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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十大宪法事件[1]

2006十大宪法事件[1]
2006十大宪法事件[1]

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我们的宪法权利就在身边

——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联合发布了“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并召开了学术研讨会。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教授介绍说,此次参与候选的有20个宪法事例,通过给专家学者寄函、在中国宪政网以及相关网站进行投票,根据各事例的入选票数评选出了10个事例。

据了解,本次评选遵循三大原则:有影响力,要是广大民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有学理性,要与宪法、行政法相关,有探讨空间;有典型性,要在类似的事件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这些事件分别是:

1《监督法》获得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从起草、审议到2006年8月27日表决通过,历经20年。

为保障人大常委会监督不失职、不越权,《监督法》既有监督权力的规定,又有监督程序的规定,确定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等制度,并对一些传统制度和程序作了具体化的规定。

《监督法》总共9章、48条,已于今年1月1日施行。

[入选理由]

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权力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是绝对的,其他国家机关必须服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是主从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不得超越和凌驾于人民代表大会之上。

然而,随着公关管理高效化的需求,经常走入公众视野的往往是政府权力。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人大的监督职能往往难以落到实处,这也使得人大一度被称作“橡皮图章”。因此,《监督法》中有关人大各项监督权力的规定被寄予厚望,希望人大能借此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评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云生曾参加《监督法》的第一次论证会,“当时有很多人反对。”他说,主要原因是,草案中除部分条款外,绝大多数内容现行法律都有规定。

宪法监督是宪法学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陈云生认为,就宪法监督的现行体制而言,制定部门法,明确人大监督权力的范围和履行权力的程序,使得监督工作具有可操作性,是《监督法》的积极意义所在。

但是,陈云生也认为,《监督法》在宪法监督方面并不是尽善尽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茂林坦言,对《监督法》不能寄予太多希望。“一部法律要有罚则。如果‘一府两院’不履行义务、滥用权力,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他说,“《监督法》对此并未明确。”

2西部教育免费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存在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够完善、教育质量和师资水平偏低、学生辍学率较高等问题,普及和巩固农村义务教育的任务十分艰巨。

2005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承诺确保2006年,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2007年,这一免费政策扩展到中部和东部地区,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入选理由]

自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开创性地制定了公民受教育权这一内容后,很多国家的宪法、法律中都对此有了详细规定。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但是由于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教育经费不足、师资力量薄弱等一系列困难使得农村学生辍学率偏高,这些孩子的受教育权难以得到实现。西部义务教育免费事件,引起了人们关注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

[评析]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飞认为,这一事件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受教育权中的平等主要包括性别平等、地区平等、城乡平等以及民族平等几个方面。“对不同群体有必要区别对待,”刘飞说,“否则,就会构成不平等。”

受教育权的实现,现实地依赖于国家与政府积极地履行义务,但经济是基础,一切义务的履行都归结在“钱”的问题上。因此,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现实途径是国家及政府财政投入的不断增加。从西部义务教育免费到中部、东部义务教育免费,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承担资金支持,这很好地体现了国家履行保障国民受教育权的义务。

3死刑核准权的收回

我国死刑核准权经历了一个从逐步下放到全部回收的过程。

198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高法可以授权高级法院核准。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入选理由]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众所周知,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生命权是第一人权、是最基本的人权。

随着佘祥林“杀妻”、聂树斌“强奸杀人”等一系列冤错案的曝光,死刑核准权下放等问题饱受人们诟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收回死刑核准权,可以在制度上保证死刑的公正,对判决死刑的人的权利进行救济,体现对生命权的终极关怀和尊重。

[评析]

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官丕亮说,死刑又称生命刑,实际上就是国家对罪犯生命权的剥夺。许多国家的宪法在规定人人享有生命权的同时明确规定废除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则严格控制死刑。上官丕亮表示,只有用于惩罚故意致人死亡等极其严重的犯罪适用死刑,才不算侵犯宪法上的生命权

4《物权法(草案)》合宪性学术争议

2005年8月1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授巩献田在网上发表了一封公开信——《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称这部草案的基本原则违背了宪法,背离社会主义方向,开历史倒车,需要经过原则性修改才能通过。

之后,《物权法(草案)》偏离了预定的立法轨道,没有在2005年12月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如期接受“五审”,也未被列入2006年3月全国人大的审议议程。

这场《物权法(草案)》合宪性问题的风波从此愈演愈烈,民法学界的诸多知名学者包括曾经参与过《物权法(草案)》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著名民法学教授王利明、北京大学著名民法学教授尹田等人纷纷对巩献田的观点予以反驳。

2006年1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物权法(草案)》通过多次审议,已经越来越成熟,赞成提交2007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至此,这场旷日持久《物权法(草案)》合宪性的学术争议暂时画上了句号。

[入选理由]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是涉及所有人切身权益的法律。物权法在草拟过程中出现的曲折让很多人始料未及。《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之争,是部门法与宪法之间关系的争论。

[评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物权法不仅仅是民法问题,而是涉及行政法问题乃至整个法学界。但他认为,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合宪性问题上,并未触及问题本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对此表示赞同,“这场争议本身的宪法涵义并不多,由此引发的一些宪法问题更值得深思。”张千帆说,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细化。如,《物权法(草案)》中规

定国家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合理补偿。但究竟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给予合理补偿、谁来判断合理等问题,却并未明确

5深圳“卖淫女示众”事件

2006年11月24日开始,福田公安局在区内进行为期60天的大扫黄,全面查封违法、违规场所,全面打击皮条客、灯头(容留吸毒的组织者)、鸡头、妈咪、保护伞及黑帮势力。

11月29日,福田区公安分局挂出“福田公安分局打击整治涉黄违法犯罪公开处理大会”的横幅,将连日大扫黄中逮捕的167人押到色情场所集中的“三沙”(上沙、下沙和沙嘴)地区游街示众。这些人全部戴上口罩,面部几乎全部遮住,仅留一双眼睛。警方在众人围观下分别读出他们的姓名及籍贯,宣判各人行政拘留15天。

此事一经报道,社会反响强烈,12月1日,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建国给全国人大写了一封公开信,称“这样的活动本身是违法的。”而且,“有必要对这种公开示众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令禁止。”

[入选理由]

人格尊严是公民权利的基础,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现代宪法理论上,人格尊严是宪法价值的集中体现,是宪法权利的核心内容。

[评析]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公安部就强调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能游街示众,不能挂牌子。但是这样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田思源认为,在这一事件中,要思考的是“为什么这件事会发生在改革开放起步早、民主法制相对更健全的深圳?”

