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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许可证管理操作规程完整

金融许可证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规范金融许可证操作程序,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金融许可证的印制、保管、领用、制作、颁发等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金融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为金融机构服务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条发证机关办公厅(室)负责本机关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办公厅、各银监局办公室应指导下级机关的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

本规程所称发证机关是指银监会、银监局、银监分局。

第五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发证机关要将金融许可证作为重要凭证管理。

第七条办公厅(室)要设立金融许可证管理岗位,配备金融许可证管理人员2人

第八条金融许可证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各银监局、银监分局的交接工作完毕后,应于10日内向上一级办公厅(室)备案。

第二章金融许可证的实物管理

第九条金融许可证各状态的实物及财务的管理,以其印制的流水号为索引。金融许可证的实物状态包括:空白证、损失证、收缴证及失控证和金融机构持有证。

第十条办公厅负责组织印制、调拨空白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印制空白证。

办公厅应与空白证印制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印制数量、规格、日期、安全责任等。

第十一条银监局根据需要按如下程序向办公厅申领空白证。

(一)银监局根据需求情况做好测算,填制“空白证领取申请”,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厅申领空白证。

(二)办公厅审核申请后,向印制企业发出“空白证出库单”。

(三)印制企业按“空白证出库单”为银监局办理出库手续。

(四)银监局专人领取空白证的,须持单位介绍信及领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运输空白证必须采用机要渠道或专人专车双人押运。

银监局负责参照以上程序向辖内银监分局调拨空白证。

第十二条空白证的保管与使用;

(一)办公厅(室)应建立“空白证保管领用登记簿”,登记批量空白证的领取(入库)和发放(出库)情况。登记要素包括:领用日期、数量、流水号范围、领用单位、领用人签名及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经手人、办公厅(室)分管领导签字等事项。

(二)拆封空白证最小包装时,应由双人点验,逐张核对流水号及数量。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在点验空白证时,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封存,不得使用,并及时将情况书面逐级上报至办公厅,由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发现空白证丢失、被盗等情况,要在1日内书面逐级上报至办公厅。必要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空白证与发证机关印章不得由同—人员管理。

(五)应当按流水号顺序使用空白证,不得跳号。向下级发证机关调拨空白证时,必须以最小包装为单位按流水号顺序发放,不得跳号。

(六)每月打印空白证使用明细清单留存。

第十三条损失证指发证机关在制作过程中出错形成损坏不能使用的金融许可证,以及金融机构缴回的因损坏而不能继续使用但可以鉴别的金融许可证。

损失证应加盖“作废”章,登记“金融许可证损失证表”。

第十四条收缴证是指因机构变更、注销行政许可、机构市场退出等缴回的金融许可证。

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收缴换证时金融机构上交的旧证及追缴注销行政许可、市场退出金融机构的金融许可证。收缴证必须于2日内送办公厅(室)。办公厅(室)收到收缴证后立即加盖“作废”章,登记“金融许可证收缴证表”。

发证权限发生变化的,旧证由原发证机关负责收缴。金融机构持原发证机关已收缴旧证的证明以及其他换证材料,到新发证机关领取新证。

第十五条失控证是指丢失或无法鉴别的金融许可证。

(一)金融机构发生金融许可证失控情况的,发证机关应要求其立即报告。内容包括:金融许可证中各要素(机构名称、地址、流水号、编码、设立日期及颁发日期),当事人,失控的时间、地点,事发原因、过程等情况。

(二)发证机关应要求金融机构于发现金融许可证失控后7日内发布遗失声明公告。公告媒体与该证颁发时的公告媒体一致,版面不得小于12×17.5厘米,内容为:“XXX(金融机构名称)不慎将流水号为XXX的金融许可证丢失,声明作废”。

(三)发证机关应要求发生金融许可证失控情况的金融机构于10日内向其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并根据其报告情况对该机构作出处理。

(四)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应将辖内金融机构发生金融许可证失控的处理情况于30日内以办公室文件逐级上报至办公厅,并视情况在全辖范围内通报。

