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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物料制作合同(合集)

广告制作合同书

甲方:

地址:电话:

乙方:

地址: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就广告制作事宜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六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广告制作情况:

1、广告内容:由甲方提供。

2、广告位置:乙方将在甲方授权的情况下,根据甲方要求合理选择位置为甲方制作项目(产品)广告。

3、甲方负责办理广告制作的相关手续及事宜。

三、广告制作时间:

广告制作时间应在甲方要求时间范围之内,根据实际制作量及客观原因(如遇阴雨天气或者广告手续未完善,制作时间经甲方同意后顺延不属违约。)而定。

四、广告形式:

广告形式包括:写真类(背胶、像纸、灯片、绢布、展板、展架等)、喷绘类(画布、钢结构看牌等)、水晶类(看牌、切割字、广告字等)、发光字(外漏发光、内发光、背打灯等)。具体形式根据甲方的实际需要和要求进行

选择。

五、广告费用和付款方式:

(一)广告费用

由乙方所制作广告报价费用包括:材料采购、制作、安装、敷料、税金等乙方完成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物料价格见合同附件《物料制作价格确认单》,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维护费用另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户外广告办理费用(占道/户外发布)由甲方自行负责。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单价为综合固定单价,已经包括乙方完成甲方广告所包含的一切费用、利润、税金等,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单价不因市场价格波动、税率、费率、政府调价性文件等任何因素的调整而调整。

(二)付款方式

1、项目金额小于壹万元的制作费用,乙方制作安装完毕,甲方验收后,须在二个月内将制作款付与乙方。

2、项目金额大于壹万元(含壹万元)的制作费用,依具体项目合约条款进行结算。

3、决算按实际验收合格交付量为标准。

4、甲方付款前,乙方需提供甲方财务部认可的等额合法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提供虚假发票,乙方除应重新开具外,还需向甲方支付假票票面金额二倍的违约金并承担一切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六、双方责任:

1、乙方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时完成制作发布任务,如逾期不能完成,逾期在 5 日之内乙方按照合同总额的 5%支付违约金,以后每延续 10 天,按照合同总额 5%比例累计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保障制作安装的广告牌(含材料)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甲方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标准。如乙方制作安装的广告不合格,需向甲方支付当期价款 5%的违约金,并在甲方限期内进行整改,若整改之后仍未通过甲方验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另行委托第三方制作,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项目完成后甲方三日内组织验收,不得无故拖延。

4、广告牌质保期内,乙方应于接甲方维修通知后 2 小时内响应 24 小时内维修完毕。因广告制作安装问题所导致的事故均由乙方全部负责。质保期自甲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次日起算。若乙方迟延维修达【】日,甲方有权给予每次【】元的经济处罚,同时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负责对广告设计内容进行核准、审定或变更,保证广告内容的准确合法。

6、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各种文件资料(如:钢架制作的认可,画面安装完成及广告照明)应及时予以认可。

7、广告的策划创意、设计图纸、样稿、模型、成品等知识产权均归属于甲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复制、泄露、使用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信息。

8、乙方设专人对广告进行管理、监控、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施工期内所需电源、水由甲方提供,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注意事项及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2、乙方应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相关广告业务方面的文件复印件给甲方备案。

3、具体项目广告(制作内容、规格、数量、单价、工期、质保期)等内容,由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通过《物料制作确认书》进行确认(其它附件及传真

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4、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广告设计(物料)制作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就乙方为甲方提

供广告设计或制作服务(以后简称“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服务内容与资质保证

1、本合同下所指的服务内容在本合同附件一中详细规定。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进行修改,乙方应严格

按照服务内容提供服务、提交相关工作成果(以后称“工作成果”)。

2、乙方保证其已经获得了所有的政府审批、内部授权,具有签署、履行本合同的资质资格与能力。除非

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本合同应由各方亲自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不得转移或转让。

二、设计、制作标准与质量要求

1、工作成果按照甲方签字确认后的设计或制作效果(指效果、标准,以下同)或采用甲方提供的样品效果

或由乙方制作并经甲方确认可达到甲方预期效果的样品进行设计、制作,乙方保证交付的工作成果的效果达到双方事先确认的效果。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效果。设计、制作样稿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工作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乙方标准、双方约定标准(在附件一中详细约定)中的

最高标准。广告制作类项目质量保证期从工作成果交付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少为一年,质保范围按照前款规定。

三、合同金额、服务报酬与支付方式

1、合同金额预计为29826.3 万元,具体以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确认的《物料制作验收单》为准。

2、乙方提供以上广告设计、制作服务,甲方按照《物料制作验收单》向乙方支付报酬。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确认的《物料制作验收单》明确规定的报酬构成乙方提供本合同所指的服务的全部报酬、费用,除此以外,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3、乙方应在广告服务结束后三十天内向甲方提供验收合格证明、合格发票和本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等资料,书面通知甲方付款。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资料审核并确认无误后,于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之日起二个月内汇票或转账方式付款。但乙方有义务在付款日前十五天再次向甲方确认并提示甲方付款,乙方未履行此义务,则甲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4、乙方同意本合同款项可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向乙方支付。

