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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住建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 湘建价〔2018〕43号

湖南住建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  湘建价〔2018〕43号
湖南住建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  湘建价〔2018〕4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

湘建价〔2018〕43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厅对《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湘建价〔2001〕72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并予以重新公布,现就修改内容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说明第三条“本定额中未列入的项目,如耐酸防腐、保温隔热等项目,可直接套用九九估价表中的相应项目”修改为“本定额中未列入的项目,参照2014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执行。”

二、总说明第九条“砌筑砂浆及砼强度等级除注明者外,预制砼及现浇砼构件均按”C30砾20取定,砌筑砂浆按混合砂浆M7.5取定。设计要求采用的强度等级与定额取定不同者,按九九估价表附录二中的相应强度等级予以调整”修改为“砌筑砂浆及砼强度等级除注明者外,预制砼及现浇砼构件均按C30砾20取定,砌筑砂浆按混合砂浆M7.5取定。设计要求采用的强度等级与定额取定不同者,可按设计进行调整”。

三、总说明第十条“本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材料预算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均按九九估价表相应单价取定。根据省建设厅湘建〔2000〕价字第195号:‘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办法的通知’,以及省定额站建定建〔2000〕30号‘关于调整机械费的通知’,故本定额与九九估价表持同步调整。即按本定额汇总后的机械费增加8%,人工费按省建设厅建定价〔2000〕38号文件规定调整,增加的机械费和人工费在费后税前计列”修改为“本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以及机械费中的人工工资单价按照现行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调整;材料预算价格以及机械费中的燃料及电的单价按编制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计取。

四、删除总说明第十一至十四条。

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执行,原《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作废。

六、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套用定额及概算相关费用计算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执行;单位工程概算费用标准及计费程序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以下简称160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园林苗木等综合税率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7〕134号)等文件执行。即将160号文附录K.5、K.6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表第6项“规费”中(1—5项)的费率由

3.78%调至3.75%。

七、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止。

湖南省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07〕402号

湖南省建设厅文件 湘建价〔2007〕402号 关于发布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对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现予发布新的人工工资单价,具体人工工资单价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新的人工工资单价适用的范围 新的人工工资单价包括最低工资单价和市场工资单价。附表中,其他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包括装饰部分)、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装饰工程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第五章木作、第六章楼地面、第七章抹灰、第九章油漆、第十章彩画装饰工程。 二、建设各方在合同签定、招投标或结算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其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二)招标单位编制工程标底或上限值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照市场工资单价计取,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可根据工程复杂程度在规定范围内计取。但按相关规定确定工程标底或上限值时,其优惠下浮后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三)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其成本价的规定作出处理。

(四)招标投标工程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10%以上部分或工程量漏项、新增项目,其人工工资单价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执行。其中装饰工程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平均值计取。但合同约定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五)按实结算的工程,原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其人工工资单价按发布的当地市场日工资单价计取。其中装饰装修工程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平均值计取,但合同约定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三、其他规定 (一)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取费基价)其人工工资单价均按30元计算。超过30元部分按价差计算,修缮工程计费部分仍按原规定的22元计算。 (二)编制设计概算执行2001年颁发的《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建设项目,其人工工资单价按市场工资单价其他工程执行,计费部分仍按原规定的22元计算。 (三)原合同约定执行97仿古建筑及园林定额、95市政定额、99建筑定额、2002年安装定额的未完工程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四)新的人工工资单价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签定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 附件: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事厅 湘建人教函…2010?15号 关于2010年度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 业 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省人事厅、原省建设厅《关于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4?74号)精神,现将2010年度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事厅联合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巡视、督查。各市州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组织工作,人事部门负责监督、

指导。全省考务组织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实施。 二、报考条件 1.初级报考条件:土建类中专、技校以上学历,在岗且从事土建类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或者高中学历,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中级报考条件: (1)获得土建类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土建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土建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土建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取得土建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4年以上。 三、专业设置及考试科目 1.专业设置。初、中级考试设置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给水排水、建筑环境与设备等7个专业。 2.科目设置。考试科目为专业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等3个科目。 四、考试安排

