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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上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上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 2014-09-24 共阅 5512次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1281)

分项名称:

1.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含设计方案审核和设计文件审核)

2.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三、办理依据

(一)《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市政府《上海市交通发展白皮书(2013版)》第九章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强化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机制,确保停车配建标准作为强制性审核指标得到有效落实。

(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5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车位配建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参与设计方案审核、设计文件审查等阶段的意见征询,在建设项目验收环节,实施停车场(库)专项验收,确保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作为强制性审核指标得到有效落实。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行政审批管理机制的通知》(市交通港口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联合发文,沪交货﹝2011)596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加快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基本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市充电站、换电站为补充的,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等单位新建或改造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职工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主体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审批权限:

(1)市交通委负责对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受其委托的市政府派出机构(除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审核,并对前期已出具设计文件审核意见的建设项目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2)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县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受其委托的区(县)政府派出机构(另含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审核,并对前期已出具设计文件审核意见的建设项目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3)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受其委托的市政府派出机构(除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

会)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所有以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市政府派出机构名义出具审批文书、加盖其公章(含带有编号的印章或受理点业务章)的建设项目,区县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受其委托的区(县)政府派出机构(另含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所有以区(县)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派出机构名义出具审批文书、加盖其公章的建设项目。

(4)除总体按照上述“同级征询、审验一致”的分工要求外,对于以下部分特殊建设项目,实行特殊审批权限分工要求:

①对于配建地下(地上)车库设计建筑面积达100000㎡或设计总泊位数达3000个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交通委直接负责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审核以及竣工验收工作;

②对于由市规划部门审批设计方案但由区县建设部门审批设计文件的建设项目,由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交通委提前报备,并按照市交通委的具体要求直接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文件审核工作;

③对于由区(县)规划部门审批设计方案但由市建设部门审批设计文件的建设项目,由市交通委在结合相关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并视情内部征询相关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审核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文件审核工作;

④对于由市交通委出具设计文件审核意见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建筑性质、建设规模以及项目所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市交通委可指派相关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工作。

(二)审批内容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包括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核,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三)法律效力

1.通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设计文件(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核的,可以作为建设项目取得设计方案或设计文件批复的必要条件之一。

2.通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的,可投入正常使用,并作为建设项目通过规划验收、办理房产测绘和产权登记、办理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的必要条件之一。

(四)审批对象

从事建设项目开发的建设单位。

五、审批条件

(一)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含设计方案、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审核)

1.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泊位类型及数量符合要求。根据建设项目设计分类建筑功能

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 08-103)有关机动车停车库(场)交通设计、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各类建筑配置无障碍泊位指标的具体技术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相关城市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或专项规划的要求、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及其专家评审意见,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中配置的小型客车泊位、无障碍泊位、大型客车泊位、货运车装卸泊位等四类泊位的数量及各类型泊位按规定折算后的总泊位数应当符合上述技术规定要求。当上述各项技术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 08-103)为技术基础,经审批机关组织相关专家评估项目建设条件是否受限、停车需求预测是否科学合理、其他替代建设方案或后期管理措施能否保障建设项目稳定运行后的停车供需平衡等因素后,合理确定建设项目配置停车泊位类型及规模。

2.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计符合要求。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 08-103)、《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DGJ 08-60)、《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 08-2093)有关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计要求,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内部通道和坡道宽度、停车方式、各类型泊位构成比例、设计尺寸及平面布局、主要通道的转弯半径(内径)、坡道纵坡及缓坡设置、净空高度等主要设计指标以及其他相关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机动车停车场(库)内各类型泊位设置应避免与消防、民防、市政(集水井、排水沟等)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相互占用和影响使用,受到影响的泊位应予调整或撤除。(二)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1.落实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要求。根据第三方规划验收测绘单位出具的停车场(库)测绘报告,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泊位类型、数量及有关交通设计应当落实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包括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复相关要求。

2.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设备符合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及其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停车场(库)标志设置规范》(DB31/T485)、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上海市交通行业技术规范《公共停车场(库)电子收费系统技术要求》(沪交科〔2013〕713号)的相关技术规定,停车场(库)出入口标志、车行道标志、停车区域标志、人行通道标志等基础标志以及其他标志(组合引导标志、陡坡标志、急转弯标志、无障碍设施标志、休息室标志、卫生间标志、停车库外人行入口标志)和停车场(库)电子收费系统、内部电子引导系统等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技术规范(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等),停车场(库)应按照一定要求和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3.有关规划验收测绘单位、交通设施设计及施工单位承接的停车场(库)专项测绘、交通设施设计及施工工作应符合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测绘、交通设施设计及施工质量信誉考核分级管理要求。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2.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三)申请文书名称

1.《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审查表》

2.《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文件审查表》

3.《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4.《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审查表》

5.《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信息单》

6.《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测绘报告》

7.《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布置图》

八、审批期限(仅适用市交通委审核项目)

