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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知识点之刑法讲义

法硕考研知识点之刑法讲义
法硕考研知识点之刑法讲义

刑法总则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根据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

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包保卫国家安

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握刑法规定的含义和精神;有助于刑法的统一正确实施;有助于弥补刑法的某些漏洞与缺陷;有利于刑法的发展和完善。

1、必须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始终,具有全局性、根本性;

2、必须是刑法制定、解释和适用都必须遵循的准则;

3、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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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要求:

罪刑法定化: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罪刑实定化:实体性的规定罪刑明确化:文字清晰,意思明确

3、派生权利: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推定、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4、立法体现:

A、现行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B、废除了类推制度,为罪行法定原则得以贯彻扫除了障碍;

C、重申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D、在分则罪名的规定上做到了详备;

E、在个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定刑上增强了可操作性。

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2、基本要求:刑事立法要考察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刑罚裁量要结合整个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个体的

各个方面,力求刑罚个别化。

3、立法体现:

(1)严密科学的刑罚体系;

(2)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3)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4、司法适用:

⑴定罪与量刑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⑵强化良性公正的执法观念;

⑶强调执法中的平衡与统一。

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任何人犯罪都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

2、任何人都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

3、对于一切犯罪行为,应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不得因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

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的差异而在适用刑法和定罪量刑上有所区别;

4、任何人的权益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

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的同样的保护。

他原则为补充。

生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均不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结合型刑事管辖权体制。

⑵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⑶保护原则(自卫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

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其针对对象限于劫持航空器、毒品犯罪、侵害外交人员、灭绝种族等国际犯罪。

⑴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

A领陆;

B领水: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C领空。

⑵我国的船舶、飞机及其他航空器;

⑶我国驻外使馆;

⑷刑法第六条第二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隔地犯: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彼此脱离) A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 B在国外实施犯罪行为,但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 C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

⑴“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⑵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

A不同于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仅仅排除与少数民族特殊习惯、宗教文化传统相关的部分法条的适用; B免于适用刑法的部分必须有明确的规定,由自治区或省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C 变通或补充的规定不能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冲突。

⑶刑法实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规定。

⑷特别行政区的例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

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两个限制:1、这种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须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2、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刑罚处罚。

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只有在其他管辖权无法适用时才适用普遍管辖权,只有当犯有国际罪行的罪犯在我国境内时才可能适用普遍管辖权。

⑴从旧原则

⑵从新原则

⑶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应按旧法。

⑷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不具溯及力,但新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应按旧法。我国刑法有关溯及力的原则: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1997年刑法典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1997年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的,如果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典;(3)当时的法律和1997年刑法典都认为是犯罪,并按照1997年刑法典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1997年刑法典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适用1997年刑法典;(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对行为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

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特征:

1、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某种损害。

2、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的具体体现,以社会危害性为基础。

3、应受刑罚惩罚性:免于刑事处罚不是不应,而是不需要。

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特征:

⑴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⑵犯罪构成要件:从同类案件的事实中经过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对于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

⑶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法定性。

区别: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特征,揭示犯罪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犯罪构成解决的是构成犯罪的具体规格和标准问题,进一步明确回答构成犯罪的具体要件问题。

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一般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整体,揭示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和阶级本质。

2、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3、直接客体:

a简单客体: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b主要客体:复杂客体中受侵害程度较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

次要客体:复杂客体中受侵害程度较轻的,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

随机客体: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而出现的客体。又称随意客体、选择客体,一般往往是加重刑事处罚的原因和依据。

c物质性客体和非物质性客体。

2、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3、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关系的物质表现形式。

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的必备要件,而犯罪对象未必;

3、犯罪客体必受侵害,而犯罪对象未必;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不是;

5、犯罪对象凭借人的感觉器官可以感知其存在的事物;犯罪客体是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的东

西。

2、具体性;

3、多样性;

4、法定性。

作。特征:

⑴危害行为客观上是人的身体的动静;

⑵有意性: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的动静;

⑶有害性: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

⑷刑事违法性。

1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特征:

a、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

b、不仅指单个行为,而通常由一系列的积极举动组成。

2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当为而不为”。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条件:

(1)以特定义务为前提:

A、法律明确赋予的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一方面要求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同时要求刑法

的认可,若只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无刑法的认可或要求,行为人即使不履行这种义务,也不成立犯罪的不作为。

B、职务、业务要求履行的义务;

C、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D、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的状态时,行为人

负有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2)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

(3)未履行特定义务,这是不做为成立的管件条件。

两种重要表现形式:

(1)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只能以不作为方式来实施的犯罪。(2)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可以以不作为方式来实施,也可以以作为方式来实施。

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狭义仅指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通常是对直接客体造成的损害,也并非存在于任何犯罪中,如未遂犯。特征:

1、危害结果可以是实际损害,也可以是现实危险状态;

2、产生危害结果的原因只能是危害行为;

3、危害结果具有客观性和法定刑。

我国刑法的规定:

1、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结果;

2、以对直接客体造成某种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

3、以发生某种特定的现实危险状态,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

4、以发生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

5、以发生某种特定的严重危害结果,作为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6、以造成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轻重程度,作为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的标准。

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以下了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2、相对性;

3、时间序列性;

4、条件性和具体性;

5、复杂性;

6、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

7、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8、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机关、团体。

认识能力;⑵控制能力:行为人所具备的决定自己是否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的能力;⑶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辨认能力是基础和前提,控制能力是关键,刑事责任能力是二者的统一。分类:

1、完全:年满18周岁,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

2、完全无:没有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满14周岁,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相对无:仅限于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4、减轻: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又称限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⑴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⑵又聋又哑的人;

