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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为加强应收债权资产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使相应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办法。

一、坏账确认: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

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公司进行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

在对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提供该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债务单位(人)虽未破产,但

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须详细写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债务人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应在考

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后再申报。

二、申报程序:债务人坏账损失处理申报程序由业务部门提出坏账核销申请,说明坏账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上报财务部门、总经理、总公司。公司财务部门对核销申请和核销证据

材料进行复核,并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财务部门对该项坏账损失发生原因及

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权限:按照公司坏账损失处理审批权限,报总经理审批,超过规定权限

的报总公司审批。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进行坏账的账务处理。。总经理审批

核销资产损失的权限:核销年累计金额 2 万元以下资产损失;核销年累计金额

2万元以上,由总公司审批。

公司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债权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合理预计潜在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并作好坏账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对不良债权应当进行专项管理,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第对造成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与责任人,公司将追究其责任。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资产质量的优化,规范呆账、坏账贷款的核销程序,加强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机关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坏账贷款是指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的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而形成的贷款损失。 第三条公司核销呆账、坏账贷款实行分级认定、逐级申报、专项核销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发生呆账、坏账损失事项,由业务部门以书面报告形式提请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初步审议。 第五条公司进行呆账、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呆账、坏账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呆账、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行政决定等文件,以及债务单位的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以及没有承债人代为清偿、或承债人确实无资产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

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七)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 2、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八)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六条业务部门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对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业务部门必须比照原件进行审查、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章后,可上报复印件。 第七条借款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各种方式逃避贷款的,不得列为呆账、坏账。 第八条呆账、坏账核销审批采取授权批准方式 (一)呆账、坏账损失核销授权方式 1、公司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公司对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二)呆账、坏账损失核销审批方式 1、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呆账、坏账损失核销,经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由总经理签批。 2、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呆账、坏账损失核销,经决议后由董事长签批。 (三)呆账、坏账损失核销审批权限

2020初级会计实务知识点:坏账准备的账务处理

2018《初级会计实务》知识点:坏账准 备的账务处理 会计师常常都会遇到一笔坏账,那么坏账怎么处理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8《初级会计实务》知识点:坏账准备的账务处理,希望能帮到大家! 【内容导航】: 坏账准备的账务处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第一章资产第二节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内容。 【知识点】:预付账款 3.企业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实际发生坏账)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时,应当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会计分录: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提示】该笔业务不影响应收款项账面价值。 4.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增加坏账准备的账面余额。 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贷:坏账准备 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提示】该笔业务减少应收款项账面价值。 教材【例1-18】XX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应收丙公司的账款进行减值测试。应收账款余额合计为1000000元,甲公司根据丙公司的资信情况确定应计提100000元坏账准备。 会计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0000 贷:坏账准备 100000 【提示】XX年末“坏账准备”科目余额=100000(元)(贷方)。 教材【例1-19】甲公司XX年对丙公司的应收账款实际发生坏账损失30000元。 会计分录: 借:坏账准备 30000 贷:应收账款 30000 【提示】XX年末“坏账准备”科目余额=100000-30000=70000(元)(贷方)。 教材【例1-20】承【例1-18】和【例1-19】,假设甲公

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为加强应收债权资产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使相应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办法。 一、坏账确认: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公司进行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提供该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债务单位(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须详细写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债务人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应在考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后再申报。

二、申报程序:债务人坏账损失处理申报程序由业务部门提出坏账核销申请,说明坏账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上报财务部门、总经理、总公司。公司财务部门对核销申请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财务部门对该项坏账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权限:按照公司坏账损失处理审批权限,报总经理审批,超过规定权限的报总公司审批。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进行坏账的账务处理。。总经理审批核销资产损失的权限:核销年累计金额2万元以下资产损失;核销年累计金额2万元以上,由总公司审批。 公司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债权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合理预计潜在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并作好坏账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对不良债权应当进行专项管理,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第对造成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与责任人,公司将追究其责任。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企业会计准则有关坏账准备的账务处理(doc 12页)

企业会计准则有关坏账准备的账务处理(doc 12页)

