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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集体诉讼

美国集体诉讼

美国的集体诉讼是这样一种程序,它允许被称为“集体代表”的一人或数人代表所有处于类似处境的人集体提起诉讼。也即当被告的某个行为影响了多个人甚至是无数人时,法律允许一个或数个受害者代表所有人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集体的成员可以来自原先就存在的组织,例如,他们可以是一个学校的学生、一个工厂的工人或一个公司的股东;但也可能只是因为被告的违法行为才偶然被联系在一起的,例如众多互不相识的消费者因被告的同一种产品或同一项服务而遭受了损失。

美国集体诉讼的要件和类型

当前美国集体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仍是1966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根据第23条(a)的规定,提起集体诉讼必须满足的四个条件是:(1)成员众多,已构成了一个集体,要求其必须全体出庭是不现实的;(2)群体成员具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共同问题;(3)代表当事人所提出的主张或者抗辩,必须构成其余成员主张或抗辩的典型;(4)代表当事人能够公正妥适地代表所有成员的利益。此外,若要进行集体诉讼,还必须属于第23(b)中所规定的如下三种情形之一:(1)如果允许个别诉讼,就可能造成各个判决间的相互歧异或者矛盾,为对方当事人造成矛盾的行为准则;或者有可能在诉讼过程中对没有参与诉讼的其他成员的利益加以处分,甚至妨碍他们权益的保护和实现的可能性。(2)对方当事人特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将对多数人造成广泛的影响时,法院可以通过终局禁制令或相当于终局禁制令的声明给予救济。在这种形态的集体诉讼中,法院的禁制令及相当于终局禁制令的声明,对于有利害关系的集体可以发挥救济作用。这种集体诉讼在反托拉斯实务中应用很多。(3)集体成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具有的共同问题主导了影响单个成员的任何问题,而且,在所有可以采用的争端解决方法中,集体诉讼在公正及有效性方面优越于其他任何方法。这一种集体诉讼的目的在于保证诉讼经济原则,促使众多的小额权利主张者能够迅速、有效、方便地获得损害赔偿。

新《证券法》落地 集体诉讼制度直击维权痛点

新《证券法》落地集体诉讼制度直击维权痛点 《红周刊》作者何艳 《证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新设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起“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这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此前在诉讼领域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痛点。 在历时四年多、历经四轮审议之后,新《证券法》的修订正式落地。此次修订突出投资者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证券方面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这被业内认定为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对于解决此前在诉讼领域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痛点有着重要意义。 建立“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 此次《证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新设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并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包括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新设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委托征集行使制度、新设先行赔付的赔偿机制、完善证券诉讼的代表诉讼制度、建立征集股东权利制度。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法案室主任龚繁荣介绍称,“修订后的证券法还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具体来看,一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二是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 “征集50个签名这个事,可能对我们的集体诉讼有影响,但有的时候可能征集不起来,若征集不到50人,又该如何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刘纪鹏认为,集体诉讼必须要加上两条:第一,对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要有比较清晰的划分,时间段、点位、价位段都要明确;第二,补偿的范围一定要求是签名者,不签名得不到补偿。只有这样,才能把征集50人的作用发挥出来。 刘纪鹏认为,在诉讼主体认定上,“上市公司是投资者的,投资者集体诉讼自己作股东的公司来获取补偿,这可以说是一种方向性误导。”他表示,集体诉讼的对象一定是害群之马的大股东、高管、实控人以及中介机构,他们才是造成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实施主体。“就上市公司的诉讼来说,必须要把上市公司和其他相关主体分开,谁侵害了投资者权益就由谁来收场,这样诉讼才有效才有力度。” 在集体诉讼制度设计上,北京某律师事务所贾梅律师团队认为“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的提出与其他国家的集团诉讼机制较为接近,不过,他们也提出“作为代表人的主体是特定的,虽然体现了立法的谨慎性,但在具体运行上还是需要进一步做好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 注册制实施需要集体诉讼来“保驾护航” 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下,上市公司准确、及时、充分的披露信息尤为重要。2019年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前后,从业内到监管层,呼吁和推动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声音不绝于耳。而在此次新《证券法》修订中,就取消了“核准+注册”双轨制,全面推行注册制。

