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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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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规范和程序作业,明确安全主体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有关安全责任事故处理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的党政主管、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生产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

第四条本办法事故伤亡人员统计范围包括企业员工、分包单位人员以及应由本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外伤亡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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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事故等级划分:

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较大事故: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重大事故: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的事故。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和所属各企业、单位以及电建集团委托股份公司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一般事故中的轻伤、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报表中向股份公司统计上报。

(二)国内有人员死亡的事故,事故单位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在4小时内报到股份公司。电力生产及电力基建事故,还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国家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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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派出机构报告,未设派出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相关区域监管局。

(三)国外发生有人员死亡的事故应及时向我国驻外机构报告,并在1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至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

(四)综合型事业部管理企业发生有人员死亡事故,事故单位应同时向主管事业部报告。

第八条事故报告内容和方式:

(一)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较大及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应将事故的基本情况以《事故快速报送单》(见附件1)的形式报送到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特殊情况时,事故单位可直接以电话形式向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再以书面形式报告。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将事故现场应急处臵情况及时续报。如伤亡人数和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还应将最新情况及时补报。

第九条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以下规定报告股份公司领导、安委会成员和国家有关部委:

(一)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立即报告股份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和安全总监。定期报告股份公司主要领导并通报安委会其他成员。较大及以上事故,立即报告股份公司主要领导、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及时报告股份公司其他领导。事故情况明晰后,通报安委会其他成员。重大及以上事故立即通报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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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外有人员死亡的事故报告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国内有人员死亡的电力生产及电力基建事故和国外较大及以上电力生产及电力基建事故还应报告国家能源局。

第十条勘测设计、监理等业务范围内承担管理或其他责任的事故应向股份公司报告。股份公司所属单位投资建设、总承包的项目发生事故时,除事故单位报告外,投资建设、总承包单位也应向股份公司报告。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后,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其他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十三条股份公司实行事故零报表制度。各单位及综合型事业部应向安全环保部报送事故月报及年报(见附件2、附件3)。月报表在次月的5日前报出,年报表在次年的1月1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同时报送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情况,事故规律、风险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事故— 4 —

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或配合股份公司进行内部调查。

(一)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可视情况组织或参加调查。

(二)较大事故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现场调查,必要时股份公司安全总监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组织现场调查。

(三)重大事故由股份公司安全总监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组织现场调查,必要时股份公司主要领导组织现场调查。

(四)特别重大事故由股份公司主要领导组织现场调查。

(五)综合型事业部管理企业发生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综合型事业部可组织或参加事故现场调查;较大及以上事故,综合型事业部应参加现场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应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的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见附件4)。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事故责任追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岗位责任划分确定责任人,坚持“从严治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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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为保证责任追究的时效性,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30日内,特殊情况60日内,应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与政府调查处理意见有较大偏差时按从严原则处理。

(一)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事故单位应将处理结果报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责任追究不符合股份公司规定的,安全环保部应责成事故单位重新处理。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安全环保部根据内部调查结论提出处理建议,股份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的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可给予事故单位通报批评,责令事故单位向股份公司“说清楚”。对事故责任人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处分。可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

年度内发生两起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可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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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或警告、记过处分。

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

(二)较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处分。

年度内发生两起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单位主要负责人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的,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三)重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年度内发生二起及以上的,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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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撤职处分。

(四)特别重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第十九条发生承担管理责任分包商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可给予事故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向股份公司“说清楚”。对事故责任人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可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

年度内发生两起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

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

(二)较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单— 8 —

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可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

年度内发生两起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

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降低岗级的处分。

(三)重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处分。

年度内发生两起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的,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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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别重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应预见的风险,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在地质灾害、自然灾害中造成人员伤亡以及非生产作业环节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可给予事故单位通报批评,责成事故单位向股份公司“说清楚”。对事故责任人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可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

年度内发生两起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可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

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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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较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处分。可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

年度内发生两起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

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

(三)重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

年度内发生两起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处分。

— 11 —

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四)特别重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第二十一条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及以上的交通事故,可给予事故单位通报批评,责成事故单位向股份公司“说清楚”。对事故责任人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可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

年度内发生两起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警告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

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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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处分。可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

(二)较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

年度内发生两起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可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

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

(三)重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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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