(一)受理期限: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二)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正式受理后7个工作日;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正式受理后15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1.《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意见单》

2.《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意见单》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仅适用市交通委审核项目)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设计方案审核、总体设计文件审核、初步设计文件审核)属并联审批事项,由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收件后分别转送市交通委综合规划处、交通建设处。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的申请接收方式如下:

(一)接收方式:窗口/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设施处。

接收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604室(邮编:200125)。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国定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仅适用市交通委审核项目)

(一)电话咨询

(021)23115196

(二)网上咨询

建设单位在正式报审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总体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竣工验收前,可根据本机关公布的各阶段受理材料要求备齐相关材料(制作形成电子版)后,一次性打包发送至指定邮箱(shjttc@https://www.sodocs.net/doc/6615675907.html,)进行咨询,本机关将在发出邮件接收回执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邮件反馈有关答复意见。

(三)窗口咨询

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604室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设施处。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604室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设施处。

(二)电话投诉

12319

(三)网上投诉

http:// https://www.sodocs.net/doc/6615675907.html,

(四)电子邮件投诉

E-mail:jtj02@https://www.sodocs.net/doc/6615675907.html,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通信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

邮政编码:200125

(六)监察部门投诉

监察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纪检组(监察室)。

电话:63269116

通信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

邮政编码:200125

十五、办理方式(仅适用市交通委审核项目)

(一)适用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市交通委交通设施处提交竣工验收规定材料后,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由市交通委交通设施处受理后转送市运输管理处进行实地核查;市运输管理处经实地核查后将核查意见报市交通委交通设施处;市交通委交通设施处经办人员经综合书面审查资料及市运输管理处实地核查意见后出具竣工验收审查意见,经设施处处长审批并报市交通委分管主任审定后,制作竣工验收文书并通知送达申请人。

2、适用情形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二)适用并联审批。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市规划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联审批申请时,同时提交本办事指南规定的申请材料,市规划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收件后转送市交通委综合规划处/交通建设处,市交通委综合规划处/交通建设处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交由市交通委交通设施处征询审核意见;市交通委交通设施处经书面审查后出具征询意见,送交市交通委综合规划处/交通建设处汇总后向牵头征询的市规划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馈审核意见。

2、适用情形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

十六、决定公开

对于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事项,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6615675907.html,/)上公开。

附:

1.《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审查表》

2.《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文件审查表》

3.《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4.《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审查表》

5.《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信息单》

6.《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测绘报告》

7.《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布置图》

8、办事流程

9、审核办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目录

地下停车场管理方案

地下停车场管理方案 针对近期地下停车场准备竣工验收,即将投入使用,针对地下车库的使用,做出以下方案,以便于地下车库的管理和安全。 一、地下停车场规划 东广场地下停车场停放车辆大约为480辆,共有南北两个出入口,两个口均为双向通行,可以同时出入,现在由于南北入口中间没有分隔线把进出路口分开,进出车辆比较混乱容易发生事故,我们准备用塑料警戒墩从道路中间分隔开来,右边为进口,左边为出口,在南北两个入口处的玻璃顶上方用较大的标示标牌指示出进出口标志,便于司机识别。二、前期暂时不收费,以后收费标准 半小时内(含半小时)免费,方便短期来商场拿东西,送东西车辆停放。 超过半小时-----4小时(含)5元/辆 超过4小时-----6小时(含)10元/辆 6小时以上15元/辆 超过凌晨12点加收过10元夜费 如超过24小时的就按上述规定重复计算 军车和国家规定免费停放车辆可免费停放 三、人员岗位安排 我们通过多个商场地下停车场的走访学习,对地下停车场的人员安排进行了精简,在前期免费期间,以地上停车场为主,地上停满停地下,地下车库南北出入口各安排一个人,用于对地下车库进出的车辆进行指引疏导,地下车库内巡逻岗一人,负责每两个小时对地下车库进行一次仔细的巡查,包括对车辆巡查,对有无闲杂人员巡查,对有无火灾隐患检

