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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2012)734号《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已废)(2012)734号《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已废)(2012)734号《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豫发改财金(2012)734号《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19来源: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发改财金(2012)734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银监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结合《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1〕1315号),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河南银监局联合制定了《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促进我省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登记、运作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关于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1〕131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可以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以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系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的企业。一个股权投资管理

企业可以接受一个或多个股权投资企业的委托。

第三条发展股权投资行业应坚持防范风险、规范运作,加强监管,健康发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的注册登记、年检及法定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股权投资企业托管银行负责对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进行资金保管、资金汇划清算、会计核算等。

第六条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作为全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备案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规划和行业指导,对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托管银行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托管银行等单位应当对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沟通机制。

第八条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托管银行等相关单位发现股权投资企业有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及时移交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注册登记

第九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省工商局或省工商局指定的注册登记机关登记。

第十条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投资者为集合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企业)的除外。

股权投资企业不可以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十一条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等字样。

在有限合伙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并置于括号内。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名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

及相关咨询服务。

受托管理其他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股权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及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类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中单个投资者出资不低于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分期缴付出资的除外。

全部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且不得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认缴出资。

首期实际缴付资本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到位后,应由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托管银行托管。

第十四条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得设立分公司。

第三章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

第十五条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具有合法的

投资主体资格。

第十六条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具有风险识

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且资信良好。

第十七条自然人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如有)和托管银行提供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自有金融资产证明,该金融资产证明应由相应金融机构出具。

第十八条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

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第四章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十九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二)管理团队具有股权投资、资本运作、企业重组等行业从业经验,具备受托管理投资者资本的能力。

(三)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四)主要投资者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资信良好。

第二十条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

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股权投资企业可以约定存续期限。

第二十一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管理。

(二)积极参与制定所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权投资企业披露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等方

面的信息。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经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后,向股权投资企业报告。

(四)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股权投资企

业的财产,不得利用股权投资企业财产为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对不同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退任:

(一)管理企业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管理企业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利益的。

(三)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投资者要求受托管理企业退任的。

(四)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受托管理企业退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

品;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投资风险控制。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运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

股权投资企业对关联方的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约定。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相关约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受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运用其资本开展投资运作的情

况进行检查和评估。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通过组建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建立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决策机制,保证投资的科学性,严格防范投资风险。

第五章股权投资企业托管银行

第二十五条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依照本办法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其提供包括资金保管、资金汇划清算等基本服务及根据双方约定,提供会计核算等增值服务。

第二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对股权投资企业托管银行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股权投资企业应当与已备案的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委托商业银行托管股权投资企业资产。

第二十八条股权投资企业的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反洗钱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达到防范非法集资应具备的软硬件条件。

(二)具有基金资产托管资质。

(三)在河南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或经商业银行总行授权的河南省级分行。

(四)设有专门的托管业务部门,从事股权投资企业资产托管业务。

(五)托管业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专用办公场所、独立运营场地。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及硬件设备,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有一定数量的从事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六)有完善的托管业务管理、操作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八)省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托管银行应以书面形式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以下材料,并同时抄报河南银监局:

(一)开办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业务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商业银行总行授权,由河南省级分行办理托管业务的,需提供与总行授权文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四)托管业务部门及从业人员配置情况说明。

(五)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夸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办法。

(六)托管协议范本。

(七)省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备案的托管银行应每月1O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股权投资企业托管数量、规模等业务情况。

第三十一条托管银行在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中应独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

(二)对托管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分别开立账户。

(三)确认管理运用股权投资企业资金指令的真实性,核对股权投资企业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四)记录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委托人的划款指令及证明汇

款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托管协议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出具保管报告。

(六)覆行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监督职责。

(七)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托管业务流程

(一)尽职调查

托管银行应做好股权投资企业托管前的尽职调查,并以书面调查报告记录存档。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股权投资企业有关情况。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工商登记文件、承诺函、风险提示书等。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关情况。(1)合规性。包括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运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有被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等。(2)股权结构。包括股权结构、合伙人制度、公司治理情况、股东背景等。

