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 引用标准

GB 50254-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7-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8-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8-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

5.电站施工

5.1电气安装

5.1.1 低压电气柜安装

本规范的低压电气柜指的是发电机控制屏、变压器低压进线柜、站用电配电柜、电瓶柜、启动柜、泵房控制柜等电站内的低压电气柜。

5.1.1.1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

1)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2)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3)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设备应齐全。

4)按本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

5.1.1.2 与低压电气柜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5.1.1.3 低压电气柜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对电气柜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3)室内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4)环境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5)电气室、控制室、操作室的门、窗、墙壁、装饰棚应施工完毕,地面应抹光。

6)设备基础和构架应达到允许设备安装的强度;焊接构件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基础槽钢应固定可靠。7)预埋件及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

5.1.1.4 低压电气柜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铭牌、型号、规格,应与被控制线路或设计相符。

2)外壳、漆层、手柄,应无损伤或变形。

3)内部仪器,灭弧罩、瓷件、胶木电气柜,应无裂纹或伤痕。

4)螺丝应拧紧。

5)附件应齐全、完好。

5.1.1.5 低压电气柜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落地安装的低压电气柜,其低部宜高出地面50~100mm。

2)操作手柄转轴中心与地面的距离,宜为1200~1500mm;侧面操作的手柄与建筑物或设备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m。

5.1.1.6 低压电气柜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压电气柜根据其不同的结构,可采用支架、金属板、绝缘固定在墙、柱或其它建筑构件上。金属板、绝缘板应平整;当采用卡轨支撑安装时,卡轨应与电压电气柜匹配,并用固定夹或固定螺栓与壁板紧密固定,严禁使用变形或不合格的卡轨。

2)当采用膨胀螺栓固定时,应按产品技术要求选择螺栓规格;其钻孔直径和埋设深度应与螺栓规格相符。

3)紧固件应采用镀锌制品,螺栓规格应选配适当,电气柜的固定应牢固、平稳。

4)有防震要求的电气柜应增加减震装置;其紧固螺栓应采取防松措施。

5)固定低压电气柜时,不得使电气柜内部受额外应力。

5.1.1.7 电气柜的外部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接线应按接线端头标志进行。

2)接线应排列整齐、清晰、美观,导线绝缘应良好、无损伤。

3)电源侧进线应接在进线端,即固定触头接线端;负荷侧出线应接在出线端,即可动触头接线端。4)电气柜的接线应采用铜质或有电镀金属防锈层的螺栓和螺钉,连接时应拧紧,且应有防松装置。5)外部接线不得使电气柜内部受到额外应力。

6)母线与电气柜连接时,接触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连接处不同相的母线最小电气间隙,应符合表1的规定。

连接处不同相的母线最小电气间隙表1

5.1.1.8 成排或集中安装的低压电气柜应排列整齐;器件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便于操作及维护。

5.1.1.9 室外安装的非防护型的低压电气柜,应有防雨、雪和风沙侵入的措施。

5.1.1.10 电气柜的金属外壳、框架的接零或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5.1.1.11 低压电气柜绝缘电阻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量应在下列部位进行,对额定工作电压不同的电路,应分别进行测量。

(1)主触头在断开位置时,同极的进线端及出线端之间。

(2)主触头在闭合位置时,不同极的带电部位之间、触头与线圈之间以及主电路与同它不直接的控制和辅助电路(包括线圈)之间。

(3)主电路、控制电路、辅助电路等带部位与金属支架之间。

2)测量绝缘电阻所用兆欧表的电压等级及所测量的绝缘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有关规定。

5.1.1.12 电压电气柜的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有关规定。

5.1.1.13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窗安装完毕。

2)运行后无法进行的和影响安全运行的施工工作完毕。

3)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损坏部分应修补完整。

5.1.1.14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应做好防护工作。

5.1.2 变压器的安装

5.1.2.1 变压器安装前,按照图纸确认预埋件位置、数量,对设备安装基准放线,并对基础表面进行必要的处理;检查变压器外形尺寸是否与图纸相符,确认变压器净重,实测吊装位置尺寸,制作吊装索具,对设备和吊机的运行线路进行压实处理;敷设变压器拖运的行走轨道等。

5.1.2.2 变压器吊装时要特别注意保护好变压器的搭接桩头及瓷瓶,千斤与设备接触的地方要进行必要的包扎保护,防止设备损坏。千斤受力后检查吊钩与设备的重心是否一致,并进行调整。变压器拖运时,将变压器在室内的手拉葫芦挂在变压器底部的拖拉千斤绳上,利用手拉葫芦将变压器沿轨道缓缓拉进变压器室,吊机在拖拉过程中进行必要的配合送放。等吊机送钩后,再将变压器在轨道上缓慢地拖至基础上进行就位。

5.1.2.3 变压器安装时,要特别注意检查高压线包有无损坏和移位现象,高压绝缘子有无碰擦和损伤,湿控装置包括湿度显示仪表是否齐全。施工过程严禁任何杂物落入变压器筒体内,本体铁芯及箱体接地可靠,变压器就位应认准高、低压侧的方向,变压器本体应水平放置,其安装水平度允许误差2‰,垂直度允许误差为1.5‰。

5.1.3电缆线路施工

5.1.3.1 电缆线路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 预埋件符合设计,安置牢固;

2) 电缆沟、隧道、竖井及人孔等处的地坪及抹面工作结束;

3) 电缆沟、隧道等处的施工临时设施、模板及建筑废料等清理干净,是公用道路畅通,盖板齐全;

4) 电缆线路敷设后,不能再进行的建筑工程工作应结束;

5) 电缆沟排水畅通,电缆室的门窗安装完毕。

5.1.3.2 电缆的运输与保管

1) 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应使电缆及电缆盘受到损伤。

2) 电缆及其附件到达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及时进行检查:

(1) 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2) 电缆型号、规格、长度应符合订货要求,附件应齐全;电缆外观不应受损。

(3) 电缆封端应严密,当外观检查有怀疑时,应进行受潮判断或试验。

5.1.3.3 电缆及其有关材料如不立即安装,应安下列要求储存:

1) 电缆应集中分类存放,应标明型号、规格、长度,存放处不得积水。

2) 电缆储存时应防止受机械损伤。

3) 电缆附件的绝缘材料的防潮包装应密封良好。

5.1.3.4 电缆的敷设

1) 电缆敷设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 电缆通道畅通,排水良好。

(2) 电缆型号、电压、规格应符合设计。

(3) 电缆外观应无损伤、绝缘良好,当对电缆密封有怀疑时,应进行潮湿判断。

(4) 电缆放线架应放置稳妥,钢轴的强度和长度应与电缆盘的重量和宽度相符合。

(5) 敷设前应按设计和实际路径计算每根电缆的长度,合理安排每盘电缆,减少电缆接头。

(6) 在带电区域内敷设电缆,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5.1.3.5 电缆敷设时,不应损坏电缆沟和隧道的防水层。

5.1.3.6 电缆敷设时,电缆应从盘的上端引出,不应使电缆在支架上及地面摩擦拖拉。电缆上不得有铠装压扁、电缆绞拧和护层折裂等未消除的机械损伤。

5.1.3.7 并列敷设的电力电缆接头的布置应相互错开。

5.1.3.8 电缆敷设时应排列整齐,不宜交叉,加以固定,并及时装设标志牌。

5.1.3.9 电缆的排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不应配置在同一层支架上。

2) 高低压电力电缆,强电、弱电控制电缆应按顺序分层配置,一般情况宜由上至下配置。

5.1.3.10 并列敷设的电力电缆,其相互间的净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5.1.3.11 直埋电缆时,电缆应埋设于冻土层以下。

5.1.3.12 电缆敷设完毕后,应及时清除杂物,盖好盖板。

5.1.4 电缆终端和接头的制作

5.1.4.1 电缆终端及接头制作时,应严格遵守制作工艺规程。

5.1.4.2 电缆终端及接头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型号、规格应与电缆类型如电压、芯数、截面、护层结构和环境要求一致。

2) 结构应简单、紧凑,便于安装。

3) 所用材料、部件应符合技术要求。

4) 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26/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附件基本性能要求》的规定。

5.1.4.3 电缆线芯连接金具,应采用符合标准的连接管和接线端子,其内径应与电缆线芯紧密配合,间隙不应过大;截面宜为线芯截面的1.2~1.5倍。采用压接时,压接钳和模具应符合规格要求。5.1.4.4 控制电缆在下列情况下可有接头,但必须连接牢固,并不应受到机械压力:

1) 当敷设的长度超过其制造长度时。

2) 必须延长已敷设竣工的控制电缆时。

3) 当消除使用中的电缆故障时。

5.1.4.5 制作电缆终端和接头前,应熟悉安装工艺资料,做好检查,并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缆绝缘状况良好,无受潮。

2) 附件规格应与电缆一致:零部件应齐全无损伤。

3) 施工用机具齐全,便于操作,状况清洁,消耗材料齐备。

4) 必要时应进行试装配。

5.1.4.6 电缆终端与电气装置的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5.1.4.7 制作电缆终端与接头,从剥切电缆开始应连续操作直至完成,缩短绝缘暴露时间。剥切电缆时不应损伤线芯和保留的绝缘层。

5.1.4.8 电缆终端和接头应加强绝缘、密封防潮、机械保护等措施。

5.1.4.9 电缆线芯连接时,应除去线芯和连接管内壁油污及氧化层。压接模具与金具应配当恰当。压接

后应将端子或连接管上的凸痕修理光滑,不得残留毛刺。

5.1.4.10 电力电缆接头两侧电缆的金属屏蔽层、铠装层应分别连接良好,不得中断。

5.1.4.11 电力电缆终端处的金属护层必须接地良好。

5.1.4.12 电缆终端上应有明显的相色标志,且应与系统的相位一致。

5.1.4.13 控制电缆终端可采用一般包扎,接头应有防潮措施。

2 引用标准

GB50235-97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6-98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B4730-94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HGJ229-91 《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26-89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

3.1 管道

由管道组成件和管道支承件组成,用以输送、分配、混合、分离、排放、计量、控制或制止流体流动的管子、管件、法兰、螺栓连接、垫片、阀门和其他组成件或受压部件的装配总成。

3.2 管道组成件

用于连接或装配管道的元件。它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垫片、紧固件、阀门以及膨胀接头、挠性接头、耐压软管、疏水器、过滤器和分离器等。

3.3管道支承件

管道安装件和附着件的总称。

3.4安装件

将负荷从管子或管道附着件上传递到支承结构或设备上的元件。它包括吊杆、斜拉杆、平衡锤、松紧螺栓、支撑杆、链条、导轨、锚固件、鞍座、垫板、滚柱、托座和滑动支架等。

3.5附着件

用焊接、螺栓连接或夹紧等方法附装在管子上的零件,它包括管吊、吊耳、圆环、夹子、吊夹、紧固夹板和裙式管座等。

3.6压力试验

以液体或气体为介质,对管道逐步加压,达到规定的压力,以检验管道强度和严密性的试验。3.7 泄漏性试验

以气体为介质,在设计压力下,采用发泡剂、显色剂、气体分子感测仪或其它专门手段等检查管道系统中泄漏点的试验。

3.8单线图

将每条管道按照轴侧投影的绘制方法,画成以单线表示的管道空视图。

5.2管道安装

5.2.1 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的检验

5.2.1.1 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必须具有制造厂的质量证明书,其质量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2.1.2 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的材质、规格、型号、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外观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5.2.1.3 输送设计压力小于等于1MPa且设计温度为-29~186℃的非可燃流体,无毒流体管道的阀门,应从每批中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进行壳体压力试验和密封试验。

5.2.1.4 试验合格的阀门,应及时排尽内部积水,并吹干。除需要脱脂的阀门外,密封面上应涂防锈油,关闭阀门,封闭出入口,做出明显的标记。

5.2.1.5 安全阀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开启压力进行试调。调压时压力应稳定,每个安全阀启闭试验不得少于3次。

5.2.1.6 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在施工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不得混淆或损坏,其色标或标记应明显清晰。材质为不锈钢、有色金属的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在储存期间不得与碳素钢接触。暂时不能安装的管子,应封闭管口。

5.2.2 管道加工

5.2.2.1 碳素钢管、合金钢管宜采用机械方法切割。当采用氧乙炔火焰切割时,必须保证尺寸正确和表面平整。

5.2.2.2 镀锌钢管宜采用钢锯或机械方法切割。

5.2.2.3 管子切口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切口表面应平整,无裂纹、重皮、毛刺、凸凹、缩口、熔渣、氧化物、铁屑等。

2) 切口端面倾斜偏差不应大于管子外径的1%,且不得超过3mm。

5.2.3 管道焊接

5.2.3.1 管道焊接应按本章和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

5.2.3.2 管道焊缝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管段上两相邻焊口中心面间的距离,当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50mm时,不应小于150mm;当公称直径小于150时,不应小于管子外径。