查,并作出巡查记录,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和登记(每2小时巡查一次,一天24小时共巡查12次)。后期如果开始对车辆进行收费需在进出口岗亭内设立收费岗对进入车辆进行发牌计费,等到车辆须离开停车场时收回磁卡进行费用核算,收费,并做好登记。 四、摄像头添加计划 根据现场观察,地下车库现有摄像头35个,经监控室和实地观察,现有摄像头无法达到地下车库无缝隙对接,地下车库存在监控盲区太多,对地下车库视频的调去和地下车库的监视管理带来很大的不便,据估计,要做到地下车库无盲区,大概还需添加摄像头红外一体机32个左右,硬盘录像机两台,监控专用硬盘6个,以及其他配件若干,预计费用约11万左右。 五、地下停车场分区 地下停车场共九个防火卷帘门,把地下车库分为四个防火分区,借助这四个防火分区,我们打算把地下停车场分为A,B,C,D四个区,最北边为A区,也就是防火分区一区,中间西边为B区,也就是防火分区二区,中间东边为C区,也就是防火分区三区,最南边是D 区,也就是防火分区四区,这样划分好分区,再在地下车库各个步行梯和手扶梯的位置做上地下车库的逃生疏散图,首先让地下车库变得清晰美观,不会让顾客进入地下车库感到自己迷失方向,可以很好地区分自己的所在位置,一旦发生火情,消防卷帘自动关闭,顾客也可以根据逃生疏散图,结合自己所在的区域位置,最好、最快的对自己的位置作出判断,逃出地下停车场。 六、地下停车场防火分区图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沪保同业公会【2010】第135号 签发人:潘涨潮 关于关于印发印发印发《《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 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试行)《)》、《上海市上海市上海市 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 规范服务考核办法规范服务考核办法((试行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经营车险业务的财险会员公司、各理赔服务中心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沪公发[2009]253号),加强对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理赔服务中心”)的规范化管理,“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各经营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各“理赔服务中心”分中心的意见后,制定《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规范服务考核办法(试行)》,现将上述两个文件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2010年8月5日 主题词:理赔中心 印发办法 通知 ────────────────────────────── 抄报:上海保监局 ────────────────────────────── 编录:叶近辉 校对:马弋锝 ──────────────────────────────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2010年8月5日印发 ──────────────────────────────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服务中心快捷、有序运作,根据《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沪公发【2009】253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二条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保监局负责服务中心相关政策的制定及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服务中心下设以各承办企业命名的服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由分中心承办企业、保险公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派驻人员。 第四条 服务中心成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服务中心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及各服务分中心工作协调小组,对服务中心日常工作实施管理。 第五条 管委会由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事故防范处和选举产生的分中心代表组成。 第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成员由管委会聘请的相关人员和保险同业公会人员组成。 第七条 服务分中心工作协调小组由承办企业指定的负责人,警务室民警和派驻分中心的保险公司推选的定损人员代表共三人组成。 第三章 主要职能 第八条 管委会职能: (一)根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服务中心的管理办法,负责对各分中心的管理和考核; (二)协调分中心在运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结合实际运作情况,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三)讨论和审核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的管理建议、违规情况处罚通报和对重大问题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职能:

小区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小区的交通管理,维护小区内部的停车秩序,保证车辆的交通安全、停车安全,为业户提供安全、便捷的车辆管理服务,现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如下: 一、本车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提供24小时停车管理服务。 二、本车场为内部停车场,只为小区的业户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外部 车辆禁止入内。 三、凡在本车场停放车辆的业户,须到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领取 停车许可证。 四、为保证您的车辆安全,凡在本车场停放的车辆,须办理机动车辆 保险。 五、车辆进出停车场时,应按规定的行车线路减速慢行,注意交通安 全,严禁违章、逆行。 六、请将物业公司核发的停车卡及停车证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的 显要位置;车辆进出停车场时,请主动刷卡文明停车。 七、请按规定的位置停放车辆,严禁挤占其它车位。 八、停车后,请锁好车门、关好窗户,严禁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 九、停车场内严禁烟火;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停车场。 十、严禁在停车场内修理车辆或使用消防水源冲洗车辆。 十一、停车场内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司机将车辆停好后,应主动离开,不得在停车场内无故逗留。 十二、严禁酒后和非司机人员驾驶车辆。