(3)投资经验。包括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数量、资产规模、退出项目数

量、退出项目资产规模等。(4)投资策略及决策流程。包括是否有专注的投资领域、是否设定选择投资项目的方法和体系等。(5)核心团队或主要投资经理情况。包括在业内的口碑、诚信情况,核心团队成员的组成、受教育背景、过往经历等。

3、拟托管的股权投资企业募集及存续情况。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存续期限、募集对象及方式、投资者人数、收益分成等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募集、运作规范合法。

4、托管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尽职调查内容。

(二)签订托管协议

托管银行应与委托人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应当使用已在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托管文本。根据托管项目的实际要求,确实需要修改托管文本中涉及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等关键条款的,应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托管协议应当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划款指令和划款方式等内容。

(三)账户管理及资产托管

托管银行应当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协助股权投资企业开立独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专用账户,用于股权投资企业资金的存放、管理和划转。原

则上,要求募集资金一次性汇入银行托管账户;如有特殊原因,投资者需分别汇款至托管账户的,托管银行应根据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名录进行核实。

托管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托管协议规定,安全保管股权投资企业资金,不得自行运用、处分保管资金,确保保管资金与银行自有资产及银行托管的其他资产之间相独立。

(四)资金清算及会计核算

托管银行应依法并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严格按照划款指令,办理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专户资金汇划。不同托管资金账户之间不得相互占用资金。

托管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和托管协议规定,为股权投资企业设立独立的会计账目,用于记录资金划拨情况或进行股权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并出具财务报告。

(五)核查及报告职责

托管银行应对股权投资企业运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包括:1、运用股

权投资企业资金,必须符合托管协议的要求。2、运用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必须与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方向一致。3、托管银行应根据公司章

程或合伙协议、托管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要求股权投资企业提供划款指令及证明汇款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用途说明、投资协议、费用发票等),并对相关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划款指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款人账号、户名、汇款金额、资金用途等。

如遇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托管协议进行资金汇划、或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发生严重影响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安全的事件时,托管银行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报告。

(六)档案管理

托管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档案,统一分类、立卷、归档、保管、借阅和销毁,除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要求外,不得复印、外传。

第六章备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凡在我省注册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均应当到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中,下列情形的股权投资企业免于备案:

(一)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二)由单个机构或者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及同一机构的若干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

第三十四条资本规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经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股权投资企业,须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

第三十五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1个月内,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

本办法颁布之前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符合条件完善注册登记,并于完善注册登记后1个月内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股权投资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二)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住所

使用证明等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自有金融资产证明。

(四)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以及发起人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

(五)所有投资者分别签署的认缴承诺书。认缴承诺书应当说明投资者已经完全知悉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和风险因素。

(六)委托管理协议(如有)。

(七)与已备案的商业银行签订的投资资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

(八)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证明材料。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东(合伙人)名单及情况介绍。

(四)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资质的证明材料。法律意见书需对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的资质进行说明。

(五)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开展情况及业绩。

第三十八条备案申请主体。股权投资企业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由股权投资企业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由其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要求。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型股权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股权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所有高管人员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法记录或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案件,至少3名高管人员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第四十条备案审查。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经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经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托管银行名单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二条申请注销备案。股权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注销备案:(1)解散。(2)不再经营股权投资业务。(3)另行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

第四十三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已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在事件发生10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重大事件包括:

(一)修改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可行性报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策梳理 一、我司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必要性 目前,参与直接股权投资的主要方式包括:1.直接购买投资标的公司股份; 2.成立产业基金; 3.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 4.成立创业投资基金(VC)或并购基金; 5.购买直接股权投资类基金产品份额; 6.参与股权众筹。 (一)各类投资方式对比分析: 1.直接购买标的公司股份。 直接购买标的公司股份是最直接的参与方式,可以与标的公司进行深入沟通,对标的公司可以有较为清晰完整的了解,同时对我司投资管理队伍的积累企业分析经验、了解市场动态有较大帮助。 但根据我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股权投资拟投对象原则上以公司优质 在保或拟保客户中存在资本市场融资可能性并能够有效实现退出的企业为主,且单笔投资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从长远发展来看存在较大限制。 2.产业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 产业基金只能投资于未上市企业,其中投资于基金名称所体现的投资领域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60%,因此投资的领域和行业有较大限制,如行业发展、市场环境、政策环境等出现较大变动,则产业基金的投资环境可能会出现恶化。因此产业基金由政府出资主导的、以扶持某一行业为目的设立。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含了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过桥基金等,这里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指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成立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在组成形式、标的企业投向、资金来源、运作方式上更为灵活。 如我司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LP),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责任,风险隔离较好,但对于整个基金决策的参与度不足,对项目没有选择权和否决权,对项目标的的分析深入程度会有所欠缺。 如我司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同时也作为一般合伙人(GP)管理基金,项目管理的责任较大,但可以在基金的投向上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权,在出资相对隔离的情况下,实现更深入的企业分析、更高的收益预期和更好的团队培养的目标。 4.创业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是以支持新创事业,并为未上市企业提供股权资本的投资活动。但创业投资基本投资于初创的企业,对企业情况和未来的发展难以掌控,标的企业的管理层能力、产品研发进程、市场适应程度等方面都有待市场检验,讲求的是广泛覆盖,通过成功企业的高收益来弥补极低的成功率,风险相对较大。 5.购买直接股权投资类基金份额。 产品形式与权益类理财产品类似,可以在有效隔离风险的同时,利用专业化团队的投研优势,节省项目筛选、资料收集、投资研判的时间,从而取得相对更为稳健的投资收益。 但购买基金份额主要是通过基金管理人对项目进行间接了解,项目情况把握较弱,对培养投研队伍,积累股权投资经验和长期发展股权投资业务不利。 6.参与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的模式刚刚兴起,项目控制措施、资金安全性、政策合规性等都难以保障,不适合作为我司的股权投资方式。 (二)可行性方案综述 综合上述方案的优劣,在我司股权投资业务发展初期,可以采取直接参与 股权购买或者购买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的形式进行股权投资的尝试,深入了解股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投资决策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投资活动,是本集团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集团具体投资活动; (三)负责集团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四)向县国资办报送投资备案和需审核项目的报告; (五)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县)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 向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县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三)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非主业投资和楼堂管所建设,审慎开展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投资。 (六)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集团公司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 第六条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或明确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方案

XX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方案 河北金烨栉地投资有限公司 2011年3月8日

目录 我国房地产业的未来 (3) 我省房地产业的现状 (4) 管理公司基本情况 (6) 管理公司架构 (7) 4.管理公司注册地分析 (8) 天津市滨海新区 (8) 北京海淀区 (11) 河北石家庄 (12) 三地管理公司及基金设立条件简单对比 (14) 5.管理公司股东资格要求 (16) 公司设立流程 (17) 基本架构 (20) 基金宗旨 (20) 基金业务定位 (20) 基金运作流程 (21) 8.有关基金各方的法律关系 (22) 10.附件 (27) 公司的联系方式: (28)

