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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涉税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涉税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涉税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涉税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一、企业税务风险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企业税务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少缴税风险。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多缴税风险。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

(二)税务风险主要特点

1.主观性。对同一涉税业务,税企双方存在不同理解,这直接导致税务风险的产生。同时,纳税业务在相关业务中表现出主观态度,不同税务机构对税收制度的理解大多不同,这都是税款征纳双方较难做到“沟通中的认同”。企业税务风险由此而出现,并且由于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大有小。

2.必然性。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任何企业均以税后净利润最大化作为最终目标,这一客观状况却与税收本身具备的强制性存在矛盾,在此中间,企业追求税务成本最小化的动机,导致企业和政府间的信息不对称。加上国家税收执法环境不断变化,以及企业管理者、财务工作者对相应政策法规理解程度的有限性,更使企业管理者难以完全规避税务风险,并使得风险对企业经营带来潜在的持续影响。

3.预先性。经营过程产生税,不同的经营过程产生不同的税。简单来说,就是业务产生税,而不是财务产生税。税怎么缴不要看帐怎么做,而要看业务怎么做。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与财务核算时,税务风险已然存在于企业实际缴纳各项税费之前的相关行为中(尤其是经营行为)。换言之,企业主观上实施的涉税相关业务经营、成本的计算与核算的调整等行为,导致其与税收政策、法规等出现矛盾甚至相互背离,也就是说,企业税务风险先于税务责任履行行为而存在。了解企业风险的预先性特征,有利于企业建立正确的税务风险控制时间观,以此及时掌握税收法规的制定及变动,切实降低税务风险。

(三)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1.企业外部税务风险因素。经济环境、政策和法规环境、执法环境发生变化,以及社会意识、税务执法等都会造成一定的税务风险。一方面,随着我国税收政策、法规等不断调整和更新,在对财务、税收知识进行理解、认知、掌握和运用过程中,企业财务人员难免因为对新出台的政策理解出现偏差而给企业带来风险;另一方面,不同税务执法机构和人员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涉税行为的判断和裁定往往存在不同看法,税务机关在涉税实务中具有的自由裁量权,也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税务风险可能性。

2.企业内部税务风险因素。当前,企业管理者涉税意识有待加强、财务工作者业务水平偏低、内部审计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以及近年来税务代理服务的出现,尤其是税务代理服务质量的高低,都是企业在微观上所面临税务风险的主要因素。

二、常见主要涉税风险及防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的划分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商贸类纳税人。包括商品批发、商品零售及外贸出口三种企业;二是生产企业。包括直营出口企业、修理修配企业及加工企业等。三是应税服务业(营改增)。下面就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结合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一些热点问题,找出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点,并提供一些防范风险的措施,供大家参考。

(一)进项税额的风险防范

风险点:一般地说,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二是取得法定的扣税凭证;三是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符合规定。企业在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时,可围绕这三个方面进行防范,准确核算进项税额。如果多抵扣了进项税额,则少缴税,会带来税务机关处罚(补税、滞纳金、罚款等)的风险;如果少抵扣了进项税额,则多缴税,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从而增大了经营成本,减低市场竞争力。

1.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目前的政策规定,主要有以下扣税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④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在实际生产经营中,不少纳税人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导致进项税款少抵、错抵和漏抵,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下面,就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时比较容易出问题的几个政策及注意事项说明如下:(1)发票认证。按照政策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经税务端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后方可申报抵扣,其中:海关完税凭证采用手工方式,采集票面信息,其他票种均可通过计算机扫描方式采集。对比对异常的发票,税务机关将通过专用系统调查、核实,以确保发票的合法性。

因此,建议纳税人通过正规渠道,取得开具规范、信息准确的发票,同时还应保证海关完税凭证的数据采集质量,以提高发票比对相符率,避免因比对异常影响正常抵扣。

(2)发票抵扣时限。

①当月认证的发票当月必须抵扣;发票从开具之日起在不超过180天的期限内可认证抵扣。

以前在90天内必须认证(从开票日期算起),2010年新规定在180天内必须认证(从

开票日期算起),发票抵扣时间是本月初到本月末。因此,可以在当月的任何时间,一般在抄

税过后;网上扫描,在自己单位可以在任何时间。当月认证的发票在当月不抵,下月就不准抵

扣了。对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实行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

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②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50号《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若逾期未认证抵扣的原因属于公告所述的客观原因,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是由于疏忽导致发票逾期未认

证,不属于公告所述的客观原因,则此发票不得抵扣,只能由自行承担此损失,纳税人内部有权向直接责任人追偿。对于税额不能抵扣的,应将税额和金额一起计入所购货物的成本中去。

(3)发票专用章。为进一步提高发票防伪功能,国家税务总局设计了新版发票专用章,并于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建议纳税人留意购进货物发票上发票专用章的样式,避免因发票专用章不合格影响正常抵扣。

(4)发票丢失。如果纳税人进项发票不慎丢失,建议按照以下规定操作: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

5.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1)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

(2)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

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6.混合销售开具专用发票。如外购设备并负责安装等。

7.价外费用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指增值税额以外的价外收费)者,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但如果价外费用属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此项价外费用应另行开具普通发票。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价外费用金额(单位费用标准乘以数量),并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购货方应索取价外费用项目表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价外费用项目表样式,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定。

8.平销返利开具发票

如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销售数量有关的部分费用,按照税法规定后取得费用属于平销返利。

根据《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应该按照“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来计算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开具发票: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商业企业不出具发票,应由供货方出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方应凭此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进项税额,同时冲减当期已销成本。

9.货物损失进项税额转出风险

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凭票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

