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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启示

美国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启示
美国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启示

2006第14卷Vo l.14.2006第2期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N O.2 (总53期)JOU R NA L OF BEIJIN G I NST IT U T E OF P L AN N IN G L ABOU R A DM I NIST RA T IO N G ener al N o.53 #社会保障#

美国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启示

闫越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20)

摘要:美国是企业年金计划较成熟的国家之一,其相关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已形成了相当完整的体系。我国的企业年金计划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近年来,虽做了一些税收优惠的试点尝试,但并未形成全国性的相关税收法规。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完善阻碍了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研究美国的经验并探索符合实际的税收优惠,对我国年金计划的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国家税收法;审查条件

中图分类号:F2751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6684(2006)021003

美国自1875年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以来,企业年金已经历了近130年的发展历程,如今已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企业年金制度模式。其基金规模之大、计划种类之多在世界范围内都是首屈一指的。在美国的企业年金发展过程中,为鼓励并吸引更多的雇主加入到这项计划中来,美国的联邦税收制度给予了企业年金计划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说,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了企业年金制度更大的发展空间,进而进一步巩固了养老保险的/三支柱体系0。因此,研究美国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探索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改革和发展路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美国企业年金计划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美国企业年金制度是在1940年后取得巨大发展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战争期间公司利润的高税率与企业年金的免税政策形成鲜明的对比,极大地激励了雇主为雇员建立退休金计划。一些学者(如Bo die,1990)甚至认为,雇主提供养老金的主要动因就是避税。

不可否认,税收优惠政策确实在企业年金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计划规模的不断壮大,税收优惠政策也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其在企业年金制度充实和完善的过程中也在不断地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体现的是政府对年金计划的态度和导向。美国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所附加的各项条件便是政府对于年金计划态度的真实反映。

(一)美国企业年金计划税收优惠政策是以一套完整的资质条件审查为前提的

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项审查:

1、非挪用性审查。即一般情况下,在支付所有计划内雇员养老金之前,雇主不得将缴费挪作他用。

2、计划的永久性审查。即养老金计划一经建立,雇主必须保证其持续性。否则,计划的终止将被认为其并不是以员工福利为唯一目标,因而该计划可能会导致不利的税收待遇。

企业年金是一项长远的计划,缴费周期长、数额规模大、支付也是延期性的,因此,税收优惠政策设立这两项条件就是为了保证雇主能够兑现其在年金计划中对雇员的长期福利承诺,并使其对计划保持长久的信心。如果雇主确实以为员工谋取更多的养老福利为目标,其一定会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支持缴费。

3、最低参保率检验。主要考察计划的受惠面,其保证了参加年金计划的规模。即在待遇确定制下,考核计划是否覆盖了一定比例或数量的员工。具体规定为至少使50人受益,或在人数较少的企业中,覆盖40%的员工。

4、非歧视性检验。这是非常重要的原则。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这一工具鼓励并引导雇主以合理、公平的方式为尽可能多的员工缴费并建立计划,复杂的非歧视性检验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保证。其主要可以分为计划覆盖的非歧视性和计划缴费的非歧视性检验。前者主要是进行以下两条检验)))比例检验和平均给付检验之一即可。这两种检验采用不同的百分比,实际测度的都是收入高低不同的两类雇员在计划中所占的份额是否出现不平衡,即计划是否非歧视性地覆盖了一定比例的两类雇员及区分哪类收入的员工在计划中受益更多。另一方面,美国的税收制度也考虑到年金计划的水

收稿日期:20051031

作者简介:闫越琦(1980)),男,陕西宝鸡人,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社会保障专业2003级硕士研究生.

平差异。对缴费的非歧视性检验意在考察计划的缴费和支付是否明显偏袒高收入雇员。由于美国的年金计划种类众多,既有待遇确定型又有缴费确定型,对这两类计划税收政策有不同的限制条件。

缴费确定制下,现金购买或延期支付计划(CO DA)于1999年开始满足一种安全港即可通过非歧视审查:为非高收入雇员(NH CEs)提供某种配套缴费或为所有非高收入雇员缴纳工资的3%。另一种401(k)审查在满足上述安全港之一时则无需执行:对高收入雇员的实际延期给付待遇百分比(ADP)与非高收入雇员同一指标的比例设定上限;涉及雇员税后缴费和配套雇主缴费时则对高收入雇员的应计缴费百分比(ACP)与非高收入雇员同一指标的比例设定上限。除401(k)计划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统一的公式,一个年龄或工作年限加权的公式(以参加计划员工的年龄、工作年限或二者统一的条件所确定的点数来计算分配)。

待遇确定制下,安全港对统一性有较高的要求:统一的正常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给付、超正常退休年龄给付。此外,计划的非歧视性还要求带补贴的给付对所有参加者都有效,使用年度平均工资和对同一计划的年限定义相同。满足上述条件的计划,才可以获得安全港待遇。

在不符合安全港要求的情况下,计划还必须进行更为复杂的一般检验,以判断计划是否在缴费或给付上具有歧视性。

一般而言,企业福利的等级差距不会拉得比一般薪水更大,因为福利主要侧重于公平原则,但企业年金这种激励工具显然不能够忽视与业绩挂钩。与低收入雇员相比,高收入雇员往往是企业的关键员工,他们对企业的意义非同小可。因此,美国税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允许一定形式的倾斜)))为高收入雇员提供额外的缴费或给付,但这些额外的福利同样要受到一定的限制)))5国内税收法6IRC的401(1)规定的整合规则和401(a)(4)的一般非歧视性要求。