⑶盲人;

⑷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龄。

年龄阶段的划分:

(1)不满14周岁的人,不应当受刑事处罚,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4)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行为都应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⑴从宽处罚:应当从宽或减轻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的规定。这一原则

中的应当,应当理解为必须、一律,即凡是未成年人犯罪都必须予以从宽处罚。从宽处罚是相对成年人犯罪而言,即在犯罪性质和其他犯罪情节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比照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⑵排除死刑适用: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说的不适用,是指不允许判处死刑,

不仅仅是说不执行死刑,也不是说等满了18岁再判决、执行死刑。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2、精神障碍:

(1)完全无:

A、生物学标准:精神病人,要求:

精神障碍者;

实施特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行为;

在精神病机理作用下实施行为。

B、心理学标准: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完全:

A、⑴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B、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人;

(3)限制:

A、处于早期或部分缓解期的精神病患者;

B、某些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人。

3、生理功能丧失:

(1)既聋又哑的人和盲人;

(2)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从宽处理)。

4、生理醉酒:

(1)病理性醉酒: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作为精神病犯罪;

(2)生理性醉酒。

的特殊身份对行为人刑事责任影响性质和方式,可以分为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

犯。A真正身份犯:特殊身份的有无影响定罪的犯罪;B不真正身份犯: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分类:

1、自然身份:人因自然因素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基于性别、血缘、婚姻;

法定身份:人基于法律赋予而形成和身份。

2、定罪身份: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犯罪构成要件身份,是犯罪主体的必备要素;

量刑身份: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刑罚加减身份,表现为从重、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根据。

⑴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⑵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

⑶刑法分则性条文的明确规定。

认定

1、单位的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

2、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况:

⑴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⑵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⑶盗用、借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所得或私分。

处罚原则:我国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而单罚制又以代罚制为主:如强迫职工劳动罪。单位犯罪的刑罚只有一种:罚金。

1、双罚制

⑴单位犯罪刑罚同自然人犯罪

⑵单位犯罪刑罚较自然人犯罪轻

2、单罚制

⑴转嫁制:只处罚单位

⑵代罚制:只处罚直接负责人员

1、是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是表现形式;

2、以一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为内容。

意犯罪。

1、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⑴认识的内容

A对行为本身的认识(行为的性质和内容)B对行为结果的认识(法条的明确规定):

结果是对直接客体的危害,这种认识也包括对直接客体的认识C对行为结果相联系的其他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

(法定对象;法定手段;特定的时间地点)

D对违法性的认识问题!

⑵认识的程度:必然发生可能发生

2、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缺一不可:认识因素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基础和前提;意志因素是认识因素的发展。

类型

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⑵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实践中有三种情况:

⑴追求一种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

⑵追求一种非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⑶在突发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而放任结果的产生。

不一致。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⑴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有预见的义务和预见的能力。

2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

⑴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⑵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A、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认识;

B、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持非希望态度。

2、不同点:

A、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前者仅仅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后者则是明知危害结果的

现实可能发生,认识程度相对较高;

B、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前者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

背行为人的本意的,后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本意;

C、承担的刑事责任轻重不同,轻信要有实际根据和实际可能性,处罚较轻;侥幸心理归为间接故

意,处罚较重。

⑴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⑵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没有过错

⑶损害结果的产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⑴都是推动行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活动,反映其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

⑵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基础和前提,前者源于后者,是其延伸发展,后者促成前者;

⑶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关系,反映的行为人的需要是一致的。

2、区别:

⑴时间:动机在目的之前;

⑵同一种犯罪,目的相同,动机可能不同;

⑶犯罪动机相同,可以导致几种不同的目的;

⑷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

⑸目的偏重于影响定罪,动机偏重于影响量刑。

特征:

⑴正当性:法律明文规定;为法律所容许或许可;为执行法律和依法执行职务之必然结果。

⑵善意性:出于排除危害、保护正当利益的善意;

⑶私力性:私力救济;

⑷有利性:有利社会;

⑸损害性。

种类(了解):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执行命令行为;

4、正当业务行为:责任由上级负责。

条件:必须是上级依照职权和法律发布的命令;主观上认为上级的命令是正当的。

5、科学研究和自然探险行为: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依照法律和职业规范的规定所实施的行为。

条件:行为人必须有从事法定职业的资格或身份,必须依法实施业务行为;必须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

其造成的损害利益必须小于保护的利益。

6、受害人承诺和推定受害人承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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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要件:

1、有实际不法侵害存在(起因和前提条件):不法侵害:违反法律并具有社会危害性;实际存在,否则是假想防卫。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机条件):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且尚未结束,但也有例外。

3、必须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主观条件)。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进行(对象条件)。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限度条件)。

有前四个要件,但不符合限度条件。一般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按照行为人触犯的有关条文和罪名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合法权益遭遇现实的危险时,在无法全部保全的情况下,通过损害最小的合法权益或一部分合法权益的方法,来最大限度的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要件:

1、必须遭遇现实的危险。

2、必须正在发生的危险:危险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处于危险威胁之中,如不实行紧急避险,危险立即会转化为现实的危害,使有关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3、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在无其他方法可避免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选择损害合法权益的方法来避免危险,危险的突发性和紧急性而难以实施其他方法。

4、必须出于保护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紧急避险时乘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故意犯罪;正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巧遇紧急避险是巧合避险,应追究法律责任。

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⑴必要限度:为有效避免危险而必须损失的合法权益的代价;

⑵当整个合法权益遭受危险时,损失大部分权益,保住部分合法权益,属于紧急避险;当只需要损失微小

的合法权益就可避免危险,却损失了较大利益,尽管仍然小于保护的权益,但不属于;