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那么如何理解“管理不善?”例如,新华书店的图书盘亏、毁损损失,因政策变动而积压的财税图书,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一般来说,管理不善属于主观原因,企业是可以避免发生的,如果企业还是发生该类损失,则企业应该自己承担责任,税收上不应鼓励。如果损失原因是企业难以控制的,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纳税人已经尽到保护的义务,国家则不应再加重其负担。另外市场环境的突然变化,大量存货滞销导致产品过期而导致的损失,并非由于管理不善引起,也应属于正常损失。

实务操作中,纳税人在遇到货物损失时应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比如,实施细则明确非正常损失为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而自然灾害也会造成货物霉烂变质,但自然灾害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这种情况下,企业应保留相关证据,或由中介机构出具货物损失鉴证,这样才能确保非正常损失的真实性,税务机关才能相信和认可。

10.视同销售和进项转出混淆风险

(1)如何正确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有两个标准:先看是否增值,二看对内还是对外。

首先,看是否增值,若增值一切都视同销售。生产的产品和委托加工的产品都属于增值,不论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还是对外(分配、捐赠、投资)都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其次,如果未增值,则看对内还是对外,对内不得抵扣(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外视同销售。购进的材料,属于未增值,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等)不得抵扣进项,要作进项税转出。若购进材料,对外(分配、捐赠、投资)视同销售,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视同销售的八种行为中的(四)—(八)种行为中容易混淆,并且难以准确判断,具体可以这样来判断:1.凡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还是对外,一律视同销售。2.凡是外购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内不视同销售,要做进项税转出。

(2)视同销售和进项转出金额确定有何不同?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还原法

(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含税支付额直接计算,但账面所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之后的支付额,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

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等。

例:某酒厂3月份从农民手中购入玉米一批,作为生产原料,收购价为100万元。该酒厂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3.00万元,记入材料成本的价格为87万元。4月份酒厂将玉米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65万元。依据上述方法,该部分玉米进项税转出数额则为65÷(1-13%)×13%=9.71万元。

(二)含税收入还原法

所谓含税收入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不含税支付额计算,但账面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收入额(返还的支付额)是含税的,需要进行价格还原,再按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

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

例:某商业企业向某生产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当月从生产企业取得返还资金11700元,增值税率17%.则:当月应冲减的进项税额=11700÷(1+17%)×17%=1700(元)

二、比例法

(一)成本比例法。所谓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占某批货物总成本或产成品、半成品、某项目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实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货物改变用途,产成品、半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的进项税转出。由此成本比例法又可分为移用成本比例法与当量成本比例法。

1.移用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该批货物的总成本

例:某一般纳税人3月份将一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免税农产品(收购价30万元)委托A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半成品,支付加工费5万元,增值税0.85万元,当月加工完毕收回。4月份该纳税人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为20万元。此批产品的总成本为:(30-3.9)+5=31.10万元),此批产品的进项税额为:30×13%+0.85=4.75(万元)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20÷31.10×4.75=3.05万元

2.当量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中损毁在产品、产成品或货物数量×单位成本×进项税额扣除率×外购扣除项目金额占产成品、半成品或项目成本的比例

例:2002年3月,某纺织厂因工人违章作业发生一起火灾,烧毁库存外购原材料腈纶20吨、库存产成品针织布6万米;已知原材料晴纶每吨成本8万元(不含税),针织布单位成本每万米20万元,原材料占产成品成本的比例为75%.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0×8×17%+20×75%×17%=42.5(万元)

(二)收入比例法

所谓收入比例法是指根据纳税人当期的非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确定当期非应税收入应承担的进项税转出额。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划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

其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例:某制药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类药品,2003年3月,该厂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当月药品销售收入250万元,其中:避孕药品销售收入50万元。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50÷250=4(万元)

视同销售金额确定,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按照下列顺序确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包含消费税税额。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三)销项税额的风险防范

风险点:销项税额的准确计算,主要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要把握不同销售结算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开票时间;二是要掌握增值税特殊行为征税的规定,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混业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三是计税依据的确定要正确。如果少计销项税额,则少缴税,同样也会带来税务机关处罚(补税、滞纳金、罚款等)的风险;如果多计销项税额,则多缴税,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从而增大了经营成本,减低市场竞争力。

1.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风险。

收取时计提: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三条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逾期时计提:合同协议约定的押金期限不超过一年,逾期不再退还的押金

未逾期但超过一年时计提:合同协议约定的押金期限超过一年,虽然未逾期,但收取已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未退还。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案例:2010年8月,稽查人员对某公司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销售黏合剂产品,同时有包装物出借业务,并收取押金。稽查人员核对企业包装物账面数量与库存实物数量时,发现存在一定的差异。进一步采用直查法检查企业的有关账证资料,查实2009年1月销售产品并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00元,在2010年4月25日将这笔逾期的包装物押金转入了“营业外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的税收违法

事实。

2.视同销售风险

①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视同销售范围、计税依据区别

8种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是税法概念,而非会计概念,视同销售需要分税种来区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均有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注意:

1.增值税中视同销售,并不意味着企业所得税也在视同销售;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规定的区别:

(1)相同:将货物用于投资、赠送、分配;代销

(2)部分不同: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自制相同,外购不同)

(3)不同:①货物在统一核算的内部跨县市分支机构之间相互移送;

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③计税依据

2.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也并不意味着都要作为收入从而成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提基数

国税函[2008]1081号申报表A填报说明,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

收入+税收规定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上不视同销售但增值税却视同销售时,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提基数。

