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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试题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试题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试题

温春收费站《黑龙江省高速公路

管理条例》考试试题

一、填空(40分)

1、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高速公路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统一规范)、(安全畅通)、(高效便民)的原则。

3、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的(收费)、(养护)、(管理);企业建设经营的高速公路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责高速公路的(收费)、(养护)、(经营)。

4、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审批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5、高速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对驶入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按照(计重方式收费),对客运车辆,按照(车型方式收费)。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6、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按照设定的交费方式交纳车辆通行费。收费人员需要识别(车辆收费)类型时,车辆驾驶人应当出示(相应的有效证件)。

7、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计划,建设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等智能收费系统,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

8、已建高速公路收费道口数量不能满足车辆安全、快速通行的,应当采取

措施(增设收费车道)或者采取(调整进出收费)车道、启用(便携式收费机)

等应急措施对车辆进行疏导。

二、判断对错(10分)

1、逃交、少交是否是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

2、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

责高速公路的收费、养护、经营。()

3、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广告经营权归高速公路管理

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

4、行人上路时,收费员应该上前制止其行为。()

5、新《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时间为2014年1月1日。()

三、简答题(40分)

1、车辆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那些行为是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

(一)逃交、少交、拒交车辆通行费;

(二)调换或者使用伪造的高速公路通行凭证;

(三)强行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

(四)故意堵塞高速公路收费道口;

(五)侮辱、威胁、殴打高速公路收费人员;

(六)以各种非法方式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或者干扰联网收费系统正常运行;

(七)其他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

2、为保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有几类情况、车辆不允许进入高速公路?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禁止遮挡号牌、无号牌、超载和未经批准超限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四、论述题(10分)

1、对学习新的公路管理条例的心得?(可以有针对性的写某一个方面,例如:对妨碍高速公路交通费通行秩序的心得)

高速公路质量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制度 为了对公司承接的监理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力求实现项目建设的质量目标,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监理工程师控制工程质量的一般内容 1、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确认分包。 2、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 3、督促承包商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4、组织与建立监理项目的质量监控体系。 5、实施过程中,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控制。 6、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二条质量管理依据 1、国家及有关部门及监理项目(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的法规及质量监督文件和规定。 2、承包合同中有关业主对工程质量要求的条款。 3、设计文件。 4、现行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5、现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6、经过批准的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第三条质量管理责任 1、实行公司和项目监理站两级质量责任制。

2、公司负责人对监理质量全面负责,项目监理站具体负责项目质量管理。 3、公司一级对质量管理的主要责任是:选派适当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监督检查项目监理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协助解决项目监理中的具体质量问题,制定和完善质量管理程序和规章办法。 4、项目监理站的质量责任是:根据有关质量控制的依据具体负责质量监理。 第四条质量管理组织保证 1、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招聘监理人员,视项目需要,聘请质量监理人员。 2、组织公司监理业务人员学习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熟悉现行质量管理和验收的规范和标准。 3、加强质量管理,明确各岗位和有关人员质量责任制。 4、明确质量管理的信息流程。 第五条监理站质量监控准备 1、建立和完善组织,形成有效的质量监控组织保障。 2、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和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为有计划进行质量监理提供依据。 第六条施工准备阶段质量监控 1、检查承包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安全检查人员的到位情况;审查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的技术资质,对不符合分包工程施工技术资质要求、难以保证分包工程资质的分包施工单位,不得签字,并应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2018修正)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2018修正)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4.02 【实施日期】2018.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 (1999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8年8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蚕遗传资源保护 第三章蚕品种选育 第四章蚕种生产经营 第五章蚕种质量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蚕种质量,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维护蚕种选育者、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遗传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蚕种管理机构实施。 财政、物价、工商、质监、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有关蚕种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