十三、对于进出停车场的可疑车辆,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暂扣其车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四、为了保证停车场的正常使用,请您爱护停车场内的各种设备设施。一旦造成人为损坏,当事人应照价赔偿。 十五、请广大业户自觉遵守本车场的管理制度;自觉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停车场的秩序。对于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人员,物业管理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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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建设项目名称 所在区(县) 停车场(库)地址 地址: 区域:□内环内 □内外环间 □外环外 (在□内打√选择) 建设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设计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主体建筑分类使用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概述(应描述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指标,并按照住宅、办公、酒店、餐饮、商业、医院、学校等不同使用功能描述其建筑面积、户数、客房数等相应经济技术指标): 建筑面积 □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立体(多层)停车库㎡; □其他(在□内打√选择并填写) 一般 客车泊位位置/停车方式/数量/尺寸(按照所含的微型、小型、轻型、中型、大型客车泊位等不同类型分别描述,其中含机械式泊位、子母式泊位等特殊泊位形式的单独描述): 无障碍泊位 位置/停车方式/数量/尺寸: 货物装卸泊位 位置/停车方式/数量/尺寸: 停车场(库)主要技术 指标 停车场(库)内部设计 指标 出入口数量:地面出入口个,车库出入口个( 进 出);车辆行驶通道/坡道宽度:;停车方式:□平行式 □垂直式 □斜列式 □其他 ;车辆主要行驶通道转弯半径:;坡道坡度:□直线纵坡;□曲线纵坡;停车库净空高度:;其他:。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填写说明 1、本《设计说明》应全部打印填写,手写无效。 2、在“主体建筑分类使用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概述”一栏中,应首先描述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指标,然后按主体建筑(包括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不同的使用功能(如居住、办公、商业、餐饮等)分类描述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至少包括其建筑面积,同时根据不同使用功能还应包含住宅户数、体育场馆及影剧院座位数、医院床位数等个性指标),最后描述需要说明的其他特殊情况(如有),本栏中无需描述停车泊位设置情况。 3、在“停车场(库)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 (1)对于“位置/停车方式/数量/尺寸”指标,应根据不同类型泊位(一般客车泊位、无障碍泊位、货运车装卸泊位)分布的不同位置(地面、地下或地上立体多层),分别对应列出不同停车方式(垂直式、平行式、斜列式)所对应的自然数量(不折算)及设计尺寸。其中:子母式泊位数应按子车位折减前的数量填写,单位为“对”(一个母车位加上其配套一个子车位为“一对”),子泊位、母泊位设计尺寸应一致;机械式泊位还应明确描述其技术形式(升降横移、垂直循环、垂直升降、简易升降、其他),其设计尺寸填写单个停车设备空间所能容纳车辆的最大外廓尺寸(长*宽*高);停车库中同时设置有住宅配套泊位和其他商办、公建等配套泊位的,应明确住宅配套泊位的类型、数量、分布位置,并实现住宅泊位与其他泊位在空间布置上的隔离和后期使用管理上的分离。 (2)对于 “停车场(库)内部设计指标”,应按照设计情况据实填写,一项指标有多个数据的(如通道/坡道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可按其最小值和最大值填写数据范围。

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停车场管理方案 停车场管理是物业日常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如何使车辆有序进入、安全停放,减少事故、减少纠纷,杜绝车辆丢失,控制车辆在停车场发生火灾、碰撞事故的应急处理等问题,根据物业服务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方案。 一、日常管理要点 1、制定完善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2、定期检查停车场配置足够的消防栓等灭火器械,车管员对易燃易爆物品、烟火等涉及安全的一切事项严格把关,提高警惕性,杜绝隐患。 3、私家车位设立明显识别标示,车管员不让其他车辆挤占私家车位;对于一些禁止停车的场所,设置显着的禁停标志,对违禁的车辆实施处罚。 4、对于临时泊车卡、月保卡与私家车位卡采用不同颜色印制,便于识别管理,在车卡背面注明有关事项如:不赔偿损失、车辆应自办保险等,尽量避免事后纠纷。 5、车场配置显着的出入口指示、限高标志、禁鸣标识、限速标志、车场管理须知、收费标准等。 6、车管员对每辆进入车场车辆作适当检查,注意车辆是否有被撞、被刮等迹象做好现场记录由车主签字确认,在此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主动礼貌提醒车主不要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同时阻止闲杂人员进入车场。 7、停车场将安排专职车管员对停车场实施巡查管理,并引导车辆停放,提供问询服务。 8、对车场出入口附近的路面实施人车分流,确保区内人员进出及活动的安全;对于易产生交通瓶颈、造成堵塞的地段及时进行有效疏导。 9、在停车管理员手中将备一份月保车主基本档案,以便车辆发生危险情况或紧急疏散时使用;车管员巡查中若发现停放车辆有异常情况(自燃等)要立刻采取措施实施补救,若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要尽快处理,以不妨碍车辆通行为准则,并好事件报告。 10、对于长期乱停乱放、耍赖不交车辆保管费的车辆,车场管理部按规定给予发函提醒,再实施锁车处理,或将其强拖走交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罚。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相关知识点(一) 1.涉及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物损事故不适用“快处易赔”开展事故快处。(正确) 2目前“快处易赔”只能适用两辆机动车的物损交通事故,单车或三车及以上事故只能采取线下快处或开具事故认定书等方式处置。(正确) 3目前“快处易赔”不能适用外省市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正确) 4符合“快处易赔”适用条件且尚未撤离现场的,事故当事人应当使用“快处易赔”完成姓名、电话采集、责任确定、保险报案等流程。(错误) 5符合快处、快撤条件且尚未撤离现场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快处易赔”或手机照相功能等拍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并尽快撤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正确) 6“快处易赔”能够支持事后相册照片上传功能。(错误) 7使用“快处易赔”只要拍摄三张照片(包括全景照、损坏部位照片)即可撤离现场。 (错误) 8使用“快处易赔”应当至少拍摄五张照片(包括全景照、双方车牌号牌照片、双方损坏部位照片)并点击完成后,按提示撤离现场。(正确) 9目前“快处易赔”微信版可以通过在手写签名的方式确认事故责任信息。(错误) 10目前“快处易赔”微信版可以通过将各方当事人手机收到的相关验证码共同输入“快处易赔”的方式,确认事故责任等信息。(正确) 11符合快处、快撤条件的交通事故,可以在未固定现场证据的情况下(即未在现场使用“快处易赔”或手机拍照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撤离现场。(错误) 12使用“快处易赔”完成事故处理的当事人,有责方当事人现场可向保险公司报案取得报案号,并由保险公司引导办理后续保险理赔事宜。(正确) 13当事人使用“快处易赔”申请交警远程定责指导但超时响应或定责失败了,就只能采取填写纸质协议书至“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登记定损方式处理。(错误) 14“快处易赔”需要当事人手工输入车牌号码、保单信息。(错误) 15“快处易赔”具有车牌号码自动识别功能,拍摄车牌照片后,可以自动录入车牌号码、保单等信息。(正确) 16符合快处、快撤条件,事故当事人未撤离现场并拨打“110”的,事发地交通指挥台或执勤民警可以通过电话引导当事人使用“快处易赔”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后,提示尽快撤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自行处理或等候民警到场处理。(正确)

