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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

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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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家学法,户户平安”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

——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主讲人:***

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事实婚姻

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

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

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

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

(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

公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

(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

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4、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5、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1、财产所有权问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亦即,明确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臵补偿费。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

的生活用品;

⑤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⑥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意:一方婚后以其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

2、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支配问题(家事代理权)

《婚姻法》第17 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句话可作如下理解: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

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

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3、婚内财产约定(含忠诚协议)

(1)婚内财产约定的人群主要有:涉外婚姻者;再婚者;老年结婚者;新潮的年轻人。

(2)婚内财产约定的内容: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和归属;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以及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

婚内财产约定一经签订,不能轻易反悔。

“忠诚协议”的问题:

实践中,当事人特别是女性当事人经常会出现明确约定一方出现“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情形,离婚时须净身出户甚至高额赔偿对方条款的效力问题,其中尤其以婚外情条款居多,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约定引发的纠纷,不同法院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1、协议离婚

优点:时间短、费用低、压力小。

缺点:(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2)可能会隐藏有后患;(3)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4)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 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协议离婚常见的问题:

(1)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扶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这样的约定,在财产问题上漏洞较大。可能存在两种理解,第一种是,既然财产分割已经完毕,说明财产已没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依法分割。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最后只能诉诸法院。

(2)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建议在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分割。

(3)前后有几分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注意:后签订的协议优于先签订的协议;争议内容有处理的协议优于争议内容没有作出处理的协议。

(4)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效力问题

举例:某男和某女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某男离婚后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子中自己的份额赠与儿子,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某男反悔,主张房子产权没有发生变更。法院认为,某男在协议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某男所属份额的房屋所有权仍归某男

所有。

(5)户口迁移的问题

户口拒不迁出造成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如女方自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3 个月之内不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100元的不便补偿;如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未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

2、诉讼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离婚中的损害赔偿

要求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离婚中的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42 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3)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4)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5、子女的抚养问题

子女归属争议在离婚案件中较为常见。原因有两点:(1)真心爱孩子,希望和孩子一起生活;(2)为了得到房产或能分到更多的财产,以孩子为筹码,迫使对方让步。

离婚后,哺乳期内(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法院在判决孩子归属问题时考虑的几个因素:

(1)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思想品质、

身体条件等;

(2)双方父母的基本条件;

(3)孩子的生活环境;

(4)有表达能力的子女的意见;

(5)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孩子的探视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望权,也可能会有1 至2 天的探望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会明显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或10 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望,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

抚养权的变更

如果一方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发现另一方不具备直接抚养子女的能力,或子女再随其生活对其成长不利时,有权与对方协商或向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

一般有下列情况出现时,法院支持变更的诉求可能性较大: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

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 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

养能力的。

子女姓氏的变更

离婚后如要更改子女的姓氏,必须双方协商一致。

子女的抚养费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有下列情形的,子女抚养费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追加:

(1)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

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6、离婚中财产的分割

总的财产分割原则: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

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

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7、离婚中债务的清偿

(1)婚前一方个人形成的债务,但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离婚时,夫妻应承担连带责任。

(2)婚后一方借债,一般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双方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注意:实践中可能存在一方在夫妻感情不和的时候与他人串通虚假出具借据,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此时需要考虑债权人的情况、借款的性质等因素进行抗辩。例如是借给自己的亲属或朋友,或者说借钱是为了偿还赌债等,则可以向法院主张借款行为无效。

8、彩礼返还问题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现要求离婚的;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现在双方离婚的。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1、婚前购房

(1)婚前购房,一方出资,产权证上写的是该方的名字,另一方未

出资。

结论:房子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2)婚前购房,双方出资,产权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

结论:房子是写名字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另一方的出资应当返还。

举例:某男某女婚前各出资10 万元购买了一套20 万的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女方的名字。离婚时,房子是女方的,但是女方应当返还男方的10 万元出资。当然,需要男方提供出相应的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曾经出资。

(3)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双方的名字,双方出资或者一方出资(无论是婚前共同出资还是婚后共同出资)。

结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4)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双方婚前出资完毕。

结论: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至于另一方的出资,离婚时则应当返还。

举例:一套房子20 万,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的名字,男方支付了15 万,女方支付了5 万,都是在

婚前支付完毕。则离婚时房子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男方应当返还女方支付的5 万元。

(5)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结婚登记前一方支付了一部分,结婚登记后另一方支付了剩余的部分。

结论:房子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至于另一方支付的剩余部分,

法制教育活动记录汇总

法制教育活动记录 活动时间:2013年4月10日 活动地点:学校操场 主持人:张勤(副校长) 参加人员:全体师生 活动形式:报告会 活动内容: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特点及成因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为此,我们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进行了调查,对如何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作了一些探索: 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特点及成因: (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可以用“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九个字来概括。从数量上看,全国约亿学生,其中违法犯罪青少年约占青少年总数的万分之六。大城市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其中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达70%左右;从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大。从蔓延性看,青少年犯罪模仿性强,其犯罪行为、

