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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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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强化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财务机构的设置和财务人员的配备。公司根据财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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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在财务部设立财务经理一名,主办会计

名(分别负责公司总部、XX分厂、XX分厂和XX分厂的会计核算和报帐工作),出纳会计三名(分别负责公司总部和XX分厂、XX分厂、XX分厂的资金收付和报帐工作)。

二、财务人员职责。财务经理主管公司财务工作,负责公司财务计划的制订,审核公司财务报告,组织和督促公司会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本职工作;主办会计具体负责公司各核算单位的收入、成本、费用及财务成果的核算,往来款项的结算以及财务稽核工作,以及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等项目的核算、管理,会计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等工作,同时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报会计报表;出纳会计具体负责现金及银行存款的收支、管理、报帐,上门或定点收取产品销售款、购房款、房屋租金等有关款项,逐笔登记现金日

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 按规定与开户银行核对存款帐户余额,不符的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三、公司所有财会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面向社会公开招

聘,经过考试考核后择优录用。对财务经理的任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财务经理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主管财务工作不少于二年的人员担任。

I、公司所聘用的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身体健康,

品德良好,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年以上,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水平。

五、公司会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办理会计业务,确保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向外提供或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

六、公司按照《会计法》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规

范的会计帐目和帐册,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业要求使用统一的会

计科目。

七、每天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及时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核

算。对取得的原始凭证,在入帐前必须经相关会计人员进行严格审

核,把关,确保公司各项财务收支手续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月末时,须进行汇总结帐,结出当月发生额,编 制财务报表上报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

八、 对不合规、不合理或不真实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一 律不得受理,坚决拒绝付款、入帐。对严重违犯公司财经纪律 甚至违法的原始凭证,不仅不予受理,而且予以扣留,及时向 公司领导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处理。

九、 银行存款印鉴章实行会计、出纳分开保管,支取时, 须履行报批手续,在会计主管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每天收取的 营业款,公司出纳人员必须在当日下班前存入开户银行,严禁 坐收坐支。

十、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公司财务部组织有关人员每 半年对存货、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财产物资进行一次盘点、 清查,如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及时报告财务主 即向公司领导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应在次月的十日前 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及会计报表,应纳税款按照税法 规定及时缴纳入库,同时应接受税务部门的检查监督。

十二、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内部管理需要,公司所属各生 产车间、部门必须依照本制度,制订详细的管理办法、规章等。 主要包括: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检查 制度、定额管理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产物资清查制度等。

十三、根据公司章程第十章有关条款之规定,公司每年按 照税管并查明原因,作出相应处理,超过财务部职责范

应立

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5%-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公司财务部牵头组织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年度财务报告除报送公司各位股东外,还应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十四、公司所有财务资料每个月进行一次检查和整理,分门别类存入财务档案,妥善保管,规范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调阅公司财务资料,都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和财务经理批准。

十五、公司会计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内部岗位轮换。每年至少接受一次业务和政策法规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和办法由公司财务部做出计划安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六、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或因故离职,必须按规定将其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及所有会计资料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未办理完毕之前,不得调动或离职。

十七、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自二00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大调整,应按照新规定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二OO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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