《财务管理学院》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 《销售经理学院》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 《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 更多企业学院: 《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 《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 《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 《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 《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 《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套讲座+ 324份资料 《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 《工厂生产管理学院》52套讲座+ 13920份资料 《财务管理学院》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 《销售经理学院》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 《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坏账准备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是针对“部分长期资产”的资产减值制定的准则,并不是全部长期资产,不适用于在其他具体准则中规范的减值。该准则规范的长期资产减值视同永久性减值,一经提取不得转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或资产离开企业时,再进行资产减值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规定,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引入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等概念。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经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有效防范公司资产损失风险,规范资产损失核销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一)天马集团:是指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受托管理的公司。 (二)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三)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毁损或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定及裁决; 2、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受理与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公司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法律及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10、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五)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是指公司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变质等的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公司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公司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三条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管理、状态跟进,收集、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对已发生实质性损失的资产提出核销需求。 (二)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资产损失核销的归口管理,收集、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在核销程序完结后进行账务处理及备案跟踪。 (三)审计监察部:负责定期向业务部门收集专项资产的分析报告,对呆滞、闲置等不良资产启动预警机制;参与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检查,提示风险点,出具意见书。 (四)法律事务部:负责参与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检查,确认与核销损失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出具意见书;根据诉讼或仲裁案件的进展更新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资产风险防范建议。 (五)证劵管理部:负责判断资产损失核销报送的审批层级并提交审批。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马集团。 第二章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五条资产损失确认 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确凿且合法的证据,包

最新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

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

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对于坏账准备金的处理,税法和会计处理的规定不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③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⑤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规定: 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046号」规定: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晓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

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

潍柴动力控股子公司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潍柴动力上海运营中心所属各公司的资产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上海运营中心所属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相关责任界定、资产损失的确认依据和核销流程、资产损失的核销权限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存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 第五条子公司资产损失的核销审批权归子公司董事会和子公司股东会;子公司资产损失金额巨大,达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章程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金额,需要提交股份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批准后方可核销;总部财务部是公司资产损失核销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会计期末,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股份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管理办法》(附件2)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子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批准权限归子公司董事会。 第七条资产发生损失时,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实施内部审批流程外,子公司财务部还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及时申报和审批,确保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同时,子公司的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还应遵守国资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资产管理责任的一般性规定 第八条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制定切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各项资产的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保证公司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九条子公司财务部至少应履行如下资产管理的责任 (一)牵头拟定和修订公司各项资产管理制度,监控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定期评估公司各项资产管理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17、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审批内部控制制度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审批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为防止坏账损失管理中的差错和舞弊,减少坏账损失,规范坏账损失审批的操作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公司的坏账损失审批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条明确应收款项发生的前提条件和建立应收账款回收责任制度; 1、应收账款发生的前提条件。 ⑴公司的组织构架正常。 ⑵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⑶公司盈利状况正常。 ⑷公司的净资产大于应收款项以及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0%以下。 2、应收账款发生后,公司业务部门应制定相应措施,保证能按期收回款项,避免因为时间过长而发生坏账。财务部门应定期核对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3、企业要采取强有力的催收措施收取应收账款,一旦应收账款到期,就要及时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催收(以免超过诉讼时效),如仍未收到账款,应分析原因,寻找对策,再次通过电话或专程上门实行催收,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直到账款收回。 第四条公司对符合下列标准的应收款项可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4、催收的最低成本大于应收款额的款项。 第五条应收账款计提坏账损失的审批权限 1、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如债务人已经破产、死亡)确认为坏账损失时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再报税务机关,才能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2、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销、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需上报集团企管部,企管部在对债务人的情况进行实际摸底后向总经理和集团董事会汇报。 第六条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后的账务处理 1、财务部根据董事会决议进行账务处理。 2、坏账损失如在会计年度未结账前尚未得到董事会批准的,由财务部按公司计提坏账损失准备的规定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3、坏账经批准核销后,财务部及时将审批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4、坏账核销后,财务部应将已核销的应收款项设立备查簿逐项进行登记,并及时向负有赔偿责任的有关责任人收取赔偿款。 第七条核销后催收。除已经破产的企业外,公司财务部、业务部和经办人,仍应继续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关注,发现债务人有

