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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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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爆破器材的购买与运输

第一条爆破器材的购买,由使用单位根据施工所需要的总量,制定购买计划,向施工所在地的县、市公安部门提出购买申请(同时报本单位的公安部门备案),领取《爆破器材购买许可证》,到指定地点购买。

第二条爆破器材的运输,由购买单位持《购买许可证》,向批准购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领取《爆破器材运输证》,方准运输。

第三条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是安全技术状态良好,备有消防器材的车辆。严禁使用病态、安全无保障的车辆运输爆破器材。

(2)运输爆破器材,应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技术好、有一定安全驾驶经验的驾驶员担任。

(3)严禁无押运员运输爆破器材。

(4)运输爆破器材,应使用箱式封闭型车辆运输。能见度好时不得超过40km/h。

(5)在运输车辆前后设置运输危险物品的明显标志。

(6)已经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禁止在中途住宿。严禁搭乘其他无关人员,禁止司乘人员携带烟火或发火物品。

(7)禁止运输车辆在人员集中的地方停留。

第四条从爆破器材库房向爆破施工点搬运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搬运,禁止放在衣袋内。

(2)两个人以上运送爆破器材时,两人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

(3)严禁携带烟火或发火物品运送爆破器材。

第五条装卸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应有专人在场监督,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2)严禁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3)装卸爆破器材时,严禁摩擦、撞击、抛掷。

(4)装运量不准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雷管装载高度不准超过二层。

(5)装运雷管的车辆,必须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第六条爆破器材押运员职责:

(1)确保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种类、数量的准确无误。

(2)监督运输车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速度行驶。

(3)监督装载的爆破器材不超高、不超载,而且牢稳盖严。

(4)看管好爆破器材,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它事故。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储存、保管

第七条临时性爆破器材仓库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库房地面必须平整无缝,墙、地板、屋顶和门窗为木质结构的,应涂放火漆,门窗必须有一层外包铁皮。

(2)库区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低于2m,围墙外5m内无杂草、树木和可攀缘物,库区内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3)库区内必须设置独立的发放间。

(4)应设置独立的雷管库房。

第八条爆破器材库库区内各类建筑物的照明、防火、防爆和防雷等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经测试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九条爆破器材的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和继爆管的箱(袋)必须放在货架上,装其它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码在木垫上,架(堆)相互之间的通道宽度应大于1.3m。

(2)在货架上堆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时,应禁止迭放。

(3)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层架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0㎝。

(4)堆放导火索、导爆索和硝铵类炸药货架(堆)的高度不得超过1.6m。

第十条爆破器材的库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库房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炸药库安全危险等级按1.1,应符合GM50016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面积小于20m2的储存库耐火等级可为三级,距民房、高压线、公路距离按有关规定执行,局露天爆破作业点的距离不小于300米。

(2)库区内严禁烟火,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严禁堆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库区消防器材配备不少于以下数量:消防桶4个,消防锨4把,消防钩2把,消防斧1把,沙箱不少于0.5m3,干粉灭火器4只,水池一处。

(3)库区内必须昼夜设置警卫,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4)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在专设的发放间内进行。

(5)必须经常测定库房内的温度和湿度,相对湿度控制在50%-70%内,温度控制在15-30摄氏度。经常检查库房的情况,发现爆破器材有异常现象时,应及时上报处理。

(6)库房墙体为24cm以上砖混水泥结构,净高不小于3米,门宽不小于1.5米,高不小于2米,库顶抹厚10cm以上混凝土加固层,房檐

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内应为水泥地面或木质地面,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实行双门双锁,门锁应为防撬暗锁,库房设置通风口,朝向库房方向不设窗户。

(7)库区周边应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须安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库房周围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第十一条爆破器材的收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对新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照规定做性能检测。

(2)应建立爆破器材的收发帐册、三联式领(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工业雷管在发放期间最多允许暂存1000发雷管。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炸药存放数量不得超过一个月使用量或5T。

(3)失效、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销毁爆破器材的方法是:爆炸法和溶解法。

第十二条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的职责:

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不得发给爆破器材。

第十三条爆破器材库主任(负责人)的职责:

(1)负责制定仓库管理细则。

(2)督促检查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的工作。

(3)督促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十四条进行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公安机关考核合格的

爆破员担任,严禁无爆破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五条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要有爆破安全员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指导;无爆破安全员在现场监督时,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六条进行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1)要有专人指挥,划定危险警戒区,在警戒区边界设置警戒哨和警戒标志。常用爆破方法的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是:裸露药包爆破为400m;浅孔爆破为200m;复杂地质条件下为300m。

(2)在爆破前发出预爆警戒信号,待危险区内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准爆破。

(3)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经过检查的,不准进入现场施工。

第十七条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当班的领工员或班组长签认,现场负责人分部副经理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爆破器材要当天退库。严禁将剩余爆破器材乱丢乱放或带回工班宿舍存放。

