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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掌握和客观分析评价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情况,保证退耕还林工程质量和效益,并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工程的年度检查验收。

第三条年度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三级检查验收方式。各级检查验收范围为上年度的退耕还林人工造林与封山育林(以下简称实绩检查验收)和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与封育后满五年的封山育林(以下简称成效检查验收)。此外,县级自查每年还应对原有政策补助未到期的其它年度退耕地还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条检查验收内容

(一)实绩检查验收

1、人工造林(含退耕地还林和荒山造林,下同)和封山育林面积核实情况。

2、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面积合格情况。

3、工程管理情况。

(二)成效检查验收

1、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面积保存情况、县级自查原有政策补助未到期的其它年度退耕地还林保存(成活)情况。

2、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保存面积成林情况。

3、封育后满五年的封山育林成效情况。

4、工程管理情况。

第五条县级自查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省级复查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国家核查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各级检查验收人员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六条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按照具体年度部署要求,完成验收工作。

第二章技术标准

第七条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

(—)《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工)《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四)《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林资发[2003]92号)

(五)《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

(六)《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

(七)《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

(八)《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4l号)

(九)《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十)《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 15163-2004)(十一)《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封山育林工作的通知》(林退发[2005]169号)

(十二)《造林技术规程》(CB/T15776—2006)

(十三)《退耕还林I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林退发[2008]146号)

第八条造林密度标准

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步完善退耕还林I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四)其他经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树种初植密度标准

第九条造林地区类别

造林地区类别分为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特殊地区包括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干旱半干旱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特殊地区以外的地区为一般地区。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以《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的附录D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附件一为准,名单详见附3。

干旱半干旱地区:包括内蒙古、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全省范围。

干热(干旱)河谷地区:以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的范围为准,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前,暂以各工程省己正式确认的范围为准。

第十条人工造林成活率等级划分标准

造林成活率是指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

造林总株数按以下方法确定:实际造林株数在合理初植密度区间内时,实际造林株数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低于最低合理初植密度时,最低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高于最高合理初植密度时,最高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

人工造林成活率等级划分标准表

第十一条人工造林保存标准和成林标准

(一)人工造林保存标准

造林保存标准根据植被配置类型分别以郁闭度、覆盖度或株数保

存率确定。郁闭度是指单位面积乔木树冠投影覆盖面积与总面积之比;覆盖度是指单位面积灌木对地表遮盖面积与总面积之比;株数保存率是指单位面积保存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具体保存标准如下:人工造林保存标准表

(二)人工造林保存面积成林标准

乔木林:郁闭度≥0.2。

灌木林:覆盖度≥30%。

乔灌混交林:(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

第十二条封山育林对象、类型和方式

封育对象:封育前地类为符合封育条件的无林地或疏林地。

封育类型:指通过封育措施,封育区预期能形成的森林植被类型,按照培养目的和目的树种比例分为乔木型、乔灌型、灌木型、灌草型和竹林型五个封育类型。

封育方式:分为全封、半封和轮封。全封是在封育期间,禁止除实施育林措施以外的一切人为活动的封育方式;半封是在封育期间,林木主要生长季节实施全封,其他季节按作业设计进行椎采、割草等

生产活动的方式;轮封是在封育期间,根据封育区具体情况,将封育区划片分段,轮流实行全封或半封的封育方式。

第十三条封山育林实绩小班合格标准

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上年度封山育林小班为合格小班:

l、符合下列封育条件之一

(l)有天然下种能力且分布均匀的针叶母树每亩2株以上或阔叶母树每亩4株以上;如小班同时有针叶母树和阔叶母树时,(每亩针叶母树/2 十每亩阔叶母树/4)≥1则符合条件;

(2)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每亩60株以上或阔叶树幼苗每亩40株以上;如小班同时有针阔叶幼树或者母树与幼树,(每亩针叶幼苗/60+每亩阔叶幼苗/40)≥1则符合条件;

(3)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树每亩40株以上或阔叶树幼树每亩30株以上;如小班同时有针阔叶幼树或者母树与幼树,(每亩针叶幼树/40+每亩阔叶幼树/30)≥1则符合条件;

(4)有分布较均匀的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每亩40个以上或灌木丛每亩50(沙区lO)个以上;

(5)有分布较均匀的毛竹每亩6.7株以上、大型丛生竹每亩6.7从以上或杂竹覆盖度在10%以上;

(6)除上述条款外,不适于人工造林的高山、陡坡、水土流失严重地段及沙丘、沙地、海岛、沿海泥质滩涂等经封育可望成林(灌)或增加植被盖度的地块:

(7)分布有国家重点保护Ⅰ、Ⅱ级树种或省级重点保护树种的

地块;

