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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司法不公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司法实践中司法不公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司法实践中司法不公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司法活动就是要对社会中存在的遭到破坏和扭曲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矫正,对已经出现的冲突予以合理的公正的解决,从而消除和预防冲突的发生。现就司法实践中司法不公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关键词:司法不公;存在原因;解决措施

司法不公,一方面从根本上否定了司法机构存在的理由,另一方面使司法活动丧失了公信力,毁灭了人们对裁判的期望,使人们不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正义,进而对守法的意义产生质疑,损害了法的权威性。所以,找出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从而消除这一顽症,对正义的追求和实现,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巩固,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1 评价司法不公的标准

司法不公,正如司法公正不是一种抽象的法律原则一样,也可以由一定的标准和尺度来衡量,具体说来,有如下几个标准:

1.1不严格适用实体法。司法人员裁决(广义,指裁判、决定等对案件事实和诉讼程序问题的各种处理)案件必须有法可依,而任何裁决必须依据实体法做出,即一方面要求司法人员正确运用实体法做出公正的裁决;另一方面要求司法人员要严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此外,还包括司法人员正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及在法律表现出滞后性和不完善性而出现法律漏洞时正确的解释法律,填补法律漏洞,努力实现裁决的公正。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达不到这些要求时,就会出现司法不公。实践中,司法人员往往能够达到前两个要求,监督者也往往重视审查前两方面,但是,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及法律存在漏洞时最容易存在、也是较多存在司法不公的地方,也往往成为监督的盲点和弱点。

1.2不独立、不廉洁、不效率。司法的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必须独立地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干预。如果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屈从权势,徇私情,其司法活动必然是不公正的。司法的廉洁性是指司法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受各种利益的诱惑,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只有坚定地保持司法的廉洁性,做到两袖清风,一尘不染,才能努力实现司法的公正。司法的廉洁是公正的保障,司法人员不廉洁,不可能做出公正的裁决。司法的效率性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讲究效率,尽量便民利民,尽量消除不必要的延误和烦琐。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裁判结果即使是公正的,如果违反了效率原则,也未必是公正的。

1.3不严格遵循程序。司法活动具有法定的程序,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它最大程度地限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主观随意性,使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机关严格遵循程序才能保障司法的公正。程序公正也是公正的要求。即使不严格遵循程序没有导致实体和结果上的不公正,也会使人们质疑司法的公正,同样带来的司法不公的效果。不严格遵循程序,本身也是司法不公。

1.4没有准确的认定证据,再现客观事实。司法程序的启动、进行到终结,均是建立在对事实准确认定的基础上。原始事实不可能重新发生,只能靠证据再现客观事实。因此,证据是司法活动的关键,必须准确地认定案件证据。凡是对证据的分析和判断是正确的、富有逻辑性的,则对事实的认定是准确的,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裁决才有可能是公正的,反之即可能是不公正的。

1.5裁决结果不公正。裁决结果的不公正是指司法主体没有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不偏不倚的裁决,如该起诉的不起诉,不该起诉的起诉,有罪判无罪的,无罪判有罪等等。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严格遵循司法程序,所求的就是一个公正的裁决结果。结果不公正,前面的一切活动都是徒劳的。这是司法不公最突出的特征。

用上述五个标准反思我们的司法行为,总会发现或多或少、或轻或重的司法不公现象,我们据此不断纠正司法不公行为,就会越来越接近司法公正。

2 造成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

2.1错误的执法观念是造成司法不公的思想根源。上述五个典型案件中,司法机关有关办案人员均存在“有罪推定”、“疑罪从有”、“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先入为主”等错误的执法观念。“观念是行为的先导”,在这些错误的执法观念下,司法机关少数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执法工作的要求,这些错误的思想观念在这些办案人员的头脑中根深蒂固,自觉不自觉地沿用不合时宜的习惯做法办案,简单、粗暴执法,有的甚至涉嫌犯罪。

2.2司法人员个人素质不高是造成司法不公的主体因素。办理司法案件对办案者有着很高的素质要求,除了坚定的政治立场、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执法理念、严谨的执法作风,还需要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缺少哪一点,都可能会自觉不自觉地导致司法不公,甚至办错案,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2.3执法不严是造成司法不公的行为因素。在办案过程中,强调公、检、法三机关协调配合多,互相制约不够,因而未能发现、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使没有达到事实和证据标准的案件被提起公诉直至判决。司法机关没有认真落实有关案件承办、案件审批、检委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制度和规定,未能启动监督、指导和制约机制防止和纠正错案。所以,在很多情况下,我们缺少的不是法律制度而是遵守法律制度的司法精神和司法行为。

2.4工作机制不完善是造成司法不公的体制因素。

2.5外部干预也是造成司法不公的重要因素。外部干预主要是指一些部门、机关或个人直接插手干预司法案件处理,使一些地方、一些诉讼环节上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司法不公,同一类型案件出现不同的裁决结果。司法机关应当坚决抵制来自外部的干预,依法独立办案,但在当前司法机关的经费需要依靠地方政府供给,司法机关的人员升迁、编制需由地方政府决定,司法机关的工作条件改善、装备更新依赖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仅凭司法机关自身力量还很难做到。

3 预防和消除司法不公的对策

3.1转变执法观念和执法思想保持长效,一方面司法机关的领导、监督、培训机制要真正发挥作用,坚持不懈地抓好干警的执法理念教育,善于发现干警不合时宜的思想苗头,及时指出及时纠正;另一方面,干警自己要善于接受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自我建设,跟上时代步伐,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从而适时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正确的执法思想,自觉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只有两方面相呼应,才能使司法不公现象从根源处消除。

