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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全国律协

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全国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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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

(2000年3月26日经全国律协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律师在参加仲裁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和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代理仲裁案件的职责,是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参加仲裁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律师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信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四条律师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其个人隐私,始终不得公开仲裁内容、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收案阶段

第六条律师在接受仲裁案件委托时应审查下列条件:

(一)除劳动合同外,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二)委托代理的案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等规定的关于提请仲裁的条件;

(三)案件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关于仲裁的时效;

(四)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明确;

(五)仲裁请示或反请求是否合法、明确、具体;

(六)委托人是否是本案仲裁协议的当事人;

(七)委托人作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或国外企业及组织时是否提供合法的委托手续或证明。

第七条律师接受委托时,应注意根据案情向委托人询问如下事项:

(一)除劳动合同外,当事人之间是否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二)仲裁请求或反请示的内容。

第八条律师接受委托时,应注意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向委托人说明:

(一)除劳动仲裁外,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上诉,也不能再到法院起诉;

(二)劳动仲裁须先经过仲裁庭调解,如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如果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证据保全或者仲裁裁决需要强制执行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四)除劳动仲裁或独任仲裁外,选定仲裁员的程序;

(五)委托人作为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时有权提出反请求;

(六)委托的仲裁案件依照有关仲裁规则可能涉及的审理时间和费用种类。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根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其担任仲裁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受理仲裁案件,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办理委托授权手续,并应由接待

人员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后建立卷宗。

第十一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代理,因此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十二条与委托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和办理授权委托书时,其代理权限应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不能申请仲裁或属于可以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内容有瑕疵的案件,律师应向委托人做好解释工作,并根据不同情况,经与委托人协商后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受理仲裁案件时,应遵守《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避免利益冲突。

第十五条律师接受委托后不得私自联络办案的仲裁员讨论有关案情,也不得向其提供宴请。馈赠或其他利益,不得指使或诱导委托人行贿。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受理仲裁案件,应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收费标准。

因办案需要而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翻译费和必要的伙食补助费等应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章调查取证与仲裁受理阶段

第十七条律师经了解案情后,如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和目的可告知委托人,调查时可请委托人提供线索和证人名单,委托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八条律师调查时,须持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介绍信,由两人共同进行。如律师一人调查,应有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在场。被调查人是未成年人的,应请其监护人或教师在场。

第十九条对于律师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申请仲裁庭收集、调取证据。仲裁庭同意收集、调取证据时,经仲裁庭同意,律师可以参加。

第二十条对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在仲裁进行阶段,律师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在仲裁的其它阶段,律师可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第二十一条律师进行仲裁案件的调查取证时,应参照《律师办理民事经济诉讼案件规范》第三章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律师起草的仲裁申请书或答辩书、反请求,特别是请求的事项和数额,应在提交仲裁委员会之前交委托人审阅和确认。提交仲裁委员会的文件应按照仲裁委员会规则要求的份数准备,附件和证据应齐全。

第二十三条律师应了解仲裁程序中各环节的时效规定,以便及时提出申请或异议,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仲裁申请被受理后,承办律师应协同委托人在规定期限内指定仲裁员。律师应建议委托人指定熟悉纠纷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及相关语言的仲裁员,并应避免出现仲裁规则规定的应回避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承办律师还应注意能否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或就仲裁争议提出反请求。

第二十六条为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承办律师有义务提醒和帮助委托人审查是否有仲裁员回避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为避免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必要时,承办律师应建议委托人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章审理阶段

第二十八条仲裁庭开庭审理前,承办律师应充分与委托人交换意见,熟悉案情,分析证据,说明举证责任,明确请求或反请求,以便庭审时律师与委托人相互配合。律师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商业习惯和

国际惯例与实践。律师应事先与委托人讨论调解的可能性及可能接受调解的方案。对于委托人非法和无理的主张,应耐心进行解释和说服工作。

第二十九条律师应熟悉相关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特别是受理仲裁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守则。为保证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发现仲裁过程中任何不符合仲裁程序的做法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及时向仲裁机构提出异议,充分维护委托人的权利。

第三十条在涉外仲裁案件中代理外方当事人的律师在开庭前应了解委托人的出庭人员是否需要翻译,并提前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联系安排翻译事宜或自行安排翻译人员。

第三十一条承办律师应按照法律和仲裁规则的要求准备并向仲裁庭提交申请文件或答辩文件,并及时提交补充文件,拟好询问提纲,认真撰写代理词。代理词应叙述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理由充分。

第三十二条书证应当提交或准备原件,物证应提交或准备原物,外文书证应附有中文译本。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或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提供。