1.房地产股权投资基金定义 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来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多种方式,在企业价值获得提升后,出售持股获利的一种投资。 房地产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制)一般由一个负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公司)和一个或多个负有责任的合伙人(基金投资者)组成,主要以私募的方式募集资金,并将所募集的资金用于房地产投资。 在这种基金组织形式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经营管理,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拥有所有权而无经营权,也不承担无限责任。基金投资方向严格限定于房地产有关的证券(包括房地产上市公司的股票、房地产依托债券、住房抵押贷款债券等)和房地产资产等方面。房地产股权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的房地产资产一般是能产生较稳定现金流的高级公寓、写字楼、仓库、厂房及商业住房等。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要点 本文本为规范公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的管理办法,适用于包括子公司在内的全体从业人员。文本包含证券投资账户的开立与申报、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规范、证券投资限制等内容。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避免利益冲突,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以及《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与本公司设立的子公司的全体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直系亲属进行证券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相关释义: 1. “证券”是指股票、债券、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期货、权证、境外市场证券以及依据《证券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 “基金投资”是指包括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本公司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行为; 3. “股票投资”是指买入、卖出股票的行为,包括新股申购、股票分红送配、二级市场交易,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过户获得股票的行为; 4. “从业人员”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5. 特定人员“特定人员”是指业务中有机会接触到非公开投资交易信息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助理; (2)公司投资管理部工作人员; (3)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员工; (5)风控管理部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 (6)基金会计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 (7)金融工程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 (8)投资交易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 (9)其他涉及公司投资研究信息的人员。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市前海众房汇互联网金融服务 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准则第03号关于公司执行投资业务管理制度的 通知 各部门、各岗: 为了更好地推动公司业务发展,进一步完善、规范公司业务制度,树立并维护公司品牌形象,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试行《深圳市前海众房汇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制度》(详见附件)。请各部门、各岗成员认真学习并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众房汇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日 签发人:

附件: 投资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实现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并结合公司业务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投资原则及标准 第三条投资原则 (一)总体原则:注重安全性,确保流动性,平衡收益性。 (二)投资策略:依据总体原则,灵活设置投资期限,短期、中期、长期投资合理设置。短期投资期限控制在一年及以内,中期投资期限控制在一年至二年(个别投资可适度延长),长期投资期限为三年及以上。 (三)具体投资策略:依据投资策略,具体投资项目应明确定位,定位为单一投资或集合投资;单一投资可根据拟订投资策略或委托方需求,设定单一期限投资方案并投资;集合投资,则应充分考虑短、中、长期期限配置,并结合委托方需求设计投资方案。 (四)具体投资标的选择:短期投资,主要以银行活期存款、银行理财、保险理财、货币基金等为标的;中期投资,主要以中期可赎回股权投资、委托贷款、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及相应优质收益权转让为主;长期投资,主要以股权投资为主,具体为高盈利性优势企业股权、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及新型商业企业股权。第四条投资资金的分配 合理分配各期募集资金与公司自有资金,确保风险可控且在可承受范围内,致力确保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 第五条投资限制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投资决策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投资活动,是本集团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一)制订本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集团具体投资活动;

(三)负责集团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四)向县国资办报送投资备案和需审核项目的报告; (五)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县)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向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县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三)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非主业投资和楼堂管所建设,审慎开展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投资。 (六)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集团公司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 第六条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或明确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二)明确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及管理职责;

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全文)

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股权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 第三条 风险控制原则 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第四条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业务部。 第五条 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 董事会职责:(1)审议批准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决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报告;(2)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3)决定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4)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其职责包括:(1)组织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基本制度;(2)对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的股权投资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3)监督和评估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责:对单笔投资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不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的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和退出作出决策。 风险控制部是公司内专职的风险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1)独立于业务部开展风险控制、合规检查、监督评价等工作;(2)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出具合规意见;(3)对投资协议进行审核;(4)在出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报送相关专项报告。 业务部职责:具体负责项目开发、执行、退出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业务部负

某矿业公司关于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请示(doc 5页)

某矿业公司关于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请示(doc 5页)

西矿股筹字[2000]02号 青海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筹) 关于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请示 青海省财政厅: 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组织结构优化,实现规模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以高科技提升传统工业产品的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促进国有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化并带动青海

