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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廉洁靠自律还是他律

一辨发言:

古圣贤孔子的《大学》里的三纲讲到明明德、在亲民、止于至善。明明德就是说要弘扬道德,提倡自觉自律,先自律再以律人。《论语.学而》中有云: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更是说明了自律在工作和生活中的重要性。

现今社会腐败滋生,江泽民总书记曾经讲过四个原因:一是我国有几千年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在党内和社会生活中至今仍然存在;二是在实行对外开放的情况下,西方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乘虚而入,侵蚀一些党员干部的思想;第一点和第二点讲的就是内因既人的道德自律上的原因。三是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由于体制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客观上给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留下了可乘之机;四是有些地方和单位对党员干部抓得不紧,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在一部分党员干部中滋长。第三点和第四点讲的就是外因,既制度和法律的他律。无独有偶,之后的胡惊涛总书记在分析腐败社会现象时讲了三条:一是一些党员干部没有真正确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经不住权力、金钱、美色和考验;排在第一位的还是作为内因的自律问题。二是在体制改革过程中,各方面制度还不完善,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三是社会上还存在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排在第二位的也还是制度法律的他因问题。2代国家最高领导人的分析都告诉我们自律作为内因在腐败问题上占主导地位。

众所周知,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内因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外因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在文明习惯养成的过程中,虽然他律作为外因起到了辅助作用,然而,自律作为内因不断自我约束则更为重要。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因而自律的地位无可厚非。文天祥被敌人抓获,视死如归。没有人给他以外界压力,而凭借的正是他对祖国和人民的赤胆忠心。就是这种自律精神,才留下了“自古人生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千古佳句。

承认自律并不等于否认他律在学风建设养成中的辅助作用,所谓师傅领进门,修行靠个人。我们同样重视他律对少数自律能力较弱的人的规制作用,但这只是一个引领的工具而已。让自己接受了他律,之后把他律内化成自律,才能真正起到作用,否则那些法律,规范,不过是一纸空文!一个人在任何情况下,最重要的是把握住自己,总依赖于他人是不切实际的。他人的监督必定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可能随时随地跟着你。所以,一个人的品质、道德修养究竟如何,关键还是他的自律能力。我想不会有人希望整天生活在他人的监督之下。

况且他律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是不言而喻的。很多人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经行犯罪。很多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做的也是事后诸葛亮,亡羊补牢的事情。法律治标不治本,它并不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马克思告诉我们,道德是人的自律,而法律是人的他律。做到了好的道德普及教育,那么就自然会使人的“自律”本能得到发挥,官吏也就会清廉,也就不需要在腐败的事实已经形成之后再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进行“他律”。如果国家不去对官员们普及任何的道德观念,那么法律条文岂不是只能轻飘飘地浮于贪欲的浊流之上,不能深入人心。明朝的和珅,建国初期的张青山,张子善,前北京市市长陈希同等等, 这些人难道在出事之前都不知道贪污是犯法的吗?为什么他们还依然去贪污呢? 这就说明肃贪单单靠法律是不行的,还要靠道德普及!

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基础的奠基人孟德斯鸠曾经这样说过:“支配和统治一切的,在君主政府中是法律的力量,在专制政府中是永远高举的独裁者的铁拳,但是在一个人民的国家。这一切都要有一个推动的枢纽,那就是道德!古今中外社会秩序的有效维系都是侧重于自律而非法律。从中国的德政到当前文明的提倡,再到当代西方宗教精神,无不体现出自律的主导作用。自律扎根于人的内心,依靠本源的力量约束着人们的一言一行。所谓“飓风始于青萍之末”,许多贪官污吏都是先突破了自律屏障,再超过法律底线的。如何清扫法律的死角,把罪恶扼杀在萌芽状态呢?只有靠自律!

总结陈词: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内外因这个哲学观点,其次也无法反驳自律作为内因存在,他律作为外因存在。那么我们就必定能得到一个结论:自律作为内因相对外因的他律在廉洁问题上处于更重要的地位。对方辩友过分夸大了他律的作用,忽略了自律的重要性,观点是片面的,偏激的,形而上学的。

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成长为一个好干部,一靠自身努力,二靠组织培养。把内因放在了第一位。孔子《论语.子路篇》中有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讲的就是领导者要做到自律、身正,下属和民众才能不令而行。况且一个好干部从来都不是靠他律培养出来的。焦裕禄无私奉献一辈子,铁面审计长李金华那样扛住压力,河南反腐办公室御史在途那样为民请命。这些好干部都是靠自律严格要求自己,才在外在言行上体现出了廉洁。

下面我将对我方观点进行总结陈词。

第一,反腐倡廉主要靠自律,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建设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价值取向。反腐倡廉不仅要惩治干部队伍中一小撮害群之马,还要保护广大党员干部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特别是通过教育和自律,努力把犯错误的干部改造过来。只有加强自律,才能鼓励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挽救犯错误的干部,清除少数不纯分子,最终建设一支纯洁高效的干部队伍,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

第二,反腐倡廉主要靠自律,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维护社会稳定。以自律为主能更好地体现党的先进性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对大多数作风不正甚至犯有腐败错误的官员坚持以教育警示为主,不仅有利于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也有利于化解党内和人民内部矛盾。