国家行政学院博士赵永伟进一步指出,在法制建设进程中,要防止3种不良倾向:一是以道德评判取代法律判断,这是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二是以公共管理创新为名突破法律底线。三是在公共执法中,以对个人隐私的公开掩饰政务不公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齐小力说,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注重维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间的平衡。“公权力如何保障相对人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是这一事件带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

6福建漳州“纳税大户子女中考加分”事件

2006年,福建省漳州市出台的一项规定引起了广泛争议,即“经漳州市政府办审核公布的2005年度漳州市民营企业前100名的纳税大户的控股企业主的子女(外商子女也参照本规定执行),可享受加20分(课改县13分)的照顾。”

漳州市教育局副局长骆沙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是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主要考虑到漳州市民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工业立市进程缓慢,此举是为了鼓励民营企业,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制定政策的当地部门表示,民营企业将会成为推动漳州市经济发展的最大推动力。既然纳税大户为社会作出了很大贡献,社会为何不能投桃报李?

[入选理由]

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当然包括公民在受教育方面的平等。对纳税大户子女的差别待遇意味着侵害其他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

[评析]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马岭认为,在受教育权方面,差别情况要差别对待,但是需要有正当理由。漳州市的加分政策是基于纳税大户对当地经济的贡献,从而对纳税大户的子女中考加分。“这个差别待遇的理由不但不成立,反而破坏了受教育权的平等性。”马岭说,对这些人在经济上的贡献,社会可以从其他途径给予回馈,应该奖励其本人而非其子女。

现在,常见的对烈士、见义勇为人士子女的加分政策则与此不同。“这些人已经牺牲,或者失去了自食其力的能力,难以保证其子女受教育。”马岭认为,当社会给他们本人的回馈已无可能时,给其子女适当的照顾是站得住脚的。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范进学则表示,此事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应由法律制定,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不能进行创设性规定。因此,漳州市及其教育部门无权出台此类政策。

7手机短信侮辱县委书记案

2006年9月,重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教委借调干部秦中飞因填写的一阙《沁园春·彭水》而涉嫌诽谤罪被批捕。

词中暗喻传言已被逮捕的彭水县原县委书记马某,和现任县委书记、县长,以及两件轰动一时的官民纠纷,3个政府公共工程。

随后,秦中飞通过手机短信把他的得意之作“发给了10~15个朋友”;又通过QQ“传给了4~6名网友”。

8月31日,秦中飞被警察带走。公安机关认为,秦捏造了一首引起群众公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县领导名誉的词,认为“肯定会影响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

经过一天的审讯后,县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将秦中飞刑事拘留,关进看守所。9月11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秦中飞,如果罪名成立,秦中飞将获3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10月24日,县公安局承认诽谤案属于错案,向秦中飞道歉,并让其领取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

[入选理由]

该事例比较典型地反映了中国言论自由权的保障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的范围包括以言论方式表现思想和见解的权利。

[评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言论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应当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护。在行政执法、司法实践过程中,应当允许普通公民对公共权力机关“评头论足”。“彭水政府缺乏足够的自信,不敢面对公众的批评。如果让人们三缄其口,那真是一种悲哀。”湛中乐认为,国家、政府对公民的不当言论应该适当宽容,当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冲突时,必然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苗连营认为,公权力最大的特性就是公共性,公权力的行使应当置于阳光下,官员接受社会大众的批评也是其中应有之意,“哪怕是激烈些的。”

8“孟母堂”事件

2004年9月,全日制私塾“孟母堂”在上海松江开设,教学内容以读经为主,如《易经》、《道德经》、《论语》等中国古代传统典籍;英文则从《仲夏夜之梦》起步;数学由外聘老师根据读经教育的观念,重组教材,编排数理课程;体育课以瑜伽、太极之类修身养性的运动为主。

2006年7月17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下发告知单,指出:“孟母堂”属非法教育机构,从事的是非法教育活动,应立即停止非法行为。24日,上海市教委发言人阐述了三大理由:学堂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未获得办学许可;“读经教育”与义务教育多学科、全面发展的要求不相符,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多项规定;未经物价部门审核,擅自收取高额学费。而家长未按规定把适龄子女送到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也属违法行为。

然而,“孟母堂”负责人则声称,孟母堂并没有违反《义务教育法》。教育部门的告知书和公开发言,无法律依据,并准备以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起诉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上海市教委,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利。

[入选理由]

宪法第46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在对其进行细化时,明确规定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必须“入学”,而且,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包括教科书的审定都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确定的,各地没有原则性差异。这样,家长的选择自由与之产生冲突就成了一个复杂的宪法问题。

[评析]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刘飞宇认为,“孟母堂”确实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但国家是否允许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内容多样化,如果从宪法角度考虑,《义务教育法》是否违宪就有了讨论空间。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莘则认为,“孟母堂”无非是为那些实际上失去学习机会和兴趣的孩子提供了另一种学习途径。“有教无类”强调的是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因人施教”强调的是针对不同的受教育对象施以不同的教育

