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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制度

惠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制度
惠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制度

惠农办〔2012〕17号

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

管理相关制度汇编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局,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财政局,大亚湾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仲恺高新区农村工作局:

为切实抓好我市农村三资清理监管工作,建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惠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汇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印发农村制度通知

惠州市农业局办公室2012年4月17日印发

惠州市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相关制度

财务预决算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实行预决算制度,按照“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原则,充分听取成员对发展经济、增加收入、节约开支的合理化建议,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2、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生产经营、财务收支、收益分配、资产购置等应当实行年度综合预决算;“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程建设、对外投资及其他重大项目应当实行单项预决算。

3、预算编制收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土地发包、物业出租、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收入,各级财政补助(贴)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编制支出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设性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他支出。

4、财务年度预决算方案应当在年度终结后一个月内公布。财务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报告需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修订,提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财务预决算必须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年终对决算进行审核。

资金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金实行账款分离管理原则。集体的现金、存折、存单、及有价证券由出纳专管,其他人不得代管。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银行(信用社)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因特定业务需要可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支票、印鉴等实行专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支付款项的印章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现金库存限额规定,由开户银行核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或信用社,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4、集体经济组织与单位之间往来款的结算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信用社)办理转账结算。

5、禁止事项:以不符合规定的单据充抵库存现金;谎报用途套取现金;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公款私存私用或乱支乱用;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套取银

行信用。

6、代理会计或选聘会计每月(季)核对一次现金、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做到账实相符,盘查核对情况须及时上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要对上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发现差错,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7、不得擅自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单位和个人,确需出借的,1000元以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集体审批,超过3000元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集体出借资金的,必须同时落实担保责任人。前欠未清的,一律不准再借现金。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公务活动需要预借(领)资金的,应办理借款手续,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后领取。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需借(领)资金,自身不能直接审批,应由主要领导或其他领导审批或证明。预借(领)资金额度要根据公务情况而定,公务完毕后,预借(领)款在7天内必须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借款人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还的,张榜告知全体成员并及时督促。

9、社会各界、港澳台同胞、华侨、群众等捐赠以及财政、农业等各级政府部门拨款给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或兴办公益事业的资金均属集体财产,纳入集体账内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捐赠者对捐赠资金有特定用途要求的,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资金。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

2、禁止收入坐支、账外设账、公款私存、挪用资金、以白条抵库。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有关单位收款和内部往来结算时,使用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规定的财务票据。严禁收入不开票。

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出审批层次分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集体审批、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等三个层次,各层次审批限额须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发生财务支出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和规范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名(盖章),证明人作证签名,实物性开支须有验收人签名,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签名或盖章)后,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严禁以白条单抵库。

3、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议费、办公费、报刊费、旅差费、电话费、水电费、车辆费、业务接待费等非生产性支需控制在财务预算之内,费用开支超出预算的,须事先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开支。超出预算核定额度的开支须在村务公布栏公布,接受成员监督。

4、列支集体基建工程项目时,须附上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和预算方案,成员民主议事决议书,公开招标证明书、施工合同书、决算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及合法的支出凭证。支出凭证上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并注明开支用途。需要报经乡镇有关部门审核的须履行报审程序。

收支结报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票据每月(季)经民主理财小组盖章、小组长签名后,交镇(街)农村会计服务机构或选聘会计登记入账,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退回并做出妥善处理。

2、支出票据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季)内结报。凡支出发生后二个月(季)内不结报的票据,无特殊原因的不得再审批报销。

3、非出纳员代收各种款项的,应在收款后三天内向出纳员结清。

票证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使用统一的收款收据,严格执行领用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收款收据的领用、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收款收据要求连号连本使用,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经核查后存档保管。

2、各类票证要有专人保管,建立登记簿进行登记管理。

3、对外支出须从外单位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取得合法、规范票据凭证的,应填写内容齐全的现金支出证明单并注明原因。

4、记录内部支出的自制原始凭证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在自制原始凭证上必须有经受手和证明人的签名及审批人的审核签名或者盖章。严禁以白条单抵库。

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核算实行会计代理制(或会计委派、选聘制),镇(街)按要求配置代理会计或选聘会计,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出纳和报账员。会计和出纳必须持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及出纳职责:参与集体的经济管理活动;对集体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向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报告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报告。

3、报账员职责:负责向镇(街)农村财务代理部门报账,做好产品物资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及辅助性账簿的记录工作。

