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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

2012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
2012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

2012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

杨雄

一、单项选择题

22.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与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与其她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就是正确的?

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与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理念

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

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

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与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与其她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就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刑事诉讼法》“尊重与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与其她权利”的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与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理念。故A项正确。尊重与保障人权,就就是尊重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人权,其核心就是尊重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但就是并非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故B项错误。“尊重与保障人权”并未体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以及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故CD两项错误。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阶段与法条串讲阶段中都特别强调“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新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意义并设计相关模拟题。

23.甲发现自家优质甜瓜常被人夜里偷走,怀疑乙所为。某夜,甲带上荧光恐怖面具,在乙偷瓜时突然怪叫,乙受到惊吓精神失常。甲后悔不已,主动承担乙的治疗费用。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将甲拘留,乙父母向公安机关表示已谅解甲,希望不追究甲的责任。在公安机关主持下,乙父母与甲签订与解协议,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并提出从宽处理建议。下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刑事诉讼理念的概括,哪一选项与本案处理相一致?

A.既要充分发挥司法功能,又要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B.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要考虑对特殊群体区别对待

C.既要追求公平正义,又要兼顾诉讼效率

D.既要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又不应忽略实体公正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刑事诉讼理念的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要求正确处理司法与其她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在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解决中,恰当地发挥司法的功能,克服过度依赖司法、过多依靠裁判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与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广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运用多方面社会资源解决矛盾与纠纷。刑事与解不同于传统的公诉案件办案方式,在当事人与解程序中,国家通过其刑罚权的部分退让,促使加害人与被害人通过与解方式化解她们之

间的刑事纠纷并在此基础上处理刑事案件。本题中案件的处理方式体现了,既要充分发挥司法功能,又要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故A项正确。B项的错误在于,甲并非特殊群体。C项的错误,刑事与解并非追求诉讼效率的体现。D项的错误在于,此案的处理与兼顾程

序与实体公正的理念联系不大。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项。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阶段与考前透析精题班中都特别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结合刑事诉讼法考查的角度并设计相关模

拟题。

24.关于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下列哪一说法就是正确的?

A.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依据法律规定而设定

B.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诉讼代理人也享有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C.诉讼代理人应当承担被代理人依法负有的义务

D.诉讼代理人的职责就是帮助被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等问题。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就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而不就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故A项错误。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既不能超越代理范围,也不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诉讼代理人就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代理活动的。故B项错误。诉讼代理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与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C项错误,D项正确。在2012海天法条串讲阶段都提醒注意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区别这一知识点并设计相关模拟题。

25.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说法就是正确的?

A.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B.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C.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D.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的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所以,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权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A项错误,B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故C项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与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就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她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她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故D项错误。因此,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法条串讲阶段与考前透析精题班中都特别强调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规定的重要性并设计相关模拟题,有些试题与此题惊人的相似。

26.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遇有下列哪一情形依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A.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C.犯罪嫌疑人要求会见律师的

D.共同犯罪的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审查批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就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直接适用此法条,可知B项系正确答案。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法条串讲阶段与考前透析精题班中都反复强调审查批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一新增条文并设计相关模拟题,有些试题与此题惊人的相似。

27.关于辨认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就是正确的?

A.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B.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C.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D.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的规定,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就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她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三)对辨认经过与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本题中ABD三项均属于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辨认笔录,而C项属于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辨认笔录。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法条串讲阶段中都特别强调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定要会区分强制性排除与可补正的排除的范围并设计相关模拟题。

28.下列哪一选项表明我国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性规则?

A.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B.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C.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交瞧守所羁押

D.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自白任意规则。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就是自白,而就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此规定即表明我国基本

确立了自白任意性规则。故本题选择B项。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法条串讲阶段中都特别强调证据规则的重要性并设计相关模拟题。

29.甲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10月5日上午10时被刑事拘留。下列哪一处置就是违法的?

