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分级、建档、报告、治理、核销以及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前款所称物的危险状态,包括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的危险状态以及作业环境和条件存在危险因素。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治理的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各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分级、建档、报告、治理和核销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所辖行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其它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第七条重大隐患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提请当地政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重大隐患能及时整改。

第二章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与报告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积极开展经常性检查和定期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等,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第九条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标准,按照可能

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整改时间、投入资金进行定性或定量的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可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即:

(1)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包括急性中毒,下同);

(2)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可能造成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影响、整改时间达到或超过一年、投入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

(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隐患,即:

(1)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可能造成市(州)乃至全省范围内的重大影响、整改时间在300天以上一年以下、投入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三)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隐患,即:

(1)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可能造成县(市)乃至周边地区范围内的重大影响、整改时间在180天以上300天以下、投入资金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四)四级重大事故隐患是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隐患,即:

(1)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2)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可能造成事发当地范围内的重大影响、且整改时间在30天以上180天以下、投入资金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第十条对10天以上不能完成整改的一般隐患,纳入四级重大隐患管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要逐条登记、分类、建档和上报。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初步认定、分级和上报。

隐患的治理,应当做到“五落实”,即整改的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期限落实、责任落实、应急预案落实。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天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并通过国家或省认可的软件系统统计、上报,每季度对隐患成因、治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进行分析,上报县

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统计分析情况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报送外,应当在发现后立即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重大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重大隐患的“五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是否构成重大隐患、重大隐患的等级、隐患治理“五落实”的情况进行认定,并按照重大事故隐患的等级上报备案。其中,四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报县级安监部门备案,三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报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备案,二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报省级安监部门备案,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第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按照职责分工,定期有针对性地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第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下达整改指令,责令有关单位立即组织整改,没有即时整改的,应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认定、分级和上报备案。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乡镇可在政务公开窗口)上公告、挂牌督办,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并核销以前或者在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提出暂时停产、停业整治或者停止使用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治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下达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应当报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

(二)重大事故隐患类别;

(三)重大事故隐患等级;

(四)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期限;

(五)重大事故隐患的“五落实”情况;

(六)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督办单位。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各类隐患的排查,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自然灾害预警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监测监控,防止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事故隐患的治理、核销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整改专项资金提取和使用制度,明确职责、并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逐级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三定”原则,立即组织整改。

“三定”是指事故隐患的整改应当确定措施、确定人员并确定时间。

第二十三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安全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制定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应急预案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并核销以前或者正在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臵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对外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申报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因城市规划或者非本单位原因造成难以立即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属于治理难度大、涉及范围广、危险程度高且本市(州)难以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处臵规范和奖励制度,鼓励、发动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发现、举报事故隐患,对查证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纳入监管,对发现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八条经公告、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重大事故隐患经治理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取得核销重大事故隐患和同意恢复生产经营的批准文书后方能恢复生产。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评估结论或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

第三十条接到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后,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的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到现场核实,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作出重大隐患核销和同意恢复生产经营的批复。

第四章重大隐患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加强对事故隐患特别

是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属于其它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应提请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挂牌督办、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企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在限期内未消除的,应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按要求完成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三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将重大事故隐患的

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它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2018安全生产管理: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的建立考试试卷