第三十三条在庭审期间,承办律师应按时出庭,遵守仲裁庭纪律,认真作笔录,充分阐述,积极辩论,引用法条或证据准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人身攻击,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完整性和可信度进行分析和质证,依法适时地提出异议或请求。

第三十四条在仲裁庭主持调解或双方当事人希望庭外和解时,应帮助委托人分析调解方案和最终执行的可行性。在符合法律法规,不损害委托人利益并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达成和解。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只审理仲裁请求范围内的事项,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问题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承办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或补充提出仲裁请求,或向仲裁庭提出异议。

第三十六条律师应注意在辩论终结时委托人一方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补充的证据和其他材料,应在仲裁庭规定时;司内及时提交。

第三十八条律师对开庭记录应当认真阅读,发现有关自己的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应申请补正。

第三十九条收到仲裁裁决后,承办律师应认真阅读,如果发现文字或计算错误或遗漏事项,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在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庭提出补正的请求。如经审查发现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建议委托人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第四十条律师在代理委托人参加仲裁工作中,发现仲裁员或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向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反映。

第四十一条律师承办的仲裁活动结束时,应写出办案总结,整理案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办案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应写出办案总结,说明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第五章执行阶段

第四十三条律师接受有关仲裁裁决执行的委托,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审查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有关请求的时效,并在委托人的配合下准备有关法律文件。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委托律师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律师应依法确定该案的执行管辖法院,并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配合法院工作。

第四十五条律师接受被申请执行方委托后,应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移送。

第四十六条律师接受被申请执行方委托后,经审查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之情形的,应及时写出书面材料,申请法院不予执行。

第四十七条律师接受被申请执行方委托后,经审查发现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之情形的,应及时写出书面材料,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劳动仲裁除外)。

第四十八条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同一律师继续接受委托代理仲裁活动的,应与委托人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第四十九条受委托的律师参与仲裁裁决的执行还应遵守《律师办理民事经济诉讼案件规范》第十一章执行程序中律师代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位法官的评述,说出了顾问律师的功能和价值!

一位法官的评述,说出了顾问律师的功能和价值! 来源| 法务之家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法律讲堂”投稿邮箱:2635079073@https://www.sodocs.net/doc/6212598.html, 交流合作:微信号 zsm800418 一位法官朋友这样评述顾问律师: “顾问律师费就像5块钱的停车费,再便宜都有人会觉得贵!突然有一张罚单贴在你车上,让你交200元违章停车罚款的时候,你恨不得给自己一耳光,早知道给20元停车费也愿意! 当项目、公司出现问题,亏了几百万、上千万的时候才发现:那几万块甚至几十万的法律顾问费与损失相比真的很便宜、很划算,如大海一滴水!!!可惜很多时候已晚。 正是,风平浪静方显律师功能,风吹草动,才显律师价值!”很多朋友,或多或少的有这么一个疑问----我聘请的顾问律师能为企业做什么?以下的文字或许能解答各位朋友心中的 疑惑! 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通过提供全面、深入的法律顾问服务,依法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预防、减少企业法律纠纷和经营风险,提高企业在商场中的战斗力。 二、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内容

1、协助公司处理各种纠纷 (1)纠纷种类,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劳资人事纠纷、租赁纠纷、加工承揽纠纷、仓储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份转让纠纷等; (2)以顾问单位代表的身份,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友好解决上述纠纷;如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公司要求出具律师函;为顾问单位提供诉讼或者仲裁方案,必要时候,代理顾问单位参与诉讼或者仲裁; (3)协助顾问单位分析、查找发生上述纠纷的原因,做到亡羊补牢、防患于未然,杜绝此类纠纷再次发生。 2、协助顾问单位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1)在经营制度发面,主要针对经营方式的合法性、风险性提供法律意见及防范方法,及时修改不符合《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条款,使顾问单位的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得到保障; (2)在管理制度方面,主要针对顾问单位内部诸如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的合法性提供法律意见,使其不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协助顾问单位对合同进行规范管理 (1)协助起草、审查、修改现有合同,分类制作合同范本,最大限度地避免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针对原料采购、销售及特许委托代理销售、运输、仓储、租赁、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及商业秘密保密规则,劳动用工等;

