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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关于发布《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关于发布《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关于发布《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关于发布《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17.05.05

【实施日期】2017.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关于发布《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

份接口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公募、私募基金管理人:

为夯实基金行业数据备份基础工作,完善基金行业数据备份平台,构建完备的基金产品监管体系,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共同拟定了《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试行)》(见附件),现予以发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对象

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在协会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其中,公募基金报送对象和报送途径不变,由公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包括公募基金公

司和公募基金服务机构)按照原有途径向中国结算报送数据;私募证券基金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份、元)。 第五条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

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有权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明细资料,名义持有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名义持有人出具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证券持有记录是证券权益拥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第六条证券登记实行证券登记申请人申报制,本公司对证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证券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前款所称证券登记申请人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持有人或其证券托管机构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申请办理证券登记的主体。前款所称证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包括证券登记申请人直接向本公司提供或通过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间接向本公司提供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七条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内的证券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证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证券账户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证券持有人通讯地址、持有证券名称、持有证券数量、证券托管机构以及限售情况、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证券持有状态。 第二章初始登记 第八条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前,证券发行人应当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证券的初始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格(以下简称“结算银行资格”)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保障结算资金划拨效率与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以及结算银行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包括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涉及的资金业务、新股发行验资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以及经本公司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 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条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资

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规定; (二)总资产在4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分支机构在200个以上,且在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中均各有一家可以办理结算资金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 (四)拥有全国范围内的本行系统实时汇划系统,本行系统内证券资金的汇划可实时到账; (五)设立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配备足够的熟悉该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通讯设施; (六)制定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以及技术和通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七)与十家以上本公司结算参与人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及结算业务; (八)符合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时,须提交以下文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一)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对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相关要求的遵守情况,营业网点分布及营业状况,机构及人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17修订)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17修订) 【法规类别】行业自律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日期】2017.06.17 【实施日期】2017.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7年6月17日第六次会员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员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观察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分为法定会员、普通会员、特别会员。 第五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法定会员。 第六条依法从事证券市场相关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等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 第七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一)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融资融券转融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证券业自律组织; (三)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四)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证券业自律组织申请加入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1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最佳模式研究

1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最佳模式研究 内容提要 ―――――――――――――――――――――――――――证券结算系统堪称当今世界证券金融市场的“心脏”,这一系统的安全性、效率性和前瞻性,不但决定了证券交易市场的运作状况和发展潜力,而且影响到支付系统和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运作。 以1990年底两个交易所成立为标志,我国证券市场在十年中获得了长足的发展,随着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张和证券投资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证券市场的结算制度也面临着完善功能、调整结构、变革制度的迫切需求。 为提高我国证券结算系统安全性、高效性和前瞻性,本文通过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结算体制的借鉴和中国证券市场结算系统变迁历程的研究,并以国际结算界对最佳模式的衡量指标为原则,提出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结算的最佳模式,即:证券存管采取CSD模式、数据交换采用STP模式、银货对付的交付方式、容错、容灾的备份系统。 为构建中国最佳证券结算模式,必须从基础条件、法律保障、技术手段、制度环境等外部环境方面提供支撑,并采取有关配套措施。此外,为适应证券投资全球化迅速发展和金融衍生品市场急剧扩张的趋势,还必须充分考虑证券结算系统的兼容能力,探讨实施跨国结算和衍生品结算的有关措施。 本课题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李迅雷主持,上海证券交易所施东晖为课题研究与协调人,课题研究员为伍永刚、陈亮、黄先荣。 371

