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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量管理办法

工程计量管理办法
工程计量管理办法

计量支付管理制度

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 建设管理,严格遵照国家、交通部颁布的现行标准、规范,执行有关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促进工程计量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计量是合同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工程计量,就是业主通过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完成的项目,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确认其质量合格且符合安全、环境要求的工作量。 第三条工程计量不仅是计量已完工程的数量,而且是对已完工程质量的确认及综合评价。工程计量的依据是施工承包合同、施工监理合同及施工技术规范等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四条工程计量是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一方面利用计量手段强化承包人的合同意识,约束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面又十分重视承包人的资金流动状态,在合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加快计量工作的进程,缩短支付周期,为承包人资金的正常流动创造条件,以利于保证工程的进度与质量。 第五条工程计量除了包括数量方面的内容外,还包括质量、安全、环保方面的内容。工程质量不合格且不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监理工程师有权不予计量,承包人将得不到付款,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因此计量与支付也是监理工程师对质量、安全、环保控制的重要手段。

第六条工程计量的数量控制基础是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即经三方(承包人、监理、总监办)签字确认的《工程0#设计复核台账》,该项工作必须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四个月内完成。如果未按时提供,则按合同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计量的数量控制基础)和经批准的变更设计工程量(即变更台帐),按实计量,严禁超计。 第二章工程计量的依据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第八条审核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按设计复核台帐(如无设计复核台帐时则按工程量清单)和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数量,修订的工程量清单及变更设计图纸、现场实际数量,计量尺寸以审核后的施工设计图为准。 第九条合同文件中有关计量与支付的条款。 第十条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批准的工程索赔费用审批表。 第十二条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 第三章工程计量的原则 第十三条计量应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质量合格且符合安全及环保要求)是计量与支付的先决条件。 第十四条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计量。 第十五条计量工程量以图纸尺寸工程量为准,施工中必然发生的“合理超量”应包括在净量的单价内,如路基填方的超宽填筑等,

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20200523212345)

一、验工计价的依据 1、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3、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签订的补充合同条款; 3、双方签字确认的《合格工程数量确认单》,零星用工、零星用机械台班数量(以下简称“零星用工”)证明材料(必须经施工员签字、现场负责人确认,项目经理批准)。 二、验工计价的原则 1.坚持“先对上,后对下”的计价原则,对下计价数量要严格控 制在建设单位(业主)批复的数量内。 2.坚持“先验工,后计价”的计价原则,对已完工程先由工程部、安质部门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并出具由工程部和安质部门签发的《合格工程数量确认单》后,再予以计价。对质量不合格或存在质量隐患 的工程应先修复至合格后方可计价。 3.项目部对劳务队伍的计价必须按月进行。项目部应结合项目实 际情况制定严格的内控措施和内部验收标准,确保计价工程数量 控制在已完施工图(含已批复设计变更)中合格工程量内范围内。 4.严禁超额计价。 三、计量、支付程序 1.严格“自下而上”的验工计价程序,劳务队伍作为验工计价的 提议方,应在每月末报送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提交工程部和安 质部进行审核,并报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提交验工计价申请,

并对验工计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严格“先验工、再计价、后拨款”的程序,杜绝超计价、超付 款现象,有效规避风险。、 3.严格控制零星用工的使用及计价程序,按照“先请示后使用、谁使用谁签字”的原则,定期汇总上报项目经理。 4.第二十四条财务在付款前要清理与劳务队伍的帐款往来,扣除我方提供的材料费、设备租赁费及由项目部代付的其它费和罚款等费用后,支付劳务队伍的计价工程款 5.工程进度款按已批准劳务计价原则上不超过业主实际批复的比例(最多不超过业主实际批复的90%)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最多不超过工程结算总额的95%支付,剩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合同缺陷责任期满,未发生保修事项和款额的情况下一次性支付,如果发生返修事项,返修费用相应扣除,不足部分由劳务单位另行支付。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1、已完工程未按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2、超出施工图或超出已批复变更设计的工程; 3、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待处理的工程; 4、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发出质量安全通知书后未整改的工程; 5、未按合同约定分包、转包的工程; 6.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设计的工程; 7、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4修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4修正)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4.08.27 【实施日期】2014.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2004年2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2、工程计量管理办法