②自产产品用于设备维护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案例:某公司生产一种保温材料,而在该产品生产过程中需经过高温炉处理,而高温炉内部也需使用跟自产产品同类型的保温材料,为降低采购成本,该公司直接使用自产保温材料,用于更换高温炉内的保温材料,每3-5个月更换一批,使用自产货物用于设备维护是否属于“视同销售”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将自产保温材料用于高温炉设备维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

③保修期内免费为客户提供维修服务所领用的零配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同上)。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另外,由于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

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④视同销售哪些业务应开发票

从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来看,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开具发票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2.“对外”发生经营业务;3.具有收付款行为。理论上而言,税法中的“视同销售”不完全符合开具发票条件。

但从发票管理的立法目的来看,“视同销售”属于涉税业务,应将“视同销售”纳入发票管理范畴,一是可以防止开票方隐瞒收入、受票方乱摊成本等行为的发生,符合“加强财务监督的需要”。二是可以证明纳税义务的发生,同时发票记载征税对象的具体数量、金额等信息资料,可以作为税源控制和计税依据,符合“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需要”。三是可以证明货物所有权和劳务成果转移,符合“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

在税收实践中,“视同销售”开具发票问题曾有过相关规定,有的目前还在执行。如现在已失效废止的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除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视同销售”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可以开具发票,但增值税和营业税规定的“视同销售”是不同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这两项行为都与一般的销售货物没有实质区别,前者针对的是委托方,对受托代销货物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开具专用发票,对受托代销货物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开具普通发票。后者针对的是受托方,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则要根据销售对象开具相应发票。

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该项行为属于机构内部的货物移送,不应该征税,然而,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是实行属地管理的,按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跨地区使用,为确保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充分发挥增值税链条机制的作用,需要开具专用发票。

3.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这两项行为属于内部自产自用性质,不开具发票。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和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除税务总局发文明确无偿赠送货物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外,其余两项行为基于货物对外流出,货物的所有权发生改变,为保证货物继续流转,不论从增值税链条还是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考虑,允许对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

另外,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时,一定要注意两点:一是视同销售的货物如果属于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向消费者个人视同销售的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类似增值税无偿赠送货物行为,视提供应税服务对象开具相应发票。

根据上述风险,建议进行风险自查:一是是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直接按其生产成本冲减库存商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二是是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赠送等,不做销售直接冲减产品成本,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三是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

案例:国税机关对某酒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对其销售代理商根据

业绩完成情况,实行奖励,2010年以其生产的某品牌白酒作实物奖励,产品成本计入销售费用,未计提增值税。按税法规定,该厂的实物奖励行为应视同销售,国税机关依法对其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3.价外费用收取的风险

(1)价外费用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的误区

①有的企业没有准确判断哪些属于价外费用,哪些不属于价外费用。比如,将平销行为的返利按价外费用处理,混淆了平销行为的返利与价外费用两个概念及其计算方法。

②有的企业没有按照价外费用的规定进行操作,使不属于价外费用的做成了价外费用。比如,供货方委托承运企业运送一批货物给购货方,承运企业的运输发票开具给供货方做账,供货方再开具代垫运费发票给购货方,这种行为就是价外费用的代垫运费。

③有的企业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在计税时,没有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就按含税收入计税。

④有的企业将价外费用中的包装费租金、押金等收入,长期摆在账上不结转价外收入,不申报纳税。

(2)“价外费用”的特征:①非独立性。价外费用在增值税中依附于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在营业税中依附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在消费税中依附于应税消费品,主辅之分明显。价外费用与主业务具有某种意义上的不可分割性,不能独立存在,离开主业务,价外费用便失去其存在的基础,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②非配比性。价外费用无相对独立的成本,不能单独计算成本,无对应成本与之正常配比。③强制性。价外费用是卖方利用自身优势或地位,在正常定价以外强制性额外获取的部分利益。④附加性。价外费用是主业务的附加权利,与主业务价款一并收取,附之于主业务的重量或价值之上,或按比例或按定额收取,但一般只占主业务价款的极小比例。⑤标的的唯一性。价款与价外费用只存在一个标的之上。

(1)价外费用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①应合理、准确判断价外费用范围,这是进行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的前提。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

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除去上述三项符合条件的不包括在价外费用项目外,其余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特别提醒:不属于价外费用中的代垫运费,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操作,否则,要按价外费用纳税。

②注意平销行为返还与价外费用区别。平销行为返还是指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按含税收入直接计算冲减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而价外费用计算税金的方法与平销行为返利计税方法不同。根据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计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税,计算公式如下:

价外费用销项税额=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③应注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具体时间。对于随同产品销售时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在随同产品销售收入确认时一并确认,计算销项税额。对于当期不确认,需要视以后情况而定的价外费用,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或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予以确认,计算销项税额。

④应注意价外费用核算的特殊性,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价外费用应在“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核算,在计税工作中,应从有关会计科目中归集价外费用,计算申报纳税。

4.赔偿款违约金是否涉及增值税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和混合违约金。违约金主要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

(1)增值税。在企业购销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过程中发生的违约金支付行为,涉及增值税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①供货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提供方)自采购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买受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相关的违约金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违约金是一种价外费用,供货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提供方)应开具增值税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案例1:A公司向B公司销售W货物,增值税税率17%,B公司未能及时验货推迟支付货款,按照双方销售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A公司应当就自B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价外费用申缴增值税7264.96元(5000/1.17*17%)。

②采购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买受方)自供货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提供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相关的违约金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文件最后还规定,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因此,采购方自供货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相关的违约金收入,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就采购方取得的违约金,不涉及增值税税务处理问题。

案例2:B公司向A公司采购W货物,增值税税率17%,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货物,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按照此次购销额的10%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则B公司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7264.96元(5000/1.17*17%)。

③与货物购销合同(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合同)有关,但相关购销未实现(或劳务未提供)