2) 焊缝距离弯管(不包括压制、热推或中频弯管)起弯点不得小于100mm,且不得小于管子外径。

3) 卷管的纵向焊缝应置于易检修的位置,且不宜在底部。

4) 环焊缝距支、吊架净距不应小于50mm;需热处理的焊缝距支、吊架不得小于焊缝宽度的5倍,且不得小于100mm。

5) 不宜在管道焊缝及其边缘上开孔。

5.2.3.3 管子、管件的坡口形式和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

5.2.3.4 管道坡口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等离子弧、氧乙炔焰等热加工方法。采用热加工方法加工坡口后,应除去坡口表面的氧化皮、熔渣及影响接头质量的表面层,并应将凹凸不平处打磨平整。

5.2.3.5 管道组成件组对时,应对坡口及其表面进行的清理;清理合格后应及时焊接。

5.2.3.6 管道对接焊口的组对应做到内壁齐平。

5.2.4 管道安装

5.2.4.1 管道安装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与管道有关的土建工程已检验合格,满足安装要求,并已办理交接手续。

2) 与管道连接的机械已找正合格,固定完毕。

3) 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等已检验合格。

4) 管子、管件、阀门等,内部已清理干净,无杂物。对管内有特殊要求的管道,其质量已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 在管道安装前必须完成的脱脂、内部防腐与衬里等有关工序已进行完毕。

5.2.4.2 法兰、焊缝及其他连接件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不得紧贴墙壁、楼板或管架。

5.2.4.3 脱脂后的管道组成件,安装前必须严格检查,不得有油迹污染。

5.2.4.4 管道穿越道路、墙或构筑物时,应加套管或砌筑涵洞保护。

5.2.4.5 埋地管道试压防腐后,应及时回填土,分层夯实。

5.2.4.6 管道预制

1) 管道预制,宜按管道单线图施行。

2) 管道预制应按单线图规定的数量、规格、材质选配管道组成件,并应按单线图标明管道系统号和按预制顺序标明各组成件的顺序号。

3) 自由管段和封闭管段的选择应合理,封闭管段应按现场实测后的安装长度加工。

4) 管道组成件的焊接、组装和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6~8章的有关规定。

5) 预制完毕的管段,应将内部清理干净,并应及时封闭管口。

5.2.4.7 钢制管道的安装

1) 预制管道应按管道系统号和预制顺序号进行安装。

2) 管道安装时,应检查法兰密封面及密封垫片,不得有影响密封性能的划痕、斑点等缺陷。

3) 当大直径垫片需要拼接时,应采用斜口搭接或迷宫式拼接,不得平口对接。

4) 软垫片的周边应整齐,垫片尺寸应与法兰密封面相符。

5) 法兰连接应与管道同心,并保证螺栓自由穿入。法兰螺栓孔应跨中安装。法兰间应保持平行,其偏差不得大于法兰外径的1.5%0, 且不得大于2mm。不得用强紧螺栓的方法消除歪斜。

6) 工作温度低于200℃的管道,其螺纹接头密封材料宜选用聚四氟乙烯带。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密封材料挤入管内。

7) 法兰连接应使用同一规格螺栓,安装方向应一致。螺栓紧固后应与法兰紧贴,不得有楔缝。需加垫圈时,每个螺栓不应超过一个。

8) 管子对口时应在距接口中心200mm处测量平直度,当管子公称直径小于100mm时,允许偏差1mm;当管子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00mm时,允许偏差2mm。但全长允许偏差均为10mm。

9) 管道连接时,不得用强力对口、加偏垫或加多层垫等方法来消除接口端面的空隙、偏斜、错口或不同心等缺陷。

10) 排水管的支管与主管连接时,宜按介质流向稍有倾斜。

11) 穿墙及过楼的管道,应加套管,管道焊缝不宜置于套管内。穿墙套管不得小于墙厚。穿楼板套管应高出楼面50mm。穿过屋面的管道应有防水肩和防雨帽。管道与套管之间的空隙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

12) 当管道安装工作有间断时,应及时封闭敞开的管口。

13) 埋地钢管的防腐层应在安装前做好,焊缝部位未经试压合格不得防腐,在运输和安装时应防止损坏防腐层。

14) 连接机器的管道,其固定焊口应远离机器。

15) 管道安装合格后,不得承受设计以外的附加载荷。

5.2.4.8 阀门安装

1) 阀门安装前,应检查填料,其压盖螺栓应留有调节余量。

2) 阀门安装前,应按设计文件核对其型号,并应按介质流向确定其安装方向。

3) 当阀门与管道以法兰或螺纹方式连接时,阀门应处于关闭状态下安装。

4) 当阀门与管道以焊接方式连接时,阀门不得关闭。

5) 水平管道上的阀门,其阀杆及传动装置应按设计规定安装,动作应灵活。

6) 安装铸铁、硅铁阀门时,不得强力连接,受力应均匀。

7) 安装高压阀门前,必须复核产品合格证和试验记录。

8) 安装安全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阀必须垂直安装。

(2) 在管道投入试运行时,应及时调校安全阀。

(3) 安全阀的最终试验宜在系统上进行,开启和回座压力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 安全阀经调试后,在工作压力下不得有泄漏。

(5) 安全阀经最终调校合格后,应做铅封。

9) 安装对夹式蝶阀后,需转动阀板,在开关过程中不得与法兰和管壁有磨碰处。

5.2.4.9 静电接地安装

1) 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各段管子之间应导电。当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电阻值超过0.03Ω时,应设导线跨接。

2) 管道系统的对地电阻值超过100Ω时,应设两处接地引线。接地引线宜采用焊接方式。

3) 用作静电接地的材料或零件,安装前不得涂漆。导电接触面必须除锈并紧密连接。

4) 静电接地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测试,电阻值超过规定时,应进行检查与调整。

5.2.5 管道检验、检查和试验

5.2.5.1 一般规定

1) 施工单位应通过其质检人员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2) 建设单位或其授权机构,应通过其质检人员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5.2.5.2 外观检验

1) 外观检验应包括对各种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的检验以及在管道施工中的检验。

2) 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管道加工件、坡口加工及组对、管道安装的检验数量和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3) 除焊接作业指导书有特殊要求的焊缝外,应在焊完后立即除去渣皮、飞溅,并应将焊缝表面清理干净,进行外观检验。