学习记录 时间:2008年6月27日,星期五 地点:经营开发部办公室 学习人员:解增海、刘新国、张荣丽 主讲:刘玉梅 学习内容:学习《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交通厅黑交发[2008]132号文件的通知》 黑交发[2008]132号文件即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农村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是交通部发新编制办法和概、预算定额及机械台班定额和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3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为基础,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计价行为而制定。 一、适用范围:适用全省新建和改建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的编制。 二、农村公路取费标准分为两个等级,即二级公路与三、四级以下公路; 三、人工费,按部颁新定额计算,在甲组文件06表中扣除相应优惠政策部分,并在回收金额中计列。 四、材料费:主要建筑材料原价按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发的价格信息,地产材料采用沿线调查的实际价格,在甲组文件06表中扣除相应优惠政策部分,并在回收金额中计列。 五、其他工程费:其他费用(除夜间施工增加费外)二级公路按部颁编制办法乘以0.6系数,三、四级以下公路按部颁编制办法乘以0.4系数; 六、企业管理费:基本费用、主副食运费补贴、财务费用:二级公路按部颁编制办法乘以0.6系数,三、四级以下公路按部颁编制办法乘以0.4系数;职工探亲路费、职工取暖补贴不计。 七、利润:按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扣除规费的3.5%计算;如地方有优惠政策,可不计此项费用; 八、税金:按部颁编制办法规定执行。地方出台优惠政策的,先按部颁编制办法规定计算,然后在甲组文件06表中扣回返税金额,并在回收金额中计列。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BOT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人招标投标及项目建设、经营、移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 第三条项目特许经营的期限包括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 准备期是指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建设期是指项目开工起至交工验收;运营期是指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至收费期届满,其中收费期是指项目批准收费起至收费期届满。 第四条项目投资人应依法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投资人招标 第五条开展投资人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高速公路专项规划; (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并经审查; (四)省政府已授权采用BOT方式建设。 第六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 第七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发售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 (七)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投资协议。 第八条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步在省指定媒介发布。 采用国际招标的,应通过相关国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三峡库区巴东新县城至野三关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三峡库区巴东新县城至野三关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全员质量意识,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公路总体项目工程质量等级达到优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强化优良工程意识,建立健全各级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质量检测设备和质量管理人员,制定严格的质量管理措施,落实质量责任制,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使工程质量不断提高。 第三条严格执行工序质量检验认可制度,上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质量检验不合格和资料不齐全不予签证。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监控和管理,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对每一道工序的质量具有否决权。 第四条严格按照国家、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严格控制工程材料的质量,严格控制每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以工序质量保证分项工程的质量,以分项工程的质量保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整体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优良。