1 证券结算的运作机制及中国证券结算系统的发展 1.1 证券结算的运作机制 1.1.1 组织体系 1.证券结算机构的职能和组织体系 证券结算机构所涉及的职能一般包括托管(DepositoryandCustody)、清算(Clearing)和结算(Settelment)三大部分,在日常业务操作的简单意义上讲,托管可仅指实物证券(Certificates)的安全保管(Safekeeping)和簿记式证券(Bookentryform)的帐务记录和管理;清算是指确定交易双方资金和证券交换责任的过程,包括发送和收取结算指示、匹配、确认、校正以及在净额方式下的清分与轧差等结算前的各项准备;而结算是证券与资金在交易双方之间的正式交割过户。由于历史沿袭和自由竞争的原因,不同国家的托管结算系统和清算系统具有不同的存在形式,在美国、法国和日本等国的证券市场中,清算系统和托管结算系统分别以独立机构的形式存在,而在其余大部分证券市场,清算系统和托管系统是合二为一的,即中央证券存管机构(CSD)同时提供托管、清算和结算服务。 2. CSD的定义及功能 CSD(Central Securities Depository)源于国际30人小组提交的《关于证券清算交收体系的报告》,G30认为,每个地区应于1992年或之前设立一所高效和发展完善的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其组织及管理应尽量鼓励业内参与者充分利用其服务。CSD作为从事证券存管、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为实现证券的无纸化,减少实物流转,使大量证券交易以簿记方式集中进行交收,从而提高交收效率,降低交收风险,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CSD的产生有效地解决了由于证券及客户现金分散托管造成证券与现金交收存在时间差(Time Gap)而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它使证券市场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结算系统,避免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相互冲击,它的DVP原则使证券结 372

中国证券业协会真题回顾——基础知识(6)

中国证券业协会真题回顾——基础知识 (6) 以下是“中国证券业协会真题回顾——基础知识”,帮助考生锻炼解题思路,查漏补缺。 三、判断题((本大题共60小题,每小题0.5分,共30分。判断以下各小题的对错。)) 101. 与一般个人投资者相比,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规模较大,因而不可能获取较高的收益率。() 答案正确 102. NASDAQ综合指数是以股票交易量为权数来计算的。()

答案错误 解析:NA SDA Q综合指数是以在NA SDA Q市场上市的、所有本国和外国的上市公司的普通股为基础计算的。该指数按每个公司的市场价值来设权重,这意味着每个公司对指数的影响是由其市场价值决定的。 103. 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 答案正确 104. 在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独立董事。() 答案错误

解析: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105. 互换交易的主要用途是改变交易者资产或负债的结构,从而提高收益。() 答案错误 106. 主要以国家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等公有制单位为资金募集对象的证券称为公募证券。() 答案错误

解析:公募证券是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 107. 资本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有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 答案错误 解析: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题中描述的为货币证券的概念。 108. 上市证券又称挂牌证券,是指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获得在交易所内买卖资格的证券。() 答案正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证券类金融产品交易全部或部分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均应遵守本办法,B股交易的结算业务除外。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三条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存放在其资金交收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及非交易结算的资金。 第四条结算参与人应当在本公司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备付金。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五条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结算参与人资格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申请表; (四)资金交收账户印鉴卡; (五)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 (六)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结算参与人应在本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用于接收其从资金交收账户汇划的资金。指定收款账户应当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且账户名称与结算参与人名称应当一致,中国证监会未予规定或另予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本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在本公司网站向结算参与人公布。本公司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八条结算参与人向其资金交收账户存入资金时,应当将资金划入本公司公布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注明其资金交收账户账号及资金性质(自营资金或客户资金)。本公司确认收到款项后将相应金额记入其资金交收账户。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20210212090123)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 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配合科创板设立及注册制试点相关工作,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第十至十三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证券发行人申请办理证券初始登记, 应当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提交证券登记申请、证券登记数据及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相 关文件等申请材料”; 二、将第三条“协议范本见附件”删除。 上述修订条款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重新公布。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03-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份、元)。 第五条 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有权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明细资料,名义持有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名义持有人出具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证券持有记录是证券权益拥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第六条 证券登记实行证券登记申请人申报制,本公司对证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证券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员 第三章会籍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五章奖励和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协会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类别分为证券公司类、基金管理公司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类以及理事会设定的其他类别。 第五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申请加入协会。 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证券有关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六条协会设特别会员。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营业机构的地方性社团组织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第七条证券营业机构的地方性社团组织申请加入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二)当地驻有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接受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拥护协会章程; (五)会员以当地证券营业部为主; (六)承诺接受协会对其的业务指导,接受协会的委托开展工作; (七)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会籍 第八条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到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第九条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对申请入会的机构按照前条规定所提交的文件核实无误后,应向该机构发出领取《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的通知。 申请入会的机构按协会规定交纳入会费后,凭单位介绍信领取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应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五年一月

