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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湖北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二)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

(三)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

(四)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进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

(五)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维护工程;

(六)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省安监局直接监管企业及其直属生产、储存单位的(加油站除外);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五)跨市、州、直管市、林区的;

(六)国家安监总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市级安监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需由县市、区)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具体负责事项由各市级安监局确定、公布,并报省安监局备案。

第五条省、市级安监局可以将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给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它单位实施。跨市、州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安监局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保证建设项目工艺技术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大型化工装置和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的要求,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加油站除外);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化工石油工程施工(安装)资质;监理单位应具备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相适应的监理资质。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危险程度和工艺路线等因素,聘请熟悉建设项目相关专业、经验丰富,且与建设单位和承担该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等单位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参加。

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承建建设项目评价、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评价、设计单位的项目主要工作人员,以及建设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相应的安全审查会议,但均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大中型和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一般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被邀请的专家原则上应从安监部门公布的专家库中挑选。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或者委托建设项目咨询单位、设计单位、安全评

价机构等中介服务组织,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

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有大型化工装置的;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五)跨市、州、直管市、林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着备案文件(复制件);

(五)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落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或化工园区的证明材料;

(六)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制件(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在原厂址建设且不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不提供);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还应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但整改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三)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不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或化工园区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六)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七)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八)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六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建设项目委托多个设计单位分别设计的,应当确定总设计单位,并由总设计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总则。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条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

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但整改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承担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

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二)投料试车方案;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

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十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一年。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向原备案部门报告延期的理由,提出延期申请。试生产(使用)延期次数不应超过两次,一般项目合计延期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大型化工装置和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合计延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期限内完成试生产(使用),期限届满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使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后,按照本章的规定,重新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报原备案部门重新备案并说明原因和整改情况。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确定的期限和范围。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在试生产(使用)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停业整顿。整顿完毕后,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试生产(使用)备案手续。

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施工设计落实和质量控制情况;

(五)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四)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和缴纳人员明细表(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七)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

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五条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验收意见书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但整改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进行施工图设计的;

(三)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

(七)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八)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九)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同级或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建设单位申请同一建设项目的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可以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代替。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证明材料和有关情况报送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审查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时将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

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违反《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市级安监局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省安监局。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分期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备案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四十六条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可以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决定不予简化或建设单位申请不予简化的除外。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将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材料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

审查实施部门,由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部门一并审查并分别出具审查意见;可免除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由企业自行组织试生产(使用)方案审查;并将试生产(使用)起止时间书面报安全审查实施部门,试生产(使用)期限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三个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实施。

(一)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

(二)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涂料、油墨、胶粘剂以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三)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如助焊剂、稀释剂、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的;

(四)已成型或成套设备的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制氧、制氮、制氢装置以及工业气体充装的;

(五)储存气体1000立方以下,甲、乙、丙类液体100立方以下或丁、戊类液体500立方以下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平方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或货场总面积50平方以下的仓库。

(六)用原有生产设施生产类似工艺路线、同一类别其他化学品,且不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变化的;