公司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建设管理,使计量支付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做到准确、规范、及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计量支付严格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进行,计量支付程序应符合项目的有关规定,相关责任人的签署应齐全。 第三条进行计量支付的工程项目应由项目质检部经验收后,质量达到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未经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能组织计量工作。 第四条计量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应尽的任何义务。已经计量支付的工程项目,如发现有严重质量缺陷隐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承包人应无偿返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承包人拒绝按要求返工或修复的,业主有权扣回该项目已支付的款额,并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程度给予经济处罚。 第五条计量支付每次计量金额在扣除质保金、开工预付款和材料预付款后应不小于合同约定的最低支付额。 第二章工程计量支付的原则 第六条工程计量的原则 一、工程计量是按照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对承包人已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现场测量与统计,确定其工程数量的过程。计量过程应严格遵循“有据可依,据实计量”的原则。 二、计量必须严格按合同文件中的计量规定进行,与计量有关的合同文件有: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说明、补遗书及

书面澄清材料以及其他合同文件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计量单位以及施工监理规范等。 第七条工程的计量支付按合同相关规定执行,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得计量支付。 第八条工程未经质量验收,不能进行计量支付。计量支付的对象必须是合格品,因此,签发的中间交工证书(或分项工程检验认可书)是进行计量的前提和基础。 第九条工程应实行“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凡是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抽检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予计量支付。 第十条计量支付金额达到核查后清单加变更台帐金额的一定比例时,停止支付(具体比例按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待该项目决(结)算并经审计完成后再支付剩余款项。 第三章工程计量支付的依据 第十一条工程合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说明、技术规范、合同图纸等。 第十二条工程量清单(或核查后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及其它有效附件。 第十四条工程索赔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经项目部验收文件、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及计量支付审批报表等。 第四章工程计量

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2)

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计量与支付工作,使计量与支付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合理减少工作流程、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做到计量与支付“准确、规范、及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采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计量与支付管理。计量用表在青海省内干线公路《公路工程管理用表范本》内容基础上定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对承包人的计量与支付管理。 第四条由建管局对本项目统一招标的合同标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另行下文。 第二章计量与支付 第五条工程计量的范围和方法必须符合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合同文件、项目专用本(技术规范篇)及本办法,若以上文件均未明确,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和及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计量范围: 1.合同工程量清单的内容; 2.合同文件规定的其他工程费用;

3.经项目公司审批同意支付的变更项目; 4.任何出现于合同规定以外的附加计量请求均被拒绝。 第七条计量依据: 1.合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说明、技术规范、合同图纸等,以及具有同等效力的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签认的其他补充文件。 2.工程量清单; 3.已批复的设计变更文件; 4.总监办签认的工序验收文件、计量联测记录资料及工程质量合格等证明资料; 5.计量工程相应的档案资料及影像资料已提交项目公司存档; 6.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 第八条计量标准: 1.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无论有什么一般习惯和当地习惯,工程计量均应以净值为准。 2.工程子目计量计算结果精度要求是: (1)计量金额取整数,以人民币元计; (2)面积准确到m2(路面准确到m2小数点后一位); (3)体积准确到m3小数点后两位(土石方准确到m3); (4)质量准确到kg;

工程分包管理计划和办法

工程分包管理计划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环境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我公司进行在建工程的分包和劳务用工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工程分包的分类: (一)工程项目切块分包:是指由我公司履约的在建工程中,我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切分出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二)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专业技术和专业施工优势,或作为我公司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能力的补充,我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完成,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工序间的衔接。 (三)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的劳务优势,我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劳务作业任务(含机械、辅材)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劳务进行现场施工组织及作业,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我公司各施工单位直接招用社会劳动者参加工程施工,进行劳务作业或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履约项目的工程分包,不论公司对履约项目的管理模式,均必须由代表工程公司履约的工程部统一管理。 第六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劳务用工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八条工程分包的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公司的经营调控。 工程分包应在充分利用公司内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公司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进行。对此,公司实行工程分包许可与否的立项审批和工程分包统计报告制度。