四、合法性审查与不违法保证

1、如样品由甲方提供,乙方有义务审查该样品的合法性,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向甲方及时指出

并协助修改。

2、与工作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除本合同明确规定外,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

方式公开使用。如涉及到图片、文字资料、音乐、声音、专利、专有技术等材料(以后称“材料”)的使用,乙方应向甲方主动提供材料的原始来源证明、相关权利人签发的使用许可证明。甲方对工作成果的效果或市场效应进行审查。

3、乙方保证其提供给甲方的工作成果不违反国家及地方的相关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并承担因违法而

产生的全部责任。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工作成果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所有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提出上述侵权指控,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妥善解决,并承担由此

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处理纠纷所产生的诉讼仲裁费、赔偿金、律师费等。

五、工作成果的交付

1、工作成果应在甲方确定的交付日交付到甲方指定的地点。

2、延迟交付甲方有权拒收;如甲方同意接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3、交付数量少于约定数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补足或拒绝补交(如甲方未提出要求应视为拒绝补交);

交付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乙方有权取回,如在交付之日乙方未取回,应被视为乙方将多出的工作成果赠与甲方,该部分工作成果仍然受本合同相关条款约束。

4、工作成果交付时,经甲方检验的验收项目不合格率超出10%或交付后使用过程中甲方关联公司(最终

用户)正常使用中出现违反质量保证的不合格率超出10%,则该批工作成果将被视为全部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或要求乙方全部收回并不支付或退还全部服务报酬,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相关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广告设计成果而言,甲方享有最终的验收确认权。

5、如服务报酬中已经包含了相关的打版费、开模费等为完成工作成果而必须的材料费用,则相关的材料

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或由乙方免费保管至甲方通知乙方处置方式时止。

六、标识的使用

1、如乙方提供本合同下的服务项目需要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产品标识或企业名称等(以后统称甲方标识)

情形,乙方应事先取得甲方许可(甲方提供样品或认可的样品),甲方许可后由乙方按下列使用规则严格执行:

1)乙方使用甲方的字样,应符合甲方使用统一要求;带甲方标识的样品应经甲方确认符合要求后再批量生产。

2)乙方生产标注甲方标识的广告品数量,应与本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成果数量一致。经甲方验收不合格退回的工作成果的处理方式应经甲方事先同意。

3)凡使用甲方标识的广告品,乙方只能供应给甲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销售给其他任何第三人,印制的该标识也不能以任何形式流放到第三方。

2、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上应标注其公司名称,则乙方有义务书面提示甲方,

并按甲方事先批准的位置、标注方法在工作成果上进行标注。除此之外,工作成果上不应有除甲方标识之外的其他标识。

七、保密

除非在接收相关信息时该信息已经由乙方之外的第三方公开,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甲方全部信息都应被视为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签署、样品、样稿。

八、不可抗力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仅指足以影响到本合同义务正常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以及双方书面确认的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出现不可抗力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另一方,并在七日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公证机关或经另一方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超出规定时间未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将被视为未出现不可抗力。

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服务期间,若甲方对服务内容等进行调整,甲方需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对于不导致服务报酬的增加或

增加的金额不超过百分之十之内的服务内容调整,乙方同意无条件调整并且不增加服务报酬。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应付服务报酬增加的变更,在变更前双方应参照本合同规定的程序签署补充协议。

2、因甲方的原因或情况使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已不需要,甲方需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取消全部或部

分服务。甲方需承担已提供的部分服务报酬,并按取消的部分服务相应的报酬的百分之一和乙方损失两者之中较低者作为乙方全部损失的赔偿。

十、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和第二条中任一项规定,甲方有权不支付相应的报酬,并且乙方应按合同总金

额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名誉损失等间接损失)。

甲方名誉损失可委托有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任何情况下应按照不低于五万元计算(以下条款同样适用)。

2、乙方违反第四条规定,甲方有权不支付本合同下的服务报酬,乙方还应承担全部费用负责处理完毕由

此而引起的纠纷,同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十万元/次,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名誉损失等间接损失)。

3、迟延交付或交付数量不足时的违约金应按照迟延交付或数量不足部分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天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

4、如出现第五条第4 项规定的高不合格率,除解除本合同外,乙方还应按本合同总额的百分之十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

5、如因乙方原因,出现第三人(非甲方授权)生产、使用或销售应用了甲方标识的本合同所述产品以及

其他产品,乙方应按侵权产品货值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对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使用甲方商标的,乙方在甲方提出侵权警告后不停止使用的,乙方应当按照侵权产品的市场销售总价款的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保留提出侵权诉讼的权利。以上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人民币十万元的,以十万元计算,乙方并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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