(七)不涉及储存装置(设施)变化的或基本不变,调整或增加储存危险化学品品种情况的;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 1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1)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质在运输、装卸、生产、使用、储存、保管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化学物品,统称为化学危险品。 (2)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进行分类和品名编号,并根据其特性分别贮存在相应的库房内。 (3)危险化学品应采用分类、分间、分堆贮存;严禁将自身能形成爆炸性的物质,以及相互接触或混合后能引起爆炸或燃烧的物质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质同库贮存。 (5)每种化学品应有(MSDS)化学药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6)库房门应向外开,库房内应干净、整洁无杂物。 (7)库容量不准超储,一般以不超过三个-月的使用最为宜。 2 防火设施 (一)化学危险品仓库的门窗向外开,保持良好通风 (二)化学危险品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应该按照爆炸物、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毒品、腐蚀品。 (三)库内温度保持在35℃以下,在夏季对低沸点的化学危险品要采取降温措施。 (四)严禁吸烟,禁止明火照明或明火作业。 (五)严禁在库内分装配料。 (六)搬运化学危险品时,严禁滚动、撞击,严禁用铁工具拆装。 (七)仓库保管员要经常检查。发现包装渗漏要及时处理。 (八)要及时处理废旧包装物品,不得在库内堆放。 (九)库内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消防器材防火警示、指示标志应漆色醒目、完好。防火间距应满足要求,耐火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相邻库房应有防火墙隔开。消防设施应布局合理,消防通道畅通。 3 电气设施 根据贮存危险物品的种类分级分区,安装相应等级的防爆型电器设施,安装线路、开关、电器等应与之匹配合理。 设置避雷针,以防雷击,引起火灾。 4 静电防护 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化学纤维服进入仓库及在仓库周围使用手机,进入危险品仓作业要穿防静电服,经安全部门批准。 5 检查与考核 (1)本制度由安全保卫处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进行跟踪考核。 (2)对违反本制度的有关人员,由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 事故应急 如果有事故发生,立即启动厂应急预案,尽量减少事故损失及人员受伤。 化学品名称:天拿水编号:MSDS-002分子式:C7H14O2,CH3COOC5H11 分子量:130,19外观与性状:无色、有香蕉气味、易挥发的液体燃烧性:易燃危险特性:其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温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着回燃。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力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燃烧分解物:一氧化碳、

日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日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5 页

日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日渐提高,在日常生活中对各种日用化学品的需求量也日渐增多,而其中很大一部分属于危险化学品。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2002年3月1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其中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均提出了严格要求。 日常所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管道煤气或液化石油气,洗发香波、摩丝、装修用的油漆、胶粘剂,药品,漂白水等。 在购买、储存、使用、报废处理、运输该些物品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 危险化学品应在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商店购买,购买时应向供货方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在说明书中应对危险化学品的标识、主要组成与性状、健康危害、急救措施、燃爆特性与消防、灭火方法、泄漏应急行动、操作处置注意事项、储运注意事项、防护措施、理化性质、稳定性和反应活性、毒理学资料、环境资料、废弃、运输信息和法规信息等16项内容予以了详细说明。 若该商品无“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应向有关部门咨询,如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 不得购买无厂家标志、无生产日期、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三无”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 2 页共 5 页

多数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在阴凉、干燥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人们可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的储存要求进行储存。 另外,各种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储混存,储存场所应远离火种和未成年人无法接触的地方。 如:各种药品、漂白水、油漆等应储存于儿童无法触摸的场所。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应详读该危险化学品的说明书,注意其危险特性、健康危害和应急措施。 如:管道煤气或液化石油气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关牢阀门,注意使用场所通风。 家庭装修中使用到的油漆、胶粘剂中因含有甲苯、二甲苯和甲醛等溶剂,它们不但属于易燃液体,同时还含有毒性。在装修场所应禁止吸烟和点火,装修后应注意室内通风。 危险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应由专业单位和部门予以处置,人们应根据该类危险化学品的类别交由回收单位,严禁各类废弃危险化学品混放或私自处理。 如:不得私自放空或者倾倒残液,应由供气厂家处理带有残液的气瓶和报废气瓶。不得将废弃的摩丝包装瓶、油漆罐、电池等投入火中燃烧处理。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严禁私自携带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交由专业的运输部门。该运输部门应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如:火车、汽车和飞机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 第 3 页共 5 页