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

《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读书笔记 美国学者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法律出版社02年版 序——江伟 1.规则的动态创设P5 事实上,制度规则都是在发展过程中由人们对规则的利用和改进以及对价值的优选取舍二使其成为今天的模样,制度从来都不是单纯的理论创设,而是在微观的实务中由人们不断提出观念,不断创智和改进制度儿磨合出来的。因此,仅仅依靠思辨的理念式研究是不可能降司法改革的探讨引入纵深,我们必须关注对于实证的研究。 2.民事诉讼程序的目标和价值P6 纠纷的解决方法体现出社会价值和优先性,以及社会在如何处理不同的选择方法中的模糊性——解决私人纠纷或者设定公共规范标准,规范的程序正义或自由裁量的个别正义,效率或者公平。 民事诉讼被看作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构造中的一部分,人们不能在没有明确其所寻求的目标的情况下去评价诉讼程序。 耶林说“目的是所有法律的创造者”。法治不是单纯的形式,而只是适合特定价值选择的形式。美国民事诉讼制度如此纷繁复杂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其力图同时实现多重互相对抗的目标。导论 “民事”一词 对美国法律人士而言,“民事”一词的确切含义是“非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则是指刑事案件之外的所有的案件。其中也包括美国公民对其政府提起的民事诉讼,或者美国政府对某人提起诉讼以获得民事的而非刑事的救济。 第一章美国法律制度——多元化,不信任以及对平衡秩序的探求 1.迈克尔.考曼写的书《自相矛盾的人民——对美国文明起源的探究》 美国人意识和观念中的矛盾: 与法院和法律秩序的建立最为相关的是,祈求安定和秩序与相信个人应享有行动自由之间的互相矛盾;殖民主义赞成人人享有尊严与自由,但他们同时又征服土著美国人并拥有奴隶;既崇信法律又需要偶尔的无法无天,与对法院的需要相伴的是对法院的不信任,如果说不是对法院厌恶的话。 2.社会多元与平衡制约 “起源的多重性,种族的多元化和社会异质性导致了令人不适的紧张和压力”。在一个人民渊源多元化,意识形态与思维方式又极端矛盾的未成形的国家中,一定的秩序和平衡是极其重要的。 对宪法起草者而言,他们既不信任人性,又不信任人民,同样也不信任权力集中于少数人,同时,州之间也互不信任。但在各州纸上具有一个享有一定主权的国家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宪法以及基于法律所建立的制度无疑将为各州和极为缺乏共同传统,利益团体和明确疆域的民族带来秩序和界限。——对平衡秩序的探求:联邦制和国家机构中的三大机关。 美国几组对权力抑制因素: A联邦制; B.三权分立及三机关内部的制约平衡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16版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介绍:首席大法官沃伦于1965年任命一个顾问委员会为联邦法院起草证据规则。该委员会起草的初稿于1969年发表以征求意见。修订稿于1971年公布。1972年,联邦高等法院将其命名为《联邦证据规则》,于1973年7月1日生效。道格拉斯大法官持不同意见。根据有关授权法案,首席大法官伯格将该证据规则提交国会审议,国会将其搁置以作进一步的研究。经过广泛详尽的研究,国会将该规则作有关修改后颁布为法律。1975年1月2日批准,1975年2月1日生效。这样,联邦证据规则是联邦高等法院制订规则的程序与国会的立法程序相结合的产物。至少,广泛收集普通法的案例与有关的制订法是同等重要,两者共同构成证据规则演进的背景。在理解证据规则时,这些立法渊源都必须加以考虑。 -----爱德华特W.克利瑞 第一章总则 规则101 范围和定义 (a)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联邦法院程序,具体法院、程序及其例外,从规则1101之规定。 (b)定义 在本证据规则中: (1)“民事案件”是指民事诉讼或者程序; (2)“刑事案件”包括刑事程序; (3)“公共机构”包括公共机关; (4)“记录”包括备忘录、报告或者数据汇编; (5)“高等法院指定的规则”是指高等法院根据国会立法授权制定的规则; (6)以电子数据格式存储的书面材料和其他。 规则102 目的 本规则将用以保证公正的施行,消除不合理耗费和延误,促进证据法的发展壮大,以实现查明事实真相,公正处理诉讼。 规则103 关于证据的裁定 (a)错误裁定的后果 只有在重大权利遭受影响,且符合以下条件时,当事人方可主张采纳或者排除证据的裁定存在错误:(1)如系采纳证据的裁定,依审判之记录,当事人: (A)已及时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删除证据;并且 (B)已说明具体理由,除非该理由能从上下文中体现出来;或者 (2)如系排除证据的裁定,当事人已通过提出证明的方式告知法院具体理由,除非该理由能从上下文中体现出来。 (b)不需要重新提出异议或者提出证明 无论在审判时还是在审判前,一旦法院已作出明确裁定并记录在案,当事人不需要为上诉该裁定而重新提出异议或者提出证明。 (c)法院关于裁定的陈述,对提供证明进行指示 法院可以就证据的性质、形式、提出的异议和裁定进行任何陈述。 法院可以指示以提问和回答的方式来提出证明。 (d)防止陪审团听见不可采的证据 在可行的范围内,法院在进行陪审团审判时,必须防止以任何方式将不可采的证据暗示给陪审团。