9郑州市专项工作报告未被通过

2006年10月24日,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郑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作了《〈关于解决城乡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以下简称《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

出人意料的是,该报告经表决未获通过。原因在于人大代表认为办理情况汇报太虚,与广大市民的“只要政府重视,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的心理预期相差太大。

这并不是偶然事件,全国各地都曾有过这样的事例。

2006年12月,甘肃省金昌市人大常委会否决了金昌市公安局交警的工作报告。

2006年6月,湖北省荆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工作情况报告。在29日的表决中,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报告未获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否决了昌吉市政府关于2004年财政决算

和2005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理由是昌吉市政府财政支出超过了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预算执行中有违反《预算法》的行为。

2001年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否决了市政府所作的整治网吧的工作报告。

[入选理由]

按照现行宪法规定,地方人大和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是“天然”的权力行为。但各级人大常委会否决某议案的行为却并不平常,这是人大力图摆脱“橡皮图章”的尴尬形象,力图加大自身监督力度的努力。

[评析]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认为,长期以来,政府权力过大,各级人大与之相比,往往处于弱势,人大的监督常常难以落实到位。“这个事件让我们看到了希望,各级人大应该重视宪法赋予的权力。”

10馒头》恶搞《无极》

胡戈可谓一夜成名,成名原因就是他恶搞了著名导演陈凯歌耗资巨大的《无极》。

2006年,“恶搞”这个不太规范的词语风风火火地跃入了大众视野。打开“百度”,有对恶搞的解释,全称即“恶劣的搞笑”,特征是主角的性格会变得有些扭曲,或是故事情节逗笑,也可以用无厘头这样的词语来解释。

当《无极》的成功与否还不太好准确判断时,胡戈恶搞此片制作完成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迅速在网络走红。这部长约20分钟的短片,截取了《无极》的画面,通过重新编排、配音,以戏谑的方式将其编辑成了一个与电影风马牛不相及的新闻纪录片。该片还根据剧情穿插了滑稽的广告,令人忍俊不禁。

《无极》导演陈凯歌得知此事后,颇为气愤,“我们一定要起诉而且就这个问题解决到底”,“我觉得人不能无耻到这样的地步。”陈凯歌愤而诉诸法律的“威胁”并没有终止这场网络的恶搞风,反而愈演愈烈,出现了各种版本的恶搞作品。

这场纠纷以陈凯歌的放弃而结束,但由此却带来了相关法律问题的争论。

[入选理由]

如果此案进入司法程序,首先是著作权案件;但从宪法角度看,胡戈对影片《无极》的嘲讽实则是他的艺术自由,而这却与陈凯歌的人格尊严、艺术自由之间产生了冲突。以宪法的眼光看,“馒头案”是个典型的“基本权利冲突”的案件。

[评析]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童卫东认为“馒头案”关系到胡戈的言论自由。在传统媒体时代,受物质条件限制,即便电影盛名难符,观众也仅能抱怨“上当”,除此之外,再无其他途径表达自己的观点。

在童卫东看来,胡戈这种“恶搞”其实是一种艺术批评的方式。进入互联网时代,普通大众不仅仅是听众、观众,他们可以借互联网表达自己的看法,“这是这个时代的幸运,”童卫东说,根据宪法第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当然,公民的表达自由权“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至于胡戈的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陈凯歌的创作自由,需要据法律而定,因为对表达自由的限制是法律的权力。如果侵权,要根据《著作权法》、《民法》、《刑法》的规定承担法定责任。

“普通法律权利都是宪法上基本权利的具体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张翔说,按照这一逻辑,“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是宪法上“人格尊严”和“艺术自由”在著作权领域的映射

2010十大宪法案例

宪行天下:2010十大宪法事例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发布2010年十大宪法事例评选结果: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赵作海案、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被责令解散事件、北京市变更部分行政区划事件、李国喜工作室被撤销事件、四川省巴中市白庙乡“全裸”财政事件、陕西省国土厅协调会否决法院判决、王鹏举报公务员考试作弊被刑事拘留案、谢朝平出版作品被逮捕案、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一个个特定背景下产生的宪法个案,映射着经济社会现实,标记着社会矛盾焦点,敲击着民主法治进程。本刊特邀请10位法学家,逐一对此作出点评。 1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 事件回放:2010年,一家名叫“安元鼎”的保安公司在北京保安业悄然做大。越来越多的调查表明,安元鼎公司的主业为关押、押送到北京上访的民众。这家时间短却发展迅猛的保安公司在京设立多处“黑监狱”,向地方政府收取佣金,限制上访者的自由并押送返乡,甚至向上访者施暴。目前,北京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和非法拘禁”对安元鼎公司立案侦查,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已被刑拘。 宪法聚焦:公民申诉权的保护恶性上访的界定与处理保安公司的性质与权利 点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副教授 这个案件应当说是非常恶劣的一个案件。最值得关注的一个重大事实就是,委托合同的存在,即地方政府和保安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我觉得,这才是这个案件最恶劣的地方。 造成这种恶劣的,是制度性的问题。第一,我们基本的考评机制出现了问题,即追求“零上访”,坚决否定越级上访。追求“零上访”,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一种否定。第二,地方政府委托安元鼎公司做这样的事情,当然要给他们钱,这种“维稳费”也是一个制度性的错误,这是公权的滥用或者公权的私用。我认为,只有真正建立地方政府的权力监督机制,实现“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情的发生。 2赵作海案

