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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简称新锅规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简称新锅规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简称新锅规

熔敷金属及热影响区夏比

V 型缺口室温冲击试验;

3)

焊接试件的材料为合金钢时,A 级锅炉锅筒的对接焊缝,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9.8MPa 或者壁温大于450℃的集箱类部件、管道的对接焊缝,A 级锅炉锅筒、集箱类部件上的管接头的角焊缝,在焊接工艺评定时应当进行金相检验

4.3.2.3 试验结果评定附加要求

(1)全焊缝金属拉力试样的试验结果应当满足母材规定的抗拉强度Rm 或者屈服强度R p0.2;

(2)金相检验发现有裂缝、疏松、过烧和超标的异常组织之一者,即为不合格;仅因有超标的异常组织而不合格者,允许检查试件再热处理一次,然后取双倍试样复验(合格后仍须复验力学性能),全部试样复验合格后才为合格

4.3.2.3 焊接工艺评定文件

(1)施焊单位应当按照产品焊接要求和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编制用于评定的焊接工艺指导书(PWP S),经过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合格,形成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 QR),制订焊接工艺规程(WPS)后才能进行焊接;

(2)焊接工艺评定完成后,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规程应当经过制造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存入技术档案,保存至该工艺评定失效为止,焊接工艺评定试样至少应当保存5年

4.3.3 焊接作业 4.3.3.1 基本要求

(1)受压元件焊接作业应当在不受风、雨、雪等影响的场所进行,采用气体保护焊施焊时应当避免外界气流干扰,当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当有预热措施;

(2)焊件装配时不得强力对正,焊件装配和定位焊的质量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后才能进行焊接。 4.3.3.2 氩弧焊打底 下列部位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

(1)立式锅壳锅炉下脚圈与锅壳的连接焊缝; (2)有机热载体锅炉管子、管道的对接焊缝; (3)油田注汽(水、油)锅炉管子的对接焊缝。

(4)A 级高压以上锅炉,锅筒和集箱、管道上管接头的组合焊缝,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管子和管件的对接焊缝,结构允许时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

4.3.3.3 受压元件对接

(1)锅筒(锅壳)纵、环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当对齐,锅筒(锅壳)环缝两侧的钢板不等厚时,一般应当采用中心线对齐,也允许一侧的边缘对齐;

(2)名义壁厚不同的两元件或者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缘厚度差值若超过本规程4.3.4.4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板的边缘应当削至与薄板边缘平齐,削出的斜面应当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3,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以计算在斜面内,参见图4-1;

图4-1 不同厚度钢板(元件的对接)

4.3.3.4 焊缝边缘偏差

锅筒(锅壳)纵、环向焊缝以及封头 (管板)拼接焊缝或者两元件的组装焊缝的装配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纵缝或者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且不超过3m m;当板厚大于100mm 时,不超过6mm;

(2)环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 (包括板厚差在内)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5%加1mm ,且不超过6mm;当板厚大于100mm 时,不超

(a)纵缝

(b)环缝

δ—名义边缘偏差;t 1—薄板厚度;t 2—厚板厚度;L —削薄的长度

新《锅规》解析(一)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10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Boil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报批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0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材料 (3) 第三章设计 (8) 第四章制造 (13) 第一节一般要求 (13) 第二节胀接 (14) 第三节焊接 (15) 第四节热处理 (18) 第五节焊接检验 (19) 第六节无损检测 (20) 第七节力学性能试验和金相检验 (22) 第八节水压试验 (23) 第九节出厂资料和金属铭牌 (24) 第五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 (26) 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 (28) 第一节安全阀、安全泄放阀 (28) 第二节压力测量装置 (33) 第三节水位测量装置 (35) 第四节温度测量装置 (36) 第五节排污和放水装置 (37) 第六节保护装置 (37) 第七章辅助设备及系统 (39) 第八章使用管理 (41) 第一节一般规定 (41) 第二节电站锅炉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检验 (46)

