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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科标本接收制度

检验科标本接收制度

检验科标本接收制度

(一)责任人:

检验科全体工作人员,临床医护人员及送检者

(二)程序:

1. 收集标本时:应查对科室、姓名、床号、标本质量、送检单填写是否完善,并按项目分室编号。遇有不合要求者,应立即与临床科室取得联系,及时退回。

2. 采取标本时:应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检验目的。采取后,应在标本容器上做好编号标记。

3. 检验时:查对试剂、化验目的、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

4. 检验后:查对目的、审核结果。

5. 签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病人姓名、复核结果、签名。

检验科标本接收管理制度

检验科标本接收管理制度 (一)要十分重视检验标本,正确采集、验收、保存、检测,避免错采、错收、污染、丢失,否则,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检验标本的采集必须严格按照检验项目的要求,包括容器、采取时间、标本类型、抗凝剂选择、采集量、送检及保存方式等。急诊标本应注明“急”。 (三)门诊病人的血液标本由中心抽血室工作人员抽取,急诊病人的血液标本由急诊值班人员抽取,住院病人的血液标本由病区护士抽取。 (四)抽血全部使用负压真空管,一人一带一垫一针,无菌操作。(五)脑脊液、关节液、体腔液、脓液、前列腺液、阴道分泌物等标本由临床医师留取。 (六)尿液、粪便、痰液等标本由医生、护士或检验人员指导、并交待注意事项后,病人自行留取。 (七)检验标本的采集必须严格按照检验项目的要求,包括容器、采取时间、标本类型、抗凝剂选择、采集量、送检及保存方式等。急诊标本应注明"急"。 (八)接收标本严格实行核对制度,包括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号/住院号、病床号、标本类型、容器、标识、检验目的等,所送标本必须与检验项目相符。不合要求者退回重送。在核对检验标本的同时,应查对临床医生填写的检验申请单是否正确,完整,规范,如有不符要求者,应予退回,要求在纠正以后,再予接收。

(九)所有拒收或退回标本均应在登记本上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病人姓名、病区、床号、送检医师、送检项目、拒收(退回)原因、拒收时间、经手人等。 (十)住院病人标本的运送工作一律由病区护工负责,原则上不接受住院病人或家属自行送检的标本。 (十一)向外单位送检或接收外单位送检的标本应专人负责并有专门记录。 (十二)急诊检验标本要及时采集、核对、检验、报告。检测后的各种标本,应保存一定时间。尤其是脑脊液、心包积液、胸腹水液、胃液等标本,检验后应保存一周,以备查对。 (十三)候检标本保存的前提是不影响检测结果,所有因放置时间过长可影响检测结果的项目(如血糖、血钾)不允许作为候检标本保存。(十四)候检标本的保存条件视检测项目的不同而定。 (十五)候检标本的保存由各实验室项目检测者负责。 (十六)除尿液和粪便标本外,其他标本检查完毕后,一律置冰箱保存3天才能弃去。 (十七)各室标本应按测定日期分别保存,以便查找。 (十八)保存的标本在临床医师或患者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检测结果重新复查。 (十九)保存到期的标本集中放置丢弃在黑色胶袋中,由工人密封完毕后,送到医院医疗垃圾集中点统一处理。

(完整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可编辑修改word版)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医发〔2006〕73号 【发布日期】2006-02-27 【生效日期】2006-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卫生部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卫医发〔2006〕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实验室。 第三条第三条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检验工作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部门、经济利益等影响。 第fh条第fh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第十条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实验室具备与其临床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临床检验质量。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检验质量和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最新检验科急诊标本送检、交接和签收制度

检验科急诊标本送检、交接和签收制度 为了加强急诊检验标本的管理,优化标本送检流程,加快急诊检查结果的报告时间,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检验科急诊标本的送检流程,以此严格规范对急诊标本的查对和双签,进一步完善交接制度,提高急诊检验质量。 一急诊检查的申请和标本的采集:临床医生应正确掌握急诊检验指征,避免急诊检验资源浪费,根据病人的急症病情开具急诊检查医嘱,并及时通知当班护士核对并采集标本,护士要在20分钟内采集完标本并打印标本签收单,同时在标本签收单上注明采血时间和采集人信息。 二.急诊标本的运送:护士采集完急诊标本后要对标本进行核对和分类,立刻通知工勤人员运送标本,与工勤人员交接标本必须在标本签收单上注明交接时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然后将急诊标本和标本签收单一同交由工勤人员送往急诊检验科,标本采集后要保证在20分钟内送到急诊检验窗口,工勤人员要等待检验科人员核对签收后再返回。 三、急诊检验科对急诊标本的核对和签收:急诊检验科在岗人员收到急诊标本后必须和工勤人员当面核对标本数量和信息,核对无误后在标本签收单上注明签收时间并签名,对不符合要求的标本要填写不合格标本处置单,交由工勤人员及时退回病房重新采集送检,必要时电话告之相关科室医生或护士。

