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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统一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进一步规范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的自由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分为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两种类型。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中的场、站、厂等应实施规划条件核实, 并按本办法执行。市政管线及道路交通线性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简称规划条件核实,下同),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为依据,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列内容进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规划条件核实工作,规划条件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核实。

第五条建设工程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后可再次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须通过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现场测量并拍摄相关照片,形成实测竣工测量报告(简称测量报告,下同,含文本和附图两部分电子文件,格式应规范并与附图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七条测量报告应经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审核,建筑工程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测总平面布置图(含地形,CAD 格式):包括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场地竖向标高、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内容;

(二)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

(三)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包括建构筑物名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高度等;工业项目生产服务设施用房控制指标表(含生产服务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等);

(四)建筑物彩色照片;

(五)实测建筑分层平面图:各分层平面图的平面尺寸、面积,内部布局等,若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设置公建配套设施的,应标注其位置、尺寸;

(六)建筑单体剖面示意图:含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

(七)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一致的对照图。

第八条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内容如下:

(一)总平面布置:包括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场地竖向标高、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二)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含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三)建筑高度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四)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五)建(构)筑物的立面造型、色彩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其中位于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建设工程还应依据规划许可内容核查建(构)筑物的立面材质。

第九条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按规定已办理建设项目单体放样验线及基础施工到设计标高时复测验线;

(二)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许可的内容建设竣工,外墙脚手架已落架。

(三)场地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场地已施工完毕。

第十条告知承诺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告知

承诺书》。

第二章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第十一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建设工程在实测允许误差范围内,属于符合规划条件。实测允许误差指施工合理误差和测量精度误差造成的建筑工程竣工实测数据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合理误差高限。

第十二条总平面布置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用地边界及坐标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未完成导致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未拆除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经区政府同意后,建设单位承诺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并注明“如因未拆迁或应拆除而未拆除引起的纠纷应自行协调解决,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2.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门卫房,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如下:

(1)在用地红线范围内,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仅设置门卫用房且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50 平方米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该部分面积计入核实总建筑面积,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除外;

(2)超出用地红线范围,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3.挡土墙或护坡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在不占用城市公共空间且取得相邻用地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意见的前提下,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并在核实意见书中标注“建设用地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用地面积为准。”;

4.地下室实测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位置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未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采取公证等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后,予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3.涉及利害关系人且未能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三)建筑间距、建筑退线数值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实测建筑间距、建筑退线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小于等于0.2 米的,且满足日照分析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实测建筑间距、建筑退线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大于0.2 米,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在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日照分析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四)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数值小于规划许可要求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建设单位在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前提下,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建

设单位未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建

设单位应自行整改,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五)场地竖向标高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因消防、民防、市政等部门要求,或因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原因,导致竖向标高不能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及要求进行建设,在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要求的前提下,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

实,核实意见书中应注明;

2.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

单位应自行整改。

(六)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总平面绿化布置的规划条件核实标

准。

未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总平图要求实施,擅自将公用

绿地围挡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七)机动车地面停车位位置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未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 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采取公证等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

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后,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3.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且未能取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

(八)基地机动车开口、地下室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与规

划许可要求有调整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位置调整,在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的前提下,并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若涉及利害关系人,还应采取公证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2.位置调整,未能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或未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或涉及利害关系人,未

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

位应自行整改;

3.因规划道路未实施,建设单位另行设置基地机动车开

口位置。未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意见的,或涉及利害关系

人,未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三条经济技术指标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计容建筑面积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2014年10月15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实测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要求存在误差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按《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规程》

(2010年版)执行;

2.2014年10月15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实测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存在误差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 )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在表1指标范围内的,予

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表1 :计容建筑面积允许误差指标表

(2 )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误差超过表1指标范围的,由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3.工业项目实测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功能及其比例的规

划条件核实标准:

(1 )按图施工,计容建筑面积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

且建筑功能及其比例满足双控指标要求的,予通过规划

条件核实;

