及易受环境因素影响两方面。其应用对象主要是水产养殖动物,其次是水生植物以及水环境。

药物是指用来预防、治疗、诊断疾病和协助机体恢复正常功能的物质。顾名思义,渔药是指专门用于渔业方面为确保水产动植物机体健康成长的药物。故其应用范围限定于增养殖业,而在捕捞渔业和渔产品加工业方面所使用的物质,则不包括在渔药范畴内。现代养殖渔业分为鱼、虾、贝、龟、鳖等各种水产动物增养殖和以紫菜、海带等藻类为主的水产植物种养殖两大部分。因此,渔药同样区分为水产植物药和水产动物药两部分,也可称为水产药。水产动物和兽药有比较密切的关系,而水产植物药则与农药关系比较密切。应当指出的是,当前国际上对渔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主要集中于水产动物药,故常常将渔药狭义地局限为水产动物药。

二、渔药分类

按照渔药的功能分类,一般可将渔药分为水体消毒剂、内服抗菌剂、寄生虫驱杀剂、中草药、生物制品、水质改良剂等。虽然国家法规没有将水质改良剂归类于渔药,但由于鱼虾防病的特殊需要,我们还是将水质改良剂归为渔药的一类。

当前由于水产养殖需要,广东省农业厅在实施兽药GSP过程中,已经将水质改良剂列为兽药店可以销售的产品,足以证明,水质改良剂已经归属渔药范畴。

(一)消毒剂

具有破坏生物活性的功能,用于杀灭养殖环境、动物体表和工具上的有害生物或病原微生物,控制疾病传播或发生。消毒剂种类很多,按作用机理分为氧化性消毒剂、表面活性剂、醛类等。常见的消毒剂有漂白粉、三氯异氰脲酸、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聚维酮碘、苯扎溴铵等。

(二)环境改良剂

改良水体、底质等养殖环境的物质,可转化或促进转化水体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增加水体有益或营养元素,包括底质改良剂、水质改良剂等。一般分化学性和生物性两类:常见的化学环境改良剂有生石灰、EDTA及沸石粉等;常见的生物环境改良剂有光合细菌、枯草芽孢杆菌等。

(三)抗微生物制剂

具有抑制细菌、病毒和真菌繁殖的功能,用于预防和治疗因细菌、病毒和真菌所导致的鱼虾动物疾病。以内服为主,常见的抗微生物制剂以抗菌药为主,有抗生素类(如氟苯尼考)、磺胺类(如磺胺二甲嘧啶等)和喹诺酮类(如诺氟沙星等)。

(四)寄生虫驱杀剂

具有驱除或杀灭鱼虾动物体内、体表或养殖环境中寄生虫的功能,用于抵御寄生虫对养殖动物的侵害。根据用药的方式,有内服和泼洒两类。常见药物有阿维菌素、甲苯咪唑、硫酸铜、氯氰菊酯等。

(五)中草药

具有抑制微生物活性、增强养殖动物抗病能力等功能,用于预防和治疗鱼虾疾病。中草药具有天然、安全、药效温和等优点,是无公害养殖的首选药物。常用中草药有三黄粉、大蒜和板蓝根等。

(六)生物制品

具有特定的生物活性,用于预防、治疗或诊断特定的疾病。主要包括疫苗和生物诊断试剂等。

三、渔药使用原则

生产无公害水产品必须在水质、土壤、大气等环境条件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对生产投入品(饲料、肥料、鱼药等)都具有较高的要求,其中病害防治用药是最关键的技术措施。因此,养殖生产者必须掌握鱼药的使用原则。

(一)选择药物

选用鱼药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础,选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 (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鱼药。

鱼药的功能很多,对于养殖生产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预防疾病,治疗疾病,消灭、控制敌害和改善环境等。目前常用于防治细菌、病毒性水产养殖动物疾病和改善水域环境的全池泼洒鱼药有氧化钙(生石灰)、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二氧化氯、二溴海因、四烷基季胺盐络合碘等。常用杀灭和控制寄生虫性原虫病的鱼药有氯化钠(食盐)、硫酸铜、硫酸亚铁、高锰酸钾、敌百虫等,这些鱼药常用于浸浴机体、挂篓和全池泼洒等。常用内服药有土霉素、口恶喹酸、磺胺嘧啶和磺胺甲口恶唑等。中草药有大蒜、大蒜素粉、大黄、黄苓、黄柏、五倍子、空心莲和苦参等,可以用中草药浸液全池泼洒和拌饵内服。

(二)科学合理用药

用药方法得当与否,对防治效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用药方法有内服药、全池泼洒法、机体浸浴法、挂篓挂袋法、注射法、局部涂抹法和间接投药法等。最常用的有三种。

1、全池泼洒用此法其药效不受养殖动物食欲的影响,只要做到药物充分溶化和泼洒均匀,所有个体都可接触到药物即可。

2、机体浸浴此法是预防疾病、提高苗种成活率和保护环境的有效方法之一。其方法是将苗种集中在较小容器的水体中,短时间使用高浓度的药物,强迫养殖动物机体受药,对体表进行消毒处理。该法用药量少,防治效果好,但较为麻烦。

3、内服法又称药饵法。根据养殖动物的病情,把相应的药物拌于饲料中,药物随饲料摄入机体内,从而在体内发挥作用。此法对预防体内寄生虫和细菌感染有较好的效果。使用药物时要防止滥用药与盲目增大剂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三)防止药物残留

所谓药物残留,即在水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残留鱼药的原型化合物和其代谢产物,包括与药物本体有关的杂质。在《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鱼药残留限量(NY5070-2002)》规定水产品中不得检出氯霉素、呋喃唑酮、己烯雌酚、喹乙醇。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磺胺类及增效剂(碘胺嘧啶、磺胺中基嘧啶等按总量计)允许存在于水产品表面或内部的最高量/浓度为 100微克/千克。同时要重视休药期,即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如一些常用药物的休药期:漂白粉≥ 5天;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二氧化氯≥10天;土霉素≥30天(鳗鲡)≥21 天(鲶鱼);口