1.考试时间。2010年度考试定在5月15日,上午8:30—11:30考专业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连在一起考试,中间不再安排休息时间),下午2:30—5:00考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考试采用闭卷方式,其中专业基础知识满分120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满分150分、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满分150分。今年,各专业考试大纲已重新编写,可访问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查阅(https://www.sodocs.net/doc/7614261121.html,)。 2.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2010年3月下旬,具体时间由各市州自行安排。 3.报考程序。今年开始实行网上报考和现场报名相结合。报考人员于2010年3月22日前登陆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考试报名”界面,在网上填写《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附件1)中有关个人报考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照片(照片须为JPG格式),并打印在网上填报的考试登记表,由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名册》(附件2),并由所在单位携带报考人员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原件、网上填写并打印好的《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和《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名册》到市州报名点报名。所有报考人员需另交与上传网上一致的免冠彩照两张。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人工单价调整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湘建价〔2009〕396号 关于发布2010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人工工资变化的实际情况,为准确反映市场,我厅组织对各市州近期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并经征求建设各方意见,现发布2010人工工资单价(具体人工工资单价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工工资单价适用的范围 人工工资单价包括最低工资单价和市场工资单价。附表中其他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建筑工程以及建筑工程概算、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含装饰部分)、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装饰工程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第五章木作、第六章楼地面、第七章抹灰、第九章油漆、第十章彩画装饰工程。 二、在合同签定、招投标或结算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包括上限值、标底、合理价)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照市场工资单价计取。 2.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其成本价的规定作出处理。 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10%以上部分或工程量漏项、新增项目,其人工工资单价(最低工资单价与市场工资单价之间的取定值)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发布的当地

(湖南地区建设厅)湘质监统编资料(全部资料表格)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湖南省建设厅制 年月日

目录 湘质监统编号表格名称页码备2002—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5) 备2002—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0) 备2002—3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3) 备2002—4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 (24) 备2002—5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5) 备2002—6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26) 备2002—7 商品房屋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 (28) 备2002—8 商品房屋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 (29) 施2002—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30) 施2002—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31) 施2002—3 单位(子单位)工作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34 施2002—4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35) 施2002—5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6) 施2002—6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7) 施2002—7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8) 施2002—8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39) 施2002—9 图纸会审记录 (40) 施2002—10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记录 (41) 施2002—11 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42) 施2002—12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43) 施2002—13 分包单位资料报审表 (44) 施2002—14 报验申请表 (45) 施2002—15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46) 施2002—16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47) 施2002—17 工程竣工报验单 (48) 施2002—18 工程暂停令 (49) 施2002—19 工程变更单 (50) 施2002—20 建筑结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湘建建[2010]1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益阳市招标局,中央及省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及我省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安全文明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更新、改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项安全文明费,并按照省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下浮。对安全文明费措施项目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应一并计入。 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费低于《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的,评标应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中单独列明中标价中的安全文明费金额。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管理。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不按规定单列安全文明费项目清单,或安全文明费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中标通知书内容单独注明安全文明费金额,并明确支付方案。 安全文明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文明费一次性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剩余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二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全文明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

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

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 ***** 低层装配式模塑钢骨架墙板建筑技术规程 (征求意见稿) 年*月*日发布年*月*日实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低层装配式模塑钢骨架墙板建筑技术规程 *** ***** 主编单位:理工大学 批准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前言 为了提高农村居住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农村住宅产业化,保证农村产业化住宅的设计、部品生产和施工安装质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理工大学等单位合作编制《低层装配式模塑钢骨架墙板墙建筑技术规程》(文号**)。 规程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基础上,结合已有的实验研究和试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仔细总结相关实验数据和工程经验,吸收了近年来国外相关研究成果,并结合省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材料、建筑设计、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结构设计、构件制作与运输、建筑施工、质量验收,共分章。