5、除了以上的各类检验外,税收优惠政策还未忽视对养老金计划缴费与给付的一些基本因素的考察。这类因素包括:1计划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案认可的办法确定工作时间、工龄、准入资格和积累的受益权。o参加养老金计划的员工最低年龄和工作年限要求。?不论税前或税后缴费,雇员的养老金权益必须是全额的。雇员的受益权利按年金计划规定还应符合退休前工作年限的最低要求。?计划变动、终止雇佣关系时,税法要求年金计划对雇员养老金权利有一定的保障措施。?401(a)(17)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DB计划中员工缴费与给付额设定了上限,415条款规定了退休缴费增量和退休金给付的限制,为每年对个人账户最大的增加额不能超过个人新近收入的25%或30000美元中的较小者。

美国的企业年金计划已处于制度的成熟阶段,在完善的税收体制下,企业年金无疑是企业合法避税的有效途径。在年金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美国财政部门的税收损失也在逐步扩大。对于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设计限制条件既是防止过度税源损失的需要,也是促进年金等福利收入公平再分配的选择。可以说,随着税法的调整,税收优惠条件在逐步接近苛刻。

(二)美国的税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计划提供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条件

其税收优惠条件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方面:

1、税收政策优惠的额度既考虑到激励雇主保持一定年金计划规模,又注意了提醒企业防止过度福利膨胀和税收流失。

在满足安全港和(或)通过A DP/A CP条件审查的情况下,雇主的缴费根据5国家税收法6可在规定的限额和范围内作为业务支出在税前扣除。

具体而言,IRC404条款对相关计划所允许的免税限额都进行了规定。如现金购买计划规定为雇员缴费工资的15%;如果其与其它计划结合,将有一个最大的联合减免限额,不超过工资收入的25%。利润分享计划中,免税缴费的最大数量是雇主纳税年度所有被覆盖雇员收入总额或应计收入总额的15%。在与退休金计划拥有同样工资基数时,两计划的年度缴费免税总额不超过所覆盖雇员总工资或当年应计收入的25%。利润分享计划一般不与社会养老保障整合。在未整合利润分享计划中,每年最大免税缴费量是收入的15%。

2、美国的相关税收法案设计细致入微,针对几类性质不同的计划特点制定了一些特殊的优惠措施

现金购买计划(CO DA)在与利润分享计划、股票分红以及被认定具有利润分享计划资格的储蓄计划结合起来时,可应用IR C中401K条款的CO DA计划所允许的雇员延迟和税前缴费。

利润分享计划可设立贷款条款:在符合5国家税收法6的条件下,从计划中所借款项不必缴纳联邦所得税,只须支付利息的联邦所得税。

在401(k)条款下,现金购买或延期支付计划给予雇员一定的选择权,可进行选择性缴费,虽然美国州和地方税务当局对选择性缴费的税收待遇有所差异,但大多数州和地方基本认同并遵循5国家税收法6,对选择性缴费实行税收优惠,雇员可授权雇主或者选择自己在税前向CODA计划缴费。符合条件的非选择性缴费(QN EC)和配套缴费(QM AC)也可以取得避税资格。但另一方面,该计划要受取款限制和缴纳提前分配税。

3、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内容广泛,既惠及年金计划的始末)))缴费与给付,还考虑到了对计划运营过程费用的激励首先,计划缴费的投资收入通常只在支付退休金时,才须缴纳联邦所得税。其次,雇员的退休金在被发放之前不被视为应税收入)))即便他有完全的既得受益权。还有,依据IRC162和IRC212条款对计划所需经常性且必须的精算费和信托费也可以免税。

可以看出,美国的企业年金经过长时期的发展,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已形成了相当完整的体系,其在税收优惠激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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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14卷第2期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福利方面的经验值得我国企业年金理论界和政策部门关注。

二、美国企业年金制度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国的启示

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推广企业年金计划的手段,已成为美国该项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完善的相关税收政策也影射出美国年金计划的成熟程度。如果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相关税收政策的现状显然说明,我国年金计划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结合我国的实际,借鉴企业年金方面的成熟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一)在税收优惠政策中明确审查条件,以实现为全体社会成员服务的宗旨

在美国建立年金计划的历史中,税收优惠政策并非出现在计划建立的初期,而是始于发展中期,这一时期年金计划已形成了相当的规模,加之人们对避税手段的需求,税收优惠开始引起关注,并成为惠及大众的社会政策。时至今日,税收优惠与其说是鼓励措施不如说是导向型政策,条件审查的引导保证了使尽可能多的社会劳动者获得合理的收益分配,政策导向的社会效益已经达到了较好的效果,条件审查也成为了税收优惠政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一点在我国探索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应予以借鉴。

另一方面,对流失过多国家税收的担忧也可以通过建立审查条件并调整其松紧程度来消除。美国的相关税收政策也是在不断调整的,其中控制税源的一个重要工具就是审核条件的修改。