手段相互传播,结帮成伙,同一类案例在某一地区迅速蔓延开来,重复发生。团伙犯罪愈演愈烈。 (二)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有:①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80年代初,青少年初犯的平均年龄为16岁,到90年代,初犯的平均年龄已降低到14-15岁。②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突出。目前,违法犯罪青少年多数是辍学生、失学生,以及一些盲目外出务工的青年农民等。他们大多闲散在社会,无所事事,极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③在校学生作案逐年递增,其中以初中生居多,约占青少年作案人数的18-22%。④犯罪的类型复杂,他们或敲诈勒索,或盗窃抢劫,或聚众斗殴,或残害亲人,或吸毒,有的甚至是计算机犯罪。 (三)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环境方面等客观的原因,又有青少年自身生理、心理方面的主观因素;从主观上看青少年正是长身体、长知识,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他们思想认识上渐趋成熟,敏感好奇,富于想象,喜欢模仿,但辨别能力差,以致在追求新奇刺激面前,极易受不良影响而导致违法犯罪;从客观方面原因分析,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学校、家庭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影响青少年成长的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家庭教育的失误,学校教育的偏差和社会上各种不良或腐败风气的影响等,都会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记录部门:政教处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篇一: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 ?“家家学法,户户平安”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 ?——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主讲人:*** 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事实婚姻 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 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 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 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 ?(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 ?(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 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4、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5、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

社区年度普法工作计划

社区年度普法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深化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更好地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提升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社区一定要加强对社区居民的发展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在全社会倡导和营造“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以下是为大家精心整理的社区年度普法工作计划,欢迎大家阅读,供您参考。更多内容请关注。 社区年度普法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深化我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更好地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提升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推动建设法治化社区、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巩固提高“平安永合”的创建成果。根据上级有关工作的要求,结合本社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普法宣传的长效机制。 建立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普法领导小组,落实专门的普法宣传人员,制定普法宣传工作计划,把普法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创新普法载体,突出普法宣传的全民性。 1、认真做到社区领导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学法工作。打铁先需自身硬,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必须自己要懂法、守法,故首先必须学法,按照上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

学习。 2、加强对社区居民的发展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在全社会倡导和营造“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利用电化教育设施组织党员群众进行法律法规教育;通过法律早市定点宣传、送法下乡、文艺汇演、法制宣传橱窗、悬挂宣传横幅、电子屏幕滚动条、短信平台、永钢报、永联村讯发放法制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利用法制学校组织村民学习《宪法》、《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权法》、《禁毒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科普讲座等法律法规,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学法、用法、守法,促进辖区居民依法开展生产,保障正常生活,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保障社会安定、和谐。 3、强化企业职工的法制教育培训,增强法制意识。根据我社区企业大、职工多、纪律严、要求高等特点,利用法制学校,以员工手册、村情厂史、安全知识等内容开展新职工职前教育,同时组织企业职工学习《劳动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消防法》以及知识讲座等强化职工的素质教育。 4、加强外来人口法制教育,树立自觉守法理念。根据我社区外来人口众多,包括永钢集团外籍员工和外来船户,接近本地人口,而外来人口刑事犯罪率及高,普法工

普法法制宣传展板内容汇编

普法法制宣传展板内容汇编 普法法制宣传展板内容汇编 引言: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启动之年。武钢股份设备维修总厂以“强化法律意识观念,共创平安和谐总厂”为主题,本着深入推进依法治厂,教育和引导职工学法、懂法、用法,增强职工遵纪守法意识和观念,切实保障总厂改革发展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为目地,在总厂范围内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月活动。重点深入学习宣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武钢职工奖惩条例》等七部国家法律与企业制度、规定。在广大职工中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的良好氛围。 第一板块:普法教育时时刻刻和谐企业岁岁年年 从“一五普法”到“六五普法”中国企业普法教育已经走过二十余年时间。企业开展普法教育所具有的弘扬法治精神、培养职工遵纪守法以及预防与减少违法犯罪等特有功能,奠定了它在现代企业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地位。普法教育中要从企业实际出发,就必须从企业最基层做起,全面提升职工队伍整体法制素质,从普法教育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都高度重