4、会计负责资金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核算,保管财务票据;出纳负责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核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等。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负责开票,出纳负责收款。非财会人员不准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出纳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收款的,应经过批准并办理代收款手续,代收款人收款后应及时交出纳。

财务印鉴由会计和出纳等有关人员分开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及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5、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调换。确需变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提议,经成员代表会议审议确定,并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6、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由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派人监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擅自离职。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领导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兼任)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姻亲关系。

民主理财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民主理财小组,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3—7人,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会议选举产生。组长及成员确定之后张榜公布,并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民主理财小组每3年改选一次,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

2、民主理财人员条件: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年龄18周岁以上60岁以下,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财务管理基础知识,熟悉基本的财经政策法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成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及其直系亲属;财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户籍不在本村的;文盲的;因贪污挪用公款等经济问题受处分未满5年或已立案查处的;不完成国家任务或拖欠集体款项的;违反计划生育处罚未完结或处罚

完结未满5年的;其他违法乱纪正被立案查处或处罚未满3年的。

3、民主理财小组的职权:参与制定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审核财务账目及财务收支;否决不合理的开支;监督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审核和监督资产的购建、承租、出租、出借、发包、变卖、转让资产;检查和监督财务公开情况;对执行财务制度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4、民主理财小组的义务: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民主理财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加强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保守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和商业秘密;解答成员对财务账目及财务收支情况的询问;接受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及村党支部的指导;向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反映村集体财务管理问题;配合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5、民主理财小组守则:恪守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办事,不能滥用职权,不能感情用事,保障集体经济合法有序进行,维护好全体成员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复印或拿走财务资料,不得隐匿、删改、毁损财务资料,不得散布未经证实的财务信息。

6、民主理财小组监督程序:每月(季)5日前召开民主理财会议,按照先审单后入账的原则,对集体经济组织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逐笔审核,并出具民主理财报告书,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签名后交由会计入账。认真做好相关会议记录并签名确认,有关文书作为村务公开资料归档。

每月(季)15日前,将民主理财报告书随同各类财务公布表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成员的监督。

7、民主理财小组须把好财务审核关,对合理合规、手续齐全的开支单据,不能拒绝签名盖章。对收支业务存有疑问的,应要求有关人员给予解释。对解释不清楚或不合理、不合规的,不得签名同意。对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财务开支解释有异议的,有权向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反映。对重大财务情况及问题有权向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报告。对不作为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集体经济组织可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动议,按法定程序审议罢免事宜。财务公开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经济发达的集体经济组织每月后10日内、经济欠发达的集体经济组织每季后10日内按“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将集体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上墙公布,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运用电脑触摸屏进行公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布栏(墙)旁边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时间及内容:

年初公开:年度终了后15日内公布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债权债务、上年度收益分配、固定资产管理、预决算;

每月(季)公开:债权债务、现金管理、财务收支、干部报酬、征地款管理、资产负债及民主理财监督结果;

每季公开:基建工程款支付、集体资产租赁发包及农村医疗、养老、计生等保险;

及时公开:“一事一议”筹资等重要财务事项、专项经济事项和多数群众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经济事项。

公布的财务资料应当及时做好归档工作。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程序:民主理财小组对账目、凭证和实物、存款进行全面核实出具审核意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主管会计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共同签字后,按规定样式公布。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在财务公开后要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

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档案包括各种合同、协议、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单、财会档案销毁清单以及电算化备份数据等。

2、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形成的财务档案,应当由财务人员应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阅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对存储在计算机中的财会数据,必须定期以光盘或移动存储设备等介质进行备份。

3、镇(街)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财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归档管理。档案室必须配置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设施。

4、严格档案的查阅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要查阅档案外,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求查阅档案的,须经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并要将查阅情况进行记录。

5、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或翻阅财务档案,财会人员对有关财务情况不得随意泄露。

6、财会档案的保存期限:月份和季度会计报表、上墙公布的财务资料保存5年,各种会计凭证、账簿、财会人员交接清册保存15年,产权所有证、契约、年度会计报表、财会档案销毁清单永久保存。

7、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财会档案销毁清单,报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批准,并派人监销。

惠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中的下列事项,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1)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

(2)农民年度依法承担的费用和劳务的预、决算;

(3)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

(4)经济项目、公益项目投资;

(5)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

(6)集体资产产权处分;