第三,反腐倡廉主要靠自律,可以降低执法和监督成本。自律说到底是内心的自我约束,而他律是从外部加以约束,需要较高的成本。自律是自觉、自愿甚至是自然的行为,没有巨大的行为转换成本,而他律需要约束者付出约束的成本、监督的成本以及监督监督者的成本等等,监督机构和法律法规多如牛毛,就会导致社会资源特别是行政资源过多地配置在他律以及相关机构上。只有先做到自律,才能去约束他人,实现他律,但是又不是所有人都能做到自律,所以在这个前提下,他律也很重要。只要有更多的人做到严于律己,社会才会有更多力量去进行他律。

而一个国家从上至下如果每个人有很高的自律能力,那国家的各种法规政策不需每年增加,人人都将和平相处。反之,即使是在严格的法律监督下,有的人还是我行我素。国家民众如此,小到我们身边的一位学生也是如此。我们都知道学生成长的优劣取决于对学习的正确态度,和自我的约束能力。学会自我管理,找出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主动的去探索,还怕不成功吗?假如每天连作业都不完成,而依赖于教师与家长的监督,学习中没有严格的律己精神,那失败也是必然。

当然我们不是说他律不重要,他律作为自律的辅助必不可少。目前,法律是日益在完善,可犯罪的人依然不见减少,其原因是不言自喻。所以自律和他律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先做到自律,才能去约束他人,实现他律,但是又不是所有人都能做到自律,所以在这个前提下,他律也很重要。只要有更多的人做到严于律己,社会才会有更多力量去进行他律。

俗话说,物必自腐而后虫生,苍蝇不叮无缝的鸡蛋。我们需要记住“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这句名言。不要等发展大了再使别人采取他律。自律是一个不断提高自己素质修养的一种自我约束力。在很多情况下,他律不可能处处约束人的行为。群众监督、繁复机关等这些他律手段能够得以实行的基础也是建立在我们强大的整体自律体系上,而运用这些他律手段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建立一个更系统、更全面的整体自律体系。毕达哥拉斯说:不能约束自己的人不能称他为自由的人。我们的自律并不是让一大堆规章制度来层层地束缚自己,而是用自律的行动创造一种井然的秩序来为我们的生活争取更大的自由。如果人人心中没有自律,那么没有自律的人制定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公平可言,由没有自律的人执行手中权力也只是集体腐败,如此我们的社会将一片混乱,人类文明也将消亡。

所以说:凡事都要以自律为主,他律为辅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最后我更加肯定重申我方观点:自律重于他律。

攻辩小结:

首先,对方辩友不能片面的看待自律,并将他律的好处无限放大。我方已经强调法律法规必须在自律系统的基础上才得以公平实施的。没有整个社会的自律基础,法律法规就是一纸空文。他律也无法有效实施。并且我方也已经说明了他律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其次,他律下的廉洁也不是真正的廉洁,一有机会腐败马上滋生。只有自觉、资源保持内心廉洁观念和外在廉洁行为的统一才是真正的廉洁,也才是经得起考验的廉洁。

下面我将进一步说明我方观点:

第一,他律具有被动性,自律具有主动性。从权力主体的角度来说,他律只是一种外在的制约,权力主体处于被动的状态,对腐败的预防不能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无以彰显其主体性。任何制度、法律的推行、实施都离不开人。制度再完善,法律再健全,心中无自律人在推行、实施的过程中都有可能使它走样、变形。所以,反腐倡廉不仅要靠法律、制度等外在制约,而且更需要将法律法规内化于心,最终落实到权力主体的自律上。自律不仅要求行为主体自觉地对一定的道德准则和规范进行认同并自愿地履行,还要求主体自主地把外在规范转化为内在准则,把道德义务转化为道德良心。只有加强自律,让其处于主动状态,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内在的约束,强化思想道德防线,提高思想道德境界,才能真正最有效

地从根源处反腐倡廉。

第二,他律无法管制人们的精神世界,无法实现内在廉洁观念和外在廉洁行为的统一。他律只是提高了腐败的门槛,并没有发掘出人的良心意识,在管制人们的精神世界上鞭长莫及,而加强自律意识,提高自律能力,可以使他律无法发挥作用的地方和时段,不至于成为正义和秩序遗忘的角落,保障社会利益和公共意愿能够全方位和全天侯地得以实现。

第三,从反腐倡廉的建设来说,自律比他律的涉及范围更广,标准更高,要求更严。腐败作为现阶段的一种社会现象,其滋生和蔓延有必然的社会文化因素。社会文化总是以明显或潜在的方式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他律是无法发挥其强制作用的。我们可以看到社会上为什么有些反腐行动开展的如此艰难?很大层度就是因为整体社会自律的不足。从而让法律法规的执行出现漏洞和缺陷。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仅仅依靠严刑峻法是不行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形成自律风气比他律更有效,也更重要。

第四,我们通过各种社会报道了解到通过法律法规实现他律的事例,但是我们不能通过社会报道了解的是通过自律避免的社会各类犯罪。自律是我们心中的社会卫士,通过自律很多社会犯罪就扼杀在萌芽状态,因为人们会过不去自己心中这道自律的坎。我绝对相信通过自律避免的社会犯罪绝对大大超过通过他律惩治的犯罪。这种实效是他律这种造成社会严重后果的方法手段所不能比拟的。

因此我再一次重申我方观点:自律比他律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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