4) 管道焊缝的外观检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5.2.5.3 焊缝表面无损检验

1) 焊缝表面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磁粉或液体渗透检验。

2) 有热裂纹倾向的焊缝应在热处理后进行检验。

3) 磁粉检验和液体渗透检验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

40 当发现焊缝表面有缺陷时,应及时消除,消除后应重新进行检验,直到合格。

5.2.5.4 压力试验

1) 管道安装完毕,检验合格后,应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管线压力试验应以液体为试验介质。气管线采用气体为试验介质,但应采用有效的安全措施。

(2) 当进行压力试验时,应划定禁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3) 压力试验完毕,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在管道上进行修补。

2) 压力试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试验范围内的管道安装工程除涂漆、绝热外,已按设计图纸全部完成,安装质量符合有关规定。

(2) 焊缝及其他待检部位尚未涂漆和绝热。

(3) 管道上的膨胀节已设置了临时约束装置。

(4) 试验用压力表已校验,并在周检期内,其精度不得低于1.5级,表的满刻度值应为被测最大压力的1.5~2倍,压力表不得少于两块。

(5) 符合压力试验要求的液体或气体已经备齐。

(6) 按试验的要求,管道已经加固。

(7) 待试管道与无关系统已用盲板或采取其他措施隔开。

(8) 待试管道上的安全阀、爆破板及仪表元件等已经拆下或加以隔离。

(9) 试验方案已经过批准,并已进行了技术交底。

3) 水管线压力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液压试验应使用洁净水。

(2) 试验前,注液体时应排尽空气。

(3) 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4) 埋地钢管道的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

(5) 当管道与设备作为一个系统进行试验,管道的试验压力等于或小于设备的试验压力时,应按管道的试验压力进行试验;当管道试验压力大于设备的试验压力,且设备的试验压力不低于管道设计压力的1.15倍时,经建设单位同意,可按设备的试验压力进行试验。

(6) 对位差较大的管道,应将试验介质的静压计入试验压力中,液体管道的试验压力应以最高点的压力为准,但最低点的压力不得超过管道组成件的承受力。

(7) 液压试验应缓慢升压,待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10min,再将试验压力降至设计压力,停压30min,以压力不降、无渗漏为合格。

(8) 试验结束后,应及时拆除盲板、膨胀节限位设施,排尽积液。排液时应防止形成负压,并不得随地排放。

(9) 当试验过程中发现泄漏时,不得带压处理。消除缺陷后,应重新进行试验。

4) 气管线压力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当管道的设计压力大于0.3 MPa时,必须有设计文件规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方可用气体进行压力

试验。

(2) 严禁使试验温度接近金属的脆性转变温度。

(3) 试验前,必须用空气进行预试验, 试验压力宜为0.2MPa。

(4) 试验时,应逐步缓慢增加压力,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的50%, 如未发现异状或泄漏, 继续按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 每级稳压3min,直至试验压力。稳压10min, 再将压力降至设计压力, 停压时间应根据查漏工作需要而定, 以发泡剂检验不泄漏为合格。

5) 输送剧毒流体、有毒流体、可燃流体的管道必须进行泄漏性试验. 泄漏性试验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泄漏性试验应在压力试验合格后进行, 试验介质宜采用空气。

(2) 泄漏性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

(3) 泄漏性试验可结合试车工作,一并进行。

(4) 泄漏性试验应重点检验阀门填料函、发兰或螺纹连接处、放空阀、排气阀、排水阀等。以发泡剂检验不泄漏为合格。

(5) 经气压试验合格,且在试验后未经拆卸过的管道可不进行泄漏性试验。

5.2.6 管道的吹扫与清洗规定

5.2.

6.1 一般规定

1) 管道在压力试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吹扫与清洗(简称吹洗)工作,并应在吹洗前编制吹洗方案。

2) 吹洗方法应根据对管道的使用要求、工作介质及管道内表面的脏污程度确定。液体管道宜采用水冲洗,气体管道宜采用空气吹扫(焦炉煤气管道的吹扫应以蒸汽吹扫);蒸汽管道应以蒸汽吹扫。

对有特殊要求的管道,应按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相应的吹洗方法。

3) 不允许吹洗的设备及管道应与吹洗系统隔离。

4) 管道吹洗前,不应安装孔板、发兰连接的调节阀、重要阀门、节流阀、仪表等,对于焊接的上述阀门和仪表,应采取流经旁路或卸掉阀头及阀座加保护套等保护措施。

5) 吹洗的顺序应按主管、支管、疏排管依次进行,吹洗出的赃物,不得进入已合格的管道。

6) 吹洗前应检验管道支、吊架的牢固程度,必要时应予以加固。

7) 清洗排放的脏液不得污染环境,严禁随地排放。

8) 吹扫时应设置禁区。

9) 蒸汽吹扫时,管道上及其附近不得放置易燃物。

10) 管道吹洗合格并复位后,不得再进行影响管内清洁的其他作业。

11) 管道复位时,应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检查。

5.2.

6.2 水冲洗

1) 冲洗管道应使用洁净水.

2) 冲洗时,宜采用最大流量,流速不得低于1.5m/s.

3) 排放水应引入可靠的排水井或沟中,排放管的截面积不得小于被冲洗管截面积的60%。排水时,不得形成负压。

4) 管道的排水支管应全部冲洗。

5) 水冲洗应连续进行,以排出口的水色和透明度与入口水目测一致为合格。

6) 当管道经水冲洗合格后暂不运行时,应将水排净。

5.2.

6.3 空气吹扫

1) 空气吹扫应利用生产装置的大型压缩机,也可利用装置中的大型容器蓄气,进行间断性的吹扫。吹扫压力不得超过容器和管道的设计压力,流速不宜小于20m/s。

2) 吹扫不允许沾油的管道时,气体中不得含油。

3) 空气吹扫过程中,当目测排气无烟尘时,应在排气口设置贴白布或涂百漆的木制靶板检验,5min 内靶板上无铁锈、尘土、水分及其他杂物,应为合格。

5.2.