此种情况下,由于就该经济业务而言,尚未构成增值税应税行为,故不涉及增值税税务处理问题。上例[2]中,A公司因特殊原因,始终不能提交W货物,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B 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需冲减进项税金,也不需开具发票,A公司可以凭收据或者法院判决、赔偿合同等有效依据据以税前列支。

(2)营业税。违约金涉及营业税问题比较简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案例3:A公司向B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营业税税率5%,B公司未按期支付服务费,按照双方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A公司应当就自B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赔偿金收入申缴营业税2500元(5000*5%)。本例中,若A公司违约不能提供服务,B公司自A 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则不涉及营业税问题。

(3)企业所得税

①取得违约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该纳入应税所得中,计缴企业所得税。上述例[1]中,A公司自B 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所得42735元(5000/1.17)应当纳入A公司当期应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②支付违约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但

个常见的税务风险点

务常20个见的税风险点1、用于业务招待费的发票以“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内容开具,甚至没有销货清单。分析:业务实质重于形式,业务招待费有税前扣除限额,Min‰)。,销售收入的5(发生额的60% 、用于集体福利的外购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认证未转出。 2 分析:用于集体福利的外购商品,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不可抵扣。3、用于集体福利的自产产品,没有计提增值税销项税。分析:自产产品用于福利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列支,未并入工资总)金额较大4、公司因厂庆庆典活动为员工发放纪念品( 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2011 分析:《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 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1年末尚未结清。5、公司股东借款,超过号)规定,〕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在建工程长期挂账,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是尚未转资,降低了房产税的计提基数,存在一6 定的税务风险。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4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固定资产已达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实际成本等,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待竣工结算后再作调整。、公司对外广告宣传,无偿赠送礼品未扣缴个人所得税。7.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分析:财税[2011]50号规定:20%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天的认证期限无法认证,进项税8、发票积压在业务经办手中未交财务,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超过180 少抵扣。617国税函〔2009〕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12010)号规

004 往来账的常见五大涉税风险,需小心!

往来账的常见五大涉税风险,需小心! 您知道纳税评估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一般都要核查哪个会计科目吗?——往来科目! 这是为什么呢?曾经听到有的会计说:“往来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但这样装会有啥风险呢?今天以相关的实战经验与你说说! 往来账的常见涉税风险 一、延期做收入 看看案例: OK公司是一家商贸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对A公司持股30%,为关联企业。该公司在2016年与甲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100万元的货款(不含税,成本80万元)于2016年12月1日发货,甲公司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货款,由于甲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OK公司也就未向其开具发票,同时未将该笔收入在相应会计期间进行申报。2017年2月1日,OK公司收到甲公司发出的117万元货款,同时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期申报该笔收入。 解析

OK公司按照发票开具时间确认收入是对还是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所以OK公司应在2016年12月按规定申报该笔收入。(赊销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销售,卖方与买方签订购货协议后,卖方让买方取走货物,而买方按照协议在规定日期付款或分期付款形式付清货款的过程) 正确的会计分录为: 2016年12月1日 借:发出商品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2016年12月31日 借:应收账款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这里请各位会计注意!延期做收入不是小事,不单违反了相关规定需重新更正申报,还得加收滞纳金,严重者将被处以罚款。

企业纳税情况自查及常见风险

企业纳税情况自查及常见风险 临近年终,企业非常有必要对全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纳税检查,通过对各项业务的凭证以及财税账务处理进行熟悉,发现并纠正存在的纳税问题,保证企业年终财税健康无忧,避免多交税或者少交税引起的稽查风险! 一、税务机关常用的纳税评估分析指标 (一)分析指标 1.税负率=应纳税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增值税应税收入) 2.存货周转率=销货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该指标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存货周转的次数。 3.销售毛利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 该指标反映企业获取销售毛利的能力,销售毛利率的持续下降或在同行业中显著偏低,则对税负率有不利的影响。 4.材料成本率=本期生产领用外购原材料等/本期生产成本借方发生额 该指标反映当期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耗水平,物耗内容含外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物耗水平的上升对税务率有不利影响。 5.销售利润率=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该指标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获利能力,不受投资损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收支的影响,其中的营业利润指标取自利润表。 6.资产负债率=期末负债余额/期末资产总额

资产负债率的非正常增长可能显示一些异常信息。 7.本期购货负债率=本期存货沟进行成本(借方发生额)/应付账款贷方发生额 该指标用以反映企业当期购货中的现购与赊购比。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大量虚计购货同时虚计应付账款,会导致该指标的急剧下降,而虚计购货则会多抵进项税额,降低税负。(二)分析方法 1.同行业比较分析 2.趋势分析 3.勾稽分析 4.账实比对 5.三流信息 二、纳税自查和风险防范 (一)销售退回、销售折扣和折让自查 会计处理:只要发生了销售退回与折让,或发生商业折扣,即直接冲减会计收入,在折让争议为解决前,不得确认收入,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纳税处理:必须填制或取得规定凭证或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冲减应税销售额。 (二)价外费用自查 会计核算:据其性质进行会计分类,分别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或冲减”财务费用”。 税法规定:着眼于反避税的需要,要求作为商品销售额的组成部分计税。 (三)收入分类自查 会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将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作为”利润”要素。