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账务处理

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账务处理 一、发生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 在商品、产品销售时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 1. 企业因商品、产品销售而发生应收账款时: 借:应收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收到应收账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二、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账务处理 坏账损失是已经确认应收而又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损失。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应收账项,应确认为坏账损失: 1) 因债务人单位撤销,依照企业法进行清算后,确实无法追回的应收账款; 2) 因债务人死亡,已经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3) 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3年,经多次催讨,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坏账损失的核算有两种方法: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 1、直接转销法 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直接从应收账款中转销,列作当期资产减值损失的方法。 确认坏账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坏账损失 贷:应收账款--××公司 已冲销的应收账款又收回: 借:应收账款--××公司 贷:资产减值损失-坏账损失 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公司 直接转销法把发生的坏账损失直接列入当期损益,简单明了。但它没有将各个会计期间发生的坏账损失与应收账款相联系起来,影响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不符合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这一方法适用于商业信用较少,坏账损失风险小的企业。 2、备抵法

备抵法就是指企业按期估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并列入当期费用,形成企业的坏账准备,待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再冲销坏账准备和应收账款的处理方法。计提坏帐准备的方法有三种: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通常使用的是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这一方法适用于赊销金额大、坏账比例高,且数额较大的企业,更符合稳健性原则。备抵法的账务处理方法为: 期末按一定标准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计提数) 确认无法收回的坏账: 借:坏账准备(确认数) 贷:应收账款--××公司 期末,若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实际冲减数时: 借:坏账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期末,提取的坏账准备小于实际冲减数,需补提坏账准备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坏账损失又收回时:

2020年公司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2020年公司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坏账核销程序 (4) 第三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债权资产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防止坏账核销中的差错和舞弊,减少公司坏账损失。使公司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其他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公司进行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坏账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外部证据,以及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等。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

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行政决定等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以及没有承债人代为清偿、或承债人确实无资产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七)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四年以; 2、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提供该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 3、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4、须在《坏账核销申请表》中详细写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 5、催收的最低成本大于应收款项的款项。

坏账准备会计处理(有例题)

坏账准备如何计提? 【解答】企业应当定期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准备,对预计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 备抵法是按期估计坏账损失,形成坏账准备,当某一应收账款全部或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应根据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金额。采用这种方法,一方面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一方面设置“坏账准备”科目,待实际发生坏账时冲销坏账准备和应收账款金额,使资产负债表上真实反映应收账款的价值。具体方法有: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下面通过例题的形式来系统的掌握坏账准备的业务核算: 【例题】某企业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 1999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800000元,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为4‰。2000年发生坏账损失4000元,该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980000元。2001年发生坏账损失3000元,上年已冲销的应收账款中有2000元本年度又收回。该年度末应收账款余额为600000元。假设坏账准备科目在1999年初余额为0。 要求:计算各年提取的坏账准备并编制会计分录(要求列出计算过程并作会计分录)。 【解答】解题思路:根据题目的要求知道本题计算的是各年提取的坏账准备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首先应判断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本题中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应当立刻反应到采用这种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应当考虑坏账准备的期末余额。明确了解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后,以年为顺序一步步计算每年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1)1999年应提坏账准备=800000×4‰=3200(元)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3200 贷:坏账准备 3200 2000年发生坏账损失时,应作如下的会计分录: 借:坏账准备 4000 贷:应收账款 4000 (2)2000年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前坏账准备账户的余额为:4000-3200=800(元)(借方) 而要使坏账准备的余额为贷方 980000×4‰=3920(元) 则 2000年应提坏账准备=3920+800=4720(元)(贷方)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4720 贷:坏账准备 4720 (3)2001年发生坏账损失时,应作如下的会计分录: 借:坏账准备 3000 贷:应收账款 3000 2001年收回已冲销的应收账款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2000 贷:坏账准备 2000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应收账款 2000 2001年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前坏账准备的余额为:-800+4720-3000+2000=2920(贷方)而要使坏账准备的余额为贷方 600000×4‰=2400(元)(贷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不良资产核销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2003]23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坏账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损失等。 第三条坏账损失是指公司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公司坏账损失确认标准为: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公司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公司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