(8)封育小班中同时存在针阔母树、针阔幼苗、针阔幼树、灌木时,根据封育类型,采用综合参数值确定,综合参数值≥1时,符合条件。

乔木型综合参数值=每亩针叶母树株数/2十每亩阔叶母树株数/4+每亩针叶幼树株数/40十每亩阔叶幼树株数/30十每亩针叶幼苗株数/60十每亩阔叶幼苗株数/40

乔灌型综合参数值=每亩针叶母树株数/2十每亩阔叶母树株数/4十每亩针叶幼树株数/40十每亩阔叶幼树株数/30+每亩针叶幼苗株数/60+每亩阔叶幼苗株数/4O+每亩灌木丛数/50(或沙区每亩灌木丛数/10)

2、设置了明晰的固定标志。

3、落实了职责明确的管护机构和人员。

4、制定了技术合理的封育制度和封育措施。

5、已实施或准备实施封育措施。

6、建立了封山育林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封山育林成效小班合格标准

按封育类型分别确定封山育林成效调查小班是否达到成效合格标准。

(—)乔木型小班成效合格标准

郁闭度≥0.20;或者平均有乔木树种70株/亩以上,且分布均匀。

(二)乔灌型小班成效合格标准

乔木郁闭度≥O.20;或者灌木覆盖度≥30%;或者有乔灌木90株(丛)/亩以上(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70株(丛)/亩以上),其中乔木所占比例≥30%,且分布均匀。

(三)灌木型小班成效合格标准

灌木覆盖度≥30%;或者有灌木70株(丛)/亩以上(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60株(丛)/亩以上),且分布均匀。

(四)灌草型小班成效合格标准

灌草综合覆盖度≥50%,其中灌木覆盖度≥20%(年均降水量在400mm以下地区灌草综合覆盖度≥50%,其中灌木覆盖度≥15%);或者有灌木60株(丛)/亩以上(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50株(丛)/亩以上),且分布均匀。

(五)竹林型小班成效合格标准

有毛竹30株/亩以上或杂竹覆盖度≥40%,且分布均匀。

第十五条林带确认标准

林带行数在两行及两行以上,且乔木林带行距≤4m、灌木林带行距≤9m。

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

乔木林带带距≤8米、灌木林带带距≤4米的按片林调查;乔木林带带距>8米、灌木林带带距>4米的,按林带调查。

第十六条面积误差允许范围

小班面积允许误差为5%。超过误差时,以上一级检查结果为准,

但核实的小班面积不能大于上报面积,计算结果中的面积核实率、合格率、保存率最高为100%。

第十七条所有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以亩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造林成活率和株数保存率的百分数均取整数,其它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一位小数。

第十八条管理类指标标准

作业设计:人工造林作业设计程序和内容须符合《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的规定,封山育林作业设计须符合《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15163-2004)的规定。基本要求须有设计说明书、设计图和表。

检查验收:须有检查验收成果材料,并能反映作业时间、作业地点、面积、树种及作业质量等基本内容。

档案:须有文字及图、表等基本资料,并符合《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的规定。

管护:采取了封禁等管护措施,小班内无明显人畜破坏迹象,经济林采取了水保措施等。封山育林的管护还应签订管护合同,落实管护责任,按设计要求建设封护设施。

抚育:人工造林小班按作业设计要求连续进行3~5年抚育作业,每年l~3次。

育林:封山育林小班中进行过人工补植(补播)、平在、断根复壮、除草、破土整地、沙障固沙、抗旱浇灌等人工辅助育林活动。

林权证发放:以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为依据。

第三章检查验收方法

第十九条资料收集

(一)省级资料收集

1、相关年度因家下达到省和省分解到县的退耕还林计划及完成情况。

2、退耕还林工程年度实施方案、总结材料、省级复查材料。

3、相关规定和管理文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县级资料收集

1、退耕还林工程年度计划、分解及完成情况。

2、退耕还林工程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文件(包括作业设计变更文件)。

3、县级自查材料。包括各年度退耕还林小班绘制到同一张地形图(比例尺原则上要求大于或等于1∶25000)上的验收图、小班登记表、自查报告等。

4、工程管理情况。包括确权发证、档案管理、政策兑现、管护措施、承包合同等。

5、其他相关材料。

被检查验收单位应如实提供以上资料。

第二十条检查验收面积和单位的抽取

(一)县级自查

各工程县年度检查验收范围内的退耕还林面积逐小班100%检查验收。

(二)省级复查

实绩和成效检查验收均在县级自查上报合格(保存、成效合格)面积基础上,随机抽取20%~30%的县(各项面积复查县可重复)进行复查,各项复查面积为全省县级自查上报合格(保存、成效合格)总面积的5%~lO%,其中各林种复查面积比例与总面积核查比例相应一致。

复查县某项应查面积=[全省该项上报合格(保存、成效合格)总面积×复查面积比例]×(复查县该项面积/∑复查县该项面积)(三)国家核查

实绩和成效检查验收均在省级复查后确认上报的县级自查上报合格(保存、成效合格)面积基础上,随机抽取lO%的县(各项面积核查县可重复)进行核查,各项面积核查省级复查后确认上报的全省县级自查上报合格(保存、成效合格)总面积的2%~5%,其中各林种核查面积比例与总面积核查比例相应一致。

