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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业务通告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业务通告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业务通告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业务通告

收件方:各销售单位发件方:北京首都航空市场营销部

签发人:经办人:陈作计联系电话:页数:28

抄送:计划财务部、运行控制部、呼叫中心

关于下发第六版《北京首都航空国内航班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销售单位:

因战略转型需要,首都航空根据市场变化及自身实际情况做出调整部份经济舱子舱位定价标准决定。决定予以下发《北京首都航空国内航班多等级舱位管理》第六版票务规定(见附件),此规定自2014年*月*日起执行,届时原第五版票规同时废止。请各销售单位遵照执行。

注意事项:

一、各销售单位在销售各类客票时,必须事先向旅客说明相关舱位或产品规定、使用条件、限制条件、签转、变更、退票规定,尽到提前告之义务,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投诉。

二、本通知自2014年*月*日起生效。出票日期在2014年*月*日前的客票,若发生客票变更、退票、改签业务仍按北京首都航空第五版票务规定执行,出票日期在2014年*月*日后的客票,若发生客票变更、退票、改签业务按本文件执行。届时原北京首都航空票务规定(第五版)同时废止。

二、出票日期在*月*日前的客票,若变更至*月*日后再进行退改签业务处理,则按本规定办理。

请各一线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全体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在过渡期间,务必做好旅客解释工作。

未尽事宜,另行文下发明确。

特此通知

一、舱位设置:

㈠头等舱(F舱)

头等舱子舱位为:P舱(产品舱)、A舱(产品舱)㈡经济舱(Y舱)

B/H/K/M/L/Q/J/X/U/E/T/Z/D/S/C/I/V/N/G/O/W/R为经济舱子舱位;其中B/H/K/M/L/Q/J/X/U/E/T/Z/D/S为明折明扣舱位;C舱为经济舱特价自定义舱位;各代码对应的折扣及特性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京政发[2011]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文件。收到申请后,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 四、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区县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中国航空研究所分布

中国航空研究所分布 301所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北京市601所沈阳飞机设计研究所辽宁省沈阳市 602所中国直升机设计研究所江西省景德镇市 603所第一飞机设计研究院西安分院(西安飞机设计研究所) 陕西省西安市605所中国特种飞行器研究所湖北省荆门市 606所沈阳发动机设计研究所辽宁省沈阳市 607所中航雷达与电子设备研究院(中国雷华电子技术研究所)江苏省无锡市608所株洲航空动力机械研究所湖南省株洲市 609所中国航空附件研究所湖北省襄樊市 610所航空救生装备研究所(在江汉航空救生装备工业公司内)湖北省襄樊市611所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四川省成都市 612所洛阳光电技术发展中心河南省洛阳市 613所洛阳火控技术发展中心河南省洛阳市 614所中国航空动力控制系统研究所江苏省无锡市 615所中国航空无线电电子研究所上海市 618所飞行自动控制研究所陕西省西安市 620所中国航空工业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航空系统工程研究所)北京市 621所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北京市

623所中国飞机强度研究所陕西省西安市 624所中国燃气涡轮研究院四川省江油市 625所北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北京市 626所中国航空工业空气动力研究院沈阳分院辽宁省沈阳市627所中国航空工业空气动力研究院哈尔滨分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628所中国航空工业发展研究中心(北京航空科技情报研究所)北京市630所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陕西省西安市 631所中国航空计算机技术研究所陕西省西安市 634所北京瑞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长城航空测控技术研究所)北京市637所北京航空精密机械研究所北京市 640所第一飞机设计研究院上海分院(上海飞机研究所) 上海市 中国航空工艺研究所北京市 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 011基地贵州航空工业集团贵州省 012基地汉中航空工业(集团)公司陕西省汉中市 013基地湖南航空工业局湖南省长沙市 014中心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河南省洛阳市 105厂天津航空机电有限公司天津市 112厂沈阳飞机制造公司辽宁省沈阳市 113厂西安航空动力控制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 114厂庆安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