增值税纳税风险点及应对措施.docx

增值税纳税风险点及应对措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销售行为),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应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提取销项税额,然而,会计实务中销项税额的计提却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倍受税务人员的高度关注。 一、企业纳税申报时的主要风险点 企业实际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是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对于企业而言,实务中常见的纳税风险点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一)未分别核算风险。企业兼营不同税率项目未分别核算销售额,而被从高适用税率征税;或者兼营减(免)税项目未分别核算销售额,而被取消享受减(免)税优惠资格。 (二)价格不公允风险。企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其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明显偏高并无正当理由,而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销售额并被补征税款和接受税务处罚。 (三)价外收费的风险。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在价款以外向购买方以各种名义收取的各项费用,没有与价款一起依法计提销项税额,而被查补税款并接受处罚。 (四)视同销售的风险。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行为而无销售额时,未按公允价格确认应税销售额并计提销项税额,从而被查补税款并接受处罚。 (五)开红字发票风险。企业发生销货全部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

销售折让等行为时,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而被查补税款并接受处罚。 (六)未价税分离风险。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物抵债、债务重组(以下简称以物易物)或者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行为,未进行价税分离并计提增值税,而被查补税款并接受处罚。 (七)未计提税额风险。企业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及时计提销项税额,也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税款,而被查补税款并接受处罚。 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关注重点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与税务检查时,针对上述七种纳税风险会有不同的关注重点,在征管查实务中,一般做法如下: (一)对于未分别核算。首先,审阅购销合同或协议,比对合同或协议与发票、会计处理、纳税申报的税率是否相符;其次,检查兼营不同税率项目,确认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销售额,是否有高税率低开或不开票行为;第三,核实纳税人是否存在虚减应税项目销售额,同时虚增减税(免)税项目销售额的行为:第四,检查减税(免)税项目是否作进项转出。 (二)对于价格不公允。首先,审阅购销合同或协议,结合公司章程确认购销双方是否为关联方;其次,核查计税销售额是否符合纳税人所在地同期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第三,审阅关联方的应税销售行为是否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并且有没有正当理由;第四,检查计税价格明显偏高业务的资金流、货物流与票据流是否匹配或者虚开发票

几个常见涉税风险提示

几个常见涉税风险提示 1、新税法实施后补计2008年之前发生的收入或冲销2008年之前列支的支出,未按照当期适用税率进行核算。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是否将2008年前应作收入推迟到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作收入,以及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应计费用提前至2008年之前扣除。 2、总部期间费用纳税申报时全部分摊到高税率的东部地区扣除,未在适用优惠税率的西部地区摊销。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2008年共同负担的期间费用是否在不同税率的东、西部企业合理分摊。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在销售费用中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的,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对列明折扣额的进一步审核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发票上注明方可抵减应税额 有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下称通知),就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 通知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4、不合规抵扣凭证,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企业涉税风险自查要点

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涉税风险点自查提纲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3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或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货物发出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4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或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5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6 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7 有无账面已记销售,但账面未计提销项税额,未申报纳税。 8 有无账面已记销售、已计提销项税额,但未申报或少申报纳税。 9 有无将以物易物不按规定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

10 用货物抵偿债务,有无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11 有无未按规定冲减收入,少报销项税额。 12 有无将向购货方收取的应一并缴纳增值税的各种价外费用,未计提销项税额。 13 有无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14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有无按减除还本支出后的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 15 采用以旧换新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有无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额(金银首饰除外)。 16 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包装物,有无不计或少计收入。 17 有无将应税包装物押金收入不按规定申报纳税。 18 有无将销售残次品、废品、材料、边角废料等直接冲减原材料、成本、费用等账户,未计提销项税额。 19 有无出售应税固定资产,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或未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0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21 销售代销货物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22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有无未作视同销

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自查与规避案例精析

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自查与规避案例精析 课程简介: 两天纯实战案例课程! 本课程为栾老师倾心打造的一堂与众不同的企业税务风险识别与规避课程,三年来深受纳税人喜爱,最近全新升级!升级内容:1、根据最新税法政策全面更新案例;2、根据税务审查及咨询案例新增部分案例及涉税风险点;3、新增加“税案赏析”部分,选取了部分真实稽查、审计、评估、法院判决税案。不管怎样升级,永远不变的是实战特色! 本课程精选数十个税收案例,涉及数百个主要税务风险点,均以近三年几百家大中型企业的真实税务风险案例为基础,根据最新税收政策精心打造而成。本课程基本上包括了一般企业日常账务处理中可能涉及的常见税务风险点,每个案例均极具操作性和实战价值,每个税务风险点都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采取“融法于例、以例讲法、举一反三”的方式,真正提升您的税务风险识别与规避的能力。 本课程从纳税人角度出发,为纳税人服务,以“快速提高财务人员税务实际操作水平、真正降低纳税人税务风险、切实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为目的进行设计,本课程具有如下特色: 1、案例贴近实际,来源于生活。精选的税务风险案例均是在对近三年来参与纳税检查和税务咨询的几百家大中型企业的真实案例梳理、汇总、分析、精选的基础上,根据最新税收政策精心设计而成。 2、具有极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本课程舍弃了枯燥乏味的理论知识,将理论融汇于案例之中,将大量的案例场景展现在您的面前,通俗易懂,明白透彻。融法于例,以例讲法,不但能够激发您的兴趣,更便于您学习领会和实际操作。 3、案例清晰,讲解权威。每个案例都精心设计“案例资料”、“税收政策”、“税务风险”、“案例延伸”“税案赏析”几个部分,每一案例,每一税务风险点基本都有明确的税法依据。对少数没有明确税法条文依据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在参考总局意见、政策答复、地方性文件等资料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认真分析并给出最没有风险的合理化建议。 课程大纲: 案例1、视同销售 本案例主要涉及税务风险点: 1、视同销售情形。 2、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的确定。 3、自产资产和外购资产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 4、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视同销售范围和计税依据的区别。 5、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销售费用(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与视同销售成本扣除是否存在重复扣除问题? 案例2、销售货物 本案例主要涉及税务风险点: 1、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 2、各种商品销售方式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3、退货期内退货怎样纳税调整。 4、退货期满没有发生退货怎样纳税调整。 5、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售后回购、售后回租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