安监局局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经市局研究决定召开的。会议议题主要是进一步部署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分析当前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皮局长传达12日省政府召开的安全生产调度会议精神,并就当前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工作要求。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2005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2005年,各级安监部门按照市局年度工作部署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配套规章,深化安全专项整治,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发放为重点,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加大监管检查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了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1、以许可为总抓手,促进隐患整改,提高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一是开展了全面的调查摸底工作。为掌握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根据上级部署,督促企业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取证工作的主动性,加快许可证办理进程,分别开展了针对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和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调查工作,进一步摸清了底数,为做好许可工作奠定了一定基础。 二是以促进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为目的,重点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甲类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没有取证的已建成生产企业和甲类经营企业,多数是安全条件差、企业负责人认识程度不够、申请办证的积极性不高。按照省局许可工作进度要求,分别以安委会、市局名义下发通知,建立了周调度制度,要求县区政府、县安监局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整改事故隐患。目前,已有68家生产企业、350家甲类经营企业取得许可证。 三是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做好乙类经营企业许可证发放工作。在材料和现场审查过程中,严格落实隐患整改,不走过场,突出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范、可操作性,确保达到安全经营条件。共有28家取得经营许可证。 四是严格市场准入,实施规划控制,加强危化品生产企业、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在全市开展了针对危化品生产、储存区域规划情况的调查,结合省局要求,对编制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项规划工作做出部署。严格设立审批程序和条件,要求各县区加大对未批先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查处,从源头上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法律法规意识。 五是行政许可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今年4月份,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设立审批和乙类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工作纳入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由窗口统一办理,促进了危化品监管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了工作效率,为企业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2、扎实开展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活动。制定下发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方案》,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建立周调度制度。安监、交通、公安、质监、化工协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落实整改责任,部署开展剧毒危险物品安全大检查专项行动;加强了对生产、经营、运输等重点环节的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运输车辆管理;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规定要求,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技术改造力度,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7家企业,制定了关闭或搬迁计划,其中3家已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根本改善;强化了企业“双基”工作,进一步增强安全预警意识,建立预警机制,督促企业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多次组织演练。通过集中整治,强化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目的和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明确了化学危险品的保管、储运、使用、标识以及奖惩等的管理要求,以防止爆炸、火灾、中毒等事故发生和保护环境。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炼油项目及相关单位在施工、试验过程中使用化学品及其它管制药品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章引用文件 第四条引用文件 1、国务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2、中石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章职责 第五条本规定由HSE部协调管理,PMT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对购买、储运、保管、使用、处理毒品、化学品、管制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使用单位对其管理的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管理规定 第七条责任 化学品的购买、储运、保管、使用和处理过程中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八条保管 1、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经其主管部门审查。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库房、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一般不考虑储存在施工现场),根椐物品的种类、性能分类分库储存,并设专人管理。 3、储存化学品的库、室、柜、罐应根据化学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设施和装备。 4、库房应有明显的标志。 5、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6、库房内严禁烟火和明火。 7、储存化学品的库、室、柜、罐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数量、危险程度与周围生活区办公区等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并设置明显警告标志。 8、保管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责任心强。 9、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10、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接受监督和检查。 11、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危险品入库登记,不得随意发放或超量发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12、管理人员发现危险品丢失、被盗或发生事故,须立即报告、PMT、HSE部及相关部门。对失效或搁置不用的化学品,要每年清理,由相应部门牵头统一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第九条运输 1、化学品的运输或装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2、运输前应做到装载均衡平稳,捆扎牢固,封盖严密等防护措施。