Presidential election美国总统选举流程,英文介绍

美国总统选举流程 美国总统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总统选举的程序分为预选、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总统候选人竞选、全国选民投票选出总统“选举人”和“选举人”成立选举人团正式选举总统5个阶段进行,整个程序需耗费近一年的时间。 预选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像艾奥瓦州那样,由各党从基层选区开始,自下而上逐级选出出席县、州和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另一种是像新罕布什尔州那样,由各党的选民在同一天到投票站秘密投票,分别选举各自支持的总统候选人,然后根据各候选人的得票比例确定该州参加各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第二种方式比较正规,绝大部分州都采用这一方式。 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一般在7、8月份举行,主要任务是确定该党的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并通过党的竞选纲领。此后,总统竞选便正式展开,各党的总统候选人开始疯狂拉票,这一过程一般持续8周-9周。 全国选民投票是在选举年11月份的第一个星期一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这天也叫总统大选日。由于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度,因此总统大选日实际上是选举代表选民的“选举人”。真正的总统选举,在选举年12月第二个星期三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一举行。届时,各州被推选出的“选举人”将最终选出新总统,当选总统将在次年1月20日宣誓就职。 U.S. presidential election process U.S. presidential elections are held every four years. Presidential election procedure is divided into pre-selection of the party's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residential candidates campaign, the national voters elected president "electors" and "elector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Electoral College formally elected president five stages, the entire program would entail nearly a year's time. Preselection mode, there are two: one is like Iowa did, by the party from the grass-roots constituency, the bottom-up level by level elected to attend the county, state, and representatives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other is like New Hampshire as, by the party's voters to the polls by secret ballot on the same day, respectively election respective support presidential candidate, then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proportion of the votes of the candidates in the state to participate in each party's number of representatives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The second approach is more formal, the vast majority of states in this manner.

美国的民事诉讼流程

在任何民事诉讼中,从提交起诉状到审判期间都存在着诸多步骤,而这其间的许多步骤都发生在审前阶段。在美国,一个民事案件以一种宜于审判的形式而被明朗化之前,可能会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审前准备。 的确,审前程序是美国民事诉讼最重要的步骤之一。今天,审前程序在美国不再是审判的前奏,相反,它被设定为一个无须审判而结束案件的途径。据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统计,1999年,在联邦法院系统中起诉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不到3%,其余都在审前阶段得以解决。而在我国,每年几乎90%以上的案件都需进入审判程序得到解决。 确立审前程序的目的非常简单:清除无关的事项,准许当事人获得信息,并且确定是否存在适于审判的争点,所有的内容都导向一个有效率的审判或在知情后作出的和解。 美国的审前实务包括审前会议、动议、证据开示(Discovery)、即决判决等几个核心机制。 (一)审前会议 最初的审前会议被设定为法官和律师为准备审判而召开的会议,以后审前会议则被扩展为包括司法案件管理及和解讨论在内的程序。确定审前会议的理念在于,如果存在适当的审前程序,那么只有那些真正存在争执的事实焦点才会被提交给事实审理者进行审判。而且早期的司法介入能够帮助所有的程序参加人尽可能清楚地了解纠纷,关注其核心内容,迅速发掘需要了解的信息,促进协商处理或将事项及时地、整洁地交给审判法官。 首次审前会议也被称为日程安排会议,即由法官主持双方达成一个关于提交动议、修改诉辩状、合并其他当事人和完成证据提交与展示以及确定审判日期等事项的时间表。 在审前会议中另一个要讨论的重要问题当然就是和解。和解通常由主审法官主持,但主审法官应在多大程度上推进案件和解?法官是否应该和双方当事人分享她对于案件的看法?法官分别接触各方当事人或者同时与双方谈话是否无关紧要?假如法官扮演一个和解的角色,那么如果随后案件在该法官面前审判,当事人是否会感到不舒服?等等问题一直在困扰着美国司法系统。 新近的研究表明,尽管联邦法官鼓励和解,但是大多数法官仅限于简短地提出多个适于和解的理由。一些调查数据也表明,和解率最高的法官往往是那些简单地通过设定严格的审判日期以迅速将案件推进审判的法官,而非积极从事和解谈判或其他形式的案件管理的法官。 在临近审判日期时,如果案件还没有和解,将会举行一个最后审前会议。在会议上,当事人将制定一个审判计划,包括促进证据采纳的计划。法院会命 令律师或当事人列出一个预期将在审判中提出的所有证据清单,包括将出庭作证的证人和专家。