(2)未按图施工,或计容建筑面积不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要求,或建筑功能及其比例不满足双控指标要求的,不予

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4.以划拨方式供地,并由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投资建设

的项目,实测总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要求

存在误差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实测总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小于等于1%的项目,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实测总建筑面积或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大于1%且小于等于3%的项目,在取得立项(备案)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的前提下,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3)实测总建筑面积或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大于3%的项目,应经市土管办研究同意,并取得立项(备案)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后,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除此外,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规划许可要求建筑面积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要求建筑面积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三)机动车车位数值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核实车位数值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

件核实;

2.除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外,核实车位数值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四)建筑密度数值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小于等于

1% 、其他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小于等于3% ,建筑平

面尺寸等实体建设按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实施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大于1% ,其

他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大于3% ,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第十四条建筑高度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之间存在误差值,建筑高度误差小于等于0.5 米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有航空限高控制要求的,须同时满足航空限高要求,否则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之间存在误差值,建筑高度误差大于0.5 米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第十五条实测建筑层高与规划许可要求不一致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实测建筑层高与规划许可要求误差小于等于0.05 米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除工业项目中的厂房外,实测地上建筑层高超过规划许可要求0.05 米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每 2.2 米加倍计算计容面积,不足 2.2 米的按2.2 米计算,并

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三)工业项目中的厂房,实测地上建筑层高超过规划许可要求0.05 米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六条建(构)筑物的立面造型、色彩、材质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建筑主体色调、风格未改变,对空间环境和城市景观影响较小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一致,存在色差较大,但符合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经认定为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不一致,但尚可满足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经认定为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三)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不一致,且不符合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建设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对于工业项目、划拨用地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消防、人防、电力、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配电室、水泵室、污泥暂存房、积水池、中控室等设备用房在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前提下,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且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计入核实总建筑面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不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且经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部门处罚,并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如因国家建设需要或利害

关系人有异议将无条件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引起的经济、法律纠纷由业主自行解决。”,予以临时保留,不纳入核实范围,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对于工业项目、划拨用地项目,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停车棚、遮雨棚,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并由建

设单位书面承诺“如因国家建设需要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将无条

件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引起的经济、法律纠纷由业主自行解决。”后予以临时保留,不纳入核实范围,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三)其他违法建设情况,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八条经批准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按

分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分期进行规划条件

核实的项目,对于非本期核实内容的低层施工用房或设备用房。

在建设单位出具“在后续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前拆除”的

书面承诺的前提下,可予临时保留。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前办理建筑单体放样及± 0.00 复测手续,未办理手续的,由所属辖区的厦门市规划委员会规划分局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办理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规划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规划验线手续的,若该违法行为发生在2013 年7 月1 日《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之后,且放样未存在移位等未造成建设工程实物违法后果的,规划部门不需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规划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申请办理建筑工程基础施工达到设计标高时复测检

查手续的,若该违法行为发生在2013 年7 月 1 日《厦门市城乡

规划条例》实施之前的,因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无处罚规定,规划部门不需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3 年7 月1 日(含7 月 1 日)《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之后的,规划部门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在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按照良好信用、一般失信、严重失信、黑名单认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或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竣工

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 年8 月 1 日起施行。本办法

发文之日前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或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

意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或按程序办理逾期延期手续的,可按原规

定执行。《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暂行办法》(厦规[2009]64 号)同时废止。

申请规划审批的办理流程、条件、所需材料[1]