修 订 记 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7) 第一节 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7) 第二节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8) 第三节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15)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 (17) 第五节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 (18) 第六节 私募基金证券账户 (21) 第七节 商业银行证券账户 (23) 第八节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账户 (24) 第九节 保险产品证券账户 (26) 第十节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账户 (28) 第十一节 信托产品证券账户 (29) 第十二节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30) 第十三节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 (32) 第十四节 企业年金(养老金)计划证券账户 (33) 第十五节 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QFII账户) .. 35第十六节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RQFII账户) (37) 第十七节 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 (40)

第十八节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42) 第十九节 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43) 第二十节 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45) 第三章 其他账户业务 (47) 第一节 证券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47) 第二节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48) 第三节 证券账户注销业务 (52) 第四节 休眠账户激活业务 (54) 第五节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55)

中国证券业协会培训测试题答案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解读 1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以上。 A 5% B15% C20% D10% 2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的,属于异常波动。 A正负30% B正负10% C正负20%D正负15% 3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外)达到交易标的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粘附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粘附经审计(),应当及时披露。 A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B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C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D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告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 A终止其股票上市 B暂停其股票上市 C对该公司高管人员公开谴责 D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的信息披露理念。 A 适时披露B自愿披露C及时披露D强制披露 6A上市公司于20XX年1月,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XX年度净利润为500万元,公司20XX年年报显示净利润为250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A公司()。 A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并说明原因 B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并说明原因 C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道歉,说明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D无需另行披露 7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交易所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多选)惩戒。 A公开谴责 B通报批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 行)》的通知 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了规范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即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出借交易及在证券金融公司进行的转融通业务的登记结算,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和出借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达成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成交结果,以及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向本公司发送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进行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第四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申请成为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 第二章账户 第五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

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 第六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第七条证券金融公司申请开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监会关于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六)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机构账户注册申请表等; (七)结算参与人批复文件; (八)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证券的,以“中国证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 各证券发行人、各证券经营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登记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初始登记 (4) 第三章变更登记 (7) 第一节 证券过户登记 (7) 第二节 其他变更登记 (9) 第四章退出登记 (11) 第五章证券登记相关服务 (12) 第一节 证券持有人名册服务 (12) 第二节 权益派发服务 (13) 第三节 查询服务 (14) 第四节 网络投票服务 (15) 第五节 股份持有人类别标识服务 (15) 第六节 其他服务 (16) 第六章附则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份、元)。 第五条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登记注册程序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登记注册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登记注册工作,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登记注册包括:入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会员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会员登记注册事宜。 第三条 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二至第十四条规定的机构可申请加入协会。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向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申请理由,并承诺拥护《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二)填写完整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会员管理部门收到入会申请材料后,对有关事项进行初核,初核符合入会条件的,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向其发送《关于领取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的通知》;初核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备的,通知申请机构补充材料;初核不符合入会条件的,向申请机构说明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五条

申请机构收到《关于领取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的通知》,在15个工作日内缴纳入会费后可到协会领取会员证书。领取会员证书时,需携带《关于领取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的通知》、单位介绍信、入会费付款凭证。 第六条 会员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登录协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变更相关信息: (一)会员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及撤销的; (二)会员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会员单位营业范围变更的; (四)会员单位注册地址变更的; (五)会员单位注册资本变更的 (六)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七)会员单位会员代表变更的; (八)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变更的; (九)会员单位办公地址变更的; (十)会员单位联络员变更的; (十一)会员单位通讯方式变更的。 第七条 会员单位发生第六条第一、三、五、六项变更事项的,在变更会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的同时应函告协会并提交以下变更文件: (一)公函形式的变更说明,明确需要变更的事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清算交收账户 第三章清算交收 第四章交收违约处理 第五章结算风险管理 第六章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防范和化解结算风险,维持证券市场结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公司设立并管理电子化证券资金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结算系统),向结算参与人或者其他经本公司同意直接参与结算系统的机构提供证券和资金结算服务。 第三条针对不同的证券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等,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以下简称净额结算)、逐笔全额结算或者其他结算方式。有关逐笔全额结算或者其他结算方式的具体办法,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本公司只负责办理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委托本公司代为划拨证券。结算参与人对其负责结算的全部自营和客户交易承担最终交收责任。 结算参与人应当就清算交收业务与其客户签订协议,协