上述文件内容应包括:失控证数量、各张失控证要素(机构名称、地址、流水号、编码、设立日期及颁发日期)、对金融机构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拟采取的监管措施和建议等。

(五)金融机构找到失控证,已办理遗失声明公告的,监管部门应立即收缴该金融许可证,视为损失证处理;未办理遗失声明公告的,该金融许可证可继续使用。

(六)发证机关应于失控证处理完毕后,将情况登记“金融许可证失控证表”。

第十六条办公厅(室)应于每年底对本年度发生的损失证、收缴证按流水号分别排序、整理。各银监局、银监分局本年度产生的损失证及收缴证于次年年初上交办公厅统一保管。

(一)银监分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损失证、收缴证以及经金融许可证管理人员、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金融许可证损失证表”和“金融许可证收缴证表”,通过机要渠道或专人专车双人押运的方式上交银监局。

(二)银监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全辖损失证、收缴证及经金融许可证管理人员、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金融许可证损失证表”和“金融许可证收缴证表”,通过机要渠道或专人专车双人押运的方式上交办公厅。

(三)办公厅应于每年3月底前,对损失证、收缴证经双人点验后归档入库,并向交证银监局发出确认回执。办公厅将上交的损失证、收缴证制作成电子文档后,定期按重要凭证予以销毁。

第十七条办公厅(室)应于每月初10日内打印上个月的“月度金融许可证使用情况报表”、“金融许可证损失证表”、“金融许可证收缴证表”、“金融许可证失控证表”,经账实核对相符后由经办人员签字留存。

第三章金融许可证的制作和颁发

第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10日内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第十九条金融许可证制作流程如下:

(一)监管部门审核金融许可证办理材料后,填写并打印“金融许可证办理工作单”(以下简称“工作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与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一并送办公厅(室)。“工作单”中机构名称、批准成立日期、住所等项目须严格按照批准文件填写。

(二)办公厅(室)严格按照“工作单”制作金融许可证,加盖公章,并在“工作单”中记载金融许

可证流水号。

(三)监管部门到办公厅(室)领取金融许可证;或向金融机构收缴旧证后,到办公厅(室)换领新证。

(四)监管部门向金融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

第二十条因金融机构损坏、丢失金融许可证等原因换领、补发金融许可证的,监管部门应增加审核下列材料:

(一)发证机关对该事件的处理文件。

(二)换领金融许可证的,应同时审核旧证;补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同时审核登报的遗失声明。

第二十一条办公厅(室)应按金融许可证流水号顺序保存如下档案材料:“工作单”复印件、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监管部门保存如下金融许可证档案:“工作单”、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金融机构介绍信、发证机关的批准文件、有关遗失声明等。

第四章公告、公示及检查

第二十二条颁发、换发或吊销、注销金融许可证,发证机关应于3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三条发证机关应要求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金融许可证、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姓名。上述公示事项及其内容变更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10日内完成。金融机构公示金融许可证等情况应作为现场检查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办公室应每年对辖内金融许可证的管理、金融许可证公示等情况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于年底前将检查情况书面逐级上报至办公厅。办公厅将在各银监局、银监分局检查的基础上组织抽查,并将抽查的情况在全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发证机关有关行政许可准入文件应抄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中涉及的各类表格格式,均在金融许可证管理软件中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由银监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宁可累死在路上,也不能闲死在家里!宁可去碰壁,也不能面壁。是狼就要练好牙,是羊就要练好腿。什么是奋斗?奋斗就是每天很难,可一年一年却越来越容易。不奋斗就是每天都很容易,可一年一年越来越难。能干的人,不在情绪上计较,只在做事上认真;无能的人!不在做事上认真,只在情绪上计较。拼一个春夏秋冬!赢一个无悔人生!早安!—————献给所有努力的人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

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 (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12类金融牌照大全及申请条件汇总情况