申请规划审批的一般办理流程、条件、所需材料 第一节申请规划审批的一般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按要求提交办理项目必须的材料,并领取报件回执; 二、窗口将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登记并送至合肥市规划局报建室(以下简称“报建室”); 三、报建室按业务分工将申报项目分发到各个业务处室; 四、业务处室约请建设单位对项目现场做必要的勘察,对项目进行初审,将项目提交规划局业务会或其他会议研究讨论(视具体情况而定); 五、总工程师审核项目; 六、局长审批并签发项目; 七、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和审批材料。 说明:本手册中所称的申请人指申请规划审批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二节申请规划审批的条件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申请人申报的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二、规划设计条件 申请人具有土地使用权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可选); 2、已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审批文件。 四、方案报审 1、已取得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2、已取得项目所在地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已获得建设地段的土地使用权(市政道路、桥梁、杆管线工程等除外); 2、申请项目已办理设计条件或规划建设方案已审批通过。 六、规划核实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2、已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完毕。 七、资料报送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2、已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附件要求,取得相关单位或部门专项验收意见。 说明:同一地块不宜重复提供设计条件,规划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具有通用性,同一地块的设计条件对任何建设者均具有同等效力;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具有约束力,不应调整或变更,仅在设计条件的依据或出处发生变化(如城市规划调整、技术规范修订等)时方可对设计条件按法定程序做相应调整或变更。 第三节申请规划审批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合肥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他有关计划文件1份(如批准有效的详细规划批复、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部门做出的可行性研究(选址报告书)、有关部门核发的同意选址意向的复函、通知等); 3、1/500或1/1000地形图2份(无1/500或1/1000地形图的地区可提供1/2000-5000地形图),并在其中一张地形图上用HB铅笔绘出拟选建设用地范围; 4、经营性土地需要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各一份和规划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一份; 5、属原址改建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附送土地、房产权属证件一份; 6、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说明: 1、申请规划审批所需的材料除地形图和特别说明的以外,均可报送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2、本手册中所指的地形图均指合肥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晒印,复印件无效。 二、规划设计条件 1、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报建》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建设工程的计划批准文件(国家有规定的工程为必须); 3、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1)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的; (2)土地管理部门拟招标、挂牌、拍卖的; (3)非经营性土地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4)市政公共事业部门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 4、1/500或1/1000地形图二份(无1/500或1/1000的地形图地区可提供1/2000-5000地形图),并在一张地形图上用HB铅笔绘出拟选建设用地范

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5号 【发布日期】1992-12-30 【生效日期】1992-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29日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5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 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 第六条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第七条制订、修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进行。 第八条行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第九条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 其中,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订的行业标准,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并由其 主编部门负责编号。 第十条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 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第十一条行业标准实施后,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 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五年复审一次,复审结果报 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批准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XX****--**

最新《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规定》及政策解读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及政策解读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宁规规范字〔2018〕3号)(以下简称《规定》)定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标准,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筑工程(含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工程,下同)对照竣工测量成果、房产测绘成果、地籍测绘成果及现场情况,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是否在土地权属范围内的情况进行核查和确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核实的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派出机构及受委托执法单位具体承担本辖区内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依据《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竣工测量技术规程》(宁规字〔2018〕119号)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并编制《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平面图

用地边界及坐标(可套用规划核准电子图)、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共配套设施及配套市政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及各类控制线距离(可套用规划核准电子图)、建筑间距、场地竖向标高、围墙、道路、绿化(集中绿地应单独标出区域)、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起坡点位置、停车位置等。 (二)建筑单体实测图 1.竣工剖面、立面图: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2.建筑分层平面布局图:建筑单元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场地;地下空间的平面、立面,以及地下功能区分布图。 (三)面积测算 1.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基底面积、集中绿地面积; 2.建筑面积:按房产测量成果填写地上、地下建筑面积; 3.折算面积:比对核准图,确定建筑工程超面积、超层高、超尺寸、超比例情况,制作建筑工程超建建筑面积折算表。 (四)配套市政管线 测量管线长度、走向、线位、埋深、间距、中心线、管径、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图等。(五)与规划许可内容的比对情况 1.依据面积测算结果,比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制作建筑工程竣工测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比较表。2.与核准图不一致地方的以云线标注。 (六)对建筑工程验线成果报告的复核结论 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在允许误差范围内(0.20米)的,视为验线成果报告合格。 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测量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时应当铺设到位,且尚未覆土。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日期: 2006年03月18日【文字大小:大中小】【打印】【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25号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第二十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