2007年度十大宪法事件

1.重庆“最牛钉子户” 事件回放:2007年3月,重庆市九龙坡区鹤兴路17号的房屋产权人——杨武和吴萍,因拆迁时未能与开发商达成一致,而拒绝拆迁,开发商将周围房屋拆除,同时挖断了房子边上的路,将那栋两层小楼变成了无法靠近的孤岛。面对相关部门的强制拆迁令,杨武住进了无水无电的小楼。一时间,这栋悬挂着国旗和标语的小楼,成为全世界瞩目的焦点。杨武、吴萍一家被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经过艰难谈判,2007年4月2日,杨武、吴萍终于与相关部门、开发商达成协议,当日晚10点37分,小楼被拆除。 点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杨武、吴萍夫妇以宪法维护自己的私产,引发了人们对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争论。宪法保护的是什么性质的财产权?保护到什么程度?住宅不受侵犯的意义何在?一时间,这些论争成为学界和舆论关注的焦点。 2.山西“黑砖窑” 事件回放:自2007年3月起,媒体接连曝光发生在山西的多起黑砖窑主非法限制民工人身自由、非法雇用童工、强迫民工超强度劳动、殴打民工致死致残等事件,引起强烈反响。5月,山西洪洞警方破获一起黑砖场虐工案,解救出31名民工,其中有部分童工。7月31日,山西省临汾市和运城市五家法院,依法对一批“黑砖窑”案件公开宣判,31名被告人被判有罪,打手赵延兵被判处死刑。另有95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因该案受处分。 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该事件不仅是一个违反劳动法、违反刑法的事件,更是一个涉及人权保障、政府责任的宪法性事件。它反映的是当地政府在人权保障上的缺席和失职。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一原则不仅是国家在人权保障方面的态度宣示,同时意味着国家要切实承担起人权保障的现实责任。 3.同居者不签字致孕妇胎儿死亡 事件回放:2007年11月21日,怀孕41周的李丽云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肖志军送到北京市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治疗。医生经检查发现,李患有较严重肺炎,需立即进行剖腹手术取出胎儿,否则李与胎儿均面临生命危险,然而肖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在得到上级“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的指示后,几名主治医生只好采取药物急救等措施,当日晚7点20分,孕妇胎儿双双死亡。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中央党校教授傅思明:宪法关注的不仅是宏观问题,还包括很多具体问题。宪法所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包括生命权的内容,而生命权是承载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该事例将生命权与制度规范的关系,紧急救助与责任机制的关系问题摆在了政府与公众面前。 4.69名专家学者联名建议废除劳教制度 事件回放:2007年11月29日,经济学家茅于轼、法学教授贺卫方等69名专家学者向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去关于启动违宪审查程序、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公民建议书。理由是:在“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业已入宪的今天,延续半个世纪之久的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相冲突,应当尽早废除。 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范进学:目前劳动教养制度最大的问题在于缺乏全国人大的直接立法,特别是与立法法缺乏衔接。在此背景下,劳教制度的合宪性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5.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深圳华为公司七千员工辞职 事件回放:来自华为员工的消息显示,华为鼓励员工辞职的方案2007年9月已获通过,从10月开始至11月底,华为公司分批次与老员工私下沟通取得共识,对7000多名工作超过8年的老员工,逐步完成“先辞职再竞岗”工作。此次华为“先辞职再竞岗”,被外界解读为直接以规避《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为目的。点评: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飞:《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更有利于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劳动权这一基本权利。但如何解决企业规避责任问题,政府如何承担管理职责需要人们深入思考。 6.山东淄博淄川区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事件 事件回放:2007年11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以十七大精神指导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在研究确定代表名额分配比例时,在全市率先取消了城乡差别,将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

有关宪法的案例分析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在政治、人身、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权利,也叫宪法权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权利。我国宪法应规定的公民具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公民的平等权。 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公民都不得强迫其他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简言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宪法原则包括了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009年6月,何维青中专毕业,根据招聘广告,他参加了杭州华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车工岗位招聘考试,成功地通过了笔试、面试、复试。随后,招聘单位叫他去公司定点医院做一次体检。几天后招聘单位通过体检结果知道何维青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于是拒绝录用。随后的几次应聘中,何维青都通过了考试,但最后都因为何维青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没被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成了他找工作的最大障碍,何维青非常苦恼,他希望自己能得到平等的就业机会。 这一案例主要围绕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展开: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则不能不打上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从而使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权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7、文化教育权8、特定主体权利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界定社会关系的两种方式或手段。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得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样保护的权利。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平等权有以下含义:1、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2、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3、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

2016年十大宪法事件

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 2016年12月30日下午,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暨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01徐建国际报告厅正式召开。会议计有来自全国各知名高校与研究机构的四十余位学者参与。新华社、《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法制晚报》等多家媒体到会报导。 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的评选活动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拉开帷幕,组委会通过中国宪政网及其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了年度宪法十大事例评选活动的通知,收到了社会各界推荐的宪法事例40多件。2016年12月11日,组委会召开初评会,对事例进行初步遴选。12月12日至12月20日,中国宪政网微信公众号平台发起了网络投票,先后共计29余万人次参与投票。12月21日下午,组委会召开终评会,结合网络投票情况,并以事例的学术性、影响性和典型性为考核标准,遴选出了最终的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十大宪法事例依次如下: 1.辽宁贿选案 2.聂树斌案 3.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第104条 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5.全面放开二孩 6.住宅用地使用权争议 7.同性恋者申请婚姻登记第一案 8.快播案 9.国务院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10.网约车新政 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简介: 一、 2016年9月1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第七次会议筹备组发布公告称,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过程中,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拉票贿选,总计有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9月13日闭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此会议通过了《关于辽宁省人大选举产生的部分

