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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三方协议

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协议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

丙方: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本协议所称通关作业无纸化是指海关以企业分类管理和风险分析为基础,按照风险等级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分类,运用信息化技术改变海关验凭进出口收发货人递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办理通关手续的做法,直接对企业联网申报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验放处理的通关作业方式。

本协议甲方为全国各直属海关,乙方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丙方为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本协议所称电子数据,如无其他特殊限定,是指乙方通过丙方向甲方提交的报关单电子数据、随附单证电子数据、以及甲方通过丙方向乙方反馈的电子回执数据。

为改进海关监管和服务,方便企业合法进出口,加快通关速度,简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通过对乙方守法和资信等情况的审查,自甲方处获许按照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办理海关手续。丙方依据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开展通关作业无纸化提供身份认证、数据传输、存储以及相关服务,并承担本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

为确保通关作业无纸化顺利开展,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可以向甲方自行办理通关作业无纸化手续,也可以委托具有通关作业无纸化资格的报关企业办理。

乙方委托报关企业办理通关作业无纸化手续,委托双方应签订具有法定效力的报关委托书,并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保存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在所辖关区范围内,通过丙方向甲方传送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数据。乙方传输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并和纸质单证相一致。

经甲方允许不需传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的,乙方应根据海关规定保管相关单证档案。

经甲方允许在货物放行后传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传送相关电子数据。

第三条乙方通过丙方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向甲方申报。甲方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以“现场交单”形式向甲方提交纸质单证。乙方办理现场交单时,递交的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应当与向丙方传送的电子数据一致,乙方须承担纸质单证与电子数据不一致而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乙方通过丙方向甲方传送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数据由丙方按照海关有关报关单证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的期限保存。

第五条丙方应对经其系统传输的电子数据进行固化,保证电子数据免遭篡改和灭失,采取安全措施保证经其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数据安全、真实、完整。

第六条丙方应持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身份认证相关资质。

第七条丙方应建立安全日志和痕迹管理,准确记录甲乙双方电子数据传输情况,保证操作流程可追溯。当甲、乙双方对电子数据传输时间产生争议时,

以丙方系统记录的发送、接收时间为准。当甲、乙双方对电子数据产生争议时,以丙方保存的原始电子数据为准。

丙方应当在甲方或乙方提出要求时,按照符合证据要求的方式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证实其所保存的电子数据的情况。

第八条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工作秘密和乙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海关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人员提供其存储的电子数据,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出于办案工作需要除外。

第九条乙方应当依法设置、编制、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货物的有关情况,并在法定期限内妥善保存报关单证、进出口许可证件、合同、发票以及其它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资料,以备甲方或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核查。

乙方使用计算机辅助系统管理生产运营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并向甲方开放其计算机管理系统供甲方核查。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通关作业无纸化协议》,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一)构成走私犯罪或走私行为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且被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

(四)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后不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的;

(五)进出口货物经甲方通关作业无纸化放行后,未按照甲方规定保管单证或发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不及时、不完整的;

(六)未依法设置、编制、保存有关簿记、资料或者记录不真实的;

(七)内部管理混乱,致使报关专用IC卡被滥用、出借、冒用的,或遗失报关专用IC卡未立即向甲方、丙方报告的;

(八)发生报关重大差错且未构成走私违规的;

(九)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资信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的;

(十一)有其他影响海关正常监管事项的。

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纠正上述行为的,甲方可以允许乙方重新适用本协议所确定的通关作业无纸化程序。

第十一条本协议的履行,不免除乙方承担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如遇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变化,直接影响本协议履行的,应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甲、乙、丙三方应按上述规定及时协商修改本协议。

第十三条本协议应由乙方发起并加签,丙方验核乙方身份后加签,由甲方审核确认加签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面取消该协议,本协议在终止前长期有效。

第十四条有关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根据需要经商定后签署补充协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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