核查县某项应查面积=[全省该项上报合格(保存、成效合格)总面积×核查面积比例]×(核查县该项面积/∑核查县该项面积)(四)省级复查、国家核查单位抽取

省级复查县、国家核查县分别由其核查组织单位抽取;核查乡由核查工组抽取,抽取方法如下:

1、将复(核)查县各乡各项上报合格(保存、成效合格)面积

填入抽乡表(见附2),并按上年度人工造林合格总面积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序,构成抽乡闭合环。

2、按规定的起始号,加上间隔数,机械抽取乡,如闭合环中循环抽取乡重复时,按顺序加l继续抽取。起始号、间隔数由各核查组织单位确定。

3、按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累计抽中乡各分项上报面积,当其达到相应应查面积要求(±lO%范围内)时,抽中乡即为核查乡,核查乡上报的该项面积全查;当累计面积还不满足相应的应查面积时,继续向下累计下一个抽中乡,直至达到要求,下一个抽中乡只查该项上报面积;当抽中乡累计面积超过应查面积±lO%范围时,最后一个抽取乡按面积最接近的原则变通确定,若变通仍无法满足要求时,在最后一个乡中随机抽取核查村,直至满足要求;当封山育林面积均集中分布在某个乡或村时,可直接随机抽取小班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面积核查

(一)面积测量

在原有区划小班基础上,以小班为单位测量面积,可视情况分别采用比例尺大于或等于1∶25000的验收图、丈量或GPS定位等技术进行面积测量。

(二)面积认定

1、所有检查验收面积必须在国家下达到省的计划和省分解到县的计划范围内,退耕地还林面积还须具有退耕还林合同、作业设计等基础资料,否则为不核实面积。

2、当现地核对的小班与验收图位置及形状基本一致时,对小班面积进行现地求算,求算出的小班面积与小班上报面积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的,承认其小班上报面积;求算出的小班面积与小班¨⒈报面积误差超过允许范围的,当求算面积小于上报面积时以求算面积为准,否则仍以上报面积为准。

当现地核对的小班与验收图形状、边界不一致,但位置基本正确时,现地重新测量,测量求算小班面积与小班上报面积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的,承认其小班上报面积;求算出的小班面积与小班上报面积误差超过允许范围的,当求算面积小于上报面积时以求算面积为准,否则仍以上报面积为准。

当现地核对的人工造林小班与验收图位置及形状有明显出入时,如合同、作业设计等基础资料齐全,且退耕农户享受政策补助的地块—直是该地块,则按正常情况进行验收,否则按不核实处理;当人工造林小班内退耕地还林地块与非退耕地还林地块交错时,逐块落实退耕地还林地块面积后,累计确定小班面积。

当现地核对的封山育林小班与验收图位置及形状有明显出入时,其面积按不核实面积处理。

3、退耕地还林前地类必须是耕地,否则为不核实面积。

住、封山育林对象符合要求、且有经审批的作业设计面积才子核实,否则为不核实面积。

5、同一小班不同年度重复上报时,认定为计划年度在先的造林面积。

6、由于林地征用占用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异地重造的退耕地还林小班,以变更的退耕还林合同和作业设计为依据认定面积。

7、重新造林小班达到保存(成活)标准的,认定保存面积。

8、林草复合型小班内林木达到保存标准时,认定为退耕地还林保存面积。

(三)林带面积调查

林带面积=[(林带行数—1)×行距十4(灌木2米)]×林带长

第二十二条生态林、经济林认定

执行《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的规定,其中涉及的造林密度标准,执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郁闭度(覆盖度)调查

(一)郁闭度调查

郁闭度采用样点、样线等方法调查。采用样点调查的,在小班内均匀设置 30-50个样点抬头观察,统计在林冠遮盖下的样点数计算郁闭度;采用样线调查的,在小班内设置50-100米长、5m宽的测线,或按小班对角线设置5m宽的测线,量测树冠投影计算郁闭度。

(二)覆盖度调查

采用样方、样带等方法调查。采用样方调查的,在小班内均匀设置30—50个2m×2m的样方,调查灌木树冠投影计算覆盖率;采用样带调查的,在小班内没置 50—100米长、5m宽的测线,或按小班对角线设置5m宽的测线,量测灌木树冠投影计算覆盖度。

第二十四条成活率(保存率)调查

未满三年的人工造林调查成活率,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调查保存率。成活率和保存率均采用样行、样地等方法进行调查。

样行或样地调查的面积比例:当小班面积在100亩以下时,样行或样地面积应不少于小班面积的5%;100一450亩应不少于3%;450亩以上应不少于2%;防护林带调查面积比例为10%。

样行或样地根据小班苗木定植情况,均匀布设在有代表性的地段,样行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行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行。

样地设置为带状样地,带宽5米,机械布设,样地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地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个。