(二)积极探索并扩展税收优惠的种类和项目,并在财政允许的范围内适度提高优惠额度,逐步扩大税收优惠的覆盖范围

我国的企业年金若想得到长足发展,税收优惠无疑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优惠项目单一的情况下,我国的相关部门应逐步将税收优惠扩展到更广阔的领域,如对个人缴费、积累基金投资收益和信托、管理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在设立一些限制性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优惠额度,以激励企业为员工建立年金计划,扩大整体年金规模。

(三)调整税收优惠结构,以促进计划的正向激励

促进正向激励就必须以计划的持续缴费和运营为目标,这就要求税收优惠结构能够在鼓励更多的组织进入的情况下,使其维持计划使员工退休时最终养老金所得高于退出计划的收益,税收优惠对退出计划的惩罚性措施将鼓励雇主保留计划,这一点可通过计划的永久性条件审查实现。另外,国内一些专家(如郭士征等)也建议我国采取EET的计划税收模式,这种模式能激励更多的组织和员工进入计划,并通过减免投资收益的方式促使其更多地积累收益。只要在EET模式中严格使用永久性审查,那么不论在支付时是否还有可以优惠的余地,只要持续缴费、投资积累所得到的优惠和收益比退出计划的收入更高,税收优惠的正向激励作用就能正常发挥,那么,提高计划的持续性将有助于稳定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的规模。

(四)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地发挥作用仍有赖于企业年金整体运营环境的改善

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目前的发展面临着诸多的不利因素,以至于影响到税收优惠的效应;但作为未来的发展趋势,这项制度一定会继续往前走,而相关法律、税收、管理运营、信息披露等机制的逐步完善将为企业年金的发展和优惠政策发挥作用铺平道路。

(五)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应政策以明确其对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态度

一项社会制度的建立必然要付出一定的社会成本,政府对于年金税收优惠将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问题担忧已经在美国的年金案例中找到了答案。除了以上所提到的通过对一系列审查条件以控制税收优惠的额度、范围外,还可以在探索新的年金计划种类的同时得以实现,如允许雇员个人的选择性缴费,以限制最大免税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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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康士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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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求是》杂志最近发表了温家宝总理题为《关于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的几个问题》的文章,对深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进行了明确的提倡和肯定。在我国,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一起构成了养老保险的“三支柱体系”,作为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方向,以应对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的冲击,应该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和发展。企业年金制度是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计划,是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福利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障的重大制度安排。企业年金制度在分散和转移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压力与风险,稳定劳动关系,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和资本市场发育成熟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些年来,我国企业年金业务得到较快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国企业年金市场总规模突破2400亿元,但仍远远低于1万亿元的发展预期,其中,税收优惠不明确是重要因素之一。企业年金计划同政府税收政策关联性很强,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关系到企业年金制度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性约束条件之一,缺乏鼓励企业积极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和健全。国际经验表明,工业化国家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及其在近年的迅速发展,均与这些国家采取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密切相关。政府的立足点是如何通过减免税收或延期税收来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大多数工业化国家政府对企业建立年金计划采取鼓励性政策,一般体现在三个环节:一是雇主、雇员缴费在“税前列支”;二是基金投资运营取得的收入可以免税或延迟纳税;三是在企业年金支付阶段的免税。在这三个环节上的征税和免税就构成了各种税收优惠类型。国际社会保障研究领域广为接受的税收优惠的两个概念是EET(缴费和投资收益免税,支付受领征税)和TEE(缴费征税,投资收益和支付受领免税)。目前,EET税收优惠政策占主流,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都采取这种税收优惠方式来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 尽管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年金的推行与发展必不可少,但是它的执行力度大小导致的实施效果好坏却是千差万别。从宏观层面来看,它在鼓励某些事业发展的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从微观层面来看,它可以照顾到某些弱势群体,但同时在利益的驱动下又可能会造成税收优惠的滥用。从对市场机制的影响来看,它可以在市场机制作用有限的情况下对经济产生某些矫正作用,但同时也可能会误导、扭曲纳税人的某些经济行为。从国家财政的角度来看,有利于促进财政与税收制度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监控财政的收支状况,以选择适当的财政支持方式并评价其实施效果;但同时也必然使税收管理更加复杂,增加税收成本,减少税收收入。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法规缺位,尚未有详细明确和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出台。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在企业年金税前扣除方面做了说明,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税收法律上对补充养老保险表示鼓励和支持。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6月发布了《关于补充保险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可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可追溯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规定允许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和税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准予扣除,但具体的范围还未出台。有关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规定仅仅停留在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当中,法律层次不高、约束力不够。

美国企业年金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美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根据美国