本规程由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理工大学负责具体容的解释。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至理工大学(省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段号,邮编,电子:)。 本规程主编单位:理工大学 本规程参编单位:科莱达新建材、杰龙科莱达新型建材科技、中机国际设计研究院、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方圆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农业大学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 本规程审定专家: 目次 总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术语 ............................................................................................................... 错误!未指定书签。基本规定...........................................................................................错误!未指定书签。材料...................................................................................................错误!未指定书签。 钢材及连接件...........................................................................................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其它材料................................................................................................... 错误!未指定书签。建筑设计 ......................................................................................................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般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建筑设计................................................................................................. 错误!未指定书签。 装饰工程和设备管线............................................................................. 错误!未指定书签。 建筑防水与防潮..................................................................................... 错误!未指定书签。 防火......................................................................................................... 错误!未指定书签。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般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湘建建【2010】318号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湘建建【2010】 318号文 【信息时间:2011-1-5 阅读次数:2450】【字号大中小】【我要打印】【关闭】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省建设工程招 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为促进我省建筑市场进一步规范,遏制围标串标,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活动,我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务必严格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工程招标 投标管理办公室。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开标前资格审查和开标后资格审查。开标前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前7—14日内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开标后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 人。 第四条当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时投标人数量仍不足7家时,招标人一般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提倡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上时,可以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含9家)时,应当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第五条资格审查及其相关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可以不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开始发售的3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 监管机构备案;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编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以不提供资格审查资料), 并在规定时间内同时提交招标人; (四)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按下列要求继续进行: 1.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活动一般包括:审查准备工作,初步审查,详细审查,澄清、说明或补正,确定合格投标人和入 围投标人及提交资格审查报告; 2.招标人组织在推荐入围以外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其余的入围投标人,并 作出书面记录; 3.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发出的2个工作日前,将资格审查报告、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书面记录一并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五)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的,按评标程序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开标前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进行,招标人应当组织包括招标人代表、技术和经济类等评标专家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评审应当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 开标后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资格审 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 资格审查一般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资格审查地点一般选择有形建筑市场。 资格审查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其他技术、经济类等评标专家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湘建价〔2016〕160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湘建价〔2016〕160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6〕134号)规定,现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相关规定调整补充如下: 一、鉴于劳保基金取消等政策调整,湘建价〔2014〕1 13号、湘建价〔2016〕72号文件所附的工程计价表格、工程费用标准全部作废,统一调整为本通知所附《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 二、对湘建价〔2016〕72号文件附件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进行调整补充: 1.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材料如为现场拌合,则按对应的材料分别除税。 2.园林苗木综合税率按12.76%除税。 — 3 —

3.其他未列明分类的材料及设备综合税率由按6%调整为按16.93%除税。税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为不超过清单项目总造价的3 0%。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施行,与湘建价〔2016〕134号文件配套执行。 附件: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6日 附件 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 目录 附录A 工程计价文件封面 (5) A.1 招标工程量清单 (5) A.2 招标控制价 (6) — 4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时间:2015-01-21 点击数:5598 HNPR—2015—1600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 关事项的通知 湘建建〔2015〕6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工作是深化建筑企业改革,维护建筑行业稳定和保障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文件规定, 结合《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要求,我厅对现有的劳保基金管理等一系列文件进行了梳理,将目前仍在执行的政策、规定进行归纳整理,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保基金归集管理 (一)劳保基金的收取依据、范围及标准 1.收取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上述文件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要素所列“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含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即为本文所述的劳保基金。 2.收取范围及标准 凡在我省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论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统一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基金。所收的劳保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二)劳保基金的缴纳程序 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4〕205号)文件规定,各级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先按建安工程中标价的3.5%向建设单位预收劳保基金,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由建设单位按工程决算价与当地劳保基金管理机构结算劳保基金,实行多退少补。 对投资规模大(3000万元以上)、工期长且跨年度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一次缴清应缴劳保基金确有困难的,可按工程进度提出分期缴纳申请,与劳保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劳保基金分期缴纳协议,按双方协定的缴纳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缴纳,原则上在主体完工前缴清。具体要求如下: 1. 首次缴纳不低于应缴总额的30%。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 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各市州对近期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并就拟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举行了由相关职能部门及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获得一致通过。现予发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工工资单价适用的范围 本通知所称人工工资单价主要包括建安工程与装饰工程工资单价,以及最低工资单价和综合工资单价。建安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含装饰部分)、市政工程(包