对林带设置样段进行调查,样段长20米,样段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地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个样段。

在样行或样地内计数总的人工造林株数(包括死苗、缺苗)以及保存株数。

按穴造林如每穴造林株数或保存株数多于一株,均按—株计算。

第二十五条封山育林小班株数调查

株数调查采用样圆调查法,在小班内机械布设面积10㎡(半径l.79m)样圆进行调查。样圆数量按下列标准布设:

小班面积l-75亩,不少于6个。

小班面积76-150亩,不少于8个。

小班面积151-300亩,不少于lO个。

小班面积在300亩以上,不少于15个。

小班平均每亩株数计算公式如下:

X i样圆内母树、幼树、幼苗、毛竹等株数和灌木丛数

n:样圆数

第二十六条植被配置类型调查

植被配置类型分乔木林、灌木林、乔灌混交林三个类型。

乔灌混交时,乔木树种达到郁闭度或株数保存率要求的,为乔木林;乔木树种没有达到郁闭度或株数保存率要求,而灌木树种达到了覆盖度或株数保存率要求的,为灌木林;乔木树种和灌木树种均未达到相应保存标准的,为乔灌混交林。

第二十七条小班调查表填写

对外业小班调查表及时进行检查、整理,确保外业小班调查表项目填写齐全、规范、准确。小班调查表及填写说明详见附1。

第四章汇总与指标计算

第二十八条各级检查验收结果汇总与计算

(一)县级自查汇总

县级自查根据小班调查表直接汇总各类面积。

(二)省级复查结果计算与确认

省级复查根据各项检查验收内容的抽查面积分别计算面积核实率、面积合格率、面积保存率、面积成效合格率等主要指标,复查县

某项主要指标<90%(针对上报面积计算的指标)的,需要求该县对该项内容重新组织县级自查,并重新上报自查结果;对于主要指标≥90%(针对上报面积计算的指标)的,也应扣除相应不核实(合格、保存、成效合格)面积,对县级自查上报结果进行修正并落实到小班,经修正后的县级自查结果作为省级复查结果,上报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

(三)国家核查结果计算

国家核查根据抽查面积分别计算各类核查指标。

第二十九条核查指标计算

(一)上年度人工造林实绩核查指标计算

l、面积核实率=∑小班核实面积/∑小班上报面积

2、上报面积合格率=∑小班合格面积/∑小班上报面积

3、核实面积合格率=∑小班合格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4、计划合格率=(上报面积×上报面积合格率)/计划面积

5、作业设计率=∑有作业设计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6、验收率=∑经过验收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7、建档率=∑已建档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8、管护率=∑有管护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9、抚育率=∑经过抚育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lO、林权证发放率=∑已发放林权证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二)上年度封山育林实绩核查指标计算

l、面积核实率=∑小班核实面积/∑小班上报面积

2、上报面积合格率=∑小班合格面积/∑小班上报面积

3、核实面积合格率=∑小班合格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4、计划合格率=( ̄L报面积×上报面积合格率)/计划面积

5、验收率=∑经过验收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6、建档率=∑已建档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7、育林率=∑经过抚育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三)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保存情况核查指标计算

l、面积保存率=∑达到保存标准小班保存面积/∑小班上报面积

2、计划保存率=(上报面积×面积保存率)/计划面积

3、成林率=∑达到成林标准小班保存面积/∑小班保存面积

4、验收率=∑经过验收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5、建档率=∑已建档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6、管护率=∑有管护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7、林权证发放率=∑已发放林权证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四)封育后满五年的封山育林成效核查指标计算

l、面积核实率=∑小班核实面积/∑小班上报面积

2、上报面积成效合格率=∑成效合格小班面积/∑小班上报面积

3、核实面积成效合格率=∑成效合格小班面积/∑小班核实面

4、计划成效率=(上报面积×上报面积成效合格率)/计划面积

5、验收率=∑经过验收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6、建档率干∑已建档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7、育林率=∑经过育林小班核实面积/Σ小班核实面积

第五章提交的检查验收成果

第三十条县级自查提交成果

(—)核查结果报表

县级自查工作结束后,按调查小班逐一汇总,以县为单位填写县级自查结果上报表(格式和要求见附5),上报表加盖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后,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自查报告

县级自查工作报告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检查验收工作概况(时间、人员组织、验收范围、验收工作量)、各类检查验收结果、主要问题(附表(县级自查结果上报表)。

第三十一条省级复查提交成果

(一)核查结果报表

省级复查工作结束后,根据核查结果对有关县级自查结果进行修正,将修正后的县级核查结果反馈核查县,并以省为单位(二级单位到县)统计省级复查后确认的县级自查结果上报表(格式和要求见附6),上报表加盖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后,上报国家林业局退耕

还林办公室。

(二)省级复查报告

省级复查报告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并上报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检查验收工作概况(时间、人员组织、验收范围、复查单位、验收工作量)、各类复查结果主要指标、主要问题、建议、附表(附7所列统计表、复查后确认的县级自查结果上报表)。