⑶为避免本人危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些人负有排除危险的义务。

1、都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社会危险性的行为;

2、不仅可以在保护自己利益的场合下实施,而且在保护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时也可以进行;

3、都要对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

区别:

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来自人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的人的不法侵害和自然的力量、动物的

侵袭

等。

2、损害的对象不同。前者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后者则是损害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3、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前者的实行没有不得已的要求;后者则要求迫不得已,并且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

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4、必要限定的标准不同。

5、本质不同。前者是合法权益与不法侵害之间的矛盾,而紧急避险是两个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

1、行为犯: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齐备标准;如果出现了实际的危害结果,则是加重结果、情节。

2、举动犯:犯罪一经着手实施,其客观方面的要件即告完整的或齐备的犯罪,无既遂、未遂之分。

3、结果犯: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缺少危害结果,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说要件就不齐备。

4、危险犯:危害行为和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共同构成犯罪客观方面完整性的犯罪。

特征:

⑴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⑵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

A为了自己是实行犯罪(否则共同预谋或帮助犯);

B必须是为了实施具体的犯罪;

C既可以是为了实行一罪,也可以是实行数罪;

⑶行为人没有着手实行犯罪;

⑷犯罪行为停留在预备阶段,是由于行为人不能控制的原因。

刑事责任: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应当受到处罚;

2、比照既遂犯处罚;

3、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表现为一种客观上积极的行为;而犯以表示是犯罪意图的单纯流露,是心理状态活动;

2、犯罪预备的作用在于促成或实现犯罪;而犯意表示不会对犯罪的着手实行起促进作用;

3、犯罪预备本身即有独立的社会危害性,构成现实威胁;犯意表示只能说明行为人犯罪的可能性,不具有实际的社会危害性;

4、犯罪预备表明行为人已经开始犯罪;犯意表示只是说明行为人想实施犯罪,而没有以任何形式开始实施犯罪。

联系:

1、行为人预备和实行犯罪,都是将自己的犯罪世界观表露于外的活动,属于广义的犯意表示;

2、无论是犯罪预备还是犯意表示,都是犯罪的心理状态支配下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都是能被认识的。

特征:

⑴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⑵犯罪没有得逞:

A、主观上,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

B、客观上,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完毕。

⑶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类型:

1、实行终了的的未遂: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

2、未实行终了的的未遂:行为人在实施实行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3、能犯未遂:根据犯罪时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

4、不能犯未遂:由于犯罪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刑事责任: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一般情况要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分别处理:产生危害后果的—没有产生任何危害后果;

3、根据犯罪性质轻重,较轻减轻处罚,较重从轻处罚;

4、根据不同情节选择。

特征:

⑴主观上有中止犯罪的决意: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的结果的情况下,主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A、认识:必须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的结果,能够指行为人认为自己能够,而不是

客观上的。

B、意志:中止犯罪时主动作出的。

C、中止犯罪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

⑵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A、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B 、消极中止:犯罪行为尚未实施完毕,已经实施的行为尚不能产生犯罪所要求的结果时,以不作为的方式停止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积极中止: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能够产生犯罪所要求的结果,必须实施积极的行为,防止结果的发生

C、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条件,即行为人

⑶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⑷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的中止

A行为犯:行为有效停止;

B结果犯与危险犯:防止了结果或危险状态发生。

类型:

1、预备行为的中止:不作为形式的中止;

实行行为的中止:不作为或作为。

2、实行终了的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刑事责任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应当负刑事责任;

2、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3、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4、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构成要件:

1、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客观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A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

B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共同的犯罪目标)

C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3、主观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犯意联系)

A认识因素:都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共同实施该种犯罪;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此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

B意志因素: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实施;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共同直接故意,共同间接故意,间接直接相结合。

分类:

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和必要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只能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在同一或者极为接近的时间、场所,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同种犯罪,主观上没有犯意联

2、犯罪目的的明确性;

3、犯罪活动的组织性;

4、犯罪成员的稳定性。

种类:

⑴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A必须是犯罪集团中的犯罪分子;

B必须实施了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的活动。

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人。

A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

B某些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具有全部可罚性聚众犯罪:参与的所有人;

部分具有可罚性聚众犯罪: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

具有个别可罚性聚众犯罪:首要分子。

刑事责任:

⑴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集团全部犯罪:犯罪集团在预谋犯罪的范围内所犯的全部罪行。

⑵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种类:

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行为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但是在共同犯罪中较主犯所起的作用小,并非所有的实行犯都是主犯。

⑵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帮助犯):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某种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但却为共同犯罪的实行和完成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刑事责任:

1、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无须比照主犯处罚;

3、但并不是所有的从犯受到的实际刑罚都比主犯重。

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

⑵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行为却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的精神。

刑事责任: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A、教唆内容的特定性。

B、对象的限定性:行为人已有犯罪意图,但犹豫不决;不知行为人已有犯罪意图而教唆的。

C、行为的独立性。

D方式的多样性。

⑵主观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放任他人去犯罪。

刑事责任:

⑴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⑵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拒绝、当时接受事后放弃、所犯为其他罪的。

⑶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特征:

(1)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

(2)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

(3)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

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特征:

(1)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

(2)继续犯必须是持续侵害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

(3)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

特征:

A、行为人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

B一行为造成了两种犯罪结果:

基本结果: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应有的结果;

加重结果: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不会产生的结果,而且是与基本犯罪行为的性质不相一致的结果。