年度内发生两起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处分。

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党政主要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四)特别重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五)交通事故中,各级负责人在事故中承担直接责任的,按事故等级和所承担责任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对事故单位进行如下经济处罚:

1.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给予事故单位100万元~200万元经济处罚。

2.较大及以上承担管理责任的分包商安全事故及自然灾害、— 14 —

主要责任的交通等事故给予事故单位30万元~100万元经济处罚。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给予事故责任追究中受过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人员如下经济处罚:

1.发生较大承担管理责任的分包商安全事故及自然灾害、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给予3000元~10000元经济处罚。

2.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承担管理责任的分包商安全事故及自然灾害、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给予10000元~20000元经济处罚。

3.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特大承担管理责任的分包商安全事故及自然灾害、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给予20000元~50000元经济处罚。

(三)按照《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子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办法》(中电建股…2014?16号)第46条规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年度绩效年薪按如下规定扣减:

1.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较大事故每起扣减绩效年薪5%~10%;重大事故每起扣减绩效年薪10%~30%;特大事故扣除绩效年薪30%~50%。

2.发生较大承担非主要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承担管理责任的分包商安全事故及自然灾害、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每起扣减绩效年薪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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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重大承担非主要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承担管理责任的分包商安全事故及自然灾害、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每起扣减绩效年薪5%~10%。

4.发生承担非主要责任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分包商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及自然灾害等,每起扣减绩效年薪10%~30%。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对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级单位和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责任追究做出规定,对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其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参照各级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进行。

第二十四条对有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和设备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

第二十五条在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中承担非主要责任的及投资建设、总承包、平台公司等单位在各类事故中承担非主要责任的,参照本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时,股份公司监察部参与并办理纪律处分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加重进行: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三)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引发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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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发生后未立即组织抢救致使事故扩大,或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给股份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按照本办法第三条事故等级标准确定。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事故快速报送单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1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2

4.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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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事故快速报送单

1.企业详细名称地址

2.发生事故时间年月日时分

3.事故发生地点

4.事故类别

5.事故伤亡情况:死亡人重伤人失踪

6.事故的经过和初步原因分析: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其它情况:

8.发生事故的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有关情况:

填报单位:制表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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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1年月

单位负责人签章:处(科)负责人签章:制表人签章:报出日期:年月日

附件3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2

年月

单位名称隶属关系

制表单位: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负责人签章:处(科)负责人签章:制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 20 —

安全事故处理规定(1)

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及急性中毒事故,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析、上报。 一、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称为记录事故 a.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b.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c.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2轻伤及轻伤事故 2.1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2.2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重伤及重伤事故 3.1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3.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4.1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在1—2人的事故。 4.2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残废和重伤合计达10人以上的事故。 二、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调查、分析 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立即报告专业公司的行政正职(或现场委托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员,由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或委托人)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存档。 2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程序:(适用一、二、三、四级项目部) 2.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单位行政正职(现场委托人)或专职(兼)安全员,由行政正职(现场委托人)或专(兼)职安全员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接报后,用快速方式(电话或传真)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安监部。 2.2严重未遂事故,由项目经理或主管副经理主持成立由安监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事故报告”。 2.3“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由项目部安监部门(安监负责人)负责汇总和审核,并报项目部领导批准签字后,于事故后三日内报送公司安监部。 2.4公司安监部接到项目部、专业公司发生的严重未遂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将事故的简要经过报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 2.5公司安监部对“严重未遂事故报告“审核后,应在事故发生