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探讨与研究

论文摘要消费者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需法律采取更多具有倾向性的保护,法律促进市场交易的进行,同时也就意味着应向消费者提供多重救济的义务。立法者、消费者组织都希望可以找到这个平衡点,从而能够在实质上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权益。本文试从国内外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研究现状出发进行分析与评价,最终将对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作为一项系统的司法救济制度确立下来并提出见解。 论文关键词消费者集体诉讼比较法 随着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消费者群体成为数量最大、范围最广的法律关系群体。任何一个买卖关系中,都含有一个要式或不要式的买卖合同,使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建立法律关系。但消费者在交易关系中通常都处于掌握交易信息滞后、虚假、不完整,被迫交易,受蒙蔽购买假冒商品等不利地位,除了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必须不断加强之外,立法者、消费者组织都希望公权力来调控、制衡这种买卖关系中不平等的交易地位,从而继续激发我国强大的潜在购买力。2015年3月10日,上海市工商局披露因构成虚假广告,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被处罚603万元,广告词中写道:“使用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只需一天,牙齿真的白了!”然而,根据上海市工商局的调查,画面中突出显示的美白效果是后期通过电脑修图软件过度处理生成的,并非牙膏的实际使用效果。这一广告构成虚假广告,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603万元。这是国家利用公权力对经营者不法行为进行规范的典型案例,也是从直接对经营者进行处罚的角度处罚,从根源上杜绝消费者权益继续受到侵害。但是已经购买了这种牙膏的消费者权益该如何保护呢?换而言之,在已经成立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关系中,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消费者的权益能否通过消费者诉讼得以救济?答案是肯定的。本文将分为三部分讨论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理论概说、国外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研究现状分析与评价、我国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细论。 一、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理论概说 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顾名思义是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争议焦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通常固定: 1. 原告方为有共同诉讼请求的消费者集体,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有两点:(1)“消费者集体”,而不是单个消费者,如果消费者只为一名或者没有达到法定“共同原告”的标準,则不再讨论范围之列;(2)“共同诉讼请求”而不是“共同诉讼标的”,在诉讼中,每个消费者的消费数额可能不同,受到的侵害程度也不尽相同,因此诉讼标的不能一概而论。但是他们的诉讼请求通常都是比较一致的,维护被侵害的合法权益。 2. 被告通常都为经营者,与原告不同的是,被告经营者可以为单个经营者或者“经营者集体”,即数个经营者组成的“共同被告”。 同时,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确立是社会要求所必需的,其根源在于:第一,社会诉讼需求,消费者集体诉讼不同于广义上的集体诉讼,主体为不特定小额消费群体,主要特征是数量大、范围广。而小额消费侵权行为的特点就是得不偿失,所以多数人选择忍气吞声、得过且过,但也因此形成了迫切的诉讼需求。第二,消费救济渠道应该是多样互补的,以保证消费者可以通过各种不同的救济手段维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五种途径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权益争议。 二、国外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研究现状分析与评价 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并非我国首创,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消费者诉讼已经形成一套独立、系统的司法救济制度,自制度建立以来不断改进,充分尊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使之更加行之有效,值得我国借鑒和学习。笔者将简要介绍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的消费者诉讼制度,以美国和欧盟为例。 (一)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探究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篇一:美国的审判制度 美国的审判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简介之三 发布时间:20XX-12-0215:33:20一、美国民事审判制度 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三级二审终审制。一般民事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如对法院适用的法律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 在美国法律中,民事案件是指公民、法人之间的索赔或者要求补救的纠纷。民事诉讼往往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由于美国是一个成文法和判例法并存的普通法系国家,因此在民事审判制度中许多内容是由法院的判例所确认的,而不同于其它成文法国家,凭借一部完整的民事诉讼法,确认该国的民事审判制度。从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民事判例看,其民事审判制度大致如下。 (一)起诉与受理 如果公民或法人认为自己已经受到其它公民或法人的不法侵犯或损害,他就开始去聘请律师,并向律师陈述自己起诉的理由及有关情况。在接受当事人的聘请之后,律师就开始着手调查,会见证人,查看有

关法令或法院的判例,以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理由起诉。如果认为当事人起诉理由充分,且又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律师便决定起草起诉书。起诉书必须列举出明确的被告人,提出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律师必须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起诉,原告律师还必须向法庭书记官提出关于要求发出传票的命令状,请求法庭书记官发出传票,或通知、指示司法行政长官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司法行政长官将传票送达被告人后,必须将传票的原本送返法院,并向法院说明送达传票的主要情况。送达传票是向被告人发出的诉讼正式通知诉讼就从提交起诉书和送达传票开始。 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是,法院必须能够对被告人实行控制,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必须坐落在该法院的管辖区域内。也就是说,有些诉讼是采用属人原则,只要找到被告人并送达传票的任何州的任何地区都可以起诉。例如,人身伤害案件,就是由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受理。有些诉讼则采用属地原则,即这些诉讼只能在诉讼标的所在地法院受理。例如有关房屋买卖、租赁所引起的诉讼案件。 在某种情况下,如果法院审判案件前当地新闻媒体或其它社会团体已对案件进行了足以引起法官偏见的宣传,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变更法院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与另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有某种联系,足以影响法官进行公正审判的,可以申请变更法院的管辖权。(二)庭前准备 答辩。开庭前法官并不主动调查有关案件的详细情况,因此,原、被告人的律师就必须搜集和整理好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其中被告人

试论集团诉讼制度的完善

试论集团诉讼制度的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量的群体性纠纷出现,利用集团诉讼形式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方式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为解决群体性纠纷,各国法律设计了集团诉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也有关于集团诉讼的规定,但是,集团诉讼在我国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形式,不仅法律规定非常笼统,程序操作方面也十分单薄,在实际运作中存在许多问题。 一、当前集团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集团诉讼制度和共同诉讼制度认识上有误区。由于集团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中的新问题,集团诉讼案件也是近年来才大量出现,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司法实践中经验也不够丰富,一些人对集团诉讼的认识相当肤浅。例如有不少人认为只要一方人数众多,需要推选代理人参加诉讼就是集团诉讼,其实不然。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两种解决群体性纠纷的诉讼形式:一种是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但起诉时人数是确定的共同诉讼,又分为普通的共同诉讼和必要的共同诉讼;另一种是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并且在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普通共同诉讼,或者称之为集团诉讼。两者在当事人的人数是否确定、诉讼代理人的产生以及人民法院判决效力的适用范围等方面是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 2.在实际操作中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护不够。例如,对于当事人申请以集团诉讼立案并要求发布公告的,有的法院不以集团诉讼立案也不发布公告通知权利人登记,或者虽以集团诉讼立案,但不发布公告,或作出任何答复,对当事人来说也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又比如,一些地方对于大量的群体性纠纷的处理,不是告知当事人以共同诉讼的形式或集团诉讼的形式起诉,而是担心一方人数众多,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麻烦,采取单个立案、分开审理的形式处理,其直接结果是增加了诉讼成本,耗费了时间、人力和财力,有时还对同一类案件作出不同的互相矛盾的判决,造成了混乱。要知道法律创立代表人诉讼及集团诉讼的目的是为了降低成本,节省审判资源,追求诉讼经济,提高效率,一些地方的作法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能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3.关于集团诉讼缺乏统一、规范的规定,实际操作中作法不一。对于集团诉讼中涉及的受理、代表人的产生和更换、诉讼文书的制作和送达、诉讼费用的计算和分担、判决的效力和执行等诸多方面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比较笼统,实际操作中只能参照一般诉讼方式的作法进行,各个地方作法也不统一。比如诉讼费用的预交,有的地方规定当事人必须按照总的争议标的预交诉讼费用后,法院才审理;而有的地方考虑到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分散,标的额不好确定及预交诉讼费有困难等实际情况,规定诉讼费用可以在判决时由人民法院按裁判额核定收取,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二、集团诉讼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与审理程序对接的功能_省略__从比较法的视野看我国_民事诉