恶喹酸≥25天(鳗鲡)≥21天(鲤鱼、香鱼)≥16天(其他鱼类);磺胺间氧嘧定≥37天(鳗鲡);氟苯尼考≥7天(鳗鲡)。

(四)杜绝禁用鱼药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 )》规定: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致癌、致畸、致变态)毒性的鱼药。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修复的鱼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菌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鱼药主要或次要成分。禁用鱼药包括以下种类及品种:地虫硫磷、六六六、林丹、毒杀芬、滴滴涕、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呋喃丹、杀虫脒、双杀眯、氟氯氰菊酯、五氯酚钠、孔雀石绿、锥虫胂胺、酒石酸锑钾、磺胺噻唑、磺胺脒、呋喃西林、呋喃唑酮、呋喃那斯、氯霉素、红霉素、杆菌肽锌、泰乐菌素、环丙沙星、阿伏帕星、喹乙酸、速达肥、己烯雌酚、甲基睾丸酮。上述这些药物在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中绝对禁用,否则“一票否绝”。

四、渔药的使用方法及用量

五、渔药物疗效的判定

(一) 渔药功效

渔药是人类与水产动植物病、虫、害作斗争的重要武器,也是增进水产动植物机体健康、促进生长发育的重要手段。应用渔药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和提高渔产量。养殖渔业的主要特点是所有养殖品种必须生活在水中,而各类水体通常又是微生物、寄生虫以及种类繁多的水生生物栖居或孽生地,水又是化学物质的优良溶剂和有机物、尘埃的悬浮剂。在人为因素的作用下,特别是不利养殖条件下,如水质恶化易为病害的发生和流行创造条件。因此,作为渔药必需具有下列8项功用之一,即:

(1)治疗疾病;

(2)预防疾病;

(3)消灭、控制敌害;

(4)改善养殖环境;

(5)增进机体健康;

(6)增强机体抗病力;

(7)促进生长;

(8)疾病诊断。

(二)渔药物疗效的判定

1、死亡数量

在投药后的3~5天内,如果选用的药物适当,患病水产动物每天的死亡数量会逐渐下降而显示出药物的治疗效果。若是用药5天后死亡率仍然未出现下降的趋势,即可判定用药无效。

2、游动状态

健康的水产动物往往是集群游动,而患病后的水产动物大多是离群独游,或者是静卧在池底不动。采用拌药饵投喂的方式给药时,由于出现了这种症状的水产动物大多已经失去了食欲,所以难以获得治疗效果而控制死亡现象的发生,采用药物浸泡的方式就有可能治愈症状较轻的水产动物。如果选用的药物有效的话,患病水产动物的游动状态也会逐渐改善。

3、摄食量

在患病后的水产动物摄食量一般都会下降,用药后摄食量应该逐渐恢复到健康时的摄食水平。

4、症状

不同的疾病具有各自不同的典型症状,如果用药后其症状得到改善或者消失,即可以判定药物治疗是有效的。

5、病原菌保有率

在发病的前期和发展期,水产动物群体中的病原菌保有率均很高,随着患病症状的逐渐改善,保菌率也会逐渐下降。药物治疗效果的判定不仅要依据死亡率的下降和临床症状的消失,还需要通过检查水产动物群体中的病原菌保有率的高低,从细菌学角度判定是否已经痊愈。

6、抗体效价的变化

因为患病的水产动物痊愈后,其体内会存在对引起该疾病的病原体的抗体,通过测定这种抗体的效价,不仅可以对病情作出判定,而且也可以了解水产动物患病的历史。

7、理组织图象

通过组织切片,比较正常与患病组织的差异,以判断药物治疗的效果。这种方法虽然是最有效的方法,但是,由于这种方法的过程比较复杂,因此一般都较少采用。

六、渔药使用存在问题。

(一)渔药药理学等基础理论滞后,渔药使用存在盲目性我国对渔药药动学的研究起始于上世纪90年代末,先后对氯霉素、环丙沙星、呋喃唑酮和磺胺二甲嘧啶等渔药在罗非鱼、中华绒螯蟹、南美白对虾及中华鳖等水生动物体内的代谢动力学和残留消除规律进行了研究,并比较研究了给药方式、给药剂量和年龄等因素对药动学的影响,制订了一些渔药的最高残留限量及其相应的休药期。但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存在着较大差距,如研究的药物种类少,特别是对药物的代谢产物的研究尚未涉及;研究的水产动物种类有限;对病理模式下的药动学规律尚不清楚;对影响药动学和药效学的因素的研究还很欠缺等。我国在制订残留限量、休药期、给药剂量及用药规范等方面的资料比较缺乏,导致渔药的使用存在着很大的盲目性。

( 二)有效安全的渔药及其剂型匮乏,制剂的工艺水平低渔药企业是我国渔药开发的主体,由于企业急功近利,忽视基础研究,导致我国渔药的科技含量低,某些渔药虽然价格低、效果明显,但对人体和环境危害较大。目前我国大部分渔药来源于农药、人药或兽药,至今尚未形成水产养殖专用的渔药系列。此外,对禁用渔药替代品的研究未能及时跟上,以致禁用渔药屡禁不止。剂型与制剂的多样性与其用途的专一性,是药物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渔药的剂型和给予方式不同,机体吸收渔药的速率和数量不同,药效也发生差异,不少氧化剂由于没有合适剂型,极易失效,甚至发生意外爆炸。

(三)渔药市场无序竞争较为严重

2005年是我国渔药生产企业大调整的一年。渔药生产企业的GMP认证,渔药的“地标”升“国标”工作,虽促进了渔药生产企业的整合、调整和大洗牌,为渔药的规范生产创造了条件,但不同程度地使渔药市场出现了一些混乱。某些无意认证的渔药生产企业,不甘

心“关、停、并”,纷纷借势转为经营企业,但仍以生产企业的模式运作;产品良莠不齐、以次充好的现象屡见不鲜,破坏了诚实守信、守规经营的市场规则;渔药产品的合格率得不到保证。