C、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而不是加重其罪

D、行为人对两种犯罪结果出于不同的罪过。

B、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在一起,另成为一个新罪。

法硕考研法制史复习重点归纳

法硕考研法制史复习重 点归纳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2018法硕考研: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归纳 一、从纵向看 古代部分所占比重一般在试题总量的70%-80%,甚至高于80%.所以,古代法律制度无疑是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考试重点。 而在古代部分中,不同的朝代又有各自的重点问题: 1.夏商周时期 夏商周时期又被称为"奴隶制时期"或"习惯法时代".主要是因为在这一时期中,中国古代法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要形态。这一时间主要涉及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法制概况、商朝法制概况及西周法律制度等问题。其中,西周法律制度是这一部分的重点。 2.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在此期间,中国古代法律实现了由不成文习惯法向成文制定法的伟大转变。同时,在社会变革中兴起的"诸子百家",特别是儒、法、道、墨等学派提出的法律主张与法律思想,也成为中国古代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法律理论。在这一时期内,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战国时期的《法经》、秦国的"商鞅变法"以及儒家、法家的主要法律主张,都是应该掌握的重点内容。 3.秦汉时期 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全面确立的时期。在此期间,秦朝及两汉的法律制度各有特色,也各有其独特的历史地位。秦朝的法制特色,在于全面推行法家的"以法治国"、"轻罪重刑"等法律主张,因而秦朝的刑事法律、经济法规、司法诉讼制度都是颇有特色的内容。汉朝法律制度的重点,则在汉初主要立法、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法律原则的变化及司法制度中的"春秋决狱",等等。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成文法飞速发展的时期。在此期间,封建立法技术、法典结构、法律内容等方面都有巨大的进步。其中,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名例律的形成与封建法典结构的完善,"八

法硕专业考研考前的知识点

法硕专业考研考前的知识点 法硕专业考研考前的知识点 一、法硕考试科目,题型和分值比例 (1)专业基础课 刑法75分 民法75分 题型分值分布: 题型分值备注 单选题20分通过案例的形式来考察 多选题10分 简答题12分相对简单,答案在书本上。 辨析题8分会有对一些俗语的辨析,从民法的角度辨析 法条分析题10分对给定的法条进行分析,制度、罪名等 案例题15分给定案例,有具体的情节需要对各种案例的答题方法有一个总结。 (2)专业综合课 法理学60分 题型分值 单选题27分 多选题

简答题8分 分析题10分 论述题15分 宪法学50分 题型分值 单选题32分 多选题 简答题8分 分析题10分 分析题10分 中国法制史40分 题型分值 单选题22分 多选题 简答题8分 分析题10分 二、法硕复习时间规划与导学 (1)3-6月基础阶段根据基础班的课程,完成第一轮的复习,看书《法硕考试指南》2-3遍,熟悉60%的知识点,熟悉知识体系、知识框架。 (3)9-11月强化阶段II跟随课程进行第三轮复习,配合辅助用书,配套练习,总结答题技巧,掌握90%以上的知识点,强化理解法条,案例分析笔记成型,开始强化记忆。 三、专业课各科特点,复习方法

1、刑法学:刑法学逻辑性强,结构清晰,首先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部分又可以分为犯罪论和刑罚论,分则部分则根据犯罪客体的 不同分为十大类犯罪。“重点恒重”是刑法学考试的最大原则,也 就是说刑法学部分的中带你是不变的,相来讲,总则无疑是最大的 重点,总则中的犯罪论又是重点的重点。 对于刑法学分复习,总则部分由于含有一定的理论知识,考试应当在掌握我国刑法规定的基础上了解理论背景对分则的重点罪名则 是要在掌握其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注意各个相似罪名之间的区别与联 系对于修正案部分,其实可以将之并入重点罪名中来学习。 由于民法是一个理论知识的还有,掌握一种有效的学习方法非常重要: 其次,建议考生在一开始一定要牢牢掌握基本概念,一般来说,掌握了其基本的含义也就能从中得出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了。在 掌握基本概念的基础上,掌握各个制度的具体规定。 实际上,法理也是来源于生活之理,用生活之理来阐释法学之理,理清思路,把握知识线索,法理学的理解和学习就会势如破竹。法 理学的知识线索:概念——被指和特征——来源与演进——作用及 局限——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律解 释与推理——法与社会。 4、法制史与宪法:法制史和宪法在复习备考中一直被广大考生 所忽视,认为到最后背一背就可以。这中想法大错特错。 宪法和法制史的知识虽然是以记忆为主,但是单纯的记忆并不能很好的掌握知识,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综上所述,首先法硕的复习一定要结合真题与大纲,其次要多注意归纳和总结。第三,要多做题。 四、法硕复习参考资料 (1)必备的用书: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

刑法学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刑法总论(上)【圣才出品】

上 编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概述 1.如何理解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答:(1)广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又称附属刑法规范)。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2)狭义刑法 狭义刑法即指刑法典。我国现行刑法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背景下如何理解刑法的阶级属性和社会属性? 答:(1)刑法的阶级属性 刑法的阶级性,即刑法体现了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从刑法的产生、刑法的基本内容、刑法的功能上看,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阶级性是刑法的固有属性。在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背景下,刑法同样体现了阶级性这一特征。这里的阶级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