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与审理程序对接的 功能性反思与建构 ———从比较法的视野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毕玉谦* 一、引论 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经历了三次修订,分 别发生在1991年、 2007年和今年(即2012年)。其中,1991年是一次全面修订,2007年是一次局部修订(仅涉及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今年最新的一次属于较大的局部性修订。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将审前程序作为一种完全独立于审判程序来加以规定的,而是将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与开庭审理相区别,并一并规 定在法典第二编“审判程序”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项下,这种立法模式主要体现的是强调开庭的实体审理而忽略庭前准备程序潜在功能的特点。 应当说,1991年《民事诉讼法》是在对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全面补充完善基础上的产物。当时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为市场经济大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并开辟了广阔的前景。该法在1991年开始实施以后,因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审判方式改革的 热潮首先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悄然兴起, 并且对《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前准备程序带来极大冲击。这一审判方式改革体现了“私权意识”、“主体意识”、“程序意识”等新兴 思想,为改革的持续发展不断注入活力。自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行之后,最高人民法 院相继出台了有关民事诉讼司法解释, 〔1〕对审判方式改革起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同时引发了一波波新的改革浪潮,其根本动因在于当时的审判方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提出的时代要求以及社会公众对于通过司法正义(作为社会正义的核心内容之一)来维护其物质权益、精神权益的迫切需求。 · 61·*〔1〕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例如,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等。