税收辅助风险平台预警副em分析说明

税收辅助风险平台预警指标分析说明 1、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变动异常 1、计算公式:指标值=一般人专票使用量-一般人专票上月使用量 2、问题指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骤增,除正常业务变化外,可能有虚开现象 3、预警: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上月30%(含)并超过上月10份以上 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购销合同是否真实,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与签订的合同情况相符并实地检查存货等。主要检查存货类“原材料”、“产成品”以及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应收帐款、预收帐款等科目。对于临时增量购买专用发票的还应重点审查其合同履行情况。 2、期末存货大于实收资本差异幅度异常 1、计算公式:纳税人期末存货额大于实收资本的比例 2、问题指向:纳税人期末存货额大于实收资本,生产经营不正常,可能存在库存商品不真实,销售货物后未结转收入等问题。 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预收帐款”以及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是否有大幅度的增加,对变化的原因进行询问并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的举证资料,说明其资金的合法来源;实地检查存货是否与帐面相符。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变动异常 1、计算公式:指标值=税负变动率

税负变动率=(本期税负-上期税负)/上期税负*100% 税负=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收入*100% 2、问题指向:纳税人自身税负变化过大,可能存在账外经营、已实现纳税义务而未结转收入、取得进项税额不符合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购进货物不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或虚开发票等问题。 3、预警值:±30% 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销售业务,从原始凭证到记帐凭证、销售、应收帐款、货币资金、存货等将本期与其他各时期进行比较分析,对异常变动情况进一步查明原因,以核实是否存在漏记、隐瞒或虚记收入的行为。检查企业固定资产抵扣是否合理、有无将外购的存货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对外投资、捐赠等情况 4、纳税人期末存货与当期累计收入差异幅度异常 1、计算公式:指标值=(期末存货-当期累计收入)/当期累计收入 2、问题指向:正常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期末存货额与当期累计收入对比异常,可能存在库存商品不真实,销售货物后未结转收入等问题。 3、预警值:50% 检查重点:检查“库存商品”科目,并结合“预收账款”、“应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进行分析,如果“库存商品”科目余额大于“预收账款”、“应收帐款”贷方余额、“应付账款”借方且长期挂账,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实地检查纳税人的存货是否真实,与原始凭证、账载数据是否一致。 5、进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控制额

必看!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这些风险点

必看!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这些风险点 国家税务总局 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 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 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本通知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办公 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 国税办发〔 2003〕34 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 报 窗式”管理操作规程》 (国税发〔 2005〕61 号)、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 备工作的 通知》(国税发〔 2005〕141 号)、《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执行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 程的通知》 税函〔 2006〕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实施增值税普通 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 (国税函〔 2006〕971 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 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 2008〕 1074 号) 同时 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的 通知税总发〔 2017〕12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号)、《国家税

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2017 年10

月30 日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以下简 称“申报比对” )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申报比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 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置申报异常处理岗,主要负责异 常比对结果的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异常处理岗原则上不设置在办税服务厅前台。 四、申报比对范围及内容 一)比对信息范围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以下简称“申报表”)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信息。 4.纳税人税款入库信息。 5.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 6.申报比对所需的其他信息。 二)比对内容

增值税的涉税风险

增值税的涉税风险,你了解多少? 一、增值税犯罪案例简析 2014年5月,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破获青岛某药业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摧毁了以郑某为首的涉及7个省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下,郑某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向江苏等8省市20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00余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50亿余元。该案例一方面暴露出部分犯罪人员借助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牟取利益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个别企业通过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以抵扣税款从而获利的问题。 根据最新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虽然取消了死刑的处罚,但其它处罚力度依然不减,如,“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大鹏也曾亲身经历过一起因供应商所在地区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查,我司作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配合进行协查的案例,虽然最后查实我司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但依然要求我司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给我司造成了损失。 二、增值税涉税风险表现 涉税风险是指因企业的涉税行为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简单地说,一是该缴的税没缴: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导致的后果是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和纳税信用受损等风险;二是不该缴的税却缴了:企业不了解税法相关规定,未能用足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导致的后果是给企业增加了税收负担,使企业利益受损。不论哪种情况,涉税风险的最终结果都是增加了企业税收负担,损害了企业利益。大鹏认为,增值税(主要是一般纳税人或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涉税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身份界定 我们都知道,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特殊应税事项也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可别小看这个身份的界定,因为根据身份确定计税方法,而计税方法的选用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税负的高低。举个例子,如果一个纳税人的业务涉及取得很多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却选择了小规模纳人的身份,则其税负很有可能比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更高,反之亦然。当然,身份的界定需要符合相关的规定,而且还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 2、进项税额的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常见涉税风险

增值税进项税常见涉税风险 1、非油气田企业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进项不得 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接受技术服务、装卸、含油污泥处理和废催化剂处理等劳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等科目,审核相关劳务合同等资料,对不属于增值税劳务范围内的其他劳务抵扣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2、购进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加油站所购进的彩钢瓦、涂料、地砖、铝塑板、卫生洁具、墙面漆等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等科目,审核erp系统的“ps模块”(在建工程)核算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应作进项税转出而实际未转出的材料费进行归集。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等科目,审核安装合同等,对于不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13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纳税人风险自查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纳税人风险自查报告 篇一:涉税风险自查报告 税务自查报告根据*地税直查(20XX)20XX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 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 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XX 年7月13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 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XX至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XX至20XX年度 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 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XX年—20XX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 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 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 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XX年—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6.18 元;其中: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XX 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 具体情况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