3.2司法机关应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不懈地抓好队伍建设,才能解决司法队伍的素质与司法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队伍建设包括思想政治建设、能力素质建设、勤政廉政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及队伍管理制度建设,各方面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形成队伍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通过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

3.3司法人员应重视审视自己的执法行为,破除执法不严的思想观念,防止和纠正法外程序、省略程序、违反程序等问题,坚守法定的事实和证据标准,正确贯彻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及其内部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不能只讲配合和支持,不讲监督和制约,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尽职守。

3.4司法机关应着力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尤其是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每每出现问题,我们会发现不是缺少相关的制度,而是一些工作机制没有启动,相关制度没有得到落实,从而导致了问题的发生。所以,完善工作机制应把重点放在保障制度得以落实及内部监督制约

机制的有效启动上。

3.5外部干预有司法体制、财政制度等多方面的深层次的原因,短期内是无法改变的现实。在现有的状况下,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外部干预,还有赖于各社会主体监督制约作用的发挥、司法独立观念的树立和行为上的自我约束,有赖于司法人员对法治信念的坚守,有赖于社会公众法律素养及监督意识的提高,共同营造公正的司法环境。

律师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作用

律师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作用 人们为什么需要律师,律师有什么作用。比较律师与当事人本人参加诉讼所体现出来的区别,就可揭示了律师的作用。 第一,律师精通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具有对案件如何进行调查的能力,不仅如此,律师还养成了从法律角度进行思考的习惯,能够把眼前的具体案件与法规范恰当地联系起来,通过法律推理提出具有一定客观性和说服力的主张,并及时提示给法院。 第二,律师在其拥有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法律推理能力基础上,还能够根据具体案件对有利于自身委托人的论点和证据材料加以组织并以逻辑严密完整的样式来展开辩论,而且这样的辩论在不一定与律师个人所持有的信条或好恶有直接联系。 第三,律师熟悉法律实务尤其是其中关于诉讼的实际事务。做一-个好的律师,往往经过反复处理大量的案件而逐渐领会掌握了种种程序上的技术,这不单是个知识的问题,还包括经验和技巧。这显然是当事人所不具备的。 第四,从与案件或纠纷本身的关联来说,当事人本人是直接的利害关系者,往往只能站在自己主观的立场上来对待诉讼,而律师则因案件本质上属于他人的问题,能够保持一定距离,较客观冷静地把握情况。 第五,律师作为从事专门职业的人员,接受职业团体特殊的规范制约。虽然他与法官同属从事法律专门职业,但律师毕竟不是司法机关的附属部分。他以一种中间的独立的立场参与诉讼。 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具有不可替代性,这里更多地从当事人的角度思考,如果从司法的过程来思考,则律师的必要性,更多地体现在它对司法正义的保障作用上。 律师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比如在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责任法规中规定:“律师作为法律卫士,在维护社会利益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要起到这种作用,律师就必须了解他们与法律制度间的关系,以及在法律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律师的义务就是维护最高的道德标准。"具体说来,律师对司法正义的维护表现为: 第一,律师制度保障着司法实体正义的实见。要实现个别正义,就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从法律为准绳。但何为“事实”?事实本身是-种存在于法律之外现实生活之中的现象。把这种现象和法联系起来,需要进行必要的“演绎”。经过这样的操作,事实才具有了法的含义。但是,这时的“事实”就不再是本来形态的事实,而是作为一种失去了许多细节并经过点染润色的所谓产物存在于法的世界里。 这意味着,这里的“事实”并非认识论中的事实真相,不是存在于现实生活世界中的原来事物,对它的认识就不能只靠法官的调查取证,而更多地要靠双方当事人尤其是他们的律师在法庭上的举证和辨论,最后,法官根据双方所提出证据的分量和说服

司法部人民调解案例

案例一:饶某某与吴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7年8月23日 矛盾纠纷类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张永星 审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曹晶 海口市司法局基层处吴仲侬 海南省司法厅基层处郭光星邢冠群 司法部基层司熊飞郑文彪罗厚如 司法部研究室卜开明郑先红朱腾飞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调委会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6日21时,海口市某路,饶某某驾驶小轿车与正横穿马路的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吴某某被立即送医救治,至调解时仍处于昏迷状态。交通事故发生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7年3月8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经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复议,撤销之前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于2017年5月17日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者饶某某在未能确认安全情况下通行,未

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顶包,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过错较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吴某某不走人行横道、在未确认安全情况下横穿道路,过错较轻,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吴某某重伤昏迷,其妻子吴某梅文化水平不高,大部分时间又要在医院陪护吴某某,故吴某梅委托其子吴某全权处理事故调解等相关事宜。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责任划分以及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共同向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从事故发生到最终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中间间隔3个多月,为支付吴某某在医院住院、抢救和治疗费用,原本不富裕的家庭已是债台高筑。现在吴某某仍处于昏迷状态,进一步救治急需巨额医药费、住院费。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交通事故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隋某某、文某某等人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经调查,了解到:驾驶人饶某某认为是吴某某不经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擅自横穿交通标线控制的路段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主要过错在对方,自己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补偿,但不能太高。伤者吴某某家属则认为,横穿道路虽有一定的过错,但驾驶人饶某某没有注意观察,开车不专心,没有及时根据路面情况采取刹车制动、转向变道或者停车等待等措施,从而导致碰撞发生,这才是事故的根本原因。事故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至今,使一个家庭失去了顶梁柱,治疗尚未终结,后续费用还是个“无底洞”,要求除了承担伤者住院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家属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赔偿外,还要承担后续治疗费等,合计应一次性赔偿100