中国12类金融牌照大全及申请条件汇总 证监会发布公告,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等10项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统一为《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相关机构最迟应当于2017年底取得新证。 金融作为国内管制严格的行业之一,首当其冲的当然是执业资格问题,也就是牌照问题。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下目前国内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都有哪些,希望能对您的投资起到一点儿帮助作用。 金融监管根据时段划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市场准入制度是事前监管的核心,金融许可证则是市场准入制度的常态表现。 金融牌照,即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目前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分别颁发。 在我国需要审批的金融牌照主要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券商、金融租赁、期货、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额贷款、典当12种: 主要金融牌照简介(申请条件、审批机构、法律依据以及注册资本要求) (一)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 1、银行牌照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截止2014年10月,全国共有商业银行773家,政策性银行2家,农村合作银行108家,农村信用合作社399家,村镇银行1105家。 目前已允许民营资本共同参加设立银行,首批参与民营银行的试点单位共有五家,包括阿里巴巴等十家企业参与了试点工作,他们分别在天津、上海、浙江和广东开展试点。 民营银行从监管层的要求出发会更加突出特色化服务、差异化经营,重点是服务小微企业,

服务社区功能。 1.1审批机关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1.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1.3申请条件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1.4注册资本要求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2、信托牌照 拥有信托牌照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各类信托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等。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显示,全国共有71家信托公司,最早批准成立的日期为1984年。目前银监会已暂停发放信托牌照。因此最实惠的获得信托牌照的方法是收购小型信托公司以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及标准的管理,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编制 第二条编制依据 (一)现行的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安全规程等; (二)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 (三)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工作原理资料以及设计、制造资料; (四)曾经出现过的危险、事故案例及本项操作有关的其它不全安全因系; (六)其它有关要求。 第三条编制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 (二)行业和工种要求的一般规定; (三)该工种的安全规定; (四)操作前的准备及安全确认,包括:操作前做哪些检查、机器设备和环境应该处于什么状态、应该做哪些调整、准备哪些工具等;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要求包括:应该和禁止穿戴的防护用品种类,以及如何穿戴等到; (六)操作的先后顺序、方式; (七)正常的操作程序; (八)操作过程中机器设备的状态;

(九)操作过程需要进行哪些测试和调整,如何调整; (十)操作人员所处的位置和操作时的规范姿势 (十一)操作过程中有哪些必须禁止的行为; (十二)特殊操作内容; (十三)异常情况处理要求; (十四)收尾工作; (十五)其他要求。 第三章培训及学习 第四条对照工种作业标准,建立健全各工种、各岗位人员操作规程和各工序操作标准。 第五条建立专门的安全操作规程学习制度,聘请有经验的老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讲解,对职工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同时要在公司举办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中,将安全操作规程列为重点学习内容,保证安全操作规程的全面落实,每次学习结束后,要组织对职工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六条推行职工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第四章检查及考核 第七条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考核验收办法,实行动态监督检查、班清班结,并做到持证上岗,使每一位从业人员均能明确自己所从事岗位应当如何做,做什么,怎么做,不应做什么。 第八条加大对安全操作管理的监督考核力度,对不熟悉操作标准的上岗人员,要立即进行停工培训。 第九条特殊工种及各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并且熟知本岗位操作标准。对现场抽查应知应会差者或违反操作标准作业者,责令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三、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四、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

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五、第五条修改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六、第六条的内容修改为:“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二)金融机构介绍信;(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八、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撤回,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颁发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逾期不缴回的,由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十、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十一、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金融机构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十二、删去第十五条。 十三、删去第十六条第(五)项。 十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银行金融许可证管理规定精编版

银行金融许可证管理规 定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防范操作风险,依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文件及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X (以下简称“Y”)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Y营业部、支行及分理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 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章金融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悬挂。金融许可证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控制、落实专人”的原则。Y负责金融许可证的办理、管理、检查和监督,各营业网点具体负责本网点金融许可证的管理、使用、公示。所有网点设立金融许可证使用登记簿,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金融许可证管理人,明确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章金融许可证使用 第五条经本网点负责人批准,使用金融许可证时,金融许可证管理人进行领用、使用、缴回登记,金融许可证管理人变更要留有交接记录。