律师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作用

律师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作用 人们为什么需要律师,律师有什么作用。比较律师与当事人本人参加诉讼所体现出来的区别,就可揭示了律师的作用。 第一,律师精通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具有对案件如何进行调查的能力,不仅如此,律师还养成了从法律角度进行思考的习惯,能够把眼前的具体案件与法规范恰当地联系起来,通过法律推理提出具有一定客观性和说服力的主张,并及时提示给法院。 第二,律师在其拥有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法律推理能力基础上,还能够根据具体案件对有利于自身委托人的论点和证据材料加以组织并以逻辑严密完整的样式来展开辩论,而且这样的辩论在不一定与律师个人所持有的信条或好恶有直接联系。 第三,律师熟悉法律实务尤其是其中关于诉讼的实际事务。做一-个好的律师,往往经过反复处理大量的案件而逐渐领会掌握了种种程序上的技术,这不单是个知识的问题,还包括经验和技巧。这显然是当事人所不具备的。 第四,从与案件或纠纷本身的关联来说,当事人本人是直接的利害关系者,往往只能站在自己主观的立场上来对待诉讼,而律师则因案件本质上属于他人的问题,能够保持一定距离,较客观冷静地把握情况。 第五,律师作为从事专门职业的人员,接受职业团体特殊的规范制约。虽然他与法官同属从事法律专门职业,但律师毕竟不是司法机关的附属部分。他以一种中间的独立的立场参与诉讼。 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具有不可替代性,这里更多地从当事人的角度思考,如果从司法的过程来思考,则律师的必要性,更多地体现在它对司法正义的保障作用上。 律师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比如在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责任法规中规定:“律师作为法律卫士,在维护社会利益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要起到这种作用,律师就必须了解他们与法律制度间的关系,以及在法律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律师的义务就是维护最高的道德标准。"具体说来,律师对司法正义的维护表现为: 第一,律师制度保障着司法实体正义的实见。要实现个别正义,就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从法律为准绳。但何为“事实”?事实本身是-种存在于法律之外现实生活之中的现象。把这种现象和法联系起来,需要进行必要的“演绎”。经过这样的操作,事实才具有了法的含义。但是,这时的“事实”就不再是本来形态的事实,而是作为一种失去了许多细节并经过点染润色的所谓产物存在于法的世界里。 这意味着,这里的“事实”并非认识论中的事实真相,不是存在于现实生活世界中的原来事物,对它的认识就不能只靠法官的调查取证,而更多地要靠双方当事人尤其是他们的律师在法庭上的举证和辨论,最后,法官根据双方所提出证据的分量和说服

关于催收劳动报酬的律师函

关于催收劳动报酬的律师函 律师函 **市*****公司: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龙华祖的委托,并指派***、***律师全权处理贵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受我方当事人委托,现将贵公司于20XX年3月27日与***签订的**县s310****公路改建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相关事宜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合同定性问题。原合同名为劳务承包合同,实为非法转包合同。 二、关于合同中止问题。原合同约定,M7.5浆砌片石边沟和C15片石砼路肩两项属***承包工程内容,你方未经承包人***同意,也未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单方另请他人施工,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同时,M7.5浆砌片石边沟和C15片石砼路肩两项工程,与其它工程内容相比,施工难度小、施工进度快、工程利润高。因而,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关于工程进度款问题。原合同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有明确约定。但到目前为止分文未付,这也属于你方严重违约。还让承包人事前支付保证金10万元,给承包人带来了资金运行的困难及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为此,你方和承包人必须尽快做好工程结算,并及时支付应付款项。如久拖不决,我所将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16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贵公司的行政、经济和刑事责任。

四、关于双方争议焦点问题。原合同约定,旧路基换填片石的单价为每立方米100元。对新路基清淤换填片石的单价,双方意见产生分歧。我所认为,应该按照旧路基换填片石单价,每立方米100元结算。其理由如下:第一、旧路基与新路基换填同样为片石换填; 第二、新路基为清淤换填,工作难度大于旧路基换填; 第三、新路基清淤换填片石属于新增工程,双方在合同及工程实施过程中无明确约定,现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格,应该按照原合同的相关精神,比照旧路基换填片石的单价,按每立方米100元的价格执行。 特专此来函表达委托人的以上建议和合理的请求,请贵公司在收到此函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书面回复,未作书面答复则视为贵公司认可本次函告内容和诉求。 望贵公司慎重考虑,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诉累及法律责任。我所不希望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采取其它法律措施。 ****律师事务所 律师:*** *** 20XX年10月3日

公证与律师制度名词解释

法律行为公证: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事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律师见证: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法律援助: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律师的义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公证员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 专利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专利所有人或者申请人的专利,专利权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或者进行专利权诉讼所用的有关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辩护权: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代书:是指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据法律代替委托人书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的一项业务活动。 公证书复查程序: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据此进行审查所适用的程序。