首都航空RNAV运行试题附答案

首都航空RNAV运行试题 选择题: 1.RNAV1要求在95%的飞行时间内,总系统误差不超过几海里? A.1海里 B.0.5海里 C.2海里 2.RNAV2要求在95%的飞行时间内,总系统误差不超过几海里? A.0.5海里 B.1海里 C.2海里 3.RNAV2一般用于哪种运行? A.离场程序 B. 航路运行 C.标准进场程序 4.RNAV2运行允许几海里(95%)的FTE(飞行技术误差)? A.0.5海里 B.1.0海里 C.2.0海里 5.RNAV1用于所有RNAV DP和STAR? A.离场程序 B.标准进场程序 C.A+B 6.RNAV1运行允许几海里(95%)的FTE? A.0.5海里 B.1.0海里 C.2.0海里 7. 如果某个DME不可用时,将导致DME/DME不能提供满足航路或程序要求的导航服务,则该DME台被称作: A.备用DME B.关键DME C.必须DME 8. DME/DME RNAV通过至少几个DME台来确定航空器位置? A.1个 B.2个 C.3个 9. RNAV航路、DP或STAR是否需要处于ATC雷达监视下并保持双向直接通信? A.需要 B.不需要 10.飞行前驾驶员是否需要确认运行所必需的机载导航设备的可用性? A.需要 B.不需要 11. 如果不满足相关标准的航空器收到ATC发布的RNAV许可,驾驶员能否接受此许可? A.能

B.不能 12.RNAV运行时,是否允许以经纬度人工输入航路点? A.允许 B.不允许 13.RNAV运行时,是否允许以距离方位的形式人工输入航路点? A.允许 B.不允许 14.RNAV运行时,是否允许飞机驾驶员改变数据库的航路点类型(旁切或飞越)。 A.允许 B.不允许 15.对于具有RNP能力的飞机,是否要求驾驶员修改飞行管理计算机中制造商设置的RNP默认值? A.要求 B.不要求 16.执行RNAV离场时,驾驶员必须在不晚于达到机场标高米以上时,接通RNAV设备,获得水平RNAV飞行引导。 A.35米(115英尺) B.100米(328英尺) C.150米(500英尺) 17.终端区的RNAV程序修改可以采取以下哪种形式? A.雷达航向或“直飞” B.插入从数据库中导出的机动航路点 C.A或B 18.在RNAV飞行中,一旦出现通信失效,机组应: A.按照公布的通信失效程序继续执行RNAV程序 B.脱离RNAV程序,恢复传统导航 19.如果不能满足RNAV运行要求,驾驶员必须: A.尽快通知ATC B.继续执行RNAV程序 20.RNP1.0中“1.0”的含义是: A.所需导航精度为左右偏差各为1.0海里 B.所需导航精度为左右偏差各为0.5海里 C.所需导航精度为左右偏差各为2.0海里 答案:1A;2C;3B;4B;5C;6A;7B;8B;9A;10A;11B;12B;13B;14B;15B;16C;17C;18A;19A;20A。 判断题: 1.RNAV航路是基于RNAV飞行方法划设的航路。√ 2.RNAV程序是RNAV仪表离场程序或RNAV标准终端区进场程序。√ 3.仪表离场程序是公布的VFR程序。× 4.仪表离场程序提供自终端区至航路的超障保护。√ 5.标准终端区进场是公布的IFR空中交通管制进场程序,提供从航路至终端区的转换。√ 6.仪表离场程序要求RNAV2。×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修正)【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870828 【实施日期】 19980101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章名】全文 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保护管理,维护管理秩序,促进房屋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市城区、近郊区、远郊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房),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是全市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是本区、县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及其下属管理机构统称房管机关)。 一切单位和个人,管理和使用公房,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各级房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都是公房。全民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集体单位。公房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管理: (一)机关、团体、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由房管机关所属的管房单位直接管理,或按现实情况由各该单位自行管理。 (二)国有企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除由房管机关所属单位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以外,属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由企业负责管理。 (三)集体所有制单位自建、自购的房屋,属本单位所有,由本单位管理。 集体所有制企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上第(一)、(二)项规定管理。 (四)居民租用的公房,由出租公房的单位管理。 (五)外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市建、购的房屋,由建、