第六条本行任何营业网点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本行任何营业网点和个人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金融许可证公示 第七条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营业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第五章金融许可证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营业网点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及程序使用金融许可证,严禁移作他用,Y负责对营业网点金融许可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金融许可证破损、丢失要立即报告总行,对违反规定造成金融许可证被滥用、盗用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Y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管理制度(正式)、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制度(正式)

管理制度(正式)、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制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确保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和适用性,保证所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最新有效版本,特制定本制度。 一、修订时机 1、当发生安全事故(包括其它单位的类似事故),通过分析原因,制度中没有相关规定时。 2、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等发生变更

时。 3、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修订或新颁布,导致管理制度不符合时。 4、风险分析后,制度中没有相关的规定时。 二、评审、修订频次 1、常规情况下,每年对管理制度进行一次评审,评审后发现制度中存在缺陷,应修订管理制度。 2、非常规情况下,制度与有关要求不符合时,应及时修订。 3、管理制度的评审由安委会负责。 三、新修订的管理 制度修订后,应将原制度回收作废,并将新修订的管理制度及时发放到相关岗位和人

员,各单位要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培训,让员工熟知,并严格遵守新制度。 四、本修订制度的管理责任部门由生产部负责 为确保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和适用性,保证所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最新有效版本,特制定本制度。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Please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ERP系统操作规程及管理办法(DOC)(修订版)-精心整理

ERP系统操作规程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ERP系统的管理,确保信息数据的安全性和准确性,促进公司ERP系统工作持续健康的发展,实现领导对企业经营活动实时监控、预防风险,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结合管理信息系统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FMIS财务管理操作规程及相关制度 第三条系统用户: 财务管理系统操作用户分为核算用户和查询用户;财务部外部用户全部为查询用户。 (一)总账模块用户:总账管理超级用户、总账查询用户、总账日记账录入用户、总账预算管理用户。 (二)应收模块:应收管理超级用户,应收查询用户,应收核算用户。 (三)应付模块:应付管理超级用户,应付查询用户,应付发票录入用户,供应商维护用户,应付付款用户。 (四)固定资产模块:资产管理超级用户,资产查询用户,资产核算用户。 第四条用户角色定义及职责 (一)会计业务负责人是总账四个业务模块的查询用