(四)乱用、滥用渔药现象严重,威胁着水产品的安全

以专业户占主导地位的我国水产养殖行业,养殖技术水平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特别是在渔药使用上,一旦养殖品种患病,往往盲目用药,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据调查,我国渔药残留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渔民规范用药、安全用药的意识差,主要表现在:1.不遵守休药期的有关规定或者缺乏休药期的意识;2.不正确使用渔药,在用药剂量、给药途径、用药部位和用药动物的种类等方面不符合用药规定;3.按错误的用药方法用药;4.不做用药记录;5.上市前使用渔药;6.由于对水产动物疾病及其防治缺乏认识,疾病发生后乱用药、乱投药。渔药的滥用,也会对生态环境产生较大的毒副作用。

(五)渔药的滥用,导致病原体耐药性的增加

自1945年磺胺药成功地应用于治疗鳟鱼疖疮病以来,土霉素、卡那霉素、嗯喹酸、氟甲喹等药物相继在鱼类中应用,化学药物治疗成为防治细菌性鱼病的重要手段。但养殖生产中为了使治疗达到快速有效的结果,在药效不明显的情况下,往往过量用药。由于渔药的使用范围和剂量加大,养殖水体病原体的耐药性问题日趋严重。

(六)渔药的给予方法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尚缺乏有效的解决途径渔药的给予大部分是要通过水媒体,其方式有口服、泼洒、浸浴和注射。当水产动物患病,食欲下降甚至不摄食时,口服法就不能实施,且该法不可避免在水中有部分的溶失;泼洒是渔药给予最常用的方法,但它不仅会对水产动物造成较大的应激,而且会对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浸浴和注射因要捕捞水产动物进行处理,在应用时有较大的局限性。渔药的给予方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在一定程度上不仅不能有效地控制水产动物的疾病,而且还会给水产品的质量和环境的安全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值得提出的是,目前我国有较多养殖区还采用向水体大量泼洒抗生素、农药等化学物质的方法治疗水产动物疾病,已对水域环境的安全造成了威胁。

(七)缺少渔药评价的方法和平台正确、全面的药效评价体系不仅关系到渔药的研制与开发,而且关系到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安全。目前,国内在评价药效时较片面,如对抗生素

药效的影响因素研究较少,国内仅宋晓玲等在体外测定了水中有机质含量对几种渔药最低抑菌浓度(MIC)和最低杀菌浓度(MBC)的影响。大多数免疫刺激剂的评价标准、检测指标难以确定、检测手段还较落后。中草药由于所含成分较多,且许多化学结构不明,其不同的作用可由不同的成分产生,或某一作用是若干成分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关于药效的评价受到了很大的局限,基本上停留在检测MIC(MBC)和抑菌浓度指数(FIC)上。国外对渔药毒理学的研究比较细致深入,涉及到毒理学各个研究范畴,而我国很多渔药都缺乏严格而较全面的毒理学数据,如目前在水产上被批准使用的有机磷类、有机氯类、菊酯类渔药、重金属盐类化合物及中草药都鲜有特殊毒理、水域生态毒性方面的研究,无法对其进行正确的安全性评价。

七、进一步加强我国水产养殖用药的管理

(一)摆正药物防治的位置

水产动物疾病的防治方法有药物防治、免疫防治和生态防治,此3种方法各有利弊。一般来说,药物防治在任何时期,都是疾病防治的一个重要的、不可忽视的手段。

(二)加强渔药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兽药管理条例》是渔药安全使用的基本法规,各级政府要统一组织,统一领导,互相配合,围绕《兽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的条例与规定进行广泛宣传,搞好执法人员、技术人员、养殖者的培训,使各项法规条例得以落实;兽医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渔药的生产、销售和安全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规用药,严格执行停药期规定,逐步完善水产养殖安全用药体系;研究、开发和推广高效、速效、长效和对环境低污染、在鱼体内低残留的药物,将药物防治与水产动物的健康养殖、生态养殖和无公害养殖有机结合。

(三)加强渔药药学的基础研究

我国的渔药药学基础理论还相当薄弱,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是渔药安全使用的基础。此外,还应加强渔药对环境负面影响的研究,如渔药在水域环境中的蓄积、转移、转化,影响渔药降解的生物、物理、化学因素。

(四)建立渔药的评价方法

渔药的评价主要偏重于药效学和毒理学方面的评价。药效评价常以治愈率为检测指

标,但易受到较多因素的影响,较难界定,所以离体测定是通常采用的方法。对抗生素药效的评价指标除MIC、MBC外,McDonzld等提出抗菌后效应(postantibioticef?鄄fect,PAE)是较确切地评价药效的一个指标。处于PAE期的细菌再与亚抑菌浓度(sub—MIC)渔药接触后,细菌的生长将受持续抑制,即产生抗菌后亚抑菌浓度效应(postantibioticsub—MiCeffect,PASME)。研究发现,处于PAE期的细菌对渔药敏感性提高,PAsME的作用比相应的PAE及亚抑菌浓度作用(sub—MiCeffect,SME)大,甚至可以杀死细菌。

(五)加强对微生态制剂、免疫刺激剂、生物渔药及中草药等渔药的研究和开发微生态制剂以其安全、低毒、有效正受到水产养殖者的重视。微生态制剂将会克服有益菌群“定植”、生产工艺提高等难题,利用生物工程技术,朝着高效、专一,益生菌和益生元相结合的方向发展。免疫刺激剂是通过作用于非特异性免疫因子来提高水产动物的抗病能力的一种比化学药物安全性高,比疫苗应用范围广的特殊渔药。研究证实,一些富含多糖、生物碱、有机酸等多种成分的天然免疫物质,如蛋白质、氨基酸、高度不饱和脂肪酸、维生素和矿物质等都会对水生动物的免疫功能产生显著的影响,随着对它们的使用方法、剂量、评价体系以及对水产动物免疫机制的研究进一步深入,免疫刺激剂将会在控制水产动物疾病上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生物渔药是根据生物之间相互依赖、相互抑制或相互竞争的关系,根据其生理特点或生态习性,抑制或消灭病原体的一种“生物制剂”。生物渔药将会推动我国渔药研制新思路的发展。中草药具有来源广泛、使用方便、价廉效优、毒副作用小、无抗性、不易形成渔药残留等特点,具有广阔应用前景。中草药的发展方向:一是利用现代技术分离提取其有效成分及先导物,降低提取成本;二是根据有效成份合成系列衍生物或类似物,开发出人工合成的“中草药”;三是中草药作用靶点的研究,弄清中草药的作用机制;四是中草药的细胞破壁技术;五是中草药合理配伍的研究等。