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地下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勘验测绘)。

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小型市政、管线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可以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不提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小型建设工程的具体标准由各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划核实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是否受理的通知,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发出受理通知书;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告知理由。 (二)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烟台市十三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16-2020年)-WorldArchitecture

烟台市“十三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2016-2020年)设计任务书 (初稿) 为保障“十三五”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各项建设任务的及时有效落实,分阶段推进和贯彻城市总体规划意图,我局决定开展烟台市“十三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一、规划范围 近期建设规划范围为烟台市六区范围(芝罘区、莱山区、牟平区、福山区、开发区、高新区)和栖霞市桃村镇,总面积约3002平方公里。 二、规划期限 近期建设规划年限为2016—2020年。 三、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4.《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5.《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6.《山东省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技术规定》 7.《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8.《烟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总体规划

纲要》 9. 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 四、总体要求 1.规划应在《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烟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总体规划纲要(2016—2020年)》及各部门相关规划指导下进行,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规定。 2.规划应充分研究上一版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与效果,在规划编制方法、技术手段及编制内容上有所创新。 3.规划应结合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发展目标,统筹考虑近期城市发展目标与对策,促进新时期烟台社会、经济、环境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4.规划应以《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基础,确定中心城区近期重点发展地区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同时统筹考虑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使政府公共投资形成合力,确保公共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政策空间效应的最优。 5. 规划面临烟台新一轮城市建设与发展,要综合考量烟台在产业转型、公共设施、民生改善、有机更新、城市文化振兴等方面内容,着力解决城市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加强政府对城市发展的综合调控,提升城市竞争力。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的指导意见 闽建规[2008]15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行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条件核实,下同),是指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批准的相关图件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二、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竣工测量,并形成实测的竣工总平布置图(含地形)和竣工测量报告。 竣工测量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高程及绿化、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 (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 (三)地下工程管线埋设情况。 三、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完毕后,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必须提交的主要材料包括: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申请报告);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的相关图件; (三)放样、核样成果,建设工程正负零验收合格单; (四)实测的竣工总平布置图、地下工程管线埋设图、竣工测量报告(附电子文件)。 四、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内容;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竣工规划条件确认,提出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五、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包括: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位置、建筑红线、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二)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及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三)建筑立面。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立面是否与所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图、建筑施工图等相符; (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等主要指标是否改变; (五)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绿化工程、停车场(库)、垃圾站、市政公用设施、地下工程管线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六)临时建设情况:用地红线内建筑临时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六、市政道路及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包括: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 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资质分类分级)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资质申请和主项)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七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 (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业绩证明材料; (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八条(资质受理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到现场对检测能力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首次申请资质) 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或者增项申请新的资质,不考核检测机构业绩,其资

赴厦门学习考察城市建设规划的考察报告

( 考察报告)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45052 赴厦门学习考察城市建设规划Investigation report on studying and investigating urban

赴厦门学习考察城市建设规划的考 察报告 8月1日至8月3日,在县长、县城六大片区建设总指挥的带领下,总指挥部办公室、各片区正副指挥长、办公室主任和开发公司经理一行28人实地参观考察了厦门市火炬高科技产业园、五缘湾、杏林湾片区,听取了厦门市火炬高科技产业园翔安指挥部、厦门市规划局、五缘湾运营公司、杏林湾建设指挥部的相关介绍。现将 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厦门城市规划的经验 1.先谋后动。传统的城市规划内容只注重空间布局,往往不考虑城市运营、资金平衡和项目的收益,发展建设被动地服从规划的要求,既影响项目的品质,也影响规划的实施。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厦门市规划局一改以往就规划而规划的模式,按照“先策划后规划”的理念,在规划编制前聘请策划公司对片区的战略定位、产业安排、功能布局、亮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资金平衡估算等进行论证研究,并供领导决策参考,确定后再聘请规划设计单位将策划成果转化为规划成果,以规划的语言落实行动的项目,从而XX增强了规划的可操作性。如五缘湾片区即是先聘请国内知名的咨询机构王志纲工作室和英国阿特