第五条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各项规定对分项工程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评定,分项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必须符合标准规定,各项外观达到“平、直、顺、美”的要求,实测项目评分和质量等级必须达到优良。 第六条承包人在控制好工程质量的同时,必须做好各项质量保证资料,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材料的检测试验结果,材料配合比、拌和加工控制检验和试验数据,地基处理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各项质量控制指标的试验记录和质量检验汇总图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及其对工程质量影响的分析,对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等方面的材料。做到工程质量优良,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真实可靠。 第七条承包人接到业主正式提交的施工图设计后,组织进行施工复测,对设计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中桩地面线、横断面高程等项目进行全面测量闭合,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复测报告》。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复测报告》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复核,提出审查意见报送业主。施工复测必须在驻地监理、设计代表的参与下进行。《施工复测报告》未经业主批准,不得开工。 第八条业主批准《施工测量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批准的控制点及控制参数,设置监理专用检测控制点。监理工程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办法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办法 一、设置管理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 F71-2006)、《公路交通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06)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做到符合标准、规范统一、科学合理、齐全醒目。 公路新建、改建及大中修时,交通标志标线要与公路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由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公路小修结束后须漆划标线的应及时漆划。 公路管理机构参与交通标志标线设计施工图审查及交 竣工验收。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公路上擅自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一经设立,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公路交通禁令标志需要增设或变更的,依据《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与同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和科学论证后,提出书面意见,并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同时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限速标志增设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二、维护管理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保持准确、清晰、醒目、完好。维护单位对损坏的公路交通标志,应当在发现后24小时内予以修复、更换;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时修复、更换的,应当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对破损、磨损的交通标线,维护单位应当及时漆划。 公路施工路段及养护作业路段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规范的施工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维护正常的施工和交通秩序。 公路及公路设施遭受自然灾害侵袭影响交通安全时,维护单位在发现后应立即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受损公路修复以后,及时按照国家标准及规范的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根据国家标准及交通量的大小,定期进行维护,以保持清晰。 三、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法加强对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正式版)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 防止和减少施工 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把承朝高速公路建设成优质工程、廉政工程和安全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 以及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和省交通厅文件要求, 结合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 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参与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各监理、施工单位要积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技术, 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质量、效益等方面的关系,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 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 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搞好施工。 第三条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增强法制观念。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准兴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AZ-1合同段A32工区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2011年7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程质量是施工企业的立身之本,是企业开拓市场、发展壮大的基础,为强化和规范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AZ-1合同段A32工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质保体系,全面提高企业综合素质,根据合同要求和规范标准,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领导是关键,各级第一管理者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工区各主要负责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条建立和完善工区统管、施工队自控、第三方监理、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贯彻落实IS09001标准,保证质量体系持续有效运行,鼓励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建立优于国家及行业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创建优质工程,安全、优质、高效的建设好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工程。 第四条树立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信誉,以质量求效益的质量管理经营理念,坚决执行“质量第一”的方针,深入开展创优活动,加强施工过程控制,做到样板引路,规范操作,

努力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建造精品工程。 第五条质量管理工作是涉及各项专业、各部门、各班组的综合性系统工作,是难度和深度较大的工作。因此,各部门质检员应选配事业心和责任心强,有较高专业水平和丰富管理经验的有资质的技术人员担任,为保证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质量管理人员不得频繁调动,如确属工作需要,应报工区经理批准。 第二章管理方针和项目质量目标 第六条管理方针:强化管理、信守承诺、建造满意工程; 保护环境、持续改进、确保健康安全。 第七条项目质量目标 确保全部工程达到国家、交通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准兴重载高速公路验收的有关规定。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优良率达到95%以上,并满足全线创优规划要求,杜绝重大质量事故,消除工程质量通病。 第三章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工区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经理任组长,总工任副组长,工区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施工队相应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队长任组长,技术员为副组长、组员由有关人员组成。施工队结合本工程实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小组,积极开展质量活动。 第九条工区设安全质量环保部,设专职质检工程师,由

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蚕种管理,规范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发放,保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和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生产(冷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取得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蚕种生产(冷藏)、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蚕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外经贸委审批,通过后统一颁发《蚕种生产(冷藏)许可证》或《蚕种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认定基本条件: (一)符合全市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有经市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站培训并颁发蚕种质量检验员上岗证的人员; (四)有与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足够的生产(冷藏)、经营活动资金; (六)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原则在5万张以上; (七)无违反《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生产基地环境要求。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无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离氟化物、农药等污染源5公里以上; (二)具自有桑园和相应设施设备。每期生产1万张原种须配备120亩以上桑园,并具备与《重庆市家蚕良种繁育技术规程》要求相适应的催青室、蚕室、贮桑室、蔟室、低温室、蚕种保护室、制种室、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检验仪器;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蚕种种性保持技术的技术负责人,同时每生产1万张原种须应配备2名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过去3年,平均母蛾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5%,农业部质量抽检中质量指标未出现连续3年不合格的情况。 第六条年生产一代杂交种5万盒(张)应达到的条件:(一)有自用桑园200亩以上和相对安全稳定的原蚕基地,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少; (二)生产用房至少达到蚕房3200m2,附属室80m2,低温室40m2; (三)有获得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可的蚕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技术人员3名以上,其中获得质检员上岗证技术员1名; (四)质检室面积不少于30m2,显微镜4部以上,并有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 号)精神,为统一我省汽车运价计算方法,规范我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境内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价格管理权限 第三条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道路运输价格。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制定政府指导价道路班车客运车型运价、浮动幅度,运价油价联动方案、旅客站务费;制定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基准票价;制定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核定办法;制定省际、市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制定票价浮动备案核准办法;核准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具体执行票价。