视普法教育。法律来源于生活,所以普法教育的触角必将延伸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营造良好的企业法制文化环境实行依法治企,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章办事,就能在企业内部形成讲求民主、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管理、自觉维护厂规厂纪的良好氛围,这是一种强大的隐性约束,它能使置身于其中的全体职工,在潜移默化当中,不知不觉地养成认真学法、自觉守法、善于用法、勇于护法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使法制教育事半功倍,实现企业进行普法教育构建和谐企业的最终目标,所以说企业普法教育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课题。第二板块:违法纪案中求鉴明是非一字来评 案例一:艾春梁,男,1977年出生,1994年参加工作,199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事发前为炼铁厂煤粉车间五高炉煤库皮带工。依据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1)青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0年5月及6月期间,艾与本车间人员郑某,张某与厂外人员谢某经预谋后,先后两次利用当班之便,在五高炉煤库盗窃原煤共计28余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00余元。2010年10月9月17时许,艾春梁与郑某、张某再次利用当班之便,将原煤吨倒卖给外厂人员黄某,被铁厂保卫科人员及时发现、截获,并移送武汉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侦大队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4,000余元。2011年4月6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艾春梁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炼铁厂党委

社区普法讲座大纲2

社区普法讲座大纲 一、婚姻家庭(主) 1.婚前财产(主要讲哪些情形下属于婚前财产,如何确认,约定的协议书效力如何) 癞蛤蟆与天鹅是男女朋友关系,为了能与天鹅结婚,癞蛤蟆说:“只要你嫁给我,就把我名下一套别墅变更为你的名字。”翌日,二人结婚,但癞蛤蟆没有兑现诺言,天鹅便起诉要求癞蛤蟆兑现赠送别墅承诺。法院依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以癞蛤蟆的赠与没有经过公证,并且不具备公益性质为由,驳回了天鹅的诉讼请求,天鹅一气之下只身飞走。 2.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收入和债务,先说概念及范围,然后说处分的形式及效力。最新例子房产富豪赠小三别墅原配要求撤销的例子以及一方签字卖房子的效力;其次说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举两个例子)(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归属问题司法解释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举例: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原则为夫妻共有,但有两个重要例外: (1)孳息。如一方在婚前拥有100万元存款,婚后产生10万元利息,该10万元利息归该一方所有。 (2)自然增值。如一方婚前拥有房产并已付清全部房款,该房产婚后产生10万元的增值,则增值的10万元归该一方所有。 3.离婚后房产分割(离婚分割的重要财产,重点讲解如何在婚前为居民自家的孩子在房产问题上如何约定更为有利;其次婚前婚后买房按

揭情形下房屋的归属,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归属问题,) 4.子女抚养争议的解决(儿童的年纪,意愿,探视权,爷爷奶奶能否抚养) 5.婚外情以及其他常见危害婚姻情形下能否请求赔偿或者少分不分财产 二、继承(主) 1.遗嘱的订立(遗嘱的形式,最优选择,)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五、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遗嘱的类型 (一)公证遗嘱 2.遗产的继承(债务清偿)(哪些是不能继承的)(未订立遗嘱的后果以及解决方式)(继承房产如何花费最少)(一方去世) 张三(张三老婆已死)生前欠李四10万元债务,且已届清偿期,这时张三突然死亡。张三在生前留有遗嘱,遗嘱写明将自己所拥有的3万元现金留给自己的儿子张小三,张三在死后尚留有价值5万元的房产一套,这时李四向张小三主张债权,请问张三的债务是否需要偿还?如果张小三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那么答案是肯定的,张小三

2020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范文5篇

2020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范文5篇 2020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学习素材篇一 作为新时代的法典,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得以实现。例如,民法典规范了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的到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更加有序,让社会更加和谐。 作为一部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法律,民法典的实施,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他先后经过4次修改,历时五年,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他的出台紧扣时代脉搏,回应时代需求,它标志着我国私权治理体系的雏形基本形成,我国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我们相信,作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标志之一,民法典必将成为新时代制度文明的重要基石。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全体党员应顺应时代潮流,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2020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学习素材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过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这是因为该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典》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被替代。 1民法是对人们真实生活中行为的规范,是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法。 民法即私法,是关于个人或私人的法。如隐私权和信息权,民法就是关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公民或法人等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 从市场经济的概念方面可以看出,民法具有私法的特征:民法是以“私”字为核心的私权经济,这个特点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是私人(指有独立利益和人格的一切主体),其发展动力是私心;而且追求的目标也是私利。因此,可以说民法又是权利法和平等法。即对任何一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都要平等地保护。 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婚姻法》社区普法讲座

