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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全版)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全版)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全版)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山东星光实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目录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

山东星光实业有限公司 (1)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1)

目录 (2)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职责 (4)

第三章职业卫生各种管理制度 (4)

第一节职业卫生警示和告知制度 (4)

第二节职业卫生申报制度 (6)

第三节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7)

第四节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9)

第五节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11)

第六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2)

第七节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4)

第八节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6)

第九节职业卫生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7)

第十节职业卫生检查制度 (19)

第十一节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21)

第十二节职业病控制度 (22)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职业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术语和定义

1、职业卫生:公司里所进行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研究职业性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及环境的影响,从卫生学的角度出发,提出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的综合措施。

2、有害作业:是指在对人体有职业性危害因素的环境中从事的生产作业。

3、职业性危害:是指在生产劳动中,职工由于长期从事某种职业的劳动,受劳动过程、生产环境的不良影响,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

4、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职业禁忌症:某些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

6、危险因素: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7、有尘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的作业。

8、有毒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作业。

9、防护措施:为避免从业人员在作业时身体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

质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措施或手段。

10、个人防护用品(又称劳动防护用品):为使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穿戴用品。

三、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生产经营职业卫生管理的全过程。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东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进一步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泰安市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评分标准》等上级有关职业卫生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

1、公司职卫科是本制度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2)编制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3)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4)组织对各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5)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2、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危害因素的防治与控制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章职业卫生各种管理制度

第一节职业卫生警示和告知制度

一、公司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公司人力资源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部、职卫科、车间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卫科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卫科在生产车间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科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公司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存在粉尘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车间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十、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烫伤”警示标识;

(七)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十一、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二、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十三、十五、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四、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五、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十七、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十八、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第二节职业卫生申报制度

一、由职卫科按有关要求申报职业危害,申报执行以下要求: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东平工业园区安监办和东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县安监局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工艺技术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

(3)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

4、公司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 5日内向县安监局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6、《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

第三节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一、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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