四、检验科人员对急诊标本的处置:检验人员接到急诊标本后,应迅速进行检验,准确、及时地报告检验结果,对于异常的标本要及时电话和临床医生进行沟通,出现危急值结果必须立即电话通知临床医生并做好登记,登记时间要精确到分钟。 五、急诊检验科收到急诊标本后报告发送时间:血常规、尿常规、便常规检查必须在收到标本后20分钟内报告结果;生化、凝血检查必须在收到标本后一小时内报告结果;D-二聚体检查须优先处理,要在收到标本后30分钟内报告结果,对于需要稀释复检的标本,如果不能及时报告结果要打电话通知临床医生进行说明。 六、急诊检验的范围: 1.急诊病人 2.门诊中的急、危、重病人 3.急诊室观察病人病情突然变化者 4.住院病人中病情突变者 七、急诊检验项目: 1.血液常规,尿常规,便常规 2.凝血检查项目

标本管理制度

标本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以病人为中心, 以质量为核心, 根据我院分实验及个别工作人员未能重视对各种检验样本管理的责任, 有时出现漏检或不及时地转送样本,由之影响检验质量, 延误报告,因而造成不能在承诺限时内报告引起病人医疗纠纷和投诉, 同时也造成了各实验室之间的矛盾, 现经科室研究就各种样本管理, 加强各实验室有机衔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作以下规定: 1、签收 严格对各样本的查对和双签制度,对病房各样本及时进行验收, 查对, 不符合要求的样本一律退回,并有书面记录.每天早上统一工人集中送检的血样, 由负责验收查对, 其他时间送检的样本由各实验室负责验收, 包括由本科采集的各种样本. 2、验证 进各实验室的样本在进行编号,(或贴条码)离心前, 工作人员应再次认真查对姓名,联号,住院号,病区床号,项目等对不符合要求者应作记录,并及时通知采样科室, 正确及时地补采样,以免延误病人的检测结果报告,对书写不清楚的申请单, 当事者要及时与病房联系(可电话), 明确受检者姓名, 住院号,性别, 年龄,病区, 床号和检验项目

3、转送 在查对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其他实验室(本院或兄弟医院, 包括病理科)或本科各实验室的样本,要提高责任性,及时地转送(可电话通知)有关实验室(尤其是争论急诊项目)切勿延搁样本,延误检测,影响检验结果和报告时间, 对人为造成的样本遗失, 漏检和由之延误检测违反承诺限时报告引起病人纠纷和投诉, 将追究当事者和当时实验室责任. 4、外单位送检 外单位送检的样本,一律登记后, 再转交各实验室检测。 5、标本放置 各实验室在工作中发现有需转送到其他实验室的样本, 须统一放置在固定部位并有明显标志的样本盒中, 以便其他实验室的同志来拿取各实验室对如何转送和取样本应有明确的规定, 包括定时定点, 由检测实验室同志询查收集, 6、多张检验单标本 凡有两张以上的检验申请单(包括其他实验室或外送兄弟医院实验室作检测以及本科不同实验室检测的项目)原则上要分装各管, 随检验申请单一起分别放置各样本盒, 对采样

临床实验室安全制度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目的是按照国家颁布的法令、法规,保障工作人员、病人和进入临床实验室人员的安全,保证仪器设备、有毒和易燃、易爆试剂的安全使用,使工作人员在安全的环境和条件下完成日常工作。 2.工作人员须穿工作服,必要时穿隔离衣、胶鞋,戴口罩、手套。 3. 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检验用品,用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4. 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静脉采血必须一人一针一管一巾一带;微量采血应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片;对病人操作前洗手或手消毒。5 .无菌物品如棉签、棉球、纱布等及其容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开启后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6. 各种器具应及时消毒、清洗;各种废弃标本应按医疗垃圾处理。7 .检验人员结束操作后应及时洗手。8 .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每天对空气、各种物体表面及地面进行常规消毒。在进行各种检验时,应避免污染;在进行特殊传染病检验后,应及时进行消毒,遇有场地、工作服或体表污染时,应立即消毒处理,防止扩散。9.菌种、毒种按《传染病防治法》进行管理。10.对剧毒化学药品,压力设备和贵重仪器责任到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督查。 11.保证实验室电、水使用的安全,防止超负荷用电。使用电炉时一定要有人看守。使用电高压消毒锅时,一定要遵守操作程