工程分包计量管理办法

省永蓝高速公路 计量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永蓝高速公路工程联合施工指挥部 编制日期: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前言 根据指挥部2009年6月5日会议精神,经营部参考前期计量规定和相关合同文件起草了《永蓝高速公路计量管理实施办法》,但由于本项目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本办法不可能囊括所有的施工项目,特别是在隧道工程、交通工程和绿化工程方面未作详细的规定,有待在今后的进一步完善,希望在今后的实施中,项目部和施工队相关操作人员多提宝贵意见,以期进一步完善和修正本办法,同时希望本办法的出台,能进一步规部计量和变更,使今后的计量和变更工作更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计量管理工作步入规化、标准化和程序化的轨道上来,以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编者注

目录 一、总则 (1) 二、计量管理办法 (2) 1、路基土石方工程 (2) 2、隧道工程 (3) 3、桥梁涵洞及其他零星劳务分包工程 (8) 三、计量程序 (15) 1、土石方部承包计量管理工程程序 (15)

2、隧道部承包计量管理工程程序 (16) 3、桥梁涵洞、其他零星工程劳务分包计量管理工程程序 (17) 四、变更管理办法 (19) 1、变更设计一般规定 (19) 2、变更设计原则 (19) 3、变更设计条件 (19) 4、土石方工程变更规定 (20) 5、隧道工程变更规定 (20) 6、桥梁涵洞及其他零星劳务分包工程变更规定 (20) 7、变更资料要求 (20) 8、单价申报的相关规定 (21) 9、变更表格和台帐 (21) 五、甲供材料管理 (22) 1、路基土石方工程 (22) 2、隧道工程 (22) 3、桥梁涵洞及其他零星劳务分包工程 (2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量支付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造价合同部

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建设项目投资项目,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规范工程价款计量支付的申报、审批及费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造价合同部管理和实施的所有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不含甲供材料设备)的计量支付。 (三)计量支付办法及计算规则须依据施工合同相关计量支付条款和内容执行。 (四)参与计量支付的人员须遵守“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及合同原则,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计量支付手续,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合法权益。 (五)造价合同部是计量支付的归口管理部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未尽之处,由造价合同部负责解释、处理。 二、术语与定义 (一)工程价款指对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支付的款项。工程价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 (二)工程预付款指施工合同签订后,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附和要求的担保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 (三)工程进度款指依据合同约定并结合本办法规定的计量周

期,对周期内完成符合质量标准的实体工程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进行计量,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计量支付总时段为自承包人进场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人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竣工结算资料为止。 (四)工程结算款指依据合同约定,竣工结算经政府终审部门审定,由发包人按审定结算额扣除已支付金额(包含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后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计量支付总时段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人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竣工结算资料后至工程缺陷期满止,具体包含四个阶: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的支付;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后的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的支付;缺陷期满时的支付。 三、计量支付的职责 (一)承包商的职责 1、承包商按照合同原则、技术规范、我司批准的施工设计勘察图纸、合同工程量清单及本《办法》的规定,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按规定每月填报有关表格报表。 2、若监理工程师、我司认为承包商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准确、不详细时,承包商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 (二)监理单位的职责 1、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原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审核、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试行)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验工计价行为,明确工作流程,根据公司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结合渝蓉高速公路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项目部对各劳务班组完成任务情况、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的具体确认,是办理验工计价的一项制度,是考核工程成本、经济核算、进行激励约束考核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验工计价必须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或工作内容编制,先验工后计价,真实反映工程进展和投资完成情况,既要落实“四防”工作要求(防超验工计价、防虚假验工计价、防违法分包、防超拨工程款),也要防止漏结算错结算造成损失。 第四条项目部经营管理部、工程管理部以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验工计价管理台帐,设专人管理。 第五条验工计价分中间计量结算和竣工计量结算两部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范围内验工计价。 第二章目的 第七条加强渝蓉高速公路项目的验工计价管理,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促进本工程快速施工。 第八条明确验工计价程序,规范验工计价流程,准确统计工程进度,高效、有序的完成验工计价工作。