金斯顾问公司联合策划后再行规划。 2.滚动规划。规划的首要任务是促使规划项目落地。针对规划编制周期长、费用高、运营操作部分不明确等问题,厦门市规划局按照“积极配合项目、重点结合控规、分阶段制定规划”的思路,首先将建设项目的重要公建项目、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在第一阶段完成,以迅速应对开发主体,保障项目落地。同时不断跟踪服务,优化细化道路、市政管线、土地招拍挂等技术指标,相对稳定后形成第二阶段成果,以指导各类土地的运营和片区配套的实施。紧接着编制城市设计、景观设计等内容,汇集成最后的控规成果。 3.明确定位。准确的定位是片区发展的“灵魂”。厦门各个片区均根据各自的区位、交通、资源特点进行明确的定位,既功能互补,又各具特色。如五缘湾片区位于厦门岛的东北部,高崎国际机场与会展中心之间,通过厦门大桥、东通道、五缘湾大桥与岛内紧密相接,且拥有8km长临湾滨水带,区位、交通、资源优势突出。五缘湾片区定位为“活力生态港、财智精英城”,功能以商务办公、生态居住、休闲度假为主,是集商业服务、高端养生理疗、旅游休闲、文化娱乐、高新技术研发为一体的复合型新城区。围绕定位,五缘湾相继推出了高星级酒店、餐饮休闲街、商业娱乐中心、温泉度假村、湿地公园、帆船港、飞地营运中心等一系列重点项目,为片区今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4.功能混合。厦门市城市空间结构为“一心两环,一主四辅八片”,每个片区既自成体系,又相互联系融合,生产、生活等设施一应俱全,配套完善。片区内各项目也按照功能适当混合的理念进行空间布局。如火炬高科技产业园区规划总面积4.83km2,,由0.7 km2,火炬同集园和4.13 km2的火炬(翔安)产业区组成,首期主要建设130万m2的通用厂房和20万m2的生活配套区,生活

《乐山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17-2020年)》简要说明

《乐山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17-2020年)》简要说明一、规划范围与期限 (一)规划范围 为乐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市中区、沙湾区、五通桥区行政辖区,总用地面积1916平方公里。 (二)规划期限 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限一致,为2017—2020年。 二、近期建设目标、策略与行动 (一)建设目标 遵循“四川旅游首选地、绿色转型示范市、山水园林宜居城和总部经济聚集区”的总体定位,着力跨越赶超、转型升级和格局优化,努力将乐山建设成为“经济活力城市、区域中心城市、特色魅力城市”。 (二)策略与行动 遵循三大策略,实施十大行动: 策略一:培育增长极 1、实施旅游提质行动 进一步提升以乐山大佛、岷江东岸和老城为主的文化休闲度假区,强化核心引领;推动峨眉河风光带、三江沿线、沙湾组团、五通桥组团旅游开发,促进全领域各行业与旅游发展相融合,实现由景区主体型向区域综合型转变。 2、实施新区建设行动 围绕“一城两新区”,疏旧建新、南拓西延,拓展城市框架。重点建设苏稽新区和冠英新区,建设完善乐山高新区、青江新区、沙湾乐水小镇,合理引导各片区产业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推动新区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发展。