购单位管理。 (六)楼房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公房,分属若干单位管理的,由区、县房管机关指定房屋数量较多的单位牵头,与其它单位组成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本小区住宅管理的有关事宜。 集体所有制单位自建自购的房屋,其本单位为所有权单位;全民所有的公房,由本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各管理单位代表国家行使对公房的所有权。管理单位可视为所有权单位(以下即统称所有权单位)。 四、公房实行登记制度。公房的所有权单位须持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区、县的房管机关申请房产登记,经审查确认,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新建公房的所有权单位,应在竣工后6 个月内申请登记。公房所有权转移或改建、扩建等房屋现状变更,应自转移、变更之日起1年内办理登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登记的,经房管机关同意,可以缓期登记。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登记的,每逾期1个月,由区、县房管机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1角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五、《房屋所有权证》由所有权单位妥善保管。禁止涂改。因涂改造 成不良后果的,必须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六、各级房管机关要加强对房产登记资料的管理,建立完整的房产档案。档案资料要准确地反映房屋的座落地点、所有权归属和房屋的结构、层数、面积、设备、用途、建筑年代、变更情况等全貌。 七、使用公房,应贯彻合理和节约的原则,按房屋的设计用途使用,节约用房。地处主要大街的铺面房,应作商业、服务业使用。 八、公房所有权单位,应根据方便生活、有利生产、自愿互利的原则,开展职工住房的互换工作,帮助职工解决上班路远、居住不便等实际困难。 九、使用公房,必须经所有权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进住。违者,所有权单位有权责令其迁出和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诉请房管机关或司法机关解决。 十、公房买卖必须按房管机关的规定进行。 (一)卖方凭《房屋所有权证》出售。单位买房,须持有本单位归口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通告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通告 第5号 《北京市宣武区行政机关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已经2007年1月31日区人民政府第3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三月五日

北京市宣武区行政机关 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 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保证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得到及时查处,根据国务院《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发现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损害行政管理秩序,但不在本机关管辖范围内,依法应由其他行政机关查处的行政案件及相关线索。 本规定所称涉嫌犯罪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及相关线索。 第三条本区行政机关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区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全区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各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工作。 第五条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

第六条对依法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推诿。 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不得越权管辖,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七条行政机关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和区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八条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及相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一)超出本机关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在本机关职责管辖范围内,但超出本机关管辖权限的; (三)超出本机关地域管辖范围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 第九条对同一违法行为,多个行政机关均有权管辖的,已经立案查处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其他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通报查处情况和结果。 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其他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罚款处罚。 第十条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妥善收集、整理、保存证据材料; (二)核实有关情况,确定接受移送的机关; (三)与接受移送的机关进行沟通、协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https://www.sodocs.net/doc/604858001.html, 中国机构网2009年03月20日15时29分 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称,《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7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8个。 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宗教事务局牌子;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商务委员会挂口岸办公室牌子;外事办公室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办公厅保留参事室牌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司法局管理;农业局由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粮食局由商务委员会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管理局由卫生局管理。 通知全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京政发〔200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北京市通用航空产业发展规划

北京市通用航空产业发展规划(2011年-2020年) 2012-04-24 文章来源:航空航天产业处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概述 一、通用航空产业的现在和未来 二、北京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条件和前景 第二章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发展思路 一、指导思想 二、发展目标 三、发展思路 第三章构建符合世界城市要求的通用航空产业 一、技术研发 二、整机和关键系统制造 三、通用航空运营 四、通用航空现代服务业 五、发展步骤 第四章产业空间布局 一、通用航空技术研发集聚区 二、通用航空整机及关键系统制造承载区 三、通用航空运营服务基地 四、通用航空现代服务集聚区 第五章保障措施 序言