2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对危化品中间仓库的安全管理,预防与控制事故发生,确保员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出入库等安全管理工作。 3 引用文件 《危险物货包装标志》(GB190—90) 《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 4 职责 4.1 行政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并监督执行。 4.2 生产部具体执行本制度。 5 制度内容 5.1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基本要求 5.1.1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1.2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渗漏、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1.3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或仓库内输配的电线路、灯具、照明都应符合防爆要求,严禁吸烟、禁用手机和使用明火。 5.1.4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 5.1.5在储存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5.2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 5.2.1 管理人员应登记库存中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检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库房内不准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改装。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等不得露天堆放。 5.2.2 对遇火、遇热、遇潮、受日光照射等外界不良条件影响可能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等危险事故的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相关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全套含仓管员职责操作规程应急处理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达到消除危害、安全生产的目的。 二、适用范围危险化学品仓库。 三、注意事项: 1. 人员培训。危化学品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对危化学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仓库的工作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熟悉各区域储存的化学危险品种类、特性、储存地点事故的处理顺序及方法。 2. 危险化学品库只允许化学品仓管人员能够出入,严禁其他人员在未经化学品库管员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化学品库。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提供或领取化学品时,应通过库管员,严禁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擅自进入化学品库。 3.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危险化学品库。 4. 危险化学品库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5. 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其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等。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泄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6. 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高毒类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佩戴防毒用品;装卸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穿防酸碱服,戴防飞溅面罩。 7. 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后,必须对车辆和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清扫干净,装卸作业使用的工具必须能防止产生火花,必须有各种防护装置。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8. 废弃物处理。禁止在化学品库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泄漏和渗漏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按化学品特征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采购、销售、储存等环节。 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3 职责 3.1 管理部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3.2 管理部负责开展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普查工作,依据普查情况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负责到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3.3 管理部负责配合企业内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厂内员工进行危害告之教育。 3.4 公司设立24小时报警、咨询电话。 3.5 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并相应建立的管理、检查台帐,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之,对使用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4 控制程序 4.1 生产和使用 4.1.1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4.1.2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4.2 安全技术措施 4.2.1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2.2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2.3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3 个人防护措施 4.3.1 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4.3.2 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4.3.3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3.4 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4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4.5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6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 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7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4.8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9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磨擦、撞击。 4.10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面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监督管理原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企业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

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第六条【基本条件】企业应当至少具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一岗一责”的原则,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做到岗位与职责相匹配,权限与职责相匹配。 第八条【主要负责人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并转化为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或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 ?二?领导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满足企业安全生产需要; ?四?审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消除事故隐患; ?六?确定具备资格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七?批准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精心整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目的和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明确了化学危险品的保管、储运、使用、标识以及奖惩等的管理要求,以防止爆炸、火灾、中毒等事故发生和保护环境。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炼油项目及相关单位在施工、试验过程中使用化学品及其它管制药品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章引用文件 1212场)3456789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10、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接受监督和检查。 11、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危险品入库登记,不得随意发放或超量发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12、管理人员发现危险品丢失、被盗或发生事故,须立即报告、PMT 、HSE 部及相关部门。对失效或搁置不用的化学品,要每年清理,由相应部门牵头统一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第九条运输 1、化学品的运输或装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2、运输前应做到装载均衡平稳,捆扎牢固,封盖严密等防护措施。 3、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4、途中发生化学品泄漏和其它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正确处理,及时向HSE 部及其它部门报告。

5、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规定。 6、要专车专运。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按照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条使用 1、现场如需要使用化学品,在进场前,由使用部门向PMT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申请内容包括: (1)化学品的名称特点及其潜在危险,职业接触范围。 (2)施工操作方法和程序,施工位置。 (3)防护设备,应急措施。 (4)施工人员名单,负责人及其保证体系。 2 单位 3 4 5、准备一6 7 1、表示 2、内容 (1 (2 (3 (4 (5 (6 (7)危险性概述:简要概述化学品燃烧爆炸危险特性、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居警示词下方。(8)安全措施:表述化学品在处置、搬运、储存和使用作业中所必须的事项和发生意外时简单有效的救护措施等,要求内容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9)灭火:化学品为易(可)燃或助燃物质,应提示有效的灭火剂和禁用灭火以及灭火注意事项。(10)批号:注明生产日期及生产班次。生产日期用╳╳╳╳年╳╳月╳╳日表示,班次用╳╳表示。 (1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 (12)应急咨询电话:填写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应急咨询电话和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3、使用方法 标签应粘贴、挂拴、喷印在化学品包装或容器的明显位置。多层包装运输,原则上要求内外包装都应加贴(挂)安全标签,但若外包装上已加贴安全标签,内包装是外包装的衬里,内包装上可免贴安全标签;外包装为透明物,内包装的安全标签可清楚地透过外包装,外包装可免加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培训试题及答案