第三十二条国家核查提交成果

(一)检查验收基础数据库文件。按附1各调查表格设置的验收因子建立。

(二)各类统计汇总表。按附7设置的表格进行统计。

(三)国家核查报告

以省为单位编写国家核查报告,并汇总形成全国核查总报告,上报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验收工作概况。简述验收范围、对象、方法、时间、人员组织、技术培训、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量。

2、验收结果。分别上年度人工造林实绩、上年度封山育林实绩、人工造林后满三年的保存情况和封育后满五年的封山育林成效情况四个方面叙述主要检查验收结果。

3、分析评价。分析各类核查内容中不核实、不合格、不保存、未达到成效标准的原因,并用实例、数据、图片分析评价退耕地还林建设质量、成效和经验。

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 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资质分类分级)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资质申请和主项)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七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 (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业绩证明材料; (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八条(资质受理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到现场对检测能力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首次申请资质) 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或者增项申请新的资质,不考核检测机构业绩,其资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暂行)

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土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实现对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州轨道交通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检测实行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三方平行检测。施工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委外检测单位)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进行检测,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抽检,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对必须见证取样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检验。 三、本规定所称第三方质量检测的实施内容为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中的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以及设计要求的检测项目。第三方质量检测的取样比例不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四、凡参与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要求 一、建设单位的职责与要求 (一)建设单位作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主要管理和执行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程控制管理体系,建立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涉及工程质量的各项检测工作。 (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核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选择的质量检测单位,明确各方职责,完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检测管理体系。 (三) 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检测管理办法,明确检测管理流程,根据工程的进展和质量控制需要,及时确定和修正检测内容和频率,完善工程检测管理工作。 (四)强化参建各方工程检测职责,定期召开检测工作会议,做好协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单位进行检查考核活动。 (五)强化检测管理组织多种形式和题材的技术交流、培训。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分析和处理。 二、施工单位的职责与要求 (一)施工单位为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要求,对进场的材料和实体质量负全部直接和最终责任;建立完整的检测制度并提前上报检测计划,做好进场材料的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11-3-1点击数:515【字体:小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6修正)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6修正)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6.12.10 【实施日期】2016.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19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部质量监督机构和省级交通质监机构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投资建设程序,加强过程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集团公司总部或集团公司二级及以下企业投资建设的*研、办公、厂房、住宅及配套用房等各类用途的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工类项目,按照**工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生产运营部门是建设工程项目的主要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其他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分别负责项目各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产运营部门主要负责房地产类项目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包括项目的总体开发建设计划、营运销售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发

包模式等内容),以及项目在规划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移交等阶段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规划部门主要负责产业类建设项目(项目用于*研生产,含产业园区)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验收和后评价的监督管理。 法律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重大风险管控和法律事务监督管理。 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在廉政建设、效能监察、信访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审计监督与评价。 第四条企业应依据土地权属、资金来源等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并承担监管责任。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通称业主方或甲方。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设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实行规范化管理。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制定招投标管理、预决算管理、变更洽商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企业内部有建筑、结构、水暖、电气、造价等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建筑工程类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不少于6人的,可自行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自主管理。 第七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委托项目管理企业进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制度信息表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对工程材料和实体质量的全过程严格控制与规范管理,确保全线施工质量,明确参建各方(第三方检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合格分供商)的工作范围及责任义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地铁集团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分公司)所有在建项目工程检测管理。 第二章定义 第三条名词解释

(一)业主: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和建设分公司; (二)第三方检测单位:指业主委托、代表业主负责本工程检测,具有相应工程检测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三)监理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四)施工单位:指业主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的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 (五)合格分供商:指由施工单位委托或业主招标确定且符合《无锡地铁土建工程合格分供方管理办法》的甲供材料供应商和其他材料供应商; (六)专业检测单位:指由业主招标确定或施工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委托的承担施工单位自检或非常规项目检测的具有相应专业检测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第三章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业主职责

(七)负责编制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并下发各参建单位执行,督促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新进场施工单位进行检测技术交底; (八)负责监督管理第三方检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管理工作,对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考评; (九)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土建类合格分供方整改落实第三方检测单位发现的试验检测类问题或需协调的配合事宜。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单位职责与要求 (十)根据有关规范、业主的要求及工程特点,事前建立工作流程、检测频率、控制指标,事中进行过程控制、严格把关,事后进行检查分析总结、优化提高,站在施工、监理以外第三方公正的立场上,专职为业主把关,为施工服务,协助业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质量隐患,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十一)协助业主进行质量抽检 1、按照规定的频率和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标段材料进场计划制定抽检计划并报业主审批,计划通过后会同监理和施工方对工程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抽检试验,对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现场检测。第三方每月到施工单位现场所作的检测取样,应提前1天通知业主项目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并在业主项目工程师、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试验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随机抽检。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应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对公路水运工程所涉及材料、制品、实体等的有关技术参数进行的试验、检测、监测等。 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基本原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循诚信、科学、客观、严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禁止数据造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报告,不得篡改和伪造试验检测数据报告。 第六条【分级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试验检测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由全国性行业组织或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检测的监督管理,由其所属省级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七条【检测费规定】业主单位应足额列支试验检测费用,并专项用于试验、检测、监测等活动,不得挪作她用。 第二章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等级管理】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能力实行等级评定管理,检测机构根据需要自愿提出申请。 等级评定是指根据试验检测技术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管理水平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从事专业检测工作综合能力水平的评价。