3、实施产业整合行动 推动制造业整合提升,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与新兴产业培育,建设优化高新区总部基地、五通桥新型工业基地、沙湾绿色生态工业园等产业平台;培育壮大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商贸会展、文化创意两大特色产业,积极培育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业、现代金融业、科技服务等新兴服务业。 策略二:打造魅力城 4、实施住房建设行动 建立完善由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构成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全面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和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在2018年底前实施改造“十三五”所有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稳步实施“城中村、城边村、城郊村“改造,加快实施老旧小区改造,修缮改造房屋,完善基础设施,提升环境质量。 5、实施环境保护行动 加大治水、治气、治土力度,推进多污染源综合治理;统筹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构建三江多脉四屏多园绿地系统;以竹公溪流域地区、苏稽新区、冠英新区为重点,推动海绵城市建设。 6、历史文化保护行动 保护山水城市格局,包括“三江汇聚、溪河纵横”水系格局,高标山、三龟山、城市绿心等山体绿化,以及依山就势、内外双城的城市形态; 保护历史城区,包括嘉州古城空间格局、外部轮廓、街巷结构、古城墙连续分布带,苏稽历史文化街区、两河口历史文化街区整体空间格局与传统风貌等。 保护景观廊道,包括世界遗产乐山大佛到峨眉山之间的景观廊道,历史城区老霄顶望大渡河、老霄顶望大佛、大佛望历史城区、沿江涵春门望“卧佛”、肖公嘴望“卧佛”、育贤门望大渡河景观视线等。 7、风貌提升行动 重点打造大佛景区节点、苏稽新区(文体中心)节点、高铁站前节点、高新区商务中心节点、冠英新区节点、乐水小镇节点及产业园区节点等7大节点景观,优化三江六岸景观廊道,重点提升老城区域、大佛景区周边区域、高铁站前区域

(完整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24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第二十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四条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依据。 第五条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第六条五年计划由计划编制纲要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计划编制纲要包括计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等; (二)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和起始年限等。 第七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制订项目应当落实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国家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国家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八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修订项目,其主编单位一般由原国家标准的管理单位承担。 第九条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统一部署编制国家标准五年计划的任务;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类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实施的,在设区的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5万平方米,其他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

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

《焦作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

《焦作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 焦作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焦作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以下简称《规划》)进行了评审。专家们原则上同意了《规划》,并指出《规划》紧紧围绕民生发展,突出了将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 《规划》重点阐述了未来4年内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两项内容。未来4年,我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集中在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供热以及环卫等设施建设方面。公共服务设施内容主要集中在文化娱乐、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方面。《规划》非常详细地向我们呈现了4年后我市在这些方面将要达到的目标。 全面打造黄金商业圈 以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和扩大就业为目标,《规划》全面打造黄金商业圈,推动居民消费结构升级。依托三维商业广场、百货大楼、新亚商厦、魅力香港城等大型商贸企业,加快贸易大厦的改造升级,加快东方红广场周边改造进程,强化焦作市一级商业主中心的功能;依托金桂苑商业广场和百货大楼焦东超市,优化商业业态,完善该区域的商业中心功能;依托城际城铁建设和火车站南广场扩建,加快大丰商城对外招商、民主路与站前路周边商业地块的开发改造,逐步形成以火车站南广场为中心的新老城区过渡带商贸中心;依托丹尼斯生活广场、摩登市商业步行街、嘉隆国际中心,打造新城区商贸中心;依托山阳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欧凯龙家居批发市场、金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新发地建材市场等,打造焦作商品批发集散基地;以和平街市场改造为依托,打造以服装、现代百货、体育用品为主的和平街商贸步行街;以万联世纪城为依托,逐步将友谊路打造成为中华名优小吃一条街;以大杨树餐饮娱乐一条街为依托,加快胜利南街棚户区开发改造,打造以餐饮、文化娱乐、休闲消费为主的餐饮娱乐一条街;以大商集团入驻开发摩登街为依托,打造商业购物、餐饮娱乐一条街;以北太行山沿线改造为依托,打造“农家乐”特色风味街;以原车站街五金交电一条街升级改造为依托,打造经营层次更高、管理更为规范的新五金交电销售一条街。 加快形成城路网框架 在城市道路系统规划方面,我市将加快形成“七横、八纵、两环”城路网框架,近期主要新建(改造)中南路、长安路、中原路、东海大道、滨河路、南阳路等32条道路,新建桥梁11座。 《规划》称,到2015年,焦作城市公共汽车保有量将达到1200标台。近期在汇亨宾馆附近、中站区怡光路与影视路交叉口附近、中原路与焦辉路交叉口附近、电厂二号院、龙源湖公园、缝山公园附近等设置公交首末站。 我市对外交通规划更是力求便捷,配合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外铁路、公路将全力服务焦作经济圈的形成。 在铁路交通方面,近期新建新月铁路二线及货运车站、郑焦城际铁路,搬迁货运北站、拆除老城区相对应的铁路线;扩建焦作火车站,增加焦郑城际铁路站,新建焦作新区火车站,扩建待王火车站。 在公路交通方面,疏通城市过境交通通道,减小过境交通对城市居民生产和生活的影响。主要建设东海大道、南洋大道、中南路,与影视路形成城市的外环,解决城市过境交通问题。 加强焦博修一体化进程,保证焦作市城区每个方向至少有两条通道与博爱、修武、武陟以及其他县市联系。近期重点打通世纪路与博爱城区道路对接,人民路、解放路、建设路与修武对接,文昌路向南延伸与武陟对接,中原路向南延伸与郑常公路连接。 近期,将恢复中站、马村长途客运站,主要解决中站区、马村区与周边乡镇的联系,可作为城乡公交首末站,结合待王火车站及周围布置的大型仓储区,在文昌路东待王段建设一个大型货运枢纽站,结合中原路济焦新高速入口规划过境交通停车场。 绿地塑造焦作绿形象 除了对市区河道进行整治及对南水北调城区段绿化带建设外,到2015年,我市各类绿地面积达到1250.78公顷,新增绿地670.80公顷,主要新建公园有塔北路与影视路交会处两侧公园,普济路与人民路交会处公园、碧莲湖公园、南水北调两侧公园及山阳故城遗址公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第六讲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一、大纲要求及主要内容 (一)、大纲要求: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二)、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5、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7、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8、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9、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二、内容讲解: 1Z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Z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