班组安全教育培训 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每空1分)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隔离)储存。 2.为防止容器内的易燃易爆品发生燃烧或爆炸,动火检修前应对容器内的易燃易爆品 (置换)、(吹扫)、(清洗)。 3.装运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火车除外)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 (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4.爆炸品仓库必须选择在人烟稀少的空旷地带,与周围的居民住宅及工厂企业等建筑; 物必须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库房应为单层建筑,周围须装设避雷针。 5.装运易燃、易爆物,易燃液体,可燃性气体等危险品,应采用(专用)运输工具。 6.化工生产中,为了(防火防爆),宜将生产设备布置在露天、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建筑物、构筑物中。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1.标明了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和防护基本要求的是(B)。 A.化学品标志 B.化学品安全标签 C.危险化学品标志 2.下面对剧毒品的描述中,(C)是错误的 A.不准露天堆放 B.必须双人收发 C.不能用玻璃瓶储存 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可以使用(B)采暖。 A.蒸汽 B.热水 C.机械 4.搬运剧毒化学品后,应该(A)。 A.用流动的水洗手 B.吃东西补充体力 C.休息

5.强酸灼伤皮肤不能用(A)冲洗。 A.热水 B.冷水 C.弱碱溶液 6.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应该向(B)方向疏散。 A.下风 B.上风 C.顺风 7.进行腐蚀品的装卸作业应该戴(B)手套。 A.帆布 B.橡胶 C.棉布 8.在易燃易爆场所穿(C)最危险。 A.布鞋 B.胶鞋 C.带钉鞋 9.易燃易爆场所不能穿(B)。 A.纯棉工作服 B.化纤工作服 C防静电工作服 10.零售店面内危险化学品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A)。 吨吨吨 11.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征得所在地(C)监督机构的同意。 A.化工 B.人民政府 C.公安消防 12.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 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 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C),方可上岗作业。 A.培训 B.教育 C.考核合格 D.评议 13.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A)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A.主要负责人 B.技术人员 C.从业人员 D.安全管理人员 14.各种气瓶的存放,必须距离明火(B)以上,避免阳光暴晒,搬运时不得碰撞。 米米米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 理规定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及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1.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汽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化学品的部门或个人,其主要安全责任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负责。 4.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物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求援知识的培训,并经安全部门考核合格,持有关部颁发的证书方可上岗。

5.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场地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与保卫部门系统连接,并时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6.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的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7.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8.危险化学品计划采购人员必须做到遵纪守法、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有关的安全管理,计划采购规定,按计划办事,不准随意加大计划和超库存,保持年度进出库的平衡,认真完成编报计划。 9.做到进货保质量,经验收凡属质量,包装不合格产品,不准入库,应即时向供货单位办理退货、退票手续,货物入库采购人员必须亲自协助库管人员一起同时验收入库,发现问题即时解决。 10.计划采购人员在办理申报计划,接待教学、科研订货时要做到:接待主动,有问必答,到货后要即时通知订货人领取,方便教学、科研,服务到位。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装卸危险化学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有些能够互相引起化学反应,产生爆炸、火灾、放出有毒气 体等的危险品,不得装在同一辆车中运输; 3.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在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 禁止任何形式的客货混装。

危险货物运输出车检查 装载危险货物的汽车出车前要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一般装载危险货物的汽车在出车之前都必须做如下准备工作: 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故障必须排除后,才能投入运行。必须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办理“准运证”必须具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证,还要符合消防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随身携带的遮盖、捆扎、防潮等工具必须齐全有效。 车辆栏板必须平整牢固,车厢内不得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 预防化学危险品危害的四条原则 1.取代。无毒代有毒、低毒代高毒;