6.4 蒸汽吹扫

1) 为蒸汽吹扫安装的临时管道应按蒸汽管道的技术要求安装,安装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 蒸汽管道应以大流量蒸汽进行吹扫,流速不应低于30m/s。

3) 蒸汽吹扫前,应先行暖管、及时排水,并应检查管道热位移。

4) 蒸汽吹扫应按加热——冷却——再加热的顺序,循环进行。吹扫时宜采取每次吹扫一根的方法。

5) 通往汽轮机或设计文件有规定的蒸汽管道,经蒸汽吹扫后应检验靶片。当设计文件无规定时,其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吹扫质量标准表1

注:靶片宜采用厚度5mm,宽度不小于排汽管道内径的15%,长度略大于管道内径的铝板制成。

6) 蒸汽管道还可用刨光木板检验,吹扫后,木板上无铁锈、脏物时,应为合格。

5.2.7 管道涂漆

5.2.7.1 管道及其绝热保护层的涂漆应符合本章和国家现行标准《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5.2.7.2 涂料应有制造厂的质量证明书。

5.2.7.3 有色金属管、不锈钢管、镀锌钢管、镀锌铁皮和铝皮保护层,不宜涂漆。

5.2.7.4 焊缝及其标记在压力试验前不应涂漆

5.2.7.5 管道安装后不易涂漆的部位应预先涂漆。

5.2.7.6 涂漆前清除被涂表面的铁锈、焊渣、毛刺、油、水等污物。

5.2.7.7 涂料的种类、颜色、涂敷的层数和标记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一般为气管线涂黄漆,水管线涂绿漆,蒸汽管线涂灰漆。在必要时还需在管线上涂流向箭头及高温警示标识。

5.2.7.8 涂漆施工宜在15℃~30℃的环境温度下进行,并应有相应的防火、防冻、防雨措施。

5.2.7.9 涂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涂层应均匀,颜色应一致。

2) 漆膜应附着牢固,无剥落、皱纹、气泡、针孔等缺陷。

3) 涂层应完整,无损坏、流淌。

4) 涂层厚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 涂刷色环时,应间距均匀,宽度一致。

5.2.8 管道绝热

5.2.8.1 管道绝热工程的施工及质量要求应符合本章和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5.2.8.2 管道绝热工程的施工应在管道涂漆合格后进行。施工前,管道外面应保持清洁干燥。冬、雨季施工应有防冻、防雨措施。

5.2.8.3 管道绝热工程材料应有制造厂的质量证明书或分析检验报告,种类、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2.8.4 管道绝热层施工,除伴热管道外,应单根进行。

5.2.8.5 需要蒸汽吹扫的管道,宜在吹扫后进行绝热施工。

12 工程交接验收

12.1 当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的范围完成全部工程项目后,应急时与建设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12.2 工程交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对工业金属管道工程进行检查,确认下列内容:

12.2.1 施工范围和内容符合合同规定。

12.2.2 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及本规范的规定。

12.3 工程交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12.3.1 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的质量证明书或复验、不验报告。

12.3.2 施工记录和试验报告:

(1)阀门试验记录。

(2)隐蔽工程(封闭)记录。

(3)安全阀最终调试记录。

(4)管道系统压力试验记录。

(5)管道系统吹扫及清洗记录。

(6)其他检验报告。

12.3.3 设计修改文件及材料代用报告。

12.3.4 工程交接验收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全部完成的工程,在不影响安全试车的条件下,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办理工程交接验收手续,但遗留工程必须限期完成。

12.3.6 工程交接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A规定的格式填写“工程交接检验书”。

安装施工组织及验收规范.doc

2 引用标准 GB 50254-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7-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8-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8-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 5.电站施工 5.1电气安装 5.1.1 低压电气柜安装 本规范的低压电气柜指的是发电机控制屏、变压器低压进线柜、站用电配电柜、电瓶柜、启动柜、泵房控制柜等电站内的低压电气柜。 5.1.1.1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 1)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2)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3)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设备应齐全。 4)按本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 5.1.1.2 与低压电气柜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5.1.1.3 低压电气柜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对电气柜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3)室内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4)环境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5)电气室、控制室、操作室的门、窗、墙壁、装饰棚应施工完毕,地面应抹光。 6)设备基础和构架应达到允许设备安装的强度;焊接构件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基础槽钢应固定可靠。7)预埋件及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 5.1.1.4 低压电气柜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铭牌、型号、规格,应与被控制线路或设计相符。 2)外壳、漆层、手柄,应无损伤或变形。 3)内部仪器,灭弧罩、瓷件、胶木电气柜,应无裂纹或伤痕。

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

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 1.1 主要施工验收规范 GB50231-98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74-98 《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8-98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5-98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J149-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8-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0-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92 《电气装置安装工作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50-9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6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4-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5-97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DBJ/CT506-2000《建筑给水聚丁烯(PB)管道工程技术规程》GB50268-97 《给水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52-94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10060-9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大全9807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大全9807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与表格释义大全详细介绍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条文 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 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条文说明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CJ94—2008)条文说明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一2008)条文说明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条文说明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条文说明 早期推定混凝土强度试验方法标准(JGJ,T15——2008) 早期推定混凝土强度试验方法标准(JGJ,T15—2008)条文说明 地面辐射供暖木质地板铺设技术和验收规范(WB,T1037—2008)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条文说明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01一2007)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01一2007)条文说明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条文说明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CB50300—200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条文说明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条文说明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一2002)条文说明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Q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条文说明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条文说明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条文说明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条文说明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条文说明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条文说明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条文说明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条文说明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一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一、总则 1、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统一准则。 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全使用。 二、术语 1、建筑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3、验收: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以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4、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5、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理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6、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生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第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7、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8、交接检验: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9、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10、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11、抽样检验: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50231-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 及验收通用规范 GB50231—98 主编部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等十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8]9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计综[1987]2390号 文的要求,由原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等十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下列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J231及《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66/84同时废止。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98《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0/98《金属切削机床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1/98《锻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2/98《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3/98《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98《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98《破碎、粉磨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6/98 《铸造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7/9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98上述规范由国家机械工业局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安装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450号文的要求,由原机械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工业部安装工程标准定额站组织,会同冶金部第一冶金建设总公司、化工部施工技术研究所、全国安装协会技术标准中心和重庆建筑大学等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认真总结了原《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册“通用规定”贯彻执行以来的经验,充分调查了解了我国机械设备安装行业的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严格按照建设部修订标准规范的程序、步骤和要求的规定,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为8章、18节和20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将原设备安装工程“通用规定”,修改为全国各类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都适用的通用规范,扩大了规范的覆盖面。 2.增加了新技术、新工艺等新的内容,如胀锚地脚螺栓、环氧砂浆锚固地脚螺栓、减振垫、无垫铁安装、座浆法、液压、气动润滑管道,联轴器装配扩大至11个品种和类型,清洗、除锈和脱脂的技术要求、方法和质量检验更加明确。 3.原规范是70年代制订,其参数和技术要求科学性、实用性较差。随着我国产品和施工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模板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时间: -01-24 12:37:46 来源: 绿色建材网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TJ 231(四)-78 第四册起重设备、电梯、连续团结运输安装 主编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 批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试行日期: 1978年12月1日 通知 (78)建发施字240号 由第一机械工业部组织有关单位修订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二册《金属切削机床安装》, 编号为TJ231(二)-78; 第三册《机械压力机、空气锤、液庄机、铸造设备安装》, 编号为TJ231(三)-78; 第四册《起重设备、电梯、连续运输设备安装》, 编号为TJ231(四)-78; 第五册《压缩机、风机、泵、空气分离设备安装》, 编号为TJ231(五)-78; 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 编号为TJ231(六)-78, 已经