第四条市(地,省农垦、森工总局,以下统称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县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基准票价,核准具体执行票价。 第五条县(市、农垦分局、林管局,以下统称县)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核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班车客运基准票价,核准具体执行票价。 第三章价格制定 第六条城际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竞争充分的线路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当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一)农村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票价按照客运基准票价执行。核定的基准票价如低于原票价的,可在原票价上浮10%的幅度内,由县级以上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具体执行票价,并报省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道路班车客运加班车票价,按照所在线路相应车型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高速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根据实际需要组建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适应抢险救援需要的设备及物资,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应当设置红色警示信号。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应当按设置的标志通行,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不得侵扰作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第八条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第九条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制定高速公路养护维修计划,定期分析高速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等路况数据,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限期采取措施,及时修复道路,保障安全畅通。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道安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和管理,规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优良,有效控制工期和工程费用,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使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化、程序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监理单位设置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监理办),负责全工程项目监理工作。 第三条凡是在道安高速公路项目从事监理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道安项目公司负责对全线监理单位及其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项目公司的监督检查。 (一)项目办 1.负责审查批复《道安高速公路监理规划》、《道安高速公路监理实施细则》; 2.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合同履行情况; 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和施工、设计等参建单位发生异议与争端时,及时协调解决; 4.负责组织对监理工作日常考核。 (二)项目公司部门(工程部、技术质量部、合约部等)职责

根据各自的业务围与职责,对监理工作实施监督、协调、服务等管理职责,组织对监理检查考核或履约检查。 第五条监理单位必须按投标承诺和监理委托合同派驻现场监理机构,履行合同职责。 (一)认真履行“三控制、两管理、两监督、一协调”职责,即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安全文明施工和环保水保达标监督,以及各关系的协调。 (二)编写《道安高速公路监理规划》、《道安高速公路监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检查各施工单位及时完成工程技术资料的填报工作,保证外业的同步。督促、指导各施工单位按时完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归档工作,达到要求后及时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可移交项目公司。 (四)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 (五)协助项目公司各职能部门检查各施工单位的管理工作情况,使各项目经理部的管理始终处于正常运转之中;经常检查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情况,保证每一工序、每个部位的施工均在有效的控制之中。 (六)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施工单位贯彻落实和地的安全生产针和政策,按照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和标准组织施工,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按项目公司要求,推广应用信息化管理。

湖北省高速公路的发展概况

湖北省高速公路发展概况 —建设状况、路面结构类型及费用调查 一、湖北省高速公路建设发展状况: 湖北地处我国中部,具有承东启西、接南纳北、通江达海、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素有“九省通衢”之称。 湖北第一条高速公路是从武汉出发的:武汉至黄石高速公路,1991年试运行通车。 2001年初,湖北省高速公路建设里程仅569公里,是1992年的3倍; 2006年底,通车里程已达1747公里 2009年湖北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3282公里,由全国第八位上升到第六位 截止2010年底,全省高速公路里程达到3673公里,“四纵四横一环”高速公路骨架网基本形成。 “四纵四横一环”是指: 纵一:麻城至通山,即大(庆)广(州)高速公路湖北段,全长266公里,2010年初已建成大广北、鄂东长江公路大桥158公里,大广南108公里年内将建成通车。 纵二:大悟至赤壁,即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北段,全长294公里。 纵三:随州至岳阳,全长335公里,已建成通车。 纵四:襄阳至公安,即二(内蒙古的二连浩特)广(州)高速公路湖北段,全长311公里,已建成通车。 横一:麻城至竹溪。全长569公里,已建成大随段20公里,在建黄冈段、孝感段、襄保段、保竹段等高速公路435公里。 横二:麻城至巴东。沪蓉高速公路湖北段,全长594公里,已建成麻武、武荆、荆宜等高速公路421公里,在建宜巴高速公路173公里。 横三:英山至郧西,全长678公里,含武英、汉十。 横四:黄梅至利川,即沪渝高速公路湖北段,全长822公里,包含沪蓉西、汉宜、武黄、黄黄。 一环:武汉市高速公路外环,全长191公里。 按照规划要求,“十二五“期间,我省要全面建成6500公里的高速公路骨架网,构筑“七纵五横三环”、7069公里的大格局, “七纵”具体为: 纵一:麻城至阳新。全长174公里。“十二五”规划建设。 纵二:麻城至通山。国家高速公路网大广高速公路湖北段,全长266公里,已建成大广北、鄂东长江公路大桥158公里,大广南108公里年内将建成通车。 纵三:大悟至赤壁。国家高速公路网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北段,全长294公里,已建成通车。 纵四:随州至岳阳。全长335公里,已建成通车。