议的必备条款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五条对于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证券交易合同,本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享有原合同双方结算参与人对其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权利,并履行原合同双方结算参与人对其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义务。 第六条本公司依据净额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结算参与人完成不可撤销的证券和资金交收处理。 结算参与人应当于集中交收完成当日,与其客户完成最终、不可撤销的证券和资金交收处理。 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期及最终交收时点,由本公司结算业务细则予以规定。 第七条本规则适用于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由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证券类金融产品(不含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上产品的结算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相关规定。融资融券业务、人民币特种股票业务涉及的结算办法,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二章清算交收账户 第八条本公司在结算系统中以本公司的名义,开立如下清算交收账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字证书认证业务指南(试行)_2018091119031818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字证书认证业务指南 (试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三年八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第 2 页共 66 页 目录 1 概括性描述.......................................................5 1.1概述 (5) 1.2术语定义和缩写 (5) 1.2.1中国结算CA 系统 (5) 1.2.2市场参与者 (5) 1.2.3私钥 (6) 1.2.4公钥 (6) 1.2.5数字证书 (6) 1.2.6证书持有者 (6) 1.2.7证书主体 (6) 1.2.8USB KEY (6) 1.2.9证书甄别名 (6) 1.2.10电子签名 (7) 1.2.11数字签名 (7) 1.2.12CRL (7) 1.2.13LDAP (7) 1.3数字证书业务参与者 (7) 1.3.1中国结算CA 系统 (7) 1.3.2注册机构 (7) 1.3.3证书服务代理机构 (8) 1.3.4证书申请者 (8) 1.3.5订户 (9) 1.3.6依赖方 (9) 1.3.7其它参与者 (9) 1.4证书应用 (9) 1.4.1证书类型 (9) 1.4.2限制的证书应用 (10) 2 证书注册机构管理................................................12 2.1证书服务代理机构管理 (12) 2.2证书服务代理网点管理 (17) 3 证书业务办理....................................................20 3.1证书业务申请实体 (20) 3.2证书申请者身份的鉴别 (20) 3.3证明证书申请者拥有私钥的方法 (21) 3.4证书申请者的责任 (21) 3.5依赖方的责任 (22) 3.6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及其代理网点的责任 (23) 3.7密钥对的产生与要求 (23) 3.8密钥对和证书的使用 (23) 3.9订购结束 (24) 4 证书签发........................................................26

2017-8-1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七年八月

修订记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证券账户开立 (11) 第三章证券账户查询 (27) 第四章证券账户信息变更 (35) 第五章证券账户注销 (51) 第六章休眠账户业务 (59) 第七章不合格账户业务 (62) 第八章证券账户解除挂失业务 (68) 第九章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71) 第十章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维护 (80) 第十一章创业板签约信息维护 (84) 第十二章合伙人信息维护 (87) 第十三章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信息比对 (92) 第十四章证券账户业务资料保管 (95) 第十五章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证券账户网络服务功能.. 99