第一节一般要求 (46) 第二节制造监督检验 (46) 第三节安装监督检验 (47) 第四节定期检验 (47) 第十章热水锅炉及系统 (50) 第十一章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 (51) 第一节有机热载体 (51) 第二节锅炉 (52) 第三节安全附件和仪表 (52) 第四节辅助设备及系统 (54) 第五节使用管理 (56) 第十二章铸铁锅炉 (57) 第十三章D级锅炉 (59) 第十四章附则 (60) 版次介绍:我国的规程第一次是由劳动部1965年1月12日发布实施,随后经历了六次换版。 200年前,蒸汽锅炉开始在航海上应用以来,出现了多起惨重的伤亡是故。据记载世界上最为惨重的伤亡事故发生在1865年4月美国密西西比河上一艘载有2000名士兵的轮船上锅炉爆炸,爆炸加火灾造成1000多人遇难。1955年发生在我国天津第一棉纺厂的锅炉爆炸事故等。这些血的教训和经历了100多年总结出的经验和教训,给掌握爆炸规律,防范事故发生,提高安全措施带来了经验,促成了我国规程的诞生和完善。 本规程主要总体变化: 本规程是第七次修订完善,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与世界接轨后最大范围的修订。通过这次修订,内容融入了美国、欧洲等世界先进经验和技术。具体主要变化如下: 1、由十一章变为十四章,由212条变为364条,并且取消了附录; 2、加强了管理性内容,把过去补充解释的内容编入了正文; 3、由于过去的这些年,材料出问题较多,加强了对材料方面的控制,同时,对进口材料和国内生产的国外牌号材料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4、虽然这些年来工艺技术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由于焊接导致的事故较其他方面相比还偏多,因此,此次修订把工艺方法方面放开,但加强了原则方面的控制。取消了焊接工艺评定和试验检验附录,把必要的内容纳入正文; 5、热水锅炉及系统、有机在热体锅炉及系统、铸铁锅炉、D级锅炉出现问题较多,此次修订将热水锅炉等纳入本规程并由独立的章节做出详细规定。同时废止了1996年8月19日原劳动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1991年5月20日颁布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1]8号)、1993年11月28日颁布的《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 356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第11号令《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6、原附则中的事故报告办法取消,改为行政性规定。

《新锅规》锅炉产品合格证(样表)

编号: 制造单位乐山市乐锅锅炉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1753300—7 制造许可证编号TS2110163—2015 制造许可级别B级锅炉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产品编号 设备代码设备级别级 制造日期:年月 本产品在制造过程中经过质量检验,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其设计图样、相关技术标准和订货合同的要求。 检验责任工程师(签章)日期:年月日 质量保证工程师(签章)日期:年月日 产品质量检验专用章 年月日 注:本合格证包括所附的锅炉产品数据表,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的要求,将其信息输入特种设备的设备数据库。

编号: 注:(1)额定工作压力或者温度,对蒸汽锅炉为额定蒸汽压力或者温度,对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为额定出口压力或者温度; (2)泄漏试验只适用于有机热载体炉; (3)无损检测方法和比例是指锅筒(锅壳); (4)电站锅炉还包括《电站锅炉主要参数》。 设备类别承压蒸汽锅炉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产品编号 设备代码产品标准JB/T10094《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设计 情况 文件设计日期鉴定报告书编号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主要 参数 水容积 L 锅筒(壳)内径㎜ 额定蒸发量 t/h 额定工作压力 MPa 额定工作温度℃设计热效率 % 燃烧方式燃料品种 结构 型式 主体结构型式燃烧设备型式 检验 试验 无损检测方法X射线无损检测比例 % 耐压试验种类水压耐压试验压力 MPa 泄漏试验种类--------泄漏试验压力-------- 安全附件与有关装置 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制造单位 制造 监检 情况 监检机构乐山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机构组织代码锅代G5420838-0 机构核准证编号TS 7110280—2015

锅炉培训《锅规》释义附件二

锅炉培训《锅规》释义附件二

附件二:火焰直接加热有机热载体锅炉 最高液膜温度计算方法 B.1 概述 本方法适用于以有机热载体为传热介质的锅炉,是确定锅炉内部有机热载体的最高液膜温度(炉管壁面上的有机热载体的最高温度)的计算方法。在直接及非直接受火加热液相锅炉的设计中,本方法为计算其内部有机热载体的计算最高液膜温度的推荐方法。 本方法中 B.6.1节有关直接受火加热有机热载体锅炉计算最高液膜温度的确定、B.6.2节有关炉管内放热系数的确定和B.6.3.1节有关燃油/燃气圆筒形盘管式锅炉的最大热流密度确定的计算公式取自于DIN 4757,B.6.3.2节有关燃煤链条炉排锅炉最大热流密度的确定依据于《工业锅炉设计计算方法》中“层燃锅炉炉膛传热计算”的相关公式,计算公式中所采用的喉口处辐射受热面热流密度修正系数,是根据辐射传热计算关系及燃煤链条炉排锅炉工程设计和实际运行方面的良好经验确定的。 B.2 计算目的和要求 计算有机热载体锅炉最高液膜温度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所设计的锅炉能否满足其内部任何一处受热面上有机热载体的液膜温度低于所使用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允许液膜温度,并不会使其发生气化的条件。该计算结果要求所设计锅炉在其内部最大热流密度处和最小雷诺数处的计算最高液膜温度,应当低于所使用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允许液膜温度。 采用本方法对有机热载体锅炉进行的最高液膜温度计算,仅为对所设计锅炉的安全性提供一个验证条件,其计算结果并不是该锅炉的实际最高液膜温度的精确计算值。 B.3 适用范围及条件 本计算方法适用于以有机热载体为传热介质的燃油/燃气锅炉,燃煤链条炉排锅炉,以及采用电或工业余热等为热源进行加热的锅炉。 本计算方法对直接受火加热液相锅炉的最高液膜温度计算基于以下条件考虑:

最新新锅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0版)汇编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09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Boil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材料 (3) 第三章设计 (9) 第四章制造 (16) 第一节一般要求 (16) 第二节胀接 (16) 第三节焊接 (20) 第四节热处理 (22) 第五节焊接检验 (23) 第六节无损检测 (24) 第七节力学性能试验和金相检验 (24) 第八节水压试验 (25) 第九节出厂资料和金属铭牌 (29) 第五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 (30) 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 (33) 第一节安全阀、安全泄放阀 (34) 第二节压力测量装置 (38) 第三节水位测量装置 (39) 第四节温度测量装置 (41) 第五节排污和放水装置 (41) 第六节保护装置 (42) 第七章辅助设备及系统 (45) 第八章使用管理 (49) 第一节一般规定 (49) 第二节电站锅炉特别规定 (52) 第九章检验 (54)

第一节一般要求 (58) 第二节制造监督检验 (59) 第三节安装监督检验 (59) 第四节定期检验 (60) 第十章热水锅炉及系统 (62) 第十一章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 (65) 第一节有机热载体 (65) 第二节锅炉 (66) 第三节辅助设备及系统 (67) 第四节安全附件和仪表 (70) 第五节使用管理 (73) 第十二章铸铁锅炉 (74) 第十三章D级锅炉 (76) 第十四章附则 (78) 附件A 焊缝的宏观和微观金相检验方法 (79)

卓顶精文《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9简称新锅规.doc

TSG0001-20GG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1.2.1 锅炉本体 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樯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1.2.2锅炉范围内管道 (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排污管道以及锅炉启动系统等。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1.2.3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2.4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锅炉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烧、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1.3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设备: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升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 (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1.4 锅炉设备级别 1.4.1 A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的锅炉; (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 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 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 3.8MPa≤P<5.3MPa。 1.4.2 B级锅炉

2008锅规(征求意见稿)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08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Boil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8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材料 (3) 第三章设计、结构 (10) 第四章制造 (18) 第一节一般要求 (18) 第二节胀接 (19) 第三节焊接 (20) 第四节热处理 (24) 第五节焊接检验 (25) 第六节无损检测 (26) 第七节力学性能试验和金相检验 (28) 第八节水压试验 (29) 第九节出厂资料和金属铭牌 (31) 第五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 (32) 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 (36) 第一节安全阀、安全泄放阀 (36) 第二节压力测量装置 (41) 第三节水位测量装置 (42) 第四节温度测量装置 (43) 第五节排污和放水装置 (44) 第六节保护装置 (45) 第七章辅助设备、装置及系统 (48) 第八章锅炉房 (50) 第九章使用管理 (52) 第一节一般规定 (53) 第二节电站锅炉特别规定 (56)

第十章检验 (58) 第一节一般要求 (58) 第二节制造监督检验 (59) 第三节安装监督检验 (59) 第四节定期检验 (60) 第十一章热水锅炉及系统 (62) 第十二章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 (65) 第一节有机热载体的特性及要求 (65) 第二节有机热载体锅炉的特性及要求 (66) 第三节有机热载体系统及附属设备 (67) 第四节安全附件与系统保护 (70) 第五节使用与管理 (73) 第十三章铸铁锅炉 (74) 第十四章 D级锅炉 (76) 第十五章附则 (78) 附录A 焊缝的宏观和微观检验 (79)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8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期,热电联产锅炉以及企业自备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接连发生事故,造成了较大损失和社会影响。一些地区在后续排查中陆续发现,部分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检验检测等环节存在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未得到严格执行等问题。为防范系统风险,消除安全隐患,明确各方责任,进一步加强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界定 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包括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等。 主给水管道指锅炉给水泵出口切断阀(不含阀门,下同)至省煤器进口集箱的主给水管道和一次阀门以内的支路管道。 主蒸汽管道指锅炉末级过热器出口集箱(有集汽集箱时为集汽集箱)出口至汽轮机高压主汽阀的主蒸汽管道和一次阀门以内的支路管道。对于主蒸汽母管制运行的电站锅炉,包括主蒸汽母管和一次阀门