序,以防爆炸。下班前一定要检查水、电开关,关好门窗,注 意防盗。 12.使用强酸、强碱、腐蚀、有害、易燃、易爆品时,应在适当 的环境中正确操作,防止腐蚀、灼伤、中毒、水灾和爆炸等事 件的发生。 13.对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以外事故,如发生医疗暴露等事件,要 严格按照医院制订的应急处理方法处理,不得延误。 14.保护好防火设施,保持走廊通道畅通,便于火警时人员安全撤离。

标本接收、拒收标准与流程

博兴县人民医院检验科质量体系文件文件编号: bxxrmyyjyk 版本/修订号: 主要内容检验科程序文件生效日期: 第页共页 标本接收、拒收标准与流程 一.目的:加强检验标本的管理,以保证标本分析前质量,从而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二.范围:适用于本科各实验室。 三.适合项目:所有普通与急诊的检验项目。 四.职责: 1.各室所有工作人员。 2.主任及各室组长督导执行。 五.标本的接收、拒收的标准 (一)合格标本标本的接收标准 1. 标本相关信息在博兴县人民医院标本运送接收登记表上记录完整,lis系统上可查询 2. 经查对标本的病人姓名、年龄、性别、住院号、床号、及检验号联与检验单信息相同。 3. 按检验项目要求病人进行了采血前准备工作。 4.按检验项目要求使用了相应的真空采血管,血量在规定范围。 5.无溶血及无脂血血标本或不影响检测结果的轻度溶血及轻度脂血血标本. 6. 按要求进行了特殊处理或防腐处理的标本

7. 无菌处理的各种培养标本 (二)不合格标本标本的拒收标准 1、未正确使用抗凝剂的标本. 2、严重溶血或浑浊的标本. 3、血液、体液等标本量太少,不能满足检测需要. 4、抗凝血有凝块,或标本与抗凝剂比例不合适. 5、特殊实验的标本,未按检测要求采集. 6、经查对标本的病人姓名、年龄、性别、住院号、床号、及检验号联等不相符者. 7、将自凝血采成抗凝血的标本. 8、标本不符合检验要求或标本放置时间过久未及时送检者. 9、粪便标本、白带标本、前列腺标本久置干枯者 10、无菌标本污染. 11、骨髓细胞学,免疫分型等未提供明确临床资料的. (三).不合格标本拒收处理 1、对拒检的不合格标本应登记在标本运送接收登记表中的不合格标本处置记录上,以备查对。 2、必要时电话告之,相关科室医生或护士。 3、门诊病人不合格标本,通知责任窗口重新采集。

检验科标本管理制度

检验科标本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检验标本的管理,明确各类标本采集、接收、拒收、保存和处理要求,规范标本管理工作流程。 2. 范围: 适用于本科所有标本的管理,包括标本的采集、运送、接收及保存等。 3. 职责: 质量管理小组负责样本采集作业指导书的编制,科室秘书负责本部门具体措施的落实,科主任负责检查和监督标本管理各项工作。 4. 总则: (1)检验标本包括从门急诊、住院患者和体检人员等处采集的标本。 (2)检验申请包括下列信息: ①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病床号 ②申请医生 ③标本来源 ④是否优先处理 (3)如患者存在下列情况,申请者必须在申请单上注明: ①正在接受抗凝治疗。 ②确认或怀疑患者有蛋白异常血症。 (4)优先处理的检验标本: ①紧急:来自急诊室、手术室、其它临床患者需要急诊处理的标本,实验室将尽快地为其完成各项检验。

②门诊:对于需在同一天内复诊的患者。 ③处理时间的长短对标本的结果有影响的项目如血气等。 5.标本采集和送检: (1)标本由以下资格人员采集: ①注册护士。 ②执业医生。 ③检验技术人员。 (2)病区标本采集和送检程序: ①医生开具检验项目。 ②急诊检验医嘱立即通知责任护士,护士确认后对该病人进行采集标本,标本采集时要对病人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对。信息包括患者姓名、年龄、病历号、床号、检验项目、标本类型及特殊要求等;采集完毕后,将病人的基本信息写在标本容器上。并将采集者及采集时间写在检验申请单上。通知检验科的工作人员。 ③住院病人的血液标本由病区护士负责采集。 ④采集者在标本采集前仔细核对患者姓名、年龄、床号、病历号、检验项目,无误后将真空管上的条码贴于申请单上,采集完毕后并将采集者及采集时间采集者及采集时间写在检验申请单上,标本由检验科工作人员早上8:00和早上10:00两个时间点到各病区对标本进行接收。由护士与检验科人员当面清点标本数量,并在标本登记本上签字。 (3)门急诊、体检标本采集和送检程序: ①医生开具检验申请单后。