《婚姻法》社区普法讲座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婚姻、亲属间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基于这种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自从家庭诞生以来,人们生活在不同的家庭之中,休养生息,繁衍后代,享受着天伦之乐。家庭的和谐稳定可以说是我们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离婚,已经成为社会中比较普遍的现象,而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对此也不再像以前一样遮遮掩掩,如何在离婚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个人合法的财产权益,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上周接受南湖社区曾主任的委托,准备在社区作一次《婚姻法》的法律宣传。但离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的问题比较多。为此,我只能收集、准备了一些婚姻法较基础的、大家关心的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 一、婚姻法的五大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既是婚姻家庭的指导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操作、运行的基本准则,也是婚姻家庭规范的基本精神。按照基本原则所规范的家庭关系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1. 实行婚姻自由。 这是我国婚姻法的核心。其基本含义是指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男女双方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结婚和离婚都不附带任何外在条件,以男女双方是否有感情作为婚姻成立、延续或解除的唯一根据。禁止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2. 一夫一妻。 禁止重婚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一夫一妻制,是指一个人同时只能有一个配偶。 3. 男女平等。 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 4.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妇女、儿童和老人是主要的家庭成员,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家庭就不可能幸福,社会也不会安宁。 5. 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婚姻法正是基于这一原则,规定了实行计划生育是每对夫妻的义务。 三、关于婚姻的法律依据 1. 宪法; 2. 婚姻法: 我国现行《婚姻法》颁布于1980年,于2001年4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

普法宣传单内容

普法宣传单内容 1、全面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主要有哪些? 答:(1)在家观看电视台《政法在线》等法制栏目。(2)就受普法资料和学习法律知识。(3)参加法律咨询活动。(4)因买假货向消协投诉进行维权。(5)阅读报纸的法制报道。(6)遇到法律问题向社区律师进行咨询。(7)观看街道社区法制专栏、板报。(8)参加司法考试等法律知识测试。(9)参加单位或社区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10)观看法制文艺演出。(11)浏览法治网站或网站的法治文章等等。(12)中学生在参加思品课考试时,试卷中有法律知识考题,也可视为参加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2、什么是“五五”普法? 答:“五五”普法,是2006-2010年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简称,是指从“一五”普法开始到现在正经历第五个五年的普法教育。 3、“五五”普法的规划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 答:“五五”普法的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2010年组织考核验收。共分三个阶段:2006年,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至2010年,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总结验收阶段。 4、“五五”普法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全市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实践,第一步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5、“五五”普法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 “五五”普法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求实创新、坚持普治并举。 6、“五五”普法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加强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地方、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 7、“五五”普法的重点学法对象有哪些?学法的侧重点各有什么不同? 答: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又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其中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工和农民。领导干部学法,重在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决策能力。公务员学法,重在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能力。青少年学法,重在培养法制观念。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重在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能力。农民学法,重在提高法律素质。 8、法制宣传教育“一学三讲”的内容是什么? 答: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 9、“法律六进”指的是哪六进? 答:“法律六进”指的是法律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

社区普法讲话稿范文

社区普法讲话稿范文 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大家好。非常高兴能和大家交流法律方面的问题。如今的法制社会,法律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关系越来越密切(适当举例),学习、了解一些法律常识对我们的生活大有帮助,不但使自己做到遵纪守法,而且更重要的是能够以法律为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为大家介绍一些与《物权法》有关的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 __物权法》是xx年10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这部法律主要是明确物归谁所有,保护所有人对物享有的各项权利,从而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 __秩序的法律。物权法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如我们从超市中购买的商品都是动产,能够自由移动,房子、道路、桥梁、土地等属于不动产。物权法具体规定了人们如何行使物权、如何保护物权。下面重点介绍一下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管理、相邻关系有关的法律知识。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给大家举一个案例:某小区一住宅楼一楼的业主王某对自有房屋进行装修,期间对承重墙、承重柱打孔以加装隔层,引起该幢楼其他业主的强烈不满,认为王某的行为对其他业主的楼房安全造成不利影

响,由此引发纠纷,其他业主联合起诉王某停止侵权、将破坏的承重墙、承重柱恢复原状。此案涉及到对建筑物所有权的行使问题。有人会问,我自己的房屋,怎么装修是我自己的事,为什么会有他人干涉呢?这主要是自己房屋中还有属于和他人共有的部分,在行使自己权利时影响到他人的合法权益。 假如你四十万元在一住宅小区内购买了一套住房,经过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后给你颁发了房产证,就能证明你对这套房屋拥有法律认可的所有权,你就成了这个住宅小区的主人,房子的主人,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停车场等都与你有关。那么,从法律上讲,你的四十万元真正购买到了哪些权利呢?要弄清这个问题就得明确什么是建筑物 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及相关的附属设施属于不动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个整体由不同的部分组成,如房屋套内空间、共用楼梯、楼顶、外墙面、楼内安装的相关设施、小区内的道路、绿地、车位等。这些不同的组成部分,由不同的人享有所有权,有的属业主独自占有和使用,有的由部分业主共有,还有的归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所以,从法律上讲,对建筑物享有的权利分为专有权和共有权两种。