省地方经济的发展,西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鑫达金银开发中心、株洲冶炼厂、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广州保税区瑞丰实业有限公司四家单位,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发起设立青海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在保证拟成立的青海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 业务的独立性、完整性和自主运作的前提下,主发起人——西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与非上市资 产剥离,以2000年8月31日为基准日,按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值折股投入,其余四家公司作为共同发起人以现金方式出资参股股份公司,它们分别是:北京鑫达金银中心出资850万元,株洲冶炼厂出资500万元,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500万元,广州保税区瑞丰实业有限公司出资200万元。 青海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聘请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中锋评报字(2000)第02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贵厅以青财企字(2000)1341号文确认了该评估结果。经确认后的拟投入青海西部矿业股份公司的净资产值为14,500万元,其组成结构如下: 单 位:万元

按90%的折股比例,折为13050万股发起人股。为了给青海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考虑青海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运作的需要,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向贵厅申请将西部矿业有限公司、北京鑫达金银中心、株洲冶炼厂、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所持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广州保税区瑞丰实业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界定为法人股,其股权结构如下: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最新版】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管理程序,有效控制投资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活动的非常设决策机构。公司规划部是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公司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长期投资。投资管理的方式通过投资项目管理方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经营单位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投资管理的任务、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投资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保证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六条投资项目管理的总原则是规范、透明、归口集中管理,

并根据项目单位(实施投资项目的主体)的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其中: 对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公司直属企业、区域性派出机构以及新事业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属单位投资项目),实行集中管理; 对于控股、共同控制以及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通过合资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管理,同时通过调研、股东直接磋商、派出高管人员内部协商等方式,介入重大项目的立项阶段管理以加强事前管理。 对于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管理。 第七条投资项目可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对内投资项目是指不涉及项目单位以外的投资项目,其主要形式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对外投资项目是指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入到项目单位外的投资,包括组建合资经营(合作)企业,兼并重组、收购以及证券投资等。 第八条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规划部对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管理。

投资管理主要内容: 1、投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包括政府报批、项目核准(备案)报告的审批以及合资经营(合作)、兼并重组、收购等对外投资项目合同和章程的审批); 2、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3、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4、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 5、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 第九条规划部负责受理和组织审议项目单位所有投资项目(包括信息、技术引进、研发等投资)。 第三章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条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主要包括立项申请、立项审批、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阶段。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1。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薪酬制度

.金越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薪酬福利制度 (讨论版) 第一章总则 1、目的: 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体现个人能力与业绩贡献,合理分配员工劳动报酬,使员工能够与公司一同分享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特制订本制度。 公司有关薪酬核定、薪酬计算、薪酬发放及员工福利等事项,除另有规定外,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2、定义: 本薪酬管理办法中所指的薪酬主要是指经济性的报酬,是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励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全体员工;此管理办法是公司薪酬管理的准则和依据,所有与薪酬管理相关的规定和行为都必须遵照并符合本管理办法。 4、薪酬管理原则: 薪酬管理必须体现按能力及业绩贡献、奖勤罚懒和效率优先三大基本原则;

薪酬分配应兼顾外部公平性和内部公平性。 在薪酬分配管理中综合考虑社会物价水平、公司支付能力以及员工所在 岗位在公司的相对价值、员工贡献大小等因素。 有利于公司吸引、保留经营所需的各类优秀人才,支持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 5、薪资组成结构: 公司股东: 公司股东按股权多少进行分红。 管理高层: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工资均按照年薪制进行支付,支付方法如下: 基本年薪(月)按年薪的 %按月支付(结合岗位工资进行核定)。 绩效年薪年终考核按年支付。 奖励年薪年终考核按年支付。 年薪制人员,不再享受公司内部的工资、奖金等其它工资性收入。 年度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核定,在次年1月以前一次性核发。 正式普通员工:当月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奖金+奖励奖金+司龄津贴+其它。 试用期员工;当月工资=岗位工资+奖励奖金+其他。 6、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基本工资+津贴(岗位工资减去基本工资以外的剩余部分)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基金资产投资行为,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投资管理业务,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管理的目标是为基金持有人争取最佳利益,最大限度地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投资管理工作直接相关部门和员工,以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证券投资的全过程。 第二章投资管理基本原则 第四条投资管理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等相关规定。 (二)坚持规范、稳健、高效的投资原则。 (三)把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作为公司投资的最高准则。 (四)公平的对待所有基金。 (五)分级管理、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监管,做到决策有效、责任明 确。 (六)严格执行投资禁止与限制制度。 (七)关注并接受社会公众对投资交易行为的合理评论和监督。 第五条投资组合管理须遵循的原则: (一)价值投资原则 公司管理基金的投资遵循价值投资,通过深入研究挖掘并投资于价值低估证券,着眼于发现不同行业和公司的长期成长潜力,为基金持有人谋取长期、稳定、安全的收益。