(六)加强新型渔药及其剂型、制剂的研究

研制窄谱性渔药,水产专用渔药,新型消毒剂,“三效三小”渔药(即“高效、速效、长效”与“毒性小、残留小、用量小”)等是新型渔药的研制重点,新型渔药的研究应该多来源、多途径、多方向、多思路。由于渔药药效受外界因素影响显著,应根据水产动物的种类和规格、发病类型及程度、渔药的性质研制出不同的渔药剂型。如运用新技术、新材料减少

渔药在到达靶器官前的损耗,降低毒副作用;应用高分子材料制成的微胶囊剂将渔药包裹其中,避免渔药在环境中降解破坏,提高渔药的有效吸收;根据水产动物的食性和相应的诱食剂制成某种特殊的剂型进行给予;选用卤虫等活生物饵料作为载体将渔药直接输送到动物体内;研制出缓控、缓释、靶向制剂等。

(七)建立渔药研究、检测的基地

从当前我国渔药安全使用的严峻形势和现状来看,建立高水平的渔药研究基地已经刻不容缓。目前,我国渔药研究、检测基地在数量和质量上尚不能满足我国水产养殖发展的需要,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在原有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渔药检测研究基地,根据水产养殖生产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确保渔药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NY 5071—2002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1—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发布时间:2002年7月25日 实施时间:2002年9月1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渔用药物fishery drugs 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生物源渔药biogenic fishery medicines 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的渔药。 3.3渔用生物制品fishery biopreparate

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物制剂。它的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的可靠性。 4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4.1 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4.2 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4.3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4 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4.5 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4.6 食用鱼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限量符合NY 5070要求。 4.7 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NY 5072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5 渔用药物使用方法 各类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见表1。 表1 渔用药物使用方法

水产品养殖场管理制度

水产品养殖场规章制度 为了本公司能够稳步健康的发展,员工能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特制定如下规章制度。 一、考勤制度 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离岗外出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上班需提前请假。住宿人员晚间不得擅自外出,如因此发生的各种事故,后果自负。 二、保管制度 建立物资进出库明细帐。物资、工具的出入库必须经保管人员批准,工具使用后必须入库,公司的物资不得外借和挪用,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方可借用。 三、车间制度 1.育苗车间禁止吸烟、乱扔杂物、吃零食、工作时手上禁止擦化妆品,保持车间卫生。 2.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正确使用电器,地沟板要摆放定位。 3.进入车间必须穿靴子,不得穿拖鞋工作,以防出现事故。 4.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定时检查池内水位、充氧状态,不得脱岗。因脱岗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要负相应的责任。 5.不得在车间内接打聊天电话、大声喧哗、疯闹。 内检员职责 1、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目标与保证声明、质量安全管理手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2、指导本单位工作人员具体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和制度。 3、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内部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整改、完善、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4、按有关规定及规程要求、组织相关的附报材料向有关单位进行申报。 5、配合各级农产品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标志使用等活动将进行监督管理。 产品追溯制度 一、生产部门负责产品标识与追溯的归口管理; 二、综合管理部负责检验状态的标识; 三、仓管人员负责对物资进货与贮存的标识; 四、各生产环节人员负责实施生产过程辖区内产品的标识与追溯; 五、出厂包装人员负责对成品的标识与追溯; 六、销售人员负责对客户所有信息进行将记录。 水产养殖科学用药制度 按照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1、加强科学养殖,“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从健康养殖角度预防疾病的发生。选择正确的治疗方法,安全用药。 2、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购买和使用“三无”渔药。 3、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 4、严禁使用对水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

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生产与仓储中有害生物防治原则、农药选用、农药使用规范与绿色食品农药残留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得应用就是必不可少得。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仅注日期得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得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8321(所有部分)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 12475 农药贮运、销售与使用得防毒规程 NY/T 39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 NY/T 1667(所有部分)农药登记管理术语 3、术语与定义 NY/T 1667界定得及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AA级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得要求, 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与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与养殖业得平衡,不使用化学合成得肥料、农药、兽药、渔药、添加剂等物质,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得产品。 3、2 A级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得要求, 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与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与养殖业得平衡,限量使用限定得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得产品。 4、有害生物防治原则 绿色食品生产中有害生物得防治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保持与优化农业生态系统为基础:建立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与不利于病虫草害孳生得环境条件,提高生物多样性,维持农业生态系统得平衡; ——优先采用农业措施:如抗病虫品种、种子种苗检疫、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耕翻晒垡、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等; ——尽量利用物理与生物措施:如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释放害虫天敌,机械或人工除草等; ——必要时合理使用低风险农药:如没有足够有效得农业、物理与生物措施,在确保人员、产品与环境安全得前提下按照第5、6章得规定,配合使用低风险得农药。 5、农药选用 5、1所选用得农药应符合相关得法律法规,并获得国家农药登记许可。 5、2应选择对主要防治对象有效得低风险农药品种,提倡兼治与不同作用机理农药交替使用。 5、3农药剂型宜选用悬浮剂、微囊悬浮剂、水剂、水乳剂、微乳剂、颗粒剂、水分散粒剂与可溶性粒剂等环境友好型剂型。 5、4AA级绿色食品生产应按照附录A第A、1章得规定选用农药及其她植物保护产品。 5、5A级绿色食品生产应按照附录A得规定,优先从表A、1中选用农药。在表A、1所列农药不能满足有害生物防治需要时,还可适量使用第A、2章所列得农药。 6、农药使用规范 6、1应在主要防治对象得防治适期,根据有害生物得发生特点与农药特性,选择适当得施药方式,但不宜采用喷粉等风险较大得施药方式。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1-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渔用药物 fishery drugs 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