法律专业实践报告

广东工业大学毕业实习单位证明 毕业实习报告 实习单位 主修专业土地资源管理 年级班别 学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13年11月 毕业实习报告 法学作为一门人文科学,具有很强的社会实践性。毕业实习不仅可以检验学生在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而且能达到理论指导实践的教学目的。因此毕业实习成为法学专业教学中必不可少的课程。作为一个法学应届毕业生,能够在实习中亲身接触民事、刑事、行政等类型的案件;亲身经历起诉、立案、开庭、证据甄别、审判等等各个环节,律师事务所是一个最佳的选择。为了能更好的了解法律文化和思想,掌握办案技巧,对社会主义法治有一个理性认识,我选在了律师事务所。在实习过程中,亲身经历一些案件从立案到审判的全过程,还担任了部分案件文案写作等工作。将在学校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在律所同事的辛勤指导下,出色完成所里交给我的任务,得到获得了实习单位的一致好评。以下就我实习单位时间和地点、实习内容、实习收获三个方面对本次的实习做出总结。 一、时间和地点 实习时间:2013年6月 地点:律师事务所。 二、实习内容 在律师事务所,在领导和律所律师人员的帮助下,熟练掌握各种证据甄别的方法、技巧;在跟随办案律师出庭的过程中,了解相关案件法律适用的方法、程序;熟悉起诉状、辩护词、判决书、裁决书等各类法律文书的特点及制作。实习期间,我跟随办案律师深入公检法部门,了解并掌握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工作特点、工作程序、工作方法;由于律师天生的职业辩论性,我还掌握法律论辩的方法及技巧。 (一)证据甄别:到律师事务的第一堂课就是跟随着办案律师到天意网吧进行取证。在取证之前,我想一定把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学到的关于取证及甄别知识运用到实践中。本来信心满满的我,却遭遇实习中的第一棒。我发现,要想成为一个好律师具体说做好证据甄别工作只有理论知识还是不够的,理论和实践还是有相当差距的,需要不断积累工作经验。幸好主办律师在取证过程中不厌其烦教我各种甄别方法,以电子证据为切入点,学会了证据的甄别和适用,将证据所应具有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具体的案件搜集的证

司法所司法局社会实践报告

司法所司法局社会实践报告 在实习的期间,我接触了大量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知识的实际应用,通过亲自实践参加了法律宣传活动。让我对大学里学习到的专业知识有了更为深刻和形象的学习,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相互结合,更加准确的把握了法律知识的内涵。以下是由XX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司法所社会实践报告范文 实习人员:XXX 实习地点:**省**市司法局 实习时间:XX年2月6日~XX年3月20日(2月18日到26日春节休息) 学校院系:**科技大学社会科学系法学 从XX年2月6日开始,我在xx省xx市司法局进行了一个月的实习,整个实习进行了32天,在这三十多天的时间里,在我的指导老师李主任,学校指导教师孙老师以及我所实习的办公室同事的帮助下,在经历了几多尴尬和困难下,顺利地完成了实习任务,并获得了我转业领域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提高了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实习期间我经历了由熟悉司法局构成,打印文件,整理文件,整理案卷,整理宣传材料,送达文件和上级指示内容,参加社区法制建设和宣传,亲自宣讲教育的过程。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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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推荐下载

“两高”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当遇到司法困惑时,有法律查法律、没法律找司法解释已成为许许多多执法办案人员的习惯做法。可见,司法解释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弥补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的缺漏, 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当前两高司法解释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两高司法解释现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享有司法解释权,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正确适用法律进行解释。 一度时期以来,两高司法解释“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导致司法解释相互打架的现象时有发生,比较典型有97刑法颁布后,两高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解释。 在司法解释的适用和效力上,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则不予理睬,高法的司法解释效力“大于”高检司法解释效力的现象普遍存在。对此,检察机关也没奈何,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人员在遇到法律适用困难时,也只好先查找高法的司法解释或两高的联合司法解释。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新的法律法规、立法解释的颁布和出台,新法具体适用的司法解释迟迟难以出台,特别是一些与量刑密切相关的数额标准、情节、后果等方面的司法解释没有出台,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比如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的数额标准就没有,我院办理的一起被告人利用影响力受贿130万元的案件,法院对其判处了三年缓刑,我院认为法院量刑畸轻而依法提起抗诉;而与经济社

会发展变化不相适应的旧的司法解释又没及时废止,造成实际司法的困难。 近年来,最高两院在对许多涉及数额、情节、后果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中,特别授权“各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状况制定具体的数额标准”。对于有关涉及数额方面的犯罪,如盗窃、诈骗等,就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之分,各省具体执行的起刑点标准都不一样。这是因为两高在司法解释中授权省级法院、检察院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制订本地的数额标准,层报两高备案。适用不同的标准,对定罪量刑的影响较大,显然有失司法公正。 (二)、两高司法解释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司法解释主体不适格。根据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只能由两高来行使这一职权。但实际上,除两高外,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法工委等部门也参与司法解释或行使司法解释权;两高的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也在一定程度上行使司法解释权,包括省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对一些适用法律请示的批复、答复、意见等也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 2、司法解释形式不规范。在我国, 司法解释的形式主要有意见、解答、规定、解释、规则、批复、会议纪要、通知、复函等。形势复杂多样容易造成其内容与抽象的法律并不相符甚至违背法律制定的初衷。特别是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代行司法解释的做法明显不妥,如高法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10月27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