其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书,送回内地使用的,内地不予承认的制度。 律师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就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出建议以及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律师法律责任:是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定义务,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总称。 拒绝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以后,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我国公民或者曾经在我国居住过的外国人的申请,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是否受过我国司法机关刑事制裁这一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代理:是指通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律师有权对案件实体问题的重大诉讼行为,直接作出决定性的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

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最新规定(同名13497)

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最新规定(同名13497)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9年6月27日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 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附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22号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一○年四月八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律师工作的必要性

一、律师代理土地出让的主要作用和必要性 1、律师代理土地出让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对土地调控力度的加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土地交易过程中越来越得到体现,土地交易暗箱操作的空间越来越小,取而代之的是程序更为规范、更加复杂的土地交易规则。而这些规则又牵涉到我国多部门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招标投标法、拍卖法以及大量的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面对这些法律法规及复杂的交易程序,无论是专业的地产商,还是一些需工业用地的企业,都需要有律师,特别是专业的地产律师的参与,才能使其合法权益在土地出让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中都得到充分的保障,从而顺利的达到取地目标,为下一步顺利的开发或生产经营打下坚实的基础。 2、律师代理土地出让的主要作用。 (1)、保证各种合同及有关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在有关土地交易开发过程中,经常要起草各种各样的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这些合同既是确定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也是在发生纠纷后主张权利的凭证。但是要想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防止对方违约,前提是这些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否则对当事人不会的任何约束力。有关土地的各种法律关系本身就非常复杂,而法律规定中有关限制性、禁止性的规定又较多,作为专业律师必须帮助当事人建立起法律关系清晰,权利义务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 (2)、克服法律障碍 我国的土地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特别强调行政机关对土地和当事人的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在有关土地利用的法律规定

中,限制性、禁止性的内容非常多。律师帮助当事人进行土地项目的实务操作尤其要注意这些禁止性、限制性的规定,在合法操作的前提之下,要学会绕过这些障碍。当然绕过这些障碍并非“钻法律空子”,而是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1、为烟草公司竞地方案进行策划,提供法律意见,解答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言献策,协助完成相关的法律行为,尽力保证以较低价格竞得意向土地。 2、积极参与房地产评估、投标、竞标,对出让程序进行跟踪,保障烟草公司在招投标、拍卖或挂牌过程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协助委托人处理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处理与国土资源局、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的联络和沟通事宜。协助烟草公司与国土资源局协商供地条件、确定土地供应的经济指标、协助编制投标文件。 4、代为起草审查一系列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文件,起草、修改相关请示文件等。协助烟草公司整理相关评估、投标、竞标材料,制作评估、投标、竞标卷等法律文书; 二、律师代理土地出让的主要工作 1、土地储备阶段。协助烟草公司与土地部门签订土地收储合同,确定合适的收储范围及收储价格,维护烟草公司利益。 2、编制确定出让方案阶段。与国土资源部门、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沟通,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等,拟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劳动纠纷律师函范本最新

劳动纠纷律师函范本最新 合同范本

特别注意:律师函只能由律所和律师发出!!其威慑力,很多时候不是来自于律师函内容,而是来自于律师的身份,来自于这是律师发出的,是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俗称“合法的恐吓信“。 函号:______________ 致: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处理________与贵司的劳动争议事宜,就贵司拒不与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且拒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事项向贵司郑重致函如下: 风险提示: 律师函在对事实部分进行叙述时不需要像法律意见书那样详备,只需要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简明扼要地将事实与双方争议的焦点总结出来即可。 律师函更多承担的是宣示功能而非分析功能,只是打前站用的,后面还有一系列组合动作,不宜详述,言多必失。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贵公司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贵司,主要从事通讯产品及配件批发兼零售,通讯器材维修服务。______为贵司普通员工,在_______市_______手机店从事手机销售工作。_______多次提出贵司亦应与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贵司均置之不理。后虽经_______多次催促,

贵司迄今仍未办理。______多次提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要求,并指出贵司应向其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贵司依旧置之不理。无奈之下,______只好从公司辞职。 风险提示: 出具律师函一方的好处就是可以组织对你的委托人有利的事实。如果事实对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事实;如果法律对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法律;如果情理对你的委托人有理,那就强调情理,总之不管优势是什么,都要在你的律师函中对它们予以强调和渲染。在强调有利事实的同时,要最小化不利事实。你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让对方相信你的委托人是没有弱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 因此,本律师认为,贵司未与_______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拒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向_______支付双倍工资、支付双倍经济补