实验室设置及管理制度

实验室设置及管理制度

实验室设置及管理制度1.目的:建立实验室的合理设置和科学管理, 防止实验污染,保证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分子诊断室的设置、 工作流程和日常管理等。 3. 责任人:科主任及PCR工作人员 4. 总则: 4.1 分子诊断室为检验科下设的专业实验室, 从事临床标本的基因扩增检测及相关科研工 作。 4.2 本实验室采用实时荧光定量PCR技术作为临床基因诊断的主要手段,实验室分为试 剂准备区、样品制备区、扩增及产物分析 区三区。各工作区的实验物品(含加样器、 试管架、吸头、记录纸、笔等),不得混用, 须贴上不同颜色标志予以区别,试剂准备 区为白色标志,样品制备区为蓝色标志, 扩增及产物分析区为粉色标志。 4.3 禁止非本室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参观实 验室等特殊情况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

方可进入。 4.4 严格遵守从“试剂准备区→标本处理区→扩增分析区”的单一流向制度,不得逆向进入前一工作区。 4.5 进入实验室,必须更换本室有颜色标志的工 作服,每周换洗工作服。 4.6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 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PCR实验室操作程序 进行,操作。 4.7实验开始前必须先做好室内及工作台的清 洁消毒,离心管、吸头等一次性用品均需高 压灭菌处理。 4.8 每年校准PCR仪、加样器、温度计、恒温设备、离心机和生物安全柜等仪器、设备。 4.9 禁止在工作区饮食、吸烟、处理隐形眼睛、化妆及储存食物。 4.10产物分析区排风扇应昼夜工作。 4.11每日工作结束后,认真执行《清洁、废弃物处理的标准操作程序》, 彻底清洁、洗消剂消毒地面和实验台面;将废弃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 4.12离开实验室时,应打开紫外灯,关好水、 电、门、窗。 5. 试剂准备室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实验室。 第三条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检验工作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部门、经济利益等影响。 第九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实验室具备与其临床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临床检验质量。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院检验科标本接收、拒收标准与流程

阿合奇县医院检验科标本拒收标准 1、申请单标识不清,信息不全,无检验项目或检验项目不清楚的标本,非本实验室检验项目的标本。 2、空管,标本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以下为详细说明: 1)生化少于5项组合或单项,总血量少于1ml,离心后血清或血浆 量少于500μl。 2)尿标本少于1ml。 3)出凝血标本过多或过少,超出允许范围±15%。 4)血液常规标本采血量少于1ml。 5)大便标本量极少(少于1粒黄豆量) 3、收集容器不正确或是不符合送检要求。 4、检验标本类别不符 5、标本外部有严重的遗洒、渗漏,怀疑标本可能交叉污染的。 6、经询问,确认标本超过标本允许送达时间的 7、经询问确认标本保存、运输方式不正确的 8、出凝血项目标本、血常规标本出现凝块。 9、标本离心后出现溶血(除外新生儿、烧伤及血管内溶血患者) 10、前列腺液标本量少、盖片不严密标本已干。 11、疑为输液同侧抽血或混有其它液体,经联系后确认标本确有污染 或无法确认污染但结果直接提示污染的按不合格标本处理。

阿合奇县医院检验科不合格标本处理流程

阿合奇县医院检验科标本接收标准 1、申请单标识清楚,信息齐全,无检验项目或检验项目不清楚的标本,确定是本实验室检验项目的标本。 2、医保患者只能做医保规定项目 3、空管,标本量需符合规定要求的,以下为详细说明:

1)生化少于5项组合或单项,总血量少于1ml,离心后血清或血浆量不能少 于500μl。 2)尿标本不能少于1ml。 3)出凝血标本过多或过少,超出允许范围±15%。 4)血液常规标本采血量不能少于1ml。 5)大便标本量适中(不能少于1粒黄豆量) 4、收集容器必须正确 5、检验标本类别必须相符 6、标本外部不能有严重的遗洒、渗漏,怀疑标本可能交叉污染的。 7、经询问,确认标本未超过标本允许送达时间 8、经询问确认标本保存、运输方式保证正确的 9、出凝血项目标本、血常规标本不能出现凝块。 10、标本离心后不能出现溶血(除外新生儿、烧伤及血管内溶血患者) 11、前列腺液标本量适中、盖片保证严密,标本保持湿润。 12、不能存在以下标本:疑为输液同侧抽血或混有其它液体,经联系后确认标 本确有污染或无法确认污染但结果直接提示污染的按不合格标本处理。 阿合奇县医院检验科合格标本处理流程