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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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由于本案受害者是未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学生,她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对他们有保护、教育和负责其安全的义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的损害负有因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相应的责任,因此,学校对王某某人身损害结果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报告【三篇】

司法实践报告【三篇】 导读:本文司法实践报告【三篇】,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一】 暑假期间,我在司法局实习,由于实习的司法所人员配置少,加上司法所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工作对象的不确定和工作对象情绪的不稳定。我的实习工作可谓面面具到,完全融入司法所和所里工作人员一同按他们之前拟定的工作计划做好日常司法工作。其中主要包括了:普法宣传、指导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咨询、安置帮教、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等方面的资料。 一、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基层司法所担负着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的超多基础性工作,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是司法所最基本的工作。法治含两个方面的基本原则,一是制定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二是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只透过普法教育让公民了解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公民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在实习期间,从工作中接触到案例了解到基层人民法律知识的严重匮乏和法律意识的欠缺,深感普法宣传的重要性、紧迫性。在实习期间就普法宣传开展了如:准备法制讲座的资料、制做各种宣传道具、出法制墙报等实际性的法制宣传工作。应对基层农村堪忧的法律现状,我实习所做的工作显的如此杯水车薪。我们不得不思考这么一个问题:

农民的法律意识就应怎样样去培养经济发展了,法律意识才能上去吗我们要不要针对农民进行一场思维传播,用我们自己的声音去传播法律,这样做作用能有多大我在思考着。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司法工作者的不断努力。 二、指导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纠纷调解组织一般有三级,即:镇调解中心、管区调解站和村调解委员会。镇的司法调解中心是一个多层次,有多个部门(如派出所、计划生育服务站、工商行政管理所、民政办、信访办等)参加的综合体,司法所在其中起主导作用。对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整、充实,提高调解委员会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调解质量等都由司法所指导。实习期间参加组织村调委会成员学习《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卷宗的归档;对司法所人民调解卷宗进行归档的实际操作。从人民调解卷宗归档工作中了解到基层纠纷的一些特点:一是主体的多元化;二是纠纷类型的多样化;三是纠纷多因小事引起。为以后的工作积累了必须的知识储备。 三、法律咨询 带给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是怀法所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在法律咨询这方面的工作在实习中遇得比较。只遇到一齐有关房屋买卖合同的咨询,这或许和基层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欠缺有很大的关系。不能因为公民法律意识的欠缺而对基层法律咨询工作的放松乃至懈怠,相反更因得到加强。在基层没有法律服务所建制的状况下,司法所更应探索如何为群众进行法律服务,帮他们排忧解难。只有在透过公民的切身

司法局实习报告范文

司法局实习报告范文 一、实习的基本概况 实习地点:xx省xx县司法局 实习时间: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 实习目的:将司法行政理论与司法行政实践相结合,巩固与检验所学专业知识;熟悉司法行政日常工作,掌握司法局工作职责和工作特点;实践司法局法律宣传、基层指导、安置帮教等其他基本业务;熟练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实际操作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适应社会工作、提高人际交往能力,树立正确的法律工作观念,完成对司法行政工作者的角色转变。 二、实习内容简述及经验总结 (一)实习单位简述 我所在的实习单位是xx县司法局,其局机关单位由以下科室组成:办公室、法制宣传工作股、基层工作股、社区矫正工作股、公证工作股、律师工作股、以及法律援助中心。 (二)实习工作内容 由于我们这次实习人员比较多,因此单位让我们实行轮岗制,每个岗位实习2个月,而我被安排到法制宣传工作股、社区矫正工作股及办公室。 2016年8月到9月期间,我在法制宣传工作股实习。刚开始的几天基本上没什么事,股长只是让我多了解下司法局及本股室的工作职责。逐渐熟悉了岗位职责后,股长就让我出两份关于《律师法》的试题,说实话刚接到这个任务,我都不知道怎么下手,因为我从来没出过试卷,但是任务还是要完成的,所以,我只能在网上找资料,然后仔细的研读《律师法》法条,最后结合资料和法条,我终于圆满的完成了任务。后来,我主要负责股室的每周小结及写一些材料。 9月初司法局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送法下乡,服务群众”的宣传活动,要在全县所有乡镇进行巡回宣传,而我有幸全程参加了这个活动。在宣传活动中,我们通过发放行政便民服务指南、普法手提袋、《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简易读本》、提供法律咨询、播放普法专题片,积极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同时还通过开展法律知识有奖竞答活动与群众进行互动,向大家传达“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理念。在宣传活动期间,我接触了大量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知识,通过亲自实践进行宣传活动。使我对学校里学习到的专业知识有了更为深刻和生动的理解,通过理论和实践了结合,更加准确的掌握了法律知识的内涵。 2016年10月到11月期间,我在社区矫正工作股实习。刚来的几天都是跟着师姐学习如何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几天以后就开始独立工作,如为社区矫正人员办理入矫手续、整理装订社区矫正人员档案资料、为申请人办理远程会见手续、刑释解戒人员出监所登记、制作刑释解戒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表等等。这些都是很枯燥、琐碎的工作,需要耐心、细心才