第三章验工计价管理职责 第九条验工计价的归口部门是项目部经营管理部。负责起草结算管理文件、办法、规定;制定结算计划、具体实施验工计价工作,负责牵头实施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验工计价,负责处理劳务班组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各种费用补偿问题。 测量队:对不规则体进行测量收方计量并签认后上报对口的部门,并做好台账。 工程管理部:审核工程量,建立工程量结算台账,对上、对下工程量的对照。 质量安全部:审核劳务班组实际完成工程数量是否符合质量要求,不合格的工程量不予计量。合格工程量是指监理、业主、设计验收合格的数量。 物资设备部:向部提供劳务班组的材料扣款、材料核销表等。 经营管理部:根据劳务分包合同、验工计价管理办法、已签证的合格工程数量、材料扣款及其附件,办理验工计价,并做好验工计价台账。

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办法

项目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部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集团公司《工程分包管理暂行规定》和我局《在建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我部进行在建工程的分包和劳务用工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工程分包的分类: (一)工程项目分包:是指在我部履约的在建工程中,我部(定义如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述),将工程承包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切分出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二)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专业技术和专业施工优势,或作为我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能力的补充,我部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完成,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工序间的衔接。 (三)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的施工设备和劳务优势,我部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机械作业任务或劳务作业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施工设备或劳务进行现场作业,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现场施工组织。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我部各施工单位直接招用社会劳动者参加工程施工,进行劳务作业或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劳务用工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七条工程分包的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工程局的经营调控。 工程分包应在充分利用局内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全局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进行。对此,工程局实行工程分包许可与否的立项审批和工程分包统计报告制度。 第八条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包商。对此,工程局实行分包商资质评审和选定分包商的审批制度。 第九条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的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程分包合同。对此,工程局实行工程分包合同评审、批准和备案制度。 第十条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进行严格的控制。对此在发包方和分包商均应严格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基础上,发包方应对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第十一条项目部各领导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分包的岗位规范和个人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工程局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工程分包活动中搞暗箱操作和人

工程分包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工程分包管理办法规定

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环境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我公司进行在建工程的分包和劳务用工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工程分包的分类: (一)工程项目切块分包:是指由我公司履约的在建工程中,我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切分出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二)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专业技术和专业施工优势,或作为我公司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能力的补充,我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完成,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工序间的衔接。 (三)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的劳务优势,我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劳务作业任务(含机械、辅材)

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劳务进行现场施工组织及作业,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我公司各施工单位直接招用社会劳动者参加工程施工,进行劳务作业或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履约项目的工程分包,不论公司对履约项目的管理模式,均必须由代表工程公司履约的工程部统一管理。 第六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劳务用工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八条工程分包的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公司的经营调控。 工程分包应在充分利用公司内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公司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进行。对此,公司实行工程分包许可与否的立项审批和工程分包统计报告制度。

公路工程建设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实施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实施办法

工程计量一方面是准确地核实、计算和认定已完工程的数量,另一方面也是对己完工程的综合评价,因此工程计量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合同通用条款第55.l条规定:“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 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因此,向承包人支付时,应通过工程计量来核实和确定工程的工作量。、计量范围1 )工程量清单及修订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2)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应支付费用;3)工程变更令中的内容。2、计量依据(1)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2)施工设计图及变更(完善)设计图;3)中间交工证书、质量检验凭证;(4)有关计量补充办法(协议)(5)经有关审批机构同意的其他内容。3、计量原则1)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计量;(2)合同中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项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细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指挥部将不另行支付;(3)按指挥部和监理工程师同意的计量方法计量;(4)对新增工程单价套用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单价,不再重新编制;(4)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允许计量;(5)工程的各种实验、检查、检测、验收手续必须齐全,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不允许进行计量;(6)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对部分工程另有规定。4、计量的一般规定(1)工