省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省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贷款、集资建设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和检测。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第八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上从事养护作业,施工路段工作面超过2公里且相邻工作面的间距少于10公里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预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施工前7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发布施工地点、起止时间等有关信息。 第三章服务与收费 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服务设施完好,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的服务。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住宿、餐饮、车辆维修、加油等经营性服务和停车、洗手间等公益性服务。

高速公路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xxxx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各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明确质量管理责任,实现质量目标,根据国家、xx省及有关上级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据《中xxxxxx 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质量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国xxxx工程局集团xx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及各施工单位应设立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按规定配置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保障体系,坚持“诚信守约、严格标准、科学管理、铸造品牌”的质量方针,确保xx 高速公路项目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第三条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严格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制及质量责任追溯制度,主动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管理目标 第四条指挥部工程质量管理目标 1.质量总目标: 交工验收质量目标合格,竣工验收质量目标达到优良。 2.施工阶段质量目标 分项工程合格率100%,主要工程评分不低于90分,一般工 - 1 -

程评分不低于85分;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合格率100%;单位工程合格率100%。 第三章质量管理依据 第五条指挥部工程质量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 号) 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 5.《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6.《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4号令) 7.《xx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川交发〔2009〕40号) 8.经批准采用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和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 9.指挥部与各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指挥部成立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指挥长任组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兼安全总监、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其它分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质环保部。 第七条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 2 -