郑保屯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案例

保屯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典型案例 一、社区矫正人员基本情况 保屯镇社区矫正对象志君,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于省夏津县,汉族,初中文化,未婚,保屯镇保屯村人。被捕前住本村,无前科。2016年8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清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月31日转刑事拘留,同年9 月9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3月14日被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社区矫正期限为自2017年3 月25日至2021年3月24日止。 二、主要犯罪事实及处罚 2016年8月18日22时35分许,在清河县王官庄龙飞物流东侧50米处,志君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鲁H7K110、冀EGJ9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倒车时,与被害人栾所驾由东向西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栾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志君将肇事车辆向西开了几十米后弃车逃逸。经清河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志君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栾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志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

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公诉机关指控志君志君犯交通肇事罪(逃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志君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志君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其谅解,对志君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对志君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志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矫正对象的社会背景资料 志君生在农村,文化低,父母是农民,家中还有两个姐姐一个哥哥。小学毕业之后因为学习成绩差选择辍学打工,成年后通过机动车驾驶考试拿到驾照,但对交通法规了解的很少,安全驾驶意识淡薄,由于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从而造成交通事故,但事故发生后能够主动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并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十四万五千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得到法院从轻判决。

典型半导体案例失效分析

典型半导体案例失效分析 Author:朱秋高 光宝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E-mial: Collins.zhu@https://www.sodocs.net/doc/7011273815.html, 摘要: 开关电源与地之间走线的电感对主开关Mosfet 驱动影响和失效案例 关键词: PWM 驱动信号的布线要点: 在开关转换期间,某些走线 (PCB上的敷铜线路) 电流会瞬间停止,而另外一些走线电流同时瞬间导通(均在开关转换时间100ns 之内发生). 这些走线被认为是开关调整器PCB布线的”关键走线”. 每个开关转换瞬时,这些走线中都产生很高的Di/dt .如图1-1所示,整个线路混杂着细小但不低的电压尖峰.由经验可知,不难理解这是方程V=L*Di/dt 在走线中起作用,L是PCB走线的寄生电感.根据经验,每英寸走线的寄生电感约为20nH 图1-1 确定三种拓扑中的关键走线 噪声尖峰一旦产生,不仅传递到输入/输出(影响电源性能),而且渗透到IC控制单元,使控制功能失稳失常,甚至使控制的限流功能失效,导致灾难性后果. 199

引言: 设计开关调整器PCB时,需知最终产品的好坏完全取决于它的布线,当然,有些开关IC可能会比其他开关IC对干扰更敏感.有时,从不同供应商购得的 “ 同类” 产品也可能有完全不同的噪声敏感度,.此外,某些开关IC结构本身也会比其他IC对噪声更敏感(如电流模式控制芯片比电压模式控制芯片”布线敏感度”高很多). 事实上,用户必须面对这样的现实: 半导体器件生产商不会提供其产品噪声敏感度的资料. 而作为设计人员,往往对布线不够重视,结果将似乎可稳定工作的IC弄得波形震荡,易受干扰,以致误动作,甚至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开关烧掉). 另外,这些问题在调试后期往往很难纠正或补救,因此开始阶段就正确布线非常重要. 试验方法: 1. MOSFET 的驱动信号通常由IC内的驱动级产生,故MOSFET的源极应接至IC接地端.但MOSFET的实际表现并不由施加在栅极与参考间的电压所决定, 而是取决于栅极与源极间的电压,即完全取决于实际的V GS. 实例1,如果源极与地之间的走线有点长的话,在开关转换瞬间它上面会出现很大的电感反冲, 不严重的话只是降低开关转换的速度,严重时会使MOSFET错误地开通或关断,导致管子毁坏. 图1-2 是在关断瞬间可能发生的相当安全的情形.栅极控制MOSFET关断,但源极的PCB走线阻抗刚才也流过了电流,并产生小电压源(尖峰) 以阻止电流减小,电流持续流动直到能量消耗光.这使V GS波形发生改变从而使开关转换速度降低.然而,这种降低转换速度的方法并不值得推荐,根据我所知其结果不可预知,因为它本质上是基于寄生参数的. 图 1-2 关断时源极寄生电感的影响 2. 实例2, 图1-3 是一款使用在网络产品上的电源布线图,我们不难发现驱动信号到MOSFET的栅极之间的走线过长,(约为63mm) .且高频电感离驱动信号非常近,而导致在系统使用时,不时发生MOSFET 烧毁和PCB板大面积烧黑的现象, 200

法院社会实践报告

法院社会实践报告 法院是中国司法活动的核心机构,它有着严谨的运作体系和程序,是掌握司法裁判的神圣所在。大三暑假利用放假的时间,我去了xx法院进行专业实习,这次很认真的踏踏实实在法院实习,一来是为了丰富自己的人生经验,多一些阅历;二来是为了将在学校学习的知识应用于实践,看看理论在将来我们步入社会之后到底能有多大用处;三来也是为了更加深入了解法院,因为我们专业将来必定跟法院打交道;最后也是希望提高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提高自己对社会的认知能力。我们通过法律实践,了解社会,接触实际,巩固专业理论知识和提高实际操作技能,达到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目的,通过实践的检验和锤炼,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这次实习要求我们熟悉立案受理前的工作,掌握庭审前的准备工作,旁听民事诉讼的审理,并在法院相关人员的安排指导下,参与庭审的准备、组织、庭审笔录的制作等方面的工作;熟悉开庭、庭审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宣判等程序阶段中的具体工作;熟悉执行程序中的具体工作,实际体会“执行难”,思考“执行难”的症结;看看法院实际工作中所使用的各类法律文书的写作格式、要求和写作技巧。 本次实习的场所是同学帮我找的xx区法院民一厅,从7月15日到8月11日,我们进行了为期一个月整二十个工作