程计量应采用合同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当因工程变更出现新的项目时,应采用变更工程相应的技术规范规定或补充技术规范中的计量单位。(2)工程计量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同时阅读。)除监理工程师另有批准(书面指令)外,凡超过图纸所示的任何尺寸,都不予计量与支付。凡技术规范规定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有关支付项中,均不单独计量。4)计量方法除应符合技术规范中相应章节的“计量与支付”条款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 第三章计量方法 第四条:工程计量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工程中间交工、工程中间计量应按照《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和总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单元划分进行。第五条:单元计量的原则规定、按单元计量者,需经中间交工验收合格,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后方可填报《中间计量表》进行计量。如果分项单元施工期较长,为了如实反映工程进度和加快资金周转,可对施工期较长的工程单元进行分次计量,监理工程师和指挥部有权对最终计量部分进行调整。2、分次计量的工程,每次计量须填《分次中间计量表》并附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签证的有关施工情况及质量证明资料。如: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工序检查记录等。当分项工程完工最后一次计量时,再填报《中间交工证书》和《中间计量表》第六条:计量方法(按

工程计量计价管理办法

龙岩城区至高新园区城际快速通道项目 工程计量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工程量的计算、审核(简称“工程计量”)及工程造价的确定(简称“工程计价”)工作,保证工程量、工程造价的相对准确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监理单位负责是本项目工程计量与计价,快速通道建设处工程部负责指导和审核。 (2)设计管理部、工程技术部、项目经理部负责提供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施工图纸等相关文件。 (3)总工程师、总经理负责审核计量得出的工程量、工程造价。 第二章工程计量管理 第3条工程计量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为清单项目,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所有工程项目;第二类为清单外新增项目,包括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特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新增项目,包括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投资人、监理人和回购人应建立工程计量台帐。每期工程计量应将所有的计量资料装订成册,以便核查。 第4条计量原则 (1)工程计量应与“技术规范和补充技术规范”结合起来理解。 (2)工程计量以设计图纸(含变更设计)尺寸为基础,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理论净值计算。 (3)设计图纸以外的工程量,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计量,除非得到回购人的批准。 第5条工程计量的条件。 中间计量:(1)工程项目已完成,工程项目经监理工程师检验质量合格,有中间交工证书;(2)有必要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式;(3)项目特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4)符合合同条款的相关约定。 交工结算计量:(1)有工程计量台帐;(2)有中间计量的全部完整的技术资料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3)符合合同条款的相关约定。 不予计量: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项目,不予计量。

(完整版)工程分包及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分包及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分包行为,加强公司对项目分包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分类 第一条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筑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 第二条根据分包工程工序间衔接管理者的不同,专业工程分包分为工程项目切块分包和工序分包两类。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三条成立工程项目分包招标工作小组,公司董事长(或常务副总经理)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担任评委,根据每次招标的具体情况,评标组长及评委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必须为单数。 第三章职责 第四条项目管理部对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全面负责,执行公司分包管理办法及监督项目对分包立项、分包合同后评价报告等制度的严格执行,不定期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审查,并向公司领导汇报分包管理情况,指导项目分包管理,审查分包合同并形成分包审查书面记录。评价项目分包商履约能力,经公司同意后报公司经营开发部纳入合格分包商业绩档案。 第五条经营开发部对工程项目分包招投标、分包商评审、分包合同评审、分包合同备案等,执行分包招标制度(根据要求编制好招标文件),起草分包合同,向公司上报相关分包资料,不定期对分包商履约情况统计分析并上报公司。合同终止后,对分包商履约能力及信誉等方面详细评价(如管理、技术、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索赔、结算等),评价报告报送公司。 第六条公司项目管理部设立专人对分包商安全资质、分包合同安全管理条