2018安全生产管理: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的建立考试试 卷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2008年考题]通风机工作的基本参数表达了通风机的规格和特性。基本参数是指风量、风压、效率和。 A:功率 B:工况 C:风阻 D:风速 E:立即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__。 A.监察人员 B.工会组织 C.先进分子 D.安全员 3、民用爆破器材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__以上且至少有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1% B.2% C.5% D.8% 4、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消防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__的抢险救援工作。 A.其他灾害或者事故 B.大型演出 C.学校 D.宾馆 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__的劳动防护用品。 A.国际标准 B.企业标准 C.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D.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6、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情节严重的,处日以下拘留。 A:5 B:10 C:15 D:20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7、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的以下__行为是错误的。 A.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B.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C.对违反劳动法的单位吊销营业执照 D.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证件 8、主要负责调查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负责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写出管理组调查报告的是__。 A.指挥部 B.综合组 C.技术分析组 D.管理调查组 9、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__为工伤。 A.可以认定 B.应当视同 C.应当认定 D.可以视同 10、以下灭火措施不正确的是__。 A.扑救气体类火灾时,在没有采取堵漏措施的情况下,必须保持其稳定燃烧B.扑救爆炸物品火灾时用沙土盖压以达窒息的效果 C.扑救遇湿易燃物品火灾时,一般可使用干粉、二氧化碳、卤代烷扑救 D.扑救易燃液体火灾时,可用普通蛋白泡沫或轻泡沫扑救 11、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的罚款。 A: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B: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C: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D: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12、造成脱钩事故的主要原因不包括。 A:吊钩缺少护钩装置 B:护钩保护装置机能失效 C:吊钩品种规格选择不当 D:吊装方法不当 E:立即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13、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为了保证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水平,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实施的继续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学时。 A:24 B:36 C:40 D:48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有效管控全省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分级管控、综合治理,构建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支持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风险管控责任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全员管控责任,通过采取管控措施,把可能导致事故的风险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风险管控工作具体负责,其他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风险管控责任。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建立风险管控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各自的风险管控责任和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风险管控工作,并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省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领导并实施本地区风险管控工作,建立健全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建立完善重大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按照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风险管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各自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依法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风险管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责任: (一)建立包括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分级和确定风险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等内容的风险管控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职权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权(一)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这是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的职权的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履行好监督检查职责,必须具备相应的职权。因此,安全生产法赋予了其较为广泛的职权。主要包括:(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以及了解有关情况的职权 这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最基本的职权,也是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基础。没有这些职权,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也就无从谈起。根据这一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包括进入其行政办公地点和相应的生产、作业场所或者营业场所,并进行检查;有权调阅有关资料,包括可能涉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所有资料;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包括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也包括可能了解情况的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 (2)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能够立即纠正的,如,违章指挥或者违章操作,未按照要求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负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当

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一、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发展变化 (一)历史发展概况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劳动保护工作。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公私企业一般实行8小时至10小时工作制”“保护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新中国一建立,中央人民政府就设立了劳动部。劳动部下设劳动保护司,各地方劳动部门设劳动保护处、科,作为劳动保护工作的专管机构。政府许多产业部相继在部内的生产或人事部门设立了专管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 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各级工会中设立了劳动保护部,工会基层组织一般设立了劳动保护委员会,以加强对企业劳动保护的监督。 1950年10月,政务院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试行组织条例》和《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都规定,各级劳动部门自建立伊始,即担负起监督、指导各产业部门和工矿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任务。 1956年9月,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组织简则》规定,劳动部在自己的权限内,有权发布有关劳动工作的命令、指示和规章。这些命令、指示和规章,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还规定,劳动部负责“管理劳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工作,领导劳动保护监督机构的工作,检查企业中的重大事故并且提出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1955年4月25日天津国营第一棉纺厂发生的水管锅炉爆炸,死伤77人,直接财产损失36万多元。鉴于这种情况,国务院于同年6月批准在劳动部建立国家锅炉检查总局,于1956年1月开始工作。大跃进中,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受到严重挫折,机构被精简合并。1963年,国务院决定恢复各级锅炉安全监察机构。 1970年,国计委成立劳动局(原劳动部精简为劳动局划归国家计委领导),恢复了劳动保护工作。 1975年,在邓小平同志主持下,治理整顿工作走上轨道,劳动保护工作的治理整顿也获得了进展,国务院设立了国家劳动总局(即国家计委劳动局扩编为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恢复了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劳动保护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国家劳动总局分设了劳动保护局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1981年,为加强对矿山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又成立了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1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湖北省化工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制度

附件1: 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格源头治理,确保本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内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在役装置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单位)。 第三条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内容包括装置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系统、公用及辅助工程、装置运行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异常工况监测预警、开停车)和变更管理(工艺技术变更、设备设施变更、管理变更、变更管理程序)等七个方面。全面查找并整改装置设计、运行中存在的隐患问题,深究隐患问题根源,提出防范化解同类隐患问题再次出现的有效措施。 第四条鼓励有实力的危化品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工作。 第五条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的危化品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在役装置设计诊断,运用危险与可

