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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固网业务代理协议V1.0--(营销单元简称 签约方简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XX公司

固网业务

(V1.0)

(新签/续签)

合同编号:KMXFFDB2010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乙方:XXXX公司

鉴于:

1)甲方作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下属公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正在运营覆盖本协议项下地区的电信网络,并

希望进一步开拓固定电话、宽带接入、互联网专线、网元出租等固网业

务市场,向更多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2)乙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备代理本协议所约定业务的能力,并希望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代理服务。

据此,甲、乙双方经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就乙方代理甲方本协议项下电信业务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声明及承诺

1.1 甲、乙双方特别同意并声明:甲、乙双方作为独立合同主体,将依法妥善

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1.2 乙方保证,乙方具备作为本协议项下甲方授权的固定电话、宽带接入、196

长话后付费、互联网专线、网元出租、服务器托管业务的指定渠道代理商,从事相关代理活动所必需的能力和资质。乙方同时承诺,将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最大限度保障甲方合法利益,并全力配合甲方的市场开拓及销售工作;

1.3 乙方承诺接受甲方为规范与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事宜而制订的

业务制度、服务规章、资费标准、宣传方案和优惠政策等规范性要求和甲方相关考核和管理制度,同意甲方拥有自主修正上述规范性要求以及考核管理制度的权利。同时,乙方保证将自觉执行甲方制定的上述规范性要求、考核管理制度及其修正。

1.4 乙方同意,甲方修正后的上述各项制度、规章及其相关各种信息,自甲方

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签收之日起生效。乙方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未予签收且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所通知事宜自上述期限到期之日的次日起生效执行。

二、代理业务、代理区域及代理事项

2.1 甲方在此指定乙方为甲方固定电话、宽带接入、互联网专线、网元出租、

服务器托管业务的渠道代理商,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代理地区内,为甲方代理进行固定电话、宽带接入、互联网专线、网元出租、服务器托管业务的渠道销售及宣传推广等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工作。

2.2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业务代理的地域范围为昆明市(“代理地区”).

2.3 甲方有权按市场情况及经营策略的需求,适时对本协议项下代理地区及代

理业务的类型、内容、政策、制度和资费标准等,自主进行调整。如乙方需要对本协议和/或其附件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变更,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书面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予以书面确认后,方可调整。

2.4 就本协议项下所有代理事项,乙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转

委托/转授权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完成。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终止乙方的代理资格,乙方并应向甲方退还因其转委托/转授权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同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5 除非甲、乙双方在代理方案中有明确约定,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代理资格为

非独家代理,甲方有权就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在代理地区内指定任何第三方进行代理。前述情况下,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代理资格的指定,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乙方亦不得对此进行干涉或提出异议。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应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代理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配合,酌情

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或提供推广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资料。前述各事项的具体方案,甲、乙双方如已协商确定,应由双方授权代表书面确认并将相关方案作为本协议附件。否则,甲、乙双方应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3.2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的最新资费标准和资费政策。

3.3 甲方应按本协议及相关附件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3.4 甲方有权指导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开展的各项业务代理活动,且甲方有权酌

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乙方的代理工作,对其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3.5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资费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3.6 乙方所发展的客户应与甲方直接签署相关业务协议,乙方不得擅自以其名

义与其所发展的客户就本协议项下乙方代理的业务签署任何协议。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客户出具乙方公司自有发票和协议,否则,一旦有证据表明乙方有该行为的,甲方将视为乙方违约,可单方面终止双方的合作,甲方同时启动对乙方以往业务的清算。甲方保留对乙方的违法使用发票追究责任的权利。

3.7 若乙方所代理的客户未按相关业务服务协议约定的期限、金额和付款方式,

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相关业务应予缴纳的各项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代为垫付。在相关欠费未结清之前,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的代理费。

3.8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和义务,参见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其他部分

条款及相关附件中的具体约定。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4.1 乙方应当保证其所代理的业务符合并执行甲方根据市场情况不定期颁布或

调整的价格政策、资费优惠政策及其他政策,且乙方在代理相关业务时不得超过前述甲方所制定政策的范围和标准。

4.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客户做出超出甲方就相关业务所制定

和公布的各项政策之外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加以约束和/或导致甲方承担任何连带义务。

4.3 在代理活动中,乙方应当正确而恰当地宣传推广甲方相关业务和服务,不

得以任何方式误导客户或做出虚假陈述,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就甲方正式公布的价格单或价目表之外的项目向客户进行报价或收费。

4.4 在代理活动中,乙方应积极主动地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并应遵守国家的

各项法规政策,同时还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和服务管理规范。

4.5 乙方服从甲方经营业务上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关规章制

度。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的市场推广活动。

4.6 乙方针对其所代理的业务自行开展的市场宣传推广活动,事前必须及时报

经甲方审查批准,并应在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一切相关活动。对与乙方所代理业务所在市场有关的信息、营销业务等情况,乙方应定期向甲方通报。

4.7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应负责其所代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协助业务开通、

排障、维护客户关系、催账等工作。

4.8 乙方有权按本协议项下相关约定要求甲方支付代理费,并应自行承担相应

税费。

4.9 乙方应妥善履行其保密义务,对相关客户资料采取充分的保密措施,不得

为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用于任何本协议约定范围外的其他用途。

4.10 乙方同意在代理甲方业务期间,不同时代理其他电信运营商或竞争对手与

甲方相竞争的产品以损害甲方的利益,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11 乙方在协议内代理代办业务的所有客户,都归属甲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

乙方不得向甲方外的任何第三方转移、转让、散布、公布客户信息资料。

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4.12 乙方需遵守甲方制定的与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规范性要求。