上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设计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 2014-09-24 共阅 5512次 ?一、适用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1281) 分项名称: 1.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含设计方案审核和设计文件审核) 2.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三、办理依据 (一)《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市政府《市交通发展白皮书(2013版)》第九章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地下停车场管理办法

地下停车场管理办法 一.为充分利用和管理好xx.东江府室内停车场,有效地为业户服务,维护车主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停车场对本小区业户实行长期租用服务,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临时服务。 三.本停车场采取非固定车位方式,对本停车场实行封闭式统一管理(车管员24小时值班)。办理月租、的业户需先在物业管理部办理好租用手续,方可使用停车场。否则,按临时停车收费。 四.车辆进出停车场时,车管员认"卡"对车,卡与车辆牌号不符者,禁止出车。所以请车主(司机)认真保管好本车场出入使用的停车卡,要随身携带。"卡"一旦丢失或损坏,车主应在第一时间书面报告物业管理部进行处理,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将由车主负责。 五.进入停车场的车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开时要锁好门窗,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六.进入本停车场所有车辆不允许任何原因冲栏。对冲栏行为,管理人员将以破坏和盗车嫌疑坚决扣车进行调查、索赔、处罚或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进入本车场的车辆不得鸣喇叭,应按规定车位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员的引导,不得越位,更不得停放在通道位置。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经劝阻不听者,将按市《交通管理部门拖车处罚管理办法》处理。 八.停放车辆时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车场设施和其它车辆,否则应主动向值班人员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对于隐瞒不报、擅离现场,经发现举报或者其他办法查出者,除责令其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进行罚款或者禁用本停车场等处理。 九.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或者污染物品车辆严禁进入本小区停车场内停放。 十.不得在车位上存放其它物品,车位租用者应保持车位清洁、无油渍。 十一.车场巡逻人员对停车场的车辆详细登记,发现车辆有损,及时报告收费人员,详细登记什么位置有损坏并登记在《车辆出入登记表》上,重大事件报告领班,填写《突发紧急事件处理记录表》。 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位租用手续,不承担保管和保险责任,如车主有特殊保管需求,可另行协商拟订收费标准,签署协议。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布置图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布置图 建设项目名称: 委托建设单位: 交通设施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级 交通设施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级 交通设施布置图编号: 交通设施设计单位负责人: 交通设施施工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本单位承诺:本《交通设施布置图》与停车场(库)现场交通设施设置情况完全一致,本单位愿意承担由于图纸与现场实际情况不一致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愿意参与、接受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设计施工质量信誉考核。(加盖交通设施设计、施工单位公章)

交 通 设 施 布 置 图 资 料 目 录 1、合规性自查对比表·························· 共 2 页 2、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地面交通设施布置图)及地下(或地上)停 车库分层交通设施布置图···················· 共 页 3、交通设施设计、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共 页 4、光盘······································ 共 1 盘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布置合规性自查对比表 (第1页,共2页) 设施布置图 编号设施布置 技术依据 上海市地方标准 《停车场(库)标志设置规范》 (DB31/T485-2010) 建设单位(盖章)/ 建设项目 交通设施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 停车场(库)标志类型 规定设置要求 (DB31/T485-2010) 现场设置情况 车行入口标志(DB31/T485-2010: 5.1,附录A.2-A.4、 A.7.1,附录 C.1.01-1.02、1.10、 1.17、1.19-1.23)应设:停车场(库)预告标志、门 楣标志、告知牌、规则牌、取卡标 志、限制速度标志、限制高度标志、 禁止烟火标志、禁止鸣喇叭标志。 宜设:限制宽度标志、限制质量标 志、禁止行人通行标志、禁止车辆 停放标志、汽车升降机标志。 1、标志设置的完整性: 2、标志制作及安装的规范性: 车行出口标志(DB31/T485-2010:5.5,附录A.2.1.3,附录C.1.09、1.10、 1.17)应设:出口指示标志、禁止驶入标 志。 宜设:收费标志、禁止行人通行标 志、禁止车辆停放标志。 1、标志设置的完整性: 2、标志制作及安装的规范性: 车行道标志(DB31/T485-2010:5.2,附录A.5,附录B,附录C.1.03-1.04、1.07、1.11-1.16、 1.24-1.29)应设:车行出口引导标志、停车位 引导标志、注意行人标志、车行道 边缘线、导向箭头。 宜设:停车区域引导标志、楼层标 志、楼层及区域提示标志、停车楼 层引导标志、车辆引导标志、直行 标志、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 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 弯)标志、向左和向右转弯标志、 禁止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禁 止直行标志、禁止向左向右转弯标 志、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直行和 向右转弯)标志、车行道分界线、 双向两车道路面中心线。 1、标志设置的完整性: 2、标志制作及安装的规范性:

地下停车场管理方案

地下停车场管理方案 一、情况概述: 本小区地下停车场分为两个车库,地下汽车库,建筑面积平方米,共计车位个,2号地下汽车库,建筑面积平方米,共计车位个。供小区业主优先租用。 二、停车场软件系统: 1、车库管理总体思想:现场无人看管,完全智能化,管理人员可以在控制中心对于车场执行完全控制权,完成各种统计、监视、报警、引导等功能。 2、系统内容:自动识别卡内身份、自动开启与关闭道闸、自动储存记录、自动核算费用。 3、如系统涉及临时停车收费,则需在停车场现场设置收费管理人员。 4、车辆实行凭卡出入管理,车辆首先到物业公司进行领卡,卡类型有长期卡、月(年)卡和临时卡。 5、安全管理:车辆资料存档,保证车场停放车辆的安全。采用自动控制管理系统,“合法”车辆均在电脑中记录了相应的资料,卡丢失后可及时补办。 三、车位申请及收费管理: 1、长租车位:优先租给小区内业主。 2、分配办法:一户一车位(有车户)。 3、申请:

⑴车位租户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物业公司根据停车场使用情况,合理安排停车位。 ⑵物业公司受房地产公司委托代办车位租赁手续,并代办租赁合同的签订。 ⑶车位租户支付租金后,获发停车卡。 4、租金收取: ⑴每个车位租金暂定150元/月。 ⑵车位租金采取先付后用的原则收取,车位租户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的同时,应支付本月(年)的租金和一个月的押金,以后应在每月的5日前(每年的1月)支付当月(年)租金。 ⑶为了便于管理租赁期限建议定为半年或一年。 四、分区收费、分区管理 1、为了便于管理,分为长租车位、短租车位、临时停车位进行管理。分区管理可以使车辆停放有序,避免堵车,乱占车位,收费明了的现象。 2、作为业主长租车位,短租及临时车一概不准进入。 3、短租车位作为部分短租车辆使用。 4、临时停车位,按小时收费2元/小时。 5、根据现状车位需求数量较少,两个停车场同时启用,运行成本较高,为减少运行成本,便于管理,经现场踏勘预启用2#地下汽车库东南区域。 五、优惠政策

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目录: 一、北京市标准 二、上海市标准 三、天津市标准 四、重庆市标准 五、浙江省标准 六、山东省标准 七、南京市标准 八、长沙市标准 九、沈阳市标准 十、哈尔滨市标准

一、北京市标准 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5.2.2 机动车 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 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 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 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小区地下车库管理规定

豪庭御景小区地下车位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本小区地下停车库车辆临时停放管理,合理利用地下停车库车位资源,规范地下停车库临时停车位的使用,特制订本规定。敬请知悉: 第一条、所有出入地下的车辆,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车库实行有偿使用并按规定收取场地服务费(不含车辆保管费),服从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的管理,爱护车库设施设备。 第二条、进出车库时要严格按车库规定路线行驶,应按照车支路车礼让干路车先行,不得堵挡道路和车库出入口,本小区地下车位使用路线为:由东部(河边)入口进入;由南部出口出库。 第三条、出入车辆进出车库,应关闭远光灯,禁止鸣笛,限速 15 公里/ 时。 第四条、车辆应停放在车位内,不得占用公共通道或他人车位,应避让公共设施、障碍物和其他车辆,防止划伤、碰伤车辆,进库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异区、异位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地下停车库进出车路口。 第五条、车库车位设计停放的车辆为家用、商用小型车辆,车辆高度不得超过 2.2 米。禁止超长超高大型车辆及货运卡车进入车库。 第六条、车辆应及时清洁,不洁车辆不得入库,漏油和严重污染车辆不得进入车库。 第七条、地下车库禁止洗车、修车、学车、练车和试刹车,严禁无证