切物质,简称“渔药”。 3.2 生物源渔药 biogenic fishery medicines 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的渔药。 3.3 渔用生物制品 fishery biopreparate 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物制剂。它的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的可靠性。 3.4 休药期 withdrawal time 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 4 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4.1 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4.2 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4.3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4 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 禁用渔药 1、地虫硫磷(fonofos) 2、毒杀芬[camphechlor(ISO)] 3、六六六[BHC(HCH)](benzem)(bexachloridge) 4、林丹(lindane)(gammaxare )(gamma-BHC )(gamma-HCH) 5、滴滴涕(DDT) 6、甘汞(calomel) 7、亚硝酸汞(mercurous nitrate)8、醋酸汞(mercuric acetate) 9、呋喃丹(carbofuran)10、杀虫脒(chlordimeform) 11、双甲脒(anitraz)12、氟氯氰菊酯(cyfluthrin) 13、氟氰戊菊酯(flucythrinate)14、五氯酚纳(PCP-Na) 15、孔雀石绿(malachite green)16、锥虫胂胺(tryparsamide) 17、酒石酸锑钾(antimonyl potassium tartrate)18、磺胺脒(sulfaguanidine) 19、磺胺噻咪(sulfarhiazolum ST,norsultazo) 20、呋喃西林(furacillinum,nitrofurazone) 21、呋喃唑酮(furazolidonum,nifulidone)22、呋喃那斯(furanace,nifurpirinol) 23、氯霉素(包括其盐、酯及制剂)(chloramphennicol) 24、红霉素(erythromycin)25、杆菌肽锌(zinc bacitracin premin)26、泰乐菌素(tylosin)27、环丙沙星[ciprofioxcin(CIPRO)]28、阿伏帕星(fenbendazole)29、喹乙醇(olaquindox) 30、速达肥(fenbendazole) 31、己烯雌酚(包括雌二醇等其他类似合成等雌性激素)(diethylstilbestrol,stilbestrol) 32、甲基睾丸酮(包括丙酸睾丸素、去氢甲睾酮以及同化物等胸性激素)(methyltestosterone,metandren)

鱼药使用准则

NY5071-2002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渔用药物 fishery drugs 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 生物源渔药 biogenic fishery medicines 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的渔药。 3.3 渔用生物制品 fishery biopreparate 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物制剂。它的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的可靠性。 3.4 休药期 withdrawal time 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 4 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4.1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4.2 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4.3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水产渔药使用与管理

水产渔药使用与管理 金湖县渔政管理站郑广 一、兽药批准文号与GMP: 1、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农业部根据兽药国家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批准特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特定兽药产品时核发的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标准。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编制格式为:兽药类别简称+年号+企业所在地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序号+企业序号+兽药品种编号。 格式如下: 兽药添字(XXXX)XX XXX XXXX (兽药生字)年号省(直辖市、自治区)序号企业序号品种编号 (兽药字) (一)兽药类别简称。药物添加剂的类别简称为“兽药添字”;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等的类别简称为“兽药生字”;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杀虫剂和消毒剂等的类别简称为“兽药字”。 (二)年号用四位数字表示,即核发产品批准文号时的年份。 (三)企业所在地省份序号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规定并公告。 (四)企业序号按省排序,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公告。 (五)兽药品种编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规定并公告。 (2005年1月1日起农业部批准文号格式)

2、兽药GMP即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自2002年6月19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为《兽药GMP规范》实施过度期,自2006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兽药GMP规范》。 鉴于达到兽药GMP规定要求是从事兽药生产活动的准入条件,同时考虑到目前兽药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规定现有兽药生产(兼产、下同)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在《兽药GMP规范》实施过渡期内继续有效,但《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核(换)发工作要与实施兽药GMP工作结合进行。 (一)、新开办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兽药GMP合格证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批准文号。对被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按新办企业对待。 (二)自2002年6月19日期,不再向未取得兽药GMP合格证的企业核发新增和接受技术转让的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对企业因受处罚而被撤消的批准文号一律按新增文号对待。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不再向未取得兽药GMP合格证的企业换发任何产品的批准文号 (四)未取得兽药GMP合格证的兽药生产企业和兽用生物生物制品生产车间(以下简称车间)的《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一律不超过2005年12月31日。 四、自2004年1月1日起,未取得兽药GMP合格证的企业、车间生产的兽药产品应列为各地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的重点。 五、自2006年7月1日起,各地不得经营、使用未取得兽药GMP合格证的企业、车间所生产的兽药产品。 二、近几年我县渔药市场用法的一些情况 1、【兽药名称】通用名:氯硝柳胺粉(水产用)商品名:清塘净【主要成分】氯硝柳胺【性状】本品为淡黄色粉末。【药理作用】氯硝柳胺可抑制蠕虫细胞线粒体的氧化磷酸化过程,从而使之发生退变,药物能破坏头节及体节前段,排出使不易辨认。 【作用用途】清塘药。本品对钉螺、椎实螺和野杂鱼等有良好的杀灭作用。 【用法用量】全池均匀泼洒每1m3水体用本品1.25g 【不良反应】按用法与用量使用,未见不良反应。 【注意事项】 1、放养种苗前一定要试水后方可投放。2、用药清塘7~10天后试水,确无毒性,方可投放种苗。3、水温低于18℃以下或水体偏肥,可适当增大药量。4、本品不能与碱性药物混用,用药时要现配现用,不可久放。5、用后的包装物,用碱溶液冲洗。 【休药期】500度日【含量规格】25%【贮藏】遮光,密封保存。【有效期】2年2006年6月闵桥两养殖户用了以上药物给200亩芡实塘除螺,导致芡实全部死亡。 2、2009年9月14日涂沟养殖场12亩标准塘所养殖的鲂鱼、鲫鱼、鲤鱼、鲢鱼全部死亡。所用药品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研究中心无锡中水渔物有限公司生产的二氧化氯,批准文号为:兽药字(2007)100989261;北京宝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菌氮清批准文号兽药字(2008)010249261;水产复方恩诺沙星(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批准文号兽药字(2006)100989107);健品康(常州市金太阳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兽药字(2007)100549108)消毒与用药间隔期太短。