律师在办理仲裁案件时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

律师在办理仲裁案件时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仲裁观念的日渐普及,仲裁已经成为律师的一项重要业务。[1]2004年,我国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37,000多件,总标的金额达515亿元[2],这些案件的审理很多都有律师的参与。有别于法院诉讼,仲裁只限于民商事争议,程序方便、友好,仲裁裁决重视辨法析理,所以套用“优质客户”的表述方式,仲裁可以称得上是律师的一项“优质业务”。但是,笔者在办案实践中发现,部分律师对于仲裁程序和仲裁理念的特殊性尚缺乏了解,习惯于在办理仲裁案件时照搬法院诉讼的做法,造成仲裁制度的一些优势无以发挥,仲裁程序迟滞、周折,甚至损害仲裁当事人的利益。本文中,笔者将对律师在办理仲裁案件时较常面对的若干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尝试提出一些建议。 一、拟订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仲裁案件管辖权的依据,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案件的前提和裁决效力的保障。但是对于一个完善的仲裁协议,除了避免管辖权的纠葛,还应当有更高的要求。就以中国法律为仲裁协议准据法的仲裁协议而言,律师可以按照这样四个步骤制定和完善仲裁协议:(1)确定以仲裁为争议解决方式;(2)选定一家仲裁机构;(3)参照该机构的示范仲裁条款;(4)根据需要添加法律和仲裁规则允许当事人自由添加的约定。分述如下: 首先,仲裁协议应当明确以仲裁为争议解决方式,即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根据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仲裁法确定的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协议不得约定当事人可以在裁决作出后再向法院起诉。另外,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四他字第33号《复函》以及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些判例,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或裁或审也可能导致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 第二,选定一家当事人共同信赖的仲裁机构,即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注意,虽然合理性尚存争议,但是如果仲裁协议中同时约定两家或多家仲裁机构可能导致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对于两方国内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3]认为“国内当事人将无涉外因素的争议约定外国仲裁的”仲裁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预示这种仲裁协议将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第三,为保证仲裁协议的合法有效,律师应当熟悉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对仲裁协议要件的要求。一个简便且可靠的方法是参考仲裁机构的示范仲裁条款。律师应当注意很多仲裁机构都针对不同的争议类型提供了多种仲裁规则,仲裁协议有必要对适用的规则作出约定。例如,如果当事人欲将一项金融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根据该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协议中须对《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作出明确约定,否则案件将适用贸仲的普通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作为仲裁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体现,很多仲裁机构都允许仲裁当事人在很大程度内对仲裁相关事项作出特殊约定。[4]这是很多律师未予重视但却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在熟悉仲裁规则的基础上,律师可以在仲裁协议中为有特殊需要的当事人确保更多的权利和利益。根据贸仲仲裁规则,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仲裁适用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

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浅论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摘要]: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基础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负有特殊责任。律师的职业使命与职业活动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具有很高的契合度,律师在推进民主法制、联系政府与公民、通过对公权力的制衡,维护社会正义、提供法律援助、弘扬法治精神等方面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和谐社会;民主法制;制衡公权力;社会正义;法律援助。 一、和谐社会内涵 胡锦涛总书记曾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所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健全民主法制,建设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不断消除各种不和谐因素,进一步维护社会正义,维持社会稳定大局,从而更好的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赋予了律师业光荣的历史任务与时代使命,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基础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由于其特殊的职业使命及执业活动,理应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律师是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力量 民主法制社会的最高境界和成熟形态是和谐社会,就是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和谐社会要以民主法制作保障,并通过民主法制加以实现。①律师在实现民主法制进程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包括律师在参政议政、参与立法和实施法制过程中的作用。例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城乡矛盾也越来越明显,其矛盾的产生,与法制观念和制度以及政府行为密切相关,政府官员的法制观念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律师运用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帮助政府官员增强法制观念;在制定政策时,要符合法律法规,具有可操作性;在政策和法律、制度方面逐渐缩小城乡不和谐的矛盾;对涉及“三农”、城建、环保、征地、拆迁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律师可以为政府出谋划策,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理念。②这些行为为避免城乡不和谐矛盾的扩大起到了积极地预防作用。 (二)律师作为司法制度中的社会组织,是联系政府与公民的纽带。 中央文件和政策已将律师业界定为“社会组织”,③社会组织具有中介性,律师社会组织作为一种中介性组织,它是政府与公民之间进行对话、交流的有效组织。现代社会在社会决策过程中,社会多阶层都要有自己的利益诉求渠道,而律师作为社会中间阶层,由于其中立地位,有利于协调上下关系,因此,中间层的参与决策往往是社会多元参与的核心问题。所以,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政府