(建筑工程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管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标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发文日期2005-09-28 发布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1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壹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 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 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 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且负责制定检测机构 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 管理,且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壹规定的质量 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 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 请材料: (壹)《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壹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和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于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某地市花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某地市花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明确职责分工,构建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作为业主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根据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年度目标推进计划,工程建设部及合同技术部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拟定项目管理小组成员名单,经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成立项目管理小组,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小组成员由工程建设部现场代表、合同技术部预算员(造价员)及技术员构成。并指定现场代表为项目管理小组组长,组长为本项目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小组不限于监督、管理、协调、服务于单一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自本项目勘察设计招标至项目竣工结算为止,项目管理小组成员全过程跟踪管控。并接受本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的监督和领导。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项目管理小组组长职责 (一)制定本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成本工作计划及管理目标,代表公司对该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进行全面管理,并接受公司年度考核。 (二)组织协调小组成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 (三)定期向所在部门汇报小组成员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及廉洁自律等情况。 (四)按公司流程办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审签手续,下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工作指令,传达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司相关指示和精神。 (五)向项目管理小组成员通报及向部门领导汇报工作计划、工作动态。 (六)化解工程建设中出现的不稳定性因素,掌握从业人员思想动态,及时报告并力所能及地做好思想稳定、规劝工作。发生不稳定性问题主动参与处置。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6-11-9 阅读次数:3337)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建法(2006)97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局: 为了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抄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抄送:各省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管理制度目录 一、技术管理制度 1、图纸会审制度……………………………………………………… 2、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制度…………………………………………… 3、技术交底制度……………………………………………………… 4、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制度………………………………………… 5、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6、技术内业资料管理制度…………………………………………… 7、材料计划管理制度………………………………………………… 8、进度计划管理制度………………………………………………… 9、技术总结制度……………………………………………………… 10、试验管理制度……………………………………………………… 11、测量管理制度……………………………………………………… 12、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3、干燥箱使用及注意事项…………………………………………… 14、振动台使用、维修规程…………………………………………… 15、标准养护箱使用、保养规程……………………………………… 16、压力机试验操作规程……………………………………………… 二、质量管理制度 1、质量目标管理制度………………………………………………… 2、样板先行制度……………………………………………………… 3、质量检查制度……………………………………………………… 4、主要分项工程重点检验制度……………………………………… 5、质量评定制度……………………………………………………… 6、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7、质量优劣奖罚制度 (49) 三、进度管理制度 1、施工进度计划……………………………………………………… 2、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 3、施工进度计划的检查与调整……………………………………… 四、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1、公司文件管理制度………………………………………………… 2、项目收发文件管理制度…………………………………………… 3、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4、贯标资料管理规定………………………………………………… 5、竣工资料…………………………………………………………… 6、文件、资料保密规定……………………………………………… 五、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2、施工现场场容管理制度…………………………………………… 3、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4、现场环保、环卫制度……………………………………………… 5、施工现场检查、考核与奖惩制度……………………………… 6、作业层现场施工管理制度…………………………………………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试验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管理和指导施工方面的作用,使试验室各项试验检测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评定提供可靠的数据,根据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室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试验检测机构及设置要求 第三条本项目试验检测机构设置为: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外委的社会检测机构、法定检测机构。各试验室应设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专业试验检测人员。 第四条试验室驻地建设严格执行《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第一分册工地建设)。 第五条有环境温度要求的检测室必须根据房屋的空间体积配置相匹配的空调,确保所配置的空调能够将试验环境调节至规范(规程)要求的温度。标养室必须安装自动温、湿度控制设备,确保温、湿度符合规范要求。试验室要综合考虑供电、排水等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六条配备满足工地试验检测需要的仪器设备。检测设备的放置应便于操作,按其功能要求合理分布,避免互相干扰。 第七条必须上墙的文件包括:组织机构框图、岗位职责、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主要设备的操作规程。 第八条总监办、施工单位的工地试验室的力学室、水泥室、混凝土室、土工室必须安装摄像头进行录像监控。