有关部门会审定稿。现批准颁发为全国通用施工及验收规范, 自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请将试行中的经验和意见, 随时告第一机械工业部设计总院或各负责解释单位, 以便今后补充和修订时参考。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一九七八年六月十七日 修订说明 根据国家建委(72)建设施字第135号文的布置, 我部组织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62》的修订工作, 这次修订经国家建委同意, 采用分册的方式印行。 在修订过程中, 总结了十几年来, 设计、制造、施工和使用方面的经验, 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 最后召开审查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 广大的群众不断革新创造, 机械设备及其安装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必将不断涌现。希望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在试行中, 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并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寄交我部或各负责解释的单位, 以便今后进一步补充和修订。 本规范各册(篇)负责解释的单位如下:

GB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第二部分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第二部分 GB50231-2009 6液压、气动和润滑管道的安装 管子的准备 6.1.1 液压、气动和润滑系统的管子及其附件均应进行检查,其材质、规格与数量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6.1.2 液压、气动和润滑系统的管子宜采用机械切割;切口表面应平整,并应无裂纹、重皮、毛刺、凹凸和氧化物等;切口平面与管子轴线的垂直度偏差,应小于管子外径的1%,且不得大于3mm;断面的平面度,应小于等于1mm。 6.1.3 管端需要加工螺纹时,其螺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螺纹管路系列》GB/T1414;《普通螺纹基本牙型》GB/T192、《普通螺纹基本尺寸》GBjT196和《普通螺纹公差》GB/T197的有关规定。管端接头的加工,应符合卡套式、扩口式、插入焊接式等管接头的加工尺寸与精度的要求。 6.1.4 液压、气动、润滑系统管路应采用无缝弯头或冲压焊接弯头,其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液压、润滑系统管子应采用机械常温弯曲,气动系统管子宜采用机械常温弯曲;对大直径、厚壁管子采用热弯时,弯制后应保持管内的清洁度要求; 2 管子的弯曲半径除耐油橡胶编织软管、合成树脂高压软管外,管子外径小于等于42mm时,弯曲半径宜大于等于管子外径的倍;管子外径大于42mm时,弯曲半径宜大于管子外径的3倍; 3 管壁冷弯的壁厚减薄量不应大于壁厚的15%,热弯的壁厚减薄量不应大于壁厚的20%; 4 弯制焊接钢管时,应使焊缝位于弯曲方向的侧面; 5 管子外径小于30mm时,管子的短、长径比不应小于90%,并不得出现波纹和扭曲;管子外径大于等于30mm时,管子短、长径比不应小于80%,并不得有明显的凹痕及压扁现象。 管道的焊接 6. 2.1 管子焊接的坡日和对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坡口的形式和尺寸,应符合设计的规定,无规定时,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的有关规定; 2 工、Ⅱ级焊缝和不锈钢的坡口,应采用机械方法加工; 3 管子对接焊口应使内壁齐平;钢管内壁错边量不应超过壁厚的10%,且不应大于2mm;铜及铜合金、钛管内壁错边量不应超过壁厚的10%,且不应大于1mm; 4 管子连接时,不得采用强力对口、加热管子和加偏心垫等方法消除接口端面的偏差。 6.2.2 管子采用法兰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法兰密封面及密封垫片,不得有影响密封性能的划痕、斑点等缺陷;

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代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方案 代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方案(草案)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x 号代建文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代建委托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的规定,本着有利操作、、、有利监控、职责、程序明确、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现就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制订如下方案:一、组织安排、分工职责(一)、组织与安排由东恒国际集团代建办(以下简称代建办)牵头并组织安排竣工验收工作,拟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单位有:省发、省财、代建办、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海关)、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二)、分工及职责工程竣工验收分为现场验收和资料验收,相关单位分别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人员参加竣工验收。 1、现场验收组现场验收组由代建办、行业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由代建办的工作人员任组长。其职责是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质量实施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出具评审、整改意见。 2、资料验收组资料验收组由代建办、省发、省财、审计部门等单位派遣专业人员组成,由代建办工作人员任组长。其职责是按工程决算、审计、存档等有关规定审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的资料(按工程性质的区别,准备不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重点审查工程计量书、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验收主审材料、产品(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检验(测)报告、实验报告等资料,并按规定出具评审、整改意见。二、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及程序(一)、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该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0、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按要求整改完毕。(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先进行自检。在自检时,施工单位应充分听取监理、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等的整改意见。完成初验存留问题的整改或达成一致意见后,施工单位向代建办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东恒代建办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目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施工准备 第一节施工条件 第二节开箱检查和保管 第二节设备基础 第三章放线就位和找正调平 第四章地脚螺栓、垫铁和灌浆 第一节地脚螺栓 第二节垫铁 第三节灌浆 第五章装配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螺栓、键、定位销装配 第三节联轴器装配 第四节离合器、制动器装配 第五节具有过盈的配合件装配 第六节滑动轴承装配 第七节滚动轴承装配 第八节传动皮带、链条和齿轮装配 第九节密封件装配 第六章液压、气动和润滑管道的安装 第一节管子的准备第二节管道的焊接和安装第三节管道的酸洗、冲洗、吹扫和涂漆第七