美国企业年金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案》规定,美国政府对多种退休储蓄提供税收优惠,其中符合美国《国内税收法案》第401(a)节规定的一类退休金计划具有三个共同特征,即雇主资助,完全自愿、税收优惠,这类退休金计划通常被称为美国的企业年金计划,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美国的企业年金计划已经发展成为与其社会保险和个人储蓄并立的美国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三大支柱”之一。随着美国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美国人的退休收入越来越倚重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制度在美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从20世纪后半叶开始,企业年金规模迅速增长。1950年,美国年金计划的资产只占金融资产的3%,1984年增长为16.7%,1998年,美国退休金资产总额达到8.72万亿美元,2001年达到了10.89万亿美元。年金资产占GDP的比重从1970年的29.3%增长到1991年的66%。到目前为止,美国私有退休金计划占美国人退休之后总收入的比重达到40%(其余40%来自于社会保障,20%来自于个人储蓄和投资)。 美国企业年金规模的不断增长还为美国经济尤其是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巨额资金来源。以美国的基金为例,在过去10年里,每年流人共同基金的养老金都在快速增加,从1990年到1994年,来自美国各类退休基金的资金占共同基金资产的比重由19.6%上升到35.5%。自1994年到2000年以来连续7年基本保持在35%左右,2002年流人共同基金的养老金已占共同基金净流人量的1/4。表一所示为1991年至2001年间美国共同基金中的退休金资产规模的变化情况。 美国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特点 1,税收优惠 美国企业年金制度最显著的三个特征是:雇主资助、完全自愿、税收优惠。企业年金计划所涉及的缴税环节包括:第一,企业雇主和雇员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第二,企业年金计划取得投资收益。第三,企业雇员退休,从企业年金计划提取养老金。税收优惠主要在这三个环节展开,税收优惠方式主要包括减税、免税和税收递延三种,税收优惠的受惠方包括企业雇主和企业雇员。税收优惠政策从两方面鼓励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首先,对参加计划的企业来说,向雇员的年金计划的缴费有一定免税额度,即从它的当期应税收入中扣除缴费额以达到为企业所得税减税的目的I其次,对参加计划的企业雇员来说,雇主为其支付的规定额度内的缴费额不计人该雇员的当前应纳税收入,雇员支付的缴费在规定额度内的部分也不计人当期应纳税收入,但在雇员退休后从该计划中领取退休金时,必须缴纳所得税。而且,向年金计划缴费的投资收益也不记人计划参加者的当期应纳税收人,直到雇员提取年金时,才为这些缴费缴税。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率,在雇员工作收入高时应缴所得税部分递延到雇员退休后收入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为雇员带来极大利益。 在美国,除企业年金外,其他种类的退休储蓄计划也享有税收优惠待遇,但相比企业年金可以给雇员带来更大的税收优惠。下面试举一例,说明通过一般储蓄方式、税后缴费退休金方式和企业年金方式积累退休金给企业雇员带来的利益差别。 在该例中,假设一个企业雇员向一般储蓄账户、税后缴费退休金账户、企业年金账户中各存人1000美元,在20年之后退休时取出账户中积累的退休金,同时假设三种账户的利息率和退休金的投资收益率都是6%,雇员在整个工作期间的税率都是15%。在整个退休金的积

17.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京国资考核字〔2006〕77号 各企(事)业单位: 为指导和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激励机制,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正确处理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现就市属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 (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统筹考虑提高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应与企业人力发展战略、内部收入制度改革相结合,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全体职工,也要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三)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互相攀比,不能加重企业的负担,不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可以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具体要求如下:(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1.企业盈利并完成市国资委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亏损企业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在实现扭亏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之前不得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城市公用类企业在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可试行企业年金。 2.企业主业明确,发展战略清晰,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年金支付能力。

企业年金的税收管理

企业年金的税收管理 企业年金又称职业年金、企业退休金。是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 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 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对国家基本养老 保险的重要补充,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 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 休金计划”。是当今国企增加企业员工福利,合理减少税收支出的 一种有效手段。贵公司作为广西国资委旗下的国有房企,在适当的 时候可考虑通过购买企业年金,增强企业凝聚力和人才的吸引力, 调节税收支出。 我国目前实施的年金管理法规主要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 年5月1日开始施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0号)(相关文件见后附件)。 年金管理从财税方面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规范操作,规避相关税 收风险。现就从年金相关税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述如下: 1.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 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 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 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 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年金涉税管理需要注意下 列三个方面的问题: (1).人员必须是“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且须为“全体员工”。国家税务总局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国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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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三)账户管理; (四)权益归属;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浅析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浅析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摘要]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自主实行的一种企业养老金计划, 是企业员工福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 如何有效地实施企业年金税收也成为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政策 尽管企业年金计划是企业的自愿行为,但是,政府的财税优惠政策的宽松程 度是影响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为了使我国企业年金计划能够健 康发展,我国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企业年金计划享 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和要求,积极推广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就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做了简要分析。 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1、缴费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征免规定 对于养老金收缴环节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国的现行做法是,无论 是企业为职工还是个人自己向年金计划缴费,只要进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就作为即 期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投资环节的税收征免规定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针对养老金和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的税收优惠政策,换句话说,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是应税的。 3、养老金领取环节税收征免规定 目前,我国对企业年金的领取环节没有任何税收优惠,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我国目前企业年金投资渠道狭窄,资金保值增值较困难,从长久来看, 通货膨胀是养老金资产积累面临的重要风险。再加上我国的企业年金采用缴费确 定制而非收益确定制,职工退休时按个人账户养老金本利和计发而不与物价指数 和工资指数挂钩,这样,如果再对其养老金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退休职工领 取的养老金无疑是雪上加霜。 但是,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收入一般是没有征税的, 也就是说,虽然税收规则要求对养老金领取额征税,但是实际上没有征税。 二、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年金的“引擎”,企业年 金的发展需要政府税收政策的支持。但是与发达国家的企业年金发展政策环境相比,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政策瓶颈亟需突破。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分析,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税收 政策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不统一 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基本上是体现在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之中的。无论是 从国务院和国家职能部委的政策性文件,还是各地方政府有关的政策性文件来看,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政策在内容上存在着差异,是不统一的。这突出表现在三个 方面:一是地方政府政策性文件与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政策性文件中,关 于企业年金政策的不一致性。例如,关于企业缴费的免税额度:2000年国务院 《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中规定企业向企业 年金缴费部分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而湖北、 浙江、安徽等省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可