日的专业实习。帮了书记员的忙,完成了学院交给的任务,同时自己也从中学到了很多。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52年,属基层人民法院,现位于中关村科技园区xx园欣苑一号。目前,在院工作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约352人,每年审理刑事、民商事、行政以及执行案件约三万余件。为公正而高效的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xx法院一直从法院队伍建设、法院文化建设以及法院办公环境建设等方面不懈努力。XX年底,充分体现着“法治化、人性化、智能化、社会化”的新审判办公大楼的落成并交付使用,标志着:在经历了五十年不懈奋斗,并取得了辉煌成就后,xx法院又将从一个坚实的基础上起步,为下一个五十年的辉煌而努力奋斗。 我们实习的所在法庭是民一厅42法庭书记员办公室,42法庭有两个书记员两个法官。书记员主要在法官的指导、指挥下,负责完成审判和执行中的辅助性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负责到立案庭领取新立案件,在本庭立结案台帐上进行登记; 2、负责案件开庭记录、询问调查记录、合议庭合议记录、宣判记录、执行记录等各种记录工作; 3、负责打印、校对法律文书;

司法局实习报告范文2000字

司法局实习报告范文2000字 一、实习的基本概况 实习地点: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临西镇政府司法所 实习时间:20xx年3月至20xx年4月 实习目的: 在实习工作中检验自己3年法学专科对专业知识的学习水平,用 实际工作来“消化”专业理论知识;了解基层中的司法所的职能和作用;了解基层对法制的宣传力度在实践中加深巩固自己在学校中的理论知识,做到学以致用;走近社会中的司法实践,了解群众中的普法宣传力度;实际感受社会工作的竞争力,为进一步走向社会做了基础和充足的 心理准备。 二、实习工作的理解收获 在临近毕业时,我们迎来了对所学几年的法学知识的实际应用的 考验、初步踏入社会的缓冲阶段:毕业生工作实习阶段。我选择的实 习地点是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临西镇的司法所,隶属于临西镇镇政府。我很感谢司法所中新进的两名的选调生,他们给了我很多的信心和鼓励,并且在实习工作中给我提供了详细认真的指导和协助。 通过实习了解了基层司法所的性质和任务:基层司法所是县区司 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司法行政 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县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工作。基 层司法所担负着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的大量基础性工作,通过综合使用 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执法监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手段;司 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参与基层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成员单位,属于基 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体系的重要一环,处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第一线。司法所的重要的职责都有:指导管理人民 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组织展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

管理、教育和协助;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 展开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协助工作;组织展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 织展开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 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工作等。其中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所中的重点,司法所中的人民 调解员都是积极为乡镇居民的纠纷调解而忙碌,我有幸跟着去过处理 一次邻里间的纠纷,那些乡亲们对人民调解员的处理都很信服人民调 解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来实行说服教育,规劝以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相谅解互相礼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 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的基本形式,依法设立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本省各 村委会、居委会都应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实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实行调解;在双方当 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实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 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交办的维护社会稳 定的相关工作。安置帮教工作也是所内重要的工作内容。安置帮教工 作是指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依靠各相关部门和社会中的力量, 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实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包括服刑在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法治与职业教育、刑 满释放时的衔接、回归社会后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等环节的工作。其次,基层的法制宣传和服务同样是司法所的不容忽视的工作的内容。 基层法律服务是指依据的规定,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基层法律服 务所,立足基层,接受公民、社会组织和基层人民政府的委托,提供 一定范围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障和促动社会稳定 和经济发展的活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应聘担任法律顾问;代理 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主持调解纠纷; 解答法律咨询;代书法律事务文书;协助办理公证事项;协助展开法制宣 传教育和其他相关法律服务事项。

司法所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典型案例

城关司法所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典型案例 小张(化名),出生在城关镇一个经济条件较落后的村子,迫于生活压力,法律意识淡薄的他在朋友的唆使下,走上了犯罪道路,因盗窃罪被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入狱后的小张并没有给自己判“死刑”,而是痛定思痛,痛改前非。他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前后受到表扬十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减刑五次,近日刑满释放。 一、实地走访,初拟帮教计划 在小张出狱前一个月,我所工作人员通过河南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信息管理系统对其基本信息进行核查。为了深入了解其个人简历及家庭情况,我所工作人员进行了实地走访。通过走访,我们了解到小张的母亲已经过世,其父亲跟其弟弟张某林一起生活;其妻子于2004年改嫁,有一独子,由其弟弟张某林抚养;兄弟俩关系一直不错,小张入狱后张某林经常去探望他,待小张的儿子如同自己亲生儿子。我们对小张做了预衔接,按照监所的建议将小张纳为重点帮教对象,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制定了初步的安置帮教计划。 二、提前介入,做好衔接安置 在小张出狱前一个星期,考虑到小张之前居住的房子已经荒废,我们提前做了小张出狱后的安置工作。为此。我们又走访了其弟弟张某林的家,张某林是村里的养猪大户,家里经济条件较好,我们建议小张出狱后暂时居住在张某林家里,张某林一拍即合,原来他早有此