20个常见的税务风险点

20个常见的税务风险点 1、用于业务招待费的发票以“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内容开具,甚至没有销货清单。分析:业务实质重于形式,业务招待费有税前扣除限额,Min(发生额的60%,销售收入的5‰)。 2、用于集体福利的外购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认证未转出。 分析:用于集体福利的外购商品,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不可抵扣。 3、用于集体福利的自产产品,没有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分析:自产产品用于福利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4、公司因厂庆庆典活动为员工发放纪念品(金额较大),会计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列支,未并入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分析:《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5、公司股东借款,超过1年末尚未结清。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6、在建工程长期挂账,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是尚未转资,降低了房产税的计提基数,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固定资产已达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实际成本等,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待竣工结算后再作调整。

7、公司对外广告宣传,无偿赠送礼品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分析: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8、发票积压在业务经办手中未交财务,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超过180天的认证期限无法认证,进项税少抵扣。 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9、发票抬头填写不合规定,有错别字或开具简称、甚至不写单位名称。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的规定,发票付款方应填开全称才能税前扣除。 10、大量业务以普通收据(白条)入账,所得税前不可扣除。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11、跨年度发票大量存在,税前不可扣除。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书

[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书 生产加工制造业涉及的税种最常见的风险点:一、企业所得税常见涉税风险点(一)收入项目常见涉税风险点1、收入计量不准。2、隐匿实现的收入。3、实现收入入账不及时。 4、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5、销售货物的税务处理不正确。(二)成本费用项目常见纳税风险点1、利用虚开发票或人工费等虚增成本。2、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3、将基建、福建等部门耗用的料、工、费直接计入生成成本等以及对外投资发出的货物,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等。4、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5、收入和成本、费用不配比。 6、原材料计量、收入、发出和结存不正确。 7、周转材料不按规定的摊销方法核算摊销额,多计生产成本费用。 8、成本分配不正确。 9、人工费用的核算不准确。(三)费用项目常见的风险点1、费用界限划分不清2、管理费用的列支问题3、销售费用的列支问题4、财务费用的列支问题(四)税金及附加的涉税风险1、应资本化的税金税前扣除2、将补提补缴的以前年度税金直接税前扣除3、将企业所得税额和应由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额进行了税前扣除。(五)损失的涉税风险1、虚列财产损失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有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3、发生的损失应审批的不审批,自作账务处理。(六)其他业务成本的涉税风险点1、销售材料的成本结转不正确2、出租财产的成本结转不正确3、计提的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各项准备金未做纳税调整(七)营业外支出的常见涉税问题1、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作纳税调整2、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及各种赞助支出、与收入无关的支出,未作纳税调整3、非正常损失未扣除个人负担或保险公司的赔款。(八)固定资产常见的涉税风险点1、虚增固定资产计税价值。2、属于固定资产计税价值组成范围的支出未予资本化。3、计提折旧范围不准确。4、折旧计算方法及分配不准确。5、固定资产处置所得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九)无形资产涉税风险点1、无形资产计量、摊销不准确2、自行扩大加计扣除无形资产成本的范围。3、无形资产处置所得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人所得税常见涉税风险点1、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以发票报销方式或定额发放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信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交通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3、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4、是否以发票报销的方式套取现金,支付给个人奖金、回扣、提成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支付给无用工手续的临时工工资,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房产税1、经营自用的房屋,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2、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3、对房产进行改造、扩建,增加的房产原值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4、同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是否计入房产价值,按规定缴纳房产税。5、是否按规定将相应的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据以征收房产税。

企业税务风险自查报告

企业税务风险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能有效针对企业自身的存在的问题,并自我反省和改进,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企业税务风险自查报告,一起来看一下吧。 企业税务风险自查报告篇一根据*地税直查(20xx)20xx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xx年7月13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xx至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xx至20xx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

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xx年—20xx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 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 20xx年—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6、18元;其中: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13,881、10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xx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