(二)风险收益最优配比原则 各基金在构建投资组合时,追求风险与收益最优配比,即在一定的风险控制目标的前提下,利用收益分析技术,通过选择收益性和成长性高的证券,尽可能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或者是以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为目标,利用风险分析技术,通过选择风险低的证券和波动互补的证券,尽可能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从而实现风险与收益配比的最优化,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最佳的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 (三)分散投资原则 公司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将通过选择多种不同的投资品种,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投资组合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统一。 (四)流动性管理原则 公司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将充分考虑投资股票、债券等证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投资组合整体的流动性,降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实现流动性与收益性的统一。 (五)全方位风险控制原则 公司对投资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全方位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一方面建立从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到投资跟踪全过程的风险控制;另一方面公司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对投资过程的合理、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风险进行专门的、独立的监控。 第三章投资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投资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常设和非常设组织机构: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 (二)风险控制委员会。 (三)投资部。 (四)研究部。 (五)交易室。 (六)监察稽核部。 第七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各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部门划分与职责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部门划分与职责 投资经理部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投资经理部直接上级总经理 部门岗位投资经理部门人数 部门概要: 在总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所投资项目,完成项目寻找,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模式设计,相关文件准备等工作,全程负责项目谈判、项目融资、项目管理、项目退出等工作。 部门职责: 1. 投资经理部由投资经理组成,负责投资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 2. 投资经理对研究发展部的投资建议形成项目方向初选,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方案; 3. 项目组合方案经投资委员会批准立项后,投资经理负责制定具体考察计划; 4. 投资经理负责领导项目组对已立项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运用相应模型进行回报分析、风险分析,负责设计投资方式、退出方式、合同条款等工作; 5. 投资经理须对项目高度负责,负责项目的分析、接洽、考察、尽职调查、谈判、协议签订、项目管理、退出核算等工作以及法律、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协调工作;

6. 投资经理在投资项目后有可能代表基金直接进入项目公司进行业务推进,待项目业务进展到一定程度后再回到基金管理公司; 7. 对项目经理的激励与其投资的项目投资回报率直接联系。 融资部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融资部直接上级投资经理部 部门岗位金融投资顾问、路演讲 师 部门人数 部门概要: 在投资经理部领导下完成项目融资材料准备,融资文件起草,融资计划拟定,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融资路演、协议签订、客户关系维护等工作。 部门职责: 1.了解和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融资政策及各种优惠条件,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制定相应融资方案; 2.负责参与公司融资项目的调研论证,制定公司年度、月度融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与相关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及同行业接洽,建立广泛的融资渠道并负责维护融资渠道的通畅; 4.负责准备路演相关材料并组织实施路演工作,负责跟进潜在投资人,完成相关协议的签订;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了做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办法》中相关条款的执行问题 (一)《办法》第六条第(四)、(五)项对开业所需人员、营业场所和设施作出了规定。在报送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时可先提交拟任董事长、拟任总经理和拟任督察长的任职申请材料以及拟任董事的申报材料,其他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之前到位;拟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销售、登记、核算、估值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等业务的,在报送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时应当提交对基金服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的报告以及签订的委托办理业务的协议。有关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准备情况在中国证监会进行现场检查时需达到规定的要求。 (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注册资本不低于亿元人民币”和第八条第(二)项中有关“注册资本不低于亿元人民币”,均按提交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或者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申请时该股东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此数执行。 (三)《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中规定的“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按最近个会计年度盈亏相抵为净盈利执行。对于“资产质量良好”,证券