水产健康养殖规章制度

水产健康养殖规章制度 总则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组织架构

第二条养殖用水 1.水产养殖用水应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 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2.技术质量部应当定时监测养殖用水水质,如发现水体水质 不符合养殖用书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技术质量部应定期检验养殖场和池塘的进排水系统,确保 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条养殖生产 1.养殖场场长应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事 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联合养殖销售部合理安排 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2.本厂员工应了解和熟悉《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饲 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 清单》、《撤销禁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目录(渔业部分)》《生产 操作规程》等知识。 3.质量技术部应检查采购苗种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严格划定范围,确保不达标的苗种坚决不流入养殖池造成污染。 4.离开生活区前往养殖水域前,检查养殖船状况、通信状况等,并登记做记录。进入养殖水域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 照操作程序作业。发现水上漂流污染物及时打捞,并装入随身垃圾 桶中带离水域。 5.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6.在养殖过程中,养殖人员应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并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两年以上。 7.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在投喂过程中,养殖工人应随时监测吃料情况,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8.在发现水生生物病害防治过程中,养殖工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并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四条养殖场管理制度 1.养殖场在厂长领导与管理指导下,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一定权力,承担相应责任,权责统一。 2.非本厂工作人员,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任何人和车不得进入本厂,养殖场所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随地大小便,以免靠近水源污染水质。 3.任何人人员不得将有毒有害等化学品带入养殖场的区域。 4.在种苗、产品运输时,应对运输车辆、工器具等进行清洗和消毒,能确保产品、种苗不受污染的车辆方可出入。 5.患有心脏病、精神病、皮肤病及各种传染病、孕妇谢绝入场,严重醺酒者入场。 6.成品捕捞装运时,养殖场厂长和相关养殖技术人员必须亲自到场,经出口生产企业收购人员抽检合格,确保无问题后,方可放行。

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生产中兽药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生产AA级和A级绿色食品的兽药使用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畜禽及其产品的生产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630.1 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 NY/T 39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兽药管理条例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兽药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8号兽药停药期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AA级绿色食品 AA grade green food 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 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渔药、添加剂等物质,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2

A级绿色食品 A grade green food 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 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3 兽药 veterinary drug 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包括化学药品、抗生素、中药材、中成药、生化药品、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剂、放射性药品、外用杀虫剂和消毒剂等。 3.4 微生态制剂 probiotics 运用微生态学原理,利用对宿主有益的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经特殊工艺将一种或多种微生物制成的制剂。包括植物乳杆菌、枯草芽孢杆菌、乳酸菌、双歧杆菌、肠球菌和酵母菌等。 3.5 消毒剂 disinfectant 用于杀灭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的制剂。 3.6 产蛋期 egg producing period 禽从产第一枚蛋至产蛋周期结束的持续时间。 3.7 泌乳期 duration of lactation 乳畜每一胎次开始泌乳到停止泌乳的持续时间。 3.8 休药期 withdrawal time;withholding time 停药期 从畜禽停止用药到允许屠宰或其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20120530渔药使用状况调查规范(征求意见稿)

ICS Q B 备案号: 《渔药使用风险评估及其控制技术研究与示范》课题组企业标准 Q/T-XXXX-201X 渔药使用状况调查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201×-××-××实施《渔药使用风险评估及其控制技术研究与示范》课题组发布

Q/T-XXXX-201X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渔药使用风险评估及其控制技术研究与示范》课题组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海洋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鲲,杨先乐,邱军强,李怡。

渔药使用状况调查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药使用状况调查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过程中以应用水产药物预防、治疗病害为目的的渔药使用状况的现况调查和追踪调查。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位(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农业部1435号公告(2010年7月30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卷(2010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限量》(NY5070-2002)。 3 术语与定义 3.1渔药 渔药:为提高增养殖渔业产量,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病、虫、害,促进养殖对象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所使用的一切物质。 处方:是临床治疗工作和药剂配制的一类重要书面文件,是药剂人员调配药品的依据,开具处方的人要承担法律、技术、经济责任。 处方药:是指凭水产执业兽医师的处方才能购买和使用的水产药物,因此,未经水产执业兽医师开具处方,任何人不得销售、购买和使用处方水产药物。 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水产执业兽医师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水产药物。 剂型:药物原料来自植物、动物、矿物以及化学合成和生物合成等物质,这些药物原料一般均不能直接用于动物疾病的预防或治疗,必须进行加工制成适合于使用、保存和运输的一种制品形式,这种形式称为药物剂型。 制剂:是指某一药物制成的个别制品,通常是根据药典、药品质量标准、处方手册等所收载的、应用比较普遍并较稳定的处方制成的具有一定规格的药物制品。 抗菌药物:包括抗生素和由人工合成的具有抵制或杀灭微生物作用的药物。 抗寄生虫药物:指通过药浴或内服,杀死或驱除体外或体内寄生虫的药物以及杀灭水体中有害无脊椎动物的药物,如硫酸酮、敌百虫等。 环境改良及消毒类药物:指用于调节养殖水体水质、改善养殖水域环境,去除养殖水体中的有害物质和杀灭水体中病原微生物的一类药物。前者如碱类、盐类微生态制剂等,后者如醇类、醛类、酚类等。 生殖及代谢调节药物:指以改善养殖对象机体代谢、增强机体抗病力、病后恢复、促进生长为目的而使用的药物。通常以饵料添加剂方式使用,如维C、磷酸脂、蛋氨酸等。 中草药:指为防治水产动、植物疾病或改善养殖对象健康为目的而使用的经加工或未经加工的药用植物(或动物),又称天然药物。如大黄、穿心莲等。 疫苗:用细菌、病毒、肿瘤细胞等制成的可使机体产生特异性免疫的生物制剂。