户。在系统中主要负责对总账模块的各项业务进行审批、对公司下一周或月度的现金流进行预测、以及对发生的各项具体业务进行查询。 (二)核算会计为各模块的查询、录入用户,处理日常业务、供应商或客户地点层信息的维护。 (三)出纳是总账模块的查询用户,应付模块付款录入用户,应付模块查询用户。出纳主要负责手工开具各种付款单据并在系统中查询付款,依据系统中的付款进行实际的付款,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 第五条会计业务的模块分布 (一)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折旧的计提、固定资产的报废等在资产模块处理。 (二)提取现金、资金倒户、贷款、还款及付息;无形资产及待摊费用摊销、费用的预提、贷款利息的计提、税金的计提;期末外币账户余额的重估(仅限于外币账户);工资的计提和发放;费用报销(包括员工费用报销);其他应收、其他应付中除去与供应商相关的需要分析帐龄及帐龄有可能超过一年的业务、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其他应交款业务;内部往来、拨付所属;月末结转;13月会计调整;利润分配、公益金下拨结转;预算管理等在总账模块处理。 (三)产品销售的收款业务在应收模块处理。需要进行帐龄分析的其他应收款项及其收款,不需要进行统计、跟踪并且是直接收款的业务,可以使用杂项收款。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09日来源: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 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第四条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 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 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施工人员上岗前须知 第一条、员工进场时,必须办理劳务证和上岗操作证,否则不准安排上岗。 第二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服从工地负责人指挥。 第三条、操作前不准喝酒,不准带小孩进施工现场。 第四条、现场内不准赤脚、不准穿拖鞋、高跟鞋和硬底鞋。 第五条、无安全防护措施不准高空作业。 第六条、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准任意拆除支架设施及安全装置,不准任意做非本工种工作。 第七条、不准在施工现场打闹,不准从高处向下抛掷任何物件、材料或杂物。 第八条、井(字)架吊篮不准乘人,吊装设备下面不准站人。 第九条、不准带电作业,不准在烟火禁区丢烟头、不准高攀井架、脚手架等。 第十条、不准在施工现场随意大、小便,违者重罚,严禁无证开机,更不准让他人代开机,工作时,不准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彻底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必须对生产过程进行安全检查,执行如下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定为四级检查,即:l、班组日检。2、工地项目部周检。3、公司月检。4、总公司季检。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执行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 二、公司月检:每月月底,由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及总工带队,质安科、生产科、技术科、工会、劳工等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对公司属下的各工地进行一次全面性安全检查,并在每月二十八日召开由以上检查成员及各工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安员、施工员等参加的生产会议,通报当月安全检查情况。 三、公司质安科必须对各工地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将发现的隐患及时向工地指出,以书面通知工地限期整改,并复查。对愈期不整改者,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甚至勒令停工整顿。 四、工地周检:各工地必须由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组织,质安员、施工员、材料员、机电管理员及各班组长参加,每周至少对工地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检、自查、自整改。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下隐患通知书,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整改,以保证施工安全。 五、班组日检:工地各班组长每天班前,必须对本班组的工人正确使用“三宝”情况、身体状态和施工所用的机电设备、施工环境安全防护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并做好记录。确认安全后,方准工人上岗作业。 六、工地安全员必须每日捡查安全作业情况,并作好登记记录。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工人经教育三次再违反者进行罚款并登记造册。严重违反者勒令停止作业。 七、分管施工员在日常施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和工人违章操作现象,要及时制止并汇报给安全员。安全员及时作出处理方案。 八、工地对于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严格按“三定"(即定人、定时、定措施)要求进行整改。安全员、施工员要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及时做好记录,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公司质安科进行复检。 九、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的有关资料要及时归档。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修正)200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第四条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 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 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 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三)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第五条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第六条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银行金融许可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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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防范操作风险,依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文件及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X(以下简称“Y”)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Y营业部、支行及分理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 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章金融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悬挂。金融许可证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控制、落实专人”的原则。Y负责金融许可证的办理、管理、检查和监督,各营业网点具体负责本网点金融许可证的管理、使用、公示。所有网点设立金融许可证使用登记簿,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金融许可证管理人,明确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章金融许可证使用 第五条经本网点负责人批准,使用金融许可证时,金融许可证管理人进行领用、使用、缴回登记,金融许可证管理人变更要留有交接记录。

第六条本行任何营业网点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本行任何营业网点和个人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金融许可证公示 第七条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营业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第五章金融许可证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营业网点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及程序使用金融许可证,严禁移作他用,Y负责对营业网点金融许可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金融许可证破损、丢失要立即报告总行,对违反规定造成金融许可证被滥用、盗用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Y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操作规程管理规定(修订)

工艺操作规程管理规定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工艺操作规程是规范工艺操作人员生产运行操作的重要技术性文件和规范要求,为规范操作规程的管理,提高操作规程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推进操作受控,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山西润锦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装置操作规程的编制与管理。 2 管理职责 2.1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是负责操作规程编制与管理工作的主要领导,负责组织操作规程制(修)订、审批。 2.2公司生产技术部是操作规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操作规程制(修)订、审核、上报与发布,负责组织操作规程的年度评审。 2.3公司生产运行事业部负责组织操作规程的执行。 2.4公司设备管理部、安全环保部等部门负责组织操作规程相关专业内容的制(修)订,并进行专业审核及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2.5车间(工段)负责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查、上报及日常管理,负责审批后操作规程的执行。 3 操作规程的编写方式、原则 2.1 各车间成立操作规程(方案)编写小组,车间主任具体组织并审核,编写小组应包括管理、技术、操作三个层次的人员。 2.2 操作规程编制过程中,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在讨论过程中不断修改,最大限度地吸收不同层次的知识和工作经验,保证操作规程正确和可操作。