打算,并已经做好了其家人的思想工作。我们还去了村委会,交代他们做好小张出狱的衔接工作,小张出狱时,由其弟弟张某林和村治安主任一同将其接回。 三、细心引导,重建社会关系 与社会脱轨长达十六年时间,想要让小张放下心理包袱,顺利回归社会并不是一件易事。小张回来后第二天我们就对其进行走访。和他交谈的过程中,虽然他话不多,情绪有些激动,但察觉不出有抵触心理和报复社会的可能,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甚微。我们告诉他,这样的机会来之不易,相信他会好好珍惜现在的生活,不会再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他也保证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我们告诉他,这段时间不必急于找工作,先在张某林家里安心住下,调养身体,放下心理包袱,多与他人接触交流,有什么困难可以找我们帮忙。我们还交代张某林以及村委会成员对出狱后的小张要多些关心和帮助,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和生活现状,帮助其重新建立社会关系。 四、恒心帮教,顺利融入社会 再次见到小张的时候他脸色有了好转,已经开始帮张某林打理养猪场,和他儿子的关系也亲密不少。我们发现小张的话语比刚出狱时要多,基本沟通已经不成问题,张某林说偶尔会有村民来家里找小张泡茶聊天。在接下来的帮教过程中,我们坚持定期走访,并与张某林和村委会保持密切联系。小张的思想一直很稳定,守法意识有所增强,生活态度也挺积极乐观。就在上个月,他勇敢地跨出了家门,外出打工,现在在灵宝某服装有限公司上班。前两天和他通电话,小张说他

私法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一)

私法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一) 摘要]社会关系客观上划分为私人关系和公共关系两大领域,法律规范相应划分为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两大体系,法律方法因此有私法方法和公法方法之分。私法方法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方法,它允许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自由行使民事权利,并在发生民事争议或纠纷时,自由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国家一般不予干预。在社会生活领域和纠纷解决活动中,私法方法具有自由处分、自由协商和非强制性的特点。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私法方法是一种优先适用方法。在不损害司法权威的前提下,私法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得到广泛运用。 关键词]私法方法公法方法司法实践 社会关系因性质不同而区分为私人关系和公共关系两大领域。法律因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不同而区分为私法和公法两大体系。自罗马法以来,公私法的划分一直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尽管二十世纪以来,随着国家干预经济的加强和行政权力的扩张,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和“公私法融合为社会法”的趋势,1但社会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并未发生根本改变。我国建国后长期否认公私法划分的事实,随着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私法划分已成为法学界共识,公私法的区别被认为是现代法律秩序的基础,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1但由于法学界对公私法划分长期存在争议,司法观念受到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以及公私法交融渗透趋势引致的认识分歧,2应当如何运用私法方法解决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是在司法实践中亟待重视的现实问题。 一、私法方法是定纷止争优先运用的法律方法 私法方法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方法,3它允许当事人在社会生活中自由行使民事权利,并在发生民事争议或纠纷时,自由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国家一般不予干预。在私人生活领域和纠纷解决活动中,私法方法具有自由处分、自由协商和非强制性的特点。 私法方法的实体法律依据是私法规范。私法规范是规范、调整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是私人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其相对应的公法规范则是规范、调整公共权力关系,以及公共权力与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传统法学理论对公私法的划分偏重法律体系的中观层面,即以法律部门为标准划分公法部门和私法部门,认为公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等,私法主要是指民商法。但新说认为,公私法规范的相互交融渗透的趋势,以法律部门为标准划分公私法规范并不科学,应当从微观层面即以法律规范为标准划分为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私法规范主要存在于民商法之中,公法规范则主要存在于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公法之中。4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的性质和特征,决定私法方法和公法方法的性质和特征。私法规范一般属于任意性规范,适用私法自治原则。“所谓私法自治,即在民事生活、经济生活领域,由当事人自己协商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国家不直接干预,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出面进行‘第二次干预’,也就是由司法机关以仲裁者的身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判。”1因此,对私人关系,公权力一般不予干预,个人协议就是“法律”,个人享有广泛的自由,可以为法律未加禁止的任何行为。而公法规范一般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变更和规避公法规范;对公共关系,公法严格限制公权力的行使,禁止为法律未授权的行为。概言之,公法方法是强制性、非此即彼的方法,私法方法则是非强制性的、自由处分、自由协商的方法。这种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的根本区别既体现在私人生活、民事权利行使过程之中,也体现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民事权利的过程之中。 私法自治原则,在民商法规范中有最充分的体现,如在合同法上表现为合同自由,在物权法上表现为所有权自由,在婚姻法上表现为婚姻自由,在继承法上表现为遗嘱自由。但民商法被划入私法范畴,并不是说民商法规范都是任意性规定,都只能适用非强制性方法。行政法、劳动法被划入公法范畴,也不是说行政法、劳动法规范都是强制性规范,都只能适用强制性

法学社会实践报告4篇

法学社会实践报告4篇 ??其中一点是“可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而指定辩护的情况只是“可能判处死刑的”的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利,并不包括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由于我的误解,差一点将一件案子中那可能判无期的犯罪嫌疑人的指定辩护函发到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去,幸亏发现得早,并得到书记员的提醒。 第二,今年接触司法文书的机会明显比去年要多,而且由于不再是表面的感性认识,我逐渐了解到各种文书的用途性质和填写步骤。法院工作的最大特点是按部就班,每一项操作都需要依据并留底归档。这就产生了大量的司法文书,稍有差漏就必须重做或艰难地复查改正。要知道,文件是清一色的白纸黑,大小质量也都完全相同,除了逐份查看,并没有别的方法可以尽快找出想要的资料。一件稍复杂的案件就有堆得像小山似的卷宗,案件的原始材料还比较好办,因为可以对着正卷和副卷的目录表分拣整理。整理好两大沓就可以装订成册了。最麻烦的是后续的执行过程的变化,例如罪犯接受教育后悔改表现好,就可能得到减刑或假释。本着改造为目的,惩罚为手段的宗旨,公安局每次都有大批的减刑假释申请书提请中院批准。大批的这类情况关乎到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这个基本的人权,中院在审批时候当然不能有一点的松懈。由一次减刑产生的文书就多达四五份,申请书、裁定书或决定书、宣判笔录等,在看守所要经过看守人员、驻所检察员的