以内的支路管道。 再热蒸汽管道包括再热蒸汽冷段管道和再热蒸汽热段管道。再热蒸汽冷段管道指汽轮机排汽逆止阀至再热器进口集箱的再热蒸汽管道和一次阀门以内的支路管道。再热蒸汽热段管道指锅炉末级再热蒸汽出口集箱出口至汽轮机中压主汽阀的再热蒸汽管道和一次阀门以内的支路管道。 二、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基本要求 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应当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锅炉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监检规则》)《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定检规则》)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以及检验检测。 (一)设计 1.由锅炉制造单位设计的锅炉范围内管道,其设计文件应当纳入锅炉设计文件进行鉴定,并加盖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由管道设计单位设计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级别压力管道设计资质以及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经历,管道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符合《锅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同时标注材料、焊接、热处理、检验检测等技术要求。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简称新锅规

TS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5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 (1)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检总局同意; (2)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需要执行; 1.6特殊情况的处理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以及出现其他重大疑难问题,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方案以及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由该技术委员会评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才能进行试制、试用。 1.7监督管理 (1)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2)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对节能方面的要求; (3)锅炉的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改造、修理和检验单位(机构)应当按照信息化要求及时填报信息; (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的规定,应当以本规程为准。 1.9—章节关系说明 有关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的专项要求,分别按照本规程第 10、11、12、13章执行。 2材料 2.1基本要求 锅炉使用的受压元件材料、承载构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受压元件及其焊接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塑性、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2.2性能要求 (1)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 ⑵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 KV不低于27J; (3)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 A应当不小于18% 2.3材料选用 锅炉用钢板、钢管、锻件、铸钢件、铸铁件、紧固件、拉撑件和焊接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选用。 2.3.1锅炉用钢板材料 见表2-1。 表2-1锅炉用钢板材料 2.3.2锅炉用钢管材料 锅炉用钢管材料见表2-2

压力容器各规范之间及锅规的区1

压力容器规范与锅规 一.标准及范围 1.压力容器标准:常用GB150-98、GB151-99、容规99 1.1GB150-98 设计压力小于35MPa。压力大于35MPa采用JB4732,小于0.1MPa 采用JB 4735。 1.2GB151-99 公称直径DN≤2600mm(圆筒内直径),公称压力≤35MPa且公 称直径和公称压力的乘积不大于1.75×104 1.3容规不适用于超高压容器 附:压力分类(设计压力) 低压0.1MPa≤P<1.6MPa 中压1.6MPa≤P<10MPa 高压10MPa≤P<100MPa 超高压≥100MPa 压力容器一般分为三类,其中三类为最高级别,主要在设计、制造及检验上有严格的规定。 2.锅炉标准(出口蒸汽压力) 1.1锅规没有规定适用范围 1.2JB标准适用于亚临界压力以下蒸汽锅炉(固定式热水锅炉和低、中、高、 超高压蒸汽锅炉及亚临界压力蒸汽锅炉) 附:压力分类 P<3.8MPa 为低、中压 P≥3.8~9.8MPa 为次高压 P≥9.8~13.7MPa 为高压 P≥13.7~17.5MPa 为超高压 P≥17.5~22.1MPa 为亚临界压力 P>22.1 MPa 为超临界压力 二.材料 1.压力容器专用钢材的磷含量不大于0.030%,硫含量不大于0.020%,含碳量不大于0.25%(指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使用的碳素钢及低合金钢) 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 筒体、封头、人孔盖、端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开孔补强圈、膨胀节、设备法兰、换热器的管板、换热管、、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栓、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管法兰。 2.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逐张进行UT。 2.1 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 2.2 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硫化氢含量大于100mg/L的压力容器。 2.3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10MPa的压力容器。 2.4 低温容器。 2.5 GB150-98第4.2.9条(常用) 2.5.1 厚度大于30mm的20R和16MnR. 2.5.2 Cr-Mo钢(厚度大于25mm) 2.5.3 厚度大于20mm16Mn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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