高速公路介绍湖北

湖北素有“九省通衢”之称。自1991年有了武黄高速公路,到目前我省已通车高速公路总里程达到3341公里,位居全国第6位、中部第2位。除神农架林区外,全省各市州基本实现高速通达。 按规划,到2015年,我省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将达5500公里,力争6000公里,提前五年实现“五纵五横二环”高速公路网建设目标,96%的县(市、区)通达高速公路,全面形成承东启西、接南纳北、内畅外联、辐射全国的高速公路网。 此前,高速公路的名称由各省自行命名。如武黄、汉宜、汉十等。随着全国高速公路迅速连片成网,“各自为阵”的命名方式显现出弊端。 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统一部署,全国高速公路将统一命名,并全面更换成统一的标志标牌。目前,我省的更名、换牌工作已基本完成。樊魏、襄荆、荆东被统一命名为二广高速,而汉十高速则成为福银高速的一部分。 统一命名后,对跨省长途行驶十分有利,但对于熟悉以前路名的驾驶员,却觉得不适应甚至“犯晕”。为此,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对高速公路统一命名规则进行详细解读。 命名规则详解 高速公路分为国家高速公路和省级高速公路。 国家高速公路以起止地点命名,如京港澳高速、沪渝高速。代号是字母G加上1位、2位或4位数字编号。 国家高速公路编号规则是: 1、首都放射线,编号为1位数,由正北按顺时针方向升序编排; 2、纵向路线,编号为2位奇数,由东向西升序编排; 3、横向路线,编号为2位偶数,由北向南升序编排; 4、并行路线,编号采用主线编号后加英文字母“E”、“W”、“S”、“N”组合表示。如G4W(广州至澳门高速),代表与G4(京港澳高速)并行,且位于G4西侧; 5、地区环线,编号按照由北向南的顺序排列,编号区间为91-99,如珠三角环线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7月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和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及作业机械。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以及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由其设置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执行。 第五条省农垦、森工、水利、司法行政等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负责系统内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受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农垦、森工系统内企业已实行政企分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交给市县的,按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在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进行检查时,应佩带标志,出示证件,秉公执法。 第二章农业机械安全管理 第七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三轮车、其他自走式动力机械和8.88千瓦(含8.88千瓦,下同)以上座机,应经市、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行驶证、使用证应随机携带;牌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第九条农业机械应符合作业安全技术条件,保持技术状态完好、外观整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不得拼装拖拉机、农用三轮车,不得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的限定速度。 第十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按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农业机械转籍、过户时,其所有者应在15天内到原所在籍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异动手续,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自走式动力机械在未领取正式牌证前需要行驶或作业时,应申请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十二条不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对其登记,并负责安全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作业后的农业机械应严格执行停放、保管规定。 经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收回牌证,并通知其所有者履行报废手续,不准继续使用。 第三章驾驶、操作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三轮车、其他自走式动力机械和8.88千瓦以上座机驾驶、操作人员应经市、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由市、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操作。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服务、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所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所属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速公路筹资、建设、管理等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协助做好本辖区高速公路沿线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七条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第九条鼓励开展高速公路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建设和养护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编制省高速公路规划。 省高速公路规划的调整,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项目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具体筹集资金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决定。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 政府投资高速公路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依法成立的单位负责建设,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单位与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合作建设。 社会投资高速公路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单位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人。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拟建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依法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关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核定。

高速公路质量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质量检查管理制度(1-2) 一、总则 1、为实现思遵高速公路第9合同段的质量管理目标,落实《思南至高速公路第9合同段质量计划》的相关要求、及思遵高速公路第9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关于“高标准、严要求、高质量”完成本合同段的理念,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此制度。 2、本制度依据《思南至高速公路第9合同段质量计划》、《思南至高速公路第9合同段质量管理办法》制定。 3、本制度适应用于思遵高速公路第9合同段施工的所有工程项目。 二、质量检查组织机构 1、项目部的综合质量大检查由项目总工组织,项目部质量管理小组成员参加; 2、项目部的日常检查由质检科长组织,质检员、试验员参加; 3、项目处的日常检查由项目处长组织,技术员参加。 三、质量检查规定 1、项目部的综合质量大检查:每个月进行两次,一次在每月计价工程统计完成后进行,主要是针对计价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时间暂定每月15号左右,根据计价进度进行适当调整;第二次在月底,针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施工工艺、实体质量进行检查。时间暂定在每月25号左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项目部职能部门的质量检查:每个月至少两次,不定期进行。 3、项目处的质量检查:每个月至少一次,不定期进行。

四、质量检查记录及报告 1、项目部的综合质量大检查:由项目部质量小组成员记录,质检科收集整理,检查报告经项目总工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发布; 2、项目部职能部门的质量检查:由质检员、试验员记录、整理,检查报告经质检科长审核、项目总工批准后发布; 3、项目处的质量检查:由技术员记录、整理,检查报告经项目处长批准后发布,并报一份交质检科备案。 五、质量检查的整改与反馈 1、当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时由检查部门填写质量整改通知,并要求受检部门、或班组(劳务队)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检查部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和验正。 2、当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检查部门有权勒令违规施工工程立即停工(包括局部停工)整改,并依据《思南至高速公路第9合同段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奖、惩规定执行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将处理方案、处理结果及时上报项目部。 3、凡在检查过程中不服从管理的将依据《思南至高速公路第9合同段质量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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