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第四条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依据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和公司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确认。 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毁损、报废、霉烂变质、超过保质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过质量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根据质量检测结果、保险理赔资料等确认为资产损失。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分别以下情况确认: (一)对不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公司根据被投资单位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确认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破产、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等,公司根据取得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确认投资损失。 (二)对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被投资公司由于经营亏损的,公司按照权益法核算投资损失;被投资公司由于违法经营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公司依据被投资公司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依法关闭、宣告破产等法律文件及其清算报告确认投资损失;如果转让股权投资,公司依据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被投资公司董事会决议确认投资损益。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债权投资损失,属于债券投资的,根据公司内部业务授权资料,依据有关交易结算机构提供的合法的交易资金结

制度13: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审批内部控制制度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审批内部控制制度 1. 目的 为防止坏账损失管理中的差错和舞弊,减少坏账损失,规范坏账损失审批的操作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坏账损失审批。 3. 管理规定 3.1 确认坏账损失的条件和范围。 3.1.1 确认条件。 公司对符合下列标准的应收款项可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4)催收的最低成本大于应收款额的款项。 3.1.2 应收款项的范围。 应收款项包括下列款项: (1)应收账款。 (2)其他应收款。 (3)确有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款性质,或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也无法收回已预付款额的公司预付账款(在确认坏账损失

前先转入其他应收款)。 (4)公司持有的未到期的,并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在确认坏账损失前,先转入应收账款)。 3.2 职责与权限。 3.2.1 不相容岗位分离。 (1)坏账损失核销申请人与审批人分离。 (2)会计记录与申请人分离。 3.2.2 业务归口办理。 (1)坏账损失核销申请由业务经办部门提出。 (2)财务部门归口管理核销申请,并对申请进行审核。 (3)坏账损失核销审批,在每年第四季度办理。 3.2.3 审批权限。 (1)股东大会。负责单笔损失达到公司净资产1%或年度累计金额达5%及关联方的审批。 (2)董事会。除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和授权总经理批准的外,由董事会批准。 (3)总经理。单笔金额在1万元以内,或年度累计金额在50万元以内。 3.3 坏账损失核销审批要求。 3.3.1 核销申请报告。 (1)收集证据。经济业务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向债务人或有关部门获得下列证据: ——债务人破产证明。

企业坏账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应收账款作为流动资产的主要构成内容之一,其是否具备资产的性质(带来的经济利益能流入企业),是否具有流动资产的特性(一年内变现),直接影响到一个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正因为如此,对于已不符合资产定义,即确知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及时转作损失费用予以核销,对于可能收不回的应收账款,按一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已成为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于1992年实施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及随后于1993年实施的《两则》、《两制》,对此均作了规范。但从实际执行效果看,实践与理论及有关制度的规定仍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和偏差,直接影响着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本文试结合目前我国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有关企业的实际做法,分析目前坏账确认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一些建设和设想。一、坏账及坏账准备坏账是指已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由于已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其已不符合资产定义,故应将其及时从资产中剔除,转作损失、费用处理掉。否则有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对于坏账的确认国际上没有一个统一的量化标准,而根据坏账的定义,一般认为有确凿证据或明显迹象表明已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即为坏账。在商业信用比较发达、信用比较有序、经济环境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坏账产生的原因通常为:(1)逾期账款数额太小而不够用以支付收款费用;(2)未清偿的数额源自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分歧,为了保持与该客户的良好关系而将此部分记为坏账。由此可见,在通常情况下,因坏账而造成的损失应小于收账费用或因放弃某笔应收账款而造成的损失,或应小于这两者之和。此外,当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确认为坏账。在判断一项款项是否应转作坏账时,应看其是否具有以下特性:(1)债务关系已成立;(2)债务人已知;(3)金额确定;(4)债务被认为不能收回。其中,债务关系已成立,也就是说在业务发生时记账是否正确,有否将不属于债务关系的款项支出列作应收账款。如果是这样,则其发生时即注定其不能收回,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坏账”。如地方兴建大型项目或其他种种原因向企业的“集资”款。对于这样一类款项的处理,我们认为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若将来建成后能拥有产权的,应作为对外投资处理;若将来不能拥有产权,则相当于赞助费支出,在支出发生时,即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而不该放在应收账款中反映,否则只会成为永远收不回的陈年老账。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类似款项常年挂账的不在少数。因此,严格规范应收账款核算内容不可忽视,以免造成日后不应是坏账的“坏账”。坏账准备则主要是针对有可能收不回的即有疑问的应收账款,按照谨慎性原则而计提的一种损失准备。需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应具有以下特性:(1)这笔可能收不回的账款的债务人未知,即不确知;(2)不能收回的金额是估计值,即尚未确定。由此可见,坏账和坏账准备是有区别的:(1)处理的对象(即应收账款)的性质不相同。前者是针对那些债务人确知、收不回金额确知的、已不具备资产性质的“应收账款”;后者是针对可能收不回的应收账款,到底是哪一笔,金额是多少均不确知。(2)它们所遵循的会计核算原则不同。应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若不及时转作坏账损失处理,则违背了“真实性原则”。而对可能收不回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遵循的是谨慎性原则。[!--empirenews.page--] 然而我国有关会计制度似乎对坏账及坏账准备未加严格区分。在《股份制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财会字〔1999〕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中规定: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其他情况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也就是说,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可计提100%的坏账准备。这样规定虽然对有关会计报表的最终结果没有什么影响,但是,我们认为这有悖资产定义,也与我们上面所讨论的“坏账”与“坏账准备”的性质和特点不吻合。既然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收回,即已不具备资产性质,为什么不将其转作坏账损失,从资产总额中剔除呢?此外,“35号文”中又提到: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司预付账款已不符合预付账款的性质或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这与上面的规定存在同样的问题,既然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不再具有资产性质,即应及时转作损失费用处理,而将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财金〔2017〕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