驾驶。 第八条、车库内不允许有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禁止倾倒垃圾和有毒物品,严格控制噪声源。 第九条、车库内严禁烟火,进入车库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 第十条、车主自负车辆安全及车内物品的安全,妥善保管车钥匙,车辆证件,出入磁卡、车内不放现金和贵重物品。离开时应关好车窗玻璃,锁好车门及车锁同时开启车辆防盗装置。 第十一条、不能改变车库车位的使用用途,不能占用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不准在车位上搭建安装原有设施以外的设施。 第十二条、未成年儿童不得进入地下车库,家长应承担教育监管责任,如因未成年儿童进入车库而发生伤害及至他人车辆或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的,由家长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要支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提供的维修服务。接受物业管理公司执行小区管理制度的合理合法行为。 第十四条、不按规定停车,行车和不合理使用车位的禁止其车辆驶入车库,并将违规车辆拖离,脱离过程中若有损失,概不负责,拖离费用由违章车辆车主承担。 第十五条、为了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漏电、火灾、水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共机关执行公务等突发事件造成损失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 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DB33/1021—2005 J10628—2005 2005-08-04 发布 2005-08-01 实施 浙江省建设厅发布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 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DB33/1021—2005 主编单位: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批准部门:浙江省建设厅 施行日期:2005 年 8 月 1 日 浙江省建设厅文件 建科发[2005]168号 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厅印发的《二OO四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建科发[2004]115号),由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主编的《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1021-2005,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浙江省建设厅 二 O O 五年八月四日

地下停车场管理方案说明

地下停车场管理方案 第一节管理思路与构想 一、地下停车场经营服务总体目标 制定及落实停车场管理规范,完善停车场的安全管理,保障车辆停放安全,地下车库交通畅顺,出入有序,确保车场设施设备之运转正常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二、地下停车场经营服务管理思路 地下停车场有河南林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停车场综合服务部负责管理与服务,建立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布置。力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 在内部管理方面,我们力求通过“高标准”、“严要求”从硬件、软件两个方面提高车场的整体服务水平,营造整洁、方面的车场环境,确保安全、可靠、高效的运营。 在硬件方面,建立停车场监控中心,改进安全保卫工作和措施,完善电视监控和停车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电子巡更等设施设备,实现高自动化、高科技含量、高效率的管理服务标准。 在软件方面,建立完善各岗位制度与作业规范,明确岗位职责与工作标准、考核细则等,全面推行车场质量管理工效挂钩方案,使车场日常服务质量时刻处于受控状态,力争把事故和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停车场安全稳定和谐运营。 三、提高经营服务水准的一些构想 1、根据地下停车场的实际情况结合各业主的居住分布区域,进行车 场停放区域的划分管理,并划分临时停放区、内部停放区、紧急停放区等。

2、停车场综合服务部的人力资源配置有公司供应下的双下选择,培训一支敬岗爱业、精简高效、一专多能的高效、协作、向心的团队来服务业主。 3、选择一名有经验、有知识、有技能、懂管理和具有高度的服务意识的经理负责制,内部采用完全扁平化的直线职能制,尽量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 4、岗位的设置与人员编制: 根据停车场的实际情况,拟按设置如下设以下岗位 (共计16人): 4-1、设项目经理1人负责项目整体全面日常管理工作。 4-2、设车管主管1人协助项目经理管理日常工作,并负责安排、顶替车管人员的值班、轮换休息。 4-3、出口设固定收费岗负责临时停车的收费和高峰时期的车辆引导,入口设固定岗负责临时停车的磁卡发放兼监控员负责停车场内部之监控;两个出入口分三班每班2人合计6人。 4-4、停车场内设车管岗,负责流动巡逻及车辆交通秩序的维护,同时负责车场内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每班2人合计6人。 4-5、在停车场地安排流动保洁岗分片区负责场地保洁,每天2班合计2人。第三节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纪律和职业道德 一、停车场项目主管职责 1、直接对公司经理负责,服从上级安排,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经常视察车场、并确保各停车位正确使用,保证车道、车场出入口周围道路畅通。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月租客户使用车位,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车位停放费。

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试行)

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机构,不适用于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机构,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许可和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的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的主体资格、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人员、教学车辆、教学设施设备、理论教室和场地等基本条件,规定了本市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的教学车辆总数分配和场地等基本条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JT/ T 198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 T 433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JT/ T 434 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1—