第三章各级试验室职责 第九条总监办工地试验室职责: (一)负责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 (二)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检测资料、检查频率、质保质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检测数据动态管理,发现薄弱环节,提早防范; (三)结合工程进展的需要,按照规定的频率做好检测工作; (四)每月汇总、分析施工单位和总监办的试验检测数据和资料并形成报告,提交指挥部; (五)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外委试验工作,全程参与施工单位对外委试验的取样、封存、送样等工作; (六)负责编制监理工地试验室实施细则。 第十条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职责: (一)建立岗位责任制、试验和安全操作规程、试验资料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二)对试验设备、仪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定期委托有资质部门对仪器进行检定; (三)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照标准规范、做好各项试验检测自检工作,使所有工程全部处于受控状态、并达到质量标准; (四)充分重视做好首件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详实的试验检测报告; (五)及时将试验检测结果上报总监办,提请总监办进行抽检。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主动、及时上报。 第四章试验室管理 第十一条试验室资质备案 各级工地试验室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更多资料请访问.(.....) c:\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 定》的通知 京建发〔2010〕344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已取得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尽快整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2010年9月1日后对资质情况进行检查。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6月21日印发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监督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质量专项检测及见证取样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检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技术管理等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要求,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六条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的要求。 第七条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检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并具备将检测数据上传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的条件,涉及力值的检测设备应实现数据自动采集。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江西天億矿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西天億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管理,维护公司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各方行为,保障公司及矿的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江铜集团相关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关键名词术语解释 (一)限额以上项目:是指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或总投资在20万元(含)以上非生产性项目。 (二)限额以下项目:除限额以上项目之外的项目(不含维修项目、成本性支出项目)。 (三)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是指由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工程管理与设备部组成的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与设备部。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为公司建设工程主管副总经理。 (四)重大设计变更: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改变建筑地点、工艺方案、工艺流程以及设计需要的试验参数

等均应视为重大变更。 (五)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 (六)建设用地:是指为工程建设所需建筑物、构筑物所提供占用的土地。 (七)重大合同指涉及以下合同,如与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冲突的,以合同管理规定为准。 1、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的引进和转让; 2、建设工程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 3、生产材料、备件采购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且未采用公司法律事务所制度或确认的标准合同范本或合同框架文本; 4、设备委外维修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 5、技术、服务、勘探开发合同(协议)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 6、其它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 7、其他根据公司有关会议或公司领导要求,需要审查的合同。 (八)垄断性行业:是指自来水、电力、公交、烟草、石油、天然气、电信、铁路运输和银行等行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等建设活动 第四条工程管理与设备部为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

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制度

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制度 一、检测工作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检测标准、规程规范及试验方法,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2.认真填写试验原始记录,项目要填写齐全,检测有效数据的计算,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精度 要求,试验记录签字齐全。 3.检测工作开始前和结束后,应有专人对检测仪器性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4.试件成型后,应注明制作日期和编号,按规定时间要求拆模,送标准养护室养护或进行同条件 养护。 5.检验合格的材料方可使用,并严格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 6.对不合格的材料、检验项目及时反馈至相关部门和人员。 7.出具试验数据和结论,不受行政或经济利益的干预,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质量保证制度 1.检测人员 (1)检测人员必须具备检测人员的素质能力要求,并持证上岗;无证人员只能进行辅助工作,并不 得在原始记录及试验报告上签字。 (2)难度较大的检测项目,需由技术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协助进行检测。 (3)检测人员要按照检验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检测工作,对检测数据负责。 (4)各试验室应设置试验员、样品管理员、设备管理员、安全员、资料员等岗位。 2.仪器设备 (1)仪器设备要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校验。 (2)对主要的仪器设备要有仪器设备使用维护记录、操作规程。 (3)仪器设备有故障或过期未检定/校准不得投入检测工作。 (4)对大型精密设备要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5)对仪器设备要进行好维护保养,确保良好状态。 3.试验室环境要求 (1)检测室应保持清洁卫生、整齐规范、方便检测工作的进行。 (2)进入检测区域应遵守有关制度。 (3)对在检测过程中将产生油烟和有害气体的检测室,应安装通风排气仪器设备。 (4)有恒温恒湿要求的检测室安装空调和去湿机(加湿器)或恒温恒湿仪。 (5)相邻区域的工作不相容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前言 编制项目管理手册,是为了使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更加有序、高效,是各项目办现场日常管理的工作指引。为达到高质量、高标准按期完成项目建设,打造精品工程,使参建各方获得相应利益的目标而服务。为了项目总目标的达成,我们必须用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方式开展项目管理。 首先从项目办内部管理做起,加强对建筑规范的系统学习和研究,养成学规范、用规范的良好习惯,按规范行使职责,坚持“谁分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有序整合后再落实到对各施工单位的管理中,这种管理模式可称为一体化项目管理模式。就是以建设单位为主导,整合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的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同时有效保证各参建方的利益,使各方的施工管理水平逐步提升,达到共赢的结果。这就要求参建各方为了共同的目标,统一思想、团结一致,一起努力。 管理制度,最重要的是参建各方坚持不懈的严格执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听取各方建议,进行分析、总结、修正与完善。 参建各方现场管理人员作为制度执行的主体,应严格按照管理手册进行管理,共同为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努力。