企业年金方案(标准版)

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第23号令)和《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 81号)以及《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粤劳社[2005] 98号)的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量力、自愿的原则,自主实施的补充养老计划,是企业职工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 本方案旨在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的保障职工的利益,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二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 1、坚持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原则:旨在提高本公司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利益; 2、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结合本公司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保证资金分配的合理和公平;企业根据员工的岗位和服务年限确定缴存和领取标准,并向廉洁奉公、对企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员工和优秀人才作适度倾斜。 3、公司自愿和民主协商的原则: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企业年金方案内容,并形成相关的书面记录; 4、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保证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5、适时调整原则: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调整和公司的经济效益及承受能力,适时调整企业年金水平的高低。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参加本计划: 1、本企业职工; 2、满足一定工作年限(一般为1年); 3、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参加职工的权利: 1、有权参加或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2、有权了解公司为其供款的额度和规定; 3、有权向内部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个人账户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 4、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理其个人账户上的供款; 5、由于公司内部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违背管理职责,处理管理业务不当致使企业年金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申请劳动仲裁; 6、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参加职工的义务: 1、参加职工需如实向内部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 2、参加职工需根据本方案规定按时供款; 3、如果发生与企业年金管理有关的信息变更,需及时通知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4、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资金筹集方式与缴费办法 第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与税收

企业年金与税收(上篇) 2009年07月31日 经济参考报 企业年金是基金公司机构业务中的重要内容,在近两三年内出现了较大规模的增长。作为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制度由于税优政策的激励作用而得到了企业和职工的广泛支持。 国际企业年金税收情况 通常情况下,我们将企业年金基金运行分成三个环节,分别是筹资缴费环节、投资积累环节和领取给付环节,针对各个环节税收待遇又可以简单地区分为征税(taxing,T)和免税(EXempting,E)两种,由此构成了各种税收优惠类型,下表列出了政府对上述三个环节征税的八种模式: EET是指在企业年金支付时征税,而对年金的缴费和年金投资所形成的收益免税。在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里,选择EET模式的有英国、比利时、德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选择ETT模式的有丹麦、意大利、瑞典和澳大利亚,选择TEE或者TTE模式的是卢森堡、新西兰。 可见,发达国家对企业年金计划普遍采用的是EET的征税模式。例如,在欧盟15国中,就有11个国家采用EET模式。一般来说,由于在EET(或ETT)模式下,政府不仅对企业的缴费部分或全部免征企业所得税,而且允许在一定比例内递延或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它有利于鼓励企业和职工进行缴费,并调动他们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采用这种征税模式,得以充分发挥税收优惠作为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引擎”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企业年金计划的发展。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现状 在我国,就企业缴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目前大部分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以内的部分可以在税前列支,从而对缴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

企业年金制度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解析

企业年金制度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杨春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 摘要随着我国养老保险!三支柱?体系的确立,建立和发展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对美国和英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比较分析,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年金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企业年金制度比较启示 企业年金又称作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员工退休后生活水平,按照自愿、量力原则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同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共同构成了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对于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企业激励机制的执行,员工退休生活的保障都是非常有利的。企业年金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克服公共养老保险的单一性,发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制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有利于降低国家基本养老保障的替代率,减轻政府提供基本养老保险所面临的财政压力,应对即将到来的老龄化危机。 1 我国企业年金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企业年金的基本情况 1.1.1 发展规模 2000年我国企业年金规模仅191亿元,到2005年底达到680亿元,增长了256%。2006年上半年,全国又新增企业年金计划260个,企业年金基金增加110多亿元,显示出来良好发展趋势。 1.1.2 覆盖范围

2000年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约有1.6万个,参加职工560万人。到2001年企业数为1.7万个,参加职工655万人,到2005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达到2.4万个,参加职工924万人。同期,全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职工人数分别为10448万人, 10802万人和13120万人,企业年金参加者进展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 5.36%, 6.06%和 7.04%。而世界上167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1/3以上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了约1/3的劳动人口,丹麦、法国、瑞士的年金覆盖率几乎达到了100%,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在50%左右。 1.1.3 替代率 我国企业年金替代率约为5%,而在OECD国家,企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一般为20%~30%。经验数据显示,以国养老保险体系中!三支柱?的替代率较为合理的比例是4:3:2。 1.1.4 发展结构 从行业上来看,我国企业年金在经济效益较好的行业尤其是在击打垄断行业发展较快。2004年,企业年金基金过亿的企业全部集中在电力、石化和电信行业。从地域上来看,企业年金在沿海和发达省份要快于内陆落后省份。此外,国有企业建立年金的比例要明显高于民营企业。 1.2 我国企业年金存在的问题 1.2.1 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尚未真正建立 目前国际上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通常在40%左右,而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约为60%,大体上相当于国际上第一、第二支柱的替代率之和。这一高比例的替代率降低了企业年金发展的空间,一方面造成了职工对于基本养老的依赖,另一方面,随着我国老龄化的日益加剧,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转?运转的问题也日益严峻。 1.2.2 企业负担沉重,职工亦无热情