2010年宪法事件

2014年全国十大宪法事例 1、教育部于宪法日在全国普及宪法教育; 2、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 3、黄海波被收容教育案; 4、福建省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否决上海市公安局刑拘人大代表的请求案; 5、“秦火火”网络谣言案; 6、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公民姓名权; 7、浙江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案; 8、重庆失独家庭集会维权案; 9、冷冻胚胎继承案; 10、北京APEC期间车辆单双号限行等行政管制事件。 宪行天下:2010十大宪法事例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发布2010年十大宪法事例评选结果: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赵作海案、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被责令解散事件、北京市变更部分行政区划事件、李国喜工作室被撤销事件、四川省巴中市白庙乡“全裸”财政事件、陕西省国土厅协调会否决法院判决、王鹏举报公务员考试作弊被刑事拘留案、谢朝平出版作品被逮捕案、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一个个特定背景下产生的宪法个案,映射着经济社会现实,标记着社会矛盾焦点,敲击着民主法治进程。本刊特邀请10位法学家,逐一对此作出点评。 1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 事件回放:2010年,一家名叫“安元鼎”的保安公司在北京保安业悄然做大。越来越多的调查表明,安元鼎公司的主业为关押、押送到北京上访的民众。这家时间短却发展迅猛的保安公司在京设立多处“黑监狱”,向地方政府收取佣金,限制上访者的自由并押送返乡,甚至向上访者施暴。目前,北京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和非法拘禁”对安元鼎公司立案侦查,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已被刑拘。

宪法聚焦:公民申诉权的保护恶性上访的界定与处理保安公司的性质与权利 点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副教授 这个案件应当说是非常恶劣的一个案件。最值得关注的一个重大事实就是,委托合同的存在,即地方政府和保安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我觉得,这才是这个案件最恶劣的地方。 造成这种恶劣的,是制度性的问题。第一,我们基本的考评机制出现了问题,即追求“零上访”,坚决否定越级上访。追求“零上访”,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一种否定。第二,地方政府委托安元鼎公司做这样的事情,当然要给他们钱,这种“维稳费”也是一个制度性的错误,这是公权的滥用或者公权的私用。我认为,只有真正建立地方政府的权力监督机制,实现“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情的发生。 2赵作海案 事件回放:“杀害”同村人并已在监狱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赵作海被释放后,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但表示还希望再获得65万元的赔偿。 宪法聚焦: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相互制约机制国家赔偿法修改 点评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 我看到这个案例时,心情非常沉重,亦喜亦忧。喜,就是他像若干年前的佘祥林一样,毕竟在国家赔偿法修改之际,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忧,为赵作海或者佘祥林而忧,以及为其他类似于这样的一些当事人、刑事案件当中那些无罪的当事人,或者在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并没有及时地或者充足地得到国家相关的赔偿的企业、公民个人而忧。 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人口多,国家公权力机器庞大,公权力的控制、规范与监督显得尤其重要。这个案件反映出,权力的行使还是不慎重,有严重的缺失。当下,公民的权利救济已显得非常迫切。 此外,管中窥豹,除了我们说的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赔偿以外,在我国所谓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国家补偿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仍然任重而道远。

宪法学经典案例--中国“乙肝歧视”张先著案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1 【事件概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本案涉及到何种宪法行为? 【分析参考】 1本案例转引自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性事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

2007十大宪法事例

宪法权利就在我们身边——2007年十大宪法事例出炉 --------------------------------------------------------------------------------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举办研讨会,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诸多院校的60多位专家学者探讨了2007年度影响中国宪政进程的重大事件。经过公众投票、评审委员会初评、终评,2007年度十大宪法事例最终出炉。 1、重庆“最牛钉子户” 事件回放: 2007年3月,重庆市九龙坡区鹤兴路17号的房屋产权人———杨武和吴萍,因拆迁时未能与开发商达成一致,而拒绝拆迁,开发商将周围房屋拆除,同时挖断了房子边上的路,将那栋两层小楼变成了无法靠近的孤岛。 面对相关部门的强制拆迁令,杨武住进了无水无电的小楼。一时间,这栋悬挂着国旗和标语的小楼,成为全世界瞩目的焦点。杨武、吴萍一家被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经过艰难谈判,2007年4月2日,杨武、吴萍终于与相关部门、开发商达成协议,当日晚10点37分,小楼被拆除。 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 杨武、吴萍夫妇以宪法维护自己的私产,引发了人们对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争论。宪法保护的是什么性质的财产权?保护到什么程度?住宅不受侵犯的意义何在?一时间,这些争论成为学界和舆论关注的焦点。 2、山西“黑砖窑” 事件回放: 自2007年3月起,媒体接连曝光发生在山西的多起黑砖窑主非法限制民工人身自由、非法雇用童工、强迫民工超强度劳动、殴打民工致死致残等事件,引起强烈反响。 5月,山西洪洞警方破获一起黑砖场虐工案,解救出31名民工,其中有部分童工。7月31日,山西省临汾市和运城市五家法院,依法对一批“黑砖窑”案件公开宣判,31名被告人被判有罪,打手赵延兵被判处死刑。另有95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因该案受处分。 点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 该事件不仅是一个违反劳动法、违反刑法的事件,更是一个涉及人权保障、政府责任的宪法性事件。它反映的是当地政府在人权保障上的缺席和失职。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一原则不仅是国家在人权保障方面的态度宣示,同时意味着国家要切实承担起人权保障的现实责任。 3、同居者不签字 致孕妇胎儿死亡 事件回放: 2007年11月21日,怀孕41周的 李丽云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肖志军送到北京市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治疗。医生经检查发现,李患有较严重肺炎,需立即进行剖腹手术取出胎儿,否则李与胎儿均面临生命危险,然而肖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在得到上级“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的指示后,几名主治医生只好采取药物急救等措施,当日晚7点20分,孕妇胎儿双双死亡。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中央党校教授傅思明:

2008年十大宪法案例

2008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第一场: 【三鹿毒奶粉事件】 熊文钊教授: 首先涉及的是人权问题,社会大众对生命健康权的关注,是本案宪法视角中最重要的关注点,三鹿毒奶粉事件可视为中国乳业的’9.11”,孩子的生命健康问题在09年将继续受到关注,对孩子的担忧是此案被评为08年十大宪法事例第一案的关键,对生命健康权的守护完全由企业承担有无可能,政府是否需要要提供帮助。 其次,政府和监管机关有无失职,有无不作为。在毒奶粉曝光时政府还在替企业说话,值得反思。行政工作中要以人为本,为民众考虑。 何海波副教授: 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对经济的影响,还涉及食品照管等领域,是解读宪法的理想个案.值得思考的有如下几点: 第一:本案中事发以后,政府积极响应, 启动了食品重大事故相应的应急措施,但法院缺场,对于受害者的赔偿请求一概拒绝。 第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第三: 被遮蔽的国家责任,主要表现为政府的失职,监管的疏忽。 最后:政府还在原体制下运作,赔偿过程不透明,不公开,涉及行政公开问题。 第二场: 【法院认定企业禁止员工外宿违背宪法精神】 王磊教授: 本案表达不准确,应强调为违反宪法精神,本身是行政诉讼案件,只是法院法官在论理部分运用宪法的典范。应注意的问题1.宪法是不是法?2.宪法和法律的关系。值得肯定的是法院的法官在论理部分运用宪法:在判决中仅仅是提到,并未真正适用. 郑贤君教授: 首先:本案宪法色彩很浓厚,涉及到宪法第38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外宿属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企业员工外宿属于人身自由的延伸,属于行为自由。关于人身自由的限制问题,企业是否有权限制?限制依据何在?从主体,目的来看,企业都不可以限制。 其次:还涉及到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虽然是行政诉讼,但实质上是效力问题。 最后:法院是否有资格适用宪法,宪法序言规定有义务维护宪法的权威,因此判决企业违背宪法精神是其职责范围内。但问题是法院是否是在解释宪法?其程序是否正当? 第三场:【北京机动车限行令】 湛中乐教授: 首先:究竟什么是限行令?发布主体是谁?按照法律法规,通知决议是各级政府的职权或职能,政府有权力去发布。 其次:内容方面限行令的内容: 1.政府能不能发布? 应处理什么关系?授权是否合法?是否正当?需要让老百姓知道合法性的根基是什么。不能凭政府的规定就给公民设定特殊的规则。限行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宪法问题,不能随便限制,即使有合法依据加以奴隶制也需要有补偿机制

法学家点评2010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法学家点评2010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1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 事件回放:2010年,一家名叫“安元鼎”的保安公司在北京保安业悄然做大。越来越多的调查表明,安元鼎公司的主业为关押、押送到北京上访的民众。这家时间短却发展迅猛的保安公司在京设立多处“黑监狱”,向地方政府收取佣金,限制上访者的自由并押送返乡,甚至向上访者施暴。目前,北京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和非法拘禁”对安元鼎公司立案侦查,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已被刑拘。 宪法聚焦:公民申诉权的保护恶性上访的界定与处理保安公司的性质与权利 点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副教授 这个案件应当说是非常恶劣的一个案件。最值得关注的一个重大事实就是,委托合同的存在,即地方政府和保安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我觉得,这才是这个案件最恶劣的地方。 造成这种恶劣的,是制度性的问题。第一,我们基本的考评机制出现了问题,即追求“零上访”,坚决否定越级上访。追求“零上访”,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一种否定。第二,地方政府委托安元鼎公司做这样的事情,当然要给他们钱,这种“维稳费”也是一个制度性的错误,这是公权的滥用或者公权的私用。我认为,只有真正建立地方政府的权力监督机制,实现“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情的发生。 2赵作海案 事件回放:“杀害”同村人并已在监狱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赵作海被释放后,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但表示还希望再获得65万元的赔偿。 宪法聚焦: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相互制约机制国家赔偿法修改 点评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 我看到这个案例时,心情非常沉重,亦喜亦忧。喜,就是他像若干年前的佘祥林一样,毕竟在国家赔偿法修改之际,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忧,为赵作海或者佘祥林而忧,以及为其他类似于这样的一些当事人、刑事案件当中那些无罪的当事人,或者在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并没有及时地或者充足地得到国家相关的赔偿的企业、公民个人而忧。 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人口多,国家公权力机器庞大,公权力的控制、规范与监督显得尤其重要。这个案件反映出,权力的行使还是不慎重,有严重的缺失。当下,公民的权利救济已显得非常迫切。

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2009年,有哪些宪法性事件影响了我们的生活,推动了法治进程?12月25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许崇德宪法学发展基金主办,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中国宪政网协办的“2009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揭晓了2009年度中国十大宪法性事例。这些事例,不会随着2009年的远去,而淡出我们的视野,因为它们产生的影响,不仅在现在,而且在将来。 1、成都自焚抗拆事件 ■事件回放: 2009年4月,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过一次拆除,胡昌明、唐福珍及其亲属阻挠致使拆除行动被迫取消。11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实施拆除,在相持近三小时后,唐福珍情绪失控,向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11月29日夜,唐福珍终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12月,北大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座谈会,讨论拆迁制度,并表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颁布实施之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废除。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动拆迁条例的修改,目前更加紧了这方面的工作。 ■点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这一事件促使我们发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法性审查的呼声,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座谈会透露的消息,该条例有违宪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终将被废止。此事带来的启示是:我国需要一部关于土地征收问题的法律,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土地的征收,都应成为其规制的对象。