浅析增值税征管过程中所存在的税收风险_基于山西黄金税案的案例分析

经济研究导刊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总第199期2013年第17期Serial No .199 No .17,2013引言 国家税务总局在以往的“税收风险研究”基础上,于《“十 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完善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机制”。可见,如何提高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自身执法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已经成为新形势下税务机关不可回避的话题。从各级税务机关的层面来看,作为行政机关,面对千差万别的情况,会产生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因而税务行政机关必然存在风险。仅就税收行政行为而言,税务机关的风险源自两大方面,一是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二是税务人员的不当行为。 笔者将从某国税局于2011年破获的税案①入手,从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和税务人员的不当行为两个方面,分析我国税务机关当前在增值税征管过程中所面临的税收风险。 一、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某国税局对外公布,经过一年多的调查,波及全国30多个省市、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6700余份、涉税金额达到46亿的涉税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起诉,共计查补税款1274万元、罚款1274万元。 (一)纳税方作案原理 以骆某为首的犯罪分子通过注册104家无任何实际业务的空壳公司,从黄金销售公司购买黄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由于黄金回收环节冶炼环节是免税的,犯罪分子便通过黄金加工市场或黄金回收中心变现回笼资金;另一方面,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不能比对汉字的漏洞,犯罪分子变更其中货物品名、销货方单位、购货方单位,保留其数字信息,将黄金的购进发票变为煤炭购进发票,然后通过 电话或网络联系,卖给需要增值税发票的煤炭企业,从而牟 取非法利益。 煤炭企业则通过伪造的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套取国家大额税款。 (二)税务机关检查过程1.初步调查,发现涉税疑点 税务稽查人员首先通过查账发现,2009—2010年两年间黄金销售企业收入呈爆发型增长,而毛利率、税负率却直线下滑,超出正常预警范围。以某黄金销售为例,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1.03亿元,2010年为6.7亿元,税负率却从0.8%降到0.1%。 2.提请公安机关介入,成功获取涉案资料2010年8月,28名税务稽查干部和公安局经侦支队的20名民警,同时对14家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其中6户黄金经销企业、8户接受黄金销售企业开具发票的受票企业,仅2008—2010年上半年开具和接受的发票就多达6700余份,涉案企业遍及广州、深圳等全国30多个省市。 3.及时发函,掌握真假发票信息 根据掌握的账簿资料,稽查人员决定从发票对比入手。面对海量的数据,稽查人员理出了思路:对记账联与抵扣联逐一发出协查函核实其对应情况,省内发票以接发传真的形式比对,省外发票则通过发票协查系统发函比对。发现焦点逐渐集中在记账联与抵扣联严重不符:同一发票号码,真假两张发票,两个货物品名,黄金发票变成煤炭发票。此外还发现,向黄金企业购买黄金的104家企业注册地都指向同一座沿海城市。调查组立即赶往该城市国税稽查局,主管税务机关信息中 心递上的资料显示, 104户企业注销或走逃92户,除了个别几户,大都联系不上,因此无法从购货方取得相关证据。 4.税、银合作,检查资金流向 ①案例选自2011年10月28日中国新闻网:山西破获46亿元特大“黄金税案“全纪录,作者:任丽娜;通讯员:薛明;http ://https://www.sodocs.net/doc/6113817034.html,/fz/2011/10-28/3421507.shtml 收稿日期:2013-04-26 作者简介:张宁(1987-),女,陕西人,硕士研究生,从事财税理论与政策、税收实务研究。浅析增值税征管过程中所存在的税收风险 ———基于山西黄金税案的案例分析 张 宁 (云南财经大学,昆明650000) 摘要:2011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完善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机制”,对税收风险的重视和认识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在具体的税收活动中,征纳双方应如何规避纳税风险?通过深入挖掘2011年山西黄金税案犯罪分子作案原理并剖析犯罪原因,揭露出目前增值税征管中所存在的税收风险问题,最终提出有效防范税收风险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税收征管;黄金税案;税收风险中图分类号:F8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7-0142-02 142——

税务风险提示

税务风险提示 根据相关税务政策,结合账务处理实际情况,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为尽量降低税务风险,向各单位提示以下几点,望密切关注: 1、自行清理银行存款一般账户,如开立了一般账户,但未纳入会计核算,请按规定及时补缴税金。税务检查时已将查询账户开立情况作为一项检查程序。 2、每月要及时打印各账户银行对账单,以便于及时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编制余额调节表,对调节不符金额及时作出处理。要绝对保证入账的银行存款账户明细与银行核对相符。 3、要严格检查发票来源,杜绝虚开发票和取得虚开的发票。对取得的发票进行初步查验,询问对方发票真假情况,自觉杜绝假发票,假发票包括发票本身是假的和发票的来源是假的(即没有真实的交易而虚开进来冲账的发票)。我们在入账环节也会继续在网上核验发票本身的真假。 4、银行支票付款时,收款单位和发票开具单位要保持一致。杜绝以“劳务费、备用金”等各种名义将单位银行存款以转账支票或网上银行方式转入私人账户,否则,在税务检查时将作为公司对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确需支付,请对方在税务所开具“劳务费零份发票”。 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单位,材料费要有发票或收据,人工费要有工资表。 5、严格规范股东个人向公司借款,已借款要及时归还或进行报销冲账,否则,超过纳税年度税务检查时要视为“分配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 6、每月提供真实的工资表。工资表中领工资人员必须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后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工资表必须是工资人员本人签字领取,拒绝代签工资表。 7、收入、成本、费用要及时提交票据入账。

收件单位(盖章):,年月日 松开的记忆,飘落的莫名的尘埃,像起伏的微风,拂过脑海,留下一份情愁。一条街,没有那些人,那些身影,却能来回徘徊穿梭。街,行走时,纵然漫长,漫长,有时只为听一颗流动的心的呓语。沉默,倔强,回望,忘记,记住,一切像断了的弦,有时希望生活简单就好,有时却又莫名的颓废其中。 有些路,只能一个人走;有些事,只能一个人去经历。粗读加缪、萨特的存在主义,它告诉我,人就是非理性的存在。光秃秃的枝桠、清寂的清晨、流动的阳光,飘落于心,或快意,或寂寥,映照心境,然而,有时却只属于那一刻。总之,一切只是心情。 人生的画面一幅幅地剪辑,最后拼凑出的是一张五彩斑斓的水彩画,有艳丽的火红色,凝重的墨黑以及一抹忧郁的天蓝色。人的记忆很奇特,那些曾经的过往,就像一幅幅的背景图,只有一个瞬间,却没有以前或以后。比如,只能记得某个瞬间的微笑,只能在记忆的痕迹寻觅某时刻骑着单车穿过路口拐角的瞬间,却都不知晓为何微笑,为何穿过街角。 一切,有时荒诞得像一场莫名情景剧。然而,这就是生活。 曾经的梦,曾经的痛,曾经的歌,曾经的热情相拥,曾经的璀璨星空。 也许,多年以后,再也见不到的那些人,和着记忆的碎片飘荡而来,曾经伴着我们走过春华秋实。天空蔚蓝,杜鹃纷飞,飞过季节,曾经萍水相逢,欢聚一堂,蓦然回首,唯歌声飘留。让人忆起《米拉波桥》里的诗句:夜幕降临,钟声悠悠,时光已逝,唯我独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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