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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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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的法律规定

不少刚参加工作的毕业生反映,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却以试用不合格等为由,将自己辞退,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还有劳动者在应聘时,被用工单位告知,试用期期间管吃饭住宿,但不发工资;有的劳动者在试用期满后,被认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从而被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约定先试用一段时间,试用期满合格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这种现象极为普遍。这就涉及到几个问题:试用合同和正式劳动合同可以分开签吗?试用期可以不发工资吗?试用期的长短可以随意约定吗?可以约定多次试用期吗?

律师分析:

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之一,《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如果劳动合同仅仅约定了试用期,那么试用期不成立,这个试用期限就认定为劳动合同期限。

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几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的。不管试用期之后是否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也并非“免费期”。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也提供了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用工方在试用期内不发工资的做法,是违反相关规定的。

关于试用期的长短和次数,法律有明文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还应该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和正式工作时一样的权益。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外,还应享受与其他员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如发生劳动争议,可依据有关规定,到市、区、县劳动仲裁部门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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