款、分包过程安全管理进行审查、监控,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条项目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对分包合同相关技术、质量要求条款进行审定会签,在分包合同履约过程中按照条款对分包项目技术、质量监控管理。 第四章分包招标 第八条项目投标阶段,最迟在合同签订之初,项目管理部应进行前期策划工作,工程分包规划是项目前期策划的重要内容。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自有人员、设备配置情况,确定分包队伍、机械设备的需用量,对工程分包进行规划。分包规划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主合同合理进行,需要对分包范围、分包模式、分包时间、分包空间界面进行合理规划。分包规划在第一个分包项目申请立项前报批,报经营开发部审查后由常务副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就各事项的审批,项目部应分别填写《工程分包立项审批表》、或《工程分包特别事项审批表》、《分包商资格评审记录表》,《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等,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项目部在选择分包商时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市场竞争方式进行。原则上采用前两种方式。当采用议标方式时,须在分包立项报审时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包方确定选择方式; (二)发包方发出招标邀请或发布工程分包信息; (三)发包方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分包商; (四)分包商竞标; (五)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 (六)发包方定标; (七)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正式确定中标者。 特别说明。无论是招标还是议标,分包商数量均应在三家以上。 第十一条参加竞标的分包商,必须具备承担分包工程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良好的信誉(称为合格分包商)。为此,发包方必须对有意参加竞标的分包商进行资格预审。只有获得合格分包商资格的,方可参加竞标。 证明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

工程计量管理办法

工程计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交三公局第五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计量管理体系,实现工程计量(以下简称“计量”)管理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有效提高计量管理的执行力,适应依法治企的需要,确保工程款的及时回收,确保企业效益,根据国家法律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项目经营管理部要熟悉合同文件,包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技术规范、施工图等,技术条款中的计量支付部分。对工程量清单中各支付项目的计量条件全面掌握。 第四条项目工程技术、经营管理部门相互配合,了解监理程序,业主、监理资料签字的时限;做好已完分部、分项工程质检资料的编制和报送,及时申报计量。 第五条项目经营管理部要做好工程计量台账、0#台账及产值、计量统计报表,与现场施工形象进度情况做对比,做到应计尽计、应计早计。 第六条对于已完工程未能及时进行计量的情况,要详细分析原因,依据合同条款规定进行解决。 第七条项目经营管理部门要有专门人员负责计量工作,做好计量资料,并及时整理归档计量资料。项目经营管理部要做好中期计量工作,并及时做好竣工决算计量工作,计量台账要随时与0#台账对比,尽可能做到全部计量。 第三章计量管理各阶段目标任务 第八条开工初期,项目要抓紧时间做好动员预付款的计量支付工作;

审核图纸,做好0#台账,图纸上各项工程量全部列入0#台账“现合同数量”栏,按照计量规则,如某项工程量包含在相关的清单子项中或没有包含在相关子项中都予备注中注明,0#台账于进场后3个月内上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并做好中期计量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施工阶段,项目中期计量工作应加大与业主计量批复力度,提高已完工计量比例。 一、要关注已投入工料施工,但未形成计量条件的工序,施工组织上集中力量来完成形成计量条件的工序,使其尽快形成计量条件,及时计量。 二、要关注已形成计量条件,但由于自身原因未上报计量的情况,加大与业主计量,提高已完工计量比例。 三、各项目要责任到人,从开工第三个月起,要求项目产值与计量的差值不能超过12%(有隧道工程项目不能超过15%)。 第十条完工阶段,项目要做好完工阶段的计量管理工作,计量支付台账与0#台账对比,尽量做到完全计量。 第十一条竣工决算阶段,项目要将计量资料归档整理完善,项目必须留存计量资料,并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归档。 第四章计量管理资料的表格填写制度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部要定期向公司经营管理部上报:1、工程量清单对照台帐(0#台帐);2、计量台帐;3、产值、计量统计报表。报表填报要求如下: 一、每月28日(含)前,项目经营管理部要将各项产值及其他数据填入表格一并上报公司;同时要将每期计量确认单扫描件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备案。 二、施工产值应当以当月项目工程部统计报表为准;计量产值以上报并