2.3 操作规程的编写应遵循以下原则。 2.3.1 操作规程必须以工程设计和生产实践为依据,确保技术指标、技术要求、操作方法的科学合理; 2.3.2 操作规程必须总结长期生产实践的操作经验,保证同一操作的统一性,成为人人严格遵守的操作行为指南,有利于生产安全; 2.3.3 操作规程必须保证操作步骤的完整、细致、准确、量化,有利于车间设备的可靠运行; 2.3.4 操作规程必须与优化操作、节能降耗、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环保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利于提高装置生产效率; 2.3.5 操作规程必须与岗位责任制(各车间另行制定)相结合,做到分工明确、协调一致; 2.3.6 操作规程必须在生产实践中及时修订、补充和不断完善,实现从实践到理论的不断提高。在装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及时以补充规定形式进行修改。 3 编写格式和内容 3.1操作规程包括工艺技术规程、操作指南、开停工规程、基础操作规程、事故处理预案等章节,编写格式和内容以生产技术部编制的《山西润锦化工有限公司工艺技术操作规程编写模板及内容(试行)》(参见附件一)为蓝本进行,力求内容全面,叙述精练、层次清晰、数据准确,并根据岗位特点适当增减变化内容,但基本格局应符合本要求。 3.2工艺技术操作规程的基本内容包括: 3.2.1岗位任务、职责; 3.2.2原理与流程:该装置的生产原理与工艺流程描述; 3.2.3工艺指标、原辅材料消耗及产品质量指标:包括原料指

金融许可证自查报告

蓬莱民生村镇银行关于金融许可证的自查报告 根据烟台银监分局《烟台银监分局办公室转发山东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年下半年金融许可证检查情况的通报》银监烟办发[2012]12号文件的要求,及《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我行金融许可证的管理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金融许可证的公示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要求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自查,我行金融许可证出于安全性的考虑,现悬挂于柜台内的墙壁上,因我行现金区面积不大,墙壁距离窗口约4.5米,客户在窗口外能够清楚地看到金融许可证。 二、业务范围和主要负责人的公示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要求将业务范围逐一列出,并按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公示主要负责人。经自查,我行在联动门门的墙壁上已对以上内容进行公示,此处为开放区域,客户能够靠近查看。 三、发生变更事项后及时换领金融许可证 我行在2011年4月28日取得金融许可证,期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等均未更改,所以不需换领。 通过对以上方面的自查,我行严格按照《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对金融许可证进行了管理,未发生违规现象。

通过学习银监烟办发[2012]12号文件,了解到金融许可证作为重要的凭证,应对其加以重视,因此在开展自查的同时,我行专门针对金融许可证管理方面进行了整顿及学习。 一、加强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学习,严格按照办法中的要求实行管理,提高相关人员对金融许可证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把金融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当成重要的工作来做。注重经营的合法合规性,保证银行的稳健发展。 二、根据我行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金融许可证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指定综合管理部专门人员负责金融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保证许可证的保存完好、存放安全、变更及时。