签,然后送报公安局有局长决定是否批准,送上法院后要请经办人和审判长签名,经过重重审核才可以得到最后结论。结论有了就必须尽快到看守所在服刑人员前宣判。该放人的要求看守所办好相应的出监程序至完成,才算是完成了这一项工作。程序的严谨和细致化体现了保障罪犯人身权利的重要性,但也同时考验着每一位司法工作者要有紧迫的时间观念,特别是刑事案件的经办人员,要把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羁押时间列明并记下,因为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仅次于剥夺他们的生命权利,在牢房的一天也不远不能用在监外的一天来衡量。尽管在整理和书写同一样的大量减刑假释文件的时候显得很枯燥乏味,在计算他们的已服刑期和剩余刑期的时候头脑会很机械并容易出错,但是可知道他们的希望就紧紧地被经办人员手中快速的敲打键盘中捏着,就如生命垂于一线的感觉。当我的工作有所松懈的时候,我就会这样提醒自己,计算刑期一定要多留点心眼,否则,正义和公平就会在这不经意的一刹那间被抹煞。这只是一个例子用以说明法院程序的严谨和细致。为了提高办案结案的效率,往往是批量处理。即同类型的司法文书在同类案件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一起出具,流水作业。这种定势思维的工作方式确实可以快速不少,且差错率也会适当降低。但这也并不是万能的。根据我的经验,这考验着我的耐性和条理性。面对一大叠类似的文书需要填写打印,一是要“冷静沉着”有积极的工作态度,热情能使促使事半功倍,收效较佳。二是就是细心,不放过任何要填写的地方,因为模板中的眼有时候会因为具体案件的变化而变得不适用的,这就要修改。以为模板万能的心态不要得。万一写错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离奇纠纷伤脑筋巧妙计谋化干戈2011年8月份的一天,合峪司法所迎来了一批嵩县车村镇的群众,当听完这批群众的反映后,司法所同志都感到很离奇很纳闷,从业这么多年,第一次遇到这么离奇的案件。 事情要从2011年2月份说起,嵩县车村镇农民王某,过完年后就留下家中两岁的幼子与智障的妻子外出打工。可他刚刚外出一月不到,就接到家里电话,说王某的岳父岳母在王某外出后不久就将智障的妻子接走,至今未归。王某当时不以为意,就让自己父母到妻子的娘家接人。一个月过去,王某父母始终未将妻子接回,岳父岳母的态度也让他很纳闷,每次去接都满口应承过几天就送闺女回去,可是始终不见妻子回家。想到两岁的幼子已经两个月未见母亲,王某只好从外地回来,从此他开始了艰难的接妻路程。 直至2011年8月10,王某已来回车村与合峪接妻子回家20多次,可每次都无功而返,岳父岳母的态度从一开始的答应过几天送回,到现在找各种理由拖延妻子回家。老实巴交的王某无可奈何,只得求助合峪司法所。 听完当事人的陈述后,司法所同志问了几个问题:“王某,你在家中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谩骂、殴打智障的妻子?”王某直接找来自己的邻居为自己作证,从结婚到现在从未打骂过妻子。接着问王某的婚姻是否存在第三者插足?王某也找到证人证明自己从来没有。而且证人还证明王某夫妻俩一直很恩爱,尽管妻子是智障,生活无法完全自理,可是对王某也是温柔体贴,感情一直很好。又问王某岳父岳母

拒绝将女儿送回家中,是否问他索要财物?王某回答:来接20多次了,岳父岳母从来没提过要钱要物的事。 了解完这些,司法所同志当时都愣了,不存在家庭暴力,不存在第三者插足,妻子娘家也未索要钱物。可是为什么始终不让一家人团聚?解铃还须系铃人,司法所同志马上通知王某岳父李某到司法所接受调解。李某的态度也是让司法所同志很纳闷,问李某为什么不让女儿去丈夫家?他回答女儿在婆家受虐待,问哪里受虐待却又说不出所以然来,只是说王某对女儿不好。问能否现在让他女儿回婆家,让他们一家团聚?李某回答:暂时不行,要让女儿在家多住几天。于是司法所同志就耐心的劝导,从婚姻法讲到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夫妻感情讲到母子亲情。整整一天,李某始终态度如一,说不出任何理由,只是要求让女儿在家多住几天。司法所同志感到很伤脑筋,一个人做一件事总要有他的理由和目的,李某的表现没有理由那他的目的到底是什么?于是司法所同志决定中止调解,调查清楚李某真实的想法再行调解。 第二天,司法所同志走访群众调查了解,终于了解到李某真实的想法。经群众反映李某在将女儿接回家中的这段时间,曾多次扬言当时王某只给了5000块彩礼就把闺女嫁了,现在嫁个女儿彩礼怎么也得两万,言语中颇有自己吃亏上当的感觉。可李某却又是个死要面子的人,不愿意邻居们说他为了钱把女儿卖了,就从来不提钱的事。了解这一情况后,司法所同志马上通知双方继续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司法所同志提出让王某支付给李某一些钱时,李某顿时大怒,叫嚷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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