美国总统选举制度介绍

美国总统选举制度介绍 摘要:美国总统及其选举制度是世界各国人民关心的热门话题,作为世界大国美国总统的提名与竞选也成为了新闻报纸探讨的热门话题之一。2016年正值美国总统大选之年,究竟民主党还是共和党会成为为下一届美国白宫的主人,成为大家目前讨论的热门话题之一。因此本文就美国的政党制度,美国总统选举流程,美国总统竞选影响因素等对总统选举做一个简要的概括总结,从而了解和掌握整个美国总统选举的制度和进程。 关键词:美国政党美国总统选举流程影响因素 引言 2016年美国总统大选即将到来。大选将美国民主党与美国共和党两派的斗争再一次推 向四年一度的高潮。2016年美国总统候选人希拉里·克林顿(美国民主党)与唐纳德·特 朗普(美国共和党)以及其他诸位候选人将在次大选中角逐、对抗。白宫,国会乃至最高法院的两党政治势力都将在此次竞争后重新洗牌。根据《英语报刊选读》第一章所收录的 一文所述的2008年美国总统选举两大候选人(希拉里·克林顿与巴拉克·奥巴马)之间的差距与问题,作此文以研究美国总统选举制度的现象、流程、历史与本质。采取了上网调查、图书查阅、和汲取文学影视作品核心内涵等方式收集样本资料,提取有用信息,然后进行整理分类、概括归纳。 美国总统的选举 1美国的政党制度 要想理解美国总统选举制度,必须先了解美国的政党制度。 美国实行两党制,即区别于多党制和一党制的政党制度,由美国两大执政党操控国家 政权,在美国三大权力核心白宫、国会和最高法院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美国共和党是"右派""保守派",代表资产阶层和社会保守势力,在乡村特别是南方力量 强大.主要支持者有宗教组织,大企业,退伍军人,白人特别是男性白人是共和党最重要资源.政策上,共和党支持商界,削减政府规模开支和福利计划,但保证军力,与民主党对立,后者强调政府投资同时削减军队把钱用于国内.共和党比较偏重外交,特别是动用军力干涉国际事物,是所谓"鹰派",与民主党"鸽派"相对. 美国民主党是"左派""自由派",代表中产阶层和贫民阶层, 城市力量较强,主要支持者是 工会和知识分子,及社会边缘化势力如移民,女权主义,少数族群,同性恋团体等.政治上,民 主党重视内政,环境保护,健康保险与社会福利,教育等领域.由此可见,美国总统奥巴马便是属于美国民主党,其所进行的医疗改革法案也符合民主党人的宗旨。 美国国会作为美国民主政治的标志,被视为是制约总统权力的重要形式,虽然国会中两党派人数相差不会太大,但两大党派在国会的所占比例与总统本人所属的党派有着重要联系。 此外,美国总统会在每年的年初在国会发表国情咨文,总结上一年的工作与经验,并陈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两种诉讼体制的比较分析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两种诉讼体制的比较分析正如本文前面所言,就某特定的民事诉讼体制,其法官或法院在该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可以将其笼统地概括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这两种基本取向对立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这种概括和认识是从宏观的角度去分析和把握的。除此之外,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概念还被用于对民事诉讼具体的微观分析。在微观分析中,只是把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视为反映两种不同倾向的标签。在某具体诉讼制度中,当事人的主导性明显一些,则打上当事人主义的印记,反之,则贴上职权主义的标签以说明该具体诉讼制度的特点。德国和法国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中就有不少被贴上职权主义的标签。但如果把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作为某种基本模式的总体概括的话,毫无疑问,德国和法国仍然是当事人主义,只是其程度不如英国和美国而已。从当事人主义的基本含义去认识各国的民事诉讼体制,虽然可以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都纳入当事人主义这一基本模式之中,但从宏观上观察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义倾向明显不如英美法系。如果把绝对的当事人主义和绝对的职权主义视为这两种倾向的两个极端的话,英国、美国相比较而言可以定位在绝对当事人主义的“坐标”点上,法国、德国、奥地利、意大利、比利时等欧洲国家的民事诉讼体制大体上可以归入“亚当事人主义”,因为这些国家的民事诉讼体制所表现出来的当事人主义的倾向比英美法系国家要弱一些。日本民事诉讼体制以德、法国民事诉讼体制为蓝本,自然也可以定位于“亚当事人主义”。但日本在二战以后,受美国法律制度和法文化的影响,日本开始吸收美国法律制度中的某些具体的制度。在民事诉讼中也是如此。比较突出的变化之一是吸收了英美法系中具有当事人主义特点的“交叉寻问制”。日本民事诉讼对美国民事诉讼某些具体制度的导入,就使日本民事诉讼体制的当事人主义色彩比其他大陆法国家更为浓厚。我国民事诉讼体制尽管与原苏联民事诉讼体制基本上属于职权主义类型,但近几年的变化却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具有弱化法院职权,强化当事人作用的趋势。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就是例证。所以,我国的民事诉讼体制与原苏联同样定位于绝对职权主义就是不妥当的,大体上可以成为“亚职权主义”。 如上说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因受当事人主义原则的支配,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相对于原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来讲是比较弱的。不过,近二、三十年来,法官在民事诉讼中作用均有所加强。民事纷争的现代化和大型化是这种变化的客观原因。两大法系都面临民事诉讼严重迟延以及在现代性民事诉讼中如何公正解决民事纷争这两大问题。加强法官在诉讼中指挥作用被认为是促进诉讼迅速进行的良策。德国77年出台的《诉讼简化法》和日本的民事诉讼的改革,都力图命名法官在诉讼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美国也是这样。在集团诉讼中,法院的权利就比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要大的多。法院有决定该诉讼是否构成集团诉讼;法院对集团诉讼代表的更换、集团成员的退出有审查权;法院有权根据集团诉讼的进展,发出各种命令,以保证最合理的进行诉讼等等。[12] 众所周知,大陆法系的源头是古代罗马法,而英美法系则起源于日耳曼法。因此,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中也分别存在着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基因”。不仅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构架可以从罗马法中寻找到雏形。而且,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的大多数基本概念也都能从罗马法中寻到自己的根。例如,诉权、诉讼标的、证明责任、既判力、诉讼当事人、反诉等等。在大陆法系各国,对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来讲,言必称“罗马”就是十分自然的事。同样,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民事诉讼操作原则以及民事诉讼的观念都表现出日尔曼的血统。 公元前五世纪,罗马法最初的法律形态——十二铜表法诞生。以后,罗马法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而不断得到发展。到公元五世纪,罗马法经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安之手,形成了集罗马法之大成的罗马法大会(corpus iuris civils)。尽管以后因罗马帝国的消亡,罗马法大全也随之暂时消失,但罗马法大全毕竟是人类法文化的精灵,因而不会真正消失。到十二世