合理使用渔药的基本常识

合理使用渔药的基本常识 养殖户在渔药的使用上往往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或多或少影响到对疾病病的防治效果、生产成本,甚至出售成品鱼的享誉。 1、药害及其药源性疾病 中国现代水产养殖业同全国经济发展一样,由传统的粗放形发展到集约化工业化水平,诸如工厂化温室养殖、高密度驯化养殖等等养殖工艺与养殖技术,在大规模的生产过程中,出于改善环境、防治疾病等目的,大量使用药物,因而就出现了水产养殖动物的药害问题,并表现出日渐严重的趋势,随之而生的水产养殖动物的药源性疾病的肆虐以及误诊与误治,成为现代水产养殖动物病害难以控制的难题,严重制约了现代化养殖产业发展。但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 水产养殖动物的治疗或诊断用药过程中,因药物或药物相互作用引起的不良反应或因过度用药造成机体组织或器官严重损害和病变后,而出现的各种临床症状,称为“药源性疾病”。 也有将由于过量食用有毒食物或食物中长期营养失衡造成机体组织或器官严重损害和病变,而出现的各种临床症状,称为食源性疾病。 水产动物药源性疾病属于非寄生性疾病,不同于病毒性疾病、细菌性疾病、寄生虫病和其它病原生物病的寄生性疾病,它的病因是药物本身,病理表现为中毒、变性、增生、坏死过程,临床症状复杂,死亡集中,死亡率高。 2、药害 水产养殖动物的药害应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药品不良反应: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与治疗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诸如:副作用、毒性反应、过敏反应、继发反应

和药物的致畸、致癌、致突变以及药物依赖性、体内菌群失调等。 二是药品急性毒害作用。药品在不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急性有害反应,诸如:中毒、器官或组织损害、强烈的不良反应等。 3、药害的后果 药害导致水产养殖动物亚健康状况,水产养殖动物亚健康的表现:食欲下降、生长缓慢、抗病力减弱。在药害持续作用下,水产养殖动物就会表现出各种临床症状、患药源性疾病。 不仅如此,水产养殖药害还表现在对水体的药物污染严重,造成水体的恶性循环,进一步发展到整个水域污染,后果严重。 在渔药的使用上,要坚决杜绝:盲目性、跟随性、随意性。 4、渔药分类 目前在养鱼生产上,普遍使用的鱼药大概有以下几类 1、抗生素——抑制病原菌生长,主要内服; 2、消毒剂、杀菌剂——主要外用; 3、营养剂和代谢改善剂——维生素、矿物质、利胆强肝等; 4、环境改良剂——改良水质和底质; 5、中药、草药。 5、给药 用药方法 鱼池施药应根据鱼病的病种、病情、养鱼品种、饲养方式、施药目的来选择不同的用药方法。主要用药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全池泼洒法:池塘防治鱼病的最常用方法。它是将整个池塘的水体作为施药对象,在正确计算水量的前提下,选择适宜的施药浓度来计算用药量,然后把称量好的药品用水稀释,均匀泼洒到整个池塘的水体,以治疗鱼病。

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学习资料

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 则

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生产和仓储中有害生物防治原则、农药选用、农药使用规范和绿色食品农药残留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8321(所有部分)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 12475 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 NY/T 39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 NY/T 1667(所有部分)农药登记管理术语 3、术语和定义 NY/T 1667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AA级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 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渔药、添加剂等物质,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2 A级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 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4、有害生物防治原则 绿色食品生产中有害生物的防治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保持和优化农业生态系统为基础:建立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和不利于病虫草害孳生的环境条件,提高生物多样性,维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优先采用农业措施:如抗病虫品种、种子种苗检疫、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耕翻晒垡、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等; ——尽量利用物理和生物措施:如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释放害虫天敌,机械或人工除草等; ——必要时合理使用低风险农药:如没有足够有效的农业、物理和生物措施,在确保人员、产品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第5、6章的规定,配合使用低风险的农药。 5、农药选用 5.1所选用的农药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获得国家农药登记许可。 5.2应选择对主要防治对象有效的低风险农药品种,提倡兼治和不同作用机理农药交替使用。 5.3农药剂型宜选用悬浮剂、微囊悬浮剂、水剂、水乳剂、微乳剂、颗粒剂、水分散粒剂和可溶性粒剂等环境友好型剂型。 5.4AA级绿色食品生产应按照附录A第A.1章的规定选用农药及其他植物保护产品。 5.5A级绿色食品生产应按照附录A的规定,优先从表A.1中选用农药。在表 A.1所列农药不能满足有害生物防治需要时,还可适量使用第A.2章所列的农药。

渔药规范使用五项注意

渔药残留是目前水产品最常见的污染源,导致水产品中药物超标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滥用药物和饲料添加剂是主要的罪魁祸首。规范用药是防止水产品种药物残留超标,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及跨越“绿色壁垒”的根本措施。为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下如何规范使用渔药,以供广大养殖户参考。 养鱼:水库养鱼四项必注意 1、严格执行国家法规 近几年,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农业部193号公告明令禁止使用21类40余种兽药及化合物。国家把规范用药纳入法制轨道,有法可依,养殖户、消费者的利益都受到法律保护。希望广大养殖者严格执行。 2、科学合理使用药物 科学合理使用渔药是保证水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对水产养殖用药进行了规定: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禁止使用假、劣渔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该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3、严格遵守休药期制度 药物进入鱼体内,一般要经过吸收、代谢、排泄等过程,不会立即从体内消失。药物或其代谢产物以蓄积、贮存或其他方式保留在组织、器官或可食性产品中,具有较高的浓度。在休药期间,鱼体组织中存在的具有毒理学意义的残留通过代谢,可逐渐消除,直至达到“安全浓度”,即低于“允许残留量”,或完全消失。当然,休药期随鱼的种类、药物种类、制剂形式、用药剂量、给药途径及组织中的分布情况等不同而有差异。经过休药期,暂时残留在鱼体内的药物被分解至完全消失或对人体无害的浓度。由此可见,休药期的规定是为了减少或避免供人食用的水产品中残留药物超量,保证食品安全。 4、合理利用中草药 中草药具有无药物残留、无激素、无耐药性、药源广、就地取材、价格低廉、疗效稳定、毒副作用小等优点,是生产无公害水产品的重要生产资料。中草药不仅能抗菌、消炎、抗病毒、驱杀寄生虫,还含有丰富的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在抗生素、磺胺类药物的抗药性越来越强、耐药菌株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开发利用中草药防治鱼类疾病显得非常重要,其剂型越来越多,用途也越来越广泛。