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建筑工程概算、房屋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装饰工程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第五章木作、第六章楼地面、第七章抹灰、第九章油漆、第十章彩画工程。 二、合同签定、招标投标或工程结算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包括上限值、标底)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综合工资单价计取。 2.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成本价的规定处理。 3.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其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已签定的施工合同,其工资单价低于施工期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时,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三、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2009年《长株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2001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及2004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建设[2002]7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2.03.12 【实施日期】2002.03.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6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建设[2002]70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中央在湘及省直勘察设计单位: 实施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是深化勘察设计行业体制改革,实现与国际接轨,严肃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强化工程设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提高工程设计质量的一项重大措施。 我省自推行工程设计注册执业制度以来,管理机构日益健全,制度更加完善。“湖南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湖南省注册工程师(结构)管理委员会”两个专门机构,全面负责我省的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了严格的工作责任

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了全省注册执业管理正常开展。 为提高注册执业人员考试水平,管委会组织编写了《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必读》、《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必读》、《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必读》等三本书,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在全国发行,深受全国同行欢迎,几次再版。同时开展了继续教育工作,使注册执业人员及时把握信息和扩大视野,及时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我省的注册执业管理工作在全国一直比较规范,多次得到建设部和国家注册管委会的肯定和表扬。 但是同时也应看到,我省注册执业工作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部分注册执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未能严格地依法注册、执业、承担法律责任及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少数设计单位对注册执业管理缺乏主动性和严肃性。 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大,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全省勘察设计人员的注册执业行为,确保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按科学、规范、公正、严肃的要求健康发展,现对全省勘察设计注册执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落实: 一、对注册执业人员的要求。 1、注册执业人员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执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建筑师要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快我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方案》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快我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方案》 根据最近国家院常务会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快速平稳增长的总体要求,以及宪平副省长指示精神,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省建设厅、发改委、环保局印发的《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初步拟定《关于加快我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加快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为推进全省新型城市化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十一五”期间,全省规划新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101个(其中,已建成5个),新增处理能力2.4万吨旧,规划完成总投资52亿元,实现设市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全覆盖。 到2010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3万吨/日,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城达到65%以上。 三、建设原则 1、项目规划上,实行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原则。综合考虑城,乡结合部生活垃圾处理,推行“村收集、镇中转、县市处理”的三级治理模式,实现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治理,切实改善周边农村生态环境;突破原有行政区划限制,加强区域联动,实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共建共享,充分发挥规模效益,为招商引资和资源化利用创造条件。 2、建设标准上,实行无害化处理原则。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所有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场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无害化处理标准;所有简易填埋场要做封场处理或技术改造,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禁止新建生活垃圾简易填埋场。 3、技术路线上,实行填埋为主、综合治理原则。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以卫生填埋工艺为主,综合考虑焚烧、堆肥处理工艺长沙、株洲、岳阳、常德等经济实力较强的地区优先考虑焚烧处理工艺,逐步限制填埋量,减少土地资源消耗;经济实力较弱、规模较小、土地资源丰富的市县优先考虑填埋处理工艺;结合湘西农副产品加工基地建设,推广餐厨垃圾堆肥利用,鼓励在城市绿化和林业方面优先使用。 4、组织实施上,实行综合推进、突出重点原则。以全面加快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为前提,结合市州实际,科学组织实施,形成全面推进、各具特色的局面,打造我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亮点;突出抓好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大力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削减和分类收集,为资源化利用创造条件;突出抓好常德市生活垃圾城乡一体化处理试点工作;突出抓好株洲、岳阳等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打造一批精品示范工程;结合湘江流域和洞庭湖环境综合治理,突出抓好流域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四、实施步骤 按照全面推进、循序渐进原则,结合项目当前实际进度,科学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省政府分阶段组织考核验收: 2008年底前,完成相关规范和支持政策制定等专项方案组织准备工作;试点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完成,进入实施阶段;设市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场项目全部完成前期工作,进入施工阶段;全面启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2009年底前,建成35个项目,设计处理能力1.17万吨/日,计划投资约24.3亿元,实现设市城市处理设施全覆盖;县城项目全部完成前期工作,进入施工建设阶段;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完成前期工作,进入施工阶段;专项规划实施出具成效。 2010年底前,建成61个项目,设计处理能力9900万吨,计划完成投资约23.2亿元,实现县城处理设施全覆盖。