五、保证金

5.1 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的保证金总额为人民币贰万元。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

后三个工作日内以支票、转账等方式向甲方全部付清。同时,乙方不得将此项保证金费用转嫁给客户。

5.2 除非本协议相关附件另有明确约定或双方另有书面正式协议,否则乙方不

得以其已在代理甲方其他业务时,另行实际缴纳了相应的业务代理保证金为由,要求就其代理本协议项下业务所应缴纳的保证金总额予以优惠,或是和前述已实际缴纳的保证金予以部分或全部共享。

5.3 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业绩及客户投诉情况以及相关的规范性要求,调整乙方

应支付的保证金金额。如甲方要求乙方增加保证金,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要求的期限内付清。乙方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默认。

5.4 如果乙方发展的客户发生拖欠费用或呆坏账,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保证

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保证金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

5.5 甲方应于扣除乙方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款项后,书面通知乙方扣除原因及

金额,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

5.6 本协议届满终止或提前解除后,甲方在扣除乙方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实际发生且乙方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违约金,以及甲方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约定有权扣除的其他款项),结清甲、乙双方间全部应收应付账款后,应将剩余的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

六、代理业绩考核

6.1 甲方有权根据已制定的各项规范性要求、考核办法和乙方业绩状况,随时

对乙方的业绩完成状况进行考核,并据以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6.2 甲方有权自主制定和调整相关各项规范性要求和考核办法,并结合乙方实

际业绩,对乙方的业务能力、信用状况、回款速度等各项指标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相应调整乙方的代理资质等级和保证金标准。

七、业务收入及代理费结算

7.1 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的收入,由乙方负责向客户收取,并应负责对客户缴

费情况进行统计。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的账期为一个自然月,乙方应在每个账期届满后15日内,将当期业务收入统计数据和欠费客户的详细信息和资料及时送交甲方,并应在每个账期届满后20日内,将其向客户收取的当期全部业务收入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7.2 除因甲方原因造成系统故障及调账原因外,乙方须在8.1规定的时间内,

通知甲方对欠费客户采取必要措施以及时减少损失。同时,乙方应负责向相关欠费客户进行催收。

7.3 除非本协议相关附件另有明确约定或双方另有书面正式协议,乙方应对其

所发展的客户所发生的呆坏账和拖欠的费用,承担无条件连带保证和清偿责任。乙方前述保证责任的有效期,为本协议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之日起两年。

7.4 除非本协议相关附件另有明确约定或双方另有书面正式协议,本协议项下

乙方代理费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在乙方支付的当期业务收入确认到账且金额核对无误后,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有效发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乙方上一账期应得的代理费支付给乙方。

7.5 本协议项下业务代理费的计费依据、计费基数、结算比例、结算标准、对

账办法、结算误差处理办法、呆坏账扣除办法等具体内容,甲、乙双方应在《代理费结算方案》(详见附件1)中详细约定。

7.6 本协议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后,甲方应于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三个月

后,在扣除在此三个月期间内实际发生的,根据本协议及其相关附件的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全部费用后,将剩余的代理费支付给乙方。如协议终止或解除前最后一个月的代理费不足以承担前述费用的,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

八、商标、服务商标、商号、标识

8.1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另一方的任

何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商标和标识。甲、乙双方明确理解:一方的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商标和标识均为该方的专有财产,本协议及其附件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构成一方向另一方授予对上述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商标和标识的普遍使用的许可。

8.2 乙方应在任何时候都不为任何可能损害甲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的行

为;不使用与甲方的商号或商标相似、或容易引起混淆的任何名称或标识。

8.3 乙方须按照甲方相关规范性要求和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规定,妥善使用甲方

相关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商标和标识,从事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的宣传推广和客户发展。

九、协议的解除、终止

9.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a) 乙方不遵守甲方统一的资费标准和资费政策,或违背甲方规定的服务

标准和市场宣传准则;

b) 与甲方及其他代理商进行恶意竞争,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严重影响甲

方与其他代理商的形象及利益;

c) 乙方已发生或有明显迹象表明其人事状况、财务状况和/或经营状况发

生重大变化,已不能继续妥善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代理义务;

d)

e)

正的;

9.2

/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做好相关工作的过渡和移交。

9.3

片、音像等方式记载在纸张、胶片、光盘、电脑硬盘等载体上的客户信息、收入数据、市场分析、业务模式、宣传广告、业务代理等信息内容的相关

资料的全部原件、复印件、副本和拷贝),交还甲方或移交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9.4

将全部客户资料移交给该第三方。

9.5 自本协议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之日起,乙方不再享有所发展客户的业务代

理费。

十、保密责任

10.1 任何一方对于在合作过程中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

(包括客户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媒介公开或向双方以外的他方透露、给予或转让保密信息。泄密方将对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负完全赔偿责任。

10.2 除本协议及其附件规定的工作需要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

擅自使用、删改、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或擅自使用对方的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10.3 本条规定的保密责任,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五年内仍然有效。

十一、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且无法防止的事件。

十二、违约责任

12.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照

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2.2 乙方未按双方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到期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

方支付逾期款项0.1%的违约金,直至付清相关费用之日。乙方逾期60日仍未能付清全部费用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乙方除应继续付清所欠费用和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12.3 乙方应配合甲方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并赔偿因乙方过错给客户和/或甲方造

成的损失。

12.4 如因乙方不恰当地使用代理证明,或是未按时全部交还代理证明,甚至无

权代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无条件全额赔偿甲方因乙方上述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或有权机构已生效的判决、裁决和/或行政决定,而被要求支付的违约金、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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