标本管理制度

标本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 根据我院分实验及个别工作人员未能重视对各种检验样本管理的责任, 有时出现漏检或不及时地转送样本,由之影响检验质量,延误报告,因而造成不能在承诺限时内报告引起病人医疗纠纷和投诉,同时也造成了各实验室之间的矛盾,现经科室研究就各种样本管理, 加强各实验室有机衔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作以下规定: 1、签收 严格对各样本的查对和双签制度,对病房各样本及时进行验收,查对, 不符合要求的样本一律退回,并有书面记录.每天早上统一工人集中送检的血样, 由负责验收查对,其他时间送检的样本由各实验室负责验收, 包括由本科采集的各种样本. 2、验证 进各实验室的样本在进行编号,(或贴条码)离心前,工作人员应再次认真查对姓名,联号,住院号,病区床号,项目等对不符合要求者应作记录,并及时通知采样科室,正确及时地补采样,以免延误病人的检测结果报告,对书写不清楚的申请单, 当事者要及时与病房联系(可电话),明确受检者姓名,住院号,性别,年龄,病区, 床号和检验项目等.

3、转送 在查对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其他实验室(本院或兄弟医院 ,包括病理科)或本科各实验室的样本,要提高责任性,及时地转送(可电话通知)有关实验室( 尤其是争论急诊项目)切勿延搁样本,延误检测,影响检验结果和报告时间,对人为造成的样本遗失, 漏检和由之延误检测违反承诺限时报告引起病人纠纷和投诉, 将追究当事者和当时实验室责任. 4、外单位送检 外单位送检的样本,一律登记后,再转交各实验室检测。 5、标本放置 各实验室在工作中发现有需转送到其他实验室的样本, 须统一放置在固定部位并有明显标志的样本盒中, 以便其他实验室的同志来拿取各实验室对如何转送和取样本应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定时定点,由检测实验室同志询查收集, 6、多张检验单标本 凡有两张以上的检验申请单( 包括其他实验室或外送兄弟医院实验室作检测以及本科不同实验室检测的项目)原则上要分装各管, 随检验申请单一起分别放置各样本盒 ,对采样困难者要主动跟踪样本,并作详细记录以免漏检,分清责任.

检验科标本接受、拒收及流程

民丰县人民医院检验科 标本拒收标准 1、申请单标识不清,信息不全,无检验项目或检验项目不清楚的标本,非本实验室检验项目的标本。 2、空管,标本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以下为详细说明: 1)生化少于5项组合或单项,总血量少于1ml,离心后血清或血浆量少 于500μl。 2)尿标本少于1ml。 3)出凝血标本过多或过少,超出允许范围±15%。 4)血液常规标本采血量少于1ml。 5)大便标本量极少(少于1粒黄豆量) 3、收集容器不正确或是不符合送检要求。 4、检验标本类别不符 5、标本外部有严重的遗洒、渗漏,怀疑标本可能交叉污染的。 6、经询问,确认标本超过标本允许送达时间的 7、经询问确认标本保存、运输方式不正确的 8、出凝血项目标本、血常规标本出现凝块。 9、标本离心后出现溶血(除外新生儿、烧伤及血管内溶血患者) 10、前列腺液标本量少、盖片不严密标本已干。 11、疑为输液同侧抽血或混有其它液体,经联系后确认标本确有污染或无 法确认污染但结果直接提示污染的按不合格标本处理。 民丰县人民医院检验科 不合格标本处理流程

民丰县人民医院检验科 标本接收标准 1、申请单标识清楚,信息齐全,无检验项目或检验项目不清楚的标本,确定是本实验室检验项目的标本。 2、医保患者只能做医保规定项目 3、空管,标本量需符合规定要求的,以下为详细说明: 1)生化少于5项组合或单项,总血量少于1ml,离心后血清或血浆量不能少于500 μl。

2)尿标本不能少于1ml。 3)出凝血标本过多或过少,超出允许范围±15%。 4)血液常规标本采血量不能少于1ml。 5)大便标本量适中(不能少于1粒黄豆量) 4、收集容器必须正确 5、检验标本类别必须相符 6、标本外部不能有严重的遗洒、渗漏,怀疑标本可能交叉污染的。 7、经询问,确认标本未超过标本允许送达时间 8、经询问确认标本保存、运输方式保证正确的 9、出凝血项目标本、血常规标本不能出现凝块。 10、标本离心后不能出现溶血(除外新生儿、烧伤及血管内溶血患者) 11、前列腺液标本量适中、盖片保证严密,标本保持湿润。 12、不能存在以下标本:疑为输液同侧抽血或混有其它液体,经联系后确认标本确 有污染或无法确认污染但结果直接提示污染的按不合格标本处理。 民丰县人民医院检验科 合格标本处理流程