2、云南“躲猫猫”事件 ■事件回放: 2009年1月,云南玉溪北城镇男子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进入晋宁县看守所,2月8日受伤住院,2月12日死于“重度颅脑损伤”。对于死因,晋宁县公安机关称,李荞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不小心撞到墙壁所致。结论一出,舆论哗然,“躲猫猫”一词迅速走红网络。 2月27日,云南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公布“躲猫猫”事件调查结论: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致死。4月至9月,高检院与公安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活动,集中解决看守所监管及看守所法律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1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执行拘留活动应当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点评: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这起事件暗合了一个普遍现象,某些真相总是在公众舆论监督之下才得以呈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监督权,公民实施监督的前提是相关机关公开事实,但我们发现,总有一些部门和公众玩“躲猫猫”,企图蒙蔽公众,但最终都没能逃过网络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3、山西煤矿整合事件 ■事件回放: 自2008年9月,山西省政府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推行“煤矿兼并重组”以来,

2013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2013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1、唐慧案 唐慧案本身涉及了多方面的宪法性问题,其中劳动教养制度无疑是最重要的问题,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围绕着唐慧案对劳动教养制度,从人身自由和行政强制、处罚的角度对此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结合着十八大报告,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给予了积极的评价,齐小力教授主要从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的角度,介绍了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背景,结合法律保留的原则,法律程序从法律层面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分析,并基于劳动教养制度所反映的瑕疵提出两点立法方面的建议。 2、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 回顾了2013年宪法学的发展,从宪法制度的角度出发,对包括该实例在内的以上三个案例进行了综合性的点评,通过综合性地分析,莫教授对我国宪法学的发展进行了宏观的评价和对目前的现实提出自己的独特看法。针对设立自由贸易区,莫教授从宪法权利,负面清单,法律保留的角度进行了深刻的具体的解析。 通过法制变革的视角对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设立展开评议,围绕着设立的争议,通过对法律滞后与国家发展的现实之间的矛盾的探讨,凭借立法学的理论视角,以上海设立自由贸易区为点进行了全面的点评。 3、甘肃初中生发帖被刑拘 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评议:从言论自由的和诽谤罪,言论自由的监督,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两高司法解释的合宪性这几个角度,对甘肃初中生发帖被刑拘案进行了法律层面的分析,并围绕着两高的司法解释的合宪性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理论分析与评价,并对全国人大常委与各个机关间的关系提出我们应进一步加深理论的分析。 从事件本身出发,以言论自由为切入点对该事件中初中生言论本身的定位进行了进一步的剖析,更进一步指出在该事件中还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问题。并针对500次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的发表了自己的独到观点。

2006十大宪法事件[1]

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我们的宪法权利就在身边 ——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联合发布了“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并召开了学术研讨会。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教授介绍说,此次参与候选的有20个宪法事例,通过给专家学者寄函、在中国宪政网以及相关网站进行投票,根据各事例的入选票数评选出了10个事例。 据了解,本次评选遵循三大原则:有影响力,要是广大民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有学理性,要与宪法、行政法相关,有探讨空间;有典型性,要在类似的事件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这些事件分别是: 1《监督法》获得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从起草、审议到2006年8月27日表决通过,历经20年。 为保障人大常委会监督不失职、不越权,《监督法》既有监督权力的规定,又有监督程序的规定,确定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等制度,并对一些传统制度和程序作了具体化的规定。 《监督法》总共9章、48条,已于今年1月1日施行。 [入选理由] 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权力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是绝对的,其他国家机关必须服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是主从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不得超越和凌驾于人民代表大会之上。 然而,随着公关管理高效化的需求,经常走入公众视野的往往是政府权力。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人大的监督职能往往难以落到实处,这也使得人大一度被称作“橡皮图章”。因此,《监督法》中有关人大各项监督权力的规定被寄予厚望,希望人大能借此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评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云生曾参加《监督法》的第一次论证会,“当时有很多人反对。”他说,主要原因是,草案中除部分条款外,绝大多数内容现行法律都有规定。 宪法监督是宪法学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陈云生认为,就宪法监督的现行体制而言,制定部门法,明确人大监督权力的范围和履行权力的程序,使得监督工作具有可操作性,是《监督法》的积极意义所在。 但是,陈云生也认为,《监督法》在宪法监督方面并不是尽善尽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茂林坦言,对《监督法》不能寄予太多希望。“一部法律要有罚则。如果‘一府两院’不履行义务、滥用权力,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他说,“《监督法》对此并未明确。” 2西部教育免费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存在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够完善、教育质量和师资水平偏低、学生辍学率较高等问题,普及和巩固农村义务教育的任务十分艰巨。 2005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承诺确保2006年,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2007年,这一免费政策扩展到中部和东部地区,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入选理由] 自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开创性地制定了公民受教育权这一内容后,很多国家的宪法、法律中都对此有了详细规定。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009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点评(完整版)