附录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102) 附录2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107) 附录3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115) 附录4信息录入规范 (116) 附录5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范例) (120) 附录6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范例) (121) 附录7证券账户信息录入错误确认书 (122) 附录8股份认购证明 (123) 附录9投资者买入股份证明 (124) 附录10证券账户信息变更办理确认单(范例) (125) 附录11证券账户销户办理确认单(范例) (126) 附录12关于将合格账户误作为不合格账户处理的情况说明 (127) 附录13不合格账户解除卖出限制审核同意书 (128) 附录14不合格账户解除中止交易同意书 (129) 附录15关于解除投资者中止交易限制措施的情况说明 (130) 附录16证券账户业务收费表 (131)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 法定会员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会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会员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会员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会员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会员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会员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会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会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法定会员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会员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会员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会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会员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会员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会员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会员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会员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会员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会员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会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会员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会员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会员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会员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会员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会员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会员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会员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会员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会员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会员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会员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会员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会员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会员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会员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 合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综合电子平台”)试行期间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综合电子平台交易商之间的交易由本公司负责办理相应的证券和资金结算。 对符合本公司净额结算标准的交易商之间交易,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净额结算服务;对不符合本公司净额结算标准的交易商之间交易,本公司组织交易双方按照货银对付原则以逐笔全额DVP方式完成结算,本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 净额结算的具体标准由本公司另行制定并颁布。 第三条 交易商与其客户办理协议交易前,应当事先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及变更登记协议。 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由交易商与其客户自行完成证券和资金结算。 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报经综合电子平台确认生效,并由交易商和客户直接向本公司申报办理相关证券的变更登记。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二章证券账户与证券登记

第五条 交易商参与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的,应当使用其上海市场A股自营或机构证券账户。 第六条 交易商之间的交易由本公司依据证券交收结果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证券持有记录查询、非交易过户、质押、协助司法冻结等业务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则办理。 第三章交易商之间交易的净额结算 第八条 对符合本公司净额结算标准的交易商之间交易,交易商自身具有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分别完成与本公司的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之间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交易商自身不具有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应当委托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通过该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分别完成与本公司的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之间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结算参与人为证券公司的,应当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自营证券交收账户和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办理交易商之间交易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第九条 对于结算参与人结算的、符合本公司净额结算标准的交易商之间交易,以及该结算参与人结算的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本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实行净额清算、滚动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T+1日16:00。 第十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0]157号) 各证券公司: 随着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形成,投资产品的丰富,营销方式的改变,证券公司客户数量迅速增长,客户结构、客户需求日趋复杂和多样,处于同质化竞争阶段的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面临严峻的挑战。为推动证券公司增强合规经营意识,提升客户服务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经纪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客户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证券经纪业务的本质是为客户提供中介服务,满足客户在投资过程中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近年来,在新的市场条件下,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模式已从单一化、粗放化向专业化、精细化转变,部分证券公司在客户分类、客户适当性管理、服务团队建设、服务产品化以及信息技术系统支持等方面进行了积极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初步形成了证券经纪业务品牌效应。但也有一些证券公司未能深刻认识到客户服务对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的重要性,长期以来对客户服务工作投入不足,造成了客户服务人员素质不高、专业服务能力不强、服务质量不高、投资咨询产品相对匮乏、信息技术系统配置落后等问题,无法为客户提供丰富的投资产品和专业化服务。一些证券公司采取了以低于成本的证券交易佣金水平、“零佣金”等方式招揽客户,又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调高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向客户承诺证券买卖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损失,贬低同行、进入同行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竞争手段,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提高客户服务水平,需要人才、技术、产品、研发的支撑和持续的资金投入。面对市场波动加剧、业内外以及国际化竞争,证券公司应从行业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充分认识加强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科学确立公司发展定位和战略,合理制定激励和考核机制,加大证券经纪业务战略性投入,不断提升专业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质量,共同促进投资者权益有效保护和证券经纪业务良性发展。 二、加强客户服务工作,提升客户服务水平 为加强专业管理能力,提升客户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服务工作持续、有效开展,各证券公司应在客户服务体系建设、产品研发、信息技术应用、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战略性投入。各证券公司应认真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中关于客户服务工作的相关要求,梳理和细化客户服务内容,优化客户服务流程和标准;充分了解客户需求,完善客户分类,为客户提供适当服务;加大服务产品研究,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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