通用航空产业是经济发达国家重要的支柱产业,在美国,通用航空产业对经济GDP贡献率已经达到1%,并呈现加速发展态势。美国运输部、商务部、联邦航空安全局共同组织地方政府、大学、国家实验室和工业部门提出了“小飞机运输系统”(SATS)计划、通用航空动力(GAP)计划等重要国家发展计划(2020)引导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未来,通用航空产业将引领继动力交通后人类交通运输的“第四次革命”。 我国国土面积与美国相当,经济总量持续高速增长,已具备了发展通用航空的环境条件。2010年底,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发文,推进低空空域改革。至2015年,我国将开放大部分空域,2020年低空空域全面开放。中国通用航空产业正处在高速发展前的孕育期,一个迅速崛起的朝阳产业必将形成。 为配合国家实施自主创新战略,推动首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战略的实施,北京必须加快发展通用航空产业,结合自身优势,占据产业高端,成为国内通用航空的技术研发、生产制造、运营服务、人才培训、金融会展、运动休闲的领导者,世界通用航空产业转移的重要承载区和世界通用航空产业亚太地区的中心。 为指导北京市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划。本规划为北京市航空航天产业规划专项规划,实施期限为2011年-2020年。 第一章概述 随着中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深入进行,通用航空在中国即将迎来爆发性增长。结合首都优势和特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世界城市,北京在其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必然要融入航空元素,着力重点发展通用航空产业,提升北京整体城市竞争能力和管理水平。 一、通用航空产业的现在和未来 1、通用航空产业特征 通用航空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商业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通用航空产业以公务机、轻型飞机、直升机、运动飞机等飞机制造为核心,以航空租赁和航空运输为主干,集研发、制造、销售和运营服务为一体,涉及庞大的周边和地面产品集群,产业链长,经济拉动效应高,对一、二、三产业都有巨大的带动作用,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的有效途径。地方政府可以主导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并成为通用航空发展的最大受益者。 据统计,2009年美国通用航空产业产出规模为1500亿美元。其4.5万家通用飞机制造商和1万多个零部件供应商共创造了150万个就业机会和530亿美元的净收益。通用航空还在美国社会防灾救灾、应急救援、国土防卫、交通疏导、政府公务等方面带来了极大的社会效益。 2、我国通用航空产业现状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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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 干政策的通知 【标 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文 号】京政发﹝1999﹞14号 【发文日期】1999-04-26 【实施时间】1999-04-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高新技术产业是首都经济发展的关键和核心,是本市新的经济增长点。为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特制定本政策。 一、吸引、凝聚高素质创新和创业人才 (一)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工作满三年者,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二)在中关村地区建立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科技开发、经营管理人员,由个人申报,经评审机构评审合格后,授予专业技术职务。 (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通过专职、兼职形式创办或受聘于高新

技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在企业任职期间,教授、研究员资格予以保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兼职教授、研究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同建立实验室;允许在校研究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 (四)对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五)市有关部门每年制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培训计划并委托有关高等院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六)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并经市外经贸委批准,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资金额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后可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他留学人员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后,可享受本市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留学人员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经认定,可以申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科技产业投入资金的支持。对以上留学人员,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并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七)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总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合作方可凭合同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属于职务发明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项目,从项目实施起,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高于5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成果转让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要进一步改进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办法,具体办法由市工商局另行制定。 (八)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积极进行高新技术企业产权制度创新试点。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非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智力资本占总股本的比例可达到35%。鼓励并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允许和鼓励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规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十)继续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科技经费年增长率不低于20%。对科技经费中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项目开发的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经报批后,准予核销。 (十一)市、区县两级财政,对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部分按50%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中国航空公司排名2010

第一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世界三大联盟-天合联盟成员 客运输量世界排名:13 中国内地三星航空 客月运输总量581.48(万人次) 代码:CZ 总部:广州 机队规模:约400架 主要机型:B777、B747、B757、B737/A330/A321/A320/A319/A300第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四大航空之一 中国内地三星航空 月客运输总量492.65(万人次) 代码:MU

总部:上海 机队规模:约330架 主要机型:B777、B767、B737/A330、A320、A319 第三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世界最大联盟-星空联盟成员 中国唯一挂国旗航空公司 主要运营中国至世界各地主要航线 中国内地三星航空 客月运输总量435.07(万人次) 代码:CA 总部:北京 机队规模:约256架 主要机型:B777、B767、B757、B747、B737/A340、A330、A321、A320、A319

第四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第四大航空公司 中国内地首家四星级航空公司,成为中国评级最高的航空公司中国地区最佳航空 月客运输总量171.18(万人次) 代码:HU 总部:海口 机队规模:约200架 主要机型:B767、B737/A340、A330 第五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月客运输总量159.95(万人次) 代码:ZH 总部:深圳