(7)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选举3至7人组成理事机构,负责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2)依法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管理本组织及其所属企业的集体资产;

(4)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的申报和本组织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5)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提出工作报告;

(6)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选举3至5人组成监事机构,负责监督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对理事机构执行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进行监督;

(2)检查监督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情况;

(3)列席本组织理事机构会议,向理事机构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4)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提出监督工作报告;

(5)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报告本组织理事机构的违法舞弊行为;

(6)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年度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集体资产收益状况,接受本组织成员的查询、监督。

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经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备案。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资产经营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兴办企业,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

2、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应把资产保值增值内容纳入合同条款。

3、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当采取资产抵押或其他担保方式进行承包、租赁经营。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出租集体资产。

4、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依时交纳承包款和租金。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者应依法保护基本农田和合理开发利用其他自然资源。

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承包、租赁经营者可依法有偿转让、转包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

资产清查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应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帐实、帐款相符。

2、对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的资产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3、资产清查工作由镇(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组织,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实施。

4、清查结果应在清查结束后五日内向全体成员公布,并报镇(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资产评估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有的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2)资产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

(3)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4)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5)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2、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委托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具备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资产评估结果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向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500元以上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2、用于生产经营、管理及闲置的固定资产须提取折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建

筑物及其配套设施折旧年限为30年、办公设备为5年、汽车10年、家具10年。

3、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4、财产物资的发包、出租、出借要签订协议,合理确定承包金,明确义务,并督促承包者及时缴交承包金、租金或占用费,对不及时缴交的,集体应当向其收取违约金。

5、建立健全财产物资入库、保管、领用手续,设立专人负责保管,入库时应清点验收,出库时应经批准并由领用者签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查存续状态,确保账实相符。

6、购建固定资产前制定预算,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供货商或承建商,签署购买或承建合同,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禁止以个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及将集体资产挂在个人名下。

7、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凭发票和相关验收资料转作固定资产。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项目完成后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在建工程如出现报废、毁损等问题的,须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资产台账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固定资产台账,按类别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到期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财务人员定期对有价证券进行清点核对,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主管领导。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存货的保管、领用制度。存货入库时,需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需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后,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

4、因工作需要由集体购买、干部个人保管使用的财物,要做好登记,落实责任,核实费用标准,定额使用。干部离任应当及时将所使用的集体物品交回集体处理。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合同法》和《广东省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规定,做好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工作。

2、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方案需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承包费、租赁金、出让金应当通过竞标、竞价确定。招投标方案要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合同管理制度

1、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及工程建设等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合同由镇(街)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统一鉴证,一式四份,除双方各执一份外,一份由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存档,一份用于村务公开。

2、合同需变更或期满续约的,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集体研究决定。续约或变更条款的,应当及时重新签订或补签书面合同,不能在原合同中更改。

3、要设立经济合同登记簿,详细登记本社签定的各项经济合同的业务内容、签署时间、金

额、收款时间或付款时间等有关信息。根据管理需要将经济合同分类装订成册,交档案室统一保管,或专人专责保管。经济合同不准外借,对有合法合规合理需要的,经本社负责人批准,可查阅及复印,并做好登记。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做好到期合同的结算工作。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务管理,化解不良债务,减轻集体负担。不得随意使用集体财产抵押贷款、为个人或单位担保,确需用集体财产抵押贷款、为他人担保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违反规定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借款时,须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决策,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借款。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经济合同中的约定及时催收清偿,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各项债权债务进行账务处理。定期与债权债务人核对,确保债权债务余额准确。对逾期债权,要定期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在债权诉讼时效内,以挂号信形式将欠款通知书寄送债务人并保留挂号信的存根,确保诉讼有效。必要时,通过司法程序追讨。确属无法收回的,要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意见,再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核销,并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收定支,不准随意举债,严格控制债务规模。不准在没有落实偿还措施、缺乏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举债。不准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及发放工资报酬等。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经济和建设社区而需要借贷的,首先列入年初财务预算,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确保借贷的资金来源合法。借贷时签订借贷合同或借贷协议书。