2009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点评(完整版) 编者按:2009年,有哪些宪法性事件影响了我们的生活,推动了法治进程?12月25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许崇德宪法学发展基金主办,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中国宪政网协办的“2009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揭晓了2009年度中国十大宪法性事例。这些事例,不会随着2009年的远去,而淡出我们的视野,因为它们产生的影响,不仅在现在,而且在将来。 1、成都自焚抗拆事 ■事件回放:2009年4月,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过一次拆除,胡昌明、唐福珍及其亲属阻挠致使拆除行动被迫取消。11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实施拆除,在相持近三小时后,唐福珍情绪失控,向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11月29日夜,唐福珍终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12月,北大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座谈会,讨论拆迁制度,并表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颁布实施之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废除。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动拆迁条例的修改,目前更加紧了这方面的工作。 ■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这一事件促使我们发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法性审查的呼声,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座谈会透露的消息,该条例有违宪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终将被废止。此事带来的启示是:我国需要一部关于土地征收问题的法律,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土地的征收,都应成为其规制的对象。 2、云南“躲猫猫”事件 ■事件回放: 2009年1月,云南玉溪北城镇男子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进入晋宁县看守所,2月8日受伤住院,2月12日死于“重度颅脑损伤”。对于死因,晋宁县公安机关称,李荞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不小心撞到墙壁所致。结论一出,舆论哗然,“躲猫猫”一词迅速走红网络。 2月27日,云南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公布“躲猫猫”事件调查结论: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致死。4月至9月,高检院与公安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活动,集中解决看守所监管及看守所法律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1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执行拘留活动应当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点评: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这起事件暗合了一个普遍现象,某些真相总是在公众舆论监督之下才得以呈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监督权,公民实施监督的前提是相关机关公开事实,但我们发现,总有一些部门和公众玩“躲猫猫”,企图蒙蔽公众,但最终都没能逃过网络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3、山西煤矿整合事件 ■事件回放:自2008年9月,山西省政府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推行“煤矿兼并重组”以来,2000多座煤矿被挂上了“国字号”的牌子。这场被誉为“国进民退”的改革,成为近30年来山西煤炭领域最大的一场变革。这意味着,这些煤老板如果不接受被兼

2016年十大宪法事件

十大宪法事例依次如下: 1.辽宁贿选案 2.聂树斌案 3.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第104条 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5.全面放开二孩 6.住宅用地使用权争议 7.同性恋者申请婚姻登记第一案 8.快播案 9.国务院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10.网约车新政 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简介: 1、辽宁贿选案 2016年9月1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第七次会议筹备组发布公告称,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过程中,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拉票贿选,总计有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9月13日闭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此会议通过了《关于辽宁省人大选举产生的部分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确定45名全国人大代表因拉票贿选当选无效。 2、聂树斌案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鹿泉县人聂树斌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

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认为全案缺乏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原审认定的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故意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3、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第104条 香港立法会选举后,候任议员梁颂恒及游蕙祯等宣誓时辱国并宣扬"港独",引起了爱国民众极大的愤慨。11月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明确了宣誓的法律意义,对宣示的形式、内容要求与效力问题做了清晰说明。 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广积累经验。定于12月19日至25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将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5、全面放开二孩 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施行,该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据推算,此次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影响到的目标育龄妇女人群在8000万人左右,政策实施第1年带来的新增人口大致为500万。 6、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争议 2016年4月,温州一批20年产权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地方政府要求续期须按一定比例

2009中国宪法十大案例

2009中国十大宪法案例 1.成都自焚抗拆事件 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大队拆除违法建筑时,市民唐福珍阻止拆违。其间,唐福珍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引燃,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去世。点评:近年来,全国各地因房屋拆迁而引发的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事件频发,已经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唐福珍事件是其中比较突出的典型。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宪性问题,多年来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早在2003年7月,杭州市的刘进成、金奎喜等人即已就该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违宪审查的建议,唐福珍事件后,北京大学五学者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该条例进行违宪审查。2004年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而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较难证明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宪法修正案规定,即使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对私有房屋进行征收时,必须给予补偿。但在实际房屋拆迁过程中,不能及时补偿或者不能足额补偿的情况比较严重。拆迁条例能否适用于对农村房屋的拆迁,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2.“躲猫猫”事件 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死在了看守所,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晋宁县公安机关对此事件的解释是,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后经调查系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点评:犯罪嫌疑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身处不利境地的情况下,作为公民的生命权保护问题,是值得宪法关怀的。在本案中,看守所是否尽到了保护的职责、履行了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是值得讨论的。《看守所条例》是国务院于1990年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而依据《立法法》第8、9条的规定,行政法规不得规定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看守所条例》仍然将犯罪嫌疑人称为“人犯”,属于有罪推定,与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是否一致,值得探讨。晋宁县公安机关在此事件发生后,未能及时将事件真相告诉公众,而是与公众玩“躲猫猫”游戏,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 3.高考状元拒录事件 因重庆市高考文科状元何川洋少数民族身份作假,北京大学决定放弃录取。此前,由重庆市监察局牵头,公安局、重庆市民宗委、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招办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对事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纠正了包括何川洋在内的31名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31名考生被取消录取资格。点评:因少数民族身份而在高考分数的基础上可以加分,是否与我国宪法规定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精神相符合?高考加分可以达到20分以上,是否构成对其他考生的反向歧视?基于各种因素,而可以在高考分数的基础上加分,涉及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的公平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国家民委、教育部和公安部的办公厅

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年典型事例及2012年度十大宪法事例初评结果公示

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年典型事例及2012年度十大 宪法事例初评结果公示 来源:中国宪政网作者:佚名日期:2012年12月18日浏览: 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办、中国宪政网协办的“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年典型事例及2012年度十大宪法事例”评选活动于2012年12月15日举行了初评会。出席初评会专家有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胡锦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莫于川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元起副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副教授;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杜强强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旭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于文豪助理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刘继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程雪阳。 在专家学者与社会人士推荐的基础上,初评会按照“三十年典型事例”与2012年度“十大宪法事例”两个序列分别从“事例典型性”、“宪法典型性”、“学术性”三个角度对推荐材料进行了遴选,按照规则并经过反复权衡,最终确定了进入终评环节的典型事例。终评会将于2012年12月23 日下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终评专家最终遴选出的事例将于2012 年12月25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发布会。下面发布进入终评会的典型事例。 (一)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年典型事例候选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1.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其宪法上受教育权案 2.厦门PX工程引发市民集体抵制事件 3.孙志刚案件发生后三位公民上书全国人大废除《收容遣送条例》 4.四川农民与国家争夺乌木归属权案 5.深圳市土地拍卖事件 6.吴英集资诈骗罪终审案 7.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 8.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案 9.北京民族饭店选举权诉讼案 10.谢朝平出版作品被逮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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