机队规模:约150架 主要机型:B737、A320、A319 第六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中国大陆首家按企业化运作的航空公 月客运输总量130.06(万人次) 代码:MF 总部:厦门 机队规模:约60架 主要机型:B757、B737 第七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世界最大联盟-星空联盟成员 中国国内第一家多元投资商业化运营的航空公司

夏秋航班换季 北京首都航空新增近20 条航线

夏秋航班换季北京首都航空新增近20 条航线 作者:暂无 来源:《新旅行·首航假期》 2019年第5期 自2018年3月31日起,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都航空”)开始执行2019年夏秋季航班计划。新航季包括了2019年暑运旺季,为全面优化和探索航线航班布局,拓展更多让旅客满意的优质航点,换季后北京首都 航空共计划执行航线148条,新增航线近20条。同时,为满足旅客多样化的航空出行需求,丰富旅客出行体验,自2019年3月31日起,北京首都航空将在国内航线实行经济舱品牌运价,经济舱将细分为首尊经济舱、首享经济舱、 首悦经济舱和首惠经济舱。 优化国际远程航线网络布局 在国际远程航线方面,北京首都航空将加密青岛、杭州至莫斯科的航线,由原先每周两班增加至每周三班,进一 步为推动我国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的互联互通作出贡献。与此同时,为不断构建并优化国际航线网络,自 2019年6月1日起,青岛至悉尼航线将由每周两班增加至每周三、五、日三班。 优化国内航线网络 在国内短程航线方面,北京首都航空着力搭建起北方热门城市(北京、西安、沈阳、青岛、乌鲁木齐)与南方城 市(宁波、武汉、厦门、重庆、昆明、南京、南宁等地)的空中通道,为旅客出行提供更多选择的方案。 自2019年3月31日起,北京首都航空将增开北京=南京、西安=宁波、沈阳=武汉、沈阳=厦门、沈阳=重庆、沈 阳=长沙、青岛=昆明、杭州=乌鲁木齐、重庆=南宁等航线。其中,西安=宁波、沈阳=武汉、沈阳=重庆、青岛=昆明、 杭州=乌鲁木齐、重庆=南宁航线为每周7班航线,为进一步构建南北方热门旅游城市互联的空中通道作出贡献。不仅 如此,为降低旅客错峰出行成本,北京首都航空推出多条新开航线及在飞航线特价政策,旅客可通过北京首都航空官网:https://www.sodocs.net/doc/604858001.html, 、北京首都航空24小时服务热线95375或关注微信公众号“首都航空”进行购票。 首都航空品牌运价 区别于传统航空公司“整体定价,捆绑服务”模式,无论旅客是否需要,机票中均包含行李托运、餐食等一系列服务。北京首都航空品牌运价,将经济舱划分为四类产品,不同经济舱产品执行不同的航班退改规则和行李、积分、餐食等 服务权益。细分运价后,旅客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选择购买包含或不包含附加服务及相关使用限制的产品组合。通过 拆分服务,实行分项定价销售的方式,将原机票包含的服务内容逐个分离,让旅客可以结合个人喜好和旅行需要选择 任意附加服务,倡导旅客低碳绿色出行,给予旅客多选择、定制化的出行体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京政发〔201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手段。加强职业培训,加速培养造就高素质技能人才,是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必由之路。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终身职业培训制度 以服务首都经济和促进就业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全职业生涯、全过程衔接的职业培训制度,贯通技能人才职业培训梯次成长通道,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推行企业新录用人员先招用、再培训、后上岗的岗前培训制度。在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战略新兴产业、公共公益服务等相关岗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落实职业资格准入,鼓励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建立现代企业培训制度,实施技能素质提升工程,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实现在职职工岗位技能的提升。 完善创业培训政策,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创业培训,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健全创业培训体系,引导各类优质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专业化创业培训,强

