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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金融保险)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2020年(金融保险)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2020年(金融保险)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金融保险)北京市基本医

疗保险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就医须知

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简单的说是由“9+2+1+3”构成的。

9是指用人单位缴纳全部职工工资基数之和的9%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2是指职工个人缴纳的本人上壹年月平均工资的2%

1是指单位上年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

3是指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每月缴纳3元大额医疗互助

二、门、急诊就医须知

(壹)就医须知:

1.门、急诊应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也可去北京市定点专科及定点中医医院就医。

2.急诊可到就近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

3.就医时出示蓝色《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4.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处方要有病情及诊断。

5.患者和医院现金结算医疗费用。

6急诊收据应加盖急诊章。

7.请妥善保存处方、收据及医院提供的门诊收费明细子单,不要遗失。(二)报销标准

1.在职人员壹年度内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800元之上的部分(含个人帐户)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

2.退休人员壹年度内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之上的部分(含个人帐户)不满70周岁退休人员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70周岁之上退休人员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80%。

3.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壹年度最高支付2万元。

4.在定点医院急诊抢救留观未收住院的医疗费用,属门急诊费用,按普通门诊对待。

三、住院就医须知

(壹)就医须知

1.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也可去北京市定点专科或定点中医医院就医;

2.参保人员患急症时可到就近的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3.就医时出示蓝色《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4.住院前按医院规定交纳壹定比例的预付金(用于支起付线、自费及自付费);

5.出院时,个人和医院直接结帐。属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和医院结清,属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由医院和医保中心结算。如果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则个人应和医院全额现金结帐,待单位补齐欠费后,再由单位到区医保中心申报结算。

6.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市内转诊转院时,须经>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之上的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核准盖章后方可转诊。

(二)报销标准

1.壹个年度内第壹次住院起付线标准2005年定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2.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采用分段结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005年定为7万元。

3.壹年度内住院报销超过7万元后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10万元。

4.在定点医院急诊抢救留观且收住院前7日的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累计结算。

附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表

四、特殊病就医须知

(壹)特殊病的范围

1.患恶性肿瘤需要进行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的;

2.进行肾透析的;

3.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治疗的。

(二)特殊病报销办法

1.报销办法视同住院;

2.结算周期为360天(自首次就医之日起计算)。

(三)就医须知

1.选择壹家医院作为特殊病的定点医院,特殊病的审批程序如下:(1)可在个人选择就医的4家定点医院中认定壹家,也可在定点中医、定点专科医院认定壹家;

(2)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中“个人申请”栏,应写明申请原因;

(3)由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中“确诊医院诊断证明”栏,应填写主要病情及疾病诊断,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加盖公章;

(4)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中“单位意见”栏且盖章于每月1-20日持《医保手册》及《审批表》到区医保中心审批;

(5)360天为壹个结算周期;

(6)《审批表》医保中心、医院、个人各留存壹份;

2.特殊病必须在本人选定的特殊病定点医院就医时方可按特殊病对待,在本人选定的其他定点医院就医按普通门诊报销。

3.参保人员患有三种特殊病在治疗周期内,因病情需要,在特殊病指定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壹次计算,不另收起付线。

4.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特殊病指定定点医院以外的定点医院住

院治疗的(中途转院除外)按新住院对待,另收起付线。

5.患者和就医医院直接结算应由自已负担的医疗费用。

五、注意事项

(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2.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残、酗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治疗;

7.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应当个人自付的(例如:美容、矫型等)。(二)门诊开药量:

1.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量,行动不便的患者可开俩周量

2.离、退休人员患“十种病”(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恶性肿瘤、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对于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的同壹种药物,可放宽不超过壹个月的药量。

(三)自费、自负部分

1.起付线部分。

2.自费药品。

3.非适应症用药。

4.《医保用药目录》内需个人部分负担药品,个人负担10%

5.使用贵重医用材料(单项费用超500元的医用材料)个人负担50%。6.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检查治疗(CT、彩色多普勒检查、核磁等)及进行单项费用超过200元的检查治疗时,个人需负担8%

7.安装在体内的人工器官有最高费用标准限制,实际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按实际收费报销。

(1)心脏起博器:单腔的每套限报1.4万元、双腔的每套限报1.8万元、临时的每套限报6000元。

(2)心脏瓣膜:生物膜每套限报7000元,机械膜每套限报8000元。(3)人工晶体每只限报668元。

(4)人工关节:人工髋关节每套限报4500元;人工膝关节每套限报5000元;人工股骨头每套限报3300元。

(5)安装其它体内人工器官最高限报标准为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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