经营机构按最近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亿元人民币,最近年中国证监会分类评价级别在类以上,具有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资格执行;信托资产管理机构按最近年中国银监会综合评级结果在级以上执行。 证券投资咨询、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的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四)基金管理公司有关联关系的非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主要股东及其关联股东的持股比例。持股以下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五)《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金融资产管理经验”主要是指公募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管理经验,包括资产规模、主要品种、业绩表现等方面的内容。 (六)《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变更持股不足但对公司治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是指该股东持有的股权或者股份转让给基金管理公司其他股东将导致公司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发生变更或者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的情形;第(四)项“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是指规定下列事项的条款:()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中国证监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按照以下要求执行:《办法》实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优化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上三类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建立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

式开展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市国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市国资局为市国资办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市国资办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直属企业,下同)根据市国资办委托,负责对本部门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条新设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出资人向市国资办提出申请,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下同),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关于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方案

关于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方案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有利于中原资产管理公司抓住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的历史机遇,有利于发挥协同效应,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 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行业不断壮大,其在促进国家资本形成、稳定金融市场、推动产业成长、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已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不可或缺的助推器,在推进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过程中,基金拥有其他类型金融工具无法替代的独特功能。未来,伴随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基金行业将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 一、市场可行性 1)随着基金规模的不断增长,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也在不断进步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进行财富管理,而这也为基金管理公司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面对巨大的市场前景,中国基金行业应该也需要新参与者有序进入,新的进入者,虽然在资源禀赋、竞争条件等方面不具优势,但具有老公司不具备的发展和创新动力,为中国基金行业注入新的活力,形成充分竞争、优胜劣汰的行业发展机制,催生良好的治理结构、多样化的经营方式、产品和服务,从而形成健康的机构投资者队伍。

2)国民财富的积累是资产管理行业的原动力,国民财富的迅速增长为基金业的长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4 年底,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达636,46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4%。目前,我国基金业正处于初期高速发展阶段,开放式基金规模2004年到2013年年末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45.08%,但我国人均持有共同基金占人均GDP的比例仍远低于美国、德国、日本等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长期来看,日益旺盛的客户需求和巨大的市场机会将进一步提升我国专业理财服务能力和水平,中国基金业仍具有广阔的成长空间。 二、存在的问题 (一)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工商注册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统计局共同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注册类型的有关规定》(国统字〔2011〕86号,以下简称“《划分规定》”)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第七条则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委发〔××〕××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 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单项或单批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和其他固定资产购置项目。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所出资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所出资企业董

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所出资企业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所出资企业属于商业一类、二类的企业,还可分别选择不超过二个、一个转型发展的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机制,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抽取部分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投资团队跟投管理办法

2013年投资团队跟投管理办法 为了控制项目投资风险,增强基金盈利能力,提升公司品牌,同时增强投资团队的稳定性,特制定此办法。 一、要求投资团队跟投的基金类别:拟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 VC投资基金,并购投资基金,产业基金和证券型基金比照执行。 二、团队跟投人员 指直接主导项目尽职调查,对项目的风险控制和投资决策起着重大影响的人员,主要指项目投资经理和投资助理及主管投资业务的分管领导 三、跟投方式 1、项目投资经理及投资助理必须跟投其保荐的项目; 2、投资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必须跟投基金; 四、跟投人员的投资约束 1、跟投人员的投资不得提前赎回; 2、基金跟投人员的收益分配按跟投协议约定的执行。 3、试用期员工可以不跟投。 五、跟投比例和金额 1、团队总体跟投比例及金额与基金材料所要求的一致。 2、强制跟投人员每次跟投的最低金额标准如下: 2.1跟投基金的人员对每只基金的跟投标准: 公司主管投资副总裁及以上员工不得低于5万元 基金规模低于1亿时,跟投金额最低标准按五折计算。

