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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920113

【实施日期】920113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劳动

【名称】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题注】劳安字〔1992〕1号

【章名】全文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三日颁发)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工作,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时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矿山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验收办法按已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参加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已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

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3、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

4、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5、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

6、建立健全了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7、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在进行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还必须先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

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工程)。

2、经劳动部门确认对职工安全和健康有较大危害因素的项目(工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前二十天向劳动部门申请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并填报《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劳字〔1988〕48号附件三)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见附件)。

第七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初步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

1、劳动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内容和劳动部门审批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专题报告和验收审批表进行分析、复核;

2、劳动部门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岗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进行效果分析和评估,还可根据需要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复测;

3、经复核、检查、评估、复测已达到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部门签署同意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4、劳动部门就复核、检查、评估、复测中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整改完毕。

第八条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

1、劳动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和《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1)审查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运行情况和效果分析评价材料,并审查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岗位的检测数据;

(2)审查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初步验收意见”中指出的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整改后的效果分析评价材料;

(3)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4)审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建档制度;

(5)审查其他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落实情况。

2、劳动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意见,对建设项目(工程)的职业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进行复检。

3、劳动部门检查主要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运行情况,并根据需要抽测验证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检测数据。

4、劳动部门根据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九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2、参加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和竣工验收时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工作;

3、在组织建设项目(工程)验收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验收权的劳动部门参加;同时,通知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出席;

第十条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过程中的检测工作,由劳动保护检测单位或劳动部门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

第十一条对建设项目(工程)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1、国家计委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其竣工验收由劳动部参加,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由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加;

2、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其竣工验收由劳动部或劳动部委托的省级劳动部门参加,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由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加。

受委托参加竣工验收的省级劳动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的结论性意见报劳动部备案;

3、各产业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由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加;

4、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由同级劳动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对建设项目(工程)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并限期整改。建设项目(工程)未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投产,否则劳动部门有权拒绝与建设单位办理劳动业务。强行投产造成伤亡事故、职业中毒、职业病等职业危害的,劳动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批准投产者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对劳动部门作出的验收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提纲

一、建设项目概况

1、名称、地点、建设性质。

2、建设规模(建设纲要)。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主要原材料、产品的名称、数量。

5、建设项目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及材料输送路线示意图。

6、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总投资。

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

1、生产过程中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分析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其分布图。

3、生产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控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

4、作业场所尘、毒、噪音、高温和放射线等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数据。

5、电梯、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具有被检测合格后核发的使用证书的复印件。

6、《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和《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复印件。

7、女工卫生设施名称、数量。

8、安技部门人员配备、检测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数量。

9、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投资金额。

10、对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所制定的整改方案,预留的整改费用及完成整改的日期。

11、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三、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综合评价。

1、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本质安全性进行评价。

2、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和效果进行综合性的分析评价。3、对建设项目中存在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所采用的整改措施的效果进行预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1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

安全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安全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安全验收程序和要求,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所有建筑施工项目。 2.管理职责 1.项目经理部生产主管经理组织现场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材料的安全验收。 2.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参加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所涉及的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的安全验收。 3.项目经理部现场施工员具体负责现场安全设施(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临边安全防护及洞、孔防护设施,道路施工隔离围护等)。 4.项目经理部材设部门具体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验收。 5.项目经理部安全部门共同参与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验收。 6.施工现场各分包作业队伍负责人做好本所属范围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进场安全自检和申报工作,参与项目经理部组织的验收。 3.管理程序 3.1验收范围

1)脚手管、扣件、脚手板、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漏电保护器、五芯电缆、配电箱及劳动防护用品; 2)施工现场办公、生活、“五小设施”包括供配电、通道、消防设施、排水沟、房屋间距等; 3)施工现场文明施工、隔离围护设施(彩钢板围档、移动式路栏围护)、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防护棚等; 4)普通脚手架、操作平台、井字架、龙门架、登高走道等和搭设的各类临边防护设施和安全网等; 5)模板支护系统、吊篮、悬挑、吊装平台等特殊脚手架,包括建筑物的临边围护栏、安全网等设施; 6)基坑、沟槽、窨井、桩孔等孔洞的临边防护栏。 7)临时用电工程; 8)各种起重机械、施工用电梯和其它机械设备。 3.2安全验收组织和要求 3.2.1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 1.项目经理部生产负责人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对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已审批合格的施工方案联合进行验收; 2.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必须对立杆基础进行分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准进入上部构件搭设施工; 3.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每搭设到一定的高度(三步),必须