3.1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活动的单位。 3.2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车型类别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车辆车型的分类。培训车型分为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档汽车、残疾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 3.3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进行驾驶培训等业务。 4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级 4.1 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占地面积不小于68000平方米(102亩),配有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九类车型中的三种(含三种)以上车型,且数量不少于50辆,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可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4.2 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占地面积不小于34000平方米(51亩),配有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且数量不少于30辆,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可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2—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经营性停车场(库)的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市政府1993年第3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收费 管理的规定,对本市收费停车场(库)的计费作如下规定(暂行): 一、凡持有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经营道路外机动车停放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包括宾馆、饭店。商住楼的配建 停车场(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的经营性停车场(库),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均按本 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六级: Ⅰ级地段:沿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金陵东路、河南南路、河南中路、北京 东路所构成的区域。 Ⅱ级地段:Ⅰ级地段,沿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 华山路、愚园路、江苏路、长寿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欧阳路、四平路、溧阳路、沿江口港至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蓝桥、老西门地区。 Ⅲ级地段:Ⅱ级地段以外,沿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松花江路、中山北二路、广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中山北路、中上西路、龙华西路、龙吴路、至 徐汇区原上海县交界处及黄浦江边所构成的区域,还包括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 环线以内的地区。 Ⅳ级地段:Ⅲ级地段以外的原市区部分,浦东新区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等 重点开发城镇。 Ⅴ级地段:闵行区、宝山路、嘉定区、浦东新区原市区外地区,以及卫星城镇(如朱泾、安亭等)。 Ⅵ级地段:Ⅴ级地段以外本市的其他地区。 三、经营性停车场(库)按设施、设备状况共分六等: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渝规审发[2006]16)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第四条一、二区配建标准见附表,三区配建标准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执行。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专用停车楼等方式设置。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应为地面停车位。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按照第三条分类属两类以上的,其配建停车位数量应分别计算后累计。 第六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车位面积应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的有关规定。

附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公园 100m 2用地面积 0.1 0.2 设置3~8个。设置1~5个。项目配建标准按商业、办 公、展示类标准的2倍计 算; 4.学校、医院的办公和住 宅按本表的办公和住宅 类标准配置,其余建设项 目按本标准配置; 5.大型体育场馆指大于 1.5万座的体育场或大于 4000座的体育馆。 交通枢纽 100名设计旅客 容量 2 3 每200名设计旅客容 量设置1个,不足部 分按1个设置。 每1000名设计旅客 容量设置1个,不足 部分按1个设置。 工 业 厂房100m2建筑面积0.2 0.3 每个厂区或仓库区 设置2~3个。 仓库1000m2建筑面积0.2 0.2

地下停车场物业管理系统方案设计

桐乡崇福双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下停车场(人防工程)物业管理方案(讨论稿) 一、简介 地下停车场(人防工程)位于地下一层,约计250个车位(不包括地面车位)供酒店、办公楼、商场使用,车位产权属人防局、开发商所有,目前暂时只租不卖,并委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停车场管理者。地下停车场正式对外投入运行开放时间为2008年左右。 区域:地下车位分6个区域,分别是A、B 、C 、D、E、F 区:A区一个出入口、D区一个出入口、F区一个出入口。A区为南出口是主要出入口在振兴路上,D区出去是杨家门为北出口,F区是润丰路步行街出口。 物业公司受人防局、开发商委托受权全权管理地下区域。 二、停车场管理软件系统 1、供应商名称:开发商提供。 2、车库管理总体思想:人员现场看管、智能化管理,管理人员可以在停车场内固定地点对于车场执行完全控制权,完成各种统计、监视、报警、引导等功能。 3、系统内容:自动识别卡内身份、自动开启与关闭闸机、自动储存记录、自动核算费用、自动LED屏信息提示等功能。如系统涉及临时停车收费,则需在停车场现场设置收费管理人员。 4、系统解决方案:

(1)停车场内固定点安装停车场系统数据库系统及应用程序;(2)对内部车辆进行登记、分配、发卡等工作; (3)停车场一侧安装非接触式读卡器,使卡片在15~20cm内被系统读到并送到工控机进行处理;(注:也可根据内部需要选用2~6米远距离读卡器,实现不停车出入停车场) (4)有一进一出双车道一条,每条道安装对开道闸两个,共需2个道闸。 5、车辆实行凭卡出入管理。内部车辆首先到管理中心进行领卡,卡类型有长期卡、月卡和临时卡。 6、安全管理:车辆资料存档,保证车场停放车辆的安全。采用自动控制管理系统,“合法”车辆均在电脑中记录了相应的资料,卡丢失后可及时补办。卡丢失也可随时检索,及时处理。停车场系统防止道闸砸车,采用地感检测器控制方式,确保不出现道闸砸车。 7、主系统设备:自动挡车道闸。 三、车位申请及收费管理 1、月租车位 1)使用对象:办公楼、酒店、商场、开发商内部用户 2)分配办法: a.办公楼:可依据现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配置面积比。 b.酒店:以社会临时车辆停放为主,预留车位作为长期固定车位; c.商场:原则上不安排月租车位申请额度。 3)申请:

上海市旧机动车委托(购买)合同(官方)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上海市旧机动车委托(购买)合同(官方)范本正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上海市旧机动车委托(购买)合同(官方)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购买就旧机动车壹辆,达成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以下有效证件、证明: (1)位名称_____,证照号_____,最近一次年检时间 ____年___月:单位代码:_____。 (2)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现在常住地址 _________。 2.甲方委托乙方购买的旧机动车车辆类型_______,厂牌型号________,登记时间_____,颜色_____,已行驶里程_____公里,质量要求_____,委托购买价格(人民币大写)________,价格浮动率_____%,其他。 3.甲方委托乙方购买旧机动车的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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