惠州市金融创新服务中小微企业专题调研报告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广东省建设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金融强省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我市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调研组,开展了“金融创新服务中小微企业”专题调研,通过座谈、走访,发放调查问卷、调查表等形式,重点了解我市物流金融、科技金融、农村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情况,提出创新思路,探索可行的对策,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初步统计,目前全市物流、科技和涉农企业合计2000多家,75%以上属于中小微企业,这三类企业实现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共约18%。从物流类企业看,全市冠以物流名称登记注册的企业有284家,实际从事物流的各类企业约500家,除农批、金泽、东立、顺丰、万饰城、惠州港业、中信7家规模较大的物流龙头企业外,其余都是中小微企业,其占比达99%。从科技类企业看,全市共有科技型企业370多家,其中,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即民营科技企业)246家,占全市科技型企业数量的66%。从涉农企业看,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1185个,其中县级以下农业产业化组织975家,占全市农业产业化组织的82%。 调研组重点选取了农发行惠州分行、工行惠州分行、农行惠州分行、中行惠州分行、建行惠州分行、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省联社惠州办事处、惠州农商行、邮储银行惠州分行等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调研,深入了解物流、科技和涉农中小微企业运用金融创新的业务模式进行融资的情况。截至11月30日,9家银行对三类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情况如下:物流类中小微企业贷款116笔,贷款余额9.55亿元,占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1.5%;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只有2家银行与物流类企业发生动产质押及质押授信的金融创新业务,其中工商银行惠州分行36笔,广发银行惠州分行7笔。 科技类中小微企业贷款251笔,贷款余额12.34亿元,占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1.8?%,其中知识产权质押等创新服务业务发生额为0。 涉农企业贷款近5万笔,贷款余额229.12亿元,占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35.9%,比年初增长13.7%。其中,建行惠州分行、农行惠州分行和农信社3家银行均有采用林权抵押、租金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及存款质押等创新服务方式,帮助抵押物不足的农户及涉农企业,而邮储银行发生的涉农贷款基本属于信用贷款。? 调研组还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全面了解企业对金融创新服务的认知程度。向三类企业各发放了50份调查问卷,反馈结果显示:75%的中小微企业表示并不了解金融创新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方式;82%的中小微企业表示听说过且有兴趣却没有真正使用;75%的中小微企业是由于没有足值抵押物的原因而被银行拒绝;当了解了金融创新服务的作用后,100%的中小微企业都认为金融创新服务业务对小微企业发展具有非常大的作用。 二、存在问题 (一)金融机构推广创新服务积极性不高。调研发现,尽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操作办法已经把此三类企业的金融创新服务(包括物流的动产质押、科技的知识产权质押、农村的“三权”抵押等)涵盖在业务类型范围内,但实际发生业务量很少。比如,物流、科技类企业贷款大部分仍然是传统贷款业务,金融创新贷款业务发生量很少。由于盈利最大化的商业特点,银行偏向追求利润大风险小的成熟稳定企业的贷款项目,而对初期盈利较低、风险度高的成长性企业,特别是对只有无形资产的科技贷款更为审慎,银行对推广金融创新服务缺乏积极性。 (二)金融机构规避风险手段不足。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认为这三类金融创新业务的主要风险包括法律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特别是由于农业生产具有投资大、回收长、季节性强、生产周期长、受自然和市场因素影响大、初级产品不耐贮运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定稿)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村级财务收支行为,管理用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保证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规范我县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上级和部门对村级的专项补助和拨款、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救济扶贫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征地地补偿费,以及各种代收、借贷等其他收入。 3、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省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监督管理总站”统一监制的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在一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上缴乡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入帐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等须直接拨入乡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帐户,统一支付管理。

4、乡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帐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广播通讯等管理费、计生支出、五保户供养、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生产建设支出、经营性支出、其他经审核许可支出。村级不得开支招待费。 3、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备付金制度,每月由村出纳员到乡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领取一定数量的备付金用于日常开支,发生超出备付金限额的支出事项时,村应提前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主任审批后预支。 4、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村书记和村主任共同审批同意并签字,定期交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大额开支,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财务开支严禁“白条”做帐。 5、审核同意后的财务开支票据由村出纳员负责到乡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报账。中心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的