操作规程管理制度范本

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1 、目的 确保安全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完成生产任务,提高经济效益,各岗位按一定的操作规程操作,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工艺操作规程(含临时操作规定及工艺处理方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鸿基焦化操作规程(含临时操作规定及工艺处理方案)的管理。 3、职责 3.1 技术部为本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操作规程制(修)订、审批与发布、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3.2 生产部负责组织编制、审核装置操作规程(临时工艺操作规定及含工艺处理方案)相关专业内容,并检查操作规程相关专业内容的执行情况。 3.3 设备部负责组织编制、审核装置操作规程(临时工艺操作规定及含工艺处理方案)相关专业内容,并检查操作规程相关专业内容的执行情况。 3.4 安环消防部负责组织编制、审核装置操作规程(临时工艺操作规定及含工艺处理方案)相关专业内容,并检查操作规程相关专业内容的执行情况。 3.5 人力资源部负责操作规程的培训 3.6 车间负责操作规程的上报及日常管理,负责操作规程的使用与执行。 4 管理内容 4.1 操作规程的编写原则 4.1.1 操作规程必须以工程设计和生产实践为依据,确保技术指标、技术要求、操作方法的科学合理,成为人人严格遵守的操作行为指南; 4.1.2 操作规程必须保证操作步骤的完整、细致、准确、量化,有利于装置和

设备的可靠运行; 4.1.3 操作规程必须与优化操作、节能降耗、降低损耗、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环保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利于提高装置生产效率; 4.1.4 操作规程必须明确岗位操作人员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配合密切;4.2. 操作规程编制方式 4.2.1 成立编制小组。在公司组织下,各装置成立操作规程编制小组,每一个小组必须包括管理、技术、操作三个层次的编制人员至少有三人组成。车间主任具体组织,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工程师、班长和岗位操作人员)参加。 4.2.2 集体研究讨论。操作规程编制过程中,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在讨论过程中不断修改,最大限度地吸收不同层次的知识和工作经验,保证操作规程正确和可操作。 4.3 操作规程的内容和编制方法 4.3.1 操作规程包括工艺技术规程、操作指南、开停工规程、基础操作规程、事故处理预案、安全生产及防护等。 4.3.2 工艺技术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 ⑴装置概况:生产规模、能力、建成的时间和历年改造情况; ⑵原理与流程:该装置的生产原理与工艺流程描述; ⑶工艺指标:包括原料指标,半成品、成品指标,公用工程指标,主要操作条件,原材料消耗、公用工程消耗及能耗指标; ⑷生产流程图:工艺原则流程图、工艺管线和仪表控制图、工艺流程图说明。流程图的画法及图样中的图形符号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⑸装置的平面布置图:必须标出危险点、报警器、灭火器位置。必要时可单独画出危险点、报警器、灭火器位置图; ⑹设备、仪表明细:将设备、仪表分类列表,注明名称、代号、规格型号、主要设计性能参数等。 4.3.3 操作指南是正常生产期间操作参数调整方法和异常处理的操作要求,编写要点: ⑴编写思路:以生产期间操作波动的调整为对象,以控制稳定为目标,防止异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 第三条《收费许可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样式,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印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分别核发。 第四条《收费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收费单位悬挂,购买票据;副本用于亮证收费、年审及其它用途。 第五条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凭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到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凭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省及省以下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收费许可证》的具体核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备案。 第六条《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的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第七条申领《收费许可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领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资料; (二)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及批准收费的文件等进行审核,核准后颁发《收费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申请表》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样式,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分别印制。 第八条收费单位应于实施收费前20日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 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收费范围,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或停业时,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收费单位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时,应公告作废并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操作规程管理规定(修订)

工艺操作规程管理规定 1 目的和适用围 1.1工艺操作规程是规工艺操作人员生产运行操作的重要技术性文件和规要求,为规操作规程的管理,提高操作规程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推进操作受控,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润锦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装置操作规程的编制与管理。 2 管理职责 2.1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是负责操作规程编制与管理工作的主要领导,负责组织操作规程制(修)订、审批。 2.2公司生产技术部是操作规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操作规程制(修)订、审核、上报与发布,负责组织操作规程的年度评审。2.3公司生产运行事业部负责组织操作规程的执行。 2.4公司设备管理部、安全环保部等部门负责组织操作规程相关专业容的制(修)订,并进行专业审核及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2.5车间(工段)负责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查、上报及日常管理,负责审批后操作规程的执行。 3 操作规程的编写式、原则 2.1 各车间成立操作规程(案)编写小组,车间主任具体组织并审核,编写小组应包括管理、技术、操作三个层次的人员。