2.2跟投项目的跟投标准: 项目组对每个项目的跟投金额不得低于项目投资额的0.18%,对项目融资类基金,投资金额超过1亿元的,原则按五折计算,金额超过5亿元的,单独处理。 如项目组人员中包括试用期员工,总的跟投金额可按六折计算。 六、团队跟投按公司《久银公司项目跟投借款管理办法》之规定享受 相关优惠政策。 七、员工因跟投基金需要向公司借款的,按《久银公司项目跟投借款 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 八、符合强制跟投的人员不履行跟投责任时,对应的投资项目奖金为 零。 十一、长期不跟投的强制跟投人员的处理 属于强制跟投的人员连续两次不履行跟投义务的,公司可以根据投资部门人员配置情况将其降职、降薪、免职或辞退。 十二、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1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上海福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主要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并承担有限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的证券投资包含以下类型: 1、股权投资:新股认购、上市公司增发、配股及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国债、公司债券(含可转债); 2、上市证券投资:已上市交易的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含股票、基金、债券、股指期货等); 3、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下属控股子公司未经授权,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事项。 第五条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按照《公司章程》、

《上海福汇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效益优先、量力而行。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循确保资金安全、效益优先的原则; (四)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财务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五)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的证券投资。 第六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证券投资的资金管理及账户管理 第七条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使用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暂定5000万)。 第八条证券投资资金应开设专门的银行帐户,并在证券公司设立资金帐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帐户与资金帐户对接。根据公司自有资金情况及投资计划,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可以一次性或分批转入资金帐户,每笔超过50万元的资金调拨均须经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会签后才能进行,资金帐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账户。因证券投资所得收益必要

工作计划之国有企业投资计划如何有效进行管理

国有企业投资计划如何有效进行管理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国有经济 也进行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除了通过经营的业务获得利润之外, 还进行了对外投资,并且对外投资的比例也在不断地增加。但是在 投资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这也给投资的效果和质量造 成了较大的影响,导致国有企业出现了一定的损失。笔者主要分析 了当前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 了一些解决措施,希望能够帮助我国企业做好投资计划管理工作。 [关键词] 国有企业;投资计划;管理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1. 016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1- 0034- 01 0 引言 投资指的是货币转化成为资本的整个过程,投资包含了资本投资、实物投资以及证券投资三种。笔者主要探究了当前国有企业对 外投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找到了一些问题解决策略,希望 能够帮助我国企业做好投资的管理,获得更多的利润。 1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于企业而言,投资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经济活动,其和企业的 生存发展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的时候,便 必须做好投资前期的可行性研究。但是我国很多企业本身的功利性 比较强,在投资的时候,过度的重视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并且 企业领导存在好大喜功的情况,经常存在,只要是大项目,不考虑 投资项目是不是和自身经营能力相符合、自身是否熟悉相关的行业,并没有全面的进行投资可行性研究,投资盲目,直接导致企业的经 营效率非常低下,亏损非常严重,导致企业出现投资失败的情况。 1.2 会计核算比较混乱,财务部门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在我国,高负债经营时国有一个的一个重要特征,很多企业在 投资的时候,只要觉得项目投资能够产生利润便会投资,没有切实 考虑到企业自身的现金流、偿债等一系列的能力。在进行投资核算 的时候,没有严格根据国家的规定,尽量的提高投资资金,有意识 的压低收益,没有将那些无形资产投资入账,从而导致会计核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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