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探讨(2020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 收的探讨(2020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探讨 (2020版) 当前,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有明确规定,作为安监部门直接监管三大高危行业,各级安监部门高度重视,纷纷结合各自实际出台了具体的审查程序,进一步增强了其操作性,执法检查更有理有据,加之自上而下多轮次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使得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步入正轨。但是,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之外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却缺少法律、行政法规的支持,也没有引起部分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致使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配备不到位,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存在大量安全隐患。近年来,一般建设项目因未进行安全设施

竣工验收既投产使用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在少数,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作为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的最后一关,为做好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青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认真学习,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为办理相关许可前置条件的落实情况,对如何加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管进行了深入探讨,力争在这方面有新突破。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七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八十三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1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设备设施验收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设备设施验收管理制度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设备设施验收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目的 通过对生产设备验收的有效管理,达到设备安全管理 的目的。 2 范围 本制度规定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设施的验收管理。 3 职责 (1)工程部是设备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设备的验 收。 4 内容与要求 (1)新购的各种设备设施到货后,公司必须组织相关 人员认真验收,填写验收报告单入库。工程部负责登记台 帐、编号、建卡和图纸资料归档保管;财务部负责办理有

关资产入帐手续;仓库管理部门负责设备和随机部件的妥善保管。验收中如发现质量等问题,工程部必须与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2)设备安装竣工后,应由工程部和安保部负责人、分管安全领导以及工程施工单位、使用部门、设备管理人员共同验收并进行试运转,通过试运行发现的问题,必须彻底处理,待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方可交付使用。 (3)大型固定设备、特种设备、主要电气设备等检修竣工后,要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检修施工负责人共同检查验收。大修后的设备必须空负荷试运转,符合质量标准后,方准许投入使用。分管生产副总、设备负责人和安保部门负责人必须定期参加集中检修检查,并分别在相关的检修检查记录中签署意见。 (4)移动电气设备检修后要按规程要求进行试验和试运转,由负责验收的技术人员签发合格证。设备的检修记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五)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 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建 第二十六条 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 所有专业内容。 (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格的; (五)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八)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九)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文件、材料,并组织现场检查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 料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 制件; 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 10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19修正)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时,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以上条件的有关资料。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条 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信息。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 (四)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五)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六)承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5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 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 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暂行条例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开采煤炭,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煤矿新建项目和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以上的大中型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煤矿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划分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05)执行。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正式投入生产。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具体组织国家核准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复的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及以下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 (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专项文件;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煤炭洗选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编制日期:

******** 有限公司是由 ** 矿业集团、中国煤矿工会 ** 区委员会出资组建,在 ** 高新区注册的一家新投资企业,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煤机机械设备的研制、开发和生产制造;冶金、黄金等系统所需设备的研制及生产制造;洗选设备、大型储备及运输设备的研制及生产制造;大型结构件的加工制作。 本公司在**高新区,厂区占地面积 65444川,分为办公区、生产区、仓库区,现已建成办公楼 1 栋,综合楼 1栋,餐厅、机加工装配车间和铆焊车间、电液车间及配套的泵房,变配电室等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中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我公司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验收组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和规范,按照《安全设施竣工导则》的要求,在对我公司建设项目及其相关设施进行现场考察和审阅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定量分析验收,编制完成了本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验收组人员

目录 1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验收目的及原则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验收依据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验收范围和程序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2建设项目概况........................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建设单位简介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建设项目概况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生产工艺及设备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主要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3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主要危险有害物质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公用工程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布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自然条件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4符合性验收..........................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安全检查表验收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安全条件综合验收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5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错误! 未定义书签 验收过程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措施 ............. 错误! 未定义书签验收过程中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提高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议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6安全设施竣工结论......................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建设项目安全状况综合评述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安全验收总体验收结论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9〕171号)

职业卫生监管办法 重庆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2019年2月21日 编号:ZW—JB—2014—003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1 —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组织辖区企业认真学习,并督促企业严格对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促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1日 —2 —

职业卫生监管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3 —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1);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2);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3);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4);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5);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4 —

安全生产验收管理规定(2021)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验收管理规定(2021)

安全生产验收管理规定(2021)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1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施工生产安全,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2条公司应分别成立安全生产专项验收小组,由主管生产的经理、副经理(副处长、副厂长)任组长,施工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等部门人员参加,对工程施工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其安全措施计划进行专项验收; 第3条公司安全生产验收采取分级验收方式,一般工程由公司(处)组织验收,新、特、难、险且工程量或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由局组织验收; 第4条项目经理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经理部的施工技术部门负责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由工程技术部门负责人对设施、设备进行验收签认;由项目的材料部门对施工材料、工程材料进行验收签认;由项目的人事部门对