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实用)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也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300户以上的居民委员会可以由每个居民小区(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 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区(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三、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代表)会议。 四、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五、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1、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制定居民公约; 3、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4、讨论决定居办经济的发展规划; 5、监督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6、讨论决定兴办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发展居办经济等事项; 7、改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8、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社区居务公开制度 为增加社区居委会工作的透明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区“两个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的内容: 1、居委会集体经济总收入、集体债权债务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2、各种承包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完成情况; 3、社区居委会各种收费的数额及用项; 4、计划生育指标安排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对违反政策者的处罚情况; 5、烈军属、困难户、五保户、优抚金、城镇低保金发放情况; 6、社区居委会“两委”班子任期、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干部工资报酬情况; 7、其他公共事业和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 二、居务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1、公开的时间要及时,并应根据内容的性质、群众关心的程度,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公开的时间。 有关政策、法规、社区居民委会发展规划、社区居委会干部现任目标、社区居委干部评议情况、计生工作等半年公布一次; 其它公开内容可视情况随时公开; 2、居务公开采取居务公开栏公布、发放“明白纸”、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公布两种方式,以公开栏公布形式为主。

村集体资产管理方案计划条例

-! 村集体资产管理 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是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村,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 第四条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机构; (三)指导、监督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

(四)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登记、统计、考核、审计等管理制度; (五)负责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六条村集体资产包括下列范围: (一)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水面和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牲畜、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企业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四)政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常拨款、补贴、减免税款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村 集体经济组织资助、捐赠的财务等;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模板】

XX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______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省市区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市区《关于健全五项监管机制规范农村基层治理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法规要求,参照《XX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结合XX区实际,制定如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___项制度。 一、年度财务预决算制度 1.每年根据村集体积累状况、生产经营水平和收入来源状况编制年度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计划、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2.财务计划须经成员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级“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向全体成员公开。 3.如有超计划开支或计划外重大项目,应事先以财务公开、召开成员或代表大会等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并报镇级“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4.年末编制决算报告,经成员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级“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向全体成员公开。 二、收支管理制度 1.村集体所有收入先交后用。村集体取得的所有资金,包括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转让、股份、合作等收入,财政补贴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代收代管资金、借入资金等,应归

集到村集体资金账户,先交后用。 2.各项支出严格审批制度。各项支出须由经手人签字,民主理财审核通过后,报经村党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委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交镇级“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会审通过后报销。 3.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超过规定时间未报账的,按村干部财务收支年底入账承诺制的规定办理。 4.开支审批要坚持节约开支、量入为出的原则。 5.严格控制村干部职数,按标准考核确定干部报酬,未经镇级党委批准不准随意增加人员及报酬。村干部工资统一按镇级政府批复执行,奖金、补助报镇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发放。 6.严格控制村办公费用的支出。村所用账簿、信笺等办公用品由镇级农经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从严统一购置,否则不予报销。 7.因公出差车船票、住宿费等合理开支,一律凭票报销。村集体诉讼、考察等用车,需先报镇级分管领导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8.各项开支应及时报账,超过规定时间未报账,按村干部收支年末入账承诺制的规定办理。 9.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先提后用。 10.村集体收支以非现金结算的方式进行。 三、民主理财制度

全国农商行名单

序号金融机构名称 1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常熟农村商业银行 4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5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6 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 7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江苏大丰农村合作银行 13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15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 16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 20 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4 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5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6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8 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9 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1 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 42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3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决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本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党支部书记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带头遵守、严格执行本规定,依法加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和财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对村集体“三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对集体“三资”的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接受乡党委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乡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资金、帐目的代管工作。第五条乡农业经营管理站是本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平调或以其它方式非法占用。

第二章村集体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短期投资、内部往来、应收款等。 第八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村集体向单位和农户收取各项收入时,必须使用市农经办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在收到现金后3日内上交乡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严格执行帐、款分管,由村财会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非财会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存款和票据。 第十条村集体存款实行银行统一开户,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代管的本村资金统一在当地银行、信用社开户,村集体资金的存入、支取要到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手续。村集体存款不准另行开户,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村集体对外联营投资入股,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与对方签订合同。购买的有价证券、股票等由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并纳入帐内核算,登记名称、类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利息标准和盈亏情况。 第十二条村集体内部往来、应收款项要及时收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帐、死帐,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乡经管站审核后进行帐务处理,严禁擅自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村集体资金收支实行定期报帐,按照乡统一规定日期报账。村每月发生的资金收支必须当月报帐,严禁跨月份报

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社区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集体资源的发包、集体资产的出租出售、建设工程招投标、财务管理、物资采购等涉及社区基层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障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从源头上预防信访问题的发生,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更好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的要求,规范社区基层权力的运行,防止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流失,确保与居民经济利益密切联系事项的操作规范透明,有效减少社区群众信访问题的发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规范有序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资源、资产、资金透明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把社区资源、资产、资金透明运行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 2.坚持“三个公开”的原则。即公开发布信息、公开中标结果、公开协议和钱款缴纳情况。在社区资源、资产、资金透明运行管理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动使社区基层