湖南省建设厅厅长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立足新起点实施新战略 奋力开创建设事业科学发展新局面 ——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高克勤 (2011年1月26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及刚刚结束的省“两会”精神,总结2010年住房城乡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2011年任务。省政府高度重视这次会议,永文副省长亲自出席并将作重要讲话,大家要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先讲几点意见。 一、2010年工作回顾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国内外经济发展环境极为复杂的一年。一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宏观环境,紧紧围绕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这个主题,努力做好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各项工作,全面完成了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十一五”圆满收官,为“十二五”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重点建设迈上新台阶。组织实施重点项目175个,完成投资1505亿元,为年计划的115.8%。其中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投资801.2亿元,一批能源、产业、水利、农业、信息等重大项目加快建设。在重点建设过程中,我们着力突出项目管理、协调和服务。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快了桃花江核电工程等9个项目的前期审批进度;开展“重点建设服务年”活动,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促成了长株高速、株洲南500Kv变电工程等项目建成投产;出台了有关铁路、高速公路临时用地,道路水系恢复,矿权补偿等方面的意见,为协调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高度重视项目质量和施工安全,加强日常督查和重点监管,重点工程平均优良率达80%以上。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卓有成效。去年是国家下达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湖南省建设厅测绘规定文件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湘建房[2004]391号 各市、州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规划局: 为规范房产面积测算,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GB/T17986.2—2000),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第一部分房产面积测算 一、房产面积测算的一般规定 1.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房产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4.房屋产权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5.房屋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6.面积测算要求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m2。 房产面积测量精度分三级,如下表: 上式中:S——所测量的房产面积; D——测量长度 ma、mb——测距仪的固定误差、比例误差 mz ——测量距仪和反射面的对准误差 7.测量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应按规定检定或鉴定。 二、计算建筑面积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计算建筑面积有关规定和规则,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 1、应具有上盖; 2、应有围护物; 3、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 4、层高在2.20 m以上; 5、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其中:层高系指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至地面,或楼面至屋顶面(不包括隔热层高度)的垂直距离。 三、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附层(含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 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层高,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 房屋的自然层是指已列入房屋总层数的各楼层。

湖南省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09)3号文件

湖南省建设厅文件 湘建价〔2009〕3号 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已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并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使我省已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计价办法》)与《计价规范》更好地衔接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计价规范》中第1.0.3、3.1.2、3.2.1、3.2.2、3.2.3、3.2.43.2.5、3.2.6、3.2.7、4.1.2、 4.1.3、4.1.5、4.1.8、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其中:第1.0.3条应按湘建价[2007]236号文执行;第3.2.1至3.2.7条所指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计价办法》附录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三、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出现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补充项目的编号由字母A(建筑)、B(装饰)、C(安装)、D(市政)、E(园林绿化)与B(补充项目代码)和三位阿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 四、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若出现《计价办法》未列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施工措施项目中可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同时明确风险包干系数。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人工费、规费、税金及政策性调整不属于风险范围,应按规定执行。 六、招标控制价为投标报价上限值、标底、合理价,应按规定编制、公布。 七、除《计价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八、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应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及《计价规范》规定执行。《合同示范文本》与《计价规范》相抵触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外应以《合同示范文本》为准。 九、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综合单价综合的费用内容、费率标准、计费程序、表格等,在《计价办法》未修订前仍按《计价办法》规定执行。 十、由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计价办法》规费发生变化,规费中除养老保险费费率保持不变外,其他规费费率由原3.14%、3.16%统一调整为3.04%。 十一、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4号)规定,农民工应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费统一按照工程造价中人工工资总额的0.9%列于规费中单独计取。 十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通知》(湘价服[2007]19号)等规定,对《计价办法》中检验试验费(质量检测费)作如下规定: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其质量检测费用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承发包造价价款不包括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向委托单位支付。 3、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时除建筑幕墙工程、桩基工程两专项检测外的质量检测费计算,以建安工程费乘以相应费率确定,其参考费率如下:建筑工程2.5‰,市政桥梁、隧道工程3‰,市政道路、安装、装饰等其他工程均为1.5‰。桩基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专项检测费应单独列项,每单位工程每单项可按5万元估算。 十三、本通知颁发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仍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颁发前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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