集体诉讼维权流程及案例

案例:业主集体维权集体诉讼的36个程序 作者:秦兵集体行动 2004-11-9 一、发起人会议:可由三名或者数名业主召开发起人会议; 二、征求意见:召开部分业主参加的发起人扩大会议,就维权事宜征求意见; 三、一次集资:部分业主集资,在6000元左右,以便于与律师进行初步沟通; 四、律师咨询:发起人与律师召开顾问会议,就维权的基本方法与过程进行沟通; 五、一次扩编:将初始人数扩充到30人左右,以保证首次会议的合法性与代表性; 六、法律培训:律师向部分业主进行法律培训,重点介绍合同法、违约责任和集体行动; 七、二次集资:法律培训之后有可能继续进行维权的业主可以组织起来,立即在现场进行第二次集资; 八、维权协议:发起人在律师帮助下起草维权协议草案,以备讨论; 九、二次扩编:为使参加者的数量尽可能达到经济水平,进行第二次扩编; 十、维权会议:发起人在律师协助下准备召开维权会议; 十一、签署协议:部分业主召开维权会议,签署维权协议承诺书; 十二、三次集资:签署协议的业主第三次集资,准备下次选举会议 十三、三次扩编:可以让更多的人业主加入进来,进行签字,或者召开第二次签署协议 十四、选举准备:发起人在律师协助下准备选举会议; 十五、选举会议:业主根据律师建议,准备并召开第一次选举会议; 十六、授权委托:业主选举产生代表后,签署民事授权委托书,并发放选举证明; 十七、律师协议:业主代表与律师签署顾问协议 十八、小组分式:业主代表小组进行分工,大概分为法律、新闻、证据、设备、娱乐、财务、审计、募捐、选举、人大、会员、安全、业主委员会、销售、租赁等若干小组成立 十九、分组会议:各分组会议如期召开,确定代表小组总体工作目标及计划,各分组的工作目标及计划,并确定议事规则、定期会议制度、商业营销制度、房屋租赁制度 二十、收集证据:根据律师建议,整理证据目录;根据证据目录,分别开始收集相关证据; 二十一、证据分析:根据证据小组的目标与计划,在规定期限内召开第一次证据分析会议; 二十二、补充收集:根据第一次证据会议的结果,证据小组补充收集相关证据; 二十三、证据分析:根据证据小组的目标与召开第二次证据分析会议; 二十四、商业营销:尽可能开发在组织过程的商业资源,以求得最大限度的开发商业资源,保持活动的可持续性 二十五、新闻发布会:准备并召开第一次新闻发布会 二十六、人大会议:寻找人大代表,准备并举办第一次人大代表与选民见面会 二十七、人大选举:如所寻人大代表无法实现业主的诉求,则开始选举产生人大代表; 二十八、政府谈判:与政府有关机构进行协商; 二十九、开发商谈判:与开发商进行首次谈判; 三十、诉讼分析:准备并召开第一次诉讼策略分析会议,大家签署诉讼方案协议,以保持诉讼程序的稳定性; 三十一、财务报告:就前期的准备过程的财务情况向业主进行汇报 三十二、第四集资:诉讼业主选择策略并重新集资,有问题的业主应当在此时选举退出或者加入;三十三、诉讼说明会:根据上次诉讼会议的决定,诉讼费用、起诉书、证据目录、诉讼方案、质证意见等主要法律文书准备好后,召开最后一次诉讼说明会,原告签署起诉书,支付诉讼费用。三十四、启动诉讼:启动第一次诉讼程序;在诉讼程序启动后,不断启动其他程序,包括商业营销、业主委员会、房屋租赁、娱乐与健康活动,保持业主的轻松心理;同时与人大代表、政府、

中美民事诉讼制度比较

中美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 ——观《费城故事》有感 10法学(1)梁竹鹏 H10720132 看完《费城故事》给我的最大感受就是,美国人似乎总爱没事找事;一点点小事就找律师找法院,这不是浪费司法资源嘛。然而,仔细一想我们发现这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法律是公正的,公民通过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最正确的方式,这就是美国民事诉讼与中国的最大不同——美国人“好诉”。这在我们中国是不可想象的,我国的民事诉讼原则是不告不理,虽然美国也是不告不理,但在我们的观念中,法院是迫不得已才要去的地方,要不是自己有莫大的冤屈是绝不会主动走进法院的,哪怕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然而我们在影片的开头就看到,社区居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因为他们认为建筑公司的施工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伤害(影片中可以看出是很小的伤害),这在中国几乎是不能发生的,我国的建筑施工随处可见,到处都是尘埃滚滚,噪音隆隆,但我们没有发现有人因为这个而向法院起诉的,顶多打个报警电话或者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当然,除了发生严重的侵权行为。 在美国,私人诉讼是执行公共法律的方法之一,当涉及众多的小额请求时,私人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获得损害赔偿或对于个人权利的维护,而更多甚至全部在于使做错事的人通过付出代价而为社会福利做出贡献。比较典型的诉讼制度包括滋扰公众诉讼与集团诉讼。而在中国民事诉讼的目的还是在于个人权利的维护。滋扰公众诉讼指对一般公众的权利造成不合理的干扰,这种权利可以是通行、安全、健康、便利及环境等方面的。影片开头的社区居民诉肯多建筑公司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滋扰公众诉讼。 除此之外,中美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无律师代理及法官角色比较 随着影片剧情的发展,安迪被所在的律师事务陷害解雇,因为他的老板发现了他感染艾滋的事实。而安迪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美国的法律,便到处寻找律师试图将他的老板告上法庭。在安迪寻找律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美国和中国民事诉讼的又一不同点,那就是美国的民事诉讼几乎都有律师代理,而我国的民事诉讼大多数没有律师代理。在影片中我们看到自己身为律师的安迪,在决定起诉老板之后,不是自己去法院立案,而是四处寻找代理律师,影片中可能是由于安迪自身的身体原因需要找代理律师,但我认为在他找到代理律师极度困难的情况下,自己完全可以先到法院立案,而事实上安迪先后共找了近10名律师;在现实的美国社会中有资料显示大约有80%的民事案件是有代理律师的。与中国相比较,情况恰巧相反,中国的民事案件大多数都没有代理律师,主要通过当事人自己完成整个诉讼过程。 由于中国的民事案件很少有律师的参与就造成了中国民事诉讼中对法官的 依赖过重,因为当事人对法律知识没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与举证能力是有局限性的,因此,在举证责任,调查取证,诉讼程序等处理过程必然依赖于法官,这显然不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而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由于有