权力运行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下,“阳光”操作。 3.坚持服务群众的原则。把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作为规范社区资源、资产、资金透明运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4.坚持责任追究的原则。对违反社区资源、资产、资金透明运行管理规定的,将视情节和后果给予有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规范内容 (一)社区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转让、出借等)。 1.集体所有的门面、住房等资产的发包。 2.其他相关集体资产的发包。 (二)社区集体资源的发包(承包、出租等)。 1.集体鱼池、荒山等的发包。 2.土地资源的发包。 3.其他相关集体资源的发包。 (三)社区小型工程的发包。 1.道路、土建工程的发包。 2.绿化、装潢工程的发包。 3.其他小型工程的发包。 (四)社区财务管理的公开。 (五)社区物资采购。 四、操作程序

留用地村企合作项目三方监管协议(惠州市18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留用地村企合作项目三方监管协议(惠州市18 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签订时间: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协议)仅为合同示范文本,供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村民委员会 (或村民小组)结合实际参照使用。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各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调整或者增加,但主要的条款格式和内容不建议删减; 二、本合同(协议)示范文本中的空格部分可以填写对应的相关内容,如无需填写内容, 应当填写“无”或者用“ /”表示无内容; 三、本合同(协议)示范文本的条款或内容中未作规定而合同(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进行约定的,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本合同(协议)示范文本中增加补充条款或者添加相关内容,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本合同(协议)示范文本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迳向区国土分局、区法制局咨询或反映。 留用地村企合作项目三方监管协议 (示范文本) 协议编号: 甲方(村集体组织): 地址: 负责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乙方(合作企业):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丙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惠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与合作开发建设管理规定》(惠城府〔2016〕19号)、惠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与合作开发建设管理补充规定(惠城府 〔2018〕36号)、《建设方案》,甲乙丙三方就合作项目的监管,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共同声明: 1、本监管协议独立于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乙双方所签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2、甲乙双方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与丙方无关,丙方对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甲乙双方各自全权负责法律文书等权益证明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性的审查,丙方不负责审查。 3、丙方对履约保证金的监管并不意味着对任何方的付款义务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丙方仅对甲方的申请及提供资料作形式上审查。 4、乙方承诺并保证监管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资金在被甲方保管期间,如发生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或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等不可抗力情况,致使甲方无法协助完成资金划转的,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妨碍、影响监管功能实现的任何行为。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如实向丙方报告村企合作项目的工程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物业分配比例、交付使用时间等村企合作合同履行情况。

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管理制度

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村集体经济收入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xx村实施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管理制度,资金的申请使用和审批严格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可以申请使用集体经济收入资金。 (一)增加xx村集体收入的项目费用; (二)xx村公益性项目的建设费用; (三)xx村遭遇重大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村民慰问金; (四)其他经帮扶单位“双到”办和村委协商可供开支的项目费用。 第三章资金使用程序 第三条xx村委会人员及相关机构的职责。 (一)xx村委会主任:负责管理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审批各生产小组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按制度要求监督各项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公正、公开使用。 (二)xx村委会委员:根据所管辖生产小组的实际需求,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三)xx村委会出纳:负责收集和保管资金申请,办理支付业务及保管相关票据,设立专门账簿进行登记管理,编制并公示每月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帮扶单位“双到”办公室:负责指导xx村委会有效地使用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监督村委会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复核每一项资金的审批情况。 第四条资金的申请程序。 (一)对于村民慰问金和只涉及1个生产小组的公益性项目,由管辖该生产小组的村委委员提出使用申请,填写《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对于涉及2个生产小组以上的公益性项目,由管辖所涉及生产小组的全部村委委员联名提出使用申请,填写《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 (三)对于xx村集体投资项目,由1/2以上的村委委员联名提出使用申请,填写《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 第五条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主任同意并签字,通过审批。 (二)申请费用在500元(含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需召