(2)刑法的社会属性 刑法的社会性,是指刑事法律在主要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社会各个阶级的某些共同利益和要求,即具有共同的意志性。刑法的社会性,体现了各个阶级的共同意志,这是和谐社会价值追求的表现之一。 (3)刑法的阶级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 一切剥削阶级国家,包括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因国家类型不同,其刑法内容和形式各有差异。然而,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法存在共同阶级本质,即都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反映剥削阶级意志并为剥削阶级利益服务的镇压人民的专政工具。 法的阶级性实际上讲的是刑法的阶级本质,刑法的社会性实际上讲的是刑法的社会本质。所以,刑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是统一的,统一于刑法本质。刑法的阶级本质着重从刑法与阶级、阶级斗争的联系方面来看刑法本质问题,而刑法的社会本质是从法与一般社会生活的联系来观察和描述刑法本质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背景下,刑法的阶级属性与社会属性形成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 3.我国刑法的任务是什么? 答:刑法的任务是指刑法承担的打击谁、保护谁的历史和现实使命。 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惩罚方面,二是保护方面。二者密切

法硕考研:《刑法》必备知识点

法硕考研:《刑法》必备知识点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7)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 分析(7) 防卫过当 孙明亮,男,19岁。某日晚8时许,孙明亮陪同其友蒋小平去看电影。在平凉市东关电影院门口见到郭鹏祥及郭小平、马忠全三人尾追少女陈某某、张某某,郭鹏祥对陈某某拉扯纠缠。孙明亮和蒋小平上前制止,与郭鹏祥等三人发生争执。蒋小平动手打了郭鹏祥面部一拳,郭鹏祥等三人即分头逃跑。孙明亮和蒋小平分别追赶不及,遂返回将陈某某、张某某护送回家。此时,郭小平、马忠全到平凉市运输公司院内叫来正在看电影的胡维革等四人,与郭鹏祥会合后,结伙寻找孙明亮、蒋小平,企图报复。当郭鹏祥等人在一小巷内发现孙明亮、蒋小平,即将二人截住。郭鹏祥上前质问孙明亮、蒋小平为啥打人。蒋小平反问:人家女子年龄那么小,你们黑天半夜缠着干啥?并佯称少女陈某某是自己的妹妹。郭鹏祥闻听,照蒋小平面部猛击数拳。蒋小平挨打后和孙明亮退到附近街墙旁一垃圾堆上。郭鹏祥追至垃圾堆继续扑打,孙明亮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照迎面扑来的郭鹏祥左胸刺了一刀,郭鹏祥当即倒地; 孙明亮又持刀对空乱划了几下,便与蒋小平乘机脱身跑掉。郭鹏祥因被刺破左肺、胸膜、胸动脉等器官.失血过多,于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题] 孙明亮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否负刑事责任? [分析] 孙明亮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是正当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理由是:(1)孙明亮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郭鹏祥等人拉扯纠缠少女被孙明亮等人制止后,又返回寻衅滋事,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孙明亮等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2)孙明亮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郭鹏样等人虽然实施了不法侵害,但强度较轻,只是用拳头殴打,而孙明亮防卫时则使用弹簧刀照郭鹏祥的胸部刺一刀,将其刺死,其防卫的手段、强度都明显大大超过了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并且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属于防卫过当。(3)本案不适用刑法规定的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因为郭鹏样的侵害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仍属于比较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假释期犯罪 罪犯朱庆,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6年10月,监狱根据朱庆悔改表现,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审核了朱庆在狱中悔改表现及有关证据材料启,依法裁定了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月2日止。但朱庆被假释出狱后,在本村及邻村撬门破锁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价值1800多元。 [问题] 法院应对朱庆如何处罚? [分析] 在假释期内又犯罪法院应对朱庆撤销假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

2020年考研:法学刑法学重要考点

2020年考研:法学刑法学重要考点第一章绪论 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2、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章犯罪概念 1、犯罪的定义 2、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三章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内容 2、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4、危害行为 5、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6、因果关系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及因果关系的认定 7、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8、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理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9、单位犯罪主体 10、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11、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12、犯罪过失的种类: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13、法律上的理解错误的概念、表现形式及评价 14、事实上的理解错误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 第四章正当化事由 1、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2、特别防卫 3、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5、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6、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7、避险过当的概念 8、避险过当的基本特征 9、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有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2、犯罪既遂的形态 3、实害犯、危险犯、行为犯的定义及其特征。

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必背知识点100条(3)

2017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必背知识 点100条(3) 41、使用假币罪的两个考点总结如下:(1)"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如购物、存入银行、赠与他人),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如赌博);(2)必须让假币进入流通领域,即"转起来"才成立本罪。若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观看或炫耀的,不成立使用假币罪,而应成立持有假币罪。 42、经过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盗窃罪的行为方式目前有五种:(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2)多次盗窃;(3)入户盗窃;(4)携带凶器盗窃;(5)扒窃。其中,后三种是修正案(八)新增的行为方式,务请注意。 43、(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3000元以上;(2)多次盗窃:"多次"是指三次以上,此外,多次盗窃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3)入户盗窃:首先,盗窃的故意必须形成于入户之前,否则就是一般盗窃;其次,“户”应做缩小解释,同“入户抢劫”;最后,虽不要求数额较大,但也不能是价值极为微薄的财物,例如一张白纸;(4)携带凶器盗窃:首先,与"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一样,这里的"携带"="暗藏",凶器只是"备而不用",即不能显示凶器,否则,可能成立抢劫罪;其次,没有数额的限制;(5)扒窃:首先,扒窃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其次,扒窃的对象必须是他人紧密贴身占有的财物,但不限于体积较小的财物;最后,虽没有数额较大的要求,但也不能是价值极为微薄的财物。 44、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1)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对于由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能成立盗窃罪,只能成立侵占罪;(2)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首先,是"占有"而非"所有",这就意味着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其次,是"占有"就可以了,不一定必须是"合法占有",这就意味着,即使是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例如"黑吃黑"。试举3个例子:(1)甲的财物借给乙之后,甲又偷回来:甲是盗窃罪;(2)甲的财物被乙偷走之后,甲又偷回来:甲无罪;(3)甲的财物被乙偷走后又被丙偷走:丙是盗窃罪。 45、既然自己的财物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那么,他人的财物就更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了。这是典型的"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因此,将盗窃罪的对象解释为"他人的财物",是当然解释而非缩小解释。 46、 数额较大 (3年以下) 数额巨大 (3年以上10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 (10年以上或无期) 备注 盗窃罪1000—3000元以上3万—10万元以上30万—50万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最高刑不包括无期徒刑。 抢夺罪1000—3000元以上3万—8万元以上20万—40万元以上 敲诈勒索罪2000—5000元以上3万—10万元以上30万—50万元以上