1、项目办部门职责 1.1 项目前期: (1)、项目现场踏勘,考察选定勘察单位及组织勘察单位进场。 (2)、考察施工单位,给出意见。并参与施工合同起草编制。 (3)、负责编制项目前期施工进度计划,并负责实施。 (4)、组织编制项目前期管理方案,并负责落实。 (5)、配合项目工程前期的报批报建工作。 1.2 项目质量管理: (1)、针对工程特点编制项目管理方案,明确项目办人员岗位职责。 (2)、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专项施工方案。 (3)、负责进场原材料,构配件检验与见证取样、送检。 (4)、负责施工全过程的跟踪检查,控制工序质量。 (5)、负责隐蔽工程的验收,签发砼浇筑令。 (6)、负责质量通病的预防和消除。 (7)、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记录、分析、总结。 (8)、组织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 1.3 项目现场技术管理: (1)、熟悉掌握施工图纸,参加图纸会审工作。 (2)、负责沟通、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技术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设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项目等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的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不得承揽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 第五条质量检测资质按其性质分为专项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常规检测三类。其中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检测机构的名称应当体现其业务性质,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名称应当由属地名+字号+反映检测机构专业性质词字+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等几部分组成。 第七条企业内部检测机构是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产品)出具检验数据和报告(非见证取样检测),并对报告的真实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工程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经集团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一、工程项目管理体系的建立 怀建集团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在集团内部实行三级管理体系,即: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集团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工程管理部负责对《办法》的执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公司工程科负责对《办法》的实施效果进行检查与评价,项目经理部负责具体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二、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1.经营决策管理制度: 集团负责工程项目的重要经营管理决策,包括工程投标报价,项目经理授权,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等重要固定资产的投资等,公司负责组建项目经理部、配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等。 2.隶属公司负责制: 集团对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隶属公司负责制,项目经理部成立后,由集团与项目部所属公司签定“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利益。 3.项目经理责任制: 各公司依据施工合同及“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与项目经理部签订“绩效考核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利益。 4.责任追究制度: 项目经理在接到企业法人委托后,对工程项目实施进行全面管理,集团对工程项目管理进行跟踪检查,对出现的不合格项进行纠正,对出现的比较严重的问题,按照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制追究其相应责任。 5.例会制度:

每月由集团工程管理部组织生产统计例会,由各公司工程科科长、预算员参加,通报本月工程项目管理状况、现存问题与改进措施、未来市场形势分析等内容。

2015版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试验工作,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国能电力[2012]306号)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是指为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对电力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工程实体、系统功能和试运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检测验证活动。 第三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是指依据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电力工程检测试验工作,为保障电力工程建设质量提供检测验证数据和结果的单位。 第四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应遵循《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的要求,按专业分等级承接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 第五条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统一负责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的专业划分和等级确认工作,各中心站负责对工程现场检测试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电力建设各责任主体单位开展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活动,以及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测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范围划分 第七条根据电力工程专业划分,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分为土建、金属、电气和热控四类。同时根据工程建设规模、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规程对检测机构在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执行标准和环境条件等方面的要求,相应地将承担工程检测试验业务的检测机构划分为A级和B级两个等级。 第八条不同专业类别、不同等级的检测机构所需要的能力标准要求见附件1-1、2-1、3-1、4-1,需具备的检测试验项目范围要求见附件1-2、2-2、3-2、4-2。 第九条承担建设规模200MW及以上发电工程和330kV及以上变电站(换流站)工程检测试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必须符合B级及以上等级标准要求。不同规模电力工程项目所要求的检测机构业务等级标准见附件5。 第十条检测机构必须按照确认的专业类别、业务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任务,并按照规定出具相应的检测试验报告。 第三章业务等级确认程序

惠深高速公路S1段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办法

惠深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S1合同段试验室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路桥集团惠深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 S1合同段项目部试验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建立 第三章、试验检测要求 第四章、试验资料管理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附则 附件1、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试验项目及频率汇总表 附件2、统一规定:试验判定规则,报告用语、意见、编号,检测工作时限表,试验检测计划表及取样台帐、养护台帐等附件3、试验室人员职责及各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项目部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管理,规范工地试验检测行为,确保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国家、交通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章及广东省的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S1标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项目部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是以现行国家、交通部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章、广东省的有关管理规定及惠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相关管理办法为依据而制定的,在施行过程中如标准、规范、办法、规定发生变动,或省级以上(含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对高速公路工程的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有新的管理要求,则应按新的标准、规范、办法、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章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建立 第四条由项目业主负责检查认定并报备广东省交通质监站。 第五条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建设规模、试验设备种类及数量、试验人员、交通工具等配备能满足业主管理办法要求,并按规定的频率、时间和方法实施工程各项试验的要求。 第六条根据业主招标文件要求, 在施工现场建立一个工地临时试验室,配备一套试验仪器设备。 第七条我项目部由安徽环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授权在工地现场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并在安徽环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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