律师函范本

律师函 致:XXXX电子有限公司 根据我当事人林XX陈述的相关情况,贵公司与我当事人林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经通过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并裁决解除与我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裁决我当事人向贵公司赔偿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人民币两万元。 鉴于我当事人已经委托我所代理与贵公司的劳动纠纷,特依照我国《律师法》准予执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项目的相关规定向贵公司发出此律师函。我所代表当事人真诚地希望贵公司能够在接函后及时予以回复,并本着和平解决劳资纠纷和维护贵公司企业形象的原则,通过协商途径妥善处理此次劳资纠纷。以下是我所代表当事人提出的具体处理方案: 一、林XX同意解除与贵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林XX同意向贵公司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其本人已经从贵公司领取的劳动报酬; 三、林XX不再就其本人应当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事宜向贵公司主张任何权益; 四、若贵公司同意以上处理方案,我所将在贵公司回函后十日内将林XX已经签署的调解协议书正本邮寄至贵公司,并在贵公司签署调解书并再次回函后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违约金,同时承诺不向任何外界及贵公司其他员工谈及此事的处理结果;

五、林XX按照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后,贵公司亦应按照约定为林XX 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善后事宜,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户籍迁移,档案调动及私人物品取回等事宜; 我所谨代表我当事人对此次解除劳动合同一事表示歉意,但是贵公司在我当事人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后迟迟不予办理,也确实存在不妥。鉴于贵公司多年来在社会上树立的良好企业形象和为国家做出的卓越贡献,我所恳切地希望贵公司能够从维护劳动者这一弱势全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从保护一个刚刚踏入社会门槛的大学毕业生服务社会的信心和积极性的角度出发,从更好地让一个知错就该的年轻人不断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我所代表当事人提出的上述处理方案予以斟酌,并期待贵公司的回复。 此致 敬礼! XXXX律师事务所 XXX 律师 年月日

公证与律师制度真题及答案

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法律文书写作试卷 (课程代码00262)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由沈家本主持编撰的对刑事、民事判决书规定统一格式和写作内容的

着述是 A.《名公书判清明集》 B.《办案要领》 C.《考试法官必要》 D.《诉讼用纸格式》 2.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应当报请县级以上 A.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批 B.看守所负责人审批 C.人民法院院长审批 D.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3.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书正文部分除应当写明事实依据和减刑理由外,还应写明 A.法律依据、建议事项 B.减刑结论、减刑理由 C.事实结论、事实理由 D.事实结论、减刑依据 4.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定罪判刑的,判决结果应当表述为 A.判处XXX(姓名)犯XX(罪名)罪 B.被告人XXX(姓名)犯XX(罪名)罪,判处…… C.XXX(姓名)犯XX(罪名)罪,判处…… D.判决XXX(姓名)犯XX(罪名)罪 5.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我国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对当事人

劳动仲裁受理后会为申请方配律师吗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6212598.html, 劳动仲裁受理后会为申请方配律师吗 在工作中遇到了不公平的事情劳动者要去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机构受理了后,申请方觉得光靠自己一个人是很难赢得仲裁判决,想要有律师的帮助。但自己经济条件不好请不起律师,劳动仲裁受理后会为申请方配律师吗?听听赢了网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劳动仲裁受理后会不会为申请方配律师 不会的,民事纠纷不指定律师的。如果确实需要请律师而又有困难的,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只有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而又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法院才会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

劳动争议仲裁的过程 (一)案件受理 这一阶段包括两项工作:一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请求仲裁的书面申请;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一段时间内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目的是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查明争议实施,为下一步的调解或裁决做好准备工作。调查取证工作包括撰写调查提纲,根据调查提纲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核实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等。 (三)调解 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首先要做调解工作,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还需制作仲裁调解书。 (四)裁决

1、经仲裁庭调解无效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失败的,劳动争议的处理便进入裁决阶段。仲裁庭的裁决要通过召开仲裁会议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经过庭审调查、双方辩论和陈述等过程,最后由仲裁员对争议事实进行充分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决。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制作调解裁决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2、调解或裁决的执行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书在法定起诉期满后生效。生效后的调解或裁决,当事双方都应该自觉执行。2016年4月8日从北京市人社局获悉,未来将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人社部门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和原则。终局裁决适用于追索金额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争议。 (五)仲裁时效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该仲裁时效可中止、中断;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仲裁时