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含个人卡、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手续费等可认定为呆账。 第七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八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置情况,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合理的内、外部证据,包括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无法取得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证据,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应清晰、准确,并由核销呆账所属经办机构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或仲裁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或仲裁的,应说明未诉讼或仲裁理由。 第九条借款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当其中一笔债务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定、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制度

制度会签表

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统一和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国家相关规定及《XXX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款项坏账损失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章应收款项坏帐准备 第三条公司坏账损失核算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方法采用账龄分析和个别确认相结合的方法。企业在年末应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并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条除对应收款项计提坏帐准备外,企业的预付帐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帐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帐面余额转入应收帐款,并计提相应的坏帐准备。 第五条帐龄6个月至1年(含1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1%提取;帐龄1至2年(含2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10%提取;帐龄2至3年(含3年)的,按应收 款项期末余额的25%提取;帐龄3年以上的,按应收款项期 末余额的50%提取。 企业内部往来(集团系统内各单位之间的往来)原则上不计提坏帐准备。 第六条损失核销条件 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作为坏帐损失处理,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并冲减已计提的坏帐准备。 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如何处理坏账损失中会计及税务问题

如何处理坏账损失中会计及税务问题 坏账损失是指企业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企业坏账损失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的规定确认 问:我公司为了加强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对已从实质上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规定的确认坏账损失的条件,但实际并未从会计账面上核销相关的应收款项,仅是以增提坏账准备的形式对坏账损失进行了会计处理。请问,如果我们能够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应收款项发生坏账损失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及专项报告,且在增提坏账准备的当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税务机关是否认可? 答:出于对谨慎性原则的考虑,《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或《企业会计准则》(财会[xx]3号)均采用了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且企业可以在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四种方法中选择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这是会计上对坏账损失进行处理的要求。但是,税法对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遵循的是实际发生原则,采取的是直接转销法,不仅不认可会

计上对坏账损失按照预期原则预提的坏账准备,将未经核定的准备金列入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而且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在实际发生时直接确认扣除。由此可见,会计和税法对坏账损失的处理方法完全不一致。那么,如何才能分别把握好会计和税法对坏账损失处理的要求及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应从三大方面考虑。 一、分别做好对坏账损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分别做好对坏账损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正确核算坏账损失及涉税事项的基础和前提。一方面,在对应收款项坏账损失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不仅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备抵法预提坏账准备,并通过坏账准备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将选择、确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权限,报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但是,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一经批准(即确定),企业必须遵照执行,同时还必须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而且提取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不仅应该重新履行内部审批程序,而且还必须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由此引起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予以说明。 另一方面,企业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实际发生原则确认坏账损失,即必须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并按照税法规定的确认原则确认后才可以列入税前扣除,但需注意的是,企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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