A.甲于当月6日上午10时前被送至瞧守所羁押

B.甲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因考虑通知家属有碍进一步侦查,决定暂不通知

C.甲在当月6日被送至瞧守所之前,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讯问

D.讯问后,发现甲依法需要逮捕,当月8日提请检察院审批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拘留与报请批捕的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瞧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故A项合法。《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本题中涉及的犯罪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只有无法通知的,才不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故B项违法。《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瞧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瞧守所内进行。故C项中,甲在当月6日被送至瞧守所之前,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讯问,就是合法的。《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2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本题D项中,“当月8日提请检察院审批”未超过提请审查批捕的期限,D项就是合法的。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法条串讲阶段与考前透析精题班中都反复强调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拘留的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些知识点的重要性并设计相关模拟题。

30.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保全措施,下列哪一说法就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采取保全措施

B.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检察院都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C.采取保全措施,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

D.财产保全的范围不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A项的错误在于,不就是“应当”,而就是“可以”。B项表述正确。C项的错误在于,不就是“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而就是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故D项错误。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法条串讲阶段与考前透析精题班中都特别强调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修改并设计相关模拟题。

31.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

A.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B.需要重新鉴定的

C.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长时间无法出庭的

D.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中止审理的情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

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故本题C项属于中止审理的情形,当选;而ABD三项则属于延期审理的情形,不选。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法条串讲阶段与考前透析精题班中都反复强调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中止审理的修改之处并设计相关模拟题,有些试题与此题惊人的相似。

32.下列哪一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A.未成年人案件

B.共同犯罪案件

C.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D.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案件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就是盲、聋、哑人,或者就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她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直接适用此法条,可知正确答案为C项。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法条串讲阶段与考前透析精题班中都一再强调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修改为必考考点并设计相关模拟题,有些试题与此题惊人的相似。

33.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一选项就是正确的?

A.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不讯问被告人

B.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C.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应当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

D.最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1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故AB两项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款的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C项错误在于,最高检察院不就是“应当”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而就是“可以” 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D项表述正确。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法条串讲阶段与考前透析精题班中都特别强调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修改并设计相关模拟题,有些试题与此题十分相似。

34.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就是正确的?

A.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B.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C.不论就是否属于由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逮捕由检察院决定

D.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应当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审判监督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4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

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A项的错误在于,不就是“应当” 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而就是“可以” 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

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故B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故C项表述过于绝对,该表述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D项的错误在于,不就是“应当” 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而就是“可以” 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法条串讲阶段与考前透析精题班中都反复强调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并设计相关模拟题,有些试题与此题几乎一致。

35.下列哪一选项就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

A.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B.监狱、瞧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

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D.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相比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只就是增加了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故A项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监狱、瞧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相比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检察院对监狱、瞧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监督,故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

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此条文相比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没有任何增加内容。故CD两项不正确。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法条串讲阶段与考前透析精题班中都特别强调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修改之处并设计相关模拟题,有些试题与此题非常的相似。

36.关于附条件不起诉,下列哪一说法就是错误的?

A.只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

B.应当征得公安机关、被害人的同意

C.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应当起诉

D.有悔罪表现时,才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A、D项表述正确,B 项的错误在于,不就是“征得公安机关、被害人的同意”,而就是“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3款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故C项表述正确。本题符合题意的答案为B项。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法条串讲阶段与考前透析精题班中都反复强调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的重要性并设计相关模拟题,有些试题与此题特别相似。

37.对于适用当事人与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而达成与解协议的案件,下列哪一做法就

是错误的?

A.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B.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C.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D.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与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9条的规定,对于达成与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

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直接适用此法条,可知A项做法错误。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法条串讲阶段与考前透析精题班中都特别强调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当事人与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重要性并设计相关模拟题,有些试题与此题惊人的相似。

38.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哪一说法就是正确的?

A.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潜逃,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她涉案财产的,公安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B.在A选项所列情形下,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C.没收违法所得及其她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审理中,在逃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2款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她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故A 项错误,B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故C项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3条第1款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故D项错误。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法条串讲阶段与考前透析精题班中都一再强调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重要性并设计相关模拟题,有些试题与此题十分相似。

39.关于侦查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与情况告知,下列哪一选项就是正确的?

A.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B.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可以附卷

C.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辩护律师

D.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侦查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与情况告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故A、B两项表述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故C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正确。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法条串讲阶段与考前透析精题班中都特别强调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终结程序与辩护律师提意见这一权利的重要性并设计相关模拟题,有些试题与此题非常相似。

40.关于补强证据,下列哪一说法就是正确的?

