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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工作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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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工作管理条例

计量工作管理条例

1、计量工作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技术工作。全矿计量器具必须实行统一管理,更好地为生产服务,为四化建设服务。

2、计量工作必须认真贯执行国家的计划,政策、方针、法令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条令。

3、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计量法令和有关规定,监督检查矿各单位的执行情况,发动与组织群众搞好计量工作。

4、充分发挥计量工作的作用,重点科研项目,新产品的试验鉴定,产品质量分考核。计量方面的仲栽,生产工艺改革等工作,应有计量人员参加,研究。解决其中的计量测试技术问题。

5、对取得市,计量部门组织的技术考核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不合格者不得单独从事检定工作和出示检定证书。

6、矿、机电厂、运输区、供应科、煤质科均设一名专职计量人员,其他单位设兼职计量员,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7、监督与检查全矿各单位计量机构和人员、仪器设备。检定室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对不合格者,限期调整或改进,对有困难的单位,则应帮助创造必要的条件。

8、计量器具的检定要按照规程执行,专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方法报局标准计量科审批。

9、会同职工培训科组织培训计量管理和检定人员,提高计量人员技术业务水平。

10、凡遵守计量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工作中造成差错损坏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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