实验室标本处理的流程

一.实验室接受标本 (1)时间 实验室接受标本后应予以准备离心。标本凝集时间要充分;加促凝剂的标本可于血液采集后5min~15min尽早处理;加抗凝剂的血液标本可以立即离心。 (2)温度冷却(2℃~8℃)标本应保持在这个温度直到准备离心。条件许可时推荐采用温度控制离心机。 (3)试管位置实验室接受标本后,仍应保持标本管垂直,管口(管塞)向上放置。 (4)试管封口采血管应一直有试管塞塞紧管口。试管塞移去后,由于血液中二氧化碳丢失,会造成pH(增加)、离子钙(减少)、酸性磷酸酶(减少)等变化,尤其pH的增高会影响某些试验结果的准确性;试管的封口还可以减少标本之间的交叉污染及标本的蒸发,防止标本喷溅和逸出。 (5)标本拒收规定有下列情况的标本不接受。 ①标本信息不明 ②血量不足 ③使用不正确的标本试管 血标本采集试管选择错误会直接影响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应该根据不同的试验目的选择不同种类(无添加剂或加不同添加剂)的血标本采集试管。 ④溶血静脉穿刺不顺利或标本收集后处理不当可造成人为的标本溶血;溶血性疾病等可造成病理性溶血。前者所致的体外“中度溶血”时,将导致某些试验结果不准确。 ⑤抗凝不当,标本凝固 标本接收时,血常规.血沉.凝血标本等应注意标本是否凝固。 ⑥储存温度不当例如:应冷藏运送到实验室的标本未予冷藏;应冰冻运输的血清或血浆,未予冰冻;应常温及时送检的标本未能及时送检。 ⑦标本采集时间不准确 空腹标本.皮质醇或ACTH应注意采集时间,采集时间不准确对检验结果有严重影响。 ⑧样本外漏,容器破损 由于现在一般都采用真空采血管,上述情况很少发生,但仍应注意,避免标本间的污染。二.标本接收记录 实验室工作人员接收标本时,应认真核对试管上的检验条形码(核对标本来源及其类型、检验目的等),对有关情况应做认真记录。 三.离心标本准备 直到离心后、取出血清或血浆样品前标本管应一直保持封闭。离心时间和相对离心力(RCF):离心时间为5min~10min,RCF(以g来表示)为1000~1200×g。 四.温度控制离心 离心时产热影响分析物的稳定性,一般条件下应使用温度控制离心机。 五.标本离心要及时 从标本收集时间算起,应在2h内分离血清/血浆,尽可能缩短从标本采集到分离血清/血浆的时间。 六.分离的血清或血浆贮存 为保证分析物的稳定性和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必须有标本的确切的处理和贮存条件。实验室的室温及血清/血浆的贮存温度,是分析物稳定性的重要参数。 (一)已分离的血清/血浆,在22℃保存不超过8h;如果试验在8h内不能完成,血清/血浆应转入冰箱(2℃~8℃)保存,所有标本应都在48小时能完成。 (二)带分离胶的试管,离心后血清或血浆可以在凝胶屏障上停留一定时间;而应用非凝胶分离

临床实验室管理制度及评价

临床实验室管理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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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及评价 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检验科任伟宏 一.床实验室管理体系的建立 (一)临床实验室制度的建设 1.管理临床实验室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医疗事故处罚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 (5)《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6)《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规范》 (7)《全国爱滋病检测工作规范》 (8)《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9)《临床实验室质量保证的要求》 (10)《临床检验操作规范》 评价要点:依法行医,严格执行国家和卫生部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把临床实验室逐步纳入法制管理的范围。 2.临床实验室的规章制度 (1)临床实验室工作制度——各级人员职责、档案管理制度、急诊检验制度、仪器管理制度、试剂材料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及考勤制度、计算机管理制度。

(2)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制度——检验科质量管理制度、标本采集管理制度、检验报告的签发和复核制度、差错事故处理报告及登记制度、检验科信息反馈制度。 (3)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4)临床实验室的科研、教学管理制度 评价要点:科室管理制度健全,各级人员职责明确,制度执行到位,各项记录完善。 (二)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1.质量管理体系有关概念 (1)质量管理—是指挥和控制一个组织的与质量有关的相互协调的活动。 (2)质量管理体系—与质量管理有关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包含了为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 2.质量管理体系 (1)质量管理体系以满足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需要为准则。(2)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和适应性是确保检测工作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先决条件。 (3)质量管理体系是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实验室的政策、过程、计划、程序和作业指导书均应形成文件。 (4)文件是实验室全体人员行动的依据,应让执行文件者容易得到并能充分理解所有文件。 (5)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的依据标准是ISO 15189(医学实验室