A.应当具有证据能力

B.可以与被补强证据来源相同

C.对整个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

D.应当就是物证或者书证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补强证据规则。所谓“补强证据”,就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一开始收集到的对证实案情有重要意义的证据,称为“主证据”,而用以印证该证据真实性的其她证据,就称之为“补强证据”。补强证据规则,就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她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她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

采信为定案根据。一般来说,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补强的不仅包括被追诉人的供述,而且包括证

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特定证据。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故本题A项正确,BCD三项错误。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法条串讲阶段都多次指出补强证据规则容易出理论性很强的试题并设计相关模拟题。

41.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立功情节,而起诉书与移送的证据材料中

没有此种材料,下列哪一处理就是正确的?

A.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B.建议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补充侦查

C.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D.宣布休庭,进行庭外调查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补充侦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9条的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与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

院补充侦查。直接适用此法条,可知B项正确。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法条串讲阶段都反复强调补充侦查这一知识点的重要性并设计相关模拟题,有些试题与此题惊人的相似。

42.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与方式存在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就是正确的?

A.询问证人时没有个别进行的

B.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C.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D.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二)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三)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与方式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与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内容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由上述法条可知,ACD三项的证人证言,均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B项的证人证言,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故本题选择B项。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法条串讲阶段都一再强调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定要会区分强制性排除与可补正的排除的范围并设计相关模拟题。

二、多项选择题

64.关于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就是正确的?

A.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B.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就是有序的

C.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D.效率越高,越有利于秩序的实现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就是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其二就是

追究犯罪的活动就是有序的。消除犯罪引起的社会混乱,保持社会秩序稳定并使社会在有序中发展,就是国家及一般社会成员所追求的刑事程序的基本价值。对刑事诉讼秩序价值的追求,意味着对抑制犯罪行为、保持社会的与平与稳定的期望。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还表现为对社会及其成员的安全的追求。这不仅需要控制社会暴力冲突,还需要防止政府及其官员滥用权力而使社会成员没有安全保障。所以,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三项。D项的错误在于,效率价值与秩序价值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

65.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等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就是正确的?

A.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B.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

C.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D.表明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刑事诉讼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与其她法律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

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

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她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确立的程序违法能够带来法律后果的规定,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同时,也体现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故本题BCD三项均正确。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法条串讲阶段都多次强调《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这一程序违法带来法律后果规定每年必考,并设计相关模拟题。

66.关于拘传,下列哪些说法就是正确的?

A.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拘传,并在笔录中注明

B.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C.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D.对于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连续讯问24小时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拘传的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1款的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她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就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

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故A项的错误在于,不就是“口头拘传”,就是“口头传唤”。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故BC两项正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3款的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与必要的休息时间。故D项错误。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法条串讲阶段与考前透析精题班中都特别强调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拘传时间的修改之处并设计相关模拟题,有些试题与此题惊人的相似。

67.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下列哪些说法就是正确的?

A.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等申请而启动,也可以由法庭依职权启动

B.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C.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D.只有确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时,才可以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故A、B两项正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故C项正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D项错误。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法条串讲阶段与考前透析精题班中都特别强调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就是重中之重的考点并设计相关模拟题,有些试题与此题惊人的相似。

68.在符合逮捕条件时,对下列哪些人员可以适用监视居住措施?

A.甲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B.乙正在哺乳自己婴儿

C.丙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D.丁系聋哑人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直接适用此法条,可知正确答案为ABC三项。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法条串讲阶段与考前透析精题

班中都反复强调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监视居住的情形不同于取保候审的情形”并设计相关模拟题,有些试题与此题惊人的相似。

69.审理一起团伙犯罪案时,因涉及多个罪名与多名被告人、被害人,审判长为保障庭审秩序,提高效率,在法庭调查前告知控辩双方注意事项。下列哪些做法就是错误的?

A.公诉人与被告人仅就刑事部分进行辩论,被害人与被告人仅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辩论

B.控辩双方仅在法庭辩论环节就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问题进行辩论

C.控辩双方可就证据问题、事实问题、程序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

D.为保证控方与每名辩护人都有发言时间,控方与辩方发表辩论意见时间不超过30分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法庭辩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0条的规定,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故B项错误,C项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1条的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公诉人发言;(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三)被告人自行辩护;(四)辩护人辩护;(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2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由此可见,A项的错误在于,被害人与被告人也可以针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辩论。D项的错误在于,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未对法庭辩论的时间加以限制。本题符合题意的答案为ABD三项。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法条串讲阶段都特别强调法庭辩论这一知识点并设计相关模拟题。

70.关于对法庭审理中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员可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选项就是正确的?