质量处罚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落实质量责任,加强各级人员的质量意识,在生产过程中切实做好“不制造不良,不流转不良,不接收不良”的原则,树立“下道工序就是是客户”,客户至上的质量意识;促使产品质量不断地提高,减少质量损失,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所有产品和各生产环节。 三、4.1职责 1、公司各部门严格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2、人事部负责对此奖罚的收集和经济管理 3、品质部负责本办法实施检查、监督 4.2责任划分 1、自检、作业文件无规定或无文件的,由工程承担主要责任,相关连部门承担次要责任。 2、有要求无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由生产承担主要责任,相关连部门承担次要责任。 3、不在生产自检范围内的,由品质承担主要责任,相关连部门承担次要责任。 4.3事故级别分内 1、以产品生产所使用机台吨位大小而定 2、以公司损失金额而定 3、以检验检测频次而定。 4、 四、事故定义 1、对质量事故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三不放过”(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未分析不放过,质量事故的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增强全公司员工的质量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认真执行公司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工艺纪律,做好质量事故的记录和统计。 2、质量事故的定义:凡设计、工艺、生产制造(运输、储存)检验等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报废、返修、降低等级或降价处理、退货、索赔,对客户造成好影响或影响生产计划和质量指标完成的称为质量事故。 例如: 2.1、规定标准、工艺错误或无要求。 2.2、生产指挥错误。 2.3、违反工艺纪律。 2.4、操作不认真负责。 2.5、检验员漏检错检。 2.6、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校。 2.7、材料混杂或发错。 2.8、储藏、运输保管不善。 2.9、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2.10、工装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 五、质量事故等级 Ⅰ级质量事故: 客户反馈 1、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退货索赔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 2、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客户成批退货或受到索赔罚款并已造成不良影响。 3、因质量问题,造成客户投诉或给企业造成严重影响、损失的。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编号:SM-ZD-92691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 查处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 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操作者发现在生产中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保护好现场,不得隐瞒和故意拖延,立即向企业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企业负责人、值班人员、安全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危急情况的,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企业负责人对发生需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以公司名义报告安监等有关部门。 4、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并详细说明。 5、清理事故现场时,要事先经事故调查组或安监部门同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的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强化车间产品质量,能更好的符合客户的要求,确保公司的质量目标的实现以及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持续性、有效性、完整性。确保生产中对产品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明确生产各过程所产生质量问题的奖惩程序和要求,做到出现质量(问题)事故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证产品过程得到有效控制,从思想上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特制定本规定。 2 责任处罚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原因所产生的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理: 1、岗位操作失误造成; 2、生产指挥安排错误造成; 3、违反工艺纪律造成; 4、自检不到位造成; 5、发现问题处理不及时造成; 6、防护措施不当造成; 3、具体内容 3.1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过程要严格执行“三按”(按标准、按工艺、按流程)、“三检”(自检、互检、专检)。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 3.2 处罚比例 3.2.1本着以“经济处罚只是手段,提高质量才是目的”的原则,对于发生的人为质量(问题)事故,责任员工按以下损失比例参考处罚。 项次经济损失价值范围(按成本价格) 处罚标准人为质量(问题)事 故的定义 1 50元至100元(含100元)10-20元质量问题 2 100元至500元(含500元)20-50元轻微质量事故 3 500元至1000元(含1000元)50-100元严重质量事故 4 1000元至3000元(含3000元)100-300元重大质量事故 5 3000元以上300元以上特大质量事故 4、各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质量责任 4.1凡班组出现3.2.1条款第1项次质量问题的,该班组班长及大班长免于扣罚。 4.2凡班组出现3.2.1条款第2项次轻微质量事故的,该班组班长按经济损失价值的5%扣罚。大班长免于扣罚。 4.3凡班组出现3.2.1条款第3项次严重质量事故的,该班组班长按经济损失价值的12%扣罚。当段大班长按经济损失价值的15%扣罚。 4.4凡班组出现3.2.1条款第4项次重大质量事故的,该班组班长按经济损失价值的15%扣罚。当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 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

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质量事故处罚条例

澄城分厂质量事故处罚条例 1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对产品形成全过程、工艺技术及质量标准的贯彻执行进行有效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过程各类质量事故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和对企业造成的损失,使质量事故的判罚准确有效,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对生产过程出现的质量事故、违反工艺纪律行为及因工作质量而造成质量事故的判罚。 2质量事故划分 2.1事故划分:质量事故分为工序产品质量事故和工作质量事故。 工序产品质量事故:工序、机台产生的不合格品已达到一定的数量,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视为产品质量事故。 工作质量事故:因违反工艺纪律、违反操作规程及因工作质量而造成质量事故,根据情节、性质的严重程度、数量的多少来划分。 2.2质量事故等级划分:一般质量事故、质量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特殊质量事故。 2.3质量事故确因客观事实(如原料、辅助材料)影响导致生产过程工序工艺质量指标达不到工艺要求,视其情况处理。 2.4事故处罚标准:一般质量事故100-200元,质量大事故200-500元,重大质量事故500-1000元,特大质量事故1000-3000元。特殊质量事故视其情节造成损失程度进行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处罚。 3 质量事故处理原则 3.1 质量事故处理严格执行“三不放过”原则,即对出现的工艺质量问题“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人得不到教育不放过”。 3.2对于发生各类质量事故不得隐瞒和避重就轻,责任部门必须处罚到个人,并根据事故级别相应追究到操作工、质检人员、班组长及部门负责人。 3.3对于以上各类质量事故应由工艺技术处按月统计违纪人员和处罚金额数,经处室领导审核报分管厂领导批准后,报企业管理处纳入当月奖金兑现。 4质量事故条例 4.1工序质量事故