第十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

第十九条爆破员的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地交回爆破器材库。

第二十条爆破安全员的职责:

(1)认真执行爆破作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定期对从事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考核。

(2)协助领导开展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和爆破作业安全自检,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上报,并督促按期整改。

(3)负责组织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和开展安全竞赛活动。

(4)协助领导制定有关安全管理细则,岗位安全操作细则、安全确认制度和临时性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

(5)经常检查爆破作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危及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暂停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处置。

第二十一条爆破技术员的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

(2)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4)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爆破安全

第二十二条在易爆物品仓库等场所应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机械室、休息室、宿舍等房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三条在易爆物品存放区周围严禁采用明火作业。

第二十四条做好爆破设计,并通过试爆和前几次爆破,认真调整爆破参数,使抵抗线、起爆顺序、炮孔延迟时间更加合理。

第二十五条每次爆破技术员必须认真检查炮孔,核对装药量,合格无误后方可装药引爆。

第二十六条加强炸药的防水、防潮工作,不使用过期变质的炸药,保证装药密度和堵塞质量,避免发生不完全和爆炸反应。

第二十七条准备完备的急救、医疗设施,遇有炮烟中毒者,立即抢救。

第二十八条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明显标志,并戴好安全帽。

第二十九条爆破后应仔细检查爆破效果,发生瞎炮或怀疑是瞎炮,应立即报告,由爆破人员处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

第三十条爆破工作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制定具体的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装药、填塞、起爆时,无有关人员不得靠近作业现场。

第三十二条爆破时,现场设置危险标志牌,警戒人员带袖标。

第三十三条爆破时,专人负责警戒,统一指挥,哨声一长为解除信号。

第三十四条爆破后,先由爆破员进入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才可接近。

第三十五条爆破后出现的哑炮,立即排除,不能过夜。

第三十六条爆破后进行全面检查,不得将爆炸物品遗留在作业现场。

第三十七条爆炸现场周围不得停放车辆,闲杂人员不得靠近。

第三十八条负责监督爆破作业人员做好每道工序的详细记录(炮眼布置、装药量、爆破时间、爆破深度、地质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施工负责人要熟悉爆破现场的情况,认真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严格执行警戒、清场、点炮、验场、做好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十条监督爆破员,执行安全爆破操作规程和日领、日用、当日清退制度、防止私存乱放、确保安全。

第四十一条发生爆炸伤亡事故,要及时报告领导和公安机关,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对爆炸物品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请示汇报,对发生的被盗案件、爆炸事故,积极组织和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运送爆炸物品严禁使用三轮车、自卸翻斗车、不带防止火帽的拖拉机、牵引车、汽车拖斗车。装运、卸车要轻搬轻放,严防冲击和震动。

第四十三条施工负责人要经常了解、包、使用爆炸物品人员的工作情况,对不适合作此项工作的人员要及时按规定调换。

第四十四条储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管库人员严禁穿用丝绸、合成纤维等容易产生静电的衣料制作的服装。

第四十五条炸药、雷管应分库存放,两库间距不得小于20m,库房应建于山岗、山洞等远离人烟处,并应有避雷装置,距库房100m范围内严禁吸烟,同时应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看守室设置在院外,距围墙30-50米。。

第四十六条炸药库选址由各分部先设计出总平面布置图,由当地派出所确认并签字盖章,报公安分局。

第四十七条在靠近建筑物、铁路线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事先与车站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确保行车安全,并在危险区域内设立明显标志牌,通行路口设专人防护。

第四十八条雷雨天严禁进行爆破作业。强电场区爆破作业不得使用电雷管。

第四十九条装药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火索的长度应按导火索燃速、各炮位与避炮点距离、点火顺序和避炮道路好坏确定。导火索最短不得小于1.2m。禁止在同一地点使用两种不同燃速的导火索。

(2)、同一电爆网络上必须使用同厂、同牌号、同批的电雷管。

(3)、装药应在所有炮眼打成以后进行。

(4)、不得用金属器盛药。

(5)、起爆药包应在装药时临时制作。

(6)、装药完毕应检查核对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第五十条起爆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炮眼装药完毕到起爆不宜超过10min。

(2)、敷设电爆网络时,必须由最远的装药炮眼向起爆指挥点进行,并应在敷设前先将网络的指挥点一端短路。

(3)、电源与起爆网络的连接或起爆机摇柄的安装,必须在开关切断后准备起爆时进行。

(4)、人工点炮必须按先远后近,先内后外,先长后短的顺序进行。严禁用明火点炮。

(5)、起爆两炮以上时,应指派三人在不同方位记数听炮,并相互核对响炮数。炮已经全部放完,可最后一响的5min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并全面检查对公路、铁路交通有无影响,必须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撤回全部警戒人员。

(6)、瞎炮应由原装炮人员当时组织处理,严禁交由其他人员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项目部安质部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文件、规章制度有抵触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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