章试运转 第八章工程验收 附录一设备基础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附录二水平拉钢丝时,两支点距离、钢丝直径、重锤的选配和钢丝自重下垂度附录三YG型胀锚螺栓的规格、适用范围和钻孔直径及深度的规定附录四环氧砂浆的调制程序和技术要求 附录五斜垫铁和平垫铁附录六无收缩混凝土及微膨胀混凝土的配合比附录七座浆混凝土配制的技术要求及施工方法附录八压浆法放置垫铁的施工方法附录九金属表面的常用除锈方法 附录十碱性清洗液和乳化除油液配合比附录十一常用金属清洗剂 附录十二脱脂剂 附录十三防咬合剂 附录十四螺栓刚度及被连接件刚度的计算方法附录十五联轴器装配两轴心径向位移和两轴线倾斜的测量方法附录十六具有过盈的配合件装配方法 附录十七冷装用的常用冷却剂附录十八管道酸洗液的配合比附录十九管道冲洗清洁度等级标准附录二十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 条为了指导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确保质量和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从开箱起至设备的空负荷试运转为止的施工及验收,对必须带负荷才能试运转的设备,可至负荷试运转。 第1.0.3 条设备安装工程应按设计施工。当施工时发现设计有不合理之处,应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并经设计变更批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设计施工。 第1.0.4 条安装的机械设备、主要的或用于重要部位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明。 第1.0.5 条设备安装中采用的各种计量和检测器具、仪器、仪表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计量法规的规定,其精度等级,不应低于被检对象的精度等级。 第1.0.6 条设备安装中的隐蔽工程,应在工程隐蔽前进行检验,并作出记录,合格后方可继续安装。 第1.0.7 条设备安装中,应进行自检、互检和专业检查,并应对每道工序进行检验和记录。工程验收时,应以记录为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目录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2) 前言 (3) 1 总则 (4) 2 术语 (5) 3 基本规定 (7)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9)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10)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4) 本标准用词说明 (32)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15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20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结 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 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主要起草人:吴松勤高小旺何星华白生翔徐有邻葛恒岳刘国琦王惠明 朱明德杨南方李子新张鸿勋刘俭 建设部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最新

最新版 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标[2002] 63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 244号)的要求,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GB50204—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4.1.1﹑4.1.3﹑5.1.1﹑5.2.1﹑5.2.2﹑5.5.1﹑6.2.1﹑6.3.1﹑6.4.4﹑7.2.1﹑7.2.2﹑7.4.1﹑8.2.1﹑8.3.1﹑9.1.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92和《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21—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5日 二、前言 要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1—88中第五章、《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标准》GBJ 321-90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92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和工程试点应用,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规定的主要内容有:混凝土结构工程及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内容和程序;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涉及结构安全的见证及抽样检测。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招待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E:code_ibs_cabr@https://www.sodocs.net/doc/621655079.htm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公司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第五建筑公司

常用施工验收规范最新版本(2015.)

常用施工验收规范最新版本(2012.5) 1.1 结构工程 GB50026-2007《工程测量规范》 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修改版) 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8-2002《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1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12-10-1 实施 GB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2-2002《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SH/T3507-2011《石油化工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SH/T 3510-2011《石油化工设备混凝土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H/T 3528-2005《石油化工钢储罐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SH/T 3529-2005《石油化工厂区竖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 3535-2002《石油化工混凝土水池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2设备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6002-2010《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GB150.1~4-2011《压力容器》 GB151-1999《管壳式换热器》 GB50461-2008《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SH/T3542-2007《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JB/T4730.1~6-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NB/T47014-2011《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 NB/T47015-2011《压力容器焊接规程》 GB50231-2009《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主要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

主要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 机械、设备 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人(1998)1号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劳发部 (1993)441号锅炉压力容器无损伤检测人员资格考 试规则 安全监察暂 行条例 SH3065-1995 石油化工管 式炉急弯弯管技术标准 SH3085-1997 石油化工管 式炉碳钢和铬钼钢炉管焊接技术条件 SH3086-1998 石油化工管 式炉钢结构工程及部件安装技术条件 SH3087-1997 石油化工管 式炉耐热钢铸件技术标准 SH3504-2000 催化裂化装 置反应器再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SH3506-2000 管式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3511-2000 乙烯装置裂 解炉施工技术规范 SH3512-2002 球形储罐工 程施工工艺标准 SH3513-2000 石油化工铝 制料仓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3515-2003 大型设备吊 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SH/T3516-2001 催化裂化装置 -烟气轮机组施工技术规范 SH/T3519-2002 乙烯装置离 心压缩机组施工技术规范 SH3524-1999 石油化工钢 制塔容器现场组焊施工工艺规范 SH/T3526-2004 石油化工异 种钢焊接规程 SH/T3527-99 石油化工不锈钢复合钢焊接规程 SH3530-95 石油化工换 热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SH3534-2001 石油化工筑 炉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3536-2002 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规范 SH/T3537-2002 立式圆筒形 低温储罐施工技术规范 SH/T3113-2002 石油化工管 式炉燃烧器工程技术条件 SH/T3115-20052 石油化工管 式炉轻质浇注料衬里工程技术条件 GB150-1998 钢制压力容 器(加2000年第1号、2004年第2号修改单) GB151-1999 管壳式换热 器(加2002年第1号修改单) GB15386-1994 空冷式换热 器 GB16409-1996 板式换热器 GB3531-1996 低温压力容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力工业标准汇编 电气卷 1996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编 中国电力出版社 汇编说明 为使已出版的《电力工业标准汇编》具有连续性,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从1996年起,按综合、电气、火电、水电四卷每年将编辑、出版上年度标准汇编,以满足当前电力系统广大技术人员的需要。本卷为《电力工业标准汇编·电气卷1996》。 本标准汇编收集了1996年颁布的有关电力工程设计、建设、生产运行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应标准的编制说明和条文说明,还收录了以前汇编中遗漏的几个标准。 本标准汇编中所有的标准都是最新颁布的,其名称和编号均采用已颁布标准最新版本的用名和编号,并按顺序号列出,以方便查检、使用。但是,在有的标准内容中引用的标准,其编号可能不是最新的,请读者在使用时注意。凡本年度标准汇编中收入的标准与在此以前出版的《电力工业标准汇编》中的标准重复时,以本年度标准为最新有效版本,并替代原标准,被修订或被替代的标准即废止。此外,在汇编各标准时,对原标准内容中的编校、印刷方面的疏漏、错误也尽可能地进行了改正。 此卷的编辑、出版工作,是在电力工业部标准化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的。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 1997年6月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4—96 GB 50255—96 GB 50256—96 GB 50257—96 GB 50258—96 GB 5025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low-voltage apparatus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4—96 1 总则 1.0.1 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

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精选.pdf

验收规范 常用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目录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2 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14、《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15、《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13 1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17、《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2011 18、《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19、《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 2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 21、《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22、《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2013 23、《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2014 2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25、《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 26、《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78-2008 27、《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28、《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09-2007