【律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作用】

【律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作用】 【律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作用】 很多企业领导人和管理者都错误的认为只要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就有效,这是由于他们不了解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的成立,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既法律效力。 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便成立,但合同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协商一致的问题,并不意味着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也就是说,即使合同成立,如果不符合合同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不具法律效力。合法合同从成立时就有法律效力,而违法合同虽然成立也不具法律效力。 因此,合同成立后并不是自然生效的,而是取决于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生效要具备下列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 既然合同生效要符合法律规定要件,那么要保证合同生效就要发挥律师的作用,由律师参与合同的签订。律师将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确保合同有效: 1、合同主体的考察: (1)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 签约对方为个人时,法律要求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正常且年满18周岁,或16至18周岁但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签约对方为企业时,则应注意企业下属部门不具备主体资格,而企业分支机构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有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 (2)核实对方的资信情况: 要审查对方是老客户还是新客户,要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等,还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企业简介、营业执照、效益情况、税务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等资信证明资料。 2、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以要约承诺的形式反复接触并基本达成一致后,应以缔约备忘录、意向书等形式确认商谈结果,为签订正式合同作准备。 3、合同条款:

2020年工伤待遇调解律师函范本

2020 年工伤待遇调解律师函范本
函号: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________ 工伤保险待遇调解非诉讼代理人,现函告如下:
风险提示:
律师函在对事实部分进行叙述时不需要像法律意见书那样详备,只需 要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简明扼要地将事实与双方争议的焦点总结出来即 可。 律师函更多承担的是宣示功能而非分析功能,只是打前站用的,后面 还有一系列组合动作,不宜详述,言多必失。
依据我方委托人________的陈述及对相关材料的审查,本律师谨慎的认为: 我方委托人________与贵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工作时间外出就餐过程中发 生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我方委托人________ 所受伤害是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构成要件。
风险提示: 出具律师函一方的好处就是可以组织对你的委托人有利的 事实。如果事实对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事实;如果法律对你的委托人 有利,那就强调法律;如果情理对你的委托人有理,那就强调情理,总之不 管优势是什么,都要在你的律师函中对它们予以强调和渲染。在强调有利事 实的同时,要最小化不利事实。你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让对方相信你的委托 人是没有弱点的。

鉴于贵公司未能在法定时限内对我方委托人________的交通事故提出工伤 认定申请,故本律师有意就我方委托人________工伤结论及待遇支付等方面,与 贵公司进行商榷,争取促成贵公司与我方委托人________就工伤待遇支付达成调 解,以免去工伤申报及待遇支付等诸多诉累,减少双方的经济损失。
风险提示: 律师意见由需要送达对象做什么及不这样做的后果两部分 组成。这部分就是“合法恐吓部分”。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规定事项, 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注意在用词的时候一定要为双方和解留下空间。
假设双方协商不成,则我方委托人________只能提起工伤申报程序进而主张 工伤待遇。望贵公司予以斟酌考虑,并将贵公司意见及时回复本人。
顺颂 商祺! 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律师公证与实务复习资料

律师公证与实务A卷 一、单选 1、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的要求(D)DCBC 、DAADA 二、多选 1.AD 2.ACD 3.ABD 4.BCD 5.BCD 三、名词解释 1、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并以其全部资产 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2、法律顾问: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为依法行政或经营、防 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聘请的为其法律服务的人员。 3、诉讼外业务:是不包含纠纷无需进行诉讼程序的业务,或者虽然已经出现纠纷,但不通 过法院进行诉讼,而在当事人之间通过调解或者仲裁解决的事务。 4、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 行为或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5、外交认证: 四、简答 1、我国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新《律师法》第14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③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④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2. 简述审查诉讼阶段辩护律师的主要工作 答:(1)接受委托。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连同授权委托书一并提交人民检察院 (2)会见和通信。舍差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检查机关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 (3)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律师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4)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每一个刑事案件的认定都离不开证据 (5)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3. 终止公证的法律情形有哪些? 答:(1)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2)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3)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4)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5)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试论仲裁在解决金融纠纷中的作用