安全设施鉴定验收管理规定

安全设施鉴定验收管理规 定 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安全设施鉴定、验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福建仙游抽水蓄能电站工程。 第二条监理单位受福建仙游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进行鉴定、验收,确定安全设施是否满足工程要求及工程建设有关标准。 第三条本工程安全设施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安全文化设施、安全标志、安全防护用品四个部分。 1.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包括钢爬梯、移动式梯子、安全围栏、孔洞盖板、安全绳、高空防坠器、攀登自锁器、安全带、施工用干式环保厕所、气瓶存放设施、低压施工配电电源箱、安全通道及安全隔离设施、脚手架安全通道及安全网等; 2.安全文化设施包括安全旗帜、户外安全宣传标志、安全标语、安全生产记录牌、安全操作规程牌、安全责任区牌等; 3.安全标志包括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消防标志、交通标志等; 4.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手套等。 第四条为提高本工程的安全管理水平,统一本工程的安全设施,以下安全设施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制

定标准样式,统一采购,统一配备和供应,费用列入安全措施费或安全措施补助费。 1.现场施工电源箱及电源盘(包含漏电保护器); 2.安全自锁器(含配套缆绳);速差自控器; 3.标准安全围栏; 4.安全标示牌、安全墩; 5.干式环保厕所; 6.安全网; 7.各类废品回收设施、垃圾箱等; 8.国家标准式样的路标、交通标志、限速标志和区域警戒标识; 9.合格、有效的消防器材; 10.箱式或工棚式吸烟室,工棚式饮水点; 11.应急电源; 12.合同中规定的其它物品、设施。(如脚手管、安全帽、专职安全监督人员服装等) 第二章安全设施的采购程序 第五条公司购买的安全设施由施工单位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及批准的施工方案提出申请,注明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尺寸、使用地点等,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公司,由公司组织统一采购;公司采购完成,由监理单位组织公司、施工单位验收,将厂家资质证书、产品合格证

甲醛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兰考汇工 年产10万吨甲醛及其系列产品 生产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兰考汇工 生产建设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成 生产建设项目单位联系人:睿 生产建设项目单位联系: 二〇一七年一月

目录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验收过程情况.................................................. 三、验收结果及整改情况............................................ 四、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论 五、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确认表 六、附件: 1、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2、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理报告 3、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另册装订) 4、生产建设项目试生产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整改情况报告 5、生产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复印件) 6、主要安全管理人员书(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 7、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材料(复印件) 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9、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10、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 11、为从业人员缴纳的工伤保险证明材料 12、兰考县局出具的复查意见 13、专家组出具的确认意见 14、专家签名表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工程情况 兰考汇工由汇通甲醇投资注册的法人独资,厂址位于省兰考县产业集聚区混合园区科技路南、工业路西,占地100亩,总投资1.5亿。汇通年产10万吨甲醛及其系列产品建设项目,选择银催化剂甲醇空气氧化法制甲醛生产工艺。装置分为两各5万吨生产装置。该工程项目由核工业第五研究负责设计,由中原石油勘探局工程建设总公司负责施工;由兴平工程建设监理负责监理。该项目于2012年11月开工,2013年12月竣工,总投资为3500万元,其中安全设施投资为150.52万元。 2.项目备案及安全审查情况 2011年5月,中国天辰工程受我公司委托,编制完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011年7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我公司产10万吨甲醛及其系列产品建设项目备案,备案编号:豫安监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11〕00143。 2011年11月8日,我公司产10万吨甲醛及其系列产品建设项目通过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条件审查,取得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编号:豫安监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11〕00143. 2011年11月12日,我公司产10万吨甲醛及其系列产品建设项目通过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编号:兰安监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11〕00251。 2012年1月18日,兰考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该项目分为二期建设,一期建设5万吨/年甲醛项目;二期建设5万吨/年甲醛项目。编号:兰安监危化项目设立审字〔2011〕02。 2014年8月,我公司通过与进行沟通,重新进行了设计变更并出具了《兰考汇工年产