养鱼制度

养鱼制度 1、鱼种质量养鱼制度 2、提早放养通常在春节前后放养,具体时间依照各地气候而定,最晚也应在开食前或水温10℃左右放养完毕。 3、合理放养在生产中,应根据池塘条件、饲料供应情况、鱼种的种类和规格以及管理水平等多方面来决定放养密度,放养鱼种的密度直接关系到成鱼的产量的高低。 4、放养量的确定在了解了放养鱼种的基本要求后,根据要求确定具体放养密度。 5、根据历年来的成活率,产量和成鱼规格,进行适当的调整,确定放养量。 6、计划产量、养成规格、鱼种规格、养殖成活率的有关数据进行计算,确定合理的放养量。

饲料管理制度 1、饲料来源投喂的饲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料加工企业,并符合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的要求。禁止使用标签不规范和成份不清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2、饲料运输选择天气晴朗时运输,每批次饲料检验合格证须带回备案。 3、饲料储存应储存于通风、干燥的仓库中,仓库具有防鼠、防虫、防水等设施。堆放整齐,垛与垛之间保留一定的空隙,确保饲料不发霉、变质。 4、饲料使用根据鱼体各生长阶段需要,准确使用、避免浪费而污染水质。使用遵循先进先用的原则,若有霉变等迹象则不得使用,应另行处理。 5.做好记录并建档保存。

投喂管理制度 投饲喂养是加速鱼的生长和提高其产量的保证,在养殖过程中,为了确保饲料及时供应,合理安排,应做好全年的投饲计划。投喂饲料的要点是“四定”即:定点、定时、定质、定量。 1、定点定点投饲是鱼养成固定位置摄食的习惯,也便于检查鱼吃食情况、清理食场、进行消毒和鱼病防治,也对提高饲料效率有很大意义。 2、定时根据对饲料的需要,及时充分的供给,也要根据季节的变化调整投饲时间。春季,投饲时间要早。秋季,投饲时间要晚。在生长季期,天气正常时,每天投饲应相对固定,一般每天投饲2-3次。放养密度大的池塘,应根据鱼类摄食情况增加投饲次数。 3、定质基本要求是保证饲料的质量,所投喂的各种饲料必须清洁,无腐败变质。精饲料不宜浸泡太久,对拌好的混合饲料最好当天投喂。 4、定量定量的基本要求是鱼摄食适量、均匀,防止过多或过少。这对降低饲料系数,使鱼类正常生长,减少鱼病,都有很好的效果。具体投喂数量,应根据鱼种大小、重量,水温高低、天气变化和摄食情况灵活掌握。温差变化较大时,投饲量要减少。如遇鱼病发生时,应减少投喂量,病情严重时应停止投饲。

A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水产养殖过程中渔药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和使用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水产养殖过程中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630.1 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兽药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NY/T 39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8号停药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435号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506号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59号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录(第三批)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AA级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 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渔药、添加剂等物质,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2。A级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 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3。渔药。水产用兽药。指预防、治疗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包括化学药品、抗生素、中草药和生物制品等。 3.4。渔用抗微生物药。抑制或杀灭病原微生物的渔药。 3.5。渔用抗寄生虫药。杀灭或驱除水产养殖动物体内、外或养殖环境中寄生虫病原的渔药。 3.6。渔用消毒剂。用于水产动物体表、渔具和养殖环境消毒的药物。 3.7。渔用环境改良剂。改善养殖水域环境的药物。 3.8。渔用疫苗。预防水产养殖动物传染性疾病的生物制品。 3.9。停药期。从停止给药到水产品捕捞上市的间隔时间。 4、渔药使用的基本原则 4.1 水产品生产环境质量应符合NY/T 391的要求。生产者应按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健康养殖。采取各种措施避免应激、增强水产养殖动物自身的抗病力,减少疾病的发生。 4.2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加强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的预防,在养殖生产过程中尽量不用或者少用药物。确需使用渔药时,应选择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渔药,应保证水资源和相关生物不遭受损害,保护生物循环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产水域质量稳定。在水产动物病害控制过程中,应在水生动

渔药的使用

渔药的使用方法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渔药的定义 药物按照其应用的范围一般分为三大类,即人用药物、兽药及农药。渔药是“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改善养殖水体质量,以及提高增养殖渔业产量所使用的物质。”渔药被包括在兽药之内,但渔药有其明显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应用对象的特殊性以及易受环境因素影响两方面。其应用对象主要是水产养殖动物,其次是水生植物以及水环境。 药物是指用来预防、治疗、诊断疾病和协助机体恢复正常功能的物质。顾名思义,渔药是指专门用于渔业方面为确保水产动植物机体健康成长的药物。故其应用范围限定于增养殖业,而在捕捞渔业和渔产品加工业方面所使用的物质,则不包括在渔药范畴内。现代养殖渔业分为鱼、虾、贝、龟、鳖等各种水产动物增养殖和以紫菜、海带等藻类为主的水产植物种养殖两大部分。因此,渔药同样区分为水产植物药和水产动物药两部分,也可称为水产药。水产动物和兽药有比较密切的关系,而水产植物药则与农药关系比较密切。应当指出的是,当前国际上对渔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主要集中于水产动物药,故常常将渔药狭义地局限为水产动物药。 二、渔药分类 按照渔药的功能分类,一般可将渔药分为水体消毒剂、内服抗菌剂、寄生虫驱杀剂、中草药、生物制品、水质改良剂等。虽然国家法规没有将水质改良剂归类于渔药,但由于鱼虾防病的特殊需要,我们还是将水质改良剂归为渔药的一类。 当前由于水产养殖需要,广东省农业厅在实施兽药GSP过程中,已经将水质改良剂列为兽药店可以销售的产品,足以证明,水质改良剂已经归属渔药范畴。 (一)消毒剂 具有破坏生物活性的功能,用于杀灭养殖环境、动物体表和工具上的有害生物或病原微生物,控制疾病传播或发生。消毒剂种类很多,按作用机理分为氧化性消毒剂、表面活性剂、醛类等。常见的消毒剂有漂白粉、三氯异氰脲酸、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聚维酮碘、苯扎溴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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