2.隔离。密闭危险源或增大操作者与有害物之间的距离等; 3.通风。用全面通风或局部通风手段排除或降低有害物,如烟、气、汽化物和雾在空气中的浓度。 4.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对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具体要求

1.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使用适当的防护用品; 2.工作结束后、饭前、饮水前、吸烟前以及便后,要充分洗净身体的暴露部分; 3.定期检查身体; 4.皮肤受伤时,要完好地包扎;

5.时刻注意防止自我污染,尤其在清洗或更换工作服时要注意; 6.在衣服口袋里不装被污染的东西,如抹布、工具等; 7.防护用品要分放、分洗; 8.勤剪指甲并保持指甲洁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试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试 题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试题1、2007年4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493号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自(A)起施行。 (A)2007年6月1日(B)2007年7月1日(C)2007年10月1日 2、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是(B) (A)安全第一,以人为本(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C)安全生产重于泰山(D)安全第一,人人有责 3、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B)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单元(场所和设施)。 (A)安全量(B)数量()质量 4、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A)制度。 (A)审批(B)许可(C)登记(D)资质认定

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A)组织演练。 (A)定期(B)不定期 6、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照明应采用(B)灯具。 (A)普通型(B)防爆型()节能型 7、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C)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A)企业负责人(B)安全管理人员(C)装卸管理人员 8、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通畅的(B)。 (A)入口(B)出口(C)大门 9、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C)制度。 (A)检测检验(B)更新(C)淘汰

10、重复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B)年。 (A)一(B)二(C)三 11、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A)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A)一(B)二(C)三 12、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B)或者公安部门依据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A)质检部门(B)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 (C)环保部门 13、当泄漏现场有人受到危险化学品伤害时,应立即(B)。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全套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 目的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达到消除危害、安全生产的目的。 二. 适用范围危化学品仓库。 三. 注意事项: 1. 人员培训。危化学品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对危化学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仓库的工作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熟悉各区域储存的化学危险品种类、特性、储存地点事故的处理顺序及方法。 2. 危险化学品库只允许化学品仓管人员能够出入,严禁其他人员在未经化学品库管员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化学品库。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提供或领取化学品时,应通过库管员,严禁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擅自进入化学品库。 3.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危险化学品库。 4. 危险化学品库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5. 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其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等。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泄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6. 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

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高毒类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佩戴防毒用品;装卸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穿防酸碱服,戴防飞溅面罩。 7. 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后,必须对车辆和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清扫干净,装卸作业使用的工具必须能防止产生火花,必须有各种防护装置。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8. 废弃物处理。禁止在化学品库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泄漏和渗漏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按化学品特征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采购、装卸、储存、出入库、使用、报废处理等程序,预防发生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装卸、储存、出入库、使用、报废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采购部门负责危化品供货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登记备案。 3.2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负责提报采购、出入库、使用、报废等环节的具体管理,生产部负责化学品的接卸环节具体管理。 3.3仓库对各种化学品的质量进行检查或验证验收,并对各部门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技术指导。 3.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危化品的监管,对危化品供货商的运输车辆进厂前检查和重要危险化学品的接卸现场监管。 4.程序 4.1危险化学品的计划与采购 4.l.1各类危险化学品在满足生产需要的情况下,实行即用即购的限量购入原则,尽量减少库存量,缩短存放时间,严格控制危险品的中转环节。 4.1.2使用部门根据对危险化学品的需要、数量和质量进行选择,向采购部提出采购计划。对于有特殊审批规定的物品,在采购前应按规定,由采购部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备案。对于申请购买新品种化学品,应将该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提供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审核,之后报送公司负责人审核。