标本管理制度

标本管理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临床检验中心标本管理制度为规范实验样本的采集、接收及保存,以保证原始标本在采集、接收及保存过程中方法适当,原始标本中待测成分不受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1.范围 适用于科室所有标本的采集、接收、及保存。 2.职责 2.1 、质量管理小组负责标本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2.2、检验人员负责各自检测标本的管理和标本采集手册的编制。 3、工作程序 3.1、编制标本采集手册 3.1.1、由各专业实验室负责人组织实验室成员编制各自实验室的标本采集手册,标本采集手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实验室能够提供的使用检测项目目录;(2)、所有检测项目的临床适用范围;(3)、采集标本前给患者提供的指导书;(4)、患者的准备;(5)、原始标本的惟一标识;(6)、采集原始标本的方法;(7)、标本收集容器及所需添加剂;(8)、标本的类型;(9)、所需标本量;(10)、标本应该在何时采集;(11)、运送标本的方法及注意事项;(12)、实验室所需患者的临床资料;(13)、标本采集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签名;(14)、标本采集过程存在的安全问题;(15)、标本存放的条件和时限;(16)、标本的另外适用检测项目。 3.1.2、质量管理小组对标本采集手册的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不合格内容,可责令实验室负责人修改。 3.1.3、由质量主管征求患者和临床医护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经科主任批准,分发给各标本采集部门和个人。 3.1.4、标本采集手册应作为科室文件,遵循《文件控制程序》,由质 量管理小组保存。 3.1.5、质量管理小组应就标本采集手册内容定期征求患者和临床医护部门的意见,并对标本采集手册内容进行审查。 3.2、标本的接受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2010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卫办医疗政发〔2010〕19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 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 (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八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按照《医疗

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技术审核办法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医疗机构通过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技术审核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应符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 第三章实验室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后,方可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人员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开展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参加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或指定机构组织的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或指定机构应当将室间质量评价结果及时通报医疗机构和相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章实验室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检验质量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临床检验中心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对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调阅有关资料,被检查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对室间质量评价不合格的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提出警告。对于连续2次或者3次中有2次发现临

院检验科标本接收、拒收标准与流程

— 阿合奇县医院检验科标本拒收标准 1、申请单标识不清,信息不全,无检验项目或检验项目不清楚的标本,非本实验室检验项目的标本。 2、空管,标本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以下为详细说明: 1)生化少于5项组合或单项,总血量少于1ml,离心后血清或血浆 量少于500μl。 > 2)尿标本少于1ml。 3)出凝血标本过多或过少,超出允许范围±15%。 4)血液常规标本采血量少于1ml。 5)大便标本量极少(少于1粒黄豆量) 3、收集容器不正确或是不符合送检要求。 4、检验标本类别不符 5、标本外部有严重的遗洒、渗漏,怀疑标本可能交叉污染的。 6、经询问,确认标本超过标本允许送达时间的 * 7、经询问确认标本保存、运输方式不正确的 8、出凝血项目标本、血常规标本出现凝块。 9、标本离心后出现溶血(除外新生儿、烧伤及血管内溶血患者) 10、前列腺液标本量少、盖片不严密标本已干。 11、疑为输液同侧抽血或混有其它液体,经联系后确认标本确有污染 或无法确认污染但结果直接提示污染的按不合格标本处理。 ;

! — 阿合奇县医院检验科不合格标本处理流程 {

《 阿合奇县医院检验科标本接收标准 1、申请单标识清楚,信息齐全,无检验项目或检验项目不清楚的标本,确定是本实验室检验项目的标本。 2、医保患者只能做医保规定项目 3、空管,标本量需符合规定要求的,以下为详细说明:

1)生化少于5项组合或单项,总血量少于1ml,离心后血清或血浆量不能少 于500μl。 2)尿标本不能少于1ml。 3)出凝血标本过多或过少,超出允许范围±15%。 、 4)血液常规标本采血量不能少于1ml。 5)大便标本量适中(不能少于1粒黄豆量) 4、收集容器必须正确 5、检验标本类别必须相符 6、标本外部不能有严重的遗洒、渗漏,怀疑标本可能交叉污染的。 7、经询问,确认标本未超过标本允许送达时间 8、经询问确认标本保存、运输方式保证正确的 9、出凝血项目标本、血常规标本不能出现凝块。 [ 10、标本离心后不能出现溶血(除外新生儿、烧伤及血管内溶血患者) 11、前列腺液标本量适中、盖片保证严密,标本保持湿润。 12、不能存在以下标本:疑为输液同侧抽血或混有其它液体,经联系后确认标 本确有污染或无法确认污染但结果直接提示污染的按不合格标本处理。 > / :

临床实验室文件(制度、守则)