东方企业文化·远见 2010年5月 63 试论仲裁在解决金融纠纷中的作用 舒 珏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党务工作部,上海,200120) 中图分类号:F83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0)05—0063—02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和社会民众理财意识的增强,外资银行大举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国内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种类和业务量也不断大幅度增加。这在给金融市场带来繁荣景象的同时,也使国内外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金融纠纷明显增加。 我国传统的解决金融纠纷的方式以直接诉诸于法院为主。但是由于诉讼期较长和公开审理易泄露商业秘密等原因,导致金融纠纷当事人所付出的诉讼成本极为高昂。在当下金融纠纷增多的情况下,如果仍以直接诉诸于法院来解决金融纠纷的话,这种成本将会增加。而在解决金融纠纷的各种方式中,仲裁越来越得到当事人,尤其是金融机构的青睐。 一、诉讼与仲裁的区别 仲裁和诉讼都是我国现阶段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不同。 仲裁委员会在本质上是民间机构,而不是国家设立的国家机关,仲裁机构的行为不具有国家意志性。而诉讼是国家设立的司法机构参与的行为,是一种国家行为。 第二,启动条件不同。 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只有双方当事人合意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才有管辖权,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即使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仲裁;而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是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并且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应诉。 第三,程序不同。 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而民事诉讼一般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并且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这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而民事诉讼一般应当公开审理。仲裁程序由当事人选择适用某一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或由当事人对具体程序进行约定;而诉讼只能由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当事人不得约定。 二、仲裁的优势 作为一种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 与诉讼、和解、调解相比,具有如下优势: (一)仲裁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主权。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选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的组成方式、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员、约定仲裁工作语言。而这种当事人在解决金融纠纷中的自主权的充分实施,为当事人接受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 (二)仲裁更公正、合理。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员均是公道正派的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仲裁庭根据事实,依据法律,重视合同约定,参照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仲裁。 (三)仲裁更快捷、及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二审和再审,因此,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节省时间和费用,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仲裁专业性强。通过仲裁解决的民商事纠纷,常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问题。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仲裁员大多是各行各业的专家,因此能够保证仲裁的专业权威性。 (五)保密原则。在审理过程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依据其提交的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并作出裁新局面,仲裁员不得向外界或当事人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程序的情况。 (六)强制执行性。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虽然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但是其裁决却具有法律强制力。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有人将仲裁权作为准司法权。 (七)国际认可性。与法院的判决较难在国外得到执行相比,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很容易在国外得到执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与我国加入WTO ,仲裁案件的国际性因素越来越多。目前已有很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也叫纽约公约),我国也加入了此公约,我国的仲裁机构所做出的裁决也会在其他缔约国得到执行。除上述之外,仲裁还具有灵活性、独立性等优势。 三、关于《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为了进一步在金融领域推广仲裁服务,公正快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纠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在国内金融界、仲裁界和律师界的大力支持下,历经一年的努力,于2003年4月4日通过了《中国国际经

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 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九月七日,古巴哈瓦那 鉴于世界各国人民在《联合国宪章》中申明决心创造使正义得以维持的条件并宣布其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而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鉴于《世界人权宣言》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由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听证的权利以及为每一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人进行辩护所必要的各项保证, 鉴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一步宣布了在不无故拖延情况下受审的权利以及由依法设立的合格、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听证的权利, 鉴于《经济、杜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回顾了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进普遍尊重和遵守人 权与自由, 鉴于《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明文规定,被拘留的人应有权获得法律顾问的协助, 有权与法律顾问联络和磋商, 鉴于《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建议,应确保未受审讯人享有获得法律协助和与法律顾问进行保密联 络的权利, 鉴于《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重申,每一涉嫌或被指控犯有可判处死刑罪的人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在诉讼的各阶段获得适当的法律协助, 鉴于《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为改善罪行的受害者获得司法上的公正与公平待遇、恢复原状、赔偿和援助推荐在国际和国家各级采取各项措施, 鉴于充分保护人人都享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无论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或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要求所有人都能有效地得到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员所提供的法律服务, 鉴于律师专业组织在维护职业标准和道德,在保护其成员免受迫害和不公正限制和侵犯权利,在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在与政府和其它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正利益的目标等方面起到极为 重要作用, 下列各项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是为了协助各会员国促进和确保律师发挥正当作用而制订的,各国政府应在其本国立法和习惯做法范围内考虑和尊重这些原则,并应提请律师以及其它人例如法官、检查官、行政和立法机关成员以及一般公众予以注意。这些原则还应酌情适用于虽无正式律师身份但行使律师职能的 人。 获得律师协助和法律服务 1. 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 2. 各国政府应确保向在其境内并受其管辖的所有的人,不加任何区分,诸如基于种族、肤色、民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原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经济或其它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歧视,提供关于平等有效地获得律师协助的迅捷有效的程序和机制。 3. 各国政府应确保拨出向穷人并在必要时向其它处境不利的人提供法律服务所需的资金和其它资源。律师 专业组织应在安排和提供服务、便利和其它资源方面进行合作。 4. 各国政府和律师专业组织应促进有关方案,使公众了解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了解律师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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