职工职业卫生健康体检管理规定汇编

职工职业卫生健康体检管理规定 1. 目的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消除职业性危害,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所属员工职业卫生健康体检管理工作。 3. 定义 3.1 职业性健康检查:是采用医学方法筛选职业人群中一些较敏感的个体和探讨疾病与职业的关系,从而达到确保职工健康和促进安全生产的目的。 3.2 体检周期:两次医学检查之间的相隔时间。应根据有害因素的危害性(或毒性)大小、危害因素的理化特性、接触程度、职工的年龄和专业年龄以及以往体检结果等来确定。 3.3 职业禁忌:是指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诱发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4 职业禁忌症:某些疾病(或某些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 4. 职责 4.1 定点医院是体检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 负责员工体检管理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 下达公司员工年度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4.2 劳人处负责新员工上岗前和离岗体检工作, 负责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者调离、调换岗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4.3 公司定点医院负责员工体检计划的落实,建立健全公司员工健康档案。 4.4 工会负责监督员工体检管理工作的落实。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职业性健康检查范围 5.1.1 从事生产性有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5.1.2 从事生产性有害因素的其他作业者。 5.2 体检类别职业性健康检查是指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检查。职业性健康检查分以下检查类别: 5.2.1 就业前健康检查:是指将要从事有害作业人员(包括转岗人员), 应在就业前针对可能接触的有害因素进行的健康检查。 5.2.2 每年职业性健康检查: 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按一定的间隔时间(周期)及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5.2.3 应急性健康检查: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时,需立即组织同一工作场所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5.2.4 离岗健康检查:员工不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应在离岗时进行健康检查。 5.2.5 职业病患者和观察对象定期复查: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或观察对象,根据职业病诊断的要求,进行定期复查。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方案(最终)word版本

XX县XX煤矿 资源整合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方案 编制: 审批: XX县XX煤矿 2016年9月

前言 为了我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充分、有序,建设项目获得顺利通过,就我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关程序及工作内容作简要介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34号)以下简称《监督核查办法》。为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工作,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XX县XX煤矿资源整合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组织编制了《XX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方案》如下,以下简称《方案》。

一、煤矿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项目概况: XX位于XX县瓦窑堡镇上冯家庄村,距XX县城约3km,交通条件便利,行政隶属于瓦窑堡镇管辖。 本建设工程属资源整合项目。2007年,按照国家煤炭资源整合的有关政策,陕西省政府2007年6月20日以“陕政函[2007]74号”文批复同意XX煤矿资源整合项目。该矿与2009年9月开工建设,2015年5月底矿建、土建、安装工程全部完工,2015年11月3日通过矿井联合试运转及质量标准化达标(二级)验收,2016年8月13日通过了单位工程质量备案验收。 (二)建设工程概况: 《XX煤矿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安全设施设计》于2009年8月24日经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以“陕煤安局发〔2009〕151号”文件予以批复。2012年8月28日由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以“陕煤安局发〔2012〕201号”文件予以《XX煤矿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安全设施(变更)设计》进行了批复。中煤陕西中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监理;陕西航天实业有限公司承担矿建及地面土建工程施工;XX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煤炭工业陕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蒲白矿区站对本项目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目前矿井生产、运输、提升、排水、通风、供电、压风、供水、安全监测监控、通讯联络、人员定位、紧急避险等系统均已按设计完工。 二、矿井验收必备条件 1、项目完工情况及联合试运转 截至2015年5月,我矿完成了建设项目所设计的全部安全工程,设施及装备,生产系统健全,防灾系统完备,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XX煤矿2015年11月3日通过矿井联合试运转及质量标准化达标(二级)验收。2016年3月16日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以“陕煤局复〔2016〕2号”文件予以批复。联合试运转批复期限自2016年3月20日至2016年9月20日,联合试运转延期以陕煤局复【2016】(61)号文件批复,延期时间至2017年10月。 2016年8月13日经煤炭工业陕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进行工程质量备案验收。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百度文库汇总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工作,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时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矿山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验收办法按已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参加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已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 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3.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 4.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5.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 6.建立健全了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7.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在进行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还必须先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 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工程。

2.经劳动部门确认对职工安全和健康有较大危害因素的项目(工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前 20天向劳动部门申请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并填报《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见劳字〔 1989〕 48号附件三,略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 (见附件。 第七条建设项目 (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初步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 1.劳动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内容和劳动部门审批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 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专题报告和验收审批表进行分析、复核; 2.劳动部门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岗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进行效果分析和评估,还可根据需要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复测; 3.经复核、检查、评估、复测已达到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工程 ,劳动部门签署同意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4.劳动部门就复核、检查、评估、复测中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整改完毕。 第八条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 1.劳动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和《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1审查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运行情况和效果分析评价材料,并审查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岗位的检测数据; (2 审查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初步验收意见”中指出的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整改后的效果分析评价材料; (3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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