部分临床实验室文件(制度、守则) 实验室守则 1.实验室内保持安静,严禁吸烟。 2.实验室台面应随时保持整洁,公用试剂用毕后立即放回原处;安全合理使用电源、煤气。 3.仪器使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发现故障或有损坏立即报告,不得擅自动手检修。 4.实验室水槽禁止排放腐蚀和剧毒液,所有实验用的废弃物应倒入垃圾筒内。 5.实验室内,水龙头、煤气灯、照明灯和电器应随用随关;易燃品不能直接加热,并要远离火源操作和放置。 6.实验完毕,实验台面整理干净,并检查仪器、物品以及水、电、煤气。值日生负责实验室的卫生。 7.实验室内一切物品,未经本室负责教员批准,严禁携出室外。 8.最后离开实验室以前应认真、负责地进行全面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实验室安全规范 实验室安全规范 1.安全用水: 水龙头、尤其是易忘的冷凝水龙头随用随关,下班时重点检查一次;禁止在实验室水槽和下水道排放强腐蚀和 剧毒废液;发现管道漏水,破裂等情况,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和报修。 2.安全用电: 实验室用电线路规范化,不准擅自拆、拉。发现线路不通和漏电,必须及时报修;严禁超载;保证实验室的电 门便于开关;每天下班时,对经常使用的电器必须进行检查。 3.安全使用明火: 使用煤气和酒精灯等明火,必须远离易燃易爆物品,随用随关;学习消防安全基本知识,做到消防设施人人会用 4.安全使用药品: 易燃易爆、强腐蚀药剂,按类分档保存,不与常规药剂混同保存;剧毒药品、贵重药品和材料,专人专柜保存 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审批,期终检查一次。 5.安全使用门窗: 实验室门窗应该保持完整无损,谨防盗窃;每天下班时,最后一个离开的人员必须全面检查。 6.安全使用通风橱,防止毒气散溢通风橱的排风系统必须有效可靠,定期检查。 7.实行安全责任制 8.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到人,最后离开者做好安全记录。 关于不合格标本的拒检制度 病人标本的正确采集是保证检验质量的前提,也是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检验质量,特制订不合格标本的拒检制度。 一、符合拒检的不合格病人标本的范围 1、未正确使用抗凝剂的标本. 2、严重溶血及静脉营养时严重脂血并影响检测结果的血标本. 3、血量不足于检验需要量的标本. 4、需要空腹抽血而未空腹的标本.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与流程 一.目的:规范临床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二.适用范围:实验室和工作人员安全的一般要求,防火、用电、化学危险物品、微生物的安全要求,以保证实验室的安全运作,将事故控制在最低限度。 三.工作程序: l工作人员和实验室安全的一般要求 1.1吸烟 实验室工作区内绝对禁止吸烟。点燃的香烟是易燃液体的潜在火种;香烟、雪茄或烟斗都是传染细菌和接触毒物的途径。 1.2食物、饮料及其它 实验工作区内不得有食物、饮料及存在“手接触可能的其它物质。实验室工作区内的冰箱禁止存放食物。食物应放置在允许进食、喝水的休息区内。 1.3化妆品 实验工作区内禁止使用化妆品或进行化妆,并建议经常洗手的实验人员使用护手霜。 1.4眼睛和面部的防护 处理腐蚀性或毒性物质时,须使用安全镜其它保护眼睛和面部的防护用品。但允许面罩或工作人员在实验室的危险区内不要佩戴隐形眼镜,除非同时使用护目镜或面罩。使用、处理能够通过粘膜和皮肤感

染的试剂,或有可能发生试剂溅溢的情况时,必须佩带护目镜、面罩或面具式呼吸器。 1.5服装和个人防护装备 除要求符合实验室工作需要的着装外,工作服应干净、整洁。所有人员在各一实验区内必须穿着遮盖前身的长袖隔离服或长袖长身的工作服。当工作中有危险物喷溅到身上的可能时,应使用一次性塑料围裙或防渗外罩。有时还需要佩戴其它防护装备如:手套、护目镜、披肩或面罩等。个人防护服装应定期更换以保持清洁,遇被危险物品严重污染,则应立即更换。盛放被污染的实验服和工作服,应用合适的、有标识并能防渗的包装。清洗时应用足够高的温度和足够长的时间以获得良好的去污效果。 不得在实验室内设值班床,严禁在实验室内住宿。 1.6鞋 在各工作区内,应穿舒适、防滑、软底并能保护整个脚面的鞋。在有可能发生液体溅溢的工作岗位,可加套一次性防渗漏鞋套。帆布鞋可吸收化学物品和有传染性的液体。 1.7头发和饰物 留长发的工作人员应将头发盘在脑后,佩戴帽子。以防止头发接触到被污染物和避免人体脱屑落人工作区,不得佩戴有可能被卷入机器或可随人传染性物质的饰物。 1.8胡须 蓄有胡须的男性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上项(1.7)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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