操作性分析(HAZOP)等先进技术对在役装置进行全面的设计安全可靠性诊断,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 第六条设计诊断复核单位应组建设计诊断复核小组,成员应具备化工和安全管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化工行业5年以上经历,对出具的诊断复核报告负责。 第七条危化品单位应结合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定期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化品单位应立即对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复核: (一)非正常停车的; (二)危险化学品原材料供应商、生产装置设备设施零部件供货商发生变化的; (三)外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的; (四)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或者泄露等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涉及本条第(一)、(四)款的应进行全面安全设计诊断;第(二)、(三)、(五)款的可进行专项安全设计诊断。 第八条危化品单位应如实向设计诊断复核单位提供《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安监发〔2013〕44号)规定的资料,如实提供装置运行安全管理和变更管理情况。 第九条设计诊断复核单位在开展诊断复核工作前,应按照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编号:SM-ZD-73110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 产职责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在公司总经理和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2、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新入厂职工的厂级安全教育;归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办好安全教育室;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对领导参加安全活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负责组织制订、修订本单位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安全大检查。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三同时”审查和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6、会同设备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和大修的安全监督工作。

2018年安全生产管理: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2018年安全生产管理: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对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是依据粉尘中的__含量来划分的。 A.游离二氧化碳 B.游离二氧化硅 C.游离的氯化氰 D.游离一氧化碳 2、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烟花爆竹的__,持有关证件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A.生产单位 B.运输单位 C.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 D.焰火活动举办单位 3、__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A.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B.最高容许浓度 C.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D.长时间接触浓度 4、铁路运输中,进站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得少于__m。 A.200 B.400 C.800 D.1000 5、把工业事故的原因归结为少数事故倾向者的观点是在__里阐述出来的。A.事故因果连锁理论 B.事故频发倾向理论 C.扰动起源理论 D.系统安全理论 6、尾矿坝按照尾矿堆积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上游法、中线法、下游法、高浓度尾矿堆积法等主要形式。其中,上游式堆坝法由于工艺简单、便于管理、经济合理而被广泛采用,我国有以上的尾矿库是采用该法堆坝。 A:85% B:75% C:65% D:55% E:立即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7、[2009年考题]通过对机械危险的智能化设计,应使机器在整个寿命周期内发挥预定功能,包括误操作时,其机器和人身均是安全的,使人对劳动环境、劳动内容和主动地位的提高得到不断改善。这一特性称机械安全的。 A:系统性

B:友善性 C:防护性 D:整体性 E:立即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8、《矿山安全法》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主体是 A:监察部门 B:公安部门 C:企业管理部门 D: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9、我国安全生产的管理方针是。 A: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B:安全生产、效益第一 C: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D:安全生产、公正高效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10、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A:一次性 B:经常性 C:阶段性 D:定期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11、[2011年考题]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静电有多种危险,必须采取有效的互相结合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进行预防。下列关于预防静电危险的措施中,错误的做法是。 A:降低工艺速度 B:增大相对湿度 C:高绝缘体直接接地 D:应用抗静电添加剂 E:立即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12、安全人机工程是运用人机工程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人—机—环境”系统,并使三者在安全的基础上达到最佳匹配,以确保系统高效、经济运行的一门的科学。 A:综合性 B:合理性 C:可靠性 D:系统性 E:立即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1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不包括__。 A.设置防火标志 B.业务培训与宣传 C.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D.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4、在烟花爆竹的性质中,是标志火药做功能力的参量,一般是指1 kg火药燃

【免费下载】鄂建设规01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法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 程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0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现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日 抄送:本厅办公室、建管局、省质安总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6月3日印发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规范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其具体工作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承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的监督执法行为。 第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监督机构建设,保持安全监督工作的相对独立,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监督人员,保障其办公条件和必要的装备。 第五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范、标准履行职能。