企业年金合同指引

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指引合同编号: 委托人: 受托人: 签署时间: 甲方:(企业名称)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文号: 乙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前言 第一章定义 第二章声明与承诺 第三章受托的设立 第四章受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 第六章企业年金的缴费、领取、转移与保留第七章投资政策 第八章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第九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核算 第十章企业年金基金的费用 第十一章企业年金基金的审计与清算 第十二章企业年金基金的信息报告与披露第十三章禁止行为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第十五章争议的处理 第十六章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第十七章保密条款 第十八章通知及送达 第十九章风险提示 第二十章其他事项

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维护甲乙双方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企业年金方案,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 乙双方签订《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下列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 企业年金:指甲方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 保险制度。 1.2 企业年金方案:指由甲方发起、甲方职工参与、经过甲方和甲方职工的集体协商,并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内容包括甲方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企业年金待遇计发办法、支付方式、支付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缴费的条件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1.3 企业年金计划:由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 1.4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指受托人将单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单独进行受托管理 的企业年金计划。 1.5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指同一受托人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进行受托 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 1.6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指甲方及其职工根据企业年金方案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7 委托投资资产:指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已委托给投资管理人的资产。 1.8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甲方及其职工。本合同中甲方代表委托人行使委托人 的权利义务。 1.9 受益人:指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甲方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 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1.10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本合同中特指乙方。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鄂劳社办[2001]317号) 杨长汉1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增加企业凝聚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政协发[1995]1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实行企业年金的原则 按国务院国发[2000]42号文件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由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按照量力、自愿的原则为职工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水平应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状况,与基本养老保险水平统筹考虑确定。 二、实行企业年金的范围和对象 1、实行企业年金的范围:凡本省辖区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均可实行企业年金。 2、企业年金对象:由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自主确定,可以全员参加,也可以在部分人员中实行。 三、实行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1、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生产稳定,经营状况良好; 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健全,民主管理基础较好。 四、企业年金的筹资渠道 1、企业职工缴费工资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同比例提取企业年金。 2、按省政府鄂政发[1995]111号文件规定,盈利多的企业,可在当年收益中按照一年不超过本企业平均工资一个半月标准提取企业年金,在“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 3、企业也可用自有资金为职工办理企业年金。 4、企业年金也可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但职工个人负担部分一般不超过1本文由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杨长汉(笔名杨老金)编写

企业年金个税计算方法及实例

Notes 1. 税基(即要计税的部分)。3500元起征点。不足3500元起征点不扣除。对于企业年金中的员工企业账户缴费部分,如果应税工资(备注1)加上该部分缴费小于3500元,则不征税;如果应税工资小于3500元,但加上该部分缴费后大于3500元,则税基为二者之和减去3500元后的差额;若应税工资本身大于3500元,则税基为该部分缴税额(按照694号文,该部分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但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单独计税,不扣除任何费用(即3500元起征点每人只能在工资算税时享受一次,不可在此再享用此标准))。 2. 扣除标准。如下表所示: 备注1:应税工资=工薪收入-(个人社保缴费+公积金缴费)-费用减除标准,其中: (1)费用减除标准即3500元;

(2)“个人社保缴费+公积金缴费”就是所谓的“三险一金”,个人社保缴费包括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1%,公积金缴费为12%,共计23%。(需要额外说明的是,“五险一金”比“三险一金”多工伤保险0.5%、生育险1%,此两项为企业缴纳,个人不缴纳,此处不予考虑,即只有“三险一金”是免税的)。 例1:职工当月工资3000元,企业年金中员工企业账户缴费90元,需缴纳税额为0元。 例2:职工当月工资4530元,由于4530*(1-23%)<3500,则工资部分不需缴纳税额;企业年金中员工企业账户缴费135.9元,税基为4530*(1-23%)+135.9-3500=124元。需缴纳税额为3.72元。 例3:职工当月工资5000元,应税工资为5000*(1-23%)-3500=350元,需缴纳税额为350*3%=10.5元;企业年金中员工企业账户缴费150元,税基为150元,需缴纳税额为4.5元。两项累计缴纳税额15元。 例4:职工当月工资60000元,应税工资为60000*(1-23%)-3500=42700元,需缴纳税额为42700*30%-2755=10055元;企业年金中员工企业账户缴费1800元,税基为1800元,需缴纳税额为1800*10%-105=75元。两项累计缴纳税额10130元。

