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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规定

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规定

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和推进我院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符合我院特点的新型用人机制,改善师资队伍结构,真正实现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人事管理新机制,特制订本规定。

一、人事代理制度的常设机构

为了便于开展人事代理工作,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实行人事代理的日常人事管理工作。

二、人事代理的服务范围

(一)做好代理人员的合同签定,录用及辞退手续;

(二)办理代理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的转帐支付;

(三)办理代理人员的党员组织关系、集体户口的挂靠;

(四)办理代理人员的职务聘任、档案、公证等事宜;

(五)做好院内企业化人员的归口管理。

三、人事代理的种类及对象

(一)调入的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各类硕士;

(二)面向社会招聘的双师素质教师;

(三)录用的本科及其以下学历的应届大学生;

(四)其他因工作需要而引进的人员。

四、实施细则

(一)人事代理人员不占用学院正式编制;

(二)代理人员人事档案一律由潍坊市人事局人才管理中心代管;

(三)聘用期内,按招聘启示内的承诺享受学院内同类人员的各种待遇;

(四)自报到之日起,与学院签定《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

(五)聘用期内,代理人员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公积金”四金方面与学院在编人员享受同样待遇;

(六)聘用期内,代理人员在职称评聘、在职培训等方面享受学院内同类人员待遇。

(七)聘用期满前一个月,根据有关考核结果和聘用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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