高速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道安高速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计量支付原则:加快计量支付、加速资金流动,保证计量支付工作规范、及时、有效,促进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目标的实施,根据施工合同协议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及相关参建单位的职责:承包人及时上报计量资料(包含相关质检资料及相关报表);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承包人计量资料的核查并修正报送项目办审查,同时负责组织审查计量台账;项目办负责对监理工程师上报计量资料进行核查,确认后报项目公司合约部;合约部负责全面计量支付审查并编制计量支付证书;财务部负责工程款的支付以及支付情况的核对。 第三条计量支付依据:施工合同协议书工程量清单及说明、施工图纸、工程变更文件及修订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文件、技术规范条款、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 第四条计量支付操作流程 1.操作原则:本项目采用施工总价包干合同模式实施,合同总价除包括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的修复外,还包括施工过程中经批准后的设计变更引起工作量增减(保险赔付及董事会决议调整部分除外)。本项目计量支付采取“合同总价包干、清单明细参考、进度总额支付”的原则进行计量支付。 1.1 承包人在收到项目公司提供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3个月内,应结合施工图设计的实际情况、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9年版)》和本项目技术规范中有关计量支付的相关要求,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正,即在保证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各支付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列出各分项工程量清单,并填写各工程细目的工程量、

单价和合价。承包人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应经监理工程师审核,项目公司审批后作为计量支付的参考依据。 1.2 如果某些工程细目按照上述原则调整后单价远远高于或低于目前市场平均水平,则监理工程师有权再与承包人协商后,在保证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总价不变的基础上,对各支付细目的单价和合价进行适当平衡。 1.3 监理工程师应该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的要求和本合同的规定,对承包人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即以承包人施工图分项工程量清单作为进度统计计算的基础,考核分项或分部工程进度比例,按对应比例的承包人所报工程量清单数量及单价进行计量参考,当清单中某项支付细目达到工程量及合价的90%时即暂停计量,剩余10%支付款待该清单明细工作内容全部完成后经监理人签认且扣除应扣留款项后一次性支付。 2.计量条件: 对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计算和测量后实施计量,在计量过程中分未变更项目计量与变更项目计量两部分,工程计量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2.1 未变更项目计量必须满足合同文件中有关计量的规定 2.1.1 所列计量项目必须与合同工程量清单细目相对应; 2.1.2 承包人上报计量资料同时应完成相应工程交验资料并经监理工程师签署通过,考虑到砼28天龄期,砼强度试验资料可在次月补充,若次月补充不及时,则停止次月与砼相关的计量; 2.1.3 计量项目数量及金额不能超出工程量清单(修正后)相应细目数量与金额; 2.1.4 计量项目的单价必须与合同工程量清单对应项目的单价一致。

安徽建标〔2017〕191号附件2018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7年8月

目录 一总则………………………………………………………………二建设工程造价费用构成…………………………………………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四工程成本的评审…………………………………………………五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格式………………………………………六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一总则 1、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与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有关工程量计算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3、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等。 4、本办法就是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组成部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本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规定。 二建设工程造价费用构成 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其她项目费与税金构成。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就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出的各项费用,由直接费与综合费构成。 (一)直接费 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

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宜良县惠泽楼建设项目 工 程 分 包 管 理 制 度 云南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Yunnan ZhongXu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 Ltd.

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1.总则 (1)本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一般均由本公司直属项目部负责施工,特殊专业性很强的工程由项目部向公司工程部提出申请,山建设单位认可后方可实施分包; (2)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严禁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3)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公司负责,公司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5)本公司所承接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参与分包; (6)本公司工程分包的具体工作由工程部负责实施。 2.资格预审制度 (1)经建设单位批准可分包的项目,由工程部负责分包单位的资格预审工作。 (2)由工程部发布发包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有意向的施工单位前来报名,领取资格预审表,并约定送审时间。送审时须携带以下证件: 1)营业执照(年检副本及其复印件); 2)资质证书(年检副本及其复印件); 3)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有效副本及其复印件); 4)法人证明或法人委托书(原件); 5)企业简介; 6)项目经理简历(含项目经理证书原件); 7)银行资信证明。 (3)各报名单位必须在规定的送审时间,将预审表送至工程部。由工程部验证有关原件有效后参加预审。 (4)预审由工程部组织,建设单位派代表参加。当符合如下条件时,视为预审通过并书面通知对分包单位总部进行考察: 1)具备完成该项目相应的资质; 2)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技经人员配备合理,机械设备齐全; 3)参与施工的项目的优良率在80%以上; 4)分包方项目经理有两个以上相应工程的施工经历,且工程质量为优良以上。