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编号:SM-ZD-19837 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确保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和总结事故发生原因,促进其它施工现场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制订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3条本办法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5.《企业施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6.《事故(事件)报告分析处理制度》(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7.《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8.《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出自五洋《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第4条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事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组织、配合调查、总结事故教训。 2.集团企业技术中心:负责安全事故涉及到技术方案的编制及督促落实。 3.区域公司工程部:负责事故上报集团公司、协调组织项目部配合调查、督促事故处理意见的执行、督促项目部整改和防护、总结事故教训。 4.项目部:负责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事故现场的保护、配合事故调查,执行事故处理意见、落实整改和防护措施、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章事故上报 第5条安全事故分级如下:

产品质量事故处罚额度标准

产品质量事故处罚额度标准 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从思想上提高员工的产品质量意识,对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特制定此标准。 一、工废品处理 (一)工废品定义:加工尺寸或因作业员操作不当造成严重直接影响产品性能的零部件。 (二)工废品处理: 1.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工废的批量零部件损失按实际采购价格由 员工自行承担。 2.凡工人未首检造成的工废由工人100%赔偿;凡首检合格的,检 验员抽检发现不合格的批次全部由工人承担返工工时;凡首检合格的,检验员抽检或全检未发现的,批不合格品超100只的,工人按70%扣罚,检验员按30%扣罚,批不合格品100只以内的全部由工人承担。 二、返工、返修品处理 (一)返工、返修品定义: 1.返工品——加工或装配产品不合格,经返工后合格的产品; 2.返修品——加工或装配产品不合格,经返修后仍不符合工艺要求,但不影响产品整体性能的零件。 (二)返工、返修品处理: 1.产品不合格,经评审需返工返修的,由责任单位负责安排责任人返工返修,不计报酬,返工完备交检验复检。若返工品责任者不在现场,车间安排其他人员返工,返工费用由责任者负担。 2.PCB板总成、半成品、成品凡因工人未按班组长要求首检造成的返 修由工人100%承担;凡首检合格的,检验员抽检发现不合格的批次全部由工人承担返工工时;凡首检合格的,检验员抽检或全检未发现的,批不合格品超100套的,工人按70%扣罚,检验员按20%扣罚,班组长

按10%扣罚,批不合格品100套以内的全部由工人承担。 三、仓管错发零部件及漏报零部件处理 1.错发零部件: 因仓管未按照《物料清单》错发零部件,造成错误装配,100套以内每次罚款20元,200—500套每次罚款30元,600套以上每次罚款50元。 2.错、漏报零部件: 因仓管错、漏报零部件或采购未及时采购物料,造成组装不能按原计划生产出货的,按情节轻重每次罚款10~100元。 四、组装车间错、漏装零部件处理(含仓库错发零部件) 1.因组装车间错、漏装零部件(含仓库错、漏发零部件、采购未及时采购或零部件采购不合格)造成延误发货,除车间自已安排返工自行承担返工费外,相应责任人每次罚款30元。若是批量占20%以上检验未发现,负连带责任,每次罚款30元。未造成延误发货,由车间自已安排返工并自行承担返工费,同时通知检验复检,批量超20%以上检验未发现的按每次罚款20元。 2.若总装错、漏装零部件(含仓库错、漏发零部件),造成批量退货10套以内每次直接责任者罚款30元,10—100套以内每次罚款50元,101套—500套每次罚款80元,500套以上每次罚款100元,批量超40%的检验员按罚款金额的50%处罚。 3.因组装车间错、漏装零部件(含仓库错、漏发零部件、采购未及时采购或零部件采购不合格)造成批量退货10套以内每次直接责任者罚款30元,10—100套以内每次罚款50元,组长罚款10元,101套—500套每次罚款80元,组长罚款20元;500套以上每次罚款100元,组长罚款30元。批量超100只以上的检验员按罚款金额的30%处罚。 五、外协外购件检验错漏检处理 1.零件到货后,急件按要求时间完成检验或当日入库,不急件三个工作日必须办理完一切手续,若因到货产品未按时间完成检验,延误生产,每次罚款30元。 2.因错漏检造成装配停线等待,每次批量50—500件罚款20元;501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