ALIUNIDROIT 跨国民事诉讼程序原则

ALI/UNIDROIT 跨国民事诉讼程序原则* 范围与实施 本原则是裁判跨国商事纠纷的标准。本原则也同样适合于解决大部分其他类型的民事纠纷,并可作为将来修订民事诉讼法的提案的基础。 1. 法院及其法官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资格 1.1 法院和法官应具有依据事实和法律裁决纠纷的司法独立性,包括不受不当的内部和外部影响。 1.2 法官应具有合理的任期。法院的非专业型组成人员应通过一定的程序指定,该程序应保障他们相对于当事人、有关纠纷和其他在纠纷解决中有利害关系的人的独立性。 1.3法院应当公正。若有合理的根据怀疑具有裁决权的法官或其他人不公正,则其不得参与。应当具备公平有效的程序以处理关于司法偏见的争辩意见。 1.4 法院和法官均不得在他方当事人不在场时接受一方当事人关于案件的通讯,但关于不予通知他方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和例行的程序安排的通讯除外。另一方当事人不在场时法院和一方当事人进行通讯的,应即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通讯的内容。 *《原则》的文本和附带的评注由美国法学会(ALI)于2004年5月通过,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于2004年4月通过。 ? Principles and Rules of Trans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copyright 2005 by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ALI), and, for the “Principles” also 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 (UNIDROIT). This translation has not been reviewed or approved by ALI or UNIDROIT and Mr. Shi Xinya bears the sol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accuracy of the translation. This translation has been made under a limited license FOR EDUCATIONAL AND LEGISLATIVE USE ONLY. All rights reserved. The complete work in English is available from th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https://www.sodocs.net/doc/6d17580522.html,). For any requests to duplicate this material, please visit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website at https://www.sodocs.net/doc/6d17580522.html,. 《跨国民事诉讼程序原则和规则》2005年版权由美国法学会(ALI)拥有,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也拥有其中的“《原则》”的版权。本译文未经ALI 或 UNIDROIT审阅或批准,史新亚先生对译文的准确性负全部责任。本译文是依仅为教育和立法用途的有限许可而完成的。所有权利保留。完整的英文著作可从剑桥大学出版社(https://www.sodocs.net/doc/6d17580522.html,)获得。有关复制本资料的任何请求事宜,请访问美国法学会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6d17580522.html,。

集体诉讼劳动争议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蒋XX,男,1971年9月8日出生,家庭住址:江西省XX市XX县XX镇XX村东宅13号; 被上诉人:杭州X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XX路XXXX号,法人代表:XXX 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0571-8XXXXXX7。 上诉人因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10)杭拱民初字第10XX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上诉人依法支付加班工资6751.1元; 二、判令被上诉人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7191元; 三、判令被上诉人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25348.7元; 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上诉人于1996年4月3日应聘到被被上诉人处工作。工作期间被上诉人未依法支付上诉人加班工资,未给予年休假。为此,原告多次向被上诉人交涉,但被上诉人一直不予理会。2010年6月24日,原告基于上述理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于2010年6月28日依法向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0年8月4日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X劳仲案字【2010】第XXX号裁决书”,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决于8月14日向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0)杭拱民初字第10XX号判决书,现上诉人不服该判决,理由如下: 一、关于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适用一年的保护时效。上诉人认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本案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未及时支付加班工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而向被上诉人提出辞职,系单方依法提前解除,此时双方合同并未到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故本案应适用两年的保护时效。 二、关于工作年限。一审法院认为,工龄工资不能证明上诉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上诉人认为,证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从举证责任的公平角度来讲,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显失公平。实践中,劳动者也不可能掌握这一证据。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责举证。本案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领取一年享有25元的工龄工资,共计325元,据此,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的工作年限至少应为13年。因此,无论从本案的事实,还是法律之规定,均能认定上诉人的工作年限为14年两个月(入职1996年4月3日,解除2010年6月24日)。 另,一审法院判决书查明事实中认为上诉人于2001年8月进入杭州XX公司工作,后文又认为上诉人在XX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但不满五年,前后矛盾,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根据2010年2月份工龄工资的发放情况,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的年限为14年2个月。 三、关于加班工资。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供了行政决定许可书,从而认定被上诉人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制,结算周期为半年,薪酬制度为计件+考核。这仅仅是形式要件的认定,无事实基础。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认定。一审法院单从被上诉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就可看出被上诉人根本未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结算周期为半年,薪酬制度为计件+考核”。并从未依法支付上诉人的加班工资。 四、关于年休假。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XX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但不满五年。可前文中认定上诉人于2001年8月进入XX工作的。前后矛盾,认定事实不清,因此,上诉人认为,应按照上诉人提供的证据——2010年2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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