工程计量的管理办法

中铁XX局集团有限公司XXXX项目 计量管理办法 为了更进一步的严格项目管理;规范合同管理;严格统计、计划制度,推动工程项目管理的的良性运转,根据我项目部具体情况和施工队在计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如下项目部内部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一、计量原则 优质优价原则 对下计量根据工程质量确定计量比率:合格工程按100%计量;不合格工程在处理完毕后达到合格后按100%计量,处理的一切费用施工队自行承担。 按实际计量原则 对下计量工程数量以工程师、质检工程师和总工程师共同签认的实物工程量进行计量,按照设计工程量计算,未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施工的项目,不予计量;不符合计量程序的不予计量。 按单价计量原则 对下计量按照合同签定时下发的单价计量,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改计量单价。 二、计量控制 1、工程量控制 施工队申报计量时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详细填写《工程量计算表》和《工程量汇总表》。现场负责人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签认工程量,工程部部长随时复核工程量。 工程部审核的数量不能超出设计数量,如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发生的工程量超出设计数量,则现场负责人应该在工程量计算表中详细说明超出原因,通过项目部上报业主、设计单位,如建设单位同意对于超出数量给予补偿,项目部将按照分包单价计算补偿,如建设单位不同意,对超出部分项目部不予计量。 图纸上没有的临时工程或其他材料倒运等项目(合同中未约定的)由施工队在《合同外工程量计算表》上详细说明,经过具体安排部门签认报项目总工程师或主管领导同意后交计划

部计量。 零星用工,由项目部填写《派工单》发至施工队,经过具体安排部门签认报项目总工程师或主管领导同意后交计划部计量。 每月发生的合同外工程量,月月计量,过期不予计量。 桩基工程:在桩基检测合格后可计量80%,混凝土灌注完成28天强度合格后,计量剩余20%。 混凝土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后计70%,28天后同条件下养护的混凝土试件各项试验指标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构件外观达到优良的计量剩余30%。 钢筋工程:根据定额规定钢筋损耗率为1%,超过损耗率则扣除施工队浪费材料的材料费(市场价格3倍扣除)。钢筋加工完成后,钢筋工程经检验合格后,在满足混凝土计量条件时,钢筋按100%计量。 预应力筋、波纹管、锚具、等在监理等相关部门检验达到张拉强度后,计量100%。 支座:安装完成报检合格后,计量100%。 其余工程按合同条款及业主下发的技术规范计量。 对于没有向项目部质检部报检部份的计量,原则上本月不予以计量。但为了兼顾各方面利益,对于不报检段落经质检部检查、工程部、试验室(对于混凝土工程试验室应出据28实混凝土取蕊强度)核实,确实不存在质量隐患的,按工程量的80%计量,对于不报检又存在有质量问题的工程量,除不予以计量外,不合格部份各工区自行返工,费用自理,且质检部和施工技术部根据其影响程度报项目部领导批准给予原实物工程价款2-5倍的罚款。 20%质保金由计划合同部核定金额时实施扣除。 质量控制 各施工队在计量之前必须完善相关资料、配合实验室完成试块制作、养护、送检,由实验室认可签证后方可计量。 由于施工队原因业主和监理开具的罚单,在计价时项目部按罚单上开具数额从计价工程款中扣除,单位工程累计罚款超过5000元或罚款次数超过3次的该项工程按不合格工程计量。不合格工程的处理费用由施工队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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