安全监督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对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与工程安全施工有关的资料及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施费用的情况; (三)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气象、水文观测、相邻建筑 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四)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五)统筹协调同一项目施工过程中多个施工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 第七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真实的勘察文件,制定保证各类管线、 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措施的情况。 (二)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 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第八条 对监理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理措施及检查落实情况; (二)审查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证照的有效性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三)检查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以及实体安全防护情况; (四)审核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预防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 (五)审查和监督落实施工企业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六)审核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七)按规定组织参与安全检查和验收情况; (八)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九)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结果复查、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执行停止施工指令等情况。 第九条 对施工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证照持有情况,主要包括: 1、工程总承包以及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4、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监检证、检验合格证; 5、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证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规划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安全生产“一盘棋”统筹安排。 2、拟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督促有关部门、村(社区)及企业逐项落实,并对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3、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要环节、重要时期要落实“一盯一”督促检查责任,严防死守。 4、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台帐、资料、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预测安全形势,为本级政府领导提供综合信息和决策依据。按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和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 5、依据县级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综合执法,并定期报告执法情况;对上级有关部门向行政区域内单位发出的安全生产整改指令进行督促督办;在检查中发现安全违

章、违法行为,应及时抄告或移交有处罚权的部门进行处罚,受理处罚的部门应将处罚情况书面反馈移交部门。 6、协助上级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组织协助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牵连组织制订本级政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高风险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和组织演练,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宣传,开展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和群众的安全教育,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种作业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9、指导管理村(社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10、完成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市、县安监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宣讲稿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宣讲稿 2017年5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7年9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6章71条,较原《条例》相比,新增条文26条。修订后的《条例》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为切入点,确立了一系列制度,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湖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 1.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应当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一岗双责。(第3条)一是增加了“三个必须”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安全生产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以下简称《意见》)也对落实“三个必须”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条例》对“三个必须”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利于充分发挥各行业、各部门职能作用,共同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是增加了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规定。目前,全省各级安监部门逐步建立了职业健康监管机构,但仍然存在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随着生产安全事故总量的逐年下降,职业健康越来越受到重视,安监部门将难以独立承担各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中央《意见》明确提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我省职业健康监管现状,《条例》增加了“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这一规定,有利于整合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提出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安全生产法》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但是为避免各级重复执法或监管监察缺位,安全生产必须实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同时,为强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条例》也明确提出了“一岗双责”要求。 2.厘清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第6条、第46条、第47条) 为解决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体制不顺、职能不清等问题,依据中央《意见》关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

50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0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总局令第5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版知识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大纲要求:掌握我国现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 (一)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1、应急管理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管 (1)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的直属机构,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2)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等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对各自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即行业监管。 (3)应急管理部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这些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综合监督管理还体现在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等。

2、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与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1)为了加强国家对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之间的协调,国务院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其办公室工作由应急管理部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职责之一就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部分市、县也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通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起到了相互协调、配合的作用,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初步形成了一个网格式的监管体系。 (二)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 1、国家监察 针对某些危险性较高的特殊领域,专门建立了国家监察机制。如煤矿,国家专门建立了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产煤地区另设立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分局,监察机构的人、财、物全部由中央负责。 2、地方监管

湖北省制度编制

附件1: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编制导则(试行) 1.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安全管理制度编制的原则、要素、程序和要求,适用于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编制。其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各企业可根据本导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2.引用主要法律、法规和标准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39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3.名词解释

3.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是企业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重要组织部分。 3.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各行业及其广大职工在生产活动中必须贯彻执行和认真遵守的安全行为规范和准则,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延伸。 3.3管理主体 管理主体是指掌握管理权力,承担管理责任,决定管理方向和进程的有关组织和人员。管理者和管理机构是管理主体的两个有机组成。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原则和要求 4.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制度的主要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具体细节内容可由企业结合实际编写。 4.2管理主体清晰,责任明确 要充分体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责任分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安全生产,

01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本知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本知识 一、安全生产方针及内涵 安全生产方针是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定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 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3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的第30次集体学习会上的重要讲话和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2006年1月底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都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方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强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2016年12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高度概括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目的和任务,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和指针,我们必须坚决贯彻和执行。 安全生产方针的内涵如下图1所示 图1 安全生产方针及其内涵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概述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含义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定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所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安全生产行政事务的行政组织体制。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始终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人身安全,实行 “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生产的其他目标。 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预防 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运用科技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 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 法、激励约束、企业管理、监管体制以及追究事故责任、查处违法违纪等方面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25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以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7年1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试行) 说明 一、安全设施的含义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二、安全设施的分类 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三、适用范围 本目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⒈预防事故设施 ⑴检测、报警设施 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⑶防爆设施 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⑷作业场所防护设施 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