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一、企业年金的类型 (一)一般来说,企业年金基金可分为设定缴存基金和设定受益基金,不同的基金类型所遵循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 1、设定缴存基金 设定缴存基金为每个计划参与者提供一个个人账户,并按照既定的公式决定参与者的缴存金额,并不规定其将收到的福利的金额;将来在其有资格领取养老金时,个人所收到的养老金福利仅仅取决于其个人账户的缴存金额、这些缴存金额的投资收益以及可被分摊到该参与者账户的其他参与者罚没的福利。这样基金的主办者(企业)承担了按预先的协议向职工个人账户缴费的责任。当职工离开企业时,其个人账户的资金可以随之转移,进入其他企业的企业年金账户,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职工更换工作的成本,促进了人力资源的流动。设定缴存基金的会计处理较为简单。因为企业仅承担按期向账户缴费的义务,不承担职工退休后向职工支付养老金的义务,也不承担与企业年金基金有关的风险,这些风险将由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机构或基金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企业向基金管理者缴存的资产不再确认为企业的资产,企业当期应予确认的养老金成本是企业当期应支付的企业年金缴存金,确认的养老金负债是按照基金规定,当期及以前各期累计的应缴未缴企业年金缴存金。 2、设定受益基金 设定受益计划是基金主办者(企业)按既定的金额提供养老金福利的企业年金;福利的金额通常是一个或多个因素的函数,如参加者的年龄、服务年数或工资水平;该福利既可以是一笔年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在这一基金下,按期足额支付养老金的责任由基金主办者承担,如果到期不能按照原先的约定支付养老金,则违约责任亦应由基金主办者承担,换言之,基金主办者承担了不能足额支付的风险、投资失败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一系列风险;而该基金的参与者如果提前离开企业,则他过去服务所赚得的养老金福利很有可能部分、甚至全部丧失。由于设定受益基金需要涉及大量的精算假设和会计估计,如职工未来养老金水平、领取养老金的年数、剩余服务年限、未来工资水平、能够领取养老金的职工人数的折现率等,故其会计处理比较复杂。企业当期应确认的养老金成本除当期服务成本外,还涉及过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杂志最近发表了温家宝总理题为《关于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的几个问题》的文章,对深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进行了明确的提倡和肯定。在我国,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一起构成了养老保险的“三支柱体系”,作为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方向,以应对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的冲击,应该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和发展。企业年金制度是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计划,是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福利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障的重大制度安排。企业年金制度在分散和转移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压力与风险,稳定劳动关系,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和资本市场发育成熟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些年来,我国企业年金业务得到较快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国企业年金市场总规模突破2400亿元,但仍远远低于1万亿元的发展预期,其中,税收优惠不明确是重要因素之一。企业年金计划同政府税收政策关联性很强,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关系到企业年金制度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性约束条件之一,缺乏鼓励企业积极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和健全。国际经验表明,工业化国家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及其在近年的迅速发展,均与这些国家采取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密切相关。政府的立足点是如何通过减免税收或延期税收来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大多数工业化国家政府对企业建立年金计划采取鼓励性政策,一般体现在三个环节:一是雇主、雇员缴费在“税前列支”;二是基金投资运营取得的收入可以免税或延迟纳税;三是在企业年金支付阶段的免税。在这三个环节上的征税和免税就构成了各种税收优惠类型。国际社会保障研究领域广为接受的税收优惠的两个概念是EET(缴费和投资收益免税,支付受领征税)和TEE(缴费征税,投资收益和支付受领免税)。目前,EET税收优惠政策占主流,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都采取这种税收优惠方式来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 尽管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年金的推行与发展必不可少,但是它的执行力度大小导致的实施效果好坏却是千差万别。从宏观层面来看,它在鼓励某些事业发展的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从微观层面来看,它可以照顾到某些弱势群体,但同时在利益的驱动下又可能会造成税收优惠的滥用。从对市场机制的影响来看,它可以在市场机制作用有限的情况下对经济产生某些矫正作用,但同时也可能会误导、扭曲纳税人的某些经济行为。从国家财政的角度来看,有利于促进财政与税收制度的法制化和规化,监控财政的收支状况,以选择适当的财政支持方式并评价其实施效果;但同时也必然使税收管理更加复杂,增加税收成本,减少税收收入。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法规缺位,尚未有详细明确和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出台。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在企业年金税前扣除方面做了说明,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税收法律上对补充养老保险表示鼓励和支持。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6月发布了《关于补充保险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可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可追溯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规定允许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和税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围,准予扣除,但具体的围还未出台。有关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规定仅仅停留在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当中,法律层次不高、约束力不够。 二是企业年金税收优惠限额偏低,难以发挥激励作用。5%的税收优惠虽比原来提高了1%,但对比企业

公司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公司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公司凝聚力,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公司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在册职工。不含临时聘用人员、季节用工等。 第四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五条企业因国家政策性调整或受经济效益的影响,无力实行企业年金时,可暂时终止。条件允许后,可再续保。 第二章缴费标准和原则 第六条公司所有参保职工保额均为16万元,增值部分不计入保额。

第七条为了体现企业年金对我公司原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政策调整转为企业身份后,退休待遇下降的补偿,2000年8月8日前(含8月8日)正式调入公司系统的职工,个人不缴费,企业年金全部由单位缴纳;个人已缴纳费用不计入保额,单位已为其缴纳的费用计入规定保额中,公司将按照其与16万元的差额及缴费年限进行缴费。 第八条2000年8月8日改制后进入公司系统的职工,前5年公司不为其办理企业年金,从第6年起,根据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和劳动贡献等情况,公司按照在本企业工龄的不同,单位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本企业工龄6-10年的,单位缴纳60%,个人缴纳40%; 第二阶段:本企业工龄11-15年的,单位缴纳70%,个人缴纳30%; 第三阶段:本企业工龄16-25年的,单位缴纳80%,个人缴纳20%; 第四阶段:本企业工龄26年以上的,单位缴纳90%,个人缴纳10%。 企业身份的职工,已缴纳的所有费用(含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均计入规定保额中,公司将按照其与16万元的差额及缴费年限进行缴费。 第九条:已经按照其他保额标准投保企业年金的公司职工,或在原单位已经投保的新调入职工,投保额不足16万元的,根