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 例题: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 )监督管理。 A.建设单位 B.建立单位 C.工商行政 D.政府 答案:D。 例题: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 )为主要内容。 A.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B.主体结构 C.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D.环境质量 答案:C。 例题: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 )为主要手段。 A.行政审批 B.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C.竣工验收 D.质量考核与抽查 答案:B。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管理,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指根据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的需要,对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编制的通用设计文件,以及为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推广使用所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包括印刷件和电子数据)是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载体。本办法无特别说明的,标准设计与标准图集同义。 第五条标准设计项目的申报、编制、审查、批准、发布、复审、推广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四川省建设工程标准设计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贯彻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制定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工作的规划、标准设计体系及具体实施办法; (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设计和行业标准设计制定、修订等任务; (四)组织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的编制、出版、发行、宣传推广和实施监督; (五)负责组建标准设计专家库,加强队伍建设。 第七条标准设计图集按其应用广泛程度和技术成熟程度分为通用图集和推荐图集。 第八条标准设计编制工作经费可以从财政补贴、科研经费、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资助等渠道筹措解决,逐步建立财政资金为主导的投入机制。使用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标准设计项目,应符合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并接受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对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设计,或虽有但不适应四川省工程建设需要的,可以制定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

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统一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进一步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的自由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城乡规划条例》、《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分为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两种类型。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中的场、站、厂等应实施规划条件核实,并按本办法执行。市政管线及道路交通线性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简称规划条件核实,下同),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为依据,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列容进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规划条件核实工作,规划条件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围分次进行核实。 第五条建设工程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经

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后可再次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须通过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现场测量并拍摄相关照片,形成实测竣工测量报告(简称测量报告,下同,含文本和附图两部分电子文件,格式应规并与附图相关容保持一致)。 第七条测量报告应经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审核,建筑工程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容: (一)实测总平面布置图(含地形,CAD格式):包括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场地竖向标高、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容; (二)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 (三)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包括建构筑物名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高度等;工业项目生产服务设施用房控制指标表(含生产服务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等); (四)建筑物彩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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