文档社区三资管理制度

社区三资管理制度一、加强社区“三资”管理的主要任务(一)加强社区集体资金的管理 1 、建立完善制度。社区要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银行存款账户管理、集体资金审批领用、收支结报、票据使用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财产清查、财务档案等财务制度。制订和完善社区干部报酬、补贴、出差、用车、通讯等支出的标准和程序,规范和控制非生产性开支。2 、规范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严格实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不准坐收坐支,不准白条或预领条抵库。全面清理银行存款账户,每个社区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银行户头,因工作需要确需开设一个以上户头的,应由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区民主理财小组同意,报街道审核,经街道批准同意。未经批准多头开户的,多开户头一律取消。规范财务印鉴管理,社区银行存款印鉴原则上实行社区出纳和会计服务站分开保管,其中社区财务专用章由会计服务站保管,以加强代理会计对社区货币资金支取的事前监督。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外,社区各项经济往来收付款均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严禁设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挪用公款、多头存款和大额现金支付等,严禁违规出借集体资金或用集体资金参加商业保险,严禁将集体资金用于购买股票、期货或基金,严禁为任何人或单位提供担保。3 、规范票据管理。社区各种收入款项必须开具市统一的收款收据,并及时入账,不得使用自购收款收据;社区各支出款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并须写明用途或事由,严格审批手续,严禁白头发票入账。(二)加强社区工程建设项目和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管理 1 、加强社区工程项目管理。开展社区工程项目建设首先要考虑社区经济承受能力,防止社区集体经济超负荷运行。要加强社区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查、项目招标、合同签订、项目变更、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和工程审计等各环节的管理,确保社区工程建设项目规范操作。2 、加强社区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管理。社区集体资产及资源承包、出租、转让和大额批件物品采购等事项必须经社区班子集体讨论后,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书面决议。吕家冲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在民主决策基础上,严格规范操作。3 、加强项目合同签订和结算兑现管理。社区工程项目和资产资源承包、出租、转让及大额批件物品采购等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合同(协议)要内容完整、条款齐全合理、手续完备。对工程建设项目和物品采购项目,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支付工程项目资金,不得擅自支付工程款;工程发票必须由工程建设单位开具全额的统一税务发票。对社区资产资源承包、出租和转让等,要建立合同台账,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收交承包款(租金、转让款),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三)加强资产资源的日常管理1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制度,规范固定资产明细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盘盈盘亏均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做到账实相符。2 、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登记簿,对社区各项债权债务,按其类别和用途,将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及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登记入簿,切实掌握社区债权债务明细情况。同时要及时催收各项应收款。对确实已成呆账的,按规定程序进行核销。坚决制止新增不良债务,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借新债还旧债,严禁举债盲目上工程建设项目。(四)加强会计服务站建设1 、注重配齐配强代理会计。吕家冲社区要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区财务资产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要求,根据服务站所代理的社区的多少和承担业务工作量的大小,配齐配强力量。坚持代理会计公开招聘原则,严格坚持招聘条件,确保代理会计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会电脑、懂业务,有财务电算化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2 、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社区为会计服务站配备必要的电脑、打印机、档案室(柜)等硬件配套设施,做到人均一台电脑,社区有配套的档案柜。 3 、建立健全考核及工作制度。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对会计服务站工作的考核力度,考核结果要与工资奖金挂钩,以切实增强会计服务站的服务职能和代理会计的工作责任心。要积极指导服务站建立健全学习培训、定期下社区、财务收支结报、财务电算化、社区收款收据发放核销、财务分析报告、财务档案管理等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业务培训,规范技能操作,充分发挥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服务的职能。(五)加强社区财务管理队伍建设1 、加强社区财会队伍建设。若社区出纳会计,对业务知识缺乏、年龄偏大、责任性不强的及时进行调整。出纳会计的调整更换需由社区提出申请,报经街道审批。要健全社区出纳员从业资格证管理,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2、加强社区财务业务培训。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代理会计、财务负责人、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重点抓好新规定、新制度的培训以及财会人员的上岗培训和后续教育。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社区干部、社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财务知识培训,增强其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保障合法权益的意识与能力。二、完善“三资”监管机制(一)加强民主监督进一步发挥社区居民监督委