化创业培训与创业服务、创业咨询和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有效衔接,鼓励创业者通过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二、构筑开放多元的职业培训体系 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有效集成各类教育培训资源,构建需求导向、覆盖广泛、形式多样、管理规范、进退有序、保障监管到位的职业培训网络,通过转换一批、改造一批、提升一批、联合一批,优化区域职业培训资源配置,建立现代职业培训体系。 结合首都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功能定位,依托技师学院、职业院校和大型骨干企业,组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职业培训联盟,完善职业培训的产业板块支撑;挖掘优质职业培训资源,建设高水平公共实训平台,“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10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促进30个跨行业、专业化、社会化、示范性的公共实训集群化建设,完善职业培训的实训基地支撑;发挥首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众多和联系国际教育资源紧密的优势,建立职业培训的院校合作、校企合作及国际合作机制,积极开发、引进国内外示范项目,完善职业培训的多元智力支撑。 三、构建高质量的技能考核评价体系 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大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大适应首都发展需要的新职业(工种)标准开发力度,及时更新、完善职业技能鉴定题库。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和统一证书”的原则,优化运行机制,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专业化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水平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7]2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27 【实施日期】2007.04.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法规、规章的清理,是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着政府立法工作的整体质量。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要适应完

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适时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及时清理行政法规、规章,是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重要举措。《通知》指出,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国务院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这有利于解决我国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的反映客观规律不够等问题,从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及制度的实施效果,为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奠定良好的法律制度基础。对此,本市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贯彻执行,认真开展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分工 本市清理工作要遵循“统一部署、全面清理、严格审查、依法处理”的原则,主要任务是: (一)在2007年10月底前,全面清理本市现行296项政府规章。 (二)对国务院现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提出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建议,分别于2007年6月10日和8月底前完成。 (三)在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及本市清理结果,对本区县和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这次清理工作的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各部门负责逐项清理本部门实施的市政府规章,并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属于有关区县政府实施的市政府规章,由有关区县政府负责清理。规章由多个部门负责实施的,由主责部门负责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的,由目前执行该规章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市政府各部门对有关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清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 办公厅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教 育 委 员 会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民 族 事 务 委 员 会 公 安 局 国 家 安 全 局 监 察 局 民 政 局 司 法 局 财 政 局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国 土 资 源 局 环 境 保 护 局 规 划 委 员 会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市 政 市 容 管 理 委 员 会 交 通 委 员 会 农 村 工 作 委 员 会 水 务 局 商 务 委 员 会 文 化 局 卫 生 局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审 计 局 外 事 办 公 室 社 会 建 设 工 作 办 公 室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地 方 税 务 局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局 新 闻 出 版 局 文 物 局 体 育 局 统 计 局 园 林 绿 化 局 旅 游 局 金 融 工 作 局 知 识 产 权 局 民 防 局 侨 务 办 公 室 法 制 办 公 室 信 访 办 公 室 研 究 室 说明: 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7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8个。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宗教事务局牌子;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商务委员会挂口岸办公室牌子;外事办公室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办公厅保留参事室牌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司法局管理;农业局由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粮食局由商务委员会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管理局由卫生局管理。

北京首都航空国内航班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

北京首都航空国内航班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 一、新旧规定过渡期票务处理原则: ㈠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全体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在过渡期间,务必做好旅客解释工作要求。在销售各类客票时,必须事先向旅客说明相关舱位或产品规定、使用条件、限制条件、签转、变更、退票规定、办理手续候机楼、开办登机牌时间、截载时间等尽到提前告知义务,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投诉。 ㈡出票日期在2016年10月30日(不含)前的客票: 1.若发生的客票变更、退票、改签业务操作业务按第7版国内航班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办理。 2.若于2016年10月30日(不含)之前操作的变更,变更后的客票再次发生退改签,则仍按第7版国内航班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办理。 3.若于2016年10月30日(含)之后操作的变更,变更后客票再次发生的退改签,则按本规定办理。 ㈢出票日期在2016年10月30日(含)以后,若发生的客票变更、退票、改签业务按本文件执行。 本文件自2016年10月30日起开始执行,原第7版票务规定同时废止。 二、舱位设臵: ㈠公务舱(C舱)