水电安装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水电安装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一、电气安装 基本要求 1、每套分户配电箱内必需设漏电断路器,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有过负荷、过电压保护功能,并分路数出线,分别控制照明、空调、非受插座、受控插座等,其回路应确保负荷正常使用。 2、室内布线均应穿管敷设,并用绝缘良好的单股铜芯导线。穿管敷设时,管内导线的总面积不应超过管内径截面积的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导线与电话线、电视线、通信线不得同时安装在同一管道中。 3、插座离地面不低于1.7m。(防止幼儿接触),线盒内导线应留有余量,长度宜为150mm,至少不应少于120mm,但不应大于200MM。接线时相线进开关,零线直接进灯头,螺口灯头相线不应接外壳,照明灯开关中心距地面度宜为1.2m~1.3m,开关不宜装在门后,同户同平面内面板水平面差应小于1.5cm,相近面板目测应平整。 4、两路线的零线.地线不能共用。两路线不能穿同一管内,电线和暖气、热水、煤气管之间的平行距离不应小于300mm,交叉距离不应小于100mm. 二、强电系统施工的技术施工要求 1、布线的原则:横平竖直.使用专用PVC阻燃型电线管,线管在线槽中必须固定,线盒与线管相接时应使用锁母,直管每隔80公分使用一个管卡,拐角处每隔20公分使用一个管卡。 2、插座在墙的上部,在墙面垂直向上开槽,至墙的顶部安装装饰角线的安装线内,如果是在墙的下部,垂直向下开槽至安装踢脚板的

底部,开槽深度应一致,槽线及顶直应先在墙面弹出控制线后,再用切割机切割墙面,用机器开槽。 3、使用PVC管,需弯管时,须用弹簧在现场折弯,不得使用90度弯头及三通,线路安装时必须加装护线套管,套管边接应紧密.平直.平顺.直角拐角处应将角内侧切开,切口一侧切圆弧形接口后,折弯安装。 4、导线装入套管后,应使用导线固定工具,先固定在墙面及墙内后,再抹灰隐蔽 . 5、严禁线管直接铺设在复合板下面,在实木地板下的线管必须有加固措施。 6、严禁线管铺设在厨房.卫生间地面上,防止水渗入线管内。 7、穿入线管的导线不应大于线管的孔面积40%,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不同用途的导线严禁混穿于一根线管内。 8、导线进入线盒必须保证留有一定的长度,留有10~15公分,音响留100公分。 9、装水管距离墙面应为1.5公分,热左右冷,间距15公分中。 10、电线与水管平行距不应小于30公分,交叉.过桥距不应小于10公分。 11、电线点与点不能有接头,电线接头需做挂锡处理,吊顶内的暗线必须有阻燃管保护。 12、电验收合格后,方可粉平线槽,墙槽应用1:3水泥砂浆填补密实。 三、弱电系统施工的技术施工要求 1、电话线必须使用专用电话线穿线管敷设,不能与其他线混穿一管。 2、TV有线电视线必须采用符合要求的同轴电缆线(宽频7.5II),并严禁对接,有线网络线的弯曲半径>或=8D(R为64MM)。 3、TV有线电视线严禁与网络线混穿一管。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 及验收通用规范 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

GB 50231-2009《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管子对接焊口应使内壁齐平;钢管内壁错边量不应超过壁厚的()。 A、5%; B、10%; C、15%; D、20%; 答案:B(6.2.1) 2、管道敷设时,管子外壁与相邻管道的管件边缘距离不应小于() A、10mm; B、20mm; C、30mm; D、40mm; 答案:A(6.3.1) 3、管道的涂漆,描述不正确的是()

A、管道涂防锈漆前,应除净管道外壁的铁锈、焊渣、油垢及水分等; B、涂漆工作对于环境温度无特殊要求,涂漆后宜自然干燥;未干燥前应采取防冻、防雨、防污、防尘措施; C、管道的涂漆颜色和涂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涂层应均匀、完整,无损坏和漏涂; D、5 涂层应附着牢固、并应无剥落、皱纹、气泡、针孔等缺陷。 答案:B(6.5.3) 4、下列关于垫铁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A、斜垫铁的材料可采用普通碳素钢。 B、平垫铁的材料可采用普通碳素钢或铸铁。 C、斜垫铁的斜度宜为l/l0~1/20;振动或精密设备的垫铁斜度可为1/40。 D、斜垫铁可单独使用,当使用成对的斜垫铁时应采用同一斜度。 答案:D(附录A) 5、垫铁组的使用,描述不正确的是() A、承受重负荷或有连续振动的设备,宜使用平垫铁; B、每一垫铁组的块数不宜超过5块;

C、所有垫铁相互间应用定位焊焊牢; D、垫铁的厚度不宜小于2mm; 答案:C(4.2.3) 6、螺栓或螺钉联接紧固时,描述不正确的是() A、螺拴紧固时,宜采用呆扳手,不得使用打击法和超过螺栓的许用应力; B、多只螺栓或螺钉联接同一装配件紧固时,各螺栓或螺钉的拧紧顺序无特殊要 求。当有定位销时应从靠近该销的螺栓或螺钉开始拧紧; C、螺栓头、螺母与被连接件的接触应紧密;对接触面积和接触间隙有特殊要求 时,尚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D、螺栓与螺母拧紧后,螺栓应露出螺母2~3个螺距,其支承面应与被紧固零 件贴合;沉头螺钉紧固后,沉头应埋人机件内,不得外露; 答案:B(5.2.1) 7、高强度螺栓的装配,描述不正确的是()。 A、高强度螺栓在装配前,应按设计要求检查和处理被联接件的接合面;装配 时,接合面应保持干燥,严禁在雨中进行装配; B、高强度螺栓的初拧、复拧和终拧应在同一天内完成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_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 201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是对2001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后修订的新《统一标准》。统一标准是对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验收中的共性要求作出的统一准则,起到协调各专业验收规范的作用。所以学习《统一标准》掌握工程验收的划分方式、单位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形式、重要的原则规定、检验批抽样方案、常用验收表的基本格式和遇到质量问题、资料缺少、使用新技术等如何处理是提高监理工程师实务工作能力的基本功。 为了学好新《统一标准》公司总工办、工程部对新标准对原统一标准修改补充的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学习时参考。与原《统一标准》修改不大的条款,并对原统一标准不熟悉的同志应逐条认真学习。 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土壤源热泵换热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通风与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9)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一、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统一标准》第3.0.4条是新增条款,规定符合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才能按规定作适当调整。 第一种,对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二种,对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第三种,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执行本条规定时,必须严格控制,避免随意。监理工程师应掌握以下几点: 1、必须符合专业验收规范要求,《统一标准》只提出允许调整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