A.警告制止

B.强行带出法庭

C.只能在1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D.只能在10日以下处以拘留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方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4条第1款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二)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三)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四)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接适用此法条,可知ABC三项正确,D项的错误在于,不就是只能在“10日”以下处以拘留,而就是只能在“15日”以下处以拘留。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法条串讲阶段都特别提醒“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方式”这一知识点,特别强调不要将此处拘留的时间与对证人拘留的时间搞

混淆了,并设计相关模拟题,有些试题与此题惊人的相似。

71.关于技术侦查,下列哪些说法就是正确的?

A.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B.必须在立案后实施

C.公安机关与检察院都有权决定并实施

D.获得的材料需要经过转化才能在法庭上使用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技术侦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她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由此法条可知,A、B项表述正确。C项的错误在于,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并实施技术侦查,但就是,检察院仅有权决定技术侦查,无权实施技术侦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由此可知,本题D项的错误在于,技术侦查所获得的材料无需转化即可在法庭上质证属实后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两项。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法条串讲阶段与考前透析精题班中都反复强调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这一知识点为重中之重并设计相关模拟题,有些试题与此题惊人的相似。

72.关于证人出庭作证,下列哪些说法就是正确的?

A.需要出庭作证的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适用证人作证的规定

B.警察就其非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不适用证人作证的规定

C.对了解案件情况的人,确有必要时,可以强制到庭作证

D.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只有情节严重,才可以处以拘留,且拘留不可以超过10日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2款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故A项正确,B项错误。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就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故C项错误。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2款的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故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两项。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法条串讲阶段与考前透析精题班中都反复强调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这一知识点的重要性并设计相关模拟题,有些试题与此题惊人的相似。

73.《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就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与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关于该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说法就是错误的?

A.该规定意味着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公开审理

B.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与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派代表到场就是公开审理的特殊形式

C.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与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经同意派代表到场就是为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与对其进行教育

D.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与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经同意派代表到场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并不矛盾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就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与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此条文并不就是意味着“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公开审理”,而就是在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下,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与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经同意派代表到场,以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与对其进行教育。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两项。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法条串讲阶段与考前透析精题班中都反复强调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刑事案件的不公开审理这一知识点的重要性并设计相关模拟题。

74.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下列哪些选项就是正确的?

A.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

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C.初次犯罪

D.没有受过其她处罚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第1款的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直接适用此法条,可知正确答案为AB两项。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法条串讲阶段与考前透析精题班中都反复强调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对未成年的犯罪记录封存这一知识点相当重要并设计相关模拟题。

75.关于可以适用当事人与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下列哪些选项就是正确的?

A.交通肇事罪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刑讯逼供罪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当事人与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与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与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本题中,A项的交通肇事罪与C项中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均属于过失犯罪,而且不就是渎职犯罪,可以适用当事人与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故当选。B项中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属自诉案件,故不当选。D项中的《刑法》第247条

规定的刑讯逼供罪尽管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犯罪,但就是该罪不就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所以,不可以适用当事人与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两项。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法条串讲阶段与考前透析精题班中都反复强调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与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案件范围”很重要并设计相关模拟题,有些试题与此题惊人的相似。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一)

侦查措施就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与公民的权利保障密切相关。

请回答第92—94题。

92.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下列选项正确的就是:

A.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公安局进行讯问

B.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公司内进行讯问

C.对于已经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瞧守所内进行讯问

D.犯罪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当场口头传唤,但须出示工作证并在讯问笔录中注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她的住处进行讯问。故A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瞧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瞧守所内进行。故C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1款的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她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就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故BD两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四项。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法条串讲阶段与考前透析精题班中都反复强调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地点的修改并设计相关模拟题。

93.关于询问被害人,下列选项正确的就是:

A.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进行询问

B.侦查人员可以在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

C.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被害人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

D.询问笔录应当交被害人核对,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的就是询问被害人的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款的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故A项正确,B项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8条第1款规定,询问证人、

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故C项正确。询问笔录应当交被害人核对,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

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D项也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三项。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法条串讲阶段与考前透析精题班中都反复强调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对询问证人、被害人地点的修改,特别指出考生一定要将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询问证人、被害人地点区别开来,并设计相关模拟题。

94.关于查封、扣押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就是:

A.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财物、文件只能在勘验、搜查中实施

B.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C.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D.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的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故A项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故C项的错误在于,遗漏了“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与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故B项表述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故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法条串讲阶段与考前透析精题班中都多次强调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修改之处,并设计相关模拟题。

(二)

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刘某行为异常。经鉴定,刘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需要对其实施强制医疗。

请回答第95—96题。

95.关于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下列选项正确的就是:

A.公安机关

B.检察院

C.法院

D.刘某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受害人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1、2款的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根据此条规定可知,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就是检察院的申请启动方式,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二就是法院的决定启动方式,即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上述启动方式确立了检察院与法院强制医疗启动主体的法律地位,从而明确排除了公安机关、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受害人的程序启动权。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两项。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法条串讲阶段与考前透析精题班中都反复强调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相当重要并设计相关模拟题。

96.法院审理刘某强制医疗一案,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就是:

A.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

B.鉴于刘某自愿放弃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只通知了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C.法院认为刘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法对刘某作出强制医疗的裁定

D.本案受害人不服法院对刘某强制医疗裁定,可申请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的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就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故A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故B项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故C项做法的错误在于,不就是作出强制医疗的“裁定”,而就是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第2款的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D项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题符合题意的答案为BCD三项。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法条串讲阶段与考前透析精题班中都反复强调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相当重要并设计相关模拟题,有些试题与此题惊人的相似。

四、论述题

专家观点: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

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而且往往导致证据虚假,发生冤错案件。为此,《刑事诉讼法》及有关部门的解释或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了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效。

案情: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查,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2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她处入室盗窃3000元,后经查证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天3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

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问题:

1.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

3.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

4.结合本案,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

5.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答题要求:

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

2.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3.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4.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字。(2012年卷四第七题,共28分)

答案与解析:

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标准、证据的运用规则、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法条串讲阶段与考前透析精题班中都反复强调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标准的规定相当重要,特别指出“证据”与“刑事诉讼法概述”中的理论性考点的重要性,并设计相关模拟题。

1.(1)“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天3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这就是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李某的供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属于非法证据,而且,依据该条款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2)“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侦查人员搜查扣押的李某的鞋子等物品,属于物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属于非法证据,才应对该证据予以排除。

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之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与判决的依据。由此可见,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包括东湖市公安局、东湖市检察院与东湖市中级法院。

3.对于李某的盗窃罪而言,有保安的指认,而且有李某的供述,并经查证属实。因此,对李某的盗窃罪应作有罪判决。

对于李某的抢劫罪,只有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与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加以证明,未达到《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的给被告人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的三个要求“(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因此,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4.结合本案,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

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刑法实施方面的价值有:第一,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调查与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第二,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调查与明确案件事实及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同时,由于有明

确的活动方式与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第三,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第四,关于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第五,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

处理案件的效率。

在本案中,刑事诉讼法通过规范证据的收集程序与运用规则,让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在本案中,通过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相互之间的制约与监督机制,保证了刑法的正确实施,保证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目标的实现,以有效的程序机制保障了刑法的实现。

5.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在我国,为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查证核实等,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与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她非法方法收集证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几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也规定,以刑讯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2010年6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方面,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2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4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

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另一方面,明确了非法取得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排除程序。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在三个方面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第一,排除范围。即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第二,法庭调查,包括启动、证明、处理。即刑事诉讼法第56、57、58条的规定。第三,法律监督。即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就是对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贯彻与落实。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乃至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能够使非法取证一方承受不利的程序结果与实体结果,消除非法取证的心理动力,从而达到保障诉讼参与人各项权利、保障无辜的人不受追究的目的。在本案中,排除李某的供述等非法证据,有利于保障李某的人权,同时,警示司法人员在以后的执法中应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保障程序公正,保障诉讼程序独立价值的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督促公检法机关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程序性制裁来实现对程序公正的追求。在本案中,通过排除李某的供述等非法证据,彰显了程序的独立价值,维护了程序的公正性,就是程序公正价值的重要体现。

第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彰显法治精神。司法行为就是否合法、就是否规范,就是衡量司法文明程度与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志,关系到司法权威的实现与确立。司法机关若非法取证、带头违法,就会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形象,损害法律权威,对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与法治精神也有着巨大的破坏。在本案中,排除李某的供述等非法证据,有利于抑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督促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惩罚与保护并重的司法理念,坚持规范理性文明执法,这对树立我国司法的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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