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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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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XXX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管理,确保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和保险理赔等流程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发通[2013]146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政府令(第97号)、《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劳社发(2008)46号)、《市工伤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经工伤保险经办中心鉴定,属于工伤的,费用通过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伤事故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安全管理部

(一)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

(二)负责工伤申报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工作;

(三)负责处理工伤人员的理赔申请,并协调办理理赔工作;

(四)负责申请职业病的鉴定。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

(一)负责公司员工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办理工作;

(二)协调处理工伤人员的理赔事宜;

(三)负责确定停工留薪期限,下发《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监督检查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管理;

(四)负责对符合移交条件的工伤人员做好人员分流及安置具体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

(一)负责工伤理赔金的支付及费用管理工作;

(二)负责工伤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保障。

第七条后勤部

负责医疗救护的安排及协调工作。

第八条保卫部

负责配合工伤事故现场保护。

第九条工会办公室

(一)负责工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的协调;

(二)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及善后问题协调解决。

第十条法律事务部

负责协调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及工伤处理中涉及法律纠纷的问题。

第十一条事故责任单位

(一)负责发生工伤事故后及时按程序汇报或报警(如交通事故),保护事故现场,抢险救援;

(二)负责本单位工伤人员的治疗、护理、康复;

(三)负责协调工伤费用、护理费用的处理;

(四)配合相关业务部门落实工伤人员的停工留薪期管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理赔等工作。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职业病、工伤的定义及工伤分类

(一)职业病:是指从事公司生产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三)工伤分类: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但未达到重伤标准者。指损失工作日为10个工作日以上(含10个工作),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6000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工亡: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

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致死和职业病致死。

第十三条工伤认定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本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职工有第1条、第2条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3条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

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符合本规定(一)条、(二)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四条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

(四)事故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卡或病历卡复印件;

(五)医疗发票、用药清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档案证明、CT报告单等一切医院开具的资料;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七)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故伤害的,需提交“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八)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九)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工伤认定时限要求

(一)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由安全管理部在24小时内报告榆林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

(二)事故责任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5日内,向安全管理部提报工伤认定申请。经安全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在30日之内上报榆林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遇有特殊情况,经榆林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公司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榆林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事故责任单位未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公司不予负责。

第四章停工留薪期管理

第十六条停工留薪期

指工伤职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

享受原工资福利的期限。

第十七条停工留薪的期限

公司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确诊的诊断证明,对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对于多处伤害部位或不同组织器官都受到伤害的,以伤害部位对应最长的停工留薪期确定。对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未列入《陕西省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具体期限由公司及榆林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根据经治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详见附件2)。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榆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

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照原工资标准计算。

(一)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十九条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

(一)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员工所在单位派本单位员工陪护;确因特殊情况,可由家属陪护,由公司负担合理的护理费用。

(二)护理期限:工伤职工根据伤情需要护理的,应当向公司提出护理申请,公司依据申请,征询医生意见,确定护理期限。

(三)护理人数:陪护人员原则上为1人,特殊情况,确因伤残程度较重一人不能承担护理任务的,应向公司申请,批准后可再增加1人护理,最多不能超过2人。

(四)护理费用:

1.单位员工陪护费用,按照本单位原工作岗位待遇的80%进行支付或比照出差对待。

2.家属陪护的参照误工费有关规定,一般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榆林市2018年社平工资5339元/月),不得低于年度内榆林市最低工资标准(榆林市2018年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月)。其中应包括本地陪护补助每日30元,异地陪护补助(榆阳区以外)每日50元,以及住宿费省会城市每日100元、一般城市每日80元,应凭票报销,超出费用自理。

异地陪护期间所产生合理的往返路费按患者所享受标准凭票报销。

第二十条停工留薪期届满后相关事宜

(一)停工留薪期届满,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

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因伤情不能工作的,公司按月发给生活费,其标准不得低于停工留薪期待遇。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拒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必须出具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休假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在治疗期间,工资待遇按照病假标准发放。

(三)停工留薪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返岗履职的,公司应按照旷工处理。

第五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公司、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榆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申请鉴定的个人对榆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五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公司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六章工伤费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伤医疗费用

(一)工伤员工到医院就诊的急诊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数额较大、治疗时间较长时,由事故责任单位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借款申请,经安全管理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支出借款。

(二)工伤医疗费用应在医疗终结后,由事故责任单位配合,到榆林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履行报销程序。

(三)未经批准而擅自转院的,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四)受伤人员未报工伤私自检查和治疗的费用或工伤人员私自检查、治疗的费用应自行负责;未经同意擅自雇人陪护发生的其它费用,不予报销。

(五)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二十七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治疗时,使用高档进口药品及自费药品时(紧急抢救除外),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交通、住宿费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基金支付的具体要求和标准按《关于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伙食费、交通费及住宿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榆政人社发〔2012〕750号)规定执行。伙食补助25元/人/天。交通费火车硬卧,受伤职工本人。住宿费150元/人/天,往返各一天。

第二十九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榆林市工伤保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榆林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三十一条因员工提供的工伤赔偿所需材料不全、时效过期,导致的后果应由员工本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报销相关项目的注意事项

(一)工伤员工因伤情需要转院就医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经公司审核上报榆林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批准后方可前往。

(二)工伤员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公司审核上报榆林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批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榆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三)工伤员工需要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康复的,需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由医疗(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意见,经公司审核上报榆林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批准后,方可到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四)工伤员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事故责任单位或工伤员工填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经公司审核上报榆林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批准后,方可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与国家和省、市(区)规定有抵触

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施行,原《xxx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废止。

附件:1.工伤事故申报表

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3.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

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人员申请表

5.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事故申报表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单位:伤害部位:根据《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确认,__同志停工留薪期为__个月(自20 年月日至年月日)。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公司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此通知一式两份,公司、工伤职工各一份。

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

说明:此表一式四份,经办机构、公司、个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各一份。

附件4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人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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