2017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6)

2017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 分析(6) “黑吃黑”的案件 孙福起利用上班时间,在保定火车站南站,将半停留的货物列车的车窗打开,钻进车厢,盗出1台日立牌VI一427E型录(放)像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并将该机隐藏在站修所院内。马志刚发现孙福起去站修所院内隐藏物品,即怀疑孙盗窃了车上的东西。待孙福起从站修所院内出来,马志刚便进去查找。马在杂草丛中找到了录(放) 像机,将其转移到附近的破房内藏好,下班后将该机拿回家,占为己有。 [问题] 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分析] 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因为:(1)马志刚与孙福起虽然盗窃的是同一物品,但二人之间既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每个人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不符合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在共同故意支配之下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条件。(2)本案属于“黑吃黑”的案件。对此类案件,应按照不同行为人的行为分别定罪,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 田华是市体育学校武术班的学生,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玩耍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的一个岔口处跳出一个持刀的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口袋里所有的钱和自戴的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靠在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十分害怕,立即向附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问题] 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 [分析] 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失手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激愤杀人 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家庭妇女。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某年冬的一天深夜,王兆宽手持匕首对其亲生女儿王某进行威胁,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曾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服安眠药企图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这时张某翻身,王兆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我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接着用身体压住王某,王某用手紧紧抓住王兆宽的睾丸,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打开灯,气愤地打了王兆宽两个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王某到外屋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又用一段鞋带将王兆宽的两

北大法学考研知识点

北大法学考研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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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考研知识点 试比较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异同。 【最后一段可独立设题“两大法系的融合。 概述法的继承。 简述法的移植。 第五章法与社会 试述法与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 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如何理解法与政治的相互关系和区别 ? 概述法与国家的相互关系。 法与政策的一致性和区别。 如何理解法与道德的一致性和区别。 试述法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试述法与科技的相互关系。 简述法的作用及其局限。 第六章立法 试述立法的特征。 如何理解立法的外延? 如何理解立法的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 为什么要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及如何坚持? 试述立法体制的含义和构成。 试述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概述立法的过程的准备、正式、完善三阶段。 《立法法》产生的历史环境。 《立法法》是如何适应历史环境的。 简答《立法法》的优点与不足。 第七章法的渊源和形式 如何理解法的渊源? 试述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试论法的渊源的范围和种类:资源、进路和动因。 简述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 简述当代中国法的形式。 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的界分。 试述中国现时期法的渊源中的法律和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主要区别。 概述规范性法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官方发布的研究 生总体就业率高达 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 .5 6 %。究竟什么才是真实 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 ,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 5% ”】 【第二阶段即正式阶段为立法的基本程序。 】

法硕考研《刑法》知识点:未遂犯与预备犯异同

2017法律硕士考研《刑法》知识点:未 遂犯与预备犯异同 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常见罪“着手” (预备、未遂、中止。总则对分则各正犯既遂扩张处罚形态。修正犯罪构成) 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开始实行(正条)构成要件行为,即开始实行行为。 例:关于犯罪“形态”正确说法是?〖多选〗 A入户盗窃开始物色财物为着手 B为盗窃车内财物而撬动车门的行为是盗窃的着手 C保险诈骗,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是着手,保险公司赔付为既遂、 D放火罪,引燃目的物是着手,独立燃烧是既遂; E使用枪支故意杀人的场合,掏枪、瞄准是着手,投毒杀人的场合,投放毒物后被害人即将食用是着手。【ABCDE】 例: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6年真题,多选) A. 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人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罪 B. 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

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 C. 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D. 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ACD】 2.常见罪着手 故意杀人罪:实行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着手:开始实施直接能够导致死亡的行为,如举刀欲砍或欲刺,举枪欲射击。 抢劫:实行行为:暴力、胁迫抢取财物。着手:为取得财物而开始对他人施加暴力或者发出威胁。 盗窃:开始窃取他人占有财物。入户、入室盗窃的,入户开始物色财物为着手; 诈骗:实行行为:骗取财物。着手:开始虚构骗局。伪造文书诈骗预备,使用文书欺骗是着手。 保险诈骗罪,着手:到保险公司索赔。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此前造成保险事故的行为,只是为诈骗保险金创造了前提条件,是预备行为。 绑架。非法拘禁:着手:开始暴力控制被害人人身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着手:开始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 着手:接触。接近妇女并开始暴力、胁迫行为。预备:投送信件、手机短信、发电邮恐吓要求性行为。 放火罪:开始点火 3. 隔离犯,到达、送达为着手 甲为杀乙邮寄毒酒给乙,交邮为预备,送达乙为着手。间接正犯,被利用人开始实行为着手,甲令精神病乙窃取丙自行车,当乙动手偷时是甲着手实行。总之,对被害人生命、财产有紧迫危险时,为着手。 4.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2020法律硕士考研基础知识点:法律推理种类