中美企业年金的比较

美国企业年金对中国的启示 摘要:近年来,企业年金制度被党和国家重视起来,各种有关企业年金改革发展的制度、规范逐步确定起来,企业年金制度建立伊始,还有很多尚不完善,本文通过对发达国家美国的企业年金制度的研究,来探究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方向。主要从美国现在流行的401K计划中获取启示。大致从企业年金的覆盖面,税收优惠,监管制度,资本市场以及筹资模式这几个方面来展开研究的。 关键词;企业年金覆盖面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税收优惠监管制度资本市场 DC型模式 DB型模式 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义 (一)构建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将社会养老保障概括为三个支柱:第一支柱是政府基本养老院保险;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自愿性的养老计划安排,一般为自愿储蓄型。企业年金之所以能作为第二支柱,在于其对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延深和完善作用。(二)促进资本市场的成熟和完善 企业年金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巨额性的特点,企业年金在与资本市场结合上,能够促进市场的成熟和完善。企业年金基金能够强化资本市场的长期性投资,有助于改善资本市场结构,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另外,企业年金进入资本市场会要求信息披露的加强,并对内幕行为等提出质询,这有助于资本市场走向规范化。 (三)应对人才竞争日趋激烈的需要 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内企业面对一种严酷的国际化竞争环境,企业年金作为现代薪酬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它对于增强企业凝聚力,稳定职工队伍,提升企业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应对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变化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基本养老金逐渐出现缺口。以长远的眼光审视我国社保制度,亟需我们发展企业年金计划。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年金运营模式更是推进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的当务之急。 二,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现状 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尽管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的大政方针中早已确定,但企业年金在制度方面是严重滞后的。从全国分布情况看,上海市、四川省、江苏省、深圳市等已经出台了企业年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在行业方面,铁道、电力、邮政等行业已经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并且规定了具体的企业年金动作程序。

企业年金相关概念

企业年金定义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企业年金的作用 有些人认为,企业年金是企业的一种福利。其实,企业年金与企业福利有本质上的不同。福利是当期消费,企业年金是未来消费,企业年金的消费权利发生在退休之后;福利体现公平,企业年金体现效率;企业的福利项目一般与生活需求等物质条件直接相关,与人的地位、级别没有关系,福利标准对事不对人,企业年金则不同,重点体现效率,企业经济效益好坏、个人贡献大小等,都可以导致企业年金水平不同;福利属于再分配范畴,企业年金仍然属于一次分配范畴。所以说企业年金是一种更好的福利计划,它在提高员工福利的同时,为企业解决福利中的难题提供了有效的管理工具,真正起到了增加企业凝聚力、吸引力的作用。(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最终是人的竞争。但是,伴随着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才流动机制已逐步形成,企业有选择人才的权利,个人也有择业的自由,人才的合理流动已成为时代的潮流。因此,企业单位建立良好的员工福利保障制度,充分解决员工的医疗、养老、工伤及死亡抚恤等问题,有利于落实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加市场竞争力,从而吸引优秀人才加盟。同时,又切实保障了员工利益,稳定了现有员工队伍,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二)企业根据员工的贡献,设计具有差异性的年金计划,有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员工的潜能。根据期望理论,当员工认为努力会带来良好的绩效评价时,他就会受到激励进而付出更多的努力。在设计年金计划时,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年金保险的灵活性特点,打破传统薪酬福利的“平均主义”原则,对于不同服务年限、不同职级、不同岗位、不同贡献的员工提供不同的保障计划,服务年限长、职级高、岗位技术含量高、贡献大的员工的保障额度更高,保障计划更全面。而服务年限短、职级低、岗位技术含量低、贡献小的员工的保障额度较低,保障计划较单一。建立差异化的企业年金制度,可在单位内部形成一种激励氛围,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自身的最大潜力,为企业的发展多做贡献。企业年金(三)通过年金计划中“权益归属”的设定,利用福利沉淀实现有效激励,留住人才。很多企业在用高薪酬福利制度实现激励的同时,用期权的形式作一些规定以起到留住人才、长期规划的目的。在企业年金的计划中,设定权益归属方案,规定服务满一定的年限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年金权益,与即时兑现的奖金福利相比,企业年金既使员工得到了鼓励,又达到了类似期权的良好效果,而且操作上又比期权要简单、方便得多。同时,设制权益归属还将与未来国家可能设立的递延纳税政策很好地衔接。(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在提高员工福利的同时,利用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为企业和个人合理节税。可将企业年金分成两个阶段,分别讨论如何通过避税增加企业福利的问题。第一阶段为缴费、增值期间。假定企业购买年金保险,除了可充分利用国家财税政策,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假定企业进行其他投资形式相比,在假定投资收益率相同的情况下,由于保险作为复利计算,只在最终扣除相关税金,而其他投资每年都将扣除相应的所得税,因此年金保险与其他投资形式相比,将会获取更大收益。第二阶段为领取期间,将保险储蓄转换为养老金。个人收入一生均匀化可使企业福利最大化。假设企业给其员工一生的福利费用总额一定,其员工建立的企业年金由于权益归属或权益实现的原因,在年金领取之前是不交个人所得税的。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来看,个人所得税将在年金领取时征收。如果市场利率与资金增值率相同,现值相同的资金分不同时期的现金流入,最后的终值必然相等。但由于退休后总收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企业年金收入)相对下降,从总量上看,可节约相当数量的税金。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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