精品文档 .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 事故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安全生产法的个人处罚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的单位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对质量事故及差错必须查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及时上报科室及院质量领导小组,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制定补救方案。 2、重大质量事故范围: (1) 发现混药、差错、严重的异物混入现象或其它重大质量问题(如超量或服法错误、分装药品错误、药品过期失效、发霉、变质、错购假劣药品而发出),其性质严重,已致威胁用药安全或造成医疗事故者。 (2) 由于发生质量事故,一次造成三千元(不计工时)以上经济损失者。 (3) 未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未严格购进渠道,把关不严,造成国家、省级药监或相关部门产品质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 3、一般事故范围:不属以上重大事故情况的为一般事故。 4、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内容、认定与处理办法。 (1)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 ①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发现部门应于当天立即填报质量事故单,报送科室负责人。 ②科室负责人收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会同药品质量管理小组其他成员查明事故原因,并向主管院长汇报。 ③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部门,应立即制订防范措施,严防同类质量事故的再次发生。 ④质量管理小组在事故发生的三天内,组织事故调查,深入现场查清事实,分析质量事故发生原因。 ⑤质量管理小组在调查的基础上,召集会议,对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及责任者,责成责任部门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 ⑥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一般规定在三天内报告当地药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一周内写出质量事故书面报告,送当地药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⑦重大质量事故的全部材料,汇总后作为产品质量档案归档保存。 (2)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事故发现及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姓名。 ②事故情况、特征的概述。 ③事故原因分析。 ④事故责任分析及责任者。 (3)质量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待原因查清后再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对于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必须追究领导责任,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直接责任者要给予处分。 5、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的改进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的管理规定1 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强化车间产品质量,能更好的符合客户的要求,确保公司的质量目标的实现以及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持续性、有效性、完整性。确保生产中对产品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明确生产各过程所产生质量问题的奖惩程序和要求,做到出现质量(问题)事故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证产品过程得到有效控制,从思想上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特制定本规定。 2 责任处罚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原因所产生的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理: 1、岗位操作失误造成; 2、生产指挥安排错误造成; 3、违反工艺纪律造成; 4、自检不到位造成; 5、发现问题处理不及时造成; 6、防护措施不当造成; 3、具体内容 3.1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过程要严格执行“三按”(按标准、按工艺、按流程)、“三检”(自检、互检、专检)。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 3.2 处罚比例 3.2.1本着以“经济处罚只是手段,提高质量才是目的”的原则,对于发生的人为质量(问题)事故,责任员工按以下损失比例参考处罚。 项次经济损失价值范围(按成本价格) 处罚标准人为质量(问题)事 故的定义 1 50元至100元(含100元)10-20元质量问题 2 100元至500元(含500元)20-50元轻微质量事故 3 500元至1000元(含1000元)50-100元严重质量事故 4 1000元至3000元(含3000元)100-300元重大质量事故 5 3000元以上300元以上特大质量事故 4、各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质量责任 4.1凡班组出现3.2.1条款第1项次质量问题的,该班组班长及大班长免于扣罚。 4.2凡班组出现3.2.1条款第2项次轻微质量事故的,该班组班长按经济损失价值的5%扣罚。大班长免于扣罚。 4.3凡班组出现3.2.1条款第3项次严重质量事故的,该班组班长按经济损失价值的12%扣罚。当段大班长按经济损失价值的15%扣罚。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 事故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安全生产法的个人处罚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的单位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从思想上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对产品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明确生产各过程所产生质量问题的奖惩处程序和要求,做到出现质量问题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产品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原因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 1、生产作业流程、工艺错误; 2、生产指挥错误; 3、违反工艺纪律; 4、操作不认真负责; 5、检验员漏检、错检; 6、人为导致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准; 7、材料混杂或发错; 8、运输保管不善; 9、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10、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 3 职责 3.1 车间、质检部人员负责质量奖罚的取证工作,各部门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3.2 质检部负责各种质量问题( 4.2条中第1~4项)的检查,对质量问题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出处罚意见。 3.3 质管办负责质量问题处罚的监督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质量事故( 4.2条中第5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3.4 生产部、财务部负责质量问题的落实、处理工作。