公务舱子舱位为:D舱、I舱、Z舱、J舱。 ㈡经济舱(Y舱) B/H/K/L/M/M1/Q/Q1/X/U/E/T/N/V/V1/V2/R/W/S/G/O为经济舱子舱位;其中B/H/K/L/M/M1/Q/Q1/X/U/E为明折明扣舱位;T/N/V/V1/V2为4折以下经济舱自定义舱位;各舱位对应的折扣及特性如下: ㈢舱位设臵说明 1.J舱为公务舱免票舱位和公务舱认购产品。 2.I舱为乐享经济舱产品,使用规定按产品规则执行。 3.C/D/Z为公务舱自定义。 4.R舱为产品销售舱位,使用规定按产品规则执行。 5.S舱为金鹏积分免票舱和秒杀产品舱。 ⑴金鹏会员积分兑换免票舱位。黄金周自营航班1个、非自营航班1个/班,非黄金周自营航班5个/班、非自营航班3个/班。金鹏免票编码备注:SSR CKIN JD YPCK HK1/Pn。首都航空呼叫中心(95071999)及海航销售公司(95017)在K位时须认真核对免票类别及K位的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此票在K位后,需在航班起飞前24小时出票。若未在此期间出票首都航空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 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第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 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 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在原址改建。确需易址新建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旧址复垦计划,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菜地的,还 须参照《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 建设基金。 第六条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 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 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每年土地利用计划,向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下 达村民建房用地控制指标。 第七条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二)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航空航天系统各单位(详细介绍)

航天系统 原来航天系统是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的,在1998年以前,国防科工委是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双重领导的机构,既带有军队性质,又是政府部分,1998- 1999的改革后,国防科工委的军队职能划给了解放军总装备部,成为了一个纯政府部门。这样,航天系统可以大致分为两个方面,军队系统和非军队系统。军队部分的航天系统主要包括酒泉、西昌、太原三大卫星发射中心和各航天测控中心(北京、西安、远望等等),以及一些航天事业和航天工程的领导机构,比如载人航天工程指挥部等。各单位的职能从名称上就一目了然,比如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就是负责卫星发射的,如此等等。非军队系统包括政府部分的国家航天局,国家航天局国防科工委下属的一个部分,管理民用航天事业、对外代表国家。真正的航天科研体系已经改组为了企业体制,就是我们经常听说的航天科技集团和航天科工集团,这两个集团下属的各研究院/所/事业部,是中国航天的主要科研力量。也就是说,航天大部分型号产品都是他们研制的。 航天科技集团实行母子公司体制,下设7个大型研制实体: 1)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航天科技集团第一研究院运载火箭与战略导弹 2)航天动力技术研究院航天科技集团第四研究院固体火箭发动机技术 3)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航天科技集团第五研究院卫星与飞船 4)航天推进技术研究院航天科技集团第六研究院液体火箭发动机技术 5)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航天科技集团第八研究院运载火箭、导弹、卫星、飞船 6)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原航天科技集团九院、十院合并重组而成电子技术、导航技术 7)四川航天工业总公司 航天科工集团实行事业部体制,下设四个事业部和六个研究院,在六个研究院中,有四个研究院与四个事业部是一体的,还有两个研究院没有编入事业部体制 1)中国航天科工信息技术研究院航天科工集团第一事业部(航天科工一院)宇航与信息技术 2)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航天科工集团第二事业部(航天科工二院)防空、防天技术 3)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航天科工集团第三事业部(航天科工三院) 飞航导弹技术 4)中国航天科工运载技术研究院航天科工集团第四事业部(航天科工四院)运载技术与特种地面车辆 5)航天固体火箭发动机技术研究院航天科工集团六院固体火箭发动机技术 6)中国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航天科工集团七院北京建筑设计 补充: 1)航天科技集团和科工集团在研究院编号上已经有了重复,科工集团一院的说法还很少出现,所以现在提到一院基本上都是CALT 2)科技集团没有二院和三院,而科工集团的二、三事业部(二、三院)是以原来的二院、三院为主组建的,所以提到二院、三院,基本上还是原来的二院和三院。 3)原航天总公司四院是从事固体发动机研制的,总部在陕西,有一个大的科研基地在内蒙,就是四院驻内蒙指挥部,又叫河西公司;99年分家的时候,四院给了科技集团,但河西公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 (1989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第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在原址改建。确需易址新建的,附旧址复垦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条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六条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每年土地利用计划,向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村民建房用地控制指标。 第七条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二)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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