2.2 操作规程编制过程中,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在讨论过程中不断修改,最大限度地吸收不同层次的知识和工作经验,保证操作规程正确和可操作。 2.3 操作规程的编写应遵循以下原则。 2.3.1 操作规程必须以工程设计和生产实践为依据,确保技术指标、技术要求、操作法的科学合理; 2.3.2 操作规程必须总结长期生产实践的操作经验,保证同一操作的统一性,成为人人格遵守的操作行为指南,有利于生产安全; 2.3.3 操作规程必须保证操作步骤的完整、细致、准确、量化,有利于车间设备的可靠运行; 2.3.4 操作规程必须与优化操作、节能降耗、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环保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利于提高装置生产效率; 2.3.5 操作规程必须与岗位责任制(各车间另行制定)相结合,做到分工明确、协调一致; 2.3.6 操作规程必须在生产实践中及时修订、补充和不断完善,实现从实践到理论的不断提高。在装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及时以补充规定形式进行修改。 3 编写格式和容 3.1操作规程包括工艺技术规程、操作指南、开停工规程、基础操作规程、事故处理预案等章节,编写格式和容以生产技术部编制的《润锦化工有限公司工艺技术操作规程编写模板及容(试行)》(参见附件一)为蓝本进行,力求容全面,叙述精练、层次清晰、数据准确,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最新版完整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 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扣押、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 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四条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 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 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局、直属分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 (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4外资银行分行以

下(不含分行)机构;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7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三)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文件6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领取或换领金融许可证: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许可证时间期限为收到上述有效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第七条金融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见附件); (二)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三)机构批准成立日期; (四)营业地址; (五)颁发许可证日期; (六)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公章。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

操作规程管理规定修订范文

操作规程管理规定 修订

工艺操作规程管理规定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工艺操作规程是规范工艺操作人员生产运行操作的重要技术性文件和规范要求,为规范操作规程的管理,提高操作规程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推进操作受控,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山西润锦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装置操作规程的编制与管理。 2 管理职责 2.1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是负责操作规程编制与管理工作的主要领导,负责组织操作规程制(修)订、审批。 2.2公司生产技术部是操作规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操作规程制(修)订、审核、上报与发布,负责组织操作规程的年度评审。 2.3公司生产运行事业部负责组织操作规程的执行。 2.4公司设备管理部、安全环保部等部门负责组织操作规程相关专业内容的制(修)订,并进行专业审核及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2.5车间(工段)负责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查、上报及日常管理,负责审批后操作规程的执行。 3 操作规程的编写方式、原则 2.1 各车间成立操作规程(方案)编写小组,车间主任具体组织

并审核,编写小组应包括管理、技术、操作三个层次的人员。2.2 操作规程编制过程中,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在讨论过程中不断修改,最大限度地吸收不同层次的知识和工作经验,保证操作规程正确和可操作。 2.3 操作规程的编写应遵循以下原则。 2.3.1 操作规程必须以工程设计和生产实践为依据,确保技术指标、技术要求、操作方法的科学合理; 2.3.2 操作规程必须总结长期生产实践的操作经验,保证同一操作的统一性,成为人人严格遵守的操作行为指南,有利于生产安全; 2.3.3 操作规程必须保证操作步骤的完整、细致、准确、量化,有利于车间设备的可靠运行; 2.3.4 操作规程必须与优化操作、节能降耗、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环保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利于提高装置生产效率; 2.3.5 操作规程必须与岗位责任制(各车间另行制定)相结合,做到分工明确、协调一致; 2.3.6 操作规程必须在生产实践中及时修订、补充和不断完善,实现从实践到理论的不断提高。在装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及时以补充规定形式进行修改。 3 编写格式和内容 3.1操作规程包括工艺技术规程、操作指南、开停工规程、基础操作规程、事故处理预案等章节,编写格式和内容以生产技术部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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