3.3 总经理负责重大质量事故处置意见批准。 4 管理内容 4.1总则 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过程要严格执行“三按”(按标准、按工艺、按图纸)、“三检”(自检、互检、专检)。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 4.2 处罚比例 本规定申明:处罚只是手段,提高产品质量才是目的。 4.2.1 公司外购、外协不合格品处罚 a) 返工品:公司内部由责任单位负责人安排责任人返工返修,不计报酬,返工完备交检验复检。若返工品责任人不在现场,由车间安排其他人员返工,返工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扣罚责任人20~50元,数量大的、成本高的要加倍处罚。 b)返修品、回用品:属外购的按购进价的90%计算;公司内的、外协的工序无加工费。如与质检人员有关的情况,质检人员另外按4.3 c)、d)、e)条执行。 c)废品:外购、外协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包括材料费、工序加工费等),铸件类的可采取调换合格坯料和赔偿工序加工费的方式。公司内部人员按4.2.2条执行。 4.2.2 本着以教育为主的目的,对于公司内部人员最初几次发生的质量问题的处罚,按以下损失比例执行(各责任人在承担损失比例的基础上,再按责任的大小承担损失)。

2020年(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X公司安全委员会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经济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人,是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生产事故的作业人员。主要负责人是指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第壹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事故发生单位的副职、项目负责人、车间主任、队长。其他责任人员是指事故发生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 第二章事故等级划分 第四条除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划分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壹般事故四类等级以外,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伤者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集团X公司内事故分为以下等级:(壹)壹级事故,是指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下30万元之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二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人员重伤或者30万元以下10万元之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三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5——6级的人员

伤害或者10万元以下6万之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四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7——10级人员轻伤或者6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之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条所指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工伤社保部门和保险X公司赔付。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第壹责任人和安全环保部报告。安全环保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X公司安全第壹责任人。且同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或进行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在2小时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安全环保部。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需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的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九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有限公司 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规范和程序作业,明确安全主体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有关安全责任事故处理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的党政主管、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生产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 第四条本办法事故伤亡人员统计范围包括企业员工、分包单位人员以及应由本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外伤亡人员等。

第五条事故等级划分: 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较大事故: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重大事故: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的事故。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和所属各企业、单位以及电建集团委托股份公司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一般事故中的轻伤、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报表中向股份公司统计上报。 (二)国内有人员死亡的事故,事故单位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在4小时内报到股份公司。电力生产及电力基建事故,还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国家能源

质量事故处罚通告

质量事故处罚通告 质量的问题很重要,当质量出现问题时相关人员就会受到处罚,下面给大家带来质量事故处罚通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质量事故处罚通告范文一 经在山东xxxx工地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如下明显的质量问题 1、柜内线槽布置歪斜丑陋; 2、线槽盖长短不一,端头不齐,视觉丑陋; 3、大电机一次线配线不美观(粉碎机、制粒机); 4、施工现场部分铁管与金属软管之间未加标准金属接头; 5、柜内到现场电缆排列不够整齐美观; 6、竖桥架未加盖; 此类问题的出现,说明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质量要求未加重视,尤其是部门领导和质量小组巡查人员均未尽到质量监督检查的职责,在此,特作如下处罚决定: 一、对自动化工程部、质量小组通告批评(上荣誉看板)一次;扣除部门活动经费100元; 二、对王国辉、杨春合罚款各100元;石阳、尹建华罚款各50元; 三、对在该套电柜生产期间的质量小组巡查员罚款各80元; 四、该通告在公司内张贴并在公司博客上发布; xuexila xxxx年xx月xx日