4.1.3采购部门接到已审批的危险化学品采购申请后,制做采购订单,按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4.1.5采购入库危化品必须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化学品必须附有中、英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质量鉴定书。 4.2危险化学品的接卸 4.2.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进入公司时,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车辆的安全状况进行查验,检查车辆是否与送货单的车辆一致,检查驾驶员与押运员是否与证件相对应,并通知相关车间。 4.2.2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车辆入厂后,车间通知品质部进行抽样化验, 品质部应在接到化验通知后的2小时内,将化验结果报给相关车间,并填写《辅料检验报告》,合格后方可卸车。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由品质部通知使用部门,听候处理。 4.2.3 装卸作业禁止在夜间照明不足时和雷雨天进行。 4.2.5凡遇有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停止装卸,并做妥善处理: 4.2.4.1雷雨、大风(风力超过5级以上)、冰雹、大雪、雾霾、沙尘等恶劣天气; 4.2.4.2附近发生火灾; 4.2.4.3危化品出现泄漏。 4.2.6 工作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装备,按操作规程操作,确保作业现场安全。 4.2.7 装卸过程中,供货单位驾驶员或押运员和我公司操作人员在场,外来人员严禁操作我方设备,我方人员严禁操作外来设备,使用车间统一协调卸货现场的安全管理。 4.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4.3.1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指定的库房和储罐,储存地点应设置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完整版及相关解读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

危险化学品名录解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解读《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 录》 2011年6月21日,国家安监总局公布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目前,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监管三司有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名录》的制定背景、发布《名录》的意义、贯彻措施以及相配套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以下简称《措施和原则》)的有关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问:为什么要发布《名录》 答:危险化学品应用广泛,与工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由于其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特性,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如管理不善,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往往非常严重,易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及财产损失。 近年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由于我国危险化学品企业80%以上是小企业,这些企业大多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设施简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低,从业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我国目前危

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因而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还时有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危险化学品品种繁多,有3823种,每种化学品危险特性差异很大,发生事故后的危害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大不一样。因此,对危险性较大的危险化学品实施重点监管,目前已成为各国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共识。本着全面加强监管与突出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我们研究制定并公布了《名录》,指导各地安监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突出加强危险性相对较大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管工作,推动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问:《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是如何确定的,基本情况如何 答:我们组织专门技术力量进行了1年多的专题研究,从现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中进行了认真筛选,综合考虑了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性、2002年以来国内化学品事故情况、近40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国内危险化学品生产量的情况、国内外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品种等五个要素,研究了国外相关安全管理名录,包括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署《高度危险化学品的工艺安全管理》中的高危化学品名录,《应急计划与公众知情权法》(EPCRA)中的关于危险源设施报告和应急反应制度的极度危险物质名录及有毒化学品释 放报告管理清单(TRI),美国环境保护署《清洁空气法》(CAA)风险管理计划(RMP)中的特定易燃和有毒化学品名录,美国国土安全部《化学品设施反恐标准》中的关注化学品名录,加拿大优先物质名单(PSL)。经有关化学品安全专家多次反复论证,最终确定了《名录》。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列入《名录》的60种危险化学品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 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 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 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 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 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以下是小编搜索整理的关于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供参考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剧毒化学品一般是具有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与防护制度

编号:SM-ZD-33912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 与防护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与防护制 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满足我公司经营的需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订本制度。 二、凡在我公司内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及放射性物品。 四、公司设立危险化学品专用库房及专职管理人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严禁进入。 五、仓库必须具备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通风、防晒、防静电、避雷、安全坚固等功能。仓库应具有消防栓、灭火器、灭火沙及报警器等。

六、库管人员在贮存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 2、遇火、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的地方存放。 3、受阳光照射容易产生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试剂和桶装、灌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 4、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试剂及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和同一储存室存放。 5、剧毒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本帐、双锁”的“五双”管理制度。 七、危险化学品在入库和出库时必须进行认真的检查登记。对于剧毒物品的出库,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由专人负责出库并及时办理出库手续。 八、库管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积极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静电、防高温等工作,以确保库存物品的安全。 九、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搬运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及劳动保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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