2020法律硕士考研基础知识点:法律推理种类 法律推理的种类 (一)演绎推理 1.演绎推理的涵义 演绎推理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在成文法国家,法律适用通常被认为属于演绎推理的运用。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小前提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结论。如:大前提:杀人者死;小前提:张三故意杀人;结论:张三应该被处死。 2.演绎推理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 ①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必须正好包含了三个词,而且每个词在整个推论中都是在一个意义下被使用的。 ②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至少要有一个前提中的词是周延的。 ③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词,在结论中也不会是周延的。

④没有任何拥有否定前提的三段论推论是有效的。 ⑤如果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那么其结论必定是否定的。 ⑥没有任何一个具有特称结论的有效三段论推论可以拥有两个全程前提。 (二)归纳推理 1.归纳法的含义 归纳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个别的事物或现象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规律的推理方法,主要包括3种推理方法:简单枚举法、统计概率法与求因果联系法。这三种方法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通过对于大量但并非全部事物的观察、综合、分类、比较,从而推断出该类事物具有某种共同的属性,是一种由特殊推导出一般的逻辑推理。 2.归纳法的含义与演绎法不同,归纳法是一种综合的方法,它的结论往往会突破前提所提供的知识范围,提出新的,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的结论。从而大大扩展我们的认识。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归纳逻辑视为产生人类新知识的主要思维方式之一。但也正因为归纳法的结论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其结论与前提之间缺乏必然的联系。所以归纳法的证明力要弱于演绎法,归纳法得出的结论也并不可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第五章、法的要素 本章内容比较重要,重点在第三节,去年出了判断题,以后仍有可能出判断题或选择题。 1、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的概念:★ 2、法律原则的种类: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间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可作如下分类: 1、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2、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二、法律原则的作用(可出论述、分析题)P32★ 法律制定中、实施中法律原则的作用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1、法律制定方面: (1)法律原则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例如:任何法律都必须有合宪性。 (3)法律原则对法制对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2、法律实施方面: (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2、法律概念★ 1、定义; 2、分类(一般了解) #3、法律规范(重点、每年必考)(分析题)★

一、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二、法律规范的结构:(重点)★ 1、条件(假定):法律规范中指出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2、模式(处理):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行为规则的部分; 3、后果(制裁):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 法律条文从行为模式上分为:可以这样的行为模式(授权性规范);必须这样的行为模式(义务性规范);不准这样的行为模式(禁止性规范)。从后果上分为:肯定式后果和否定式后果. 三、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按照调整方式的不同。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按照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前者义务很明确,不许修改;后者不是必须性,而是相对任意性的。 3、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准用性规范——按照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确定性规范:明确规定行为内容的规范,大多数法律规范都是确定性规范,这类规范中假定、处理、制裁都是确定的;委托性规范: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行为内容,而是委托给有关机关加以确定的规范;准用性规范:没有直接转述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在某一个规范必须参照某一法规,如:一审规定的程序清楚,而二审中则规定,本章未规定的按照一审规定办理。 4、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制裁性规范——按照后果的不同性质。 关于凯程: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 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 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 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 平衡:找到工作、生活、家庭的平衡点

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复习重点

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复习重点 一简单题 1.简述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2.简述刑法中不作为的概念和不作为构成犯罪应当具备的条件 3.简述犯罪过失的概念、特征和罪责内容 4.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和处罚原则 5.简述犯罪即遂的概念、认定及处罚原则 6.简述共同犯罪成立犯罪中止应当具备的条件 7.简述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 8.简述累犯的概念及刑事责任 9.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10.简述假释和减刑、缓刑的区别 11.简述我国刑法总则关于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2.简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信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3.简述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4.简述一半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二辨析题 1.请对“作为是身体的积极行为,不作为是身体上的消极行为”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2.请对“君子报仇,75岁不晚”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3.请对“…应为而不为?就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4.请对“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5.请对“无犯意则无犯人”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6.请对“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只能存在于犯罪实行阶段”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7.请对“一旦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其犯罪形态就是犯罪既遂”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8.请对“故意犯罪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过失犯罪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9.请对“凡是教唆他人犯罪的都应当视为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10.请对“同种数罪都是非并罚数罪”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11.请对“教唆未遂即为犯罪未遂”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三法条分析题 1.《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法硕考研题库试题汇总

2013年法律硕士考研题库试题汇总 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教材相关知识点】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单选题) A、普通权利 B、救济权 C、相对权利 D、基本权利 【解析】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它是与普通权利相对的概念。普通权利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答案】D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2、【教材相关知识点】法律义务(单选题)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这一规定所包含的义务属于下列哪一种?() A、对世义务 B、特殊义务 C、救济义务 D、公义务 【解析】根据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以将义务分为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一般义务又称为对世义务,其内容通常不是积极的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特殊义务又称为对人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与之相对,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作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利益得以实现。故B正确。C项救济义务,又称为第二性义务,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付的责任,故错误。D项义务是指公法上的义务,而婚姻法属于典型的私法,夫妻互相抚养的义务应属私法上的义务,故错误。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刑法规范概述——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章 刑法规范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法与刑法规范 1.刑法的概念 (1)英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概念 ①英美法系国家,称刑法为“犯罪法”,一般都倾向于以刑法调整的行为即犯罪成立的条件及后果来说明刑法所包含的内容,认为刑法是处罚犯罪的公法规范。 刑法的概念 刑法与刑法规范 刑法的政治属性 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法律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前的中国刑法 中国刑法的发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发展 刑法的价值根据 刑法的根据 刑法的宪法根据 刑法的实践根据 刑法渊源的含义 刑法的渊源 刑法的直接渊源 刑法渊源的类型 刑法的间接渊源 刑法解释的含义 启蒙思想家反对解释刑法的理由 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刑法解释的特殊性 刑法的解释 主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 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 客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 刑法解释的效力分类 刑法解释的种类 刑法解释的方法分类 刑法规范概述

