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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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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管理流程图

(7)L4.9.1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未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清产核资

(8)L4.11.1未依法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

(9)L4.11.2 与受让方串通,设定不合理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低价转让国有产权

(10)L4.11.3 未办理产权登记和变更手续

(11)F1资产处置的方案不合理,造成资产流失

(12)F2资产处置未经有效审批(K)

(13)F3资产处置的收支没有准确、及时入账(K)

2.操纵措施

1)L:处置权属证书不全的资产

(1)L3.12.1-F建立资产权属证书登记治理台帐;履行资产处置相关审批程序,法律部门对处置资产的权属证书进行审查。

(2)L3.12.1-K发觉处置资产权属证书不全的,与对方协商,尽快补办相关证书;能够以其他资产履行合同的,接着履行;

协商不成的,解除合同。如发生争议,在2个工作日内通报企业治理法规处处理。

2)L:处置已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资产

(1)L3.12.2-F企业治理法规处接到司法机关的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财务资产处,财务资产处对被查封、冻结、扣押资产进行登记,在司法措施解除前,不得处置。

(2)L3.12.2-K发觉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资产的,与对方协商,能够以其他资产履行合同的,接着履行;协商不成的,解除合同;如发生争议,在2个工作日内通报企业治理法规处处理。

3)L: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处置被抵押的资产

(1)L3.12.3-F建立资产状况信息治理台帐,对抵押资产进行登记,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处置。

(2)L3.12.3-K擅自处置抵押财产的,与担保权人沟通,取得担保权人同意,提供新的担保;与交易相对人协商,以其他资产接着履行合同,协商不成的,解除合同。

4)L:未尽法定义务,处置租约未到期的资产

(1)L3.12.4-F建立资产状况信息治理台帐,对租赁资产进行登记;履行资产处置相关审批程序,企业治理法规处对未到期的租赁资产处置提出法律意见。

(2)L3.12.4-K发觉擅自处置未到期租赁资产的,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或与承租人协商,取得承租人同意。如发生争议,在2个工作日内通报企业治理法规处,会同财务资产处处理。

5)L:未经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处置资产或托付无拍卖资质的单位进行资产拍卖

(1)L3.13.1-F资产使用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财务资产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审查鉴定,并形成书面意见后报批;财务资产处形成资产处置方案后,按照权限逐级报批。建立资产拍卖准入制度,托付有资质的拍卖公司进行资产拍卖。强化责任追究机制。

(2)L3.13.1-K发觉未按规定处置资产的,中止处置行为,履行审批手续;或依法更换拍卖单位。

6)L:将需要专门处理的废旧物资处置给无相应资质的企业(1)L3.13.2-F对专门废旧物资处理前进行审验、分析,确定处理物资的性质及对其进行处理所应具备的能力,制定专门物资处理方案;企业治理法规处建立废旧物资处理相对人的审查准入制度。

(2)L3.13.2-K发觉废旧物资处理给不具备处理能力的相对人,立即通知其停止处理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等事故,立即通知法企业治理法规处,会同物资供应处其及时收集证明我方差不多尽到义务的证据,并依法进行处理。

7)L: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未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清产核资

(1)L4.9.1-F对相关人员定期开展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指定专人负责清产核资治理工作,上报清产核资申请、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并进行帐务清理、资产清查。

(2)L4.9.1-K及时补正程序瑕疵,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

8)L:未依法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

(1)L4.11.1-B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采纳诉讼等方式向责任人员追偿。

(2)L4.11.1-F对治理人员定期进行产权交易知识的培训;

指定专人负责将符合交易条件的产权提交产权交易机构申

请挂牌并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3)L4.11.1-K发觉私自进行产权交易的,与对方协商,终止产权交易谈判,按规定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9)L: 与受让方串通,设定不合理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低价转让国有产权

(1)L4.11.2-B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采纳诉讼等方式向责任人员追偿。

(2)L4.11.2-F对治理人员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对交易条件进行审查,保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强化责任追究机制。

(3)L4.11.2-K转让过程中发觉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立即终止转让行为,重新设定交易条件,依法进行产权交易。

10)L: 未办理产权登记和变更手续

(1)L4.11.3-F 明确专人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

(2)L4.11.3-K发觉未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的,3个工作日内明确专人办理。

11)F:资产处置的方案不合理,造成资产流失

(1)F1.1M会计核算中心资产治理科资产治理岗位编制资产处置方案,资产处置方式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外,都要通过招标形式、对外竞价或议价方式实现。对需进行评估的资产由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会计核算中心资产治理科科长对资产处置方案(包括处置理由、鉴定意见、明细资料等)是否合理进行审核。

(2)F1.2M财务资产处处长对资产处置方案(包括处置理由、鉴定意见、明细资料等)是否合理进行审核。

(3)F1.3M公司主管领导对资产处置方案(包括处置理由、鉴定意见、明细资料等)是否合理进行审批。

12)F:资产处置未经有效审批

(1)F2.1K地区公司出售权限为每半年资产原值不超过以下限额的,报公司总会计师审批后,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由物

资处置部门进行处置: (1)由股份公司直接治理的全资子公司限额为1亿元;(2)油气田、炼化生产及管道运输等地区分公司限额为5000万元;(3)炼油销售地区分公司限额为2000万元;(4)其他地区分公司及股份公司直属单位限额为100万元。公司权限外资产处置经财务资产处处长审核、公司总会计师审批、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报股份公司财务部批准,由财务部组织或托付公司以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出售。(2)F2.1M会计核算中心资产治理科科长审核处置资产明细表,并签字确认。

(3)F2.2M财务资产处处长审核处置资产明细表,并签字确认。

(4)F2.3M地区公司出售权限为每半年资产原值不超过以下限额的,报公司总会计师审批后,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由物资处置部门进行处置: (1)由股份公司直接治理的全资子公司限额为1亿元;(2)油气田、炼化生产及管道运输等地区分公司限额为5000万元;(3)炼油销售地区分公司限额为2000万元;(4)其他地区分公司及股份公司直属单位限额为100万元。

(5)F2.4M公司权限外资产处置经财务资产处处长审核、公司总会计师审批、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报股份公司财务部批准,由财务部组织或托付公司以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出售。

13)F:资产处置的收支没有准确、及时入账

(1)F3.2K会计核算中心资产治理科资产治理岗位核对资产处置情况,重点关注收款及实物交接表单。会计核算中心资产治理科资产核算岗位在当月内对资产处置进行账务处理。

(2)F3.1M会计核算中心资产治理科资产治理岗位核对资产处置情况,重点关注收款及实物交接表单。

(3)F3.2M会计核算中心资产治理科资产核算岗位在当月内对资产处置进行账务处理。

3.流程步骤

4.流程接口

MP02.03.06 调剂与调拨

MP02.03.10 资产评估

MP02.12.02.02 会计业务处理(FMIS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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