广州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

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修订稿)(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九龙镇和街道辖区内的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和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 本区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除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外的,可以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 农村集体资产中的集体土地涉及政府征收(用)、土地收储等行为的,依土地征收(用)、土地收储的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不适用于本细则。 涉及农村集体性质的旧村庄、社区整体合作改造类项目,由农村集体自主改造的,农村集体引入合作企业应通过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公开交易,引入合作企业的具体流程由区城市更新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另行制定发布。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农村集体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六)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七)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前款所列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行“六统一”管理模式,即统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一切收入必须全额及时缴入会计服务中心为各村开设的账户,统一管理。具体包括:上级 补助收入、扶贫资金收入、各项捐赠收入、一事一议资金、村级集体资产出租或承包收入以及村级其他零星收入。 2、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5日内缴入账户,坚持先收后支,严禁以收抵支。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未入帐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3、收入票据必须使用各县农经局统一要求的票据。其中“一事一议”要附有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村和个人不得自制、自购其他收款收据。 4、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村级负债发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镇政府批准。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村级经济活动中,村民委员会负责按年度支出计划,提前 作出用款预算,经村两委审核,报会计服务中心审批后支出。 2、村财务支出实行联签制,必须使用“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单”。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经村两委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报会计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或报账)。 3、涉及财务收支的事项应当每月按时结算。未按时记结的,由直接责任人向民主理财小组报告,审议通过的,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按程序记结。对审议未通过的支出事项,不予登记并由责任人自行处理。 4、村“两委”主要干部在离任或年度财务结账(决算)前,要认真清理任期内发生的经济收支事项,按程序及时入账。 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1、财务公开的形式:各村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明白卡”、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2、财务公开的内容: 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田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罚没款物等其他收入情况。 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村干部补助及奖励;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村办公经费等明细项目支出;五保户供养支出;罚没款物等其他支出情况。 各项财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情况;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资源及项目发包、租赁情况;其他财产。 债权债务:包括内部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银行(信用社)贷款;其他债权债务。 收益分配及其他事项:包括公积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收支情况;年终收益分配。 3、财务公开的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公开榜必须由村委主任、乡会计服务中心总会计、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村纪检监督小组负责对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时限进行监督。

国内农村商业银行名单列表

农村合作银行要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 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姜丽明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后将不再组建新的农村合作银行,现有农村合作银行要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全面取消资格股,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要在保持县(市)法人地位总体稳定前提下,稳步推进省联社改革,逐步构建以产权为纽带、以股权为联接、以规制来约束的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之间的新型关系,真正形成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的利益共同体。 目前,全国农村信用社资格股占比已降到30%以下,已组建农村商业银行155家、农村合作银行210家,农村银行机构资产总额占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41.4%。另外,还有1424家农村信用社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条件。通过改革,农村信用社治理模式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长期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机构自身已经形成了深入推进深层次体制机制改革的内生动力。

国内的农村商业银行 北京 北京农商银行(原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上海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重庆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天津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原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 广东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 揭阳榕城农村商业银行 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 河源农村商业银行 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 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 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 广东新会农村商业银行 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

惠州农村商业银行 清远农村商业银行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潜江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 荆门东宝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 三峡农村商业银行(原宜昌夷陵农村合作银行) 随州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 黄石农村商业银行(筹)(原黄石滨江农村合作银行)湖北阳新农村商业银行(筹) 湖北恩施农村商业银行(筹) 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筹) 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筹)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筹) 吉林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

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可编辑修改word版)

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社区)集体资产是指我县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含《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的 10 类资产)。 本制度所称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经济社)。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经联社、经济社及集体经济组织下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委会的管理下,依法对集体资产享有独立经营管理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调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并不得向其乱摊派。 第四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其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制度建设与业务管理并重。业务管理上,以票据等为凭证进行记账,并在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上同步录入记账。 第六条农村(社区)集体资产列入税务登记管理,依法提供财务会计报表,依法向税务机关登记土地、房产等信息,视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情况按照税收法规相关要求依时纳税申报。 第七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因下列情形办理非交易性质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县级有关部门免收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税收优惠等政策: (一)集体资产登记主体由村民自治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登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或者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情形引起变更登记的; (三)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情形引起变更登记的。 第二章监督机构 第八条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的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村(含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未建立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负责。 第三条县农委、监察、司法、土地、水利、林业和农机等部门,按其职能分工,依法对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经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集体资产权属和范围 第四条村集体资产属于村集体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所有权由村集体依法行使。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依法归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村集体依法投资、投劳形成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旅游设施、道路、林木和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设施。对村集体投资、投劳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资产,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村集体出资新建或购买、兼并的企业资产; (四)村集体在各类企业以及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五)村集体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及有价证券; (六)国家无偿拨款、减免税、补贴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 (七)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八)村集体的债权; (九)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损坏和非法变卖村集体资产及其收益。

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管理制度 1、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2、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要建立健全村级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制度。 3、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4、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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