②大陆法系国家,在19世纪后开始将“刑法”称为“刑罚法”,一般倾向于以刑法特有的制裁措施来划定刑法的范围,视刑法为规定刑罚的法律规范。 (2)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刑法概念 我国刑法理论在界定刑法的内涵时,一般都比较注意将法的阶级属性与刑法特殊的内容相结合。 在法的阶级属性方面,我国刑法学界一般将刑法归入“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法律规范的范畴。 就刑法的特殊内容而言,基于对“刑法”这一概念中“刑”字的不同理解,我国刑法教科书中通常有以下三种界定“刑法”的方式: ①将“刑法”中的“刑”理解为“刑罚”,认为“犯罪与刑罚构成刑法的主要内容”,并据此将刑法界定为“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很长时期内,这一定义曾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②以“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一个独立的范畴为据,认为“刑法”中的“刑”应该包括“刑事责任”和“刑罚”两个方面的内容,所以,只有将刑法定义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才可能全面地揭示刑法应有的主要内容。 ③以“刑罚只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为基础,将“刑法”中的“刑”解读为“刑事责任”,所以,刑法应该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严格地说,以上三种表述方式并没有实质差别,经过解释后,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说明刑法的主要内容。但是,“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传统的表述方式,似乎能较好地揭示刑法的主要内容。 (3)刑法规范特有的内容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主流关于刑法的定义,实际上只是广义的刑事法的定义,而不是作为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知识点:量刑情节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知识点: 量刑情节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特征和种类(一)量刑情节的概念量刑情节,又称刑罚裁量 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 罚的各种情况。(二)量刑情节的特征1.它与定罪即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 犯罪并无关系。2.它能够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3.它对刑罚裁量的结果即处刑轻重或者是否免除刑罚处罚,具有直接的影响。(三) 量刑情节的种类量刑情节可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二、法定量刑情节(一)法定量刑情节概念和分类法定情节,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司法人员必须予以考虑的影响 量刑的因素。法定情节有从轻、从重、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二)法定量刑情节主 要适用规则1.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刑法》第62条规定:犯 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2.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 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 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该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 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 刑罚。3.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免除处罚,是对 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三、酌定量刑情节1.概念:指人民法 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2.种类:(1)犯罪的动机;(2)犯罪的手段;(3)犯罪的时间、地点;(4)犯罪侵 害的对象;(5)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6)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7)犯 罪后的态度。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 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 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 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 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 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2017法硕考研刑法分则分析汇总

2017法硕考研刑法分则分析汇总 分则的背诵主要把握每一个罪的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特别是主体和客观方面的特殊情况,具体情况等等,建议这部分可以做下笔记,也可以到时候买一本老妖精的背诵版看上面的分则表格,还是很不错的,本人就是用的这个,但是感觉内容不是很全,所以对照着分析和指南分则补充和总结了很多内容,后期就可以直接拿着背了。做笔记的时候相似的罪名可以放在一起分析比较记忆,还有就是建议对每个罪的主体进行一次汇总整理。由于有些罪名在我们平时的练习当中就能大概掌握,所以下面我就写一下重点的有需要背的内容(基本上是四要件以及一些概念的解释,如国家工作人员指的是什么等等,我就不具体总结了)的罪名: 1.间谍罪(第十三章)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十四章)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十四章) 4.交通肇事罪(第十四章) 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十五章) 6.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十五章) 7.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十五章) 8.妨害行用卡管理罪(第十五章) 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罪(第十五章) 10.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十五章) 11.洗钱罪(第十五章) 12.贷款诈骗罪(第十五章) 13.保险诈骗罪(第十五章) 14.信用卡诈骗罪(第十五章) 15.逃税罪(第十五章) 16.侵犯著作权罪(第十五章) 17.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十五章) 18.合同诈骗罪(第十五章) 19.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十五章) 20.非法经营罪(第十五章) 21.故意杀人罪(第十六章) 22.过失致人死罪(第十六章) 23.故意伤害罪(第十六章) 24.强奸罪(第十六章) 25.非法拘禁罪(第十六章) 26.绑架罪(第十六章) 27.拐卖妇女儿童罪(第十六章) 28.几个特殊罪告诉才处理的不同情况(第十六章)

2018法律硕士考研基础知识点归纳法律推理

2018法律硕士考研基础知识点归 纳:法律推理 2018法律硕士考研基础知识点归纳:法 律推理 2018法律硕士考研复习已经开启,下面整理总结法理学基础知识点,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 2018法律硕士考研基础知识点:法律推 、法律推理的涵义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所谓法律推理,指法律人从一定的前提推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规则。 、法律推理的特点 1.法律推理是以法律及法学中的“理”为基础的。 2.法律推理受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的理性法规都是法 。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律推理 的前提。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原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 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在英美法系国家,来自于判例之中的法律规则,也是法律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问题是:规则的正确涵义及其有效性是否正当的问题,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有义务、是否应付法律责任等问题。 、法律推理的种类 1 .演绎推理的涵义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演绎推理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在成文法国家,法律适用通常被认为属于演绎推理的运用。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小前提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结论。如:大前提:杀人者死;小前提:张三故意杀人;结论: 张三应该被处死。 2.演绎推理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 ①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必须正好包含了三个词,而且每个词在整个推论中都是在一个意义下被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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