质量事故处罚通告范文二 行政科在夏季来到之后,没有及时将防灭蝇工作落到实处,公司领导曾催促单位抓紧落实,及时做好门帘吊挂和灭蝇工作,但到六月一日止,此项工作仍未完成。工人村食堂招待室苍蝇到处飞,就餐条件差,带来较坏影响。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总经理SS100元、行政科主管质量事故处罚通告200元的处罚,给予南工房食堂管理员**100元的处罚,并责令在6月2日上午11:00之前整改完毕。 特此通报。 xuexila xxxx年xx月xx日 质量事故处罚通告范文三 20**年*月*日晚,水洗厂**班组xx在生产xx款产品中,或在猫须和砂位接头处喷得太重,或在腰头及后片砂位处喷得既重又小、且所喷得砂位也不自然,造成该款100条裤子产生质量问题。 分析这起事故原因,系xx长期不听从技术辅导所致,对在上述方面存在的问题,无论是班长还是质检员先后给他指出多次,但xx 依然把不合理的技术操作间续性表现在生产中。xx所表现出来工作态度对企业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根据《公司奖惩规定》: 1、因xx工作过失致使"100条xx款裤子喷重砂位"进行全厂通报; 2、xx未按照技术辅导操作、且班长、质检已经告诫他多次,在实际生产中依然表现自我,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 我们希望xx能够认真汲取教训,正视自己的技术缺陷,不要为

质量事故处罚规定

质量事故处罚规定及违章处罚制度 1、目的 为督促公司各部门、车间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加强产品质量控制,提高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对导致产品质量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罚,以注重控制质量的重要性,使质量事故处罚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内部质量问题和所有外部质量投诉、质量问题导致的成本损失的处罚,违规行为处罚。 3、质量事故分类 3.1 质量事故具体分为四类:A 类、B 类、C 类、D类(适用于超损耗现象) A 类质量事故:为特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00元(含)以上; B 类质量事故:为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以上,15000元以下; C 类质量事故:为较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 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 D 类质量事故:为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 元以下。 4、定义 4.1 外部投诉:经客户质量部、供应部、产品部等部门反馈的质量投诉、所有本公司业务员收到的客户书面投诉。 4.2 公司各车间内部质量问题: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与客户要求及封样标准不符或与我 公司生产单要求及各工序质量标准不符,并造成批量性的报废或返工情况。 4.3 违规行为问题:违反公司生产工艺流程,品管部管控作业规范以及未能按品管部颁布的其他补充规定执行的问题。 5、权责

5.1 品管部门:负责核算出成本损失,负责确认质量问题产生的责任归属及相关处理并承担相 应责任;对质量问题处罚开具罚款单并及时通报。 5.2 责任部门:协助品管部处理质量事故,并承担责任,接受本规定的相关条款,负责质量事 故的预防及改进,防止再发生。 5.3 财务部门:按品管部门意见或总经理最终意见扣除相关责任人处罚金额。 5.4 总经理:负责批准处罚规定的实施。 6、内容 6.1 总则 6.1 处罚规定经各部门主管会签,并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6.2 品管部在接收到销售部反馈的客户投诉后,向客户了解具体问题,根据问题的性质进行分 析判断,并综合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发生原因,由责任部门协助处理; 6.3 品管部根据发生原因,确定当次质量事故的责任归属,提出各方责任人罚款初步方案;6.4 责任部门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彻底的改善,品质部将根据改善对策的实施完成时间 进行跟踪,对未实施项督促责任部门进行实施,并通报处罚; 6.5 因技术、生产工艺、公司总经理个人决策失误等条件不成熟而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客户投诉,不在本规定范围内; 6.6对于多个部门的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或不属于本条例所规定情况的质量事故。由品质部参照本规定进行判定、处理。 7 质量事故处理 7.1 D 类质量事故处理:因车间员工操作不慎,造成产品报废,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 元以下的;处罚总金额为成本损失的20%,并依据责任部门主次责任人作相应处罚。 7.2 C 类质量事故处理:因车间员工操作不慎,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 元(含)以上的,5000 元以下的,处罚总金额为成本损失的15%(每次处罚不超过个人工资的20%),并依据责任部门主次责任人作相应处罚,车间主管负管理责任,处罚金额为成本损失的5%。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 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2015年4月2日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 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 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 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 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 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 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 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 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了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公平、公正,责任追究严肃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刻。特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包洪凯 副组长:张卫东赵宏远王宏建赵继平 成员:李洪辉李文立吴明森吴战朝严少云崔小根蔡伟君 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分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

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制定详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三、生产安全责任追究 1、通报批评;分管范围的工作存在严重隐患和问题。出现干部违章指挥或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但没有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2、罚款;分管范围的工作存在隐患和问题。发现干部违章指挥或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经通报批评仍没有按时整改的,或因隐患和问题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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