普法宣传活动度总结教学提纲

普法宣传活动年度总结 导语:普法宣传活动年度总结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那么普法工作怎么写呢?为你整理了几篇 《普法宣传活动年度总结》 为了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师生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师生的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和自觉运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身行为的能力。 让全体学生明确学法、用法、知法、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面推进我省教育系统“六五”普法规划和依法治校进程。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结合我校实际,紧紧围绕稳定社会大局、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宗旨。 以今年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为契机,开展了一次以全校师生为主要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了浓厚的法制舆论,为构建安全、和谐校园, 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氛围2015法制宣传活动总结4篇2015法制宣传活动总结4篇。 经我校全体教职员工共同努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让大家都充分感受到宪法教育和法制宣传的重要性,使法治的精神深入人心。

现将我校开展的20XX年12.4法制教育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活动目的 以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为契机,开展一次以全体师生为主要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法制舆论氛围,继续推动我校“六五”普法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我校全体师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为构建安全、和谐校园,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氛围。 二、活动主题 20XX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活动主题为:“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三、活动时间 12月3日至12月9日 四、宣传重点 (一)突出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大有关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 宣传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引导全体师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牢把握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的方向2015法制宣传活动总结4篇工作总结。 (二)突出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宣传。

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

“家家学法,户户平安”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 ——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主讲人:*** 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事实婚姻 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 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 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 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 (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 公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 (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 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普法教育活动记录

普法教育活动记录 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若要成才必先成人,成人必先遵法。第1文档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普法教育活动记录,希望对你有帮助。普法教育活动记录小学生法制宣扬教育活动记录4年级3班延娟 活动班级:4年级3班活动地点:教室 活动时间:2020.x.x 参与人员:班主任及全部学生记录员: 第1文档网 活动目的:让学生学习法制知识,了解法律,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活动进程: 1、导语: 同学们,法律离我们其实不遥远,产生在我们身旁的许许多多鲜活的事例已然清楚地告知我们,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干,密不可分.学法,懂法,用法,是青少年素养的重要组成部份. 可是,为何又有那末多的未成年人由于1时的胡涂而走上犯法的道路呢?现在,随着社会的进展,未成年人犯法率有升没减,面对这个沉重的问题,我们是否是应当去沉思呢? 学法,懂法,用法,是青少年素养的重要组成部份,我们不单单要懂法而且要学会用法律和智慧保护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那末接下来我来看几个材料. 2、班主任实例资料光盘播放. 3、学生分小组由中心发言人发言讨论.(结合案例讲授相干法律常识,让学生体会懂法,遵法的重要意义.

班主任引导:就打架事件而言,轻可触犯《治安治理处罚条例》,重则触犯《刑法》.再次,是青少年犯法的问题.虽然我国《刑法》规定104岁以下的人犯法不受处罚,104岁至106岁的人触犯成心杀人、贩毒、投毒、纵火等8项重罪还是要承当刑事责任的.因此,学校、家长和社会的教育及引导就非常重要.这也是我们社会所要引发足够重视的问题. 具体说来,青少年应当在平常生活中要做到以下几点,即知 法懂法,遵法护法.晓得法律基本常识,明确本身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当和实行的义务,晓得应用法律作为最有效的武器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同时,做到以法律为准绳,规范自己的1言1行,做符合本身年龄和身份的事情. 国家的有关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06周岁的人犯法, 应当负刑事责任.这1年龄段称为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04周岁不满106周岁的人,犯成心杀人、成心侵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偷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1年龄段成为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04周岁不满108周岁的人犯法,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1年龄段称为减轻刑事责任时期.不满104周岁的人,1律不负刑事责任.这1年龄段称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同时刑法还明文规定,因不满10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加 以管束;在必要的时候,也能够由政府收留教养. 4、你对法律知多少? 1、说出你所知道的有关青少年的法律法规的名称. 《未成年人保护法》《x预防未成年人犯法法》 2、请你举例说说哪些是未成年人不能做的事情 旷课、夜不归宿,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偷窃、故意损坏财物

社区法制讲座主持词

社区法制讲座主持词 【篇一:法律知识讲座主持词】 法律知识讲座主持词 各位领导、姐妹们: 今年是我国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 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提升我县各级妇女干部群众学法 用法水平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县妇联决定组织举办这次全县妇女干 部法制讲座。 这次讲座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依法治国基本国 策的贯彻落实,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努力建设具有较高法律素质 的妇女干部队伍,提高我县广大妇女学法、用法、护法的能力,维 护和巩固我县城乡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的成果,为我县经济的发展 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今天,我们荣幸地邀请到了县法院年轻的女法官姜琼为我们授课。 姜琼同志虽然年纪不大,却是我县法院的优秀人才,她潜心研究法 学理论,并有开庭审判的实际经验,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让我 们对姜琼同志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下面就请姜琼同志为我们授课。大家欢迎。 ************************************************ 姐妹们,方才,我们聆听了姜琼同志上的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使我们受益匪浅。让我们再一次向她表示由衷的感谢! 姜琼同志的讲座紧紧围绕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现代 化这个主题,深入浅出,旁征博引,使我们在深受教育和启发的同时,更加懂得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关于深化社会全面体制 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这一决定的英明正确。希望各位姐妹 们回去以后,要把这次法制讲座的知识传达到自己周围的同事和亲 朋好友中去,让她们也接受法律的保护,使我们这次的法律讲堂发 挥最大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全民学法用法活动向纵深发展,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的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以及各项事业 的进步,做出我们妇女应有的贡献。 今天的讲座到此结束,散会。 【篇二:法制教育讲讲座会主持词】

小区普法讲座

小区普法讲座(一)主讲:易点: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关系。 所谓业主,就是物业的主人、物业所有人,物业管理公司是受雇于业主提供服务的机构,以实现业主的安居乐业,甚至物业的保值和增值,由于业主是松散型的利益群体,为了更好地和发展商及物业管理公司沟通,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被其他组织侵害,业主选出代表组成业主委员会。 按照这种关系,三者之间似乎已经非常明朗,没有什么可说的,可是,实际的情况远远不是这么简单:首先,发展商是最早的物业公司聘请人,在房子还没有卖出之前,小业主和业主委员会都不存在,发展商是唯一业主,现行法规也规定发展商聘请物业公司或自身进行物业管理,为期两年,两年之后,聘请物业公司的权利才由业主行使,具体由业主委员会操作。按目前的现状,物业公司被业主炒的例子还是屈指可数,大多数物业公司并没有这方面的忧患意识,因此,他们希望扩大经营规模的时候,眼睛也就盯着发展商,而并没有把已经进入的小区业主放在很重要的地位,何况这个行业还有大把从业人员根本就没有搞明白自己到底是干嘛的。 那业主就不能联合起来吗?业主委员会就不能充分行使职能吗?业主都只是身份之一,没有以业主为业的人,而且每个人的感受差异很大,要联合所有业主的力量,需要业主委员会或热心业主的组织,维护权益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拖”是所有组织不想干正事时使用最多的手段),组织人的奉献精神和闲暇时间都缺一不可,一般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也是兼职,并且多数没有任何报酬,完全是义务劳动,我们都必须首先肯定他们的奉献精神,但要做好这项工作,作为一个组织,仅仅有奉献精神还是不够的,起码还需具备基本的专业知识、正直和热心帮助他人的品格、必要的闲暇时间、百折不挠的斗志和合理的内部分工。很希望新天地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是这样的一个组织,充分和业主、物业公司沟通并且建立一种沟通方法,让他们了解自己的工作情况也是业主委员会必须要做的工作。 经营物业公司是目前中国最好赚钱的行业之一,为什么这么说,让我们先了解一下物业公司:凡企业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一般的企业要实现利润必须花费大量的心血,经过你死我活的市场竞争,稍不留神就血本无归,但物业公司没有这种后顾之忧,物业公司是旱涝保收的,如果连物业管理质量都不考虑,说得客气一些,好像换任何人都可以干哪。 管理佣金只是物业公司利润来源的一部分,现在所有的物业公司都在采用的方式包括:收取电梯广告费、收取进入小区的商家的费用、关联公司高价提供电梯维护、设备保养、清洁绿化等服务以转移利润等等,还有一切管理公司能取得的既让业主受惠又能增加自身收益的服务,但前提是你要先做好自身的物业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才能取得业主的认同,也才有可能取得最大利益。 业主购买物业,表面来说是选择了发展商的产品,而实质是选择了一个生活环境,而参与最深的则是物业公司,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总体要求并不会很高,他们提出来的问题有可能是物业公司分内的工作,也有可能是力所不及的范围,但对物业公司一个原则性的要求是你的态度要足够诚恳、业主的问题要足够重视、问题的

普法活动记录

普法活动记录

雨花亭街道雨新路社区“法律进学校” 活动记录 活动时间2017年7 月15 日 活动地点雨新路社区 活动主题交通安全知识讲座。 参加人员街道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学校学生 11活 动 内 容 交通安全知 识讲座,师生在现场认真听讲座。 雨花亭街道雨新路社区“法律进社区”

活动记录 活动时间2017年3 月 4 日 活动地点雨新路社区 活动主题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参加人员街道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单位职工 活动内容 开展法制进社区普法维权宣传教育引导活动,加强廉政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社区普法依法治理,让居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图 片 雨花亭街道雨新路社区“法律进企业” 活动记录

活动时间2016年2月6 日活动地点物业公司活动主题法制宣传教育进企业 参加人员街道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物业公司 活动内容 举办了法律培训讲座。法律志愿者为全体员工讲解了《劳动法》,及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员工们受益匪浅。 图 片 雨花亭街道雨新路社区“法律进单位” 活动记录

活动时间2016年5月26 日 活动地点物业公司 活动主题法律进单位 参加人员街道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单位职工活 动内容 对社区辖区单位职工进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等业务的培训。 图 片 雨花亭街道雨新路社区“法律进社区” 活动记录

活动时间2016年6月24 日 活动地点雨新路社区 活动主题“法律进社区” 参加人员街道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居民 活动内容记录:设置咨询台、散发宣传材料,广泛宣传《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人民调解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图 片 雨花亭街道雨新路社区“法律进企业”

社区健康知识讲座总结

---------------------------------------------------------------最新资料推荐------------------------------------------------------ 社区健康知识讲座总结 社区健康知识讲座总结社区健康知识讲座总结: 社区健康知识讲座总结社区健康知识讲座总结我院经过周密筹划方案和计划,与 XX 年 6 月 7 日联合**社区成功举办了一场以《十二时辰与养生》为主题的讲座。 此次讲座**医师为主讲人。 广大关注健康的社区居民参与倾听了我们的讲座。 在近两个小时的讲座中,**医师首先讲到十二时辰与养生的重要性,并提醒广大居民要保持健康的生活习惯、饮食习惯,以及健康的心态。 后谈到一些简单的中绵医养生知识,还教一些液基本的养生常识。 堰最后现场还组织开展了星义诊、健康咨询等服务好活动,由我院医生和社枷区医生为在场的同志们似面对面答疑解惑。 在今里后的活动中要我们要加焕大宣传力度,并且,在址管理方面做一定的改善番,增进会员之间的交流拓,让与会的社区居民能磊更好地融入到这个团体记中来。 总结过去的不足讯是为了在未来做得更完憎善。 ****大学第二盲附属医院医务科 XX.郊 06.08 社区健康知沸识讲座总结: 1 / 3

健康知识也讲座小结健康知识讲座村小结随着生活水平肩的日益提高,我国已逐斡渐步入老龄化社会,为饰了让中老年朋友养成良砂好的生活习惯,提高中写老年朋友晚年生活质量熊,3 月 6 日在西城社区牙特安排中老年人春季之保健知识讲座。 我们旱有幸邀请到中医科 xx 贵 x 主讲。 在本次健岂康教育讲座中,xxx 斌主要讲解了春季中老年遥人起居、运动、饮食、臃防病以及日常生活注意彭事项等健康知识。 本次囊活动还在现场为老人们嗡量血压、同时免费发放踏健康教育宣传资料等。 壶此次的讲座生动形趁象、通俗易懂,现场居交民认真听讲,讲座中周就主任与居民进行了交流抗互动,并提出健康知识酵问答,居民们踊跃发言钦,就自身疾病慢性病防之治提出健康咨询,周主勉任都一一进行了解答。 朴现场气氛热烈,深受老饮年朋友欢迎。 通过讲座丘,提高了居民保健意识原,达到了健康教育预期骗目标。 中心【社区健康碘知识讲座总结】 XX 年儒 3 月 6 日社区健康阔知识讲座总结: XX 社榆区健康教育工作总结第泻 1 篇: 社区健康教育工贬作总结今年以来,关在夏庄镇党委政府

社区普法教育讲稿

婚姻法 (1) 一、夫妻财产 (1) 二、离婚时的相关纠纷 (2) 1、婚姻关系终止的形式 (2) 2、夫妻共同债务 (2) 3、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 (3) 4、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 继承法 (4) 一、遗产的范围 (4) 二、继承的顺序 (5) 三、继承的份额 (5) 四、房屋继承 (6) 婚姻法 一、夫妻财产 我国在夫妻财产方面实行的是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并存的形式。就其适用来看,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如果对财产有约定就按照约定的内容来处理,可以约定为夫妻各自所有、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如果没有约定,就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也就是夫妻共同所有制。 如果想以约定的形式来处理夫妻财产,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只能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出约定,必须由双方亲自签订,不能由他人代签。2、可以在结婚前就约定,也可以在结婚后进行约定。3、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采用口头方式进行约定,内容明确而且双方一致认可的,也可以认定为有效。 如果没有关于财产方面的约定,就实行夫妻共同所有制。但是这里的共同指的是结婚以后所取得的财产由夫妻共有,标志就是结婚登记的日期。概括的说,就是结婚之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结婚之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这里还存在例外:比如说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再比如说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也属于个人财产,这些财产无论在一起生活多长时间都归个人所有。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就是《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子,如果是在结婚前买的就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是结婚后买的就

普法教育活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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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教育活动记录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若要成才必先成人,成人必先守法。本站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普法教育活动记录,希望对你有帮助。 普法教育活动记录 小学生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记录 四年级三班延娟 活动班级:四年级三班活动地点:教室 活动时间:2020.x.x 参与人员:班主任及全体学生记录员: 本站 活动目的:让学生学习法制知识,了解法律,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活动过程: 一、导语: 同学们,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许许多多鲜活的事例已然清楚地告诉我们,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学法,懂法,用法,是青少年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是,为什么又有那么多的未成年人因为一时的糊涂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呢?现在,随着社会的进展,未成年人犯罪率有升没减,面对这个沉重的问题,我们是不是应该去深思呢? 学法,懂法,用法,是青少年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

不仅仅要懂法而且要学会用法律和智慧保护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那么接下来我来看几个材料. 二、班主任实例资料光盘播放. 三、学生分小组由中心发言人发言讨论.(结合案例讲解相关法律常识,让学生体会懂法,守法的重要意义. 班主任引导:就打架事件而言,轻可触犯《治安治理处罚条例》,重则触犯《刑法》.再次,是青少年犯罪的问题.虽然我国《刑法》规定十四岁以下的人犯罪不受处罚,十四岁至十六岁的人触犯有意杀人、贩毒、投毒、放火等八项重罪仍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因此,学校、家长和社会的教育及引导就非常重要.这也是我们社会所要引起足够重视的问题. 具体说来,青少年应该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如下几点,即知法懂法,守法护法.懂得法律基本常识,明确自身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懂得运用法律作为最有效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同时,做到以法律为准绳,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做符合自身年龄和身份的事情. 国家的有关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称为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有意杀人、有意损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偷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成为相对负刑事责任

法制讲座演讲稿——琵琶社区

各位琵琶社区的居民、工作人员: 大家早上好!我是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也是我们琵琶社区的法律服务律师。感谢大家今天抽出时间参见我们的法制讲座,也谢谢我们工作人员的费心安排。但是相信大家的时间不会白费,因为我们今天的法制讲座的内容全是我们律所工作中经常遇到并总结出的经验,是我在遇到的法律纠纷中选取了我们居民最容易产生的法律纠纷——民间借贷和离婚纠纷。 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归根究底是利益的关系,处理好与他人的关系也是处理好与别人的经济利益问题。人际交往中,人情往来、经济往来是常见,但是当亲戚朋友向你借取一笔较大的金额,你到底要不要和他写借条。我们都知道借条是法院认定借款事实的依据,没有借条很难获得胜诉。但是你如何在亲戚好友面前开口,我的建议是这样的:假如你认为你这个朋友不还你的钱,你也能坦然处之,那你可以不用提借条的事,但是如果你不能负担这笔钱的风险,你就有必要提出写借条的事。但是当我们作为借钱人的时候,我们应该主动提出写借条,这是对别人的一种负责,也是对自我诚信形象的负责。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有一种情况下你写了借条法院也不会认可你,这种情况就是你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钱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这种借条法院是不认可的。比如说知道别人是借钱赌博,还把钱借给别人,这个就算写了合同也没有用。 不要轻易做担保人!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我们已经看过太多因帮别人担保而家破人亡的可悲现状。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客观的,他不会因为你的有情有义就排除你的法律责任。很多人没有意识到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担保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连带担保责任,连带担保就是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可以直接选择债务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另一种是一般担保责任,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在向债务人要不到钱的前提下,才可以向担保人追索债权。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担保责任是必须要约定的,即必须在借款合同上说明是一般担保,除此以外,直接写担保人某某某之类的都认为是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如何降低担保风险呢?一、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二、多方考察被担保人的信誉。三、慎重考虑被担保人的偿还能力。四、尽可能提供一般担保。五、对于不了解、不放心的人勇敢的说不。 我们在写借条时如何定利息,这个也是我要说的重点。一般情况下,如果你没有其他证据,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上没有约定利息,法院是不认可利息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所以如果你借钱给别人,有利息就必须在借条上说明。至于这个利息的约定,也是有法律规定的,高利贷是不被法律认可的。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也就是月息最多两分,超过这个额度的利息,法院只认可24%的利息部分,超出的部分无效。 至于还款日期的规定,有些人不知道写借条该不该约定还款日期。约定了还款日期,到了还款日期他不还,你就可以收他利息了,哪怕你们借款合同上没有约定利息。但是相应的到期后你必须及时向他催收借款,并且保留你催收的证据,如果你不催收也没有相关证据,到期两年后你再去法院起诉,你就失去了胜诉率。如果不约定还款日期,你可以随时向他催收借款,而且这个债权有效期为20年,但是这种情况下你无法向他主张违约利息,除非你在合同上约定了利息。所以该不该定还款日期,还要看每个人的具体情况。 至于借条格式,首先我要阐述一下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实践中很多人都搞不清楚这点,经常弄混,实际上借条和欠条的法律意义上是不同的。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借条要写明出借人姓名,借款金额(要有大小写),借款人签名或盖章,出具借条的日期。如果有利息的借贷还要注明还款方式,利息的计算方法,违约责任等。欠条是当事人双方在经济往来中,以某种经济结算的方式产生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比如买卖、损害赔偿、劳务等形成的欠款